協同書:路德宗基督教信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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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书-李天德-译-2021主显节修订版-印刷模板-带封面

主顯節修訂版(2021年)|編輯:劉富濤路德宗翻譯社

引用範式:
《協同書:路德宗基督教信條》(李天德譯,河南開封:路德宗翻譯社,2021)
簡稱:《協同書》
括號內引用:例如,(辯護論,IV, 48) 組成部分:信條文章名字(可簡寫),第幾條款,第幾節。

信條文章名字簡寫:(協同書目錄)

協同書—協:三大信經
奧斯堡信條—奧
奧斯堡信條辯護論—辯
施馬加登信條—施
論教皇權與首位—教
路德博士小問答—小
路德博士大問答—大
協同式簡式—簡
協同式全文—全

 

修訂版背景:
編者基於之前(2020年聖誕節)整理出來的電子檔,再次仔細閱讀一遍,有遇到晦澀難懂或錯誤的地方,就對照兩個英文版校對和重新翻譯,小節號碼也調整到句首且位置大致與英文版相同以方便索引對照,由於時間和精力有限,想必有更多需要修訂潤色的地方,但編者有信心,目前的電子版值得印刷出來閱讀,進一步的修訂工作少不了讀者的反饋,勞煩各位讀到不通順的地方需特別留意,歡迎電郵來提供幫助!

英文版參照了譯者原翻譯版本以及其英文修訂版,出版信息如下:
Theodore G. Tappert, ed., The Book of Concord the Confessions of the 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Philadelphia: Mühlenberg Press, 1959)

Robert Kolb, Timothy J. Wengert, and Charles P. Arand, The Book of Concord: The Confessions of the 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Minneapolis, MN: Fortress Press, 2000)

原稿:
中華福音道路德會信條
協 同 書
李天德牧師譯

「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太十章三十二節

紀念
李天德博士 1889—1971
紀念版(第二版)
復活節(1973年4月22日)

鳴謝:
感謝北加州Freeman Li牧師提供原版珍藏書籍!
感謝南加州聖三一路德會Holy Trinity Lutheran Church(LCMS密蘇里路德會總會)對編者學業,生活及宣教事工的全力支持!沒有教會的供應,此項目不可能開展!
感謝密蘇里路德會赴中國台灣宣教士Michael Paul白霈德博士提供版權建議及關於李天德牧師的些許資料(見於白牧師博客http://baimushi.blogspot.com/):

「Erhardt Riedel,中文名字為李天德 。李牧師是出生於1889年在美國伊利諾州 。他在美 國路德會 (LCMS) 按牧之後從 1916至 1927年和從1930至1941年在中國當宣教士 。他之後從1956至1971年在台灣也當宣教士 。他在中國(編者按:大陸)和台灣主要是作神學院的老師 。他是1971年在美國去世的。李牧師翻譯很多很好的神學書 ,有些是從英文翻的 ,有些是從德文翻成中文的 。這些書包括 : 協同書,基督教教義 (米勒爾 (J. T. Mueller)著),新約入門 (傅炳爾 (Ludwig Fuerbringer) 著),蒙恩稱義 (浦來士 (Edward Preuss) 著),聖事儀式等。」

引用請注明出處,紀念李天德Erhardt Riedel牧師10年的辛勞譯作
(70-80歲持續翻譯,脫稿後2年即安息主懷!)
墓碑位於美國加州橙縣Santa Ana Cemetery, Orange County, California, USA
(墓碑編碼:6697380)

編者也有幸到訪李天德牧師的墓地,網絡上找見更多信息如下:
「李天德牧師,1916年到1927年間,他在中國做宣教士,與Edward Louis Arndt同工;1930-1937年在中國漢口的協同神學院做教授;1939-1941年在中國武漢的協同神學院服侍。1956-1963年在中國台灣嘉義的神學院教書;他在1936-1937年間做中文《路德宗見證》雜誌的編輯。他翻譯過穆勒的 《基督教教義》和Tappert版的 《協同書》。

「兩位妻子都埋在李天德牧師旁邊。
Carmelia是第一任妻子(1948年去世);第二任妻子叫Frieda (1984年去世); 李牧師有八位子女:Dorothea, Paul, John, Marie, Gerhard, Joseph, Theodore and Herbert.」

本書編者推介:
四十多萬字的神學書籍適合誰來讀呢?

未信主的人:若您是受過教育有學問的,可從其中領略哲學道德對人品質靈命提升的無用,必須藉著福音和聖靈的大能才可成聖,對付一切罪惡。

剛信主的人:您可以藉著路德小問答入門,在基督教信仰基本教義上不斷長進,扎根基督和祂豐富的恩典。

青少年兒童:或許您需要父母的幫助,默想小問答,即基督信仰基本要道。能背誦更好,不要懶惰,不要濫用恩典恩賜,神的話語比金子更寶貴,因為你所受的禮物是永恆的,話語,洗禮,聖餐都是為了你永恆生命而賜下的。

立志傳道者:您或許也有路德同樣的掙扎,何為純正的真理,所傳的道是否能夠在上帝審判台前站立得住。當下基督教會這麼多的不同宗派和立場,甚或「唯獨聖經,排斥宗派認信,」或「任意而為,自立門戶。」這個時代給傳道者的挑戰並不比改教時期的輕省,或許改教家的屬靈遺產和捍衛真理的鬥志可以提供一些思路,以致於我們不需要摸著石頭過河,乃是有蹤可循。

改革宗牧者:編者本人曾有一點改革宗教會生活的經驗,律法主義是其中最要不得的,在雙重預定論的緊箍咒下,信徒的靈魂毫無縛雞之力,如待宰的羔羊被屠殺;本書能夠提供一些改革宗牧養和教義應用的邊界,縱使不認同路德宗的全部認信,但值得您思想探討,以免更多的信徒,不得不找別的自我解救出路,或「不信算了」。我們是看顧靈魂,而非轄制。

改革宗信徒:如以上所言,若您的良心無法在專注自己行為,以求驗證得救真信心的窘境中解脫和釋懷,此書絕對是一劑良藥,可用狹義的福音安慰自己受驚嚇無法蘇醒的靈魂,並藉著主禱文在上帝的應許和赦罪平安中釋懷;您或許發現信主了怎麼會更抑鬱?的確如此,聖道和聖靈一起作工,把曾經看不見的越發給顯明瞭,但這還只是其副業,額外的工作,聖經和聖靈的正當工作卻是提供恩典和安慰,赦罪和良心平安。若您心態平坦毫無波瀾,甚或在自己善行中滿有信心感謝主恩,那麼或許現在讀這本書還不太適合,繼續憑信行善吧,這本是神在耶穌基督里預備的。

靈恩派信徒:靈感主義這個標籤是先貼在教皇身上的,試想這對您個人的靈命成長有何啓發?

浸信會信徒:洗禮使人得救,應許也是給嬰孩的。或許這很難用理性去認識,改教家也同意這一點。但人糟蹋的恩典禮物不能否定恩典禮物本身的有效性,因為這是出於上帝的制度;不然我們可以因為人的不信而扔掉神的話了。即或不在乎,但至少不要鄙視洗禮和它的屬天價值。

傳統教派等:在今天教會的處境下,或許路德宗與傳統教派更有談得來的地方,那怕是羅馬天主教。許多新教群體不是繞了一圈又回去了(例如:以雅各反對保羅,故信心加行為來稱義)嗎?東正教信徒更是有的談,這本協同書或許能作為一個在教父神學延續中承載對話的渠道和平台。

福音派人士:雖然今天很難定義什麼是福音派,但您是否知道,路德會是第一個被稱為福音派教會的嗎?Lutheran Evangelical Church被譯為「福音道路德會」。此書有的讀,看福音派Evangelical這個詞出現了多少次。

路德宗人士:協同書的確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德國宗教改革)和歷史局限性(神學爭辯背景),但這又何妨神學教義永恆性的傳承和見證呢?好好學習它,畢竟,耶穌基督和祂的生平也是具有這兩種特色,然而沒有人會否定耶穌基督是給全人類的。若毫無羞恥且樂意背負這個路德宗基督徒Lutheran名字,那麼就勤讀思辨信條集合,以為符合聖道教訓才為妙,莫要加入自己的私貨在其名下。什麼是路德宗?其僅僅是教訓大家要做基督徒而已,別無其他意圖。另外,純正的教義不能保證聖潔完美的教會生活,因為上帝未曾應許你我今生完全,以至於不需要赦罪恩典,不信可以重復誦讀主禱文(免我們的債…),這或許恰恰是為什麼我們要加入路德宗的緣由。

最後,願協同書不是您的終點,或許可以將之作為一首帆船,進而徜徉在聖經這本充滿神性和人性,且是最為優美的歷史書卷當中;另外,協同書處處引用基督教教會歷史中教父們的著作,非常具有大公性Catholic,或許能夠提供一些當今教會合一的思路;還有不要忘了,最終最終是要回到耶穌這個神人裡面,祂是唯一的救世主,祂愛你,為你死去活來。世上書卷太多,但若是忠實見證耶穌基督一切都是為了你,那就找時間讀一讀吧。

劉富濤

洛杉磯
2021年1月19日星期二

內容

協同書序文(1580年)
I. 三條首要信經
II. 奧斯堡信條(1530年)
III. 奧斯堡信條之辯護論(1531年)
IV. 施馬加登條款(1537年)
V. 論教皇權與首位(1537年)
VI. 路德博士小問答(1529年)
VII. 路德博士大問答(1529年)
VIII. 協同式(1577年)

譯者序

協同書序文

壹 基督教三條首要信經
引言
使徒信經
尼西亞信經
亞他那修信經

貳 奧斯堡信條

引言
序文
信仰與道理要條
1 論上帝
2 論原罪
3 論上帝的兒子
4 論稱義
5 論教會之傳道職
6 論新順從
7 論教會
8 論教會之定義
9 論洗禮
10 論主之聖晚餐
11 論認罪
12 論悔改
13 論聖禮之功用
14 論教會傳道規則

15 論教會的禮儀
16 論公民政府
17 論基督復臨施行審判
18 論【人之】自由意志
19 論罪之成因
20 論信與善行
21 論敬拜聖徒
22 聖禮兩種原質-餅和酒
23 論神父的婚姻
24 論彌撒
25 論私認罪禮
26 論食物的區別
27 論修道許願
28 論主教權
結論

叄 奧斯堡信條辯護論
引言
序文

信條辯護論
1 論上帝
2 論原罪或稱遺傳罪
3 論基督
4 論稱義

何為稱人為義的信?
相信基督稱人為義
我們惟一藉著信基督獲得罪的赦免
愛與遵守律法
回復對敵之爭辯

7/8論教會

9 論洗禮
10 論聖晚餐
11 論認罪
12 論悔罪Penitence
私認罪與補贖

13 論聖禮之數目與使用
14 論教會制度

15 論教會內屬人之傳統
16 論政治制度(論信徒與國家社會的關係)
17 論基督復臨施行審判
18 論自由意志
19 論犯罪的成因
20 論善行
21 論祈求聖徒
22 主的晚餐使用餅酒兩種原質
23 論神父的婚姻
24 論彌撒(禮拜附聖餐禮)
獻祭、其性質與類型
教父論獻祭的教訓
獻祭與聖禮之使用
「彌撒」名詞
為死人的彌撒

27 論修道院之許願
28 論教會權柄

肆 施加馬登信條
引言
馬丁路德博士序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1 論基督與信仰
2 論彌撒
祈求聖徒

3 論奉養寺與修道院
4 論教皇制

第三部分
1 論罪
2 論律法
3 論悔改
論教皇派虛假的悔改

4 論福音
5 論洗禮
6 論壇上聖禮(聖餐禮)
7 論鑰匙職
8 論私認罪禮
9 論逐出教會
10 論授職和召請
11 論神父結婚
12 論教會
13 論人怎樣在上帝面前稱為義並論其善工
14 論修道誓願
15 論人的傳統

伍 論教皇權與首位
引言
論教皇權與首位
聖經證言
由歷史證明
駁倒對敵之辯論
敵基督者之記號
論主教之權柄及裁判權
主後1537年為奧斯堡信條與辯護論簽署之博士及傳道人名表

陸 馬丁路德博士小問答
引言
序文
I. 十條誡
II. 信經
III. 主禱文
IV. 聖洗禮
V. 鑰匙職 (附私認罪禮)
VI. 聖餐禮
VII. 家長當怎樣教訓他的家屬早晚禱告
VIII. 家長當怎樣教訓他的家屬在飯前求福飯後謝恩
IX. 信徒訓條

柒 馬丁路德博士大問答

引言
馬丁路德長序言
短序言

I. 上帝十條誡
II. 使徒信經
III. 基督親自教導之禱文(主禱文)
IV. 論聖洗禮
V. 論壇上聖禮(聖餐禮)

捌 協同式
引言

摘要和全文論題一致

1 論原罪
2 自由意志
3 在上帝面前藉信稱義
4 論善行
5 律法與福音
6 律法第三種作用
7 論基督聖晚餐
8 論基督之位格
9 論基督下到地獄
10 論教會慣例,稱為中間物或無足輕重事項
11 論上帝自永遠預知和揀選
12 論不贊同奧斯堡信條之其他黨派與小教門

譯者序
除聖經以外,全世界所有其他一切書中,本協同書最為珍貴有益。何故?第一,因為其他古今各書僅僅勸人行善,非予人以力量行善。它們無非盡是律法之言,未曾被人實踐,無法 在上帝或在人前成完全人。人在外表行義,原即未包含對上帝一心相愛,並愛萬人如同愛自己一樣,此乃人在上帝和人前之罪過。但本書根據新舊約聖經將上帝的旨意加以說明,一方面說明有關祂如何恨惡罪過,不喜悅人在罪中死,另一方面命令人人悔改,相信祂愛子救贖了世人之大能大喜的信息,蒙赦免得永生。如是天父上帝是創造,救贖,並藉聖靈使人真正成聖之主,使人為屬靈之新人,藉信靠祂愛子耶穌基督得算為義,行出愛上帝和人的真善事,與上帝和睦,時時贊美感謝祂,而為親愛的兒女,以後歸天享永福。此乃協同書由聖經所取聖道真理的第一點,以三條普遍信經說明之。

第二、協同書一部分內容為基督教路德會呈與德皇查理第五及羅馬教皇代表面前之奧斯堡信條及其辯護論,終究獲得自由,為人相信乃真理且棄絕異端。本書內容又包括施馬加登條款,堅拒教皇之假道,承認聖經真理,由上帝安排改良教會之馬丁路德博士著作。並且包含他所著大小兩本問答要道教訓書。最後也包括協同式摘要及全文,使真道在路德逝世後,各種爭辯迭起時,純潔道理得以保存至今,可稱聖經真道之信條。

第三、各信條前記載著屬歷史的簡要說明。貴閱者可獲知當時教會與德國大帝國皇帝,選侯與王子彼此間之各種情況。

感謝上帝,施恩,使我們全中國各基督徒能獲得協同書譯本。願每位讀者蒙聖靈祝福,在真道上的信心以及在聖靈各種恩賜上得以堅固,為救主與真道打美好的仗,末後得恩典永生的賞賜。阿們!

李天德 Erhardt Riedel
譯於中國台灣嘉義
一九六九年六月脫稿

序文
對於每一位本書之閱者,按照他地位與尊嚴的需要,德國神聖帝國的選侯,王子,與君主在下面簽字,貢獻我們應盡的服務,友誼,恩惠的祝賀,親切的意志,及我們最恭敬,卑微,自願的服務,謹此聲明:

當此短暫世界的末期,全能上帝以祂對人類無盡的仁愛, 恩典,與慈悲,允許純潔,真實,無為聖福音的光及惟一帶有救贖之道,向我們可愛的祖國——德國——顯現,照出教皇派的迷信與黑暗之道路。以後由神聖,先知與使徒的聖經編著簡短的承認〔奧斯堡信條〕。這信條藉我們虔誠基督徒的前任呈與當時的查理第五皇帝,配得頌贊紀念,一五三〇年在奧斯堡國會時,當著帝國各君主之面呈出,並向廣大世界全基督教會發出布告。

隨後許多教會與學校視此承認為他們當代信仰之表號,作為對教皇制與各種黨派爭辯之主要條款。他們指出並訴之為證據,而不爭辯或疑惑基督教同心一意的解釋。他們忠誠地堅持其中所包含的道理,穩固地以神聖經文為根基,並簡略總結古代認可的表號,體認這道為古代所同意為基督普世正統教會所相信的,並對許多異端錯誤爭戰而重復地斷言。

當被光照虔誠馬丁路德博士基督般去世後不久,在我們可愛的祖國德國發生非常危險且困難的混亂,此乃一件普通、明顯、無隱藏的知識。並且,當這悲哀痛苦的情形,及有次序的政府分裂時,人類的仇敵急於播散他假道與不合的種子,並在教會與學校內引起破壞中傷的分裂,以致雜亂上帝純潔的道, 分離基督徒愛心與同意之聯合,如此明顯地阻擋聖福音的進行。每個人也都知道,神聖真理的仇敵如何趁機污辱我們的學校與教會,文飾他們自己的異端,使窮苦錯誤的良心遠離純潔的福音,並使他們更順從地屈服教皇的束縛,且接受其他與上帝之道對立的異端。

我們本應採取並懇祈全能者,使我們的教會和學校能在上帝之道的教訓和同意基督教協同里蒙保存,並能受完善的處理,以一種基督徒方式繼續,且符合上帝之道,猶如路德博士在世時一樣。雖然如此,正如在聖使徒仍活著時,曾發生假教師將曲解的教訓,暗加入使徒們親自培植的純潔無疵之上帝道的教會中,我們自己及不感恩世界之不悔改與罪惡,假教師也照樣將痛苦加於我們的教會。

想著上帝交與我們承擔的職務,我們曾不斷的努力,不停地阻止暗入我們土地區域的誘人假道理,使我們的子民不致由他們曾承認的神聖真理的正道上迷失,而得以保存。

將此牢記內心,並為此目標,我們值得頌贊的前任,以及我們之間幾位曾擬定(基於在梅茵河之法蘭克福市Frankfurt on-the-Main,一五五八年選侯議會備忘錄),我們應在普通會議聚集,並以徹底友愛方式,討論我們的對敵對我們與教會及學校最大不幸所做各種事項的解釋。

其後,我們歸天的前輩及我們幾位在替林根省瑙木堡市 (Naumbarg, in Thuringia)聚集。我們從事討論一再提及的奧斯堡信條,即在一五三〇年於奧斯堡大帝國會議時交予查理第五,並再度同心一意地簽署此基督教承認,它根據聖道無可更改的真理見證,為以此警告,並盡力保證我們未來子孫,對抗不純潔虛假且與上帝之道相矛盾的道理。我們這樣做,才能向我們最恩惠的主,羅馬帝國皇帝,及其他每個人證明且宣稱我們的性情與意向,並非要接受,衛護,或宣揚一種不同或新的道理。我們的意思乃是:憑著神聖的幫助,堅持曾於一五三〇年在奧斯堡所認識而承認的真理,確信並希望純正福音道理的敵對者,因之被迫停止他們捏造的毀謗及侮辱我們名譽的話,而其他好心的人民,因我們重復所提的承認被提醒激動,更加認真地調查那唯一施予救贖神聖道理的真理,並要他們自許,為他們靈魂之救贖與永遠幸福保守這道,以基督徒之方式堅持它,沒有任何其他的辯駁與紛爭。

儘管這一切,我們仍得知——並非我們這方面不悲傷——我們的對敵者不重視前述本基督徒承認之解釋與重述,並且我們及我們的教會都不曾因之脫離所傳播的讒言。相反的,我們這種善意的行動,再次被以依附我們及我們基督教相反的錯誤意見的方式瞭解解釋,好似我們對自已的信仰與宗教及承認甚不確定,曾多次更改它,我們和我們神學家都不明白哪一種譯本才是真正原來呈出的奧斯堡信條。由於這無根基的托詞,許多虔誠的心被嚇阻,遠離教堂、學校、道理、信心,與承認。此外,我們承受更多的不幸,即在常提及的奧斯堡信條之名下,曾將論聖禮基督身體和血相反的道理,及其他錯誤的意見一再引入我們的教會與學校。

當一些虔誠,和平,有學問的神學家注視這些變化,便很清楚地發現再無更好的方法抵制那不誠的讒言,而逐日擴大的宗教爭論,只得根據上帝的道,仔細而正確地解釋決定在爭辯時已興起的一切條款區別,揭發棄絕虛假的道理,清楚地承認神聖真理。照此,敵對者的口才會被堅固的理由堵塞,並能為樸實虔誠的心準備正確的解釋與指導,使他們得知當以何種態度面對這些區別,以及將來他們如何藉上帝的恩典,得以保存以防假道。

首先,上述的神學家清楚正確地,以基於上帝的道廣博著作彼此描寫,如何將上述冒犯的區別得以解決、結束,而不冒犯神聖真理,如此,敵對者所用的毀謗、藉口與根基得以消除廢止。最後,他們拿著被爭辯的條款檢查、估計、以敬畏上帝之心解釋它,產生一文件陳述所發生之區別,應如何以基督教的方式決定。

當此基督徒承擔之消息傳到我們中間,我們不僅高興,更視自己必須以基督徒的熱心與認真,因著我們所承擔及上帝交付我們的職務之故去推進它。
照此,我們——撒克森選侯等——攜同選帝侯與王子之中我們的同信者,一五七六年於脫爾高Torgau召集一些著名可信任,有經驗與學問之神學家,為要在基督教之教師中推進協同。他們以基督教的方式彼此討論爭辯的條款,也討論上述書寫的同意書,論及爭辯條款。最後,在呼籲全能上帝,使祂得頌贊與榮耀,並熟思與勸勉後,他們以良好的次序,以聖靈非凡的恩典,蒐集凡屬於此並為此所需要的事,並記於書中。〔雅各安得列James Andreae立即簡潔地縮短為協同式摘要——脫爾高會議自一五七六年四月九日至同年六月七日。〕此後,將此書交給許多擁護奧斯堡信條之選候,王子及君主,要求他們及其神學家領袖以特殊認真與基督徒之熱心去細讀它,考慮它的一切觀點,記下意見和批評,寄給我們,而不保留他們論及各部分考慮的判語。

收到所要求的判語後,發現它們包含各種基督徒必需有益的備忘錄,關於所寄去基督教道理在解釋內之陳述能以上帝的道何種方式防禦各種危險的誤會,使將來不可有混雜的道理隱藏其中,俾能讓真理純正聲明無瑕疵地傳給我們後世。基督教協同式下列形式,便以此備忘錄協助完成的。

雖然至今並非我們大家都能從事於此種計劃,因為特殊情勢阻礙,像那些不屬我們之間其他君主者所為,但是我們之中有些人將此文件逐條念給我們屬地區域內的每位神學家、牧師及老師聽,提醒勸勉他們勤于思慮其中所包含的道理。

當他們得知生起紛爭之解釋,第一乃適合於上帝之道,又適合奧斯堡信條時,受這解釋呈送的人——如以上所指——便以至誠感謝全能上帝的心作見證:他們自願在相當考慮後接受、贊同、簽署此協同書是奧斯堡信條正確基督教之解釋,並公開他們的心、口、手,來證明這事。因此,此基督教之協議不僅稱為我們幾位神學家和諧之承認,亦為一般屬我們地區內各位牧師與老師的承認。

我們值得稱頌的前任和我們自已在梅茵河的法蘭克福市與瑙木堡市所完成的前述善意協議未曾達至基督教協同所希冀的目的,有些人甚至欲呈訴它們〔協同〕為他們錯誤道理的證據,雖然我們內心不想介入、掩飾,或證實任何新的虛假錯誤道理,或在最小的要點上離開一五三〇年呈交的奧斯堡信條。我們這些出席上述瑙木堡市討論的人,為我們自己保留特權,並通知我們倘若因此信條遭受任何人之攻擊,或任何時間需要再指明,必須具備更多關於我們信條的詳細敘述。照此,我們中間在本協同書內達到基督教同心一意的協議,重述我們基督教信仰與承認,為我們最後確信之解釋。

再者,為避免有人讓自己因我們對敵不當有之讒言而誘入歧途,認為我們自己並不知道哪一本才是真正的奧斯堡信條, 並為使我們同代人及可愛的後代能徹底清楚地明白且終究能確知何基督教信條乃是我們屬地各教會及學校至今時時持守參看的,所以我們下面所言旨在將自己專托付予那符合純正,無誤,不可更改的上帝之道,即一五三〇年,在奧斯堡城,大帝國國會時,呈予查理第五皇帝之奧斯堡信條,曾存在我們歸天前輩之檔案保存處供眾人使用,前輩親自在前述國會中將此份信條交給查理第五皇帝,後來我們藉著證明的人,殷勤地以由交予皇帝聖帝國保管之原文校對,以後斷定德文與拉丁文之謄本與它意義相同。因此故,我們也指令將當時交予之奧斯堡信條合併於我們下列之宣言與協同書內,使大家知道,除在奧斯堡城一五三〇年由以上所提之選候,王子,與君主所承認之式樣之外,我們不願准許其他的道理在我們之屬地、教會、與學校存在。靠著上帝恩典的幫助,我們也有意至我們蒙福之末了堅守此信條,以喜樂無懼的良心顯現於主耶穌基督審判座前。我們也希望今後,敵對者要愛惜我們及我們教會及其牧師,不讓他們受他們藉口煩苛重擔,認為我們不確知我們的信仰為何,因而幾乎要每年或每月重著新信條。
關於在瑙木堡市討論中,所言及第二次出版之奧斯堡信條,就是一些人曾試行將自己論聖晚餐的異端以及其他假教訓藏於此上述第二版〔奧斯堡信條〕之內面,且在其公開著作及公眾印刷品中,試行以詭詐誘惑樸實百姓,雖然此異端道理在於奧斯堡城市所交付的信條內特意被棄絕,並且可能由它證明遠期不同的道理。因此,我們欲以此言公開作證、斷言,無論是當時或現今,決非我們之目的意欲掩飾減輕,或一致斷言任何虛假教訓可能隱藏在福音道理內,因此我們不瞭解或接受第二版,與曾呈交的第一本奧斯堡信條的意義不同。尤其是我們不願棄絕或咒詛腓力墨蘭頓碩士或約翰布仁次Philip Melanchthon,〔John〕Brenz,烏耳般熱糾斯 Urban Rhegius,朋麥恩人約翰布根哈根〔John Bugenhagen〕等: 任何其他有益著作,按它們與協同〔書〕內編入之標準相符合。

再者,雖然數位神學家,如路德自己,因敵對者之引誘 (縱然與前者意志相違),由於聖晚餐的考慮討論到基督二性位格聯合,我們神學家明白地在協同式本身及在協同式包括之標準上斷言:照著我們和協同式不變的意向,在討論主晚餐時應將此獨一無二基礎根本,即基督之約設立之言去指導基督徒。 祂是全能誠實的,並因此祂能成就在祂道中所設立而應許的事。當他們在這根基上保持不攻擊,神學家不應由某其他根基辯論,而當以智巧的信心保守基督坦白的話。這是最確實最能啓迪人的方法,盡與平信徒有關,因為他不能明白此討論。但是當對敵痛擊我們此種智巧信心與基督約言之解釋,並公開譴責它為不虔誠,好似我們智巧解釋與信仰和我們基督教信經條款相矛盾(特別是那些論到上帝兒子成肉身,祂的升天以及坐在上帝全能和威嚴之右邊),因此必是虛假不正確的,我們應以我們基督教信經正確解釋指示說明——論到如以上所描述基督之言智巧的解釋,並不與這些條款相反。

再談論基督位格內人性威嚴使用的說法與樣式,乃是坐於上帝的右邊且被高舉〔如說:基督人性是全能、全知、全在等〕,我們神學家以明晰公正的話(使一切因此故之誤會與領人跌倒者皆得移除,因為「抽象」一字學校教師與教會未一律採用)如:神聖威嚴未歸與基督人性在位格聯合之外,或質按其他方法,即使位格聯合內,宣稱人性為固有地、本地、形式地、習慣地、與主觀地備有威嚴(此乃經院神學之名詞),好像有時在某處有人教導:神性與人性同其個別特性混合,而人性按其本質與特性與神性平均,且如是被取消。相反的,像古代教會教師稱之:〔耶穌基督按人性坐在全能父上帝的右邊〕乃因位格聯合而成,即為不可思議的奧秘。

至於咒詛、責難、並棄絕虛假摻混之道理——特別在論主晚餐內——這些須明白清楚地在此解釋中被陳述,並徹底解決爭辯之條款,使每個人知道必須對它們〔即上面所提之虛假道理〕保守自己。也有許多其他的理由說明為何絕不能避免受譴責。但是,我們的目的與志向並非指著那些誠樸失錯的人們, 即不譏謗聖道真理的神學家,尤其並非指德國聖帝國內外全教會團體。相反的,我們特別要咒詛虛假誘人的道理,及那些頑固的提議者與褻瀆家。無論如何,在我們的轄地,教會,與學校決不欲容忍此等人,因為此種教訓與上帝明白的道相反,不能與聖道並存。此外,虔誠人應受警告防備它們。但是我們毫不疑惑,在那些至今仍未和我們同意的教會,當中也有許多虔誠無辜的人。這些人以其內心樸實為人,卻不明白問題,譏謗本教會按照基督的設立而舉行的聖晚餐,並對我們根據聖經話語教導它不表興趣。我們還希望,當他們正當地在這道理上得到教訓時,借著聖靈的引導,轉向無誤的聖道真理,與我們的教會和學校聯合。所以,神學家與牧師有責任相當地提醒那些樸實無知有錯誤的人,對於他們靈魂的危險,要警告他們預防它,以免一個屬靈盲瞎的人讓自己被別的盲瞎人迷惑。因這緣故,我們願意在全能上帝和全基督教面前作見證,我們的態度與目的決不是要借著這基督教同意趁機妨害或逼迫窮苦受壓迫的基督徒。正如基督徒的愛心使我們對他們特別同情, 照樣對迫害他們的咆哮,我們同樣的懷抱真誠的厭惡不贊成。 我們絕不欲為此流血負絲毫的責任。無疑地迫害者必要在主降臨的大日子,在上帝嚴肅莊重的審判寶座前為它償還難以計算的債務。

如以上所指,我們的態度志向常指向一個目標,就是除了正確瞭解那基於上帝的聖經,並包括在奧斯堡信條及其辯護論內的道理外,在我們的屬地、區域、學校、與教會內不得討論及教訓其他道理。為此,曾建議,意欲,從事現有的協同,並且我們再次想要公開在上帝和全人類面前作見證:我們以此重復提到現存的解釋〔就是協同式〕,討論所爭辯的條款,除了以前在奧斯堡城一五三〇年交予基督徒紀念的查理第五皇帝,我們並未著作新或不同的信條。相反的,我們指導本教會和學校, 首先要注重聖經及三普世信經,其後注重以前所提的奧斯堡信條。我們特別要求那些在教會服務,並為聖傳道職受訓練的少年,能獲得聖經與信經忠心殷勤的純潔教訓,使信仰的承認能得保存,長存於我們後代,借著聖靈的幫助和扶持,直到我們惟一的救贖主耶穌基督榮耀地降臨。

情形既然如此,並且既然我們確知我們的基督教承認與信仰,乃基於神聖先知與使徒的聖經,且充分地在我們內心及基督徒良心內,藉著聖靈的恩典保證此事,所以迫切地需要在現有眾多闖進的異端,加速的跌倒,紛爭,與長期分裂的情況下,對一切已發生或將發生紛爭要求一個基督教解釋及和合。此種解釋須徹底地基於上帝的道,將純潔的道理從摻混的道理中認識分辨出來,不為浮躁喜爭執的人遺留自由,這些人不願受任何真正純潔道理系統的縛束,而要隨意開始領人跌倒的紛爭,引入可怕怪異的異端,唯一可能的結果就是終必完全暗昧失落正確的道理,傳給後代的不外是不確實的意見與疑問,爭辯的幻想與觀點。我們照樣關心藉神聖命令所有的義務,因我們負擔的職務,對於我們自己與屬於我們人民今生永遠的幸福,繼續作任何有益於增加擴大上帝的頌贊與榮耀祂那惟一具備救贖聖道的傳播,基督教學校與教會之安靜與和平,及窮苦被誘惑良心所需要的安慰與教訓的事情。更明顯的是許多善良的基督徒,無論地位高低,都為此基督教協同的善功焦慮嘆息。因此,正如我們本基督教協議剛開始時一樣,它決非我們的目的意向——現在也不是——將此有益必需趨向協同的努力深藏在黑暗裡,遠離人們的眼睛,或將神聖真理的光藏在籃中或桌子下面,我們不應再停止擱置它的出版與印刷。我們毫不懷疑,凡為神聖真理,並為基督教上帝所喜悅的協同具有正直愛心的敬虔人同我們在一起而喜悅,此有益必需之基督徒工作,不允許任何事物阻礙推展上帝的榮耀及普通人今生永遠的幸福。

總之,再說一遍:我們無意用本協議工作,來製造新的事情,或用任何方式離開我們虔誠前輩及我們過去所認識且承認的神聖真理,無論是按內容或系統陳述方式,因我們的協議基於先知與使徒經書,在三條信經,同一五三〇年呈交可紀念至親切之查理第五皇帝之奧斯堡信條,又包含在隨著它的辯護論,及施馬加登條款和大蒙光照之人馬丁路德博士之大小問答內。相反的,我們有意藉聖靈之恩典全心全意堅持在此信仰之承認里,並照它規定一切宗教爭辯與其解釋。此外,我們曾決定且有意以真實和平與協同與盟友共居,即選帝侯與眾羅馬聖帝國君主,及其他基督教君主,照聖帝國制度內容,及我們與他們所立特殊條約,按照各人的地位證明一切愛好,服務,與友誼。

我們同樣意欲將來彼此合作履行此〔協同〕項努力,各屬地內獲得協同,照我們自己與各教區之情況,勤於訪視各區會及學校,監督印刷局,及其他有利的方法。假若目前繼續有關於我們基督宗教的爭辯發生,或有新的爭辯,我們要維持,要在它們嚴重地擴大之前設法解決,以避免各種領人跌倒的事。

我們由衷地在此簽名證明上文,並指令加蓋御璽。

路易斯,萊因河有王權之伯爵,選侯
Louis, count Palatine on the Rhine, elector
奧古斯特,撒克森公爵,選侯
August, duke of Saxony, elector
約翰佐治,勃蘭登堡省侯爵,選侯
John George, margrave of Brandenburg, elector
約雅敬腓德力,勃蘭登堡省侯爵,馬德堡市大主教行政官
Joachim Frederick, margrave of Brandenburg,
administrator of the archdiocese of Magdeburg
約翰,邁森市主教
John, bishop of Meissen
厄伯哈德,律伯克市主教,維爾敦市教區行政官
Eberhard, bishop of Lubeck, administrator of the diocese of Verden
腓力路易斯,伯爵〔法勒持新堡〕
Philip Louis, palsgrave〔of Pfalz-Neuburg〕

腓德力威萊公爵〔撒克設-阿勒頓堡〕及
約翰公爵〔撒克設-威馬爾〕 由監護人代簽
Duke Frederick William of Saxe-
Altenbarg and Duke John of Saxe-Weimar

約翰克西彌爾公爵〔搬克設-可堡〕及
約翰厄爾司特公爵〔撤克設-埃森那哈〕由監護人代簽
Duke John Casimir of Saxe-Cobarg and
Duke John Ernest〔of Saxe-Eisenach〕 through their guardians

佐治腓德力,勃蘭登堡侯爵〔安斯巴赫-拜萊特〕
George Frederick, margrave of Brandenburg f-Ansbach Bayreuth
猶流,布倫斯維克〔窩勒芬比特勒〕和律內堡公爵
Julius, duke of Brunswick 〔Wolfenbuttel〕and Luneburg
俄妥,布倫斯維克與律內堡〔哈爾堡〕公爵
Otto, duke of Brunswick and Luneburg〔Harburg〕
少年威廉,布倫斯維克〔窩勒芬比特勒〕與律內堡公爵
Henry the Younger, duke of Brunswick
[Wolfenbuttel] and Luneburg
少年威廉,布倫斯維克和律內堡〔漢歐非爾〕公爵
William the Younger, duke of Brunswick and Lunebdrg〔Hanover〕
窩爾富,布倫斯維克〔哥本哈根〕和律內堡公爵
Wolf duke of Brunswick (Grubenhagen and Luneburg)
烏利赫,梅克稜堡〔革斯特羅〕公推
Ulrich duke of Mecklenburg〔Gustrow〕

約翰公爵和西基思門奧古斯特,梅克稜堡〔在伊非爾那克〕公爵
由監護人簽字
路易斯,禹爾呑堡公爵
Duke John and Duke Sigismund August of Mecklenburg
[in Ivernack] through their guardians
Louis duke of Wurttemberg

厄尼斯特侯爵〔巴登-度耳拉赫〕和
巴登〔哈赫山〕施各侯爵 由監護人簽名
Margrave Ernest of Baden-Durlach and
Margrave James of Baden -Hachberg through their guardians

佐治爾尼斯特,亨內伯〔西勒新恩〕伯爵與主人
George Ernest, count and lord of Henneberg〔Schleusingen〕
腓德力,禹爾吞堡與蒙伯利哈伯爵
Frederick, count of Wurttemberg and Montbeliard
約翰均特爾,黑堡〔孫德好生〕伯爵
John Gunther, count of Schwarzburg-Sondershausen
威廉,黑堡〔佛蘭肯豪生〕伯爵
William, count of Schwarzburg -Frankenhausen
亞勒伯特,黑堡〔如多斯城〕伯爵
Albert, count of Schwarzburg〔Rudolstadt〕
厄米赫,萊寧根伯爵
Emich, count of Leiningen
腓力,哈瑙〔利赫頓堡〕伯爵
Philip, count of Hanau -Lichtenburg
歌特飛,厄亭恩伯爵
Godfrey, count of Oettingen
佐治,迦斯特〔律登豪生〕伯爵與主人
George, count and lord of Castell〔Ruedenhausen〕
亨利,迦斯特〔任令恩〕伯爵與主人
Henry, count and lord of Castell〔Remlingen〕
約翰海爾,曼斯斐得〔阿爾特爾〕伯爵
John Hoyer, count of Mansfeld〔Artern〕
伯如挪,曼斯斐得〔伯冉斯德〕伯爵
Bruno, count of Mansfeld -Bronstedt
海爾克利斯多夫,曼斯斐得〔埃斯勒本〕伯爵
Hoyer Christopher, count of Mansfeld〔Eisleben〕
少年彼得厄爾使特,曼斯斐得〔埃斯勒本〕伯爵
Peter Ernest the Younger, count of Mansfeld [Eisleben]
克利斯多夫,曼斯斐得伯爵
Christopher, count of Mansfeld
俄妥,何亞〔寧堡〕豪生伯爵
Otto count of Hoya〔Nienburg〕and Barghausen
約翰,俄勒頓堡與德門何斯伯爵
John, count of Oldenburg and Delmenhorst
阿勒伯特佐治,斯托勒白伯爵
Albert George, count of Stolberg
窩爾富厄爾使特,斯托勒白伯爵
Wolf Ernest, count of Stolberg
路易斯,革萊恆〔伯蘭肯海〕伯爵
Louis, count of Gleichen [-Blankenhain]
查理斯,革萊恆〔伯蘭肯海〕伯爵
Charles, count of Gleichen〔Blankenhain〕
厄爾使特,瑞根斯坦伯爵
Ernest, count of Regenstein
博多,瑞根斯坦伯爵
Bodo, count of Regenstein
路易斯,勒文斯坦伯爵
Louis, count of Lowenstein
亨利,林普爾格〔斯米得非〕,生柏斐萊男爵
Henry, baron of Limpurg Schmiedelfeld, Semperfrei
佐治,謝恩堡〔窩勒登堡」男爵
George, baron of Schonbarg -Woldenburg
窩爾富,謝恩堡〔柏尼-勒米撒〕男爵
Wolf, baron of Schonbirg -Penig-Remissa
阿哪爾克腓徳力,威勒登斐斯男爵
Arnack Frederick, baron of Wildenfels
律伯克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Lubeck
蘭道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Landau
聖佐治谷閔斯特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Munster-in-St. Georgental
哥斯拉爾市議會
The Council of the City of Goslar
烏勒麥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Ulm
厄斯令恩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Esslingen
瑞特陵恩市議會
The Comcil of the City of Reutlingen
挪爾德令恩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ancil of the City of Nordlingen
桃伯爾河羅頓堡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Rothenburg-on-the- Tauber
西維比西哈勒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ancil of the City of Schwabisch-Hall
海勒伯冉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Heilbronn
梅明恩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Memmingen
林道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Lindau
西外弗爾特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ancil of the City of Schweinfurt
多那味達市議會
The council of the City of Donawerda
瑞根斯堡市會計員與議會
Chamberlain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Regensburg
瑛芬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Wimpfen
基恩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Giengen
博芬恩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Bopfingen
亞倫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Aalen
考弗拜仁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Kaufbeuren
易斯拉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Isna
肯普頓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Kempten
漢堡市議會
The Council of the City of Hamburg
格汀根市議會
The Council of the City of Gottingen
伯冉斯維克市議會
The Council of the City of Brunswick
律涅堡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Liineburg
萊特克爾赫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Leutkirch
希勒得斯亥麥市及其全行政部
The whole administration of the City of Hildesheim
哈默林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Hamelin
漢諾威爾市市長與議會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Hanover
米勒豪生議會
The Council of Muhlhausen
耳弗特議會
The Council of Erfurt
愛恩百克市議會
The Council of the City of Einbeck
挪爾色姆市議會
The Council of the City of Northeim


基督教三條首要信經
或教會通用之信仰

歷史小引

【泰柏特Theodore G. Tappert英文譯者原著】

每條路德會信條均引證或提及三條古信經之一或數條(協同書拉丁本稱為「三共同或普世象徵」)。它們屢次被引用以要求路德會教訓與古教會教訓之同一性,如是反擊道理革新之控訴。因此一五八〇年協同書出版時,很自然的在此開端編進了這些古教會象徵。當然也應該按照西方盛行的樣式重編。

我們目前所有的使徒信經本文源自第八世紀。可是,這本文乃是古羅馬信經的改訂,第三世紀西方已通用。古羅馬信經之前順序地有各種信經的陳述,顯出其在新約本身所有之根本形式符合。我們現有的使徒信經非來自各使徒,只是其根源屬於使徒們。

信經系統種類,東方比西方多。尼西亞Nicaea會議(主後三二五年)時,曾棄絕亞流Arius之教訓,採用一盛行的東方象徵〔信經〕並加上一些反對亞流的話語以表明其立場。康士坦丁 Constantinople議會(三八一年)稍微更改尼西亞信經——我們仍然如此稱之——並在迦色頓Chalcedon議會(四五一年)中重被證實。第九世紀,西方首先插入腓力奧魁filioque (「並由子」而出,在第三段內),它便成了東西雙方爭論之焦點,尤其在第十一世紀。

亞他那修Athanasian信經之來源不確定。較正確的是:它並非第四世紀大神學家亞他那修Athanasius所寫。某些人推測是在他那個時期著成,縱然似乎更可能出自第五或第六世紀,且源自西方。

一 使徒信經

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創造天地的主:

我信耶穌基督,上帝的獨生子,我們的主:因著聖靈成孕,從童女馬里亞所生,在本丟彼拉多手下遇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死了,葬了:下到地獄,第三天從死人里復活,後升天,坐在無所不能的父上帝的右邊,將來必從那裡降臨,審判活人死人。

我信聖靈,一聖基督教會,聖徒一體,罪得赦免,肉身復活,並且永生。阿們。

二 尼西亞信經

我信獨一上帝,全能的父,是創造天地和有形無形之萬物的。

我信主耶穌基督,上帝的獨生子,在萬世以先為父所生,出於上帝而為上帝,出於光而為光,出於真神而為真神,被生而非受造,與父一性,萬物都藉著祂受造:為救我們世人從天降臨,因聖靈從童女馬里亞成了肉身而為人:又在本丟彼拉多手下為我們釘在十字架上,受害,葬埋:照聖經的話第三天復活,升天,坐在父的右邊:將來必在威榮中降臨,審判活人死人,祂的國度永無窮盡。

我信賜生命的主聖靈,從父,子而出:與父,子同樣受尊敬,受榮耀:祂曾借著眾先知說話。

我信藉使徒所立的獨一聖基督教會。
我承認為赦罪所立的獨一聖洗,我望死人復活和來世的永生。阿們。

三 亞他那修信經

1. 希望得救的人,首先應整持基督教之信仰。
2. 誰若不完全而純正的保守這信仰,無疑必永遠沈淪。
3. 基督徒之真信仰乃是:我們敬拜一位上帝在三位之內,即三位合一之上帝
4. 不混雜其位格,不分裂其神聖本質。
5. 父是個別一位,子是個別一位,聖靈也是個別一位,
6. 但有父、子、聖靈的惟一神性,其榮耀相同,威嚴永遠平等。
7. 父如何,子也是如何,聖靈也如何:
8. 父不受造,子也不受造,聖靈也不受造;
9. 父無限量,子也是無限量,聖靈也無限量;
10. 父永遠存在,子永遠存在,聖靈也永遠存在;
11. 並且他們不是三位永在者,乃一位永在者,
12. 正如沒有三位未受造而無限量者,乃有一位未受造而無限量者。
13. 照樣,父是全能的,子是全能的,聖靈也是全能的,
14. 並且他們不是三位全能者,乃是一位全能者。
15. 照樣父是上帝,子是上帝,聖靈也是上帝,
16. 並且他們不是三位上帝,乃是一位上帝。
17. 同樣父是主,子是主,聖靈也是主,
18. 並且不是三位主,乃是一位主。
19. 正如基督教的真理使我們確認每個別位格本身是主是上帝,所以我們基督教禁止我們說:有三位上帝和三位主。
20. 父不是被誰作成,創造,或產生。
21. 子不被作成或造成,而是由父所生。
22. 聖靈不被作成,創造或產生,卻由父與子而出。
23. 如是有一位父,沒有三位,有一位子,沒有三位,有 一位聖靈,沒有三位。
24. 在這三位中,無先後,無大小。
25. 但是,全三位格是平等並永遠,照樣,與上面所言,應在三位格之內敬拜一位神性與一位上帝。
26. 誰若要得救,便應如此想到三位一體〔之上帝〕。
27. 再者,為獲得永遠救贖起見,人也須忠心相信我們主耶穌基督成了真人。
28. 因這乃是真信仰,就是我們相信,承認我們主耶穌基督上帝的兒子,同時是上帝和人:
29. 祂是上帝,在創世之先,由父之本質而生,祂是人,在世上由祂母親本質而誕生,
30. 祂為完全的上帝和完全的人,包含有理性的靈魂與屬人的身體,
31. 祂照神性與父同等,照卑微人性,則比父低。
32. 祂雖是上帝和人,仍不為兩位基督,乃是一位基督:
33. 祂是一位基督,就是說,不藉神性改變成肉身,乃藉接受人性入上帝內面,
34. 祂果然是一位基督,不是借著混雜之本質,乃是借著聯合於一位格內。
35. 正如有理性的靈魂與肉身合為一人,照樣上帝和人是一位基督,
36. 祂為救贖我們而受苦,下地獄,第三天從死人中復活,
37. 祂升天,坐在無所不能的父上帝的右邊,將來必從那裡降臨,審判活人死人。
38. 當祂降臨時,眾人身體必復活,為他們所行所為交賬。
39. 行善事的人,必享永生,行惡事的人,必進入永火。
40. 這乃是基督徒的真信仰。除非人忠心的堅信它,即不能蒙救贖。


奧斯堡信條

一五三〇年由數位君臣暨屬城市在奧斯堡城
呈予查理第五皇帝之信仰信認

詩篇百一九46
「我也要在君王面前,論說你的法度,
並不至於羞愧。」

歷史小引
【泰柏特Theodore G. Tappert英文譯者原著】

一五三〇年正月二十一日,查理第五皇帝召開國會,以迎四月在德國奧斯堡Augsburg召開會議。他欲組織聯合軍為對抗土耳其,此事似乎需要結束因改良運動所引起本國內的宗教不合。於是他請求帝國君臣及弗里敦代表,在即將召開的國會中,討論宗教區別,希望能獲勝它們,恢復合一。撒克遜選侯根據此項邀請,請他的威丁堡神學家預備說明他屬地教會之信仰與實行。既然在一五二九年夏天完成了被人所知的施瓦巴條文(Schwabach Articles )道理陳述,所以現今需要的似乎是一附加的陳述,關於撒克森教會里在實踐上的改變。威丁堡神學家因而預備了此項陳述,並且得到一五三〇年三月底脫爾高Torgau會議之贊可,通稱之為脫爾高條文。

施瓦巴和脫爾高條文同其他文件被帶到奧斯堡城。在那裡決定寧可著成普通路德會陳述,非僅著一種撒克森陳述,呈交皇帝的報告。當時情勢也需要他們在陳述內說明路德會不得同所有其他反對羅馬者冒然視為一類,其他考慮事項暗示,需要強調與羅馬同意之處,不強調與羅馬之區別。這一切原動力影響菲力墨蘭頓Philip Melanchthon手下所預備文件的性質。施瓦巴條文成為奧斯堡信條第一部分主要根基,同時脫爾高條文成了奧斯堡信條第二部分的主要根基。因路德未出席奧斯堡會議,所以他們用書信與他商討,至一五三〇年六月二十五日,正式呈交皇帝的前夕,予以更正校訂。這信條由七位王子及兩 位弗里敦代表簽字,立即成為特別重要之公共信仰宣告。

按照皇帝的指令,預備呈交之信條書有德文及拉丁文本。在國會當眾實際誦讀的是德文本,因此可能被視為較正式。不幸德文本及拉丁文本都未按其被交時的正確形式保存。但被發現在一五三〇年出版的有五十多本,包括在六月二十五日以前,預備著作時,代表各時期的草稿,以及六月二十五日以後經修改各種字句的謄本。這些復本曾由許多學者長期鑒定硏究,才重編輯一德文本及一拉丁文本,雖與呈交皇帝的兩正文本不同,仍能算是接近它。兩正文本內容略有不同,因此本書內包含兩種文字之翻譯,上半頁為由德文本翻譯,下半頁為照拉丁文本翻譯的〔最後這句話是指英文譯本而言,但因德文拉丁文兩本不過大同小異,中文譯本自二十一條起只譯德文本,使讀者在閱讀上方便些〕。

序 文

至和平,大能,無敵的皇帝,至恩慈的主:

1不久以前,陛下仁慈地召集奧斯堡國會。召書內陛下懇切指示欲商討關於我們及基督教的世仇土耳其事件,如何以不斷的幫助有效地抵抗他。2也表明欲慎思如何處理我們神聖信仰與基督教的紛爭,對此點曾建議使用各種殷勤友善而仁慈地聆聽,瞭解,重視我們中間數黨派的判斷,意見,與信仰,3為要在同一基督教真理上協議聯合,放棄一切雙方可能未正確解釋論述的事,使我們大家共同擁護墨守惟一真實宗教,4共同生活在一種友誼與教會里,正像我們都處在一位基督的名下。5既然我們簽字的選侯,王子及其他同志曾為這些目的,同著其他的選侯,王子,君主奉召,我們已順從命令,並能說是先抵達者之中者並非自誇。

6關於信仰事項,遵照皇上召書,陛下也仁慈誠摯地要求每位選侯,王子,與君主以德文與拉丁文書寫呈交文件關於所提異端、紛爭、與妄用方面自己的判斷、意見、及信仰。7照此,在審慎的商討計劃後,上禮拜三擬定,遵照陛下的意思,今天(禮拜五)以德文與拉丁文呈交本文件。8我們盡職地順從陛下,提供並呈上我們牧師與傳道人之訓誨及我們信仰之承認, 說明為何並按何方式,在我們的國土、侯地、領域、城市、與區域中,根據聖經傳講、教導、傳授並接受這些事。

9倘若其他〔羅馬天主教〕選侯,王子,君主也以拉丁文及德文呈上類似書寫自己的判斷與意見的陳述,我們預備,服從皇上陛下,我們至仁慈的主,同他們及他們的同志們以所能作到尊榮的方式討論能恢復合一的實際且公平的方式。10如是我們雙方之間爭論的事項可由雙方各自書寫呈交,和平慈愛地討論它們,我們意見的不同應和解,能聯合在一個真宗教里,正如我們都在一位基督之下,應承認並為基督爭戰。11這一切乃照陛下以上所提之召書。願這事能按照神聖真理實踐,我們以至深的卑微呼求全能的上帝,求祂為此目標施恩。阿們!

12可是,倘若代表他方選侯,王子,君主,即我們的主人,朋友,同志不贊同陛下召書內欲行之事,雙方如果未達到和平友愛的談判,13且未獲任何結果,我方必依上帝及良心之允許,不省略任何能達致基督教的合一。14對於這事,陛下,我們在前面提到的朋友(選侯,王子,君主),及每位愛護基督教,關心這些問題的人,必會恩惠充足地從我們與同志所至之信條內得到保證。

15過去,皇上陛下曾恩惠地向帝國選侯,王子,與君主保證,特別於一五二六年,16在斯拜爾Spires國會公開指令上保證,因該處所提之理由皇上陛下不願決議關於我們的聖潔信仰事項,而願諄諄催促教皇召集議會。17斯拜爾國會前一年藉一書寫的指導,帝國的選侯,王子,與君主在其他事務中,得陛下總督(匈牙利與波希米亞等之仁慈君王)通知,18並由陛下總督之演說者及各指定委員通知謂陛下總督,各行政官,帝國政府顧問(同著未出席的選侯,王子,君主代表)在熱帝斯堡Ratisbon 國會聚集時,19曾考慮普通議會的建議,承認召開此種議會必有益。既然陛下與教皇之間的關係正謀改善,趨向好的基督化瞭解,陛下確知教皇不得拒絕召開普通議會,20於是陛下恩惠地提供促進教皇同陛下趁機會召開的普通議會得以最早召開,不讓任何阻礙有機會防礙此議會之召開。

21倘若我們雙方商討之結果如以上所提,我們為選侯,王 子,及君主提供圓滿之順從,即使超出所需,參加此種普通、自由、且基督教的議會,懷有陛下統治時期所舉行帝國各議會要求的至高至善的動機。22我們在各時期所都曾抗議、懇求關於這些最重大的事項,須合法地進行。23對於這些事項,我們宣佈繼續墨守,決不因這些或其他隨著到來的磋商擅離本立場(除非爭論事項最後被聽允,和平地估量,仁愛地解決,並照仁慈皇帝陛下書召步入基督教協同),如我們在此公開證明斷言的。24此乃我們與各同志所承認之信條,並且特別逐條敘述如下:

信仰與道理要條
〔第一條至二十條照德文與拉丁原文翻譯。自二十一條起,僅照德文翻譯成華文。

第一條 論上帝
1我們的教會同心合意照尼西亞會議Council of Nicaea之決議教導並堅持:2有一神聖本質,被稱為上帝,無形無像而實為上帝,萬人應相信不疑在此神聖本質內有三位,各具相等權力,且同樣永遠,即:聖父上帝,聖子上帝,聖靈上帝。3三者為一神聖本質,無始無終,不分離,無盡,全能,全智,全慈,創造保存能見與不能見之萬物者。4 「位」字被解釋為各自存在者,如教父在此使用之名詞,而非一部分或他位之一特性。 5故此我們的教會棄絕咒詛凡與此條相反之邪說,如:馬尼派Manichaeans承認善惡兩神;其他尚有瓦倫提努Valentinians ,亞流Arians,猶諾米 Eunomians,穆罕默德Mohammedans ,及類似各派。6又棄絕新舊撒摩撒他派Samosatenes所堅持之上帝僅有一位格,且不虔誠地巧辯:道與聖靈並非必須的位格,「道」乃表示所講屬物質之言語或聲音,而「聖靈」為受造物內引進之行動。

第二條 論原罪
1我們中間也教導:自亞當墮落後,凡自然產生的人是在罪中成孕而生的。即:他們都由母胎便充滿邪惡欲念與意向,照本性不能真正敬畏倚賴上帝,真正信靠上帝。2此生來之疾病與遺傳罪確實為罪,使一切不藉洗禮和聖靈重生的人處於上帝永怒之下受咒詛與永死。

3我們教會棄絕伯拉糾派Pelagians及其他否認原罪是罪者,因他們堅持主張,人之本性藉他自己的力量和理性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如是使基督的苦難與功勞之榮耀掩蔽受辱。

第三條 論上帝的兒子
1我們教會也教導:道——即上帝的兒子——成為人,由蒙福之童女馬里亞胎中取得人性而誕生。2於是有不可分離之神人二性,聯合在一位格內為一位基督、真上帝、真人,由童女馬里亞真正所生,受苦,被釘十字架,死了,葬了,3不僅為原罪,也為眾人其他一切本身罪作祭祀,並息止上帝〔因人罪〕之忿怒。4此位基督也下至地獄,第三天確實由死人中復活,然後升天,為要坐在父上帝的右邊,能永遠掌權,管轄所有受造物,5俾能藉所差之聖靈,進入凡相信祂的人心內成聖、潔淨、堅固、安慰、管理、喚醒他們,並施給他們生命及各種恩惠與福氣,對魔鬼和罪惡衛護他們。6這一位主基督末日必公開復臨,審判活人死人,如使徒信經所言。

第四條 論稱義
1我們教會並且教導:我們不能藉自已的力量、功勞、行為、或補贖在上帝面前獲罪的赦免和義,而是我們本乎恩典,因基督之故,白白地藉信稱義,2即相信我們因基督的緣故,在上帝面前得蒙恩寵與罪的赦免;3當我們相信基督替我們受苦,藉祂的死補贖我們的罪,上帝將這信在祂面前算為義,罪便蒙赦免,賜予我們義與永生,如聖保羅達羅馬人書第三21-26與第四5節所說。

第五條 論教會之傳道職
1為使人得獲此種信仰,上帝便設立了傳道職,賜予福音與聖禮。2他用這些為媒介施聖靈給人,聖靈隨己願,在上帝所喜悅之時間和地點,在那些聽福音的人〔心內〕產出信來。福音教導我們:3當我們相信時,便藉基督的功勞——不藉自己的——才有位恩惠上帝而蒙悅納。加三14: 「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4本教會咒詛重洗派Anabaptists及其他派所教導:人不藉外表福音聖道,乃藉自己之準備、思想、與善行得獲聖靈。

第六條 論新順從
1我們中間又教導:此種信心須結好果與善行,且需要行上帝所命定之一切善事,乃因上帝旨意之故,不因我們依賴此種行為,好似賺得上帝面前之喜悅與稱義。2因為罪的赦免和稱義乃藉信基督而領受,如基督親自說:「你們作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當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路十七10)。3古教會教父也如此教導,因為安波羅修Ambrose說:「上帝規定:誰若相信基督便必得救,非藉行為而惟一藉信,白白蒙罪之赦免。」

第七條 論教會
1我們又教導:一聖基督教會必永遠存在。此乃眾信徒之結合,在其中福音純潔地被宣講,聖禮得按福音正當地施行。2因為基督教會之真合一,當同意按純潔瞭解傳揚福音,並按神聖之道舉行聖禮,便足夠了。3基督教會真正聯合,不需要各處遵守由人制定同樣之禮儀,4如保羅在弗四4-6中說:「身體只有一個,聖靈只有一個,正如你們蒙召,同有一個指望,一主,一信,一洗,一上帝,就是眾人之父。」

第八條 論教會之定義
1再者,雖然教會正確說,是眾真信徒與聖徒之結合,但因今世有許多假基督徒和假冒為善的人,2以致公然的罪人混存在信徒中間,即使執行聖禮的神父不虔誠,聖禮依然有效力,如基督親自指示:「文土和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太二十三 2)。

3照此,我們教會咒詛多納徒派Donatists及其他類似各派所教導之相反的觀念,否認惡人能在教會盡職,且以為惡人的服務無益無效。

第九條 論洗禮
1我們中間教導:洗禮乃人得救所必需,且藉它提供上帝的恩典。2孩童也該受洗,因為他們在洗禮中被交給上帝,被接受入祂恩典中且蒙悅納。

3因此本教會棄絕重洗派Anabaptists所教導:嬰孩洗禮不合真理,並說:小孩不用洗禮得救。

第十條 論主之聖晩餐
1我們中間教導:基督真身體和血真實地存在,以餅酒形體在主晚餐中分給領受聖餐的人。2因此我們棄絕相反的道理。

第十一條 論認罪
1論到認罪,我們的教導是,教會應保留私解罪禮Absolution,不得廢止。2但認罪時不必數述一切過犯及罪孽,因為這是不可能的。詩十九12: 「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

第十二條 論悔改
1我們教會教導:受洗以後犯罪跌倒的人,再悔改時,隨時可獲罪的赦免,教會不應不給他們解罪。2適當地說:真悔改包括二件事:一是憂傷,即因知罪良心受恐怖;3二是由福音或解罪文所生的信心,相信罪因基督的緣故恩惠地蒙赦免。4此信也使良心脫離恐怖得安慰。5此後人應生活歸正,停止犯罪而有善行,為悔改的果子,6如約翰說:「你們要結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太三8)。

7對此我們教會棄絕那些教導:曾作虔誠人的不能再跌倒。

8又咒詛諾瓦天派Novatians,他們對受洗後犯罪而悔改的人,不宣告赦罪。

9本教會亦棄絕那些教導,罪之赦免非藉信而得,而是命令我們藉自己的補贖賺得恩典。

第十三條 論聖禮之功用
1我們教會教導人:設立聖禮不僅要人能在外表辨認我們是基督徒,特別是上帝對我們旨意之標記與見證,為喚醒並堅固領受聖禮之人的信心。2因此,聖禮也需要人的信心,人只當以相信應許的信心領受,並為堅固信心時,才是合宜使用。

3〔所以本教會咒詛那些人的教導,說:聖禮之外表行動稱人為義,以及那些不教導:相信罪是蒙赦免的信仰,是使用聖禮時所必需的。〕

第十四條 論教會傳道規則
本教會教導:人若未領〔區會〕正規之召請,不可公開在教會教導,或傳道,或施行聖禮。

第十五條 論教會禮儀
1關於人設立之教會禮儀,我們教會教導:應遵守那能不令人犯罪,而有助於教會和平及良好次序者,如節期、聖日等類。2並且我們以教訓附隨這些遵守,使信徒之良心不致背負重擔,好似此類禮儀之遵守是得救所必需。3又教導人:人設立一切制令與傳統為和解上帝,賺得恩典,為罪補贖,皆與福音及基督內信仰之教訓相反。4因此修道許願及其他關於食物與日期等之傳統,意欲藉之賺得恩典,補贖罪過,便為無益且與福音相違。

第十六條 論公民政府
1本教會教導:世間所有政府及所有規則、法律、合法公民制度,皆由上帝為良好次序所設立制定,2並且基督徒能無罪地從政、盡王職、審判主,照帝國或其他存在律法決議、判斷、刑罰惡人、秉公懲治、公平地爭戰、從軍、買賣、在官長需要時發誓、訂定合法契約、置產、嫁娶等。

3關於這些,本教會棄絕重洗派,他們禁止基督徒從事這些公民職務。並棄絕他們所教導之基督徒完全性,需要離棄家庭、妻子、兒女、拒絕上面提及之行動。4實際上,真正的完全是:適當地敬畏上帝,並實在地相信上帝,因為福音不是教導一種外表屬世,而是一種內在永遠的存在方式,及心靈之義。福音並不否認政府、家庭與婚姻,反而需要保存這一切,作上帝的真制度,每個人應按照自己的職業在他的生活情形中,表現基督徒仁愛與真實善行。照此,基督徒在他所能做到一切不犯罪的事項內,要順從長官和律法。倘若公民權力命令我們犯罪時,要順從上帝不順從人(徒五29)。

第十七條 論基督復臨施行審判
1本教會也教導:世界末日時,主耶穌基督必要顯現,施行審判,使眾人復活。2祂必將永生與不斷喜樂給予信徒與選民,3咒詛不虔誠人及魔鬼下地獄,受無窮盡之痛苦刑罰。

4於是我們棄絕重洗派,他們教導:受咒詛的人與魔鬼不會遭受永遠的痛苦和刑罰。

5又棄絕現今傳布猶太人意見的其他人,他們說:死人復活以前,虔誠聖徒要得一屬世國度,並壓制消滅各處不虔誠的人。

第十八條 論【人之】自由意志
1本教會也教導:人意志具有某些度量之自由,能使人過外表可尊敬的生活,行公民義,並能選擇屬於理性所能瞭解的事。 2但無上帝聖靈之恩典、幫助、與行動、便無力接受上帝的義,即屬靈的義——不能使自己蒙上帝喜悅,全心敬畏並相信上帝,或逐出心中生來的惡欲。3這些事靠聖靈成功,它藉上帝之道被賜給人,因為保羅在林前二14中說:「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上帝聖靈的事。」當聖靈藉著道由人領受時,這義在心內成就。

4為使人知道此項教導,並不新奇,我們引證奧古斯丁之Hypognosticon關於知識第三本內論自由意志明白的話:「我們承認眾人有自由意志,因為都有自然而生來之領悟與理性,能照理性施予判斷。但這並不是說,人若沒有上帝,自己卻能開始,或(更少)能成全任何屬乎上帝的事(全心愛上帝或敬畏祂),因為惟獨在此生活外表行動上,他們才能選擇善或惡。5我所說的‘善’意思乃是出自自然之善,如:自願在田裡勞苦工作與否,自願吃喝與否,看朋友,穿衣脫衣,蓋房屋,娶妻,餵牛,作手藝,學各種良好有益之藝術,或自願行任何關於此生活有益於人之善。6這一切之存在,無一項不靠上帝安排,一切事皆由於祂且藉著祂,才得存在而有。7另一方面,我論及 ‘惡’之意義是指願意拜偶像,自願殺人這些事,等。」

8〔我們教會咒詛伯拉糾者等派;他們教導人:我們惟一憑著自然力能愛上帝過於萬物,也能守上帝的誡命,但只關於某行動之本質而已。9人本性按某度量雖能行外表善行(因他能使手不偷竊不殺人),尚且他不能生出內心感情,如:敬畏上帝, 倚賴上帝,忍耐,等。〕

第十九條 論罪之原因
論到罪的原因,我們教會教導:雖然全能上帝創造且仍保存自然界,但罪的原因是邪惡者的意志,就是魔鬼和不虔誠人之意志,一切惡人和弱視上帝者誤入歧途之意志;如果上帝不輔助,意志便轉離上帝,趨向邪惡,如基督約八44所言:「魔鬼說謊是出於自己。」

第二十條 論信與善行
1本教會教師被人誣告為禁止行善。但是他們在其論十條誡等類著作內,2證明他們對真正基督徒地位、行為與生活之義務,曾給予良善有益之報導和訓誨,指出何種生活及何種善行在各種職務上是上帝所喜悅的。3關於這些,傳道人從前習慣很少講論,講題多半討論幼稚的問題和無益之善行,如:守特殊聖日與禁食期,弟兄會,朝聖,尊崇聖徒之禮拜,念玫瑰經,修道主義,等。4我們的敵對者既然對這些事得了勸勉,現在不再像以前一樣高聲稱贊這些無用的善行,5他們甚至開始提及昔日完全閉口不言的信仰。6他們現在教導人:我們稱義,不僅藉行為,要將相信基督與善行聯合,並且說:我們在上帝面前稱義是藉信心和行為。7這道理較從前所說我們應惟一依靠行為的舊道理稍令人安慰。

8既然論信的道理——即在教會為基督徒生活首要條款,曾被疏忽了很久(大家必須贊同),各處宣講關於行為的道理,所以我們教師曾將下列的道理教導人:

9我們開始教導人知道,我們的行為〔善事〕不能使我們與上帝和睦,或替我們賺得罪的赦免與恩典,這些事惟一藉信成就,就是我們相信我們的罪因基督的緣故蒙赦免,因惟有祂被設立為中保和輓回祭,與父和好。10所以誰若幻想他能憑行為完成此事或配得恩典,誰便藐視基督的功勞與恩惠,尋求自已的道路歸向上帝,在基督之外,以人的力量,與福音相反,然而基督自己說:「我是道路、真理、生命(約十四6)。

11保羅在許多經句內,坦白清楚地討論信的道理,尤其是在弗二8、9內:「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等。

12免卻有好吹毛求疵的人反駁說,我們對保羅的話捏造新解釋,便可提及此全備道理由教父著作中獲得支持。13奧古斯丁在許多著作內,對於行為的功勞,辯護恩典與信之義,就是使我們獲得恩典,且在上帝面前稱義,是藉信靠基督,非藉行為。14他所著:De spiritu et litera 「論靈與字句」全書證明此事。安波羅修Ambrose在「外邦人蒙召「De vocatione gentium內同樣教導說:”倘若稱義不在乎恩典,靠〔人〕前行的功勞便算報答行為,不是白白的恩賜藉基督之血而成的救贖,就算不了什麼,人行為的卓越必容不下上帝的慈悲。」

15此道理雖被未受試煉、無經驗的人輕視,但敬虔、心懷憂懼的人,從經驗上得知此道理予軟弱受恐怖之良心大大有益的安慰,因為人們的良心不能藉行為獲得休息平安,只能藉信確知因基督之故而有恩惠的上帝,如保羅於羅五1內教導:「我們既因信稱義,就……得與上帝和好。」 16此整個教訓關係於受恐怖良心之爭鬥,人無此爭鬥,不能領會這道理。17所以無經驗和凡俗的人,夢想基督之義,不過是公民或哲理的義,18對此道理之判斷拙劣。

19從前窮苦良心被靠行為的道理攪得不安,從未聽講福音的安慰,驅使他們依賴自己的努力,並作出各種善行。20有人被良心迫入曠野及修道院,希望藉修道生活而配得恩典。21其他的人發明他種善行,賺得恩典補贖罪過。22許多人發現他們用這種方式未能獲得平安。故此,需要討論恢復論信基督之道理,並殷勤地應用它,使受磨煉的良心不失去安慰,知道恩典與罪的赦免惟藉信仰基督才能獲得。

23我們也勸勉教導人,表示此處提及之「信」 一詞,不是單指歷史的知識,像魔鬼與不虔誠人也相信基督受苦而死及復活的歷史,方指真信仰,即不僅相信歷史,也相信歷史之結果,即信赦罪的條文,我們藉基督領有恩典、義、與罪之赦免。

24誰若知道自已有了一位恩惠的父上帝,藉基督與他和好,才真正認識上帝,知道上帝顧念他,而且求告上帝。他不像外邦人沒有上帝。25因為魔鬼與不虔誠的人不能相信此論罪之赦免條文,因而他們恨惡上帝如同仇敵,不能呼求祂,或希望從祂獲得什麼好處。因此,如剛才所指示,聖經提及信仰,其意義卻非魔鬼和不虔誠者所有的知識。來十一1教導信之方式,使人明白它非僅為關於歷史發生之知識,而是一種信賴上帝, 並仰望祂應許之成就。奧古斯丁也勸其讀者,26當瞭解聖經上 「信」字為信賴上帝之意義,為上帝施恩予我們的保證,安慰鼓勵受恐怖之心。

27此外,我們教師教導人:應該、必須、且需要行善,但不是要我們依賴善行配得恩典,乃因我們行善是上帝的旨意,且榮耀祂。人時常惟一藉信獲得恩典與罪之赦免。28當聖靈藉信被賜給人時,領受聖靈的心更新,賦有新的感情,作出善事。29安波羅修Ambrose說: 「信為人善意〔志〕與適當行為之母。」30 無聖靈時,人的能力充滿惡念,太軟弱無能,31不能在上帝面前行善。32況且,他們處在魔鬼權勢之下,他逼窮苦人們犯各種過錯、不虔誠意見、與明顯的罪行。33我們在哲學家身上可以看到這事,雖然他們盡力做誠信的人,不僅不能成功,反而被許多顯然的罪惡玷污。34人無真信仰與聖靈,只有用人力管理自已時,便發現此種軟弱。

35於是,此論信仰的道理不可被控為禁止善行,更應稱贊它為教導人應行善事,並表示我們應如何行善。36人本性與力量若無信心,無基督,便不能行善,不能呼求上帝,37希望祂施予什麼,受苦忍耐,愛鄰居,殷勤從事自己的職業,表示順從, 避免各種私慾,詭計控制人心,38總言之,不會遵行第一或第二條誡命。39因此基督說:「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約十五5)。教會唱詩歌:
神聖主阿!〔大光明,懇求光照萬人心,
照到深曲幽微處!〕主不臨格便空虛,
行為思想無可取,難於幸免罪玷污。

第二十一條 論敬拜聖徒
1本教會也教導:應紀念聖徒,按照各人的職業效法他們的信心和善行榜樣,使我們的信心因看見他們領受何恩典,藉信蒙扶持而得以堅固。如是皇帝能以虔誠方式效法大衛的榜樣, 以武力將土耳其人驅逐出境,因為他們都是君王,需要衛護保佑子民。

2可是,聖經並未教導我們祈求聖徒,或尋求他們的幫助。 「因為只有一位上帝,在上帝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提前二5),祂是獨一的救主,輓回祭,獨一大祭司,保惠師與上帝面前的代禱者(羅八34)。惟獨祂曾應許聽允我們的禱告。3況且,按照聖經來講,神聖敬拜至高樣式乃是真摯地在一切困難時求告這一位耶穌基督。4 「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
(約一書二 1 )。

1此乃我們教會所講所教的道理摘要,作為適當的基督教教訓,良心之安慰,信徒之改良。我們必不願以妄用上帝的名與道,使自己的靈魂與良心,在上帝面前處於嚴重之危險,尤其是僅僅願欲將上帝純潔道的教訓,與基督教真理相合的教訓, 遺贈予我們的兒女與後裔。此教訓既然明白地基於聖經,且不與普世基督教教訓,或甚至羅馬教教訓(其教訓若反映於教父著作中)相違,我們便以為對手不能在以上所陳述之條款上與我們不協議。2情形既然如此,力言我們教師應被視為異端者,判斷得太嚴厲。全部紛爭乃關於某些無適當權力,匍匐入教會的傳統與妄用。3雖然,即使其中有些區別,主教應因我們以上著成未包含任何無基礎或缺點之信條而厚待我們,即使教典不甚苛刻要求各處禮儀的合一,因各教會禮儀總未一致。4在我們中間教會大多殷勤地遵守古代禮儀,有人虛假惡毒地控告我們謂:一切禮節、各古代制度在本教會中都被廢止了。而一般的埋怨是:普通的禮儀含有一些妄用。5因為良心不能贊許此種妄用,必須予以某限度的更正。所以膽敢棄絕、避免、分離我們教會的人為異端者,乃是不溫和、匆忙的方式,與基督教之合一和愛心相反,且無聖經神聖命令的穩固根基。

關於爭辯事項條款,其中予以改正妄用之報告

1上文明白顯示出本教會不教導任何與聖經或普通基督教會信條相矛盾的事,僅廢除一些新的妄用,因時代的惡劣而接受的弊端,由我們改正(有些妄用多年來漸漸潛入,其他妄用猛烈攻入),所以因我們情況所迫而給與報告,指示本教會准許此妄用更正之原因,俾使皇上知道,本教會未曾以非基督教輕浮樣子行事,乃是藉上帝之命令(即應合宜地受人重視,為超乎一切習俗),准許此種更正。祈請皇上仁慈垂聽更正的話,及我們更正的原因為何,不使人被強迫遵守這些妄用,違背自已的良心。

2皇帝陛下不應相信那些在民間散布怪誕流言的人,他們煽動人們恨惡我們。3藉激動善良人心,他們首先予以爭辯的機會,現在他們嘗試以同樣方式增加不和。4陛下無疑地必會發現我們中間所守的教訓與禮節樣式,不像那不虔誠惡毒人所申述之不可容忍。5人不能從一般的流言,或本仇敵之控告中,得到實話。6可是,人容易斷定,教會中無比正當遵守禮節,更有助於保持公共禮拜之尊嚴及在人們中間培養虔誠。

第二十二條聖禮兩種原質——餅與酒
1在主晚餐內,我們中間分遞兩種給平信徒,因此用法有主基督明白的命令與指定,太二十六27 :「你們都喝這個。」 2基督在此指著杯命令大家都喝它。

3為免卻人吹毛求疵的反對疑惑這些話,好似此只供神父應用,保羅在林前十一20下,引用例子說到全哥林多區會領受兩種原質〔餅與酒〕。4此規矩在教會中繼續遵守甚久,在歷史及教父著作內,可以表示出。5居普良Cyprian在幾個地方提到,當他在世時,是將杯給平信徒喝。聖耶柔米St. Jeromes 也說:「神父〔祭司〕舉行祝謝餐,分遞基督的血給人。」 7按事實說,教皇格拉修Pope Gelasius吩咐聖禮不應分開。8難得尋見一條教典,需要〔平信徒〕僅領受一種原質。9無人知道,何時或藉誰引入僅領受一種的習慣,雖然卡撒挪斯紅衣主教 Cardinal Casamas提及何時贊成此規矩。10顯然此習慣之引入,是反對上帝的命令,且違反古代教典,是不公平的。11因此不可強迫那些欲照基督的設立,使用聖禮兩種原質的人,干犯良心,反對主基督的規則。12既然分開聖禮與基督的設立不合,所以帶聖體遊行的通常習慣,我們也停止了。

第二十三條論神父之婚姻
1無論人們地位之高低,普遍極埋怨神父大不貞節:放蕩生活,不節制,甚至行可憎之邪惡。2因此之故,有人報導,教皇庇烏Pius所言:禁止神父結婚有一些理由,但是如今有更大的理由恢復結婚的權利。3伯拉替拿Platina曾如是記載。為避免此種公開領人跌倒,不正當地得罪人,姦淫,及其他好色之事,我們一些牧師步入婚姻階級。他們提出他們的理由:他們訂立婚約乃是合法的,因良心極端痛苦的逼迫,特別因為聖經上明白地斷言,婚姻制度是主上帝設立的,以避免淫亂,4因為保羅說:「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已的妻子」(林前七2),又說:「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七 9 )。5況且,當基督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太十九 11),便指示少數人具有恩賜獨居,而祂一定知道人性。因為上帝造人為男女,為生育子女(創一27)。6人若未領上帝的非凡恩賜與恩典,不能更改祂的創造,人之經驗甚顯明,人無力量以人之決策或許願去改良變更至高威嚴上帝之創造。7有何好結果呢?許多神父之生活樣式如何誠實貞節,何等基督化,正直,尊貴品行呢?眾人知道許多〔神父〕因此經驗了死亡塌上極痛苦與良心上的可怕,並且有許多神父承認這事。8因為上帝之道與命令不能藉任何人的誓願或律法而更改,所以我們的牧師和其他傳道人皆娶妻。因此不適合獨居生活的,便應結婚。9我們的牧師因這些原因教導:他們娶妻乃是合法的。

10從歷史及教父著作中能顯示:基督教牧師與執事早期有結婚的習俗。11因此保羅在提前三2說:「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 12只有在四百年前,德國的神父被迫許願獨身。當時〔德人〕嚴厲且強力反抗買音慈市Mainz之總主教,因他要發佈羅馬教皇對此事的敕令,當全體神父暴動起來後,他幾乎被暗殺。〔神父〕獨身敕令立刻被強制執行,甚至不道德,以致教皇當時不但禁止神父未來的婚姻,也破壞他們長遠的婚姻制度。13此事不但反對所有神聖、自然與公民律法,且全然與以前的教皇們自訂之教典與最富名望議會決議相反而矛盾。

許多虔誠聰明地位高的人,曾發表類似意見與疑惑關於此種強迫獨身和禁止結婚(即上帝自已設立而留給人的自由),未造成任何善果,反而有機會行許多重大惡習和領人跌倒的事。按照他的傳記表示,既使是一位教皇,庇烏第二Pius II 屢次說,且讓人引證他的話:可能有些好理由禁止教牧之婚姻,如今有更重要、更好、且更有力的原因,准許他們結婚。無疑的,教皇庇烏是位有智慧、敏捷的人,因重大的疑惑才如是發言。

14懷著對陛下忠誠之心,我們自信最名望的基督徒皇帝有如陛下,必恩惠地考慮聖經所預言此末時期的事實,世界日益邪惡,人們日漸軟弱不堅定。

因而承認此事實,乃至為需要、有益而屬基督徒的,免得禁止婚姻的敕令不使較惡而更羞辱的淫亂與惡習在德國各地流行。15除上帝之外,誰也不會比上帝自已有智慧或作成更善的改良,祂曾設立婚姻,為要幫助人的軟弱,並抵制淫蕩。

16古代教典也陳述,人有時因軟弱之故,需要嚴肅與苛刻地放寬,預防邪惡的事。對此事放寬,實在是屬基督教而需要的。特別是那應服事教會的神父與教牧的婚姻地位對全基督教有何種不利呢?17倘若此嚴酷禁止婚姻地位仍繼續延長時,將來可能缺少神父與牧師。

18神父及教牧可以結婚,既然基於上帝的道與命令,同時歷史上證明,神父以前結了婚,尤其是那關於貞節的許願使許多可憎非基督教的冒犯〔領人跌倒〕,許多通姦,空前未聞之淫亂與可惡的邪惡,甚至幾位誠實人在主教之禮堂,及幾位羅馬市的侍臣屢次自認、訴怨:此種邪情在教牧間最可惡地流行,上帝的忿怒必被激動。19所以他們不但禁止基督教的婚姻地位,而且在一些區域大膽地責罰它,好似它是一種大罪,雖然聖經命令我們尊重婚姻地位。20婚姻在帝國法律以及定有律法與公義之各君主政府,皆非常稱贊婚姻地位。可是惟因婚姻之故,此時人便開始逼害無辜之人,特別是神父,即在其他人間應被愛惜的,不僅違犯神聖法律,也違犯教典,使徒保羅在提前四 1、3稱禁止婚姻道理為「魔鬼的道理。」 21基督自己在約八44說:魔鬼從起頭是殺人的。22此兩經節甚符合,禁止婚姻,且敢以流血支持此種道理的,23必定是魔鬼的道理。

24可是,屬人法律不能廢止或更改上帝的誡命,照樣任何許願不能改變上帝的誡命。25因此聖居普良Cyprian提供指示:不能實踐她們貞潔許願的婦人應該結婚。他在第十一書信內說: 「她們若不願或不能守貞潔,不如嫁人,比因自己的私慾落入火中為妙,並且她們應注意不得使弟兄姊妹跌倒。」

26此外,教典與對未達適當年齡而許過願幼年大顯公道及寬待,而且大部分神父與修道男乃是年青無知識時進入此種地位的。

第二十四條 論彌撒
1我們被虛假不公道地控告為廢止彌撒。然而並非誇稱,顯然在我們中間遵守彌撒比我們的對敵更敬虔更熱心。2除了散置德文詩歌在拉丁詩歌當中之外,幾乎也保留一切通行的禮節。3為教導人民加上這些〔德文詩歌〕,因為禮節對於教訓無學問者特別需要。4保羅指定,在教會內應使用人民能懂的話語。人民按他們適合習慣同領聖禮。5此事也增加公共禮拜的恭敬與忠誠,因為若不先查問聆聽他們〔的道理知識〕,6誰也得不到許可〔領聖晚餐〕。7他們也曾被勸勉關於聖禮之價值,與其所提供不安良心的安慰,使他們能學習相信上帝,求上帝,希望從上帝得到一切善良的東西。8上帝喜悅此種禮拜,而此種聖禮的使用培養人對上帝的虔敬。9而且,經常熱心教導人民關於聖禮為何被設立,應如何使用(即為安慰受恐怖的良心),吸引人民參加同領聖禮與彌撒,人民也被教導論聖禮之假道。

10但在此時之前曾有人以各種方式妄用彌撒,一切善良人深沈地嘆息彌撒可恥地被玷辱,用於獲利。11如眾所知各教會普遍盛行此種妄用,彌撒變成一種貨品買賣,幾乎各個教會為得財富而如此行。在我們以前,此妄用常被虔誠有學問的人咒詛。12後來當我們的傳道人講道論到此事時,提醒神父非常的責任即每位基督徒應當關心的(誰若不配領受聖禮,乃是干犯基督的身體和血,林前十一27),13那種圖利的彌撒和私彌撒〔Votive Masses特殊的敬禮彌撒〕,至今被強迫舉行,乃因收入與薪俸之故,然而本教會已停止它。

14主教們無不知這些妄用。他們若及早改正,如今便少生紛爭。15因他們自己的疏忽,讓許多敗壞爬入教會。16現在,當已太遲的時候,他們開始抱怨教會的煩惱,雖然擾亂的起始顯然是這些妄用,人已不能再忍受它們了。17關於彌撒與聖禮產生了大紛爭。18也許世界為彌撒長久繼續的污辱受刑罰,那些有責任能改正的人忍受它許多世紀。19十條誡中說:「你不可妄稱你主上帝的名,因為妄稱主名的,主必不以他為無罪」(出二十7)。20自世界開始,任何神聖設立好像未曾比彌撒如此更為獲利而被妄用。

21同時〔本教會〕咒詛可憎惡的錯誤,即教導我們主基督藉著祂的死,僅為原罪補贖,並設立彌撒為其他〔本罪或本身罪、現行罪〕。22這事改變彌撒為活人死人之祭祀,藉這祭祀除去罪,而與上帝和睦。23此後隨著即辯論,關於是否為許多人舉行彌撒所賺的〔功勞〕和為個別人所舉行的特別彌撒功勞一樣多。由此發展無數舉行彌撒〔平信徒請神父替死人活人做彌撒,即念歌經彌撒。高級彌撒當作大禮拜時與唱詩班合作,以全部儀式附聖餐禮,化體,獻耶穌的身體為使處於煉獄受苦靈魂得潔淨,預備歸天。也有普通彌撒或平日彌撒,不帶唱詩班合作,大部分很少有會員參加。但常參加的得減少多日煉獄的痛苦。所以迷信的會員花費許多金錢,請神父為活人死人念經做彌撒,使他們的靈魂出煉獄。若問,神父既有此權柄,而若實在有人靈魂在煉獄,那麼,教皇為何不命令神父以慈愛釋放拯救他們呢?答:因為教皇制要錢,藉口說,平信徒應付錢以證明其熱心行善的心,雖然教皇在各處傳假道發財,人民受欺騙,像和尚虛偽的為死人念經,救靈魂出虛假的陰間一樣。 此為基督教內教皇何等的暴君敵基督者制度。參考帖後二3-12 ;約一書二18 ;四3 ;但七8 ;十一31-35 ;啓十13 ;十七,十八兩章等經文〕。人藉之希望由上帝得獲所需要的一切、同時忘卻對基督之信仰與真正對上帝之禮拜。

24因此種情形,無疑的需要〔本教會牧師〕教導人民知道應如何正當使用聖禮。25第一教訓他們,聖經多處指示,除基督之死以外,原無祭祀為原罪,或為任何別的罪。26因為希伯來書信(九28 ; 十10、14)記著說:基督一次將自己獻上,以此祭祀為 〔人〕所有之罪補贖。27所謂:基督之死僅為原罪,而也不為其他罪作補贖的教會道理,乃空前新奇之事。照此,希望各人明白此異端被〔本教會〕咒詛,並非不公平。

28第二、聖保羅教導:我們在上帝面前蒙恩是藉信,非藉行為。29顯然與此教訓相反的乃是彌撒之妄用,由那些認為藉行此〔彌撒〕工作可獲〔上帝之〕恩典,因為是用彌撒移除罪,獲恩,及上帝各種利益,不但為神父本身,也為全世界和其他的活人死人,乃眾所周知。

30第三、聖禮之設立非為準備作罪的祭祀——因為祭祀已完全成功——即在我們感覺基督藉聖禮應許恩典與罪的赦免時,喚醒我們的信心,安慰我們的良心。照此聖禮需要信心,無信仰地使用它是徒然的。

31既然彌撒不為除去其他活人或死人罪之祭祀,乃應為同領禮,其中牧師及其他人為自己領受,照下面所述的方式在我們中間遵守著:當聖日或其他時間有求聖餐者在場時,便舉行彌撒,求領者得分遞。32如是彌撒按其正當用法在我們中間得以保存,即昔日教會所遵守的用法,聖保羅林前十一20下之陳述, 及教父許多陳述可作證。33屈梭多模Chrysostom報告稱:祭司〔牧師〕每日站著邀請某些人領聖餐,並禁止另一些人接近聖餐。34古代教典亦指出:一人當職員將聖餐分遞其他的祭司與執事,因尼西亞教典Nicene canon內說:「祭司之後,執事應按主教或祭司〔牧師〕之次序領受聖禮。

35既然〔本教會〕未曾引入非自古代存在於教會內之新奇物,並且除了停止其他無須之彌撒,即在教區彌撒之外,可能藉妄用所舉行的,本教會未曾引入顯著之改變,所以此種舉行彌撒的方式,按公義說,不應受咒詛,好似屬異端或非基督教者。36以致過去即使會員多的大教會,人民聚集也不每日舉行彌撒,照三部歷史書第九冊Tripartite History,百姓於禮拜三、五聚集在亞歷山大市,聽聖經及其解釋,其他時間不舉行彌撒。

第二十五條 論私認罪禮
1我們教會未曾廢棄〔私〕認罪禮。在我們中間保留著不分遞聖禮予那未先經考查而蒙解罪之人的習演。2同時仔細教導人民關於解罪文之安慰,使他們能視解罪禮為大珍寶。3它不是念解罪文人的聲音或言語,而是上帝的話,祂赦免人的罪,因為這話是代替上帝,按著祂的命令。4我們極殷勤地教導這命令與鑰匙權,它對受恐怖的良心是如何的必需及安慰人。我們也教導:上帝要求我們相信此解罪文,好似聽見上帝從天上來的聲音一 樣,又當喜樂地以解罪文自己安慰自己,並應知道,我們藉此種信心得獲罪之赦免。5以前,傳道人教導許多認罪的話,但毫不提這些需要事項,只以數列各罪過以及補贖、買赦罪票、 朝聖地等來苦待良心。6多數對手自己承認我們乃書寫並講論真基督徒悔改,比以前長期使用的方式更為合宜。

7論及私認罪我們教導:誰都不應被迫一一詳述罪過,因這是不可能的。8如詩篇作者說:「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詩十九12)。耶利米也說:「人心比萬物都詭詐……誰能識透呢?」(耶十七9 )。9我們可憐的人性深深處在罪惡里,以致不能知覺一切,倘若只得解脫所能數述之罪,我們得到的幫助太少。因此之故不需強迫百姓詳述其罪。10此也是教父的觀點,如 Dist. I, De poenitentia, C. 87: 4內,11故典屈校多模Chrysostom之言:「我不說,你應公開表露自己,或在他人面前控告自己,而順從先知的話說:‘當將你的事交托主’(詩三十七5)。因此,當向真審判者,主上帝,在禱告中承認並述說你的罪,不是以舌頭,卻在良心內面。」此話之內,可明白地看出,屈氏不需要詳述列舉過犯。12上面論悔改屈氏之語標注Dist. 5內也教導此種私認罪不是聖經所命定的,而是教會之規定。13並且我方傳道人殷勤地教導,當因解罪禮之故保留私認罪禮(因解罪禮為其主要部分),為受恐怖良心之安慰及其他緣故。

第二十六條 論食物之區別
1昔日人們教導,講道,並寫著:各種食物之區別與人所設立的類似傳統,用為賺取恩典及補贖罪過。2因此故,日日定新禁食,新禮節,修道會等,且熱烈急急地督促著,好似這些是服事上帝所必需,3若遵守它便賺得恩典,若省略它們,便算犯大罪。許多損害人的異端由此生出。

4第一、基督恩典及那論信仰的教訓藉它〔靠禁食等行為〕暗昧了,但福音懇切催促我們,視基督的功勞為一件偉大而寶貴的事,並應視相信基督為超乎一切善工。5因此聖保羅極力反抗摩西的律法和人的傳統,使我們學習不藉自己的行為在上帝眼前成好人,乃是惟一藉信靠基督,才獲得恩典,因基督之故。6此教訓幾乎完全藉著那些教導,指定之禁食,食物之區別,7禮服等賺得恩典的人所消滅。

8第二、此種遺傳也暗昧了上帝的命令,因為人高舉傳統超過上帝的命令。9人也視下列事項為基督徒生活:誰若按某法守節期,按某法祈禱,按某法禁食,按某法穿衣,便稱為屬靈基督徒生活。10又一方面,其他需要的善事,他們視為是世俗非屬靈的:如每個人按其職務不得不行的工作——比方:丈夫應勞動養育妻子兒女,教養他們敬畏上帝,妻子應生育,照顧小孩,君王與官長應管理國家與人民,等。11此種善行乃上帝所命令,應被視為屬世不完全的,同時遺傳得到神奇的名稱,惟一算為聖潔完全的善行。所以定此種遺傳是無限止的。

12第三、此種遺傳成為人良心的重擔,因為不可能遵守所有傳統,尚且人民認為傳統為服事上帝之必需。13格爾生Gerson寫著,有許多人因此故而陷入失望,有些甚至自盡,因為他們未曾聽聞任何關於基督恩典之安慰。14我們在總論教義家及教典家著作中可看出人的良心如何的混亂,因為他們從事整理傳統,尋求減輕〔它〕,援助良心,15但因他們在這些事上忙碌,疏忽了所有基督教關於較重要事的教訓,如信仰,重試煉中之安慰,等。16前代許多虔誠有學問的人,也對此事不滿,因為此種傳統在教會里引起很多紛爭,因而阻擋虔誠人獲得基督正確知識的機會。17格爾森Gerson等為此事受怨甚感覺苦惱。事實上,奧古斯丁也不喜悅人的良心擔負如此多的傳統,並且對此事教導說:不應視傳統是必須遵守的。

18本教師未曾以惡意或因輕視屬靈威權,教導人關於這些事,19而是極度困難之環境逼迫他們,論以上所提,由錯誤估計傳統而來之異端給予教訓。20福音要教會必須強調論信的教訓,但若假定藉自選善行賺得恩典,即不會明白論信心的道理。

21所以本教會教導:人不能賺得〔上帝之〕恩典,人遵守上提屬人之傳統,不能與上帝和睦,也不能〔為自己〕贖罪。照樣,不應將傳統作為服事上帝需要的部分。22其理由從聖經內引出。在太十五1-20內,基督辯護使徒們不遵守習慣的傳統, 23並且加上:「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十五9)。祂既然稱遵守傳統是枉然的敬拜,即為不需。24此後基督說:「入口的不能污穢人」(太十五11)。保羅也在羅十四17中說:「上帝的國不在乎吃喝」。25他又在西二16 說:「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雲。26徒十五10、11彼得說: 27 「現在為什麼試探上帝,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我們得救,乃是因主耶穌的恩,和他們一樣,這是我們所信的。」 28彼得在此禁止於人的良心上另加外表禮節之重擔,無論是摩西的,或是其他的。29在提前四1、3內,此類禁止飲食或婚姻被稱為魔鬼的道理,因為直接與福音相對立,設立實行此種善行為要賺得罪的赦免,或有意見謂:誰若不行此種敬拜,誰便不是基督徒。

30我們的教師雖像約維年Jovinian一樣被控告,是禁止懊傷與訓練,他們的著作現出頗不同的事情。31他們常教導基督徒必須背負的聖十字架,32而且此乃為真正實際的懊傷,並非捏造。

33他們也教導:每個人對此種屬身體操練有約束自身之責任,如禁食等訓練,使他沒有機會犯罪,但並非似乎他靠此種行為便可賺得恩典。34此種屬身體的訓練不應限定於某特定日期,當時刻實行之。35基督在路二十一34提起這事:「你們要謹慎,恐怕因貪食醉酒,並今生的思慮,累住你們的心,」 36又:「非用禁食與禱吿,這一類的鬼,總不能出來。」 37保羅說,他毆打身體,壓下它(林前九27),38如是他指示,懊傷的目的,不是使自己配得恩典,而是保存身體在此種情況下行出自己職業所要求的義務。39如此,禁食本身並非被棄絕,所被棄絕的是將定期禁食以特定之食物作為需要的崇拜,因為此事混亂良心。

40我方也保留許多禮節與傳統(如彌撒之儀式,各種頌歌〔唱聖經之言語〕,節日等),作為保存教會內之次序。41但同時教訓人們此種敬拜儀式,不使我們在上帝面前為義,且不應壓迫良心以遵守它們,就是說,省略它們並非罪,只要不領人跌倒而省略之。42古代教父保留此種關於外表禮節的自由,因為在東方他們守復活節與羅馬市時間不同。43當有人視此區別為分裂教會之事,其他人便勸勉他們:不需要保留此習慣上之一致。44愛仁紐Irenaeus說:「禁食不一致,不毀滅信之合一,」在Dist. 12區別十二內有陳述謂:此種屬人制度之不同意與基督教之合一並無衝突。45況且,三部歷史第九冊Tripartite History Book 9,集合許多類似教會習慣,並附加有益之基督徒觀點:「使徒設定聖日無企圖,乃要教訓人相信與懷愛心。」

第二十七條 論修道許願
1討論修道許願需先考慮人至今對它所堅持的意見,在修道院內過的是哪一種生活,2並且他們日日的遵守好多與上帝的道相反,也與教皇之教典不和。在奧古斯丁時期,修道院生活是自願的。以後,當真訓練和道理敗壞時,便捏造修道許願,欲用這些許願恢復訓練,好像是一座精心設計的監牢。

3修道許願之外加置許多其他必要條件,4而且此種腳鐐與重擔加在許多未達合適年齡者身上。

5許多人無知地加入修道院生活,雖然他們並不太年青,但對自己的力量估計瞭解不足。6雖然教皇制教典可能釋放許多人,而他們都如是陷入糾纏,強迫留下。7雖然似乎應對柔弱的女性表現較體恤,女子修道院訓練卻更為嚴厲苛刻,8過去許多虔誠人不滿,因為
他們一定看到有男女孩童,為了維持生活被騙入了修道院。9他們也看到這種處理帶來的惡果,造成領人跌到與良心負重擔。人們抱怨在此極重要事項上,不嚴格墨守教典。10另外,修道許願獲有眾所周知的壞名譽,一些修道士雖缺瞭解力,也不喜悅它。

11有人認為修道許願等於洗禮,並且人能以修道生活賺得罪的赦免,與上帝面前的稱義。12再者,他們加上,修道生活不但配得義與虔誠,而且藉此生活的媒介,遵守福音所含的命令與指導,如是稱贊修道許願比洗禮更高。13他們又主張藉修道生活,人能獲得比藉其他上帝所設立一切生活地位更多的功勞 ——不論是牧師與傳道者,君王、王子、君主各職等,即都在其指定職份上,照上帝的話與命令服務,且無捏造的靈性。14這一切事沒有一件可否認,因他們自己的書中也有記載。

15再者,那些如此被陷入網羅,誘騙入修道院者,他們在論基督方面所學少得可憐。以前修道院經辦聖經學校及其他有益於基督教會之學問機構,以致牧師與主教來自修道院。16但是如今情況變了,昔日百姓聚集且接受修道生活,為的是學習聖經,但現在主張此種修道生活,人能藉著它賺上帝之恩典和上帝面前的義。其實,人稱它為完全地位,視為遠超上帝所設其他地位。17提及這一切,並不是訛傳,乃要人更加瞭解明白我們教師教導宣講的為何。

18一則,我們教會教導關於那些願結婚者,就是:凡不適合獨身生活而具有能力、權利、與權威的人可結婚,因為許願不能取消上帝的制度與命令。19上帝於林前七2說:「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自有自己的丈夫。」 20不僅上帝的命令促進、督促、強逼我們作這事,亦是上帝之創造與結婚。21此事由創二18之言現出:「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 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22對此尚有什麼可反對的呢?無論人如何頌贊許願及其遵守之責任;無論人如何高舉這些,總不能取消上帝的命令。博學人士說:與教皇教典相反的許願無拘束力。23許願若與上帝的命令相反,豈不更無責任、合法、與能力!

24倘若無別的理由廢止許願的責任,那麼,教皇不會免除釋放人脫離此責任,因為誰也無權刪除由神聖律法而出的教令,責任。25所以教皇們甚知,對此責任應予改善,屢次頒施寬免教令,像對阿拉岡Aragon王等人所行寬免〔不願留居修道院者〕的事例。26若寬免為維持世俗的利益,更應為人靈魂之需要施行寬免!

27那麼,我們對手為何如此堅稱:許願須實踐而不先規定所許的願是否正當呢?因為許願須包含可能與自願的事,且須為非被迫。28並且一般皆知,永保貞節的某限度在於人的力量與才能,29且無論男女,接受修道許願自己絕少是自願且經過相當的考慮。在他們尚未真正瞭解時,便被動接受修道許願,有時是被迫或強迫許願。30所以如此匆促堅決辯論許願之責任,仍是不合理,因為一般人贊許許願的真正性質,應在相當的思慮與計劃後再接受。

31數條教典與教皇規則廢止十五歲以下年齡者所許的願。他們認為此年齡前的人瞭解力不足以決定安排未來的終身。32另一教典承認人的軟弱,更提高了年齡,它禁止十八歲以下的人許修道願。33根據此規定,大多修道員有理由脫離修道院,因為他們多半是未達年齡而入修道院的。

34最後,雖然背願可能受責罰,不應取消背願者的婚姻。35奧古斯丁在其著作Nuptiarum婚姻論,第一章第二十七問中說:此種婚姻不應被取消。縱然以後有些人的意見不同,但奧氏在教會里的權威不得輕視。

36上帝論婚姻的命令,雖然解除許多人脫離修道許願,享受自由,我們的教師尚提供更多原因,證明修道許願之無效。人選擇與設立為獲義與上帝恩典之一切敬拜,若無上帝的命令與威權,乃為反對上帝及聖福音,與上帝的命令相反。基督自己在太十五9說:「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 37聖保羅也在各處教導:人不應在人發明之誡命與服事中求義,而是上帝面前之義與虔誠由於信心與依賴,即我們相信上帝因祂獨生子基督之故接受,悅納我們。

38顯然,修道員曾教導宣講,他們捏造的屬靈生活補贖罪,且獲得上帝的恩典和義。39這豈不是減少基督之榮耀與尊敬,並否認信之義嗎?由此可知慣常的許願為不正當而虛假服事上帝。40 因此這些許願無約束力,因為不虔誠之許願與上帝之命令相反,而所許的願無效。甚至教典是教導誓約不應作犯罪之約章。

41聖保羅在加五4中說:「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墮落了。」 42同樣的,那些想藉許願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上帝之恩典中墮落,43因為他們奪取惟一稱人為義的基督之尊榮,將此尊榮歸予自己的許願與修道院生活。

44人不能否認修道士所教導與宣講的是:他們稱了義,賺了罪的赦免,是藉著自己的許願與修道院生活與遵守。其實,他們捏造比這個更不適當荒謬之主張說:他們能將自己的善行分與他人。45人若有意擴大列舉斥責這些主張,可以指出修道男如今自以為恥,希望絕不發生!46此外,他們勸人相信,所捏造修道會屬靈地位,乃基督化之完全。47這確是高舉行為獲得稱義。48於是,人民聽講關於此種服事〔上帝之〕樣式,無上帝命令,由人自創並稱之高舉,使人在上帝面前良善為義,在基督教會內不算小的干犯事。教會內所應超乎一切強調的信之義,在人眼被此古怪天使般屬靈性,虛偽之窮苦,卑微,與貞節迷惑時被遮掩了。

49此外,若聽講:惟獨修道士達到完全地位,上帝的命令及真正適當敬拜上帝的事就被蒙蔽了。但基督徒之完全在乎全心誠實敬畏上帝,尚要懇切信任,信仰,倚賴,因基督之故,我們有位恩惠慈悲的上帝;能夠且應祈求上帝,獲得所需用的事項,照我們特有的職業與身份,在一切艱難中求告盼望上帝的幫助,同時在行為上殷勤行善,從事自己的職業。50真正的完全及真正服事上帝,就在於這些事,而不在乎行乞或穿黑色灰色頭巾等。51但人常聽到過份地誇獎獨身生活,便由此種修道虛假生活,推論許多害事,結果他們因自己已婚而良心不安。52當平凡人聽到僅行乞修道員是完全人,53他不確知是否他能保留財產,經營生意而又無罪。54當人民聽到不可報仇只是一種勸勉,那時自然有人推論在執行其職務外可以無罪伸冤。55另有些人認為,基督徒即使為公共職員,無理伸冤並不合宜。

56許多例證亦記著,論到人放棄妻子、兒女、以及公民職份,在修道院中求庇護。57對此,他們說,是逃避世界,尋求使上帝更加喜悅的生活。他們不瞭解人應以遵守上帝所賜之命令,而不以遵守人自創之命令。58有了上帝的命令支持的生活地位,才是良善完全的;另一方面,沒有上帝的命令支持, 便為生活危險地位。59關於此項事情,需要給予人們適當的指導。

60昔日格爾森Gerson斥責修道員在完全方面的錯誤,並指明人在他那個時期提及修道生活是一完全的地位,原是一種革新。

61如是,許多不虔誠〔非屬上帝〕之意見及異端與修道許願聯合,譬如:修道許願使人在上帝面前虔誠稱義,算是基督徒完全,藉以成全福音指導與誡命,使人備有不欠上帝的余功。62既然這一切皆為虛假、無用、被捏造的,所以修道院之許願無效。

第二十八條 論主教權
1關於主教權,從前許多著作討論各種不同的問題,有些人曾不正當地使主教權與政府權相混。2從此不適當的混亂中發生多次大戰爭、騷動、叛亂,因為主教們以基督施給他們權柄為藉口,不但引入敬拜上帝的新儀式,3因特別情形〔為主教或教皇保留解罪權〕重壓人的良心,並極力使用驅逐權,他們也擅敢隨意設立廢止君王和皇帝。4此種暴行早被基督教虔誠智慧人咒詛。因此我們教師為安慰良心被迫指出屬靈與屬世之權柄,刀劍與威權彼此之區別。並且他們教導:因上帝的命令,人應尊重此兩種權威為上帝在地上至高恩賜。

5本教會教師斷言:照著福音鑰匙權或主教權乃上帝的命令,要去傳揚福音,赦罪及保留罪,舉行並分遞聖禮,6因為基督以此命令派使徒出去:「父怎樣差遣了我,我也照樣差遣你們……你們受聖靈。7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 ;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 (約二十21-23)。

8鑰匙權或主教權惟一用來以教導及傳揚上帝的道,並藉執行聖禮(向許多人或向個別人,在乎人的職份)。按此法, 不分與屬身體物質的東西,而是分與永遠的東西與恩賜,即永久之義,聖靈,永生。這些恩賜若不藉傳道職與執行聖禮, 就不能獲得,因為聖保羅說:「福音本是上帝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羅一 16)。9既是教會權或主教權施予永遠恩賜,而惟藉傳道職被使用而實踐,完全不乾於政府或今世威權。10今世權威所關係的事與福音完全不同。11它不保護靈魂,欲以武力與屬物質的刑罰保護〔人民〕身體與財產,不受他人外在權柄之損害。

12因此不應混雜或誤認兩種權——屬靈權與今世權,因為屬靈權有命令要傳揚福音與施行聖禮。13所以它不應侵犯其他職權的作用,不得自立王或廢止王,不應取消今世法律或暗中破壞人民對政府之順從,不應為掌今世權威者規定世俗事項之法律。14基督親自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約十八36),又:「誰立我作你們斷事的官?」 (路十二14)。15保羅也在腓三20說:「我們卻是天上的國民。」 16又在林後十4、5說,「我們爭戰的兵器,本不是屬血氣的,17乃是在上帝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堅固的營壘,將各樣的計謀,各樣攔阻人認識上帝的那些自高之事,一概攻破了。」

18如是我們教師將兩種權威的作用分別出,指明應視兩權為尊貴,為上帝在地上至高恩賜。

19當主教具今世威權及武力:並不是因神聖權而為主教,而是藉屬人的,由皇帝和君王所施之帝國權利,為今世管理所有土地。20此種威權與福音之職務毫無關係。

21所以按照神聖權利,主教職務就是:傳福音,赦罪,判斷道理,咒詛與福音相衝突的道理,將不虔誠品行顯然為惡的人從基督教區會內逐出。這一切成功非藉人力,惟一藉上帝的道。22因此區會及教會牧師務必要順從主教,照基督路加十16的話:「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 23另一方面,他們若教導、引入、或設立甚獲與福音相反的事,上帝的命令我們不要順從他們,因為基督在太七15說:「你們要防備假先知。」 24聖保羅也在加一8寫著:「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 25而且林後十三8說:「我們凡事不能敵擋真理,只能扶助真理。」 26保羅再次指岀「不用照主所給我的權柄嚴厲的待你們;這權柄原是為造就人,並不是為敗壞人。」27教典也同樣的要求,於第二部第七問,論「祭司」與「牛犢」兩章。

28聖奧古斯丁也在對伯提良Petilian書信說:倘若他們犯錯或教導或命令任何與神聖聖經相反的事,即不應順從主教,即使是按正規選出的主教。

29在其他事項上主教可能具有其他權柄(譬如:婚姻事例與十分之一捐),此種權柄由於屬人的權利得來。然而,當主教在執行此職務上有疏忽時,君王有責任對其人民施行公義,不論甘不甘願,乃為和平之故,並預防其地域內之不和與大騷亂。

30此外,人尚爭辯:主教是否有權,為教會創立禮儀或設立有關食物之規則,聖日,及執事不同之〔修道〕會。31將此種權柄歸與主教者,是引用基督在約十六12、13的話說:」我還有好些事要告訴你們,但你們現在擔當不了。只等真理的聖靈來了,祂要引導你們明白一切的真理。32 「他們也引用徒十五20、29 的例子,即禁止吃血和勒死的牲畜。33此外,他們依著安息日改為主日的事實——照他們所言,與十條誡相反。任何事例不像安息日改變的事例,由他們堅決的催促,因為他們欲堅持教會的權柄確實大,因為教會曾免除人遵守十條誡,而且更改了一部分十條誡。

34論及此問題,我們教師斷言:主教無權設立任何與福音相矛盾的事,如以上所指明,並如教典第九區別〔Ninth Distinction 〕全章所教訓。35明顯與上帝的道和命令相衝突的事乃是:由於人的意見制定律法,要求人遵守,作為罪的補贖,並為獲得〔上帝〕的恩典,36因為我們若藉此指定,擅自賺取恩典,便為褻瀆基督榮耀的功勞。37顯然,因此意向使屬人之制度加增過高,同時那論到信與信之義的教訓幾乎被制止。38幾乎每日指定新聖日,新禁食,設立新禮儀與新崇拜聖徒,為〔使人〕藉此種行為,由上帝賺得恩典和一切良善。

39再者,設立屬人制度者也行與上帝的命令相反的事,他們認為關於食物,日期,及類似事項可能有罪,將律法重擔加負在全基督教之上,好似人為要賺得上帝的恩典,必須在基督徒中間有一種像〔舊約〕利未禮儀的服事,並好像上帝命令使徒與主教設立它,如某些人書中所寫。40我們十分相信有些主教受如摩西律法榜樣的誘惑。41結果,新訂無數規則——譬如:判聖日工作為死罪(雖然不致得罪他人),省略七聖時〔為修道者等所定:一天七次祈禱〕,又定某些食物使人良心不潔;禁食為使上帝和睦的善行;凡被保留的罪,非憑保留者的權柄,不能得赦免,雖然教典不提保留罪債,僅提及保留屬教會的刑罰。

42主教從何處獲得權利與能力將此種條例強加於全基督教以誘惑人的良心?徒十五10,聖彼得禁止將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聖保羅在林後十8說,賜權柄是為造就人,不是為敗壞人。那麼,他們為什麼用這些規條增加罪惡呢?

43尚有上帝聖經種種明白的證據,禁止設立此種規則,為賺取上帝的恩典,或好像它們為救贖人所必需。44聖保羅在西二16、17中說:「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45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又西二20-23 : 「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為什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說到這一切,正用的時候就都敗壞了。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 46多一14,聖保羅禁止聽猶太人荒謬的言語,和離開真道之人的誡命。

47基督親自指著那些勸人遵守屬人誡命的人說:「任憑他們罷;他們是瞎眼領路的」(太十五14)。48祂棄絕此種服事上帝的方法說:「凡栽種的物,若不是我天父栽種的,必要拔出來」(太十五13)。
49所以,主教若有權,用無數的條例來重壓各教會,將人良心誘入陷阱,神聖聖經何以屢次禁止捏造而遵守屬人的規則呢?為何稱屬人規則為魔鬼的道理呢?(提前四1 )難道聖靈的警告都是徒然的麼?

50此種規則被設立為使上帝和好並為賺得恩典之必需,既然違反福音,主教便不應強迫此種崇拜。必須在基督教中間,保存那論及基督徒自由的教訓,如受律法軛之挾制為使人稱義,是不需要的,51如聖保羅加五1所說:「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隸的軛挾制。」 52因為須保持福音首要條款,即:人蒙上帝的恩典,乃藉著相信基督之信仰,不在於我們的功勞;不藉人所立服事上帝的方式,賺得上帝的恩典。

53我們對禮拜天及其他類似教會條例和禮儀要如何說呢?我們的教師回答:主教與牧師可設定規則,使教會內的一切事得按良好次序進行,但不是為獲得上帝的恩典或為罪補贖,尤其不是為約束人的良心,認為這些事為服事上帝所不可缺的,並認為不遵守這些,雖然不領人跌倒,也是犯罪。54如是聖保羅林前十一5指定女人在開會時應蒙著頭。他也指定聚會時,傳道人不要都在一起講道,應輪流按著次序講給人聽(林十四30)。

55基督教聚會應為愛心與和平之故適當地遵守這些規定,在此事上順從主教與區會牧師,遵守規則方式,以致彼此不領人跌倒,使教會內不致發生紊亂不良品行。56可是,不應壓制良心,爭論此事是使人得救所不可少的,若不遵守,雖未領人跌倒,仍然有罪,就像沒有人說,婦人外出而不蒙頭,雖不領人跌倒也是有罪。

57守禮拜天,復活節,五旬節等類聖日及規矩原是同樣情形,那些認為必需設立主日〔禮拜天,由上帝〕規定,58代替安息日〔禮拜六〕的人,大錯特錯了,因為聖經廢止安息日,59並教導:福音被啓示之後,舊約所有律法中之禮儀可以省略。60雖然如此,因為需要規定某一日,使人民能知道何時應來聚會,所以基督教為此指定禮拜天〔主日,星期日,基督復活日〕,並教會對如此行更加喜悅,使人民能具有基督徒自由的例子,知道遵守安息日或任何其他日期並非必需。

61關於律法之變更曾有多次錯誤的辯論,論新約之禮儀,及安息日之改變,皆起自虛偽錯誤的意見,如:在基督教須有像利未或猶太式敬拜上帝之禮拜,好像基督命令使徒與主教,想出為救贖必需的新禮節。62此種異端在尚未明晰純潔地教導宣講信之義以前,便被引入基督教。63有人爭辯:遵守禮拜天,雖不須如神聖權力般遵守,仍須照神聖權力遵守它,並且他們指定在休息日〔禮拜天,節日〕可作哪種工作及多少工作。64此種討論無非是陷害人良心的網羅!他們雖然要將屬人的規則減輕,但是若仍然存留流行著必需遵守它們的意見,仍不能減輕,若仍不瞭解信之義與基督徒自由,此意見必然存留。

65使徒們指定信徒不吃血及勒斃牲畜。如今誰還遵守此禁令呢?那些不遵守的,不算是犯罪,因為使徒不願以此種軛重壓良心,暫時禁止他們以免跌倒。66人們必須注意基督教道理首條,這並未因使徒的暫時指定(徒十五23-29)而被廢止。

67古代教典很少照字樣被遵守,而許多規則在那些極愛遵守此種指定之人中間逐日廢而不用。68如果不實行此項減輕,使人明白不必重視此種教條,而忽略它與良心無損,即不可能給予指導或予良心幫助。

69各主教只要不堅決要求人遵守那不可能不犯罪,而遵守之規定,容易保持人們對他們之順從。70可是他們舉行一種原質〔餅〕之聖禮,並禁止舉行兩種原質〔餅與酒〕的聖晚餐。71再者,他們禁止牧師結婚,若不先發誓,不講此道〔論兩種原質的聖餐〕便不准人作牧師,雖然毫無疑問此道與聖經相合。72本教會不求主教們恢復和平與合一,而失去其尊榮與尊嚴(主教雖有義務在需要時行之),僅求各主教放棄某些昔日不存在教會的無理性重擔,其引進違反普世教會之規矩。73也許當時引進有某種原因,但是不適合我們今日時間。74不能否認接受有些規則由於缺乏瞭解。照此主教們應十分恩惠地使這些規則較不嚴厲,因為此種改變不破壞基督教各區會的合一。許多由人創立的規則,過了一段時間,變為無用無需,教皇法律可作證。75但是,倘若此事為不可能,而不能說服他們減輕或廢止非犯罪不能遵守的屬人規則,我們便被約束隨從使徒的規定,即命令我們順從上帝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五29)。

76聖彼得禁止主教以主人自居,以為有權照自己意志強迫各教會(彼前五2 )。77我們無意想法削弱主教權,但我們希望並祈求他們勿勉強我們的良心犯罪。倘若他們不願行此事,不理會我們的請求,讓他們考慮如何在上帝面前回答祂,為了他們的固執造成教會分裂不和,他們實在應當幫助避免教會分裂。

〔結論〕
1以上皆為紛爭的主要條款。我們雖可提出更多的妄用與錯誤,為免篇幅過長,僅指出首要的錯誤。2其他的自可依照這些而明白。過去,對赦罪票,朝聖地,妄用驅逐權大大抱怨。教區牧師對聽人認罪,論埋葬,特期禮拜講題,以及許多其他事項,和修道士發生無數次口角。3這些事我們沒有提出,以便已簡略呈明的各要款容易瞭解。

4我們以上所陳述的一切非出自恨惡,或為損害某人,所敘述的事項,僅是必需提及的,使人明白並沒有引入什麼道理或禮儀與聖經或普世教會相反的事。5十分顯然(說這話決不誇張),我們靠上帝的幫助小心謹慎預防新而不虔誠的教訓混入我們教會內,佔據優勢。

6謹遵陛下諭旨,呈上以上所述諸條款,申明我們的信條及本教會牧師之教訓。7倘有人認為此信條在某些方面須加以補充,我們願根據神聖聖經呈上更多的陳述。謹呈。

陛下忠心僕役:
撒克森公爵,選舉官,約翰
John, duke of Saxony, elector
布蘭登堡侯爵,喬治
George, margrave of Brandenburg
呂湼堡公爵,厄爾斯特
Ernest, duke of Luneburg
黑森伯爵,腓力
Philip, landgrave of Hesse
撒克遜公爵,約翰費得力克
John Frederick, duke of Saxony
呂湼堡公爵,法蘭克
Fr ancis, duke of Luneburg
安哈特王子,俄夫岡
Wolfgang, prince of Anhalt
呂仁堡會議與市長
Mayor and council of Nuremberg
瑞特林根會議與市長
Mayor and council of Reutlingen


奧斯堡信條辯護論

歷史小引
【泰柏特Theodore G. Tappet英文譯者原著〕
查理第五皇帝,為一五三〇年原欲在奧斯堡城開國會的召請內面,不但曾要求王子與自稱為屬福音之自由城代表,也要求仍忠心於羅馬〔教〕的人(請看前面奧斯堡信條序言)呈上信仰陳明書。但是奧斯堡信條在國會宣讀後第二天,羅馬派擬定預備對路德會〔信條〕文件之反駁文。此項工作交與神學委員會,由教皇使節為首。初稿不令人滿意,便預備一簡短、得 力、更和平的陳明書,即「羅馬反駁文」,於八月三日在國會從前念過奧斯堡信條的同一會堂內公開念讀。皇帝迅速要求屬福音者承認其立場曾被駁倒,他們若不承認這事,便得不到一份反駁文。

雖經此種障礙,奧斯堡信條之擁護者決定根據公開念讀時所作之速記回復羅馬反駁文。此準備回復一事特別托付於腓利墨蘭頓。回復工作因墨氏八月間參加羅馬神學家連續會議而致耽擱,該會議有意將兩方間相異之處得以合一。可是奧斯堡辯護論初稿於九月二十二日齊備呈交,然而此文件為皇帝所拒。

墨蘭頓旅行回威丁堡時開始校正詳述辯護論,不停地工作數月之久,大抵得到呂仁堡Nurenberg城寄來的一份反駁文之協助。辯護論擴充式於一五三一年四月末或五月初出版。最初被視為墨蘭頓個人出版物,與奧斯堡信條,在施馬加登城一五三七年簽署後成為信仰正式信條(請看後面施馬加登序言)。辯護論為奧斯堡信條同時代重要的注釋,由奧斯堡信條首要作者所著。
〔泰柏特先生之英語翻譯譯自拉丁原文。德文譯本—— 56極為自由之翻譯,曾被稱為「虔誠意譯」——其不同譯文未含在內。〕

序 文
腓利墨蘭頓向讀者道賀。

1我們王子之信條公開誦讀後,數位神學家與修道員便準備其反駁文。在王子議會皇帝陛下面前誦讀它,命令我們王子接受此反駁文。

2為得知我們的敵對者反對〔我們奧斯堡信條〕何條道理,並為要駁倒他們的辯論起見,我們方面要求一份反駁文;因我們聽聞這文件責難許多我們憑著良心不能放棄的條款。既然宗教與良心牽涉在內,我們假定敵對者必毫無猶疑地交出文件。但是我們能獲得一份的條件甚為冒險,我們不能接受。

3在隨後的磋商時期,明知我方願容忍任何事情,無論如何不愉快,只要不干犯我們的良心。4但是敵對者固執堅持我們批准某明然的妄用與錯誤。當我們不能答應時,皇帝再次命令我們王子接受反駁文。他們卻不願意如此。關於宗教問題,他們焉能接受未曾見過的文件——一種被認為是咒詛〔我們信條的〕數條款,他們不能憑善良良心向敵對者之觀點讓步。

5他們命令我和其他幾位預備本〔奧斯堡〕信條辯護論,回復對敵之異議,並向皇帝解釋為何我們不能接受反駁文。6因為誦讀〔反駁文〕時,我們數人對辯論之要點記了筆記。7最後他們向皇帝提供辯護論,向他表示有至重要原因,阻擋我們贊成反駁文,但是皇帝不接受它。8隨後發表政令,其中我們敵對者誇稱他們已從聖經駁斥我們的信條。

9親愛的讀者,如今你有了我們的辯護論。它必將我們敵對者的判斷指示你,因為我們已忠實地報告此事;對我們由聖經之爭辯他們毫無反證,他們責難幾條道理以反對聖靈明晰的聖經。

10原來我們從事辯護論工作與其他人商議過,但當它在印刷時我增加了一些意思。因此我加上我的名字,以免有人說它是一本無名的書。11對這些爭論,我經常保持的重點乃是盡可能接近傳統屬道理的定式,以扶助協調。12我在此作極類似的事,雖然我可能引領我們同代人更遠離敵對者之立場。可是敵對者以行動表示他們不求真理也不求協和,但求我們的血。

13我已盡量書寫得溫和。若有任何詞句講得太過份,請容我解釋:我與寫反駁文的神學家和修道員爭論,不與我甚尊重的皇帝和王子爭論。14但是近來,我看過反駁文才感覺它寫得十分精湛且毀謗人,有些地方甚至欺騙謹慎的讀者。15我未討論他們的一切詭辯,因這項工作必無止盡。16然而我集合了主要的論點,向萬國人民作證,我們正確忠心地堅持基督的福音。我們不喜悅不協同,對我們的危險決不漠不關心;其程度由敵對者似火焰般的苦恨中顯出。但是我們不能放棄那甚明晰而為教會所需要的真理。

因此我們相信,我們必須為基督榮耀與教會利益忍受困難及危險。我們相信上帝贊許我們的忠誠,也盼望子孫必要更公平的判斷我們。17因為我們無疑地說明教會迫切需要的許多基督教道理條款。在此不必描寫這些道理條款如何隱藏在各種危險的修道員、聖典學者、經院〔哲學〕神學家意見下。

18許多〔由於上帝之靈〕的好人曾公開作證,為這大祝福感謝上帝,因我們信條教訓,在許多要點上,比敵對者之著作各處優越。

19如是我們將自己為善良事項努力的事委託基督,總有一天,祂要判斷這些爭論。我們祈求祂,關心祂受艱難分散的各教會,恢復他們虔誠永恆的和合。

信條辯護論

第一條 論上帝
我們的對敵贊許我們信條的第一條。〔羅馬反駁文:「當他們(路德會王子)在第一條內承認一神聖本質在三位格內,按照尼西亞議會告示,即必須接受他們的信條,因為它各方面與信仰規則及羅馬教會相合」 (Pt. I, Art, I)。〕1第一條斷言我們的信仰和教訓:有一未曾分開的神聖本質,並且含三位有區別、同一永遠之位格,屬同一神聖本質:父、子、 聖靈。2我們時時教導保衛此道理,且相信聖經堅定、的確、不能反駁地證實這道。我們恆心保持:不同信仰的人非屬基督的教會,卻為拜偶像與毀謗者。

第二條 論原罪或稱遺傳罪
1對敵贊許第二條,論「原罪」,但是他們批評我們關於原罪的定義。〔羅馬反駁文:「但在那〔原罪〕條款內的斷言謂:原罪意義即是人出生即無敬畏倚賴上帝的心,應完全拒絕,因為每位基督徒明明知道:無敬畏依賴上帝原為成年實際的債,初生嬰兒未干犯,他尚無理性充分使用……況且,又棄絕〔路德會王子〕稱原罪為‘情慾’,他們的意思若是:情慾是一種遠在受洗後仍存於嬰孩內面的罪」(Pt.I, Art. II)〕在此開始,皇帝必明察反駁文作者不但缺乏判斷力,且欠誠實。 當我們欲簡略地描寫原罪包含什麼,他們便邪惡地誤解、歪曲而錯誤地陳述。他們說:人無敬畏上帝的心,無信心,乃是實際的罪債,而因此他們否認是原罪。

2此種模稜兩可之語,顯然來自學院,非由皇帝議會。這種詭辯易被駁倒。但為要向眾善良人表示我們關於這一點的教訓不妄誕,請他們先看信條德文本。這話對控告我們引起革新的話,證明我們無罪,因為它說:「我們也教導:自亞當墮落後,眾人照自然的趨勢,是在罪惡中懷胎而生。即:眾人由於母胎充滿惡欲與偏向,按本性不可能真正敬畏上帝或真正相信上帝。」 3這話證明那些按肉體而生的人,我們不但否認實際敬畏倚賴上帝的心之存在,也否認有可能產生它的恩賜。我們說,按此法出生的人有情慾,不能產生真正敬畏信任上帝。這道理有什麼錯誤呢?本解釋對任何無偏見的人已極充分。 拉丁文定義按此意義,否認人性有產生敬畏信任上帝的事之恩賜與力量,並否認成年實際產生它。當我們使用「情慾」 一詞時,意思並非僅指其行為或結果,反而指人性繼續之傾向。

4隨後,我們要詳細表示,我們的定義與傳統的定義相合。首先我們必須表示為何在此使用這些辭語。我們經院神學的對敵贊成情慾為原罪之「物質元素」。因此它〔情慾〕屬於原罪定義內,尤其因為現今有許多人對它無宗教式探討。

5有些人主張:原罪非某邪情或人性內之敗壞,僅是亞當後裔因其〔亞當的〕罪所負致命之隸屬,沒有自己的罪惡。他們又說:人不因原罪受永死,而像奴隸生小孩,處於此情形內,乃因他母親非因他自己的錯。6為表明我們與此邪道不相合,才提到情慾;我們以至美善意提及它,並解釋它為一種疾病,因為人性生來充滿敗壞與錯誤。

7我們不僅提到情慾也提及敬畏相信上帝的缺乏。我們如此做乃因經院神學家誤會原罪屬教父的定義,因此貶低原罪。他們辯稱:傾向邪惡乃屬身體之特質;他們以笨拙的樣式質問:原罪的來到藉蘋果之接觸,或藉蛇之氣息,藥物是否能醫治它。這種問法並未觸及重點。8如是,當他們談論原罪時,不提人性較嚴重的毛病,即是:不理上帝,輕視祂,缺乏敬畏倚賴祂,恨惡祂的判斷而逃避它,因祂發怒對祂的恩典失望,倚賴屬世事項,等。這些邪惡,與上帝的律法至為矛盾,經院神學家一概不提及。他們即使將未受損害愛上帝過於萬物並順從祂誡命的能力「照著行動的原質」歸與人性。他們並不感覺有此種矛盾。

9假使人能憑己力愛上帝過於萬物,順從祂的誡命,豈不是謂之有原來的義呢?10人性倘能有此種能力憑自己愛上帝過於萬物,如經院神學家自信的判斷,那麼原罪可能是什麼呢?我們 若能憑自己的義成為義,基督的恩典有何需要?11人所有能力若能憑自己愛上帝過於萬物並順從誡命,何必需用聖靈呢?誰不知道我們對敵立場之愚拙呢?他們承認人性內較小的毛病而不理會較大的。可是聖經各處警告我們正是關於較大的毛病,先知們時常嗚冤也是為這些較大的錯,如靠肉體安全,肉體完全藐視上帝,恨惡上帝等過錯,即我們生而俱有的。12經院神學家將基督教道理與哲學論人性完全性之觀念混合,並將超過適當的〔力量〕歸與自由意志和「誘導行動。」他們教導:人在上帝面前稱為義,乃藉哲學的或公民的義,即我們同意是服從理性的,而為屬我們力量的一小部分。他們如此便忽略了人性內面之不潔。13但惟上帝的道能判斷此事,經院神學家討論時很少採用聖道。

14這乃我們在本原罪定義中也提到情慾的原因,並且否認人的自然能力有敬畏倚賴上帝的心。我們欲表示原罪也包括一些缺點如不認識上帝,輕視上帝,缺少敬畏信任上帝,無法愛祂。 這些是人性主要的瑕疵,違犯十條誡之第一條。

15我們未曾談新道理。若正確地瞭解舊定義,正是相同的事:「原罪就是缺少原來的義。」但是什麼是義呢?經院神學家對此一直喋喋不休地談論哲學的問題,不解釋原來的義是什麼。 16聖經內所提的義不僅包含十條誡第二部,也含有第一部誡命,命令人敬畏、信賴、親愛祂。17如是原來的義不但包含人體格平衡,卻也包含下列恩賜:較確知上帝,敬畏上帝,倚賴上帝,或至少要有作這些事的傾向和能力。18聖經指示說:人照上帝的形像和祂的樣式被造(創一27)。這就是說:有一種智慧和義被栽植在人內,俾能瞭解上帝、思想祂,即如:人領受了恩賜,如:關於上帝的知識、敬畏、倚賴上帝。19愛任紐 Irenaeus如此解釋上帝的形像。安波羅修Ambrose講論很多有關此事以後說:「上帝不常存在的那靈魂,不是照上帝的形像。」 20在弗五9與西三10保羅指示:上帝的形像是關於上帝的知識、義、和真理。21彼得倫巴都Peter Lombard無懼地說:原來的義是祂安放在人內的真正上帝形像。22奧古斯丁 Augustine的解釋論及此形像,與我們引證古代人的意見相合。

23因而當古代定義說:罪乃是缺少義,即非僅否認人較低能力的順從,也否認他有上帝的知識、倚賴上帝、敬畏、親愛上帝,或確有能力產生這些。即使經院神學家教導:人若沒有某些恩賜與恩惠之幫助便不能產生這些事。為讓讀者明白,我們提及這些恩賜為關於上帝的知識、敬畏、倚賴上帝。由此證明古代定義正同我們一樣,不僅否認血氣人敬畏倚賴上帝,也否認他有產生它們的恩賜和能力。

24這正是奧古斯丁定義的意向:原罪是情慾。其意思是:人失去了義,情慾隨著來。人本性軟弱,不能敬畏親愛上帝,或相信祂,所以尋求喜愛肉體的事;或者在自己安全性內輕視上帝的判斷,或在其恐懼中恨惡祂。如是奧古斯丁包括人的缺欠和隨後邪惡的態度。25貪欲不僅為屬物質身體之敗壞,乃為人較高能力對肉體方面之邪惡傾向。他們將聖靈未消滅之慾望與愛上帝過於萬物之心同時歸與人,他們不知自己所言。26所以在我們對原罪的定義內正確說明兩種元質:缺乏能力倚賴、敬畏、親愛上帝;與貪欲,即求肉體的目標與上帝之道相反(即不但為身體的慾望,也為所信賴屬肉體的智慧與義,同時藐視上帝)。

27不僅古代,甚至最近的神學家——至少其中較明達的——教導原罪的構成,不僅為貪欲也為我所提的缺點。如多馬阿奎那Thomas Aquinas說:「原罪指明缺少原始公義,此外,靈魂部分無節制態度。結果並非純粹之缺點,也是一種敗壞的習慣。」 28 Bonaventare波拿文土拉寫著:「當詢及原罪是什麼,正確的答復乃是:它是無節制的情慾。也可以正確的回答:它是缺少適當的義。每項答復都可包羅其他的。」 29聖威克多之胡哥Hugo of St. Victor同樣教導,他說:原罪是心神之無知與肉體之情慾。他的意思是:我們出生對上帝一無所知、不信、無倚賴、輕視、與憎惡上帝。30他將這些事總括於「無知」 一詞之內。這些意見皆與聖經相符。因為保羅有時提到缺欠,如林前二14,「屬血氣的人不領會上帝聖靈的事。」 31其他經節(羅七5 )他提到情慾在我們肢體中產生惡果。在我們定義兩部分上可以引證許多經句,但對此極明白的問題不需要證明。聰明的讀者能容易明白,當缺少敬畏上帝與信仰時,不僅是實際的罪債,在未更新之人性內面卻常缺乏。

32因而我們論及原罪不教導任何與聖經或普世教會〔Churchcatholic公教〕相反的道理,但我們曾潔淨、顯明聖經及教父重要的教訓,即近來神學家以巧辯遮蔽的教訓。現代神學家顯然未曾注意教父對缺欠所說的意思。33承認原罪是一種必需的事,若不承認自己的錯誤,不能知道基督恩惠的偉大。不承認人心本身缺少愛、敬畏、與倚賴上帝,人所有的義在上帝面前只是假冒為善。34對此先知說:「我受教以後,就拍腿嘆息」(耶三十一19)。又(詩百十六11): 「我曾急促地說,人都是說謊的,」就是:他們對上帝沒有正確的觀點。

35於此對敵責罵路德,因為他寫著:原罪在受聖洗禮後仍然存在,他們接著說,這道理被利歐第十Leo X.〔教皇〕所咒詛。皇帝必明白此言語是一種顯然的誹謗。我們的對敵知道,路德此陳述的意思是:原罪在受洗之後仍然存留。他總是寫道:洗禮除掉原罪的債;雖然仍有貪欲存留——或如他們所稱:罪之「物質原質」。36關於這物質原質,他也說過:在聖洗禮中賜與之聖靈,開始禁慾,並在人內造成新衝動。奧古斯丁說法相同:「在聖洗禮中,罪被赦免,但並非不再存在,而是罪不歸與人。」此話中,他明白地證明罪的存在——即存留——雖然它不歸與人。這觀點甚使後代人喜悅,而將它包括在教皇法令內。奧古斯丁反對猶利安Julian說:「在肢體內的律以屬靈重生被赦免,但是它存留在必死的肉體內。它被赦免,因為其債以重生忠心者之聖禮得到解除。37但它存留,因要後續行忠心者極力攻擊的惡欲。」我們的對敵知道,此乃路德所相信且教導的;既然他們不能駁倒這原則,便歪曲他的話,以此種詭計壓制無辜的人。

38但是他們堅持:情慾是刑罰而非罪,路德則主張情慾是罪。前面我們曾說,奧古斯丁解釋原罪為色慾。如果此種解釋立場令他們不悅的話,讓他們和奧古斯丁辯論吧!39此外,保羅說(羅七7): 「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又:「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羅七23 )。40任何詭辯都無法推翻這些證據。因為他們坦稱惡欲為罪,若不蒙赦免,按本性應受死刑,但這原罪不歸與那些在基督里的人。無疑的,這是教父們所相信的。41奧古斯丁在某長辯論中,駁倒這樣的意見,即人的慾望,並非一種錯誤,乃是一種中立的東西,像皮膚的顏色或不健康的意見。

42倘若我們對敵主張:傾向邪惡是中立物,那麼,不僅必有許多經文,全教會也必反對他們。雖然不可能完全同意,無 人敢說此種態度是中立物——如:疑惑上帝的忿怒、恩典、與聖道;對祂的判斷發怒;因祂不立刻拯救人脫離苦惱而憤慨;因惡人比善人更幸福而煩躁;讓與怒氣、慾望、野心、錢財,等。虔誠人承認這些事,如詩篇和先知們所顯示。43在此經院神學家,由哲學接受完全異意的觀念,如:因我們的情緒,我們不善也不惡,不應受稱贊也不受責難。或者他們說:若非自願便不為罪。哲學家對人民法庭說這話,非對上帝的判斷說的。若說自然〔人性〕無罪惡,亦非更有智慧。在適當的地方, 我們不反對此陳述,但不應曲解它,來減少原罪。44並且此種觀念,在經院神學著作內出現,不合宜地將哲學及公民倫理與福音混雜。正如經常發生的,這些觀念存在學院內,並未保持純粹屬於學校,卻移至人民中間。45此種觀念流行著,培養人靠人力之信賴,蒙蔽基督恩典的知識,所以當路德欲表示原罪與人軟弱之大小時,他教導人內原罪之殘餘照其本性不為中立,需要基督的恩典和聖靈抑制它。

46經院神學家教導人以己力能順從上帝的誡命,這同時輕看罪及其刑罰,然而創世記卻描寫了原罪的另一刑罰。在那經文中,人性不但必受死和其他屬身體之不幸,也屬魔鬼之控制。因在那兒曾宣告可懼之判詞:「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為仇;你的後裔也彼此為仇」(創三15)。47人的缺欠和貪欲既為罪又為刑罰;死與其他屬身體之不幸,及魔鬼的暴虐,照精確意義是刑罰。人性被奴役,作了魔鬼的囚犯,惡魔以邪惡意見與異端迷惑人性,激起它犯各種罪。48人無基督的幫助,不能克服魔鬼,照樣我們不能用任何物品贖買自己脫離奴隸地位。49世界史本身表示魔鬼統治大權。誹謗與邪惡道理充滿世界,魔鬼以這些縛束迷住那在世人眼前為有智慧和義的人。在別的人心內,以致現出更粗魯的邪情。50上帝賜基督給我們,要祂兼擔負罪與刑罰,並毀滅魔鬼統治,罪和死;如是我們若不認識自己的惡,便不能知道祂的恩惠祝福。故此我們的傳道人在其教訓中曾強調這事。他們未曾引入什麼革新,而是陳述聖經及聖教父的教訓。

51我們相信,上面提及關於對敵所用那兒戲般無足輕重詭辯詆毀我們的條款必足使皇帝明白一切。我們知道我們的道理正確,且與普世教會相合。如果對敵再次開始爭辯,我們不缺回復他們以衛護真理的人才,因為在此種情形上,我們的對敵經常不明白自己所談何事。他們常自相矛盾,對原罪的正式原質或所稱缺乏的事均無邏輯且正確的解釋。我們方面,不願多言,和他們長期爭辯。我們以為以常用通俗的辭句提及聖教父的意見有價值,我們也順從它。

第三條 論基督
1對敵贊許我們的第三條,其中我們承認基督有兩性,即道接受了人性在祂位格之合一內;這同一位基督受苦而死,為將天父與我們和好;祂由死裡復活為管理、稱義、成聖信徒雲,如使徒信經和尼西亞信經所言。

第四條 論稱義
1在他們〔反駁文〕第四、五、六條內,及其後第二十條內,他們斥責我們所教導:人蒙罪的赦免,不因他們自己的功勞,乃白白因基督之故,藉著相信祂。他們斥責我們,兼為否認人因他們的功勞所蒙的赦免,並為斷言人藉著信領受罪的赦免,並藉著相信基督得稱為義。

2在此爭辯中,涉及基督教首要道理;若能正當地瞭解這稱義的道理,基督的尊榮必得尊為大而被光照,且為虔誠人良心帶來所需要的豐富安慰。所以我們請求皇帝溫和的聽完我們對此重要事項〔的道理〕。3我們的對敵既不明白罪之赦免,或信仰,或恩典,或義為何,所以他們悲慘不幸地混亂此道理,蒙蔽基督的榮耀與祝福,強奪基督提供給虔誠良心的安慰。4為證實我們的〔奧斯堡〕信條,並駁倒我們對敵的異議,我們要說些話作為開端,使兩種道理根本——對敵的和我們的——能被人認識。

5全聖經應分為此兩主要道理:律法與應許。在某些地方它提及律法。在其他處提供基督的應許;它作此事,也在應許彌賽亞必來,且應許罪的赦免、稱義、及因祂之故的永生,或在新約內,已來的基督應許罪的赦免、稱義、與永生。6在此討論中,所使用「律法」名詞,我們的意思是十條誡,無論在任何聖經章節內記載。因為我們暫且不提摩西的禮儀律和政治律。

7此兩道理之中,我們的對敵選擇了律法,用它來尋求罪的赦免和稱義。因為按某種程度,人之理性自然明白律法,因它有同樣的判斷記在內心。8可是十條誡不僅要求理性能按某樣式成功之外表行為。律法也要求理性所不能達到的其他行為,如: 真正敬畏上帝,真正愛上帝,真正向上帝禱告,真正堅信上帝聽允禱告,在臨終及一切患難中等候上帝的幫助。最後也需要臨終與一切患難中的順從,免卻我們試行逃避這些事,或當上帝加患難給他們時而轉離祂。

9在此點上經院神學家贊成哲學。如是只教導理性的義——即公民行為——並且堅持理性能不用聖靈而愛上帝勝於萬物。人的心意平安無事,不感覺上帝的忿怒與判斷時,他能幻想要愛上帝,並要因上帝之故行善。照此方式,經院神學家教導人,行其內之所有以賺罪之赦免,即:理性若因罪憂楚而抽出一件愛上帝的行動,或因上帝之故行善。10因著這觀點,自然地諂媚人,所以在教會里產生增加許多敬拜的形式,如修道許願和彌撒之妄用;常有某人按這觀點規定某種禮拜樣式或虔敬。11為支持增加〔人〕信靠此種行為,經院神學家宣稱:由需要——不更改次序的需要,非出於勉強——上帝施恩給照樣去作的人。

12在此觀點中,有許多邪惡異端,若欲一一述及,費時甚久。願有知識的讀者考慮。假若這事算是基督徒的義,那麼,哲學與基督的教訓有何區別呢?我們若藉這些選擇的行動配得罪的赦免,那麼為何需用基督?13倘若我們能藉著理性及其行為得稱為義,那麼,基督或重生有何需要?基於這些意見,事情討論到了極點,使許多人譏笑我們所教導的:人應尋求哲學之外的某些義。14我們聽說有些人在其禮拜講題內,將福音擱置一旁,解釋亞里士多德Aristotle的倫理。若對敵的觀念正確,這些便完全適當,因為亞氏論及自然的倫理寫得非常好,什麼也加不進去了。15我們看到,存在文書將基督某些教訓和蘇格拉底Socrates,哲諾Zeno,等相比較,好像基督來為將某種律法給予人,我們藉它賺得罪的赦免,不因祂的功勞白白領受赦免。16那麼,我們若接受對敵所教訓的:我們藉理性的行為配得赦罪和稱義,必與哲學或法利賽類及基督徒的義無區別。

17因不願完全不提及基督,我們的對敵便要求關於基督歷史的知識,主張祂替我們賺得一種確定的意向,或如他們所稱「開始的恩典」,認為是一種使我們更易於傾向愛上帝的性情。但他們所歸與此性情的事是顯然的,因他們幻想意志的行動在性情意向之前,與那些隨後行動的形式相同。他們幻想意志能愛上帝,但是此意志能激動它作得更自在。他們要我們用前行的功勞賺得此第一意向。然後要我們用律法的行為賺得此意向及永生的增加。18如是他們埋沒基督;人不應使祂為中保而相信因祂之故白白領受罪的赦免,與上帝和好,反而應夢想他們配得赦罪,藉自己在上帝面前遵守律法而算為義。他們〔要人〕如此行,雖然人絕不會完全遵守律法,理性只行某些外表行為,同時不敬畏上帝,又不真正相信上帝關切這事。他們雖討論這性情〔或意向〕,並且無信的義,亦不能享受,也不能瞭解上帝的愛。

19他們虛構適合的功勞與相當的功勞彼此之區別〔罪人為自己按其能力所行的,被界說為適合的功勞或一致(meritum congrui )。義人藉上帝恩典所能為自己或為別人作的,被界說為由於配得或應得的功勞(meritum condigni) 〕,如此無非兒戲,為免卻人認他們為完全的伯拉糾派者。假使上帝需要為適合的功勞施恩予人,他便不再有配得的功勞而是應得的功勞。 他們真是不知所云。他們幻想在有愛的性情以後,人能賺得應得的功勞,但他們要人懷疑,那性情是否真正存在。20人如何能知道,自己有適合的功勞或有應得的功勞呢?但這事完全是閒散者之創作;他們不知道罪的赦免如何成就,或上帝的判斷與良心恐怖驅逐靠行為的心。自嗚得意假冒為善的人,總是相信有應得的功勞,不在乎性情存在與否,因為人憑自然信賴自己的義。但是受恐怖的良心動搖且懷疑,尋求堆起別的行為以得平安。他們從不設想自己應得的功勞,所以若聽不到在律法教訓之外有白白的赦罪與信的義,他們要鹵莽地奔入失望里。

21我們的對敵如此只教導理性或律法的義,他們像猶太人一樣,望著摩西蒙上帕子的臉(出三十四30-35 ;林後三13)。在沾沾自喜假冒為善者的心內,以為他們遵守律法,他們產生僭越,即徒然倚賴行為,以及輕視基督的恩典。另一方面膽怯的良心,因疑惑的緣故,被迫至失望里,永不能感受信心為何,如何有效。最後他們完全失望。

22我們方面堅信:上帝要求理性的義。因上帝命令人當實踐十條誡所命令尊貴的行為,照加三:「律法是訓蒙的師傅,」 又提前一9 : 「律法是為不法的人……設立的。」因為上帝願欲這公民教管阻止非屬靈之人,祂為了保存這教管而施與法律、學問、教訓、政府,及刑罰。23理性能以己力,在某程度產生這義,雖然屢次藉其自然軟弱和魔鬼被淹沒,魔鬼逼它公開犯罪。24我們自願將應得的稱贊歸與此種理性的義;因我們敗壞的本性再無比這更大的良善,如亞里士多德正確地說:「不論是晚間的金星或清晨的啓明星,均無此義之美。」 上帝甚至以物質賞賜尊重它。雖然如此,此義不應以犧牲基督而受頌贊。

25我們藉自己的行為配得罪的赦免,這話是假的。

26人們因理性之義,在上帝面前算為義,這也是假話。

27理性能憑己力愛上帝過於萬物並遵守律法,真正敬畏祂,真正相信祂聽允禱告,在死亡及其他災患中自願順從祂,而不懷貪心,這也是假道。但理性能產生公民行為。28處在恩典地位之外,遵守上帝誡命的人,不是犯罪,這也是假話,污辱基督。

29我們的立場,不僅在聖經內,在教父著作中都有憑證。奧古斯丁反對伯拉糾派者Pelagians,而詳細堅持說:恩典不因我們的功勞而賜與。在「自然性與恩典」著作中說:「人若以自然的能力,同著自由意志的幫助,本身足以發現當如何行事,而以聖潔無罪的生活為人,那麼,‘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二21),因此也可以說:‘那十架討厭的地方就沒有了’(加五11)。30那麼,為何我自己也不大呼——是,我必呼喊並以基督徒的憂愁斥責他們——:‘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墮落了’(加五4);這是‘因為不知道上帝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從上帝的義了’(羅十3)。因為基督如何是‘律法的總結’,照樣祂也是人敗壞本性的救主 ,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四4)。」

31使徒約翰八36說:「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 。」因此理性不能釋放你們脫離罪或替我們賺得罪之赦免。又在約三5記著說:「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上帝的國。」我們若須藉聖靈重生,那麼,理性的義不把我們在上帝面前稱義,是未曾遵守律法。32羅三23說:「囚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他們缺少上帝的智慧和義,即承認榮耀祂的。羅八7、8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歡。」 33這些話十分清楚,不需要敏感的理解力,只需留意聆聽——使用奧古斯丁討論此事所用的話(Augustine, Grace and Free Will, 8, 19)。

若體貼肉體的心與上帝為仇,肉體即使正在行它的外表公民義或行為,也是犯罪。若不能服從上帝的律,它確實犯罪,甚至它所造成,在世人眼裡認為美好可贊的行為。34我們的對敵注意第二部誡命,它包含理性所瞭解的公民義。他們對此滿意,想是成全上帝的律法。同時,他們未注意到第一部,命令我們要愛上帝,確知上帝因我們的罪義怒,真正敬畏祂,相信祂聽見我們。可是若無聖靈,人心自滿的藐視上帝的判斷,或在刑罰中逃避恨惡祂的審判。35所以它不服從第一部的誡命。人生來便藐視上帝,疑惑祂含有恐嚇與應許的道。因此人們在無聖靈而行道德的事情時,亦真正犯了罪;因為他們同時懷著邪惡的心,並且(羅十四23): 「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此等人行這些事藐視上帝,如依彼古羅Epicurus不相信上帝顧念他、聽允他。此種藐視上帝的行為將似乎道德的行為敗壞了,因為上帝判斷人心。

36最後對敵很愚頑地寫著:處在永怒之下的人藉愛之誘出行動賺得罪的赦免,因為除非信先接受罪的赦免便不可能愛上帝。一顆實在感覺上帝忿怒的心若不知道是〔與上帝〕和睦, 便不能愛上帝。當祂恐嚇我們似乎將我們拋入永死裡時,人性不能使自己愛一位發怒、審判、刑罰人的上帝。37懶散的人夢想空言:一個負有死罪債的人能愛上帝過於萬物,因為他們自己感覺不到上帝的怒氣與判斷。但當在良心掙扎及爭鬥中,良心經驗到這些哲學空想是如何的徒然。38保羅說(羅四15): 「律法是惹動忿怒的。」他並不說:人藉律法賺得罪的赦免。因為律法常控告恐嚇人是非之心〔天良或良心〕。律法不稱人為義,因為一種藉律法受恐嚇的良心乃是逃避上帝的審判。39所以人倚賴藉律法及自己行為賺得罪的赦免,這就是異端。對於對敵所教導的律法或理性的義,我們已討論得很充分了。以後當解釋信之義的道理,這論題本身必迫使我們引證更多證據;也幫助我們反駁我們正考慮的對敵之錯誤。

40因之人不能靠他們自己的力量遵守律法,並且他們都處在罪過之下,必受永怒與死。因此故,律法不能釋放我們,或稱我們為義,但是赦罪的應許與稱義,乃因著基督而賜給我們。祂被賜為要替世人的罪成全補贖,又指定祂為中保與輓回祭。 41這應許不以我們的功勞為條件,而是白白的提供罪的赦免和稱義,如保羅所言(羅十一6 ):「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他在別處又說:「但如今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羅三21),就是說,罪的赦免白白的被提供。〔罪人〕與上帝和睦,不靠我們的功勞。42赦罪若靠我們的功勞,若和睦要靠律法,便無用了。因為我們既然不遵守律法,我們永遠得不到和睦的應許。所以保羅在羅四14推論:「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應許若以我們的功勞和我們總不遵守的律法為條件,應許便等於零。

43我們既然藉白白的應許獲得稱義,其結果是:我們不能使自己稱義。否則,何必需用應許呢?嚴格地說:福音是因基督赦罪稱義的應許。我們既然惟一藉信才能接受這應許,所以福音為宣講律法所未教導的信仰基督之義。44這不是律法的義。因為律法需要我們自己的行為及完美。但是應許因基督之故,將和睦白白的提供給由罪和死所壓迫的我們,不是靠行為,乃惟一藉信接受和睦。此信帶至上帝一顆倚賴心,不靠我們自己的功勞,惟一倚賴基督內之慈悲應許。45因此當人相信自己的罪因基督之故蒙了赦免,並相信上帝因基督與他和睦並對他懷喜悅的態度,此種個人的信心使人得獲罪的赦免,並稱他為義。在懊悔和良心的恐怖中,它〔信心〕安慰鼓勵我們的心。它如此使我們重生,賜聖靈給我們,使我們終能順從上帝的律法,愛祂,真正敬畏祂,確知祂聽允我們,並在一切患難中順從祂。 它〔信心〕抑制我們的情慾。46信心白白接受罪的赦免,對立上帝烈怒的,並非我們愛的功勞,而是基督、人的中保與輓回祭。這信仰是論及基督的真知識,它用祂的祝福重生我們的心,並行在我們遵守律法之前。47對敵教訓之中,對於此信心未敘及片紙只字。因此我們斥責對敵不宣講福音義,即信仰基督之義,卻教訓人律法的義。

何為稱人為義的信?
48我們對敵幻想信只是歷史性知識,並教導它能與死罪同存。因而他們不談論保羅屢次提及的信:人稱義,因為那些在上帝面前算為義的,不在死罪中生活。可是,稱人為義的信, 不僅是歷史性的知識,也是堅決接受上帝所提供赦罪稱義的應許。為要避免任何人想象,信僅是知識,所以我們加上有信心的意思,就是人願欲接受赦罪稱義應許的提供。

49決定此信與律法的義彼此之區別不難。信是接受上帝提供祝福之崇拜;律法之義乃將我們自己的功勞提供給上帝。上帝願意獲得人的崇拜,乃是藉信,就是我們從祂接受祂所應許提供的。

50保羅明白的指示:信不單是歷史性知識,也是堅決接受應許(羅四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因為他說,惟獨信能接受應許。因此他將應許和信連在一起。51我們若注意信經論赦罪之條款,更容易決定信是什麼。所以光只相信基督降生、受苦、復活尚不夠,必須加上此歷史的目的,即「罪之赦免。」其餘的〔真理〕須與此條款合成一整體,即:因基督之故,不因我們自己的功勞才有罪的赦免施與我們。52倘若我們的功勞能為罪補贖,何須為我們的罪獻上基督呢?

53討論到稱義之信,我們必須記著此三原質常連在一起:應許本身,應許是白白來的事實,及基督的功勞為補贖之代價。應許是藉信接受的;應許為白白的事實,排除我們的功勞,並指示惟獨以慈悲提供祝福;因我們的罪必須有一確實的輓回祭,基督的功勞是代價。54聖經內含有許多求憐憫的呼籲,聖教父屢次說,我們藉憐憫得救。我們須記著,每次提及憐憫,即需用接受憐憫應許之信心。55相似的,每次提到信仰時,我們也想到信的目的物,即所應許之慈悲。56因為信將我們稱義或拯救我們,不是因為它本身為善事,乃惟一因為它接受所應許的慈悲。

57此服事與崇拜在全〔舊約〕先知與詩篇書中特別得到稱贊。既使律法不教導白白赦罪,先祖知道那論到基督的應許:上帝有意,為祂的緣故赦免〔人類的〕罪。他們知道基督必作我們罪的代價,他們也知道我們的行為不能付出如此高的代價。因此他們藉信白白的領受了憐憫及赦罪,正如新約聖徒一樣。58 詩篇與先知書中,時常提及慈悲與信仰,乃屬於此道;譬如: 「主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詩百三3)。詩人在此承認罪,但不主張他自己有什麼功勞。他接著說:「但在你有赦免之恩」(四節)。在此他以倚賴上帝的慈悲安慰自己。他引證應許說:「我的心等候……仰望祂的話。我的心等候主」 即:因你應許了罪的赦免,我藉你的應許蒙維持。59因此故,先祖也得稱義,非藉律法〔所命令的行為〕,乃藉應許與信仰。 奇怪的是,我們的對敵,看到信心各處被頌贊為至高之崇拜時,便小看它很少提它,如詩五十15 :「並要在患難之日求告我, 我必搭救你;你也要榮耀我。」 60這就是上帝願人認識祂,崇拜祂的方式,即接受祂的祝福,並因祂的慈悲,不因我們自己的功勞領受。這是一切患難中最大的安慰,對敵輕視且毀謗信仰,並教導人:只有藉行為與功勞才得與上帝交往,於是取消此安慰。

相信基督稱人為義
61首先——為免人認為我們閒談歷史性知識——我們必須說明信如何〔產生〕有的。以後我們要表示信如何稱人為義,其意義為何,且要答復對敵之異議。

62路加福音末章(二十四47)基督發令,「奉祂的名傳悔改赦罪的道。」福音宣陳萬人在罪過下,只配受永怒與死。但因基督之故,這福音提供罪的赦免與稱義,兼藉信領受。傳悔改的道理,用其控告,恐嚇我們的良心致實在重大的懼怕。為這些懼怕,我們的心須再領受安慰。這事發生乃當他們相信基督之應許:即因祂之故我們才有罪的赦免。在此種恐怖中,此信帶來心意的平安,安慰我們,領受赦罪,稱義並復醒我們。因為這安慰是新而屬靈的生命。63這是坦白而明晰的,忠誠的〔信徒〕能抓住它,且有教會的見證。對敵在任何地方都不能說,聖靈是如何賜給人的。他們幻想聖禮ex opere operato 由於所行之善工,其施與不需領受者適當的態度,好似聖靈恩賜為較小的一件事。

64但我們正討論一種非閒暇思想的信仰,一種生來新生命在我們心中的信仰,且是聖靈的工作。故此它不能同著死罪一起存在,然而在它出現時,隨時帶來善果,下面我們將指出。65對於惡人的悔改或重生的樣式,我們還能說些什麼更簡單清楚的話呢?讓他們在這麼一大批作家之中〔關於彼得倫巴都格言Peter Lombard’s Sentences ,中古時代許多注釋家所討論〕,找到一個解釋格言,告訴我們人的重生如何成功。66當他們談論至愛之性質時,竟自以為人以善行配得到它。像今日的重洗禮派,他們否認它〔重生〕是藉道領受的。67可是,除藉道,我們不能與上帝交往或握住祂,因此稱義藉道成功,如保羅所言(羅一16):「福音是上帝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又(羅十17): 「信道是從聽道來的,」由此可證明信稱人為義。若稱義惟一藉道成功,道惟一藉信而領受,那麼,信使人為義。但我們另有其他更有效的辯論。68至此所言,我們有意表示重生的方式,及我們所討論之信的性質。

69現在我們要表示信稱人為義。第一、要提醒讀者,倘若必須堅持「基督是中保」的主題,然後即須衛護「信使人稱義」的主題。因為若不相信我們因祂之故得算為義,祂何以能在我們不用基督為中保時仍作我們的中保呢?但相信的意義乃是信賴基督的功勞,因了祂,上帝欲與我們和睦。70同樣的,我們若須衛護: 「基督的應許必須高超於律法,」的主題,我們就必須衛護「信使人稱義」的主題。因律法未教導罪的恩惠赦免。再者, 我們若不先領受聖靈,便不能遵守律法。因此,我們須堅持基督的應許是需要的。但這事只能藉信接受。所以誰若否認信使人稱義,無非是教導律法,廢除基督及聖福音。

71當我們說:信稱人為義時,也許有人以為是指信之開端,好像信是稱義之舉動的開端,或預備稱義。那麼,信便不是信,只是隨著來的行為,我們藉它成為上帝悅納的。72他們幻想信為此種開始,才受到至高的贊美。開始情形很重要,或照一般的說法:「開始為成功的一半」〔伯拉圖〕。照此可說,文法產生各藝術的老師,因為它為它們預備,縱然是他自己的藝術使每位人成為藝術家。談到信,我們不堅持此事〔剛才提到的 事〕,所堅持的是:因了基督,藉信本身,我們才真正被算為義,或在上帝面前蒙悅納。而且「蒙稱義」的意義是:使不義之人為義人或將他們重生,同時被宣稱或算為義。因為聖經用這兩種說法。因此我們先要指示惟獨信使不義的人作義人,如它〔信〕領受罪的赦免。

73那「惟」質詞得罪了一些人,雖然保羅曾說(羅三28) : 「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又(弗二 8、9): 「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又(羅三24): 「蒙上帝的恩典……白白稱義。「他們若不喜悅那「惟一」〔藉信〕的排除詞,讓他們從保羅的書信中除去其他的排除詞,如「白白,」 「不在乎遵行律法,」 「蒙上帝恩典,」等等,因為這些名詞也是排除詞。我們排除人有功勞的
主張,不排除聖道和聖禮,如對敵們毀謗性的主張。上面我們曾說:人的信藉聖道生出,我們至高地頌贊傳道職。74愛與善行必須也隨著信〔相信福音的人須行愛上帝愛人的善工〕。如是未排除善行,好像善行並不隨著信,可是人依賴愛或行為的功勞從稱義之舉中被排除。這道理我們將要明白地表示出。

我們惟一藉著信基督獲得罪的赦免
75我們認為對敵必贊同赦罪為稱義之舉中最需要的。因我們皆處於罪過之下。所以我們辯論如下:

76第一、照詩三十二1,罪的赦免與稱義相同:「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77我們獲得罪的赦免,惟一藉信基督,非藉愛,或因愛的行為,雖然愛是隨著信的。78因此我們惟一藉信稱義,稱義的意思為:使不義者為義或使他重生。

79如果我們知道赦罪如何成功,便容易敘述小前題。我們閒散的對敵詭辯赦罪與灌注恩惠是否是同一件事,而且對赦罪如何成功的問題,他們毫不討論。在罪之赦免里,必須在我們內心得勝罪的恐怖與永死,如保羅林前十五56、57所言:「死的毒鈎就是罪;罪的權勢就是律法。感謝上帝,使我們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勝。」就是說罪恐嚇良心;這事成就是藉著律法,因為律法顯示上帝對罪的忿怒。但是我們藉著基督得勝。如何得勝呢?藉著信,當我們以堅固之信任因基督之故所應許之慈悲安慰自己時。

80我們證明小前題如下:基督既被立為輓回祭,父藉祂與我們和好,我們就不能立我們自己的善工以息止上帝的忿怒。因為基督被接受為中保乃惟一藉〔人的〕信。所以當我們以信賴那因基督之故應許的慈悲安慰我們的心時,惟一藉信我們才獲得罪的赦免。81保羅在羅五2如此說:「我們又藉著祂,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天父〕的恩典中,」他加上「藉信」。我們如此得與天父和好,並在我們依賴因基督之故應許的慈悲而得著安慰時,便領受罪的赦免。我們的對敵自忖基督是中保和輓回祭,因為祂替我們賺得愛的意向。於是他們不願我們現今靠祂為中保。反而,好似基督完全被埋葬,他們幻想我們藉著我們自己的善工,藉之我們賺得此意向後,便藉此愛進入上帝面前。如此作,豈不是完全埋葬了基督,廢除了整個論信的道理呢? 另一方面,保羅教導:我們進入(就是得與上帝和睦)是藉著基督。並且為了表明此事如何成功,他加上:我們藉信得進入。所以,我們因基督之故領受罪的赦免。我們決不能將愛心與行為和上帝的烈怒相對立。

82第二、的確因基督輓回祭,罪過被赦免,照羅三25 :「上帝設立耶穌作輓回祭,」並且保羅加上:「藉著人的信。」如是在我們藉信領受在祂裡面所應許的慈悲,並將信與上帝的烈怒及審判對立時,這位輓回祭對我們甚有益。在來四14-16中記載相似的陳述:「我們既然有一位……大祭司……所以我們只管坦然無懼的來到施恩寶座前。」此陳述需要信心,請求我們親近上帝,不是倚靠自己的功勞,乃信賴基督大祭司長。

83第三、彼得在徒十43說:「眾先知也為祂作見證,說: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免。」他還能作比這更清楚的解釋嗎?他說:我們領受罪的赦免,藉著祂的名,即因祂之故;故此,不是因我們的功勞、懊悔、磨損、愛、崇拜、或善行。 他接著說:「當我們相信祂。」如是他需要信。除了以信之外,我們不能抓住基督的名。此外,他引證眾先知的同意,即實在是引用教會的威權。但我們要在後面講論悔改道理時,再討論這經文。

84第四、罪的赦免是一件因基督之故所應許的事。因此人只能藉信接受它,因為一件應許只能以信接受。羅四16保羅說:「所以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與一切後裔,」 好像說:「若本乎我們的功勞,應許必不確定而無用,因為我永不能決定是否配得足夠。」有經驗的人容易明白這事。因此保羅說(加三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里,使所應許的福因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在此經文中,他否認我們的任何功勞,因為他說眾人都有罪債,且交付罪。他隨著又加添,那赦罪與稱義的應許是恩賜,而且能夠藉信接受。這是保羅常重復的主要辯論(羅四16 ;加三18 ),是基於應許的性質。人不能自創或幻想什麼來駁倒保羅所辯論的。85所以虔誠人不可讓自己因這宣陳而轉變,應認為我們惟一藉信因基督之故才領受罪的赦免;在此道理裡面,他們有確定穩固的安慰對抗罪的恐怖、永死、與地獄之權勢(太十六18)。

86惟獨信稱人為義,因為我們領受罪的赦免及聖靈惟一藉信。與上帝和好的人得算為義,為上帝的兒女,不因他們自己的純潔,乃藉基督之故的憐憫,只要他們以信握住此憐憫。如是聖經證明我們藉信得算為義。所以我們欲加添明晰的見證,陳述信正是那使我們在上帝面前算為義的義。這並非因為信本身是配得的行為,乃因它接受上帝的應許說,祂因基督之故,願發慈悲與凡相信基督的人,並因為信心相信「上帝使基督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林前一30)。

87保羅特別在羅馬書信中討論這論題,陳述說:當我們相信上帝因基督之故與我們和好,我們便白白藉信稱義,在第三章他提出結論,包括全部討論的基本問題說:「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三28)。我們對敵解釋此話為關於利未禮儀律,但保羅是談論全律法,不僅提及禮儀。因為以後他引用十條誡:「你不可起貪心」(羅七7)。倘若道德律行為,賺得罪的赦免與稱義,即無需用基督和應許,保羅所說有關應許的一切事,均被推翻。那麼,他寫給以弗所人的信(二8)必定有錯誤,誤說我們白白得救,「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保羅也提及亞伯拉罕和大衛, 他們有上帝關於割禮的命令(羅四1-6)。倘若某種行為能稱人為義,這些有命令的行為更確實能夠使人稱義了。但是保羅乃討論全部律法,如奧古斯丁在他長篇講論「靈與字句」內合宜地堅持,其中他至末尾說:「既然照主所認為適合而施與我們的能力,考慮且討論這些事,我們結論人不藉良好生活的典章得稱為義,乃是藉著信靠耶穌基督。」

88並且,為免卻我們以為保羅不注意「信稱人為義」的陳述,所以他以長的討論加強堅振這陳述,在羅四章及以後一切書信中重述之。89在羅四4、5他說:「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他在此經文內清楚地說道,信本身被算為義。 所以上帝宣明信為義;他接著說,信是白白地被算為義,並否認說,稱義若為行為的報答,信就不能白白地被算為義。因此他也排除照道德律行為的功勞;因為我們若是藉著這些賺得在上帝面前稱義,在行為之外的信便不得被算為義。90以後(羅四9)保羅說:「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91在羅五1他說:「我們既因信稱義,就……得與上帝相和,」即是我們良心在上帝面前安靜喜樂。92並在羅十10 : 「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這是陳明信是心的義。93加二16 :「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律法的行為稱義。」弗二8、9 :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94約一 12、13 : 「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這等人不是從血氣生的,不是從情慾生的,也不是從人意生的,乃是從上帝生的。」 95約三14、15 :「摩西在曠野怎樣舉蛇,人子也必照樣被舉起來;叫一切信祂的,都得永生。」 96又約三17、18 :「因為上帝差祂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祂得救。」

97徒十三38、39 : 「所以弟兄們,你們當曉得,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還有什麼話能更清楚地描述基督的工作和稱義的事呢?他說,律法不使人稱義。基督被賜與,使我們相信是因祂稱義。他明確地否認律法能使人稱義。因此當我們相信上帝因基督的緣故與我們和好,就將我們算為義。98徒四11、12 : 「祂是你們匠人所棄的石頭,已成了房角的頭塊石頭。除祂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但是只有信心把持基督的名。因此我們得救,是藉依賴基督的名,不因我們的行為。「名」字在此經文內,是被提為拯救的因素。提及基督的名算是信賴祂的名,為我們救贖之原因或代價。99徒十五9 : 「又藉著信潔淨了他們的心。」因此,使徒所談的信並非無關緊要的知識,乃是一件領受聖靈並稱我們為義的事。

100哈二4 : 「惟義人因信得生。」作者在此經文中,先說:人藉相信上帝是慈悲的而為義;並且他解釋說,此信心喚醒人,產生內心之和平、喜樂、永生。

101賽五三11 : 「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但基督的知識是什麼呢?豈不為知道基督的祝福,即用福音向全世界傳播的應許呢?人認識這些祝福,便算是合宜真正相信基督,相信上帝必定成全因基督之故所應許的事。

102可是,聖經內有許多此種見證。有些經文教導律法;其他的經文是教導基督的應許,罪的赦免,及我們因基督之故恩惠地蒙悅納。

103在聖教父的著作中,含有類似的證據。安波羅修Ambrose寫信給某位愛任紐Irenaeas說:「但世界因律法附屬於祂;因為萬人被律法的誡命所控訴,而且無人能藉行律法的事而得稱為義,就是,人藉律法得知己罪,但不能解脫他的罪債。律法證明眾人之罪過,所以它好像對人有害,但是當主耶穌一來,祂赦免了眾人所不能逃脫的罪,藉著祂所流的血刪去了反對他們的債券(西二14)。這是保羅所說的:‘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那裡顯多,恩典(藉著耶穌)就更顯多了 ’(羅五 20)。因為全世界被附屬〔於罪〕後,祂除去全世界的罪,如約翰作證說(約一29):‘看哪,上帝的羔羊, 除去世人罪孽的!’那麼,既然無人藉行為得稱為義,所以惟願沒有人為自己的行為誇口。但義人得獲義為恩賜,因為他洗淨後蒙了恩而稱為義。信用基督的血將人釋放;因為‘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三十二1)。」 104這是安波羅修的話,顯然支持我們的立場;他否認人因行為稱義,並將稱義歸與信,藉基督的血釋放我們。105你若將關於〔倫巴都Lombard之〕主題〔Sentences〕堆起一切注釋家及其華麗的名稱——因為有些被稱為天使式「angelic」,其他被稱為靈巧的「subtle」,與駁不倒的「irrefutable」——你若讀它而重復讀它,所貢獻為瞭解保羅〔的書信〕較安波羅修以上的一句話少。

106奧古斯丁寫了許多同意的話反對伯拉糾派Pelagians. 在他「靈與字句」 The Spirit and the Letter中說:「因此律法之義被陳明給我們,叫那位遵守的人因它得生,使人藉認識自己的軟弱而來就那惟一稱人為義的上帝,非藉自己的力量,也不藉律法的字句,我們不能完全遵守,乃是借著信。人若不自己先為義,虔誠良善,即不能行一件善事;義卻惟一藉信獲得。」在此他明白地說:使人得救而成聖的惟一上帝, 藉信和好〔等於上帝與人按客觀,已成的和睦藉信歸與人〕,信也將我們在上帝面前稱為義。稍後奧氏說:「我們藉律法畏懼上帝,藉信向上帝懷盼望。但是那些懼怕刑罰的,恩典便隱藏;此懼怕勞苦的靈魂,藉信逃至上帝的慈悲內,使祂能賜所命令的。」在此他教導:我們的心受律法之恐怖,卻藉信領受安慰,且在試守律法以前,我們應領受慈悲。稍後,我們必引用幾句其他的陳述。

107令人驚奇的是:我們的對敵不受聖經許多證據的感動,這些經文明白的將稱義歸與信,並特別否認行為稱義。他們是否以為多次重述這些話是無理由的呢?108他們是否以為這些話是不知不覺由聖靈落下來呢? 109但是他們想起了一種詭辯以避免它們。他們說,這些經句當解釋為:指著「藉愛而作成的信,」即是他們若不因著愛,就不將稱義歸與信。果然,他們全然不將稱義歸與信,卻單單歸與愛,因為他們幻想信仰能同著死罪 共同存在。110其終點莫非為取消應許而回到律法?倘若信因著愛領受罪的赦免,那麼,赦罪之恩必時常不的確,因我們總不按應有的度量發揮愛心。其實,我們若不確知赦罪的恩,業已施與我們,我們便完全沒有愛心。我們對敵要求我們倚靠自己的愛心,而得赦罪與稱義,他們完全取消白白赦罪的福音。因為人若不相信罪的赦免是白白獲得的,即不會施愛,也不瞭解愛為何。

111我們也說:愛應隨著信,如保羅也說:「原來在基督耶穌里,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加五6)。112我們從其中不應以為:我們領受罪的赦免藉著倚賴這愛或因了這愛,正如我們不領受罪的赦免因其他隨著的行為。因為罪的赦免,惟一藉信領受——而我們所說的信是按這字真正的意義——因為應許只能藉信領受。113可是,聖經使用信字的真意是:領受應許者。114因信接受罪的赦免,並使我們與上帝和好,所以我們須在愛與遵守律法之先,因基督之故,藉此信得算為義,雖然必須有愛隨著。115這信並非閒散的知識,尤其不可與死罪同在一起;信釋放我們脫離死亡,安慰喚醒我們受恐怖的心,乃是聖靈的工作。116既是惟獨這信領受罪的赦免,並使我們蒙上帝悅納,並將聖靈帶來,應被稱為「使我們蒙上帝悅納之恩」,遠勝於愛,因為愛是信的結果。

117我們根據聖經和由聖經得來的辯論所表示的,明證我們惟一藉信,因基督之故,領受罪之赦免,且惟一藉信得稱為義,就是我們不義者成為義者與重生的人。118人易於知道瞭解,這信仰如何的必需,因為惟獨藉著信,我們才認識基督的工作,領受祂的祝福,且惟獨信為虔誠人預備一項的確堅穩的安慰。119並且需要教會內之宣揚,忠心人才能領受救贖之的確盼望。我們的對敵予人不良的指導,叫他們疑惑是否領受了罪的赦免。因 在臨終之時,對於那些未曾聽聞任何有關此信,及相信他們應當對領受赦罪懷疑的人,還能有什麼幫助呢?120再者,福音(即罪因基督之故白白的蒙赦免的應許)須保存在教會內。誰若不教導我們所討論的信仰,便是完全毀滅福音。121經院神學家關於此信未提一字。我們的對敵隨從他們並棄絕這信,未曾感覺如此行乃是摧毀白白赦罪完全的應許及基督之義。

愛與遵守律法
122對此我們的對敵反對我們的經文是:「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十九17),「行律法的稱義」(羅二13), 和許多類似關於律法和行為的經句。在回答這些以先,我們須說明,我們論及愛和遵守律法所相信的是什麼。

123先知記著(耶三十一33): 「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羅三31保羅說,信不廢了律法,更堅固律法。基督說(太十九17 ):「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又: 「我若沒有愛,就算不得什麼」(林前十三2 )。124這些和類似的經句斷言我們應開始更加遵守律法。我們不是討論禮儀律, 乃是十條誡道德律,關係人心的意念。125信既將聖靈帶來,也就當在我們心內產生屬靈的推動。先知指示這些推動是(耶三十一33): 「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我們藉信稱了義並重生,所以我們開始敬畏親愛上帝,禱吿並希望祂的幫助,感謝頌贊祂,並在患難中服從祂。那時我們也開始愛我們的鄰捨,因為我們的心有屬靈的聖推動。

126這事成就在我們稱了義重生,領受了聖靈以後。第一、不可能不信基督而遵守律法;不可能沒有聖靈而遵守律法。127但是聖靈藉信被領受,照保羅(加三14)說:「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128尤其是〔未悔改的〕人心焉能愛上帝,而同時知道祂在其可懼的忿怒中,以今時永遠的災難將我們淹沒呢?129我們不能愛上帝直等到藉信接受了祂的慈悲。只有這時候,祂才成了被愛的對象。

130雖然人稍微能行公民善行,就是律法外表的行為,但若沒有基督與聖靈,人心對上帝的推動——此乃屬神聖律法的本質——仍然不可能無聖靈;我們確曾說過而得到證明。131但是我們的對敵皆是優秀的神學家!他們重視第二部誡命〔論愛人〕和政治行為;對第一部〔論愛上帝〕誡命則毫不留意,好像它無關緊要,最好他們只需有外表的崇拜。他們完全忽略永遠的律法,遠超過受造者的感官與瞭解:「你當盡心愛主你的上帝」(申六5)。

132但基督被賜給我們,使我們能因祂的緣故領受赦罪的恩賜與聖靈,好在我們裡面產出永遠的義和新而永遠的生活。因此我們若未以信領受聖靈,就不能正當地遵守律法。保羅說,信不廢除律法,乃是支持它(羅三31),因為人只能在領受聖靈之後才遵守律法。133在林後三15-17他說:那遮蓋摩西之臉的帕子,若不藉領受聖靈的信,便不能移去。這正是他所說:「然而,直到今日,每逢頌讀摩西書的時候,帕子還在他們心上。但他們的心幾時歸向主,帕子就幾時除去了。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哪裡,哪裡就得以自由。」 134保羅提「帕子」的意思,就是人論及全律法的意見,無論是道德律或禮儀律;假冒為善的人認為:行外表和公民的義,能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並獻祭與禮儀 ex opere operato〔由於所行不在乎心意之好歹,外表之善事〕,使人在上帝面前稱義。135但這帕子由我們臉上移去,當上帝指出我們的不潔與罪惡之重大時,此異端被除去。只有這樣作,我們才看出我們距離遵守律法〔的德行〕有多遠。體認我們肉體之自嗚得意與冷淡,不敬畏不相信上帝天佑的照顧,反以為人之生死有一定的機緣by chance 。那時我們經驗到我們未曾相信上帝赦免罪過且聽允我們。但是當我們以信,藉聽福音論及罪的赦免得到安慰時,領受聖靈,我們才能正當地思想著上帝、敬畏祂、並相信祂。從此顯明:若無基督,無聖靈,我們就不能遵守律法。

136因此我們也堅持:律法之遵守應在我們心裡開始,且愈來愈增多。但是我們的意思是包括兩項原質,如:內面屬靈之推動與外面的善事。我們的對敵褻瀆地主張:我們方面說是不需要善行,然而我們非僅需要它們,也要表示如何能作出善事來。137結果,表示假冒為善者,企圖以自己的力量遵守律法,決不能完成他們所欲行的。138因為人本性太軟弱,自己的力量不足以堅決抵擋迷惑所有不藉信得享自由之人的魔鬼爭戰時,必需用基督的權柄。139我們知道,因基督之故我們有了一位恩惠的上帝和祂的應許。故此我們祈求聖靈管理保護我們,使我們不致於被欺騙而作錯事,也不被催逼干犯上帝的旨意。詩篇如此教導(詩六八18):「你擄掠仇敵,將恩賜給人。」基督克服魔鬼,將祂的應許及聖靈給我們,使我們同著上帝的幫助也能克服。約一書三8 :「上帝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

140再者,我們不僅教導律法如何被人遵守,也教導上帝喜悅我們遵守它——非因我們完全按照律法行事為人,乃因我們生活在基督里,稍後我們會解釋。141所以非常明顯:我們需要人行善。按事實來說,我們加添:信與愛上帝不可能分離,不論信如何小。因為我們藉著基督來到父那裡;領受了罪的赦免,才確知有恩惠的上帝,祂照顧我們,我們向祂呼籲,感謝祂,敬畏親愛祂。約翰在他的第一書信內教導(四19): 「我們愛」, 他說,「因為上帝先愛我們,」即因祂將祂的兒子賜給我們,並赦免我們的罪。142如是祂指示信是前行,愛隨後。況且,我們所講的信,在人悔改的行動內得其存在;即是,人良心感覺上帝因我們罪之忿怒,尋求赦罪與脫離罪之恐怖便現出信心。這信仰應在這些恐怖與別的痛苦中增長。143如是信不能在那些照肉體生活為人裡面存在,因為他們喜悅以私慾為樂,而且順從它。 因此保羅(羅八1)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里的,就不被定罪了。」羅八12、13他說:「我們並不是欠肉體的債,順從肉體活著。144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所以一個受恐怖而逃避罪的心,領受赦罪之信心,不存留在那些順從其私慾的,尤其不與死罪同存。

145我們對敵選擇了愛,它只是信的結果之一,他們教導說:愛稱人為義。從此明知他們僅教導律法。他們不教導:我們須先以信領受罪之赦免,且不教導:我們因著基督中保有一位恩惠的上帝。他們認為,這是因了我們的愛,雖然不說又說不出這愛之性質為何。他們主張遵守律法(編者按:完全遵守),雖然這榮耀獨屬於基督。146 他們反對上帝的判斷,依賴自己的行為,認為以功勞賺得恩典與永生。此種依賴實在邪惡且枉然。在此生活中,我們不能完全遵守律法,因我們非屬靈的本性時刻不斷地產生惡欲,雖然我們裡面的靈抵抗它們。

147可能有某人問:既然我們也贊許愛是聖靈的工作,並且它為義,因為它就是遵守律法,為何我們要否認它稱人為義呢? 對此,我們回答:第一、我們不藉著愛,或因愛而領受罪的赦免,而是因著基督,惟一藉信領受。148惟有信指望應許,以充分之保證相信上帝因基督不枉然死而赦免我們,〔惟獨信〕戰勝罪的恐怖及死亡。149若有人疑惑他的罪已經赦免了,即得罪基督,因為他自以為自己的罪比基督的死與應許大而強,雖然保羅說道:「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羅五20), 而恩典比罪更有力。150人若相信他獲得罪的赦免,是因為他的愛,便得罪基督,照上帝的判斷他必會發現此種信賴自己的義是邪惡空虛的。因此,信必須使人與上帝和睦並稱為義。151我們領受罪的赦免非藉律法其他德行或因這些德行(如忍耐、貞潔、 或順從政府等),即使這些德行必須隨著。正如我們完全不因著愛領受罪的赦免,雖然它也必須隨著。

152通俗的比喻說法稱為synecdoche舉隅法,我們有時在一片語上用來連結因果。基督在路七47中說:「她許多的罪都赦免了 ;因為她的愛多。」但祂接著解釋自己的話說:”你的信救了你」(五十節)。基督的意思並不是要說,那婦人藉她愛的行為賺得罪的赦免。153因此祂清楚地說:「你的信救了你。」可是信就是因上帝〔應許〕的話明白瞭解上帝白白的慈悲。倘有人否認這是信仰,他完全不瞭解信之本質。154並且此經文曾表明祂稱何事為「愛」。那婦人前來,相信她應由基督尋求罪的赦免。這是崇拜基督的最高方式。她不能再將〔比赦罪〕更大的事歸與基督。她從祂仰望罪的赦免,真正承認祂為彌賽亞。真正相信的意思是如此思想基督,用此種方法崇拜抓住祂,而且基督用那「愛」字,不是對那位女人,而是針對那法利賽人,因為基督將法利賽人整個的恭敬行動與婦人的行動相比。雖然他表現偉大聖人客人應受的外表禮貌,耶穌斥責那法利賽人不承認祂是彌賽亞。祂指點那婦人,稱贊她的恭敬,膏抹祂的行動與哭泣,這一切完全是承認信仰的標記:她希望從基督得著罪的赦免。這真正有力的榜樣感動基督責備那聰敏誠實而不相信的法利賽人,是有緣故的。祂控告他不恭敬,以婦人的好榜樣譴責他。一位無學問的婦人相信上帝,而一位律法博士卻不相信不接受彌賽亞,或從祂尋求罪的赦免與拯救!

155因此,祂如此頌贊她的整個敬拜行動,如聖經多處,將許多事情連在一句片語內。以後我們要討論類似的經文,如路十一,41: 「只要把裡面的施捨給人,凡物於你們就都潔淨了。」祂不但要求施捨,也要求信的義。祂同樣在此經文〔路七〕說:「她許多的罪都赦免了;因為她的愛多,」就是:因她真正以信和信的行動與標記崇拜我。祂概括全崇拜行動;同時祂教導:信為正當地接受罪的赦免,雖然應隨有愛、承認、及其他好的果實。祂的意思並非這些果實是用以賺取罪的赦免之代價或和解,使我們與上帝和好。

156我們所辯論者乃是一重要的論題:基督的尊榮及虔誠之心確定穩固的安慰——我們或應當信賴基督或依靠自己的善行。157我們若依賴自己的善行,便是強奪基督為中保與輓回祭的尊榮。在上帝的判斷中,我們必得知此種依賴是徒然的,我們的良心會陷入失望中。如果罪的赦免與和睦不白白因基督之故而來,乃因我們的愛而來,那麼,誰都不享有罪的赦免,必須遵守全律法〔才行〕,因為律法若仍能控告我們,便不使我們為義。158稱義是因基督之故的和睦。故此我們藉信稱義是顯然的,因我們的確惟藉信領受罪的赦免。

159我們現在要回答以上提到對敵之反對話。他們所說,愛即是遵守律法是對的,而順從律法必定是義。但是他們以為我們藉律法稱義就錯了。我們不藉律法稱義;我們領受罪之赦免與和睦是藉著信,因基督之故,不因愛或遵守律法之故。由此可結論:我們藉信靠基督稱義。

160當此遵守與順從律法被人完全做到時,便真是義;但在我們內面這義是軟弱不純潔的。所以〔此種義〕為了自己之故不使上帝喜悅接納它。161從我們已講的話里,明白知道稱義不只是我們更新的開始,乃是我們以後藉以蒙悅納的和睦。雖然如此,現在更明白證明此種開始遵守律法不稱人為義,因為〔上帝〕 接納它,惟因人的信。我們不應信賴我們在上帝面前因我們自己的完全與遵守律法而被算為義,但只因基督。

162的確如此,首先因基督在我們更新後,未停止作我們的中保。有人誤認為祂僅賺了「首開恩典」,其後我們使上帝喜悅,並以我們的遵守律法賺取永生。基督仍是中保。163我們須時常確信因祂的緣故有了一位恩惠的上帝,雖然並不配。保羅明白地教導這道(林前四4)說:「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他相信,是因基督之故藉信被算為義,是照著那陳述(詩三十二1;羅四7)說:「得赦免其過的有福。」這赦免常藉信領受。如是福音的義之歸與也是藉應許。因此義常藉信被領受;我們必須常堅持是藉信因基督之故才被算為義。164假使重生者以後應該相信他們因遵守律法而必蒙悅納,我們的良心如何能確知它能得上帝喜悅,因我們從未完全遵守律法呢?因此我們必須常回到應許那裡。165如此行須對我們的軟弱給予支持,且須堅信,我們是因基督之故才得算為義, 「有基督耶穌……現今在上帝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羅八34)。倘有人以為因他自己遵守律法,而不因基督的應許稱義蒙悅納,他便得罪這位大祭司長基督。人何以能撇開基督,我們的輓回祭與中保,而幻想自己在上帝面前是義的,真令人費解。

166再者,有長期辯論的必要嗎?全聖經和教會宣稱律法不能被人完全遵守。開始遵守律法,本身不使上帝喜悅,乃因信基督之故便使上帝喜悅。167若不這樣,律法常控告我們。誰充分親愛或敬畏上帝呢?誰的耐性足以忍受上帝給他的艱難呢?誰不屢屢懷疑歷史是由上帝策劃或是偶然發生的呢?誰不時常疑惑上帝是否聽允他的禱告呢?誰不時常因為壞人逼迫虔誠人而埋怨壞人的命運比虔誠人好呢?誰能達到他職業上的要求呢?168誰愛人如己呢?誰不受私慾試探呢?因此保羅說(羅七19) : 「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又(羅七25):「我以內心順服上帝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他在此明然的說是服事罪的律。大衛(詩百四三2 )說:「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即使這位服事上帝的僕人,祈求上帝免除祂的審判。又(詩三十二2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因此在我們現今的軟弱中常有可歸與我們的罪過;論此事,稍後他又說:「為此凡虔誠的人,都當趁你可尋找的時候禱告你」(詩三十二6 )。在此,他表示:即使虔誠的人,也必須祈求罪的赦免。

169不相信在肉體內的惡欲是罪的人比瞎子更壞,保羅論到他們(加五17)說:「因為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 170肉體不依賴上帝,只靠現時的東西;患難時仰望得人的幫助;甚至反抗上帝的旨意,逃避因上帝命令應受的痛苦;並且疑惑上帝的慈悲。我們內心的聖靈與此種感覺爭戰,欲壓制毀滅它們,賜給我們新的屬靈推動。171但後來我們要集合此論題的更多見證,雖然這些見證不僅在全聖經也在聖教父著作中皆顯著可見。

172奧古斯丁甚清楚地說:「人未曾遵守誡命〔的罪〕蒙赦免時,上帝的全誡命便被遵守了。」因此甚至在行善時,祂需要我們的信心,即為基督之故,我們蒙上帝喜悅,行為本身並不值得上帝喜悅。173安波羅修反對皮拉糾者寫著:「因此,當我們承認我們是罪人時,我們便是義;而且我們的義不在乎我們的功勞,而在乎上帝之慈悲。」 174所以開始遵守律法時,要確信因基督之故,我們才有一位恩惠的上帝。因慈悲僅能以信把持住,如我們多遍說的。175所以,當保羅說:律法藉信得堅固(羅三31),不應認為其意思為:僅藉信重生的人才領受聖靈,他們的推動與上帝之律法相合。更重要的,須加上:我們應認知我們離完全遵守律法尚有多遠。176因此不敢相信是因我們遵守律法,在上帝面前得算為義;我們的良心為要獲得平安之故,須在他處尋求稱義。若逃避上帝的審判,與祂不和,便不在祂面前為義。

177於是我們須結論:我們是藉信與上帝和好,因基督之故算為義的,不是因律法或因我們的善行。開始遵守律法,因人的信,使上帝喜悅;因著信,我們的不完全遵守律法的罪,便不歸與我們,雖然我們不潔的景象徹底驚駭了我們。178那麼,既然我們須在他處尋求稱義,我們的愛與行為不稱我們為義。當將基督的死與補贖遠置於我們的純潔之上——不錯,遠超過律法本身——基督的死與補贖被施予我們作為保證!因這補贖——不因我們遵守律法——我們才得有一位恩惠的上帝。

179保羅在加三13教導這事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這就是說,律法定眾人的罪,但基督藉著承受罪的刑罰,成為代替我們的祭祀,無罪的基督取消律法控告責難那些相信祂的人的權力,因祂自己才是他們的輓回祭,他們因為祂如今才被算為義。況且當他們被算為義時,律法不能控告或定他們的罪,雖然他們實際未曾完全遵守律法。西二10他寫出相同的結果:「你們在祂裡面也得了豐盛。」好似他在說:「你們雖仍舊與完全遵守律法隔得甚遠,你們罪過的遺跡仍不責難你們,因基督之故,我們藉信有堅穩的確的和睦,雖然罪惡仍附著在我們肉體上。」

180因祂的應許,因基督,上帝願欲對我們懷喜悅的心,稱我們為義,不因律法或我們的善行:這應許我們當時常放在眼前。在這應許上膽怯的良心應尋求和睦與稱義,以此應許維持自己,確知因基督及其應許,他們有位恩惠的上帝。如是,行為永不能使良心平安;惟獨應許能作這事。181故此,若我們在他處求取稱義與良心平安,而不在我們的愛心與行為處求取,愛心與行為就不稱人為義;它們仍是德行,符合律法的義,一定程度上它們完成了律法。按照這一程度,這順從律法的行為以律法的義使人為義。但是上帝悅納這些不完全的律法義,惟一是因著人的信。因此它不稱人為義;就是說:它不使人與上帝和睦,又不使人重生,且不使我們因它在上帝面前稱義。

182由此顯明我們在上帝面前惟一藉信稱義,因為惟一藉信,我們才領受罪的赦免,因基督之故與上帝和好,並且這和睦或稱義是因著基督所應許的一種福氣,非因律法。因此這和睦惟一藉信領受,雖然遵守律法隨著聖靈恩賜。

回復對敵之爭辯
183承認本問題之根本(即分辨律法與福音彼此之區別),便容易駁倒對敵之異議。他們引用律法和善行的經句,省略有關應許的經節。184我們要立即回答他們一切論律法的陳述:人不相信基督,便不能遵守律法,並且若公民行為不同著基督去作,便不使上帝喜悅。對稱贊行為,我們必須附加:信心是必需的,行為得稱贊乃因其為信之果實或見證。

185不明確而危險的問題帶來許多種類的解決。古代詩人的話真對:「不義之事,本身已病,智慧治之。」但對正確的問題,只用一兩種根本的解釋,便可糾正一切似乎領人跌倒的事。這是我們討論的事例。我剛才提到的規則,可解釋他們所引用關於律法與行為的經句。186因我們承認聖經有些地方介紹律法,有些地方又介紹福音,因基督之故,罪的赦免之白白應許。但他們以其否認信稱人為義,並以其道理:即我們領受罪的赦免與和睦,乃因我們的愛心和行為,我們的對敵簡直將此白白的應許廢棄。187若罪的赦免以我們的善行為條件,它便完全不的確,應許也必被取消。188因此我們請虔誠的人考慮〔福音〕的應許,並且教導他們關於白白的赦罪,且與上帝和睦的事,是藉著信基督而來。以後我們要加上律法的教訓。我們應分辨這兩種道理,如保羅所說(提後二15)。我們必須明白聖經將何歸與律法,並將什麼歸與福音之應許。因聖經稱贊行為的方式,不是移除白白的應許。

189我們當行善,因為上帝命令我們〔愛上帝愛人〕,並為要我們運用信心,給予見證,奉獻感謝。因這些原因基督徒必須行善。善行成功在部分未重生的肉體里,這肉體阻擋聖靈激發的事,以其污穢弄臟了它。因著信,它們〔基督徒的善行〕仍然為聖潔神聖工作,獻祭,並基督所管理的,祂用它向世界顯示祂的統治。因為在這些行為,祂使人心成聖,並壓制魔鬼。為將福音擺在人前,所以祂以能見的方式,將聖徒的見證與魔鬼的統治對立;在我們的軟弱里展示祂的力量。190使徒保羅,亞他那修 Athanasius,奧古斯丁等教會教師所受的危險,作的工作,證明的道理皆為聖工,是上帝喜悅的真正祭祀,並且是爭戰,基督用它克制魔鬼,並將他趕離信徒。191大衛之勞動戰爭及管理國家皆是聖工,真正祭祀,上帝保護有上帝之道的人對抗魔鬼的戰爭,使人所有論及上帝的知識,不完全從地上滅失。

192我們對於人所作至卑微的職業,與私人生活中的每種工作,也有同樣的感覺。基督用這些工作表示祂勝過魔鬼,正如哥林多人捐款賑濟人(林前十六1 )是聖工,獻祭,並為基督攻打魔鬼的戰爭,因後者決定不以任何事來榮耀上帝。193若輕視善工,如:承認道理,遭難,愛人的工作,抑制肉體,等於輕視基督統治人間的外表執行。我們願在此對報酬與功勞多加一言。194我們認為:報酬乃是應許給與忠心者之善行。我們認為:善行賺得功勞——非為得罪的赦免,恩典,或稱義(因我們惟藉信獲得這些),但為今生與來生其他屬物質與屬靈的賞賜,如保羅(林前三8)所言:「但將來各人要照自己的工夫,得自己的賞賜。」因此不同的勞動必有不同的賞賜。

195但是罪的赦免為眾人平等同樣〔每人同一度量〕的恩賜,正如基督是一位,它白白地被提供與凡相信他們的罪,因基督之故得蒙赦免的人。赦罪與稱義惟一藉信領受之,不因任何善工。196這事在人良心之恐怖上現出,因我們不能立任何自己的善工與上帝的烈怒相對立,如保羅明白地(羅五1)說:「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上帝相和,以信進入祂恩典中。」因為信使我們作上帝的兒女,也使我們與基督同為後嗣。因我們的善行賺不到使我們作上帝的兒女與基督同為後嗣的稱義,靠我們的善行賺不到永生。信獲得這事,因為信稱我們為義,並有一位恩惠的上帝。永生屬於稱了義者,是照經上所說: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八30)。

197保羅頌贊當孝敬父母的誡命,提及與誡命連結的賞賜(弗六2、3)。他的意思並不是說:順從父母的善工,將我們在上帝面前稱為義,而是說:在稱了義的人心中成了孝敬,便賺得其他更大的賞賜。198尚且上帝練習聖徒用不同的方式,且屢次推脫(或擱置)行為之義的賞賜。如是他們學習不靠自己的義,尋求上帝的旨意更甚於求賞賜,如約伯、基督、及其他聖徒可證明。許多詩篇將這道理教訓我們,對惡人的好運氣安慰我們,像詩三十七1:」不要……生出嫉妒。」耶穌說(太五10):「為義受逼迫的人有福了 ;因為天國是他們的。」 199此種稱贊無疑地感動忠心的信徒行善。200同時,悔改的道理被傳給惡人,因他們的行為是惡的,上帝的怒氣被啓示,警誡凡不肯悔改的人。201因此我們稱贊善行,需要行善,並指出許多應行善的原因。

保羅論及善行的教訓相同,他說:亞伯拉罕領受割禮不為稱義(羅四9-22)。他的稱義業已藉信成功,但加上割禮給他一個寫在身上的記號,藉以能提醒他並增長信心,並藉他的見證,在人前為其信作證,使得他們相信。202亞伯藉信獻上更可悅納的祭(來十一4 )。因為他藉信稱義,所獻的祭為上帝所喜悅——非為藉此善工賺罪的赦免和恩典,乃為運用他的信心,以向別人顯示,邀請他們來相信。

203善行應照此方式隨著信。但是那些不能相信,內心不能確知因基督之故有了白白赦罪並白白得有一位恩惠上帝的,他們將行為作為他用。這種人看見聖徒的善事時,便想象是人為的樣式,以為聖徒藉這些善工賺了恩典與赦罪。那時他受迷惑而效法他們,以為他藉類似的行為必賺得恩典與罪的赦免,息止上帝的怒氣,得獲稱義,都因這些善工。我們咒詛此關於善行的邪惡觀念。204第一、人將這些行為奉獻給上帝作為息止忿怒的, 代價與贖罪,遮蔽了基督的榮耀,如是將基督惟一應得的尊榮給予我們的善工。第二、他們在這些善事上,仍未尋得良心的平安,卻在真恐怖中堆積善事,以致最後失望,因為他們尋不到足夠純潔的善行。律法時時控告他們產生〔人的〕忿怒。第三、這種人總未認識上帝,因為在他們的怒氣中,他們逃避祂的審判,總不相信祂聽允他們〔的禱告〕。205但當人確知祂白白地赦罪並聽允我們時,信仰便將上帝存在的保證賜給我們。

206此論行為邪惡的觀念常附著在世上。外邦人有從先祖接受的祭祀。他們效法先祖的行為,而不保存他們的信仰,以為這些行為是能使上帝與他們和好的贖罪代價。207舊約時代的人效法這些祭祀,想因此有位恩惠的上帝,所講:ex opere operato 〔因外表行為〕。在此事上,我們看到先知們如何激烈地斥責人。詩五十8 : 「我並不因你的祭物責備你。」耶七22 : 「燔祭平安祭的事,我並沒有提說,也沒有吩咐他們。」此類經文未責難上帝確曾命令在國內表面舉行的祭祀,但他們咒詛那些拋棄信仰相信邪惡的人,以為藉這些行為,他們息止了上帝的怒氣。208因為任何行為均不能使良心平安,他們想出上帝誡命之外的新行為。以色列民看見先知在山上獻祭(撒上九12、13 ; 王上十八20下)。聖徒的榜樣,使那些盼望以類似行動獲恩的人效法他們。因此人們開始熱心效法這行動以賺取恩典、 義、與罪的赦免。但先知們在高處獻祭不是為以此行為賺取恩典與罪的赦免,但因他們在那些地方教導人,而如是給予他們信仰之證明。

209人們聽見亞伯拉罕呈獻他的兒子。所以他們殺了自己的兒子,要藉這殘忍痛苦的行為息止上帝的忿怒。但是亞伯拉罕獻上他的兒子的心思,不是以此行為作赦罪的代價,因此必得算為義。210如是在教會設立主的聖晚餐,以致,此記號如何將基督的應許提醒我們,照樣此記念可以堅固我們的信心,使我們公開承認信仰,宣講基督的祝福,如保羅(林前十一26) 說:「你們每逢如此行,是表明主的死。」但是我們對敵主張彌撒是一種善工,能ex opere operato〔因其表面被行出〕稱人為義,將那些請神父為他們貢獻彌撒內主身體的人之罪債和刑罰之重擔移出去,如迦百列比力Gabriel Biel所寫。

211安東尼(Anthony ),伯那德(Bernard ),多米尼克(Dominic),弗蘭西斯(Francis),等聖教父選擇某種生活為學習或為其他有益的練習。同時他們相信藉信,他們被算為義,且因基督有一位恩惠的上帝,不因他們自己屬靈的課程。但從此民眾效法教父的品行,而不效法他們的信仰,為要藉此種善工,賺得罪的赦免、恩典、和義。212他們不相信,是因基督輓回祭之故,白白領受這些恩賜。世界如此判斷一切善行,作為和解、息止上帝的忿怒,並為我們被算為義的代價。世界不相信基督是和解者〔與輓回祭〕,或我們白白藉信,因基督之故得算為義。但因為善行不能使良心平安,所以人常選其他的行為,揑造新的虔誠敬拜,新的許願,新的修道會,超過上帝的命令,希望找出某偉大工作,可與上帝的忿怒與審判相對立。 我們的對敵堅持這些論到善行的邪惡,非出自聖經之觀念。213 視我們人的行為能和解上帝的忿怒,並主張行為配得罪的赦免與恩惠,我們因行為在上帝面前被算為義,不因基督藉信稱義 ——這一切豈不是將基督為中保與輓回祭之尊榮剝奪了嗎?

214因此,我們相信並教導:必須行善,因我們開始遵守律法須隨著信心;但我們要將基督的尊榮歸與祂。我們在上帝面前被算為義,是因基督之故,藉著信。我們不被算為義因我們的行為沒有基督中保。藉行為我們不配得罪的赦免、恩典、與義,且不能將善工對抗上帝的義怒與判斷。我們的行為不能克服罪的恐怖,惟獨信能勝過它。惟有基督中保能對抗上帝的烈怒與審判。這是我們所相信教導的。215誰若相信其他的道理,便不給與基督應得的尊榮,因祂被立為輓回祭,藉著祂,我們才能接近天父。216我們現在討論我們用來與上帝非與人交往的義,用它〔義〕把握恩典與良心的平安。217良心除惟一藉信,不能在上帝面前尋得和平,良心藉信確知上帝因基督之故與我們和好,照著(羅五1)格言:「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與上帝相和。」因為稱義是一件惟一因了基督的白白應許的事,而因此它時時在上帝面前惟一藉信被領受。

218現在我們要回答對敵所引用的經文,以證明我們藉愛與善行稱義。他們引用林前十三2 :「我若有全備的信,卻沒有愛,我就算不得什麼。」他們以此自慶獲大勝。在全教會面前他們說:保羅斷言,惟獨信不稱人為義。219既是我們曾表示論愛與行為,我們所相信的是什麼,便很容易回答這事。在此經文中保羅需要愛。我們也需要它。上面我們曾說,我們應該更新並開始遵守律法,乃照(耶三十一33)的陳述:「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誰若拋棄愛,必不保存他的信心,無論這信多大,因為他不保存聖靈。220但是保羅在這經文內,不討論稱義的方式。他寫信給稱了義的人,他們需要催促結善果,免得失落聖靈。我們的對敵卻以顛倒的次序進行。221他們引用這句經文,內有保羅教導人關於善果,他們省略許多其他按系統討論稱義的方式。另外,對其他提到信的經文,他們常加以更正,如:這些經文應被瞭解為指著「藉愛心成之信心。」在此他們不加更正:我們需要信心,使我們因基督輓回祭者之故得算為義。如是我們對敵將基督從稱義之舉中排除,僅教導律法的義。但是我們還是回到保羅所說的話上吧。

222誰也不能由此〔林前十三2〕經文中吸出比愛必需更多的道理。我們贊同這話。不偷盜也是必需的。因為需要不偷盜,所以不偷盜稱人為義;這話必是理性方面的一種謬論;因為稱義不贊成某特別行動,而贊成整個人〔位格,person〕。因此,保羅此條經文未與我們相對立;只是對敵不該加上他們自己的奇想。他不說愛稱人為義,卻說:「我就算不得什麼」;就是:已消除了信,無論它原有多大。他不說愛得勝罪與死的恐怖;或我們能將我們的愛與上帝的怒氣審判相對立;或我們的愛使上帝的律法被圓滿的遵守;或我們藉自己的愛能親近上帝,且不需基督,人的輓回祭;或藉著我們的愛,我們領受所應許的罪的赦免——保羅不說這些事。他不相信愛稱人為義,因為我們稱義惟獨是在接受基督輓回祭,並相信上帝因祂的緣故施恩給我們。尤其是稱義不可夢想無基督、輓回祭。若基督是不必要的,用我們自己的愛便能克服死亡,並能不用輓回祭而親近上帝。223讓我們的對敵移除論基督的應許,讓他們廢棄福音吧!

224我們的對敵曲解了許多經文,他們將自己的意見念到經文內去,不從經文本身獲意義。我們若將他們自己加進去的解釋去掉,經文內便沒有難懂的了,他們不領會稱義為何及它如何發生的。在哥林多城〔基督徒〕稱義時,領受了許多最好的恩賜。通常,開始時他們非常熱心,以後他們中間起了紛爭,開始不愛好教師,如保羅所示。保羅為此責備他們,召呼他們重盡愛的本分。這些愛心上的行為雖然需要,但不可妄想我們在上帝面前稱義是藉著〔十條誡〕第二部〔論愛人〕的誡命,我們便用它來與人們交往,不特別與上帝交往。在稱義的事上,我們與上帝議事;祂〔因人罪〕的怒氣須被靜止,人的良心在祂面前須尋得平安。這一切的成就皆不藉第二部誡命。

225他們反駁:愛比信及望可取,因為保羅說(林前十三13) : 「其中最大的是愛。」所以可說:至大而首要的德行〔愛〕,當使人為義。226但保羅在這經文內特別討論愛鄰捨,並且他指出愛才是最大,因為它所結的果實最多。信與望惟與上帝交往,而愛對人有無窮的外表義務。雖然如此,我們與對敵承認愛上帝和人是最大的德行,因為偉大的誡命是:「你要……愛主,你的上帝」(太二十二27)。他們如何由此推論說愛稱人為義呢? 他們說,最大的德行是稱人為義。227但正如第一而至大的律法不稱人為義,律法最大的德行也不稱人為義。但是握住基督的德行稱人為義,將基督的功勞交予我們,藉之施與由上帝來的恩典與和平。這德行是信。正如我們屢次所說:信不僅是知識,而是願欲接受瞭解那在基督應許之內的事。228此種順從上帝,慾望領受所提供的應許,與愛的德行一樣為崇拜上帝。上帝願意我們相信祂,從祂接受祝福;祂宣講這事為真正崇拜。

229我們的對敵將稱義歸與愛,因為他們到處教導且需要律法的義。我們不能否認愛是律法的最高行為。人的智慧閱讀律法,在其中尋找義。如此大而有學問的經院神學家宣稱律法最高善工,將稱人為義的事歸與它。受人智慧的誘惑,他們未見摩西的真臉面,只看到他蒙著帕子的臉(林後三12),正像法利賽人,哲學家,與穆罕墨德回教徒一樣。230我們方面宣講福音的愚拙(林前三23),啓示另一種義,即因基督輓回祭,當我們相信,因基督之故上帝施恩給我們,我們被算為義。我們知道這教訓對理性與律法的判斷如何令人厭惡,並且律法論愛的教訓較合理;因為這是人的智慧。可是我們不以福音的愚拙為恥(羅一16)。我們因基督的榮耀辯護福音,求基督將聖靈的幫助施與我們,使福音明晰確切。

231我們的對敵在其反駁文中,也引入西三14的經文反對我們:「愛心,就是聯絡全德的。」從此經文他們辯稱:愛稱人為義,因為它使人完全。我們雖能給與許多關於完全的答復,我們要簡單地呈出保羅的意思。他明顯地討論愛鄰捨的愛。我們無權假定保羅必將在上帝面前稱義或完全性歸與第二部的誡命,而不歸與第一部。倘若愛使人完全,即不需用基督輓回祭。保羅永不允許將基督、輓回祭排除,所以此觀念離他的意圖很遠。232於是他不討論個人的完全,而討論教會中的交通。他說,愛是一種結合,將許多教會會員連絡為不斷的金鍊。相似的,在所有家庭和社會,應彼此扶助培養和諧,因為人們中間若不遮蓋饒恕某些錯誤,不可能保持安靜。同樣,保羅命令教會內應有愛,以保存和諧,若是需要,也當忍受弟兄的粗魯品行,原諒小錯誤,避免教會分裂為各種派別,及由此派別生出之恨惡、派系、異端。

233因為如果主教們加重擔於人民,或不顧他們的軟弱,便難免分裂和諧。當人們過於嚴厲判斷自己牧師的品行,或因小錯處輕視他們,然後尋求他種道理和牧師,於是紛爭由此而生。234他方面,完全性(即教會正直)得保存,乃在強壯者容忍軟弱者,人民以善意解釋牧師之過錯,主教注意到人民之軟弱時。235聖人〔sages〕所著之書,滿含公道之命令,即在平日生活中,我們為彼此和平之故,應容忍許多事情。保羅經常在此經文中和他處屢次命令這事。當對敵基於「完全」 一詞辯論愛稱人為義,保羅討論教會內之聯合與和平時,就不合理。安波羅修解釋此經文如:「正如一棟房屋之完全,乃是在它各部分都正式連合的時候」。

236況且,我們對敵未顯出仁愛,他們盡講愛卻總不表示出來。他們現在作什麼?是在破壞教會。他們用血寫法律,請這位最寬大的皇帝公佈。甚至暗示不贊成這些公開的妄用,便要屠殺神甫及其他好人。這一切行為與他們稱贊愛的話不一致;如果對敵按著這些稱贊行事為人,必為教會及國家帶來和平。倘若我們對敵不如此苦苦的堅持某些對虔誠無價值的傳統——這些傳統大多未經遵從,甚至也不被那些極猛烈地為它們辯護的人遵從——這些喧囂必漸衰敗。他們為自己易尋赦免,不為別人尋找,如詩人寫著:「我赦免我自己,梅紐斯Maenius言」 〔Horace霍勒斯,主前65-8年〕。237但這事完全與那些由保羅所背誦愛的頌贊不同;他們毫不通曉,像牆壁發起回聲。

238他們引用彼得的陳述(彼前四8 ): 「愛能遮掩許多的罪。」顯然彼得也在此經文中討論〔信徒〕對鄰捨的愛,因為他將這陳述與彼此相愛的命令連結。任何使徒不會想到我們的愛勝過罪與死亡;或代替基督中保,愛作我們與上帝和好的輓回祭;或在基督中保之外,愛是義。因即使有此種愛,必是律法的義,不屬福音的愛,福音應許和睦與義,只要我們相信天父因基督輓回祭之故施恩給我們,基督的功勞便施予我們。239因此彼得在其書信前一點(彼前二4、5)命令我們來就基督,在基督里建造起來,又接著說(彼前二6 ):「信靠祂的人,必不至於羞愧。」當上帝審判控告我們時,我們的愛不將我們從羞恥中釋放出來,但是相信基督的心在一切恐懼中釋放我們,因為我們知道因基督的緣故,我們享有赦免。

240再者,此論愛的陳述取自箴言(十12): 「恨能挑啓爭端;愛能遮掩一切過錯。」 241此經文所教訓的正與保羅西三13陳述所教訓的一樣,即倘有紛爭產生,當以平靜忍耐解決之。它說,紛爭因恨而生,我們常見最無關緊要的衝突引起最大的悲劇。242該猶該撒與龐培(Gaius Caesar and Pompey )生起某較小的意見不合,倘若一方面稍微向他方退讓,不必發生公民戰爭。當每方讓於仇恨的時候,從無意義的問題中就現出較大騷動。由於傳教師〔牧師、主教、教皇〕彼此仇視,才生出教會許多異端。所以這經文不提個人的罪,只提他人的,它說:「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即他人之罪,且人們之間彼此得罪。雖然發生這些罪過,愛心遮掩它們,赦免它們,向人退讓,不步往律法之極端〔以至無愛心〕。

彼得的意思並非:愛配得有關上帝的赦罪;愛代替基督中保作我們的輓回祭;或它使人重生且得稱為義。他的意思是: 愛在人倫上〔眾人與交通〕不脾氣乖張,殘酷無情,或難平息;它遮掩朋友的一些過錯;對他人觸怒人的行動予以善意的解釋,如普通箴言說:「應知道,卻不恨朋友的禮貌(或「舉止,」英文Manner。)」 243使徒們常提及愛的本分,哲學家稱「寬」 leniency,不是無緣故的。此德行對保存家庭之平靜是必要的,牧師與教會若不寬恕許多事情,不能保持平靜。

244他們引用雅各之書信經文:「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二24)。有人認為再無其他的經文比此更反對我們的立場了,但是我們的答復既簡且明。假設我們的對敵不將他們對行為功勞的意見念入此經文里,那麼雅各的話並無麻煩。無論何處提及行為,對敵便虛偽地加添其邪惡意見:我們藉善行賺得罪的赦免;並說,善行為輓回祭和代價,使上帝與我們和好;而且善行克服罪過死亡的恐怖;又,善行因其固有之佳美,在上帝面前被悅納;我們不需用慈悲與基督輓回祭。這一切沒有一件進入雅各的心,而對敵卻藉口堅持是雅各的意思。

245第一、我們須注意:此經文反對我們對敵遠勝我們。他們教導人藉愛和行為稱義,但不說任何我們握拿基督輓回祭的信仰。他們不僅在陳述及著作內咒詛這信仰,也試以刀和拷問塗抹它。雅各的教訓何其良善啊!因為他不省略信,也不高舉愛勝於它,反而保存它,免卻基督,那輓回祭被排除在稱義之外。保羅正如是在陳述基督徒生活總論(提前一5 )內包括信與愛:「但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純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

246第二、此〔雅二24〕經文之上下文證明在此討論之行為就是那些隨著信的行為,其行為又表示信心不是死的,乃在人心內活動。雅各並非認為我們以善行賺得恩典和赦罪。他討論稱義之人的行為,即那些已與上帝和好而蒙悅納,且獲得罪之赦免的人。因此,我們對敵由此經文辯論雅各所教導的是:以善行賺得恩典與罪的赦免,並且我們藉自己的行為能親近上帝,不需用基督輓回祭,這是假論證。

247第三、雅各剛說重生藉福音成全。他(雅一18)說:「祂按自己的旨意,用真道生了我們,叫我們在祂所造的萬物中,好像初熟的果子。」當他說:我們曾藉福音重生,原是教導: 我們藉信重生稱義。因為惟獨信,在將信與罪的恐怖和死亡對立時接受基督的應許。如是,雅各並不認為我們藉行為重生。

248由此明知,雅各並不反對我們,他將死信與活信都分辨出來,咒詛閒散自滿,夢想有信心,但並沒有的人。249他說:不產生善行的信是死的,當它生出善事來便是活的。我們曾充分表示我們對信的意義的看法。我們不談閒散無聊的知識,如鬼神也有的,但談抵抗良心所受恐怖之信,並鼓勵安慰害怕的心。250此種信心並非我們對敵所想象的容易事;它也不是人的力量所能成的,而是神聖的能力使我們活過來,使我們能克服死與魔鬼。正如保羅說的:信藉上帝的力量是有效力並得勝死(西二12): 「你們……與祂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祂從死裡復活上帝的功用。」這信既然是新生命,它必須產生新的動力與新行為。照此,雅各正確地否認我們藉無善行的信得稱為義。251當他說,我們藉信與行為稱義,他的意思決非:我們藉行為重生。他也不說,我們息止天怒的工作,一部分歸基督,一部分歸我們的善行。他也不描寫稱義的方式,僅描寫已稱義而重生義人的性質。

252在此處「稱義」之意思,不是惡人成義,而惡人宣告為義,是按法庭的方式,正如經句(羅二13)所言:「行律法的稱義。」既然這些話「行律法的稱義」不含有什麼與我們立場相反的事,所以我們按同樣的意義堅持雅各的話:「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因為有信心與善行的人一定被宣為義。如以上所言聖徒善行是義的,上帝因〔人的〕信喜悅它。雅各僅傳信產生的善工,如他論亞伯拉罕(二22):「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其意思可說:「行律法的稱義」;即上帝將那些誠心相信祂,以後結善果的宣告為義;上帝喜悅這些善行是因人的信,而因此為遵守律法。253這些話很簡單,且不含錯誤,但我們對敵曲解它,將自己邪惡的意見念入經文。所提的經文不保證下列結論:行為賺得罪的赦免;行為使人心重生;行為息止上帝為罪之忿怒;行為雖無〔出自信〕基督輓回祭,仍是上帝所喜悅的;行為不需用輓回祭基督。雅各未提這些結論中任何一條,而我們的對敵從他的話無恥地推論。

254也有些別的聖經述語被用來反對我們。路六37 :「你們饒恕人,就必蒙饒恕。」賽五八7、9 : 「要把你的餅,分給飢餓的人……那時你求告,主應允。」但四27 : 「以施行公義斷絕罪過。」太五3 : 「虛心的人有福了 ;因為天國是他們的。」 255又(7節):「憐恤人的人有福了 ;因為他們必蒙憐恤。」可是,若我們的對敵不加上一些虛假的道入內,這些經句並沒有絲毫反對我們的意思。它們含兩種原質:一、是宣告律法或悔改之道理,咒詛違犯的人,並命令他們行善。其二、 是那加添的應許。這些話不加添說不用信心而得罪的赦免,或這些行為本身是輓回祭。

256當傳講律法時,有兩件事須時常放在心內:第一、我們若未藉信仰基督重生,就不能遵守律法,如基督(約十五5 )說:「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第二、雖然人最多能行些外表善事,但此(來十一6 )普遍的陳述須得准許解釋全律法:「人非有信,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悅。」我們須守福音之應許,即藉基督我們有了親近天父的福氣(羅五2)。257顯然我們不藉〔遵守〕律法稱義。不然,若傳揚律法本身便已足夠,何必需用基督與福音呢?如此看先在傳悔改的道理時,傳講律法定人罪的道,是不夠的。因為律法使人發怒;它僅控告人;僅恐嚇人的良心。除非他們聽上帝的聲音,上帝清楚地應許罪的赦免,人的良心不能尋得平安。因此需加上福音的應許,即因基督之故罪被赦免了,人藉信仰基督獲得罪的赦免。我們的對敵從勸人悔改的講題中排除福音,他們應被視為褻瀆基督。

258這事在以賽亞先知所講悔改的道理上顯出:「要止住作惡, 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辯屈。耶和華說:你們來,我們彼此辯論;你們的罪雖像朱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賽一16-18)。先知如此催促人悔改並加上應許。在此種陳述中僅重視 「解救受欺壓的,為孤兒伸冤」的話,原即愚頑。先知開始時 便說:「要停止作惡」,是斥責不虔誠心並需要信心。先知未曾說藉這些行為——「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就能ex opere operato〔因外表行為〕賺得罪的赦免,但他命令這些行為,因為新生命需要它。同時他要人藉信領受罪的赦免,於是他加上應許。

259我們須按同樣方式解釋一切類似的經文。基督傳講悔改的道理時,說:「你們要饒恕人」(路六27),祂便加上應許:「你們必蒙饒恕。」祂未說,當我們饒恕人,這事便ex opere operato〔由於外表這樣行〕賺得罪的赦免,但祂要求一種的確需要的新生活。同時,祂要人以信心領受罪的赦免。類似的,當以賽亞說(賽五八7):「把你的餅分給飢餓的人,」他需要新生活。尤其是以賽亞不僅提及此一善事,還特別提到悔改,如經文所指明;同時他願欲人藉信心領受罪的赦免。260因為,地獄的權勢都不勝過它(太十六18),傳悔改道理時,僅講律法的確不夠,因為律法使人懷怒氣,並不住地控告人。必須加上福音,就是:我們若相信,我們的罪因基督之故得蒙赦免,那時赦罪之恩即施予我們。否則,何必需要基督,何必需用福音呢?我們應時時保存此重要教訓。照此,我們能反對那些棄絕基督,毀滅福音,惡意地曲解聖經,以適合人為學理:我們藉自己的行為能購買赦罪的人。

261如是在但以理先知講題內(四24)需用人的信心。但以理的意思非僅是說:王應賑濟人,卻包括悔改全部,他說:「以憐憫窮人除掉罪孽,」就是:當以改變你的心腸與行為贖你的罪。此乃以信心為前提。但以理曾向王宣述許多事情,關於以色列民的一位上帝,改正他不僅要賑濟人,更要使他有信心。因為有了王佳美的承認以色列的上帝:「沒有別的神能這樣施行拯救 」(但三29)。但以理的講題包含兩部分。第一部分,論新生活及其行為的教訓。第二部分,但以理應許給王罪之赦免。這赦罪應許非宣講律法,乃真正預言的、屬福音的聲音,但以理一定要人以信領受它。262但以理知道基督內罪之赦免不只應許給以色列民,乃是給萬民。不然,他不能將罪的赦免應許給王。一個人應有上帝極確定的道,特別當受罪的恐怖時,為學習知道上帝的旨意,即祂再不發怒了。但以理用自己的語言更明白地講論整個悔改舉動,並帶有應許:「以施行公義贖己罪過,以憐憫窮人除掉罪孽。」這些話討論悔改的全部範圍。它們命令他成義,以後行善,為窮苦人維護公義,如王之職責。

263義是人心內之信仰。罪孽藉悔改得贖,就是我們〔應盡〕的義務或罪債被除去,因為上帝赦免懊悔的人,如結十八21、 22所記。我們不可由此理論:上帝赦罪是因隨著的善行或賑濟,而是因祂的應許才赦免那握牢應許的人。他們若不真正相信,並以信克服罪與死,便不接受此應許。他們如此重生, 結出與悔改相稱之果實,如施洗約翰(太三8 )所說。因而加上應許(但四27): 「以施行公義斷絕罪過。」 「Behold, there will be a healing of your offenses.」

264對此,耶柔米加上一無關的質詞表示疑惑,在他的注釋中更無權主張:罪之赦免是不確定的。我們要牢記福音的確應許罪之赦免。我們若否認罪之赦免確實由應許賜給,便是明然消除福音。因此,我們要在此經文解釋內摒除耶柔米的意見,雖然 「斷絕」一詞〔拉丁文譯為:「救贖」〕內面含有應許之意義。它表明赦罪是可能的,罪能被救贖,能移除責任與罪債,息止上帝的怒氣。我們的對敵在各處均省略應許,只注意到誡命,加上罪的赦免在乎人行為的理論。經文未曾說這事,反而需要信仰。何處有應許,何處需要信。惟獨人的信心能接受〔上帝的〕應許。

265行為在人的眼裡印象極深。人的理性自然地欽佩它們;因理性僅注意行為,不注意亦不明白信心,理性夢想這些行為的功勞帶來罪的赦免與稱義。此種屬律法的意見,自然而然地附著人的心意,我們若不領受神聖的教訓,就不能逐出此種意見。266人的心意須轉離此種屬肉體的意見,歸於上帝的道〔領受教訓〕。 我們看到有福音與基督的應許提供我們。當傳講律法並勸人行善時,我們不可拒絕基督的應許。我們須先握牢應許,使我們能行善,使上帝能喜悅它,如基督所說(約十五5 ): 「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如果但以理是說:「應以悔改救贖你們的罪,」我們的對敵必會省去此經節。他用別的話說明同樣的思想,所以對敵立刻曲解他的話,將它作為恩典與信仰相反的教訓,同時但以理最欲強調的是包括信心。

267我們回答但以理的話便是:他既是傳揚悔改的道理,他不僅是教導行為,也同時講信仰,如經文的敘述所表示。第二、因為但以理明確地陳述應許,他需要信心,即相信上帝白白赦免人的罪。他雖然提到行為連著悔改,因此,但以理不說我們藉這些行為賺得罪的赦免。但以理不只討論免除刑罰,因為除非人的心先領受罪債之赦免,即是徒然尋求免除刑罰。268假若我們的對敵瞭解但以理的話僅是指免除刑罰,那麼,經文並不證明任何反對我們的事,因為他們必贊成,先有不靠行為之赦罪與稱義。我們自願贊成,以後那管教我們的刑罰,藉著我們的禱告與善行,確因我們完全的悔改而減輕,照著聖經的話說:「我們若是先分辨自己,就不至於受審」(林十一31);「你若歸回,我就將你再帶來」(耶十五19);「你們要轉向我,我就轉向你們」(亞一3); 「並要在患難之日求告我;我必搭救你;你也要榮耀我」(詩五十15)。

269因此,每當稱贊善行宣講律法時,我們須牢記下列規則:人若不相信基督,不能遵守律法——正如祂自己說:「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約十五5 ) ——並「人非有信,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悅」(來十一6)。律法的教訓必不欲取消基督輓回祭的福音。我們的對敵,那些法利賽人,解釋律法的方式是將基督之榮耀歸與人的行為,把行為作輓回祭,賺取罪的赦免。其結果是:上帝喜悅行為,是因著人的信心,既是離了基督輓回祭,行為不是上帝所喜悅的。「我們又藉著祂,因信得進入」天父之〔恩典〕(羅五2),不是藉著離了基督中保行為。

270 「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十九17),此陳述我們應認知:誰也不能離了基督遵守誡命或使上帝喜悅。所以十條誡第一條如此說:「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悲,直到千代」(出二十6),說明律法最充足之應許。但若離了基督,無人遵守這律法。律法時常控告不完全遵守律法的良心,良心因此受恐嚇,逃避律法的判斷與刑罰,「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羅四15)。但是人一聽到上帝因基督之故與我們和睦,便遵守律法,雖然我們不能完全遵守。人的信接受了基督中保,人的心便平安,開始愛上帝,遵守律法。人心知道,現今上帝因基督之故喜悅他,雖然他的開始遵守律法,尚不純潔,離完全遵守甚遠。271我們對宣講悔改道理的看法要照此。經院神學家在討論悔改的道理時,縱然未曾提及什麼有關信的話,而我們認為對敵中沒有人如此狂於否認所宣講的解罪就是福音。人們應以信接受解罪〔等於赦罪〕,使受恐怖的良心得愉快。

272因為悔改的道理不但要求人之新善行,也應許罪的赦免,所以它需要信。惟獨信能接受罪的赦免。在那些教導人認罪赦罪penitence的經文內,我們該明白是需要信,不僅需要善行,如太六14所說:「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在此經文中,需要善行〔饒恕〕並加上赦罪的應許,不是憑依善行〔蒙赦免〕,乃藉著人的信憑依基督。聖經多處如此作證。273徒十43: 「眾先知也為祂作見證說,凡信祂的,必因祂的名,得蒙赦罪。」約一書二12 :「你們的罪藉著主名得了赦免。」弗一7 : 「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 274何必背誦經句呢?這是福音本質的宣講:我們藉信獲得罪的赦免,因著基督,不因我們的行為。 我們對敵試行以曲解那些教訓律法與善行的經句,停止福音的宣講。我們教導認罪赦罪的道理時,真需要提及當行的善行,因為一定需要新生活;但對此點我們對敵惡意地堅持,藉著此種行為,我們賺得罪的赦免或稱義。

275基督仍然時常將赦罪的應許與善行連在一起講。祂的意思不是說,善行是輓回祭——因善行隨著〔人與上帝〕和睦的事——但祂因兩種原因作這事。一、善果必需隨著,如是警告人關於認罪而蒙赦免penitence的事,說:若善行不隨著〔認罪解罪禮〕,便是假冒為善的。第二、對此重大的應許, 我們需用外表的記號,因為受恐怖的良心需要豐富的安慰。276譬如,洗禮與主晚餐為時常勸勉人的記號,使人愉快,堅振受恐怖的心,使他們更堅穩地相信他們的罪已赦免了。這同樣的應許在善行內描畫出,催促我們更堅定地相信。那些未行善者,不喚醒自己相信,卻輕視這些應許。忠心者歡迎應許,喜歡享有這大應許的記號及見證。因而他們自習這些記號與見證。正如主的晚餐無信心,不ex opere operato由於外表行為稱人為義,照樣,賑濟人也不ex opere operato,無信心的稱人為義。

277土比〔偽經書〕四11亦應按同一方式講解:「賑濟能使人脫離一切罪和死。」我們不必說,這是修辭的誇張法;但應當如是瞭解之,免卻將基督的榮耀奪去,因基督的特權是使人脫離罪與死。我們轉回來討論規則:不講基督,律法的教訓便為無價值的。278如是上帝喜悅那在稱義或和好之後的賑濟,不喜悅於稱義前行的賑濟。因此賑濟不ex opere operato由於所行之善,釋放人脫離罪與死。正如我們以前說明關於認罪赦罪禮我們須同時考慮信心與其結果,所以在此我們指賑濟是說,人生活全然的更新拯救人。賑濟為接受罪的赦免、克服死亡的信心運用,藉之信仰日漸剛強。我們也贊成賑濟賺得許多神聖祝福,使刑罰減輕,為我們賺得罪與死的危險中之衛護,如我們稍前論普通認罪解罪禮所講的。

279整個土比書陳述表示:在賑濟之前需用信心:「當一生想到上帝」(四5 ),稍後說:「當時常感謝上帝,求祂指引你的路」(四19)。這行動正屬我們所討論的那種信仰,即一種相信上帝因祂的慈悲與世人和睦的信仰,此種信願欲人稱義、 成聖、由上帝所統治。280但我們聰明的對敵選出任意竄改的語句欺騙無經驗的人。以後加添他們自己的意見。所以需要考慮經句之上下文,因按普通規則辯論時判斷或回答某單獨經文而不注意全律法,是不適當的。按經文之上下文考慮時,他們對自己的解釋便要屢次讓步了。

281路十一41的經文也按任意竄改方式被引用:「只要把裡面的施捨給人,凡物於你們就都潔淨了。」我們的對敵必定耳聾了。我們一再地說基督的福音須加於律法的宣講內,即為基督的緣故,上帝喜悅信徒的善行。並且他們在各處排除基督,教導我們以律法的善行賺得稱義。查考全經文可知道需要信心。282 基督斥責法利賽人,因為他們認為藉著屢次守潔淨的禮,即在上帝面前稱了義。某位教皇——我不確知是那一位——正這樣說:若用水加鹽撒在人身上「能使人們成聖潔淨,」而此話的解釋說:是洗淨輕罪。法利賽人的意見也是如此。基督棄絕這些意見,立兩倍的潔淨代替虛假的潔淨,一是內心的,一是外在的。祂曾命令潔淨內心,後加上關於外面潔淨:「由於剩下的,凡事為你們潔淨了。」

283我們對敵誤解此普遍的質詞「凡」。基督加這結論與兩個子句:你們若裡面潔淨了,並且若施捨,那時凡事就潔淨了。祂的意思是說:當在上帝所命令的行為內,求外面的潔淨,不在於屬人的傳統,像當時的潔淨禮節,或我們今時日日以水灑,即修道員之禮衣,分辨食物等華而不實的行動。我們對敵曲解此經文之意思,巧辯地將普遍質詞改為一單句:「當你賑濟了,凡物於你們就都潔淨了。」 284尚且彼得(徒十五9 )說:人的心藉信潔淨了。硏究全經文現出〔這道理〕與其他聖經相合;因為人心潔淨後,若加外表賑濟(所有愛的行為),那時人們完全潔淨了,無論內面外面。然而,為什麼他們不呈上基督的全議題呢?祂的勸勉中有許多部分,有些命令信仰,有些則要求善行。誠實讀者不得選出行為的命令,忽略屬信的經句。

285最後我們提醒讀者:我們對敵甚惡劣地指導虔誠良心,他們教導人行為賺得罪的赦免,因為藉著善工尋求赦罪的良心,不能確知其善工使上帝滿意。那時良心常受痛苦,時時發明別的善工和禮拜,直到全然失望。保羅在羅四5下描寫此進行,且證明義的應許不在乎我們的善事,因我們總不能確知有了一位恩惠的上帝。律法時常控告人。如此看來,應許必是徒然不確的。他結論:不是行為,乃是信接受所應許的赦罪與信之義。這是保羅真正的意思。這道將至大安慰提供與忠誠良心,並照明基督的榮耀,基督確定被賜予我們,好藉著祂有恩典、義、與和平。

286至此,我們重閱對敵引用來反對我們的經句,辯論信不稱人為義,卻藉我們的行為賺得恩典與罪的赦免。這些經文與我們的立場無衝突。我們的對敵惡毒地曲解聖經,以合乎他們自己的意見。他們以竄改方式引用許多經句。他們省略聖經論信最明晰的證據,選擇論及行為的經句,連這些也誤傳。對各處經上所說的話,他們加上屬人的意見。他們教訓律法的方式,是隱藏基督的福音。希望我們已將這一切都表示出來,使虔誠人的良心得到滿意。

287對敵之全系〔道理〕由於人理性或律法的教訓得來,不由於福音。他們教導兩種稱義的樣式,一種是基於理性,第二種基於律法,兩種皆不基於福音或基督的應許。

288照他們第一種稱義的方式是:人以善行賺得恩典——先是藉著適合的功勞〔merit of congruity〕,後是藉著配得的功勞〔merit of condignity〕。此稱義樣式是屬理性道理。理性對人心內之不潔是肓瞎的,以為若行善即使上帝喜悅,但當人處於大危險之中,他們加上別樣的敬拜,以脫離良心之恐怖。外邦人與以色列人將人當作祭物獻上,另外行了許多痛苦的行為,以平息上帝之忿怒。以後人想出修道會,各會彼此競爭苛刻遵守〔會規〕,為抵制良心之恐怖和上帝之忿怒。因為此獲稱義的方式屬理性,且專心於外表行為,所以能瞭解之,人按某程度能行其所要求的。因這緣故,精於宗教法則者 (canonists)曲解教規。他們不明白教父為何頒布這些教規, 即:不要我們藉這些行為求義,為了社會之安寧之故,所以教會內應有些規則。照此他們又誤傳聖禮,尤其是彌撒,他們藉它求義、恩典、和ex opere operato外表行而得救贖。

289稱義的第二種樣式,傳自經院神學家,教導我們為義乃藉某一種由上帝灌輸之性情(即愛),靠此性情之幫助,我們內心外面皆順從上帝的律法,此種順從律法配得恩典與永生。這顯然是一種律法的道理。律法真正地說:「你要……愛主你的上帝」(申六5),並「要愛人如己”(利十九18)。因「愛就完全了律法」(羅十三10)。

290一位基督徒能易於判定以上兩種稱義的方式,因二種皆排除基督,所以應該被棄絕。第一樣式,顯而易見之為不虔,它教導我們的行為是罪之一種輓回祭。第二種樣式含有許多損人的事。它不教導我們要在重生時得獲基督。它不教導稱義即為罪的赦免。它不教導罪之赦免在我們的愛心前行,卻幻想我們產出一件愛心上的行動,我們藉以賺得罪的赦免。它不教導我們藉相信基督克服罪的恐怖與死。它無正當理由,教導人藉自己的遵守律法歸向上帝,不藉基督輓回祭。此後,它幻想此離開基督輓回祭而遵守律法,就是配得恩典與永生的一種義,雖然軟弱低能之遵守律法,即使在聖徒當中也少。

291可是福音不是徒然施與世界的。基督不是徒然被應許、啓示、誕生、釘十字架、復活的。人若多思考這事,必很容易明瞭我們得稱為義,不是藉理性,且不藉律法。所以我們不得不與對敵在稱義道理方面意見不合。福音指示另一稱義方法。它強迫我們在稱義道理方面倚靠基督。福音教導:我們藉著祂有親近上帝的道路(羅五2),我們應將基督中保輓回祭,與上帝的烈怒對立。福音教導:我們藉相信基督領受罪的赦免、和睦,並得勝罪的恐怖和死。

292保羅也如此說:義非藉〔遵守〕律法,乃藉應許,其中天父賜予保證,祂願因基督之故赦免我們,與我們和好。這應許惟一藉信領受,如保羅四13所宣明。惟獨人的信接受罪之赦免,並稱人為義,將他們重生。以後隨有愛與其他善果。如我們已說明的,我們教導,當人藉悔改的宣講,良心受恐怖時,就放心相信他因基督之故有了恩惠的上帝,才是蒙恩稱義了。293這信仰在上帝面前得算為義(羅四3、5)。當人的心按此方式以信得鼓勵而蘇醒時,便領受聖靈。藉著聖靈的更新,我們能遵守律法,愛上帝和祂的道,在患難中順從上帝,實行貞節,愛鄰居,等。這些善行,雖然仍舊與完全遵守律法,隔得很遠,上帝還是喜悅它,因稱人為義的信,即因基督之故,我們有恩惠的上帝。這些事易於明白,並與福音相合,任何健全的身心都能明白它們。

294由此基本條款顯明,我們為何將稱義歸與信,不歸與愛,雖然愛是隨後的,因愛為遵守律法。保羅教導我們得稱為義,非藉律法,乃藉著應許,此應許惟藉信而領受。我們來到上帝那裡,若沒有基督中保,便不行;尤其我們不因我們的愛領受罪的赦免,乃因著基督。本來我們不能愛一位生氣的上帝;律法時常控告我們,於是常向我們顯示一位發怒的上帝。295 因此我們必須先藉信抓住應許,如因基督之故,天父與我們和 睦,而赦免我們的罪。然後我們開始遵守律法。296遠離理性,遠離摩西時,我們須轉眼望基督,相信祂被賜給我們,為要因祂的緣故得稱為義。按照肉體〔處於肉體時〕我們永不會完全遵守律法〔使它不會控告我們〕。如是我們被算為義「不是因著律法,而是因著基督,賜給我們祂的功勞,若是我們相信祂。

297有兩件根本的事實:第一、我們不藉律法稱義,因為人本性不能遵守上帝的律法,也不能愛上帝;第二、我們藉應許稱義,在其中因基督之故,保證賜我們和睦、義、與永生。基督未曾徒然被應許、啓示、誕生、被釘十字架、復活;基督內的應許未曾徒然賜予人,自世界開始,無論是在賜律法之先,或律法之外。人應當藉信接受應許,如約翰(一書五10-12)說:「不信上帝的,就是將上帝當作說謊的;因不信上帝為祂兒子 作的見證。這見證,就是上帝賜給我們永生,這永生也是在祂兒子裡面。人有了上帝的兒子就有生命;沒有上帝的兒子就沒有生命。」誰若思考這一切,必易於明白,稱義需要歸與信。基督說:「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約八36)。保羅說:「我們又藉著祂,而因信得進到上帝恩典中」(羅五2)。於是,藉相信基督,我們接受赦罪和義的應許。我們在上帝面前稱為義,既不藉理性,且不藉律法。

298這些事甚為清楚而明顯,所以我們看到對敵猛烈地否認它們即甚表驚訝。證據很顯明:既然我們在上帝面前不藉遵守律法,卻藉應許稱義,那麼,稱義必須歸與人的信。人若無意完全除掉基督和福音,對此證據可能會提出何種辯論呢?299當我們教導人接待基督為中保和輓回祭時,祂的榮耀更加光亮。忠誠人的良心在此教訓中,感覺到提供給他們的至完全安慰。他們受教訓,應相信且依賴確實的事實,就是他們因基督而與天父和好,不是因我們的義,因基督仍幫助我們遵守律法。300我們對敵咒詛且試行毀滅藉信有義的道理,奪取教會的大祝福。所以願一切〔藉聖靈〕良善之人小心謹慎,不對他們不虔誠的計劃讓步。我們對敵之教訓未曾提及我們須如何將基督與上帝的忿怒對立,好似我們能夠以我們的愛得勝上帝的義怒,或能親愛一位〔因人罪〕發怒的上帝。

301因這些〔不合聖經的道理〕問題,人的良心尚有疑問。假設他們相信,因為他們愛且遵守律法而有一位恩惠的上帝, 他們必會懷疑,是否有一位恩惠的上帝。如對敵所贊成的, 他們或者完全未感覺此種愛,或者他們確實感覺這愛很薄弱。他們多次感覺對上帝的判斷發怒,因為上帝將許多可怕凶惡的痛苦與永怒之恐懼在今生臨到人性。人的良心何時得安息,何時能與上帝和好呢?人心在這些疑惑與恐怖當中,何時要愛上帝呢?律法的道理,豈不是令人失望之道理呢?302請我們任何一位對敵,前來描寫他用來愛上帝的愛。他們不知道自己所言為何;像房屋的隔牆,發出「愛」的回聲,而不知其意義。 他們的教訓何等複雜不明啊!將基督的榮耀轉至人的行為;引人良心驕傲或失望。

303我們希望虔誠人的心,會容易瞭解我們的教訓,並且希望它會帶虔誠救人的安慰,給受驚駭人的良心。回答對敵之無稽之談說,許多惡人和鬼也相信(雅二19),我們已多次說明我們是談論相信基督及罪的赦免,一種真正全心接受施恩應許之信仰。這事成就,非藉人心中之大爭戰不可。明智人易於知道,一種相信上帝照顧我們、赦免我們、聽允我們的信仰,是一件超自然的事,因為人的心,由於自己不相信此種關於上帝的事情。故此,惡人或鬼神,不可能有我們在此處所討論之信心。

304幾位經院神學家,在此詭辯說:義是在人意志內面,於是不能歸與處在智力之內的信心。對此之回答極容易,因為甚至經院神學家,贊成意志命令智力要贊同上帝的道。我們尚且更清楚地說:罪與死的恐怖,不僅是智力內的思想,也是逃避上帝審判一種意志內可怕的騷擾;正如信不僅為智力的知識,也是意志內的倚賴,就是願欲接受〔福音〕應許所提供的——和睦與罪之赦免。此乃聖經使用之「信」字,如保羅的陳述所表示:「我們既因信稱義,就……得與上帝相和」(羅五1)。 305在此經句內之「稱義」詞,按法庭式使用,意為:”將有罪債的人解罪並宣告他為義〔無罪〕,」且因別人———即基督的義如此行;祂的義藉信交給我們。306在此經文內,所提及的義既是他人之義的歸與,所以我們須在此用與哲學或法院調查不同的方式討論確處於人意志內自己的義。保羅說(林前一30):「你們得在基督耶穌里,是本乎上帝,上帝使祂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林後五21 : 「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上帝的義。」 307因為基督的義,藉信賜給我們,所以信在我們裡面,藉歸與之法為義。 即是:藉信心我們成為上帝所悅納的,乃因上帝之歸與和規定〔將基督之功勞或義歸我們〕,如保羅所說(羅四3):「信就被算為義。」

308對某些酷評家我們須用專門樣式講明:信真正為義,因它是順從福音、順從上級的敕令明顯是一種普及義。我們的善行,或順從律法能使上帝喜悅,惟一因為此種順從福音的事,是抓住基督輓回祭,而且〔以信握牢基督〕被算為義。我們不完全遵守律法〔We do not satisfy the law〕,但這缺乏因基督之故得蒙赦免,如保羅(羅八1)所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里的,就不定罪了。」 309這信仰將尊榮歸給上帝,將屬於祂的給祂;這信以接受祂的應許而順從祂。如保羅(羅四20)說:「仰望上帝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上帝。」 310如此屬福音的服事與敬拜,乃為由上帝領受的恩賜,同時律法的敬拜將我們的對象〔行為、善行〕供獻呈與上帝。我們若不先與上帝和睦並重生,就不能獻上什麼給上帝。可能最大的安慰來自此道理:福音之內最高尚敬拜就是人盼望領受罪的赦免、恩典、和義。基督在約六40談及這道理,說:「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並且天父說(太十七5): 「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你們要聽祂。」

311我們對敵談論順從律法;他們不提順從福音。然而我們若未藉福音重生,即不能順從律法;我們若沒有領受罪的赦免,就不能愛上帝。312我們若仍然感覺上帝對我們發怒,人性必逃避祂的怒氣與判斷。某人可能會模稜兩可地說:倘若信是願欲應許所提供的,那麼,信仰與盼望的性質似乎已混亂,因為希望所應許之事乃是盼望。對此我們回答:這些感覺事實上不能分開,像經院神學空想的樣式。在來十一1信被定義為「所希望之事的保證。」如果有人仍求一區別,我們便說:盼望之對象只為一件將來的事情,同時信兼處理將來和現在的事,並現今領受應許所提供之罪的赦免。

313我們盼望,由此〔人〕必明白瞭解信的性質,也明白催逼我們如此堅持藉信稱義、和好、重生的原因——我們若真有意教導福音的義,不教導律法的義。那些教導我們藉愛得稱義的人,是教導律法的義非教導我們依靠基督為稱義之舉的中保。314顯然我們不以愛,卻以信克服罪與死的恐怖,因為我們不能將我們的愛及遵守律法的事,與上帝的忿怒相對立。正如保羅(羅五2)說「我們又藉著祂,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因為它很清楚,所以我們時常強調這陳述。這陳述將我們的事例結論得甚佳,對它詳細思慮後,在整個問題上,予我們很多教訓,並將安慰給與喜愛的心。因此應將這話準備妥善,存在心內,不僅用來駁倒對敵所認為,我們以愛心和功勞來就上帝,不用基督中保,不藉信來就祂之教導,也用來在恐怖中使自己愉快,並練習我們的信仰。315明白的看出:無基督的幫助,我們不能遵守律法,如祂自己(約十五5)說:「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所以在我們能遵守律法之前,我們的心須藉信重生。

316從此可通曉,我們為何棄絕對敵關於配得的功勞merit of condignity的教訓。此棄絕之決議輕而易舉。第一、他們不提及信仰,或我們藉信,因基督之故蒙上帝喜悅的事實。他們幻想善行同著愛之一種「性質」的幫助所行的,本身配為上帝所喜悅的義,賺得永生,且不需用基督中保。317我們若要使上帝因我們的行為喜悅,不要祂因基督而喜悅我們,這事除了將基督的榮耀轉至我們的行為,毀滅祂為中保之榮耀外,還有其他什麼呢?因為祂連續作中保,且不只在稱義行動的開始。保羅也說(加二17):一位在基督里稱義的人,若在他處尋求其義,他因之稱基督「罪之代理,」因祂不圓滿的稱人為義。318我們對敵所教導之善行以配得的功勞賺得恩典,至為妄誕,好像我們的良心在稱義之後恐怖我們時,而良心時常如此,我們須藉某項善行,而不藉信基督尋求恩典。

319第二、對敵之教訓給各良心遺下疑問,使他們永不得止息;因律法時常控告我們,即使在行善時亦是。「因為情慾〔當〕和聖靈相爭」(加五17)。倘若人的良心認為應因其善行蒙上帝喜悅,而不因基督〔蒙恩〕,何以在無信心時有平安呢?320若果真希望應藉功勞支持,它〔可〕發現何種善事配得永生呢?對於這些疑問,保羅說(羅五1 ):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得與上帝相和;」我們應完全確知:義與永生,因基督之故,白白賜給我們。論及亞伯拉罕,他說(羅四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

321第三、人的良心何以知道在愛的此性質之影響下行了一件善事,使它確實能以配得之功勞賺得恩典呢?正是這區別——人有時獲得適合功勞(merit of congruity),而有時獲得配得功勞(merit of condignity )被揑造為〔使人〕逃避聖經。因照我們上面所說:行善者的本意,不分辨這兩種功勞。反之,自滿的假冒為善者,竟相信他們的善行足夠配稱他們為義,然而受恐怖的良心對他們所有的善工不確知〔夠不夠〕,因而繼續尋求其他善工。獲得配得功勞的意思是:懷疑而無信心作善工,直至失望。簡言之,我們對敵在這問題上的所有教訓,都充滿了錯誤及危險。

322第四、全基督教承認:永生藉〔上帝的〕慈悲而來。奧古斯丁討論聖徒稱義後所行之善事,在其「恩典與自由意志」 Grace and Free Will中,如此說:「上帝引我們至入永生,非藉著我們的功勞,乃照著祂的慈悲。」在奧古斯丁「承認」 Confessions著作中,他說:「禍哉!無論人之生活如何值得頌贊,若無慈悲將受審判。」居普良Cyprian在他論主禱文之注釋中說:「免有人諂媚自己,說是無辜的,並以頌贊自己更加沈淪,他被指教為日日犯罪,因他被命令,要為其罪日日禱告。」但此點人人皆知,且在聖經及教父著作中,有許多明晰的見證同心一意地宣稱,即使我們有善行,其中仍需慈悲。323人盼望著這慈悲時,信心安慰鼓勵我們。324我們的對敵教導錯誤,他們頌贊功勞時所用的方式,不加添任何論握拿慈悲的信心。如我們以上所言,應許與信是關連著地,並且惟獨信能握拿應許,如是我們對此說,所應許的慈悲關連著地需要信仰,且僅有信仰能握牢此慈悲。然而,實在說來,我們拒絕配得功勞的道理doctrine of the merit of condignity,因它不教導什麼論及稱人為義的信心,並將基督的榮耀與中保之工作蒙蔽了。325惟願無人認為我們對於這事所教訓的是新道理,因為教父十分明白地傳下此道說:我們甚至在善行中也需用慈悲。

326聖經屢次強調同樣的事情。詩一百四十三2 : 「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這話絕對地否認了人之義的任何榮耀——即使上帝所有的聖徒和僕人——若上帝不饒恕,反而審判咒詛他們的心。當大衛在別的經文內,誇獎他的義時,乃是講到他對於那逼迫上帝之道者的問題,不是講論自己的純潔。他為上帝的事與榮耀之保護禱告,如在詩七8 : 「求你按我的公義,和我心中的純正,判斷我。」類似的,在詩一百三十3他說,上帝若觀察我們的罪,誰也站立不住:「主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 327伯九28 :「我因愁苦而懼怕,知道你必不以我為無辜。」伯九30 、31 : 「我若用雪水洗身,用鹼潔淨我的手,你還要扔我在坑里。」箴二十9 : 「誰能說:‘我潔淨了我的心,我脫離了我的罪。’」 328約一書一8 : 「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並且聖徒用主禱文,祈求罪的赦免;因此聖徒也有罪。

329民十四18 : 「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申四24 : 「主,你們的上帝,乃是烈火。」亞二13 : 「凡有血氣的,都當在主面前靜默無聲。」賽四十6、7 : 「凡有血氣的盡都如草,他的美容,都像野地的花。草必枯乾,花必凋殘,因為主的氣吹在其上;」就是說:血肉及肉體的義,不能忍受上帝的審判。330約拿說(拿二8 ): 「那信奉虛無之神的人,離棄憐愛他們的主;」即說:除了依賴慈悲之外的依賴,都是徒然的;〔上帝的〕慈悲救我們,我們自己的功勞與努力不能救我們。331因此但以理如此禱告(但九18、19):「我們在你面前懇求,原不是因自己的義,乃是因你的大憐憫。求主垂聽;求主赦免;求主應允而行;為你自己不要遲延,我的上帝啊!因這城和這民,都是稱為你名下的。」如是但以理教導我們,禱告時要握拿慈悲,即依賴上帝的慈悲,在祂面前不依靠我們自己的功勞。

332我們不知道對敵禱告時作什麼,若果真禱告,這些凡俗的人向上帝要求什麼!他們若述明,因有愛與善行他們便配得,並求恩典,好似他們己賺得,然後他們像法利賽人在路十八11 一樣禱告,說:「我不像別人。」 333此種倚靠自己的義,不靠上帝慈悲的禱告,是干犯基督,我們的大祭司為我們代求。因此,〔信徒的〕禱告倚靠上帝的慈悲,當我們相信因基督大祭司長我們得蒙聽允,正如祂自己說(約十六23):「你們若向父求什麼,祂必因我的名,賜給你們。」 「因我的名,」祂說,因為若沒有大祭司我們就不能接近父。

334對此也當應用基督的陳述說(路十七10):「你們作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當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這些話明白地說,上帝救人是藉著慈悲,並因祂的應許,不是因祂為我們的善事欠我們的債。335對這一點,我們對敵用基督的話作奇妙的雙關語。他們辯稱:假若我們作了一切而為不配者,那麼, 我們即使相信一切,仍可說是不配。他們接著說:善行對於上帝是無價值的,但對於我們則有些價值。336請看,此種幼稚的詭辯,使對敵多麼高興!雖然這些愚蠢不值得駁倒,我們仍要給與簡略的答復。此辯論有缺點。

337一則,我們對敵受關於「信」一詞之誘惑。它的意思若是歷史的知識,如惡人與鬼魔也有(雅二19 ),那麼,他們辯稱:信是無價值的,說:「當你們信了一切,要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可說是正確的。可是,我們不討論歷史的知識,反而討論倚賴上帝的應許及祂的慈悲。此倚賴應許的事, 便承認我們是無用的僕人。的確,此種承認是:我們的善工是無價值的,正是信心之聲音,如上面所提但以理的例子所顯明的:「我們在你面前懇求,原不是因自己的義,」等。338信心救人,因為它握拿慈悲及恩典之應許,雖然我們善行無價值。 因此故,我們不願從辯論中找麻煩,說:「當你們信了一切,就要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因為我們的善行無用,且同著全教會教導,我們是靠上帝慈悲蒙救贖。

339同樣,那類似的辯論,未獲保證:由「當你們行了一切,不要倚靠你的善行,」的陳述至:「當你們信了一切,不要倚賴神聖應許。」此兩陳述不是類似的,因為在第一句內,所提倚賴的對象與第二句內的對象不同。在第一句中的倚賴是一種倚賴我們自己的善工;在第二句內的倚賴是倚賴神聖應許。基督咒詛靠自己行為的事;祂不咒詛倚賴祂應許的事。祂不願意我們對上帝的恩典與慈悲失望。祂指責我們善行無價值,但祂不指責那白白提供慈悲的應許。340安皮羅修對此明白地說:「人當認識恩典,但不應不理自然界。」我們應倚賴恩典之應許,不靠自己自然性。341通常我們對敵曲解那支持信的陳述,使之反對信仰。我們將這些困難問題留給學院解決。342若將「無用的僕人」解釋為:行為在上帝方面是無價值的,但對我們卻有價值,明顯的這是幼稚的雙關語。 基督所講的配得是上帝藉以自己負責,施恩給我們,雖然不適當在此討論何為配及不配。「無用的僕人」的意思是「能力不足的僕人,」因為無人照著應盡的樣式敬畏、親愛、倚賴上帝。 343我們不再提對敵瑣碎幼稚之反駁,即來到光明道理前,有智慧的人易於判斷。每個人都可看出此經文咒詛信賴我們自己的行為。

344因此,願我們堅持教會的承認:我們得救,是藉著慈悲。對此點可能有人說:「我們若藉慈悲得救,那麼,我們的盼望即不確定,並且若在拯救之前,便沒有任何事,將我們得救的人與未得救的人分別出來。」對此我們須給與充足的回答。似乎經院神學家為某種此類原因發明「配得功勞」一詞 merit of condignity。345這可能為人心的一個大難題。所以我們要簡略答復。正為要使〔信徒的〕盼望確定,並為將得救的人與不得救的人分別出來,所以我們必須堅持:我們得救是藉著〔上帝的〕慈悲。這陳述若不予以限制,便似乎荒謬。在屬人判斷之法院內,某種權力或罪債是確實的,而慈悲不確實,上帝的判斷完全是一件別的事。在此,慈悲為上帝之明然的確的應許和命令。正式地說:福音是上帝的命令,要人相信,因了基督我們有位恩惠的上帝。」上帝差祂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祂得救。信祂的人,不被定罪,」雲 (約三17、18)。346所以當提及慈悲,必須加上相信慈悲的事。這信心產生的確的盼望,因為是基於上帝的道和命令。如果我們的盼望基於行為,它實不的確,因為行為不能使良心安靜,如以上多次說明。347這信心使得救的人與不得救的人彼此不同。信使配者與不配者有別,因為永生被賜予稱為義的人,而且信稱人為義。

348對此,我們對敵必喊道:行為若不配得永生,善行便不需要。我們早已駁倒此誹謗話。當然,善行是需要的。我們說,永生被應許給稱義的人,但那照著肉體行事的人不能保留信,又不能保持義。我們蒙稱義的真正目的,就是既然為義,我們能開始行善事,順從上帝的律法。349我們為此目的重生,並領受聖靈,使這新生活可能有新行為、新推動、敬畏親愛上帝、恨情慾,等。350我們討論的信心存在於悔改中。它應在善行中,如同試探與危險中,更為堅穩,使我們逐日堅信上帝因基督之故關心照護,聽允我們。若不藉許多重大奮鬥,便無人學習它。我們被喚醒的良心豈不屢屢受試探失望,表示我們的舊罪、新罪或本性之不潔啊!此律例〔參看西二14〕若無大爭鬥,其中經驗作證,信心是何等困難的一件事,便不能塗抹。

351當我們在恐怖中接受鼓勵與安慰時,其他屬靈的推動增加,諸如:知識與敬畏上帝,愛上帝,及盼望。我們蒙更新,像保羅所說(西三10;林後三18),「在知識上,」及「得以看見主的榮光……就變成主的形狀」;就是,我們獲得關乎上帝的真知識,使我們能實在的敬畏祂並信賴祂照護、聽允我們。352這重生,可說是永生之開始,如保羅所言(羅八10): 「基督若在你們心裡,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 又(林後五2、3): 「我們……深想那從天上來的房屋,好像穿上衣服;倘若穿上,被遇見的時候,就不至於赤身了。」 353由此陳述,公正的閱者能判斷:我們一定要求人行善,因為我們教導人,這信心在悔改行動中產生,且當時時在悔改中增長。若懊悔與信仰在悔改中並長,便為基督徒屬靈之完全。虔誠人瞭解此教訓,勝於對敵所教之默禱或完全性。354正如稱義屬於信,永生也屬於它。如彼得所說(彼前一9):「並且得著你們信心的果效,就是靈魂的救恩。」我們對敵贊成稱義的人是上帝的兒女,與基督同作後嗣(羅八17)。355以後,行為賺得其他屬身體與屬靈的賞賜,因為上帝喜悅人藉信所行的善事。將來必有聖徒榮耀方面的區別。

356對此點,我們對敵回答說:永生被稱為賞賜,而因此人藉善行以配得功勞〔merit of condignity〕賺此賞賜。我們要簡略清楚地給與答復。保羅稱永生為「恩賜」(羅六23),因為那因基督之故所施予我們的義,同時使我們作上帝的兒女和同著基督的後嗣(羅八17),如約翰所說(約三36): 「信子的人有永生。」奧古斯丁,像許多後期作者一樣說:「上帝施恩賜為我們的冠冕。」但在他處(路六23)記著說:「你們在天上的賞賜是大的。」這些經句與我們對敵似乎有些衝突,讓他們自己研究。357可是,他們不是公道的審判者,因為他們省略 「恩賜」一字。他們也省略討論之中央思想;他們選擇「賞賜」 一字,且在其解釋中,不但勉強聖經〔包含他們的異議〕,也勉強字語的用法。因為提及「賞賜」,他們便辯稱: 我們的善事應被算為甚寶貴,以致永生為其應得,因此善行配得恩典及永生,且不需用慈悲,或基督中保,或信心。 此種邏輯完全是新奇的。358如我們聽「賞賜」名詞:因此我們不需用基督中保,也不用因基督或我們行為之故,接近上帝的信仰。誰看不出這是一種虛假的結論呢?

359我們不辯論「賞賜」名詞。我們爭辯的問題為或者善行本身配得恩典與永生,或者上帝僅因人的信抓住基督中保而喜悅善行。我們對敵不但將恩典和永生的配得歸與善行。360他們甚至假設他們有多餘的功勞能分給別人稱義,如修道士將他們修道會的功勞賣給別人。像屈西坡Chrysippus 一樣,當他們聽到「賞賜」 一詞時,便作如下之結論:「它被稱為賞賜,因而我們有足夠難得賞賜珍貴的善行;故此上帝喜悅善行乃因它們自己之故,不是因基督中保之故。既是一人比他人功勞多,所以有些人行多餘的功勞。配得多餘功勞的人,能將它轉移給別人。」親愛的讀者,要謹防!您尚未聽到全推論總結句子。361我們必須加上關於此轉移之「聖禮」,如當修道士之頭巾安放在死人頭上。此種連續辯論遮蔽基督之祝福與信之義。

362我們不提及有關「賞賜」名詞之虛空談論。倘若我們對敵承認我們藉信因基督之故得算為義,上帝因人的信喜悅善行,我們便不多辯論「賞賜」一詞。我們贊成永生是賞賜,因為它是一件虧欠的事——不是因我們的功勞,而是因著應許。我們上面說明,稱義正是上帝的恩賜;是一件被應許之物。照羅八30曾將永生應許加添予這恩賜,說:「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 363對此可應用保羅的話說:「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的,」雲(提後四8 )。364冠冕因著應許得欠於稱了義者。聖徒須知此應許。這應許不是一種激動力,使他們為自己的利益作工行善,因為他們應為上帝的榮耀作工。但為逃避痛苦中之失望,他們即應知道上帝的旨意是要幫助、營救、救贖他們。強者按一種方式聽聞那論及刑罰與賞賜的話,弱者則按其他方式聽之;因為弱者為自己利益努力。

365然而宣講賞賜與刑罰是有必要的。在宣講刑罰內,乃展示上帝的忿怒,因此屬於宣講悔改的道理。宣講賞賜乃展示恩典。當聖經談論善行時,屢次包括信心,因為欲包含心內之義與其他果實。正因如此,聖經有時提供恩典及其他賞賜,如賽五十八8、 9,並常在先知書他處提供。366我們也贊同且多次宣陳,稱義與永生雖屬於信仰,善行仍按照各種度量賺得其他的賞賜,或屬身體,或屬靈,照林前三8 :「將來各人照自己的工夫,得自己的賞賜。」福音之義,討論恩典之應許,白白領受稱義與永生。隨著信遵守律法乃討論律法,在其中提供與虧欠賞賜,不是白白而得,乃為我們善行〔之報答〕。賺得這些賞賜的,在未遵守律法之前蒙了稱義。他們先蒙「遷到祂愛子的國里,」如保羅(西一13)所說,並同著基督作後嗣(羅八17) 。

367無論何時討論功勞,我們對敵立即將它應用於稱義,而不應用於其他的賞賜,雖然福音因著基督之功勞,白白提供稱義,非因我們自己的功勞,而基督的功勞藉信交予我們。善行與艱難不賺得稱義,乃賺得別的賞賜,如下列經文內曾為善行提供賞賜。「少種的少收,多種的多收」(林後九6);此處賞賜的度量顯然與善行之度量相同。「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地上得以長久」(出二十12);此律法也為某善行提供賞賜。368雖然如此遵守律法賺得賞賜,因賞賜適當屬於律法,我們仍須記著:福音白白因基督之故提供稱義。我們在未與上帝和好、稱義、且重生之前,不能也不遵守律法。此遵守律法一事,若我們不因信蒙悅納,便不使上帝喜悅。人既因信蒙悅納,這開始遵守律法便蒙上帝喜悅,且有今生來世的賞賜。 369我們根據律法的性質,能講論更多有關「賞賜」這名詞的話,但因所需時間太長,所以要連結在其他事上予以註解。

370我們對敵力言善行非常配得永生,因為保羅(羅二6 )說:「祂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及第十節:「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約五29 : 「行善的,復活得生;」太二十五35 : 「因為我餓了,你們給我吃,」雲。371這些及類似稱贊行為的經句,非僅須視為外表行為,而也為心內之信因為經文未說到假冒為善,乃提心內之義及其果實。372當提及律法與善行時,我們須知不應排除基督中保。祂是律法的總結(羅十4 ),祂自己說:「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約十五5 )。按照此規則,如較早所言,我們可以解釋凡論及善行的經文。因此,當將永生施與行為,即施與稱義者。 除了基督的靈引導的稱義者外,誰都不能行善;尤其是不帶著基督中保與信心,善行即不能蒙上帝喜悅,照來十一6所言:「人非有信,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悅。」

373當保羅說:「祂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我們不僅須瞭解外表行為,也要瞭解整個的義或不義。就是說:「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就是為義人。「你們給我吃」(太二十五33)的話被引證為心內之義與信之果實和證明,而因此將永生賜與義。374照此法,聖經將心之義與其果實結合在一起。聖經常提及果實,以使無經驗的人明白它,並為表示出需要新生命與新產生,而不要人的假冒。此種新產生藉信在悔改中來到。

375凡頭腦清楚的人不作其他的判斷。我們不試過份仔細的將內心之義與其果實區別出來,只盼我們對敵贊成上帝因人的信和中保基督喜悅這些果實,雖然它們本身不配得恩典與永生。376這就是我們在對敵立場中所咒詛的,即他們或按哲學或猶太人方式解釋此種經文,將信之義與基督中保取消。由這些經文,他們的理由是:善行以適合功勞賺得恩典,merit of congruity或者,若加上愛,以配得功勞merit of condignity ;就是;行為稱義,並因行為是義,便配得永生。此異端明顯破壞信之義,而信之義乃相信:我們不因我們的善工接近上帝,而因基督之故接近祂,且藉著祂為祭司的調停,我們被帶領到天父面前,有了和好的天父,如我們常說的。377此關於信之義的教訓,萬不可在基督教會中被疏忽;沒有信之義的道理,人不能明瞭基督之工作,〔若無信之義的教訓,〕所剩下關於稱義的道理不過是律法的教訓。因此我們有責任堅持福音及為基督之故所賜應許的教訓。

378那麼,我們與對敵在此辯論的事,並不是細微不足道的事。我們不試行過份明敏地咒詛那些教導我們藉行為賺得永生,省略握持中保基督信心的人。379此信,就是相信天父因基督的緣故與我們和好,在經院神學家著作中,一個字也未提到。他們在各處主張:我們蒙悅納而為義是因我們行善,或因他們所謂愛的原因,或至少藉愛之推動而行。380他們從古代著作中擷取某些陳述,似乎是命令,他們以曲解的方式引用這些話;381在學院內誇稱善行因恩典使上帝喜悅,而因此我們須信賴上帝的恩典。在此他們解釋恩典是一種我們用以愛上帝的性質,好似古人有意說:我們應依賴我們的愛,我們由經驗中知道它是軟弱不潔的。尚且,奇怪的是:他們勸我們依賴我們的愛,並教導:我們不能知道此愛存在否。為何不在此講明上帝對我們的恩典與慈悲呢?提到這些事,應隨時加上信的話,因為我們惟一藉信握拿上帝的慈悲、和睦、及對我們的恩愛。倘若他們這樣瞭解這事,說我們須信賴恩典,善行也因著恩典使上帝喜悅,便為正確;因為信仰握拿恩典。

382在學院他們也誇獎:我們善行藉著基督的苦難而有效。這話說得真好!但是為何不提有關信心的話呢?如保羅所講,藉著信,基督是輓回祭(羅三25)。當受恐懼之良心藉信得安慰,並相信我們的罪藉基督的死被塗抹,而上帝因基督之苦難與我們和睦,那時基督的苦難才確實對我們有益。若省略論信仰的道理,那麼,若說我們的善行因基督的苦難有效的話,便是徒然的。

383經院神學家不教導信之義。他們解釋信,僅為關於歷史或教義的知識,不解釋為抓住恩典與義的權柄,使人心在罪與死之恐怖中蘇醒。因此,他們敗壞許多別的〔道理〕陳述。保羅說(羅十10):「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 384對此,我們認為對敵必贊成僅承認罪過的行動不能拯救人,但它〔承認〕救人惟一因心內之信心。保羅說:信認 〔confession〕救人為要表示何種信仰得獲永生,就是一個堅定而活潑的信心。385一個不承認〔基督〕的行動上所表示出來的信仰,不是堅定的信仰。如是,其他的善行,因著人的信仰, 使上帝喜悅,如教會的禱告,是祈求上帝,因基督的緣故,凡事都蒙悅納,並且因基督的緣故請求一切。眾所周知,教會每個禱文皆以「藉著基督我們的主」為結束。

386因此,我們結論:我們在上帝面前稱義,與祂和好,乃藉著一個懊悔而抓住恩典應許的信仰而重生,將恐懼的心真正活過來,並且確知上帝因著基督與我們和好,對我們懷慈悲心。彼得說(彼前一 5 ):我們藉著這信「蒙上帝能力保守;能得著要顯現的救恩。」 387基督徒需要瞭解此信,因為它帶來一切痛苦中最充分的安慰,並向我們表示基督的工作。否認人藉信稱義的人,便是否認基督是中保和輓回祭,否認恩典與福音之應許。他們所教導稱義的道理或是取自理性,或是取自律法。

388我們盡力在此指出這爭辯的根源,並解說我們對敵所提之反對問題。好人容易評定這些問題,只要他們記著:引用經句講論愛和行為時,若沒有基督,便不能遵守律法〔若不相信基督就不能正式遵守律法〕,並且我們稱義非藉律法,乃藉福音,即在基督里所提供〔給我們〕恩典的應許。389我們希望,善良的人會發覺此簡明的討論之益處,堅固他們的信心,教導且安慰他們的良心。我們深知以上所說與先知和使徒的聖經,聖教父安布羅修,奧古斯丁,及許多其他教父,以及基督全教會相合,而教會確實承認基督是輓回祭與稱義者。

390我們不該立即假定:羅馬教會接受教皇或紅衣主教或主教或某神學家或修道士所主張的一切。明顯的,大主教認為自己的威權比基督的福音更重要,並且眾人皆知,他們大多公開作伊比鳩魯者Epicureans。391更明顯的是,神學家曾將許多哲學摻雜在基督教道理內。他們的威權似乎不該大至可以結束一切爭辯,因為他們中間有許多大異端,諸如我們以純潔自然的能力,能愛上帝過於萬物的觀念。雖然它明顯的是虛假,此教訓卻曾產生許多異端。392聖經、聖教父、及一切忠誠基督徒之判斷,一直反對這些異端。因此一些忠心的靈魂內,保有關乎基督的知識。不顧大主教及一些神學家及修道士在教會里曾教導我們:藉我們的善行與新虔誠,尋求罪的赦免、恩典、和義, 遮蔽基督的工作,使祂不做輓回祭或稱義者,卻只為律法家。

393況且,聖經預言說:人的傳統和行為的教訓,必按此法掩蔽信之義。所以保羅時常訴說(加四9 ;五7 ;西二8、16、17;提前四2、3):甚至當時就有一些人代替信之義,教導稱:人藉自己的善行和虔誠與上帝和好稱義,不藉信,因基督之故。按本性,人判斷應以善行平息上帝的怒氣。394理性惟一所能知道的義是律法之義,即公民之義。因而世上常有一些人,僅教導此外表的義,以排除信之義,並且〔在教會內外〕必常有此種教師。以色列民中間便發生這類事。395大多數人們相信,藉他們的善行賺得罪的赦免,於是他們增加祭祀與崇拜。相反的,先知們咒詛此意見,並教導信的義。以色列民歷史便是教會將來要發展的模型。

396為此,願虔誠的心不致被一群咒詛我們教訓的對敵干擾,他們的靈容易由人估計,因為在一些道理方面,他們曾咒詛極明顯清楚的真理,卻公開贊成他們的不虔誠。397教皇利歐第十Leo X在訓議內,曾咒詛一條至需要的道理,是眾基督徒當堅持相信的,即如:「我們應當信賴,我們蒙了赦免〔解罪〕,不因我們的痛悔,而因基督的話語:‘凡你在地上捆綁的’雲 (太十六19)。」 398正在召開會議〔奧斯堡國會,一五三〇年〕時,駁倒文作者以明白的話咒詛我們所說:信是認罪解罪禮的一部分,我們藉以獲得罪的赦免,得勝罪之恐怖,並領受良心的平安。誰不明白這道理——我們藉信獲得罪的赦免——是最真實的確,且為眾基督徒所不可或缺的呢?將來後代聽聞有此道理被咒詛,他們焉能將關乎基督的知識歸於咒詛此道理的人呢?

399人也能從眾所周知空前絕後的殘忍中判斷他們的靈,即他們至今仍向許多虔誠人表示的。在這會議內,我們聽見,當有人發表關於我們信條之意見時,一位受人敬重的神父說,他認為最好的意見是:用血寫成我們筆寫信條之答詞。法拉瑞斯Phalaris,主前約五六〇年西西里之暴君〕會說出比這話更殘忍的話嗎?某些王子認為那位受人敬重的神父之敘述〔在議會前發表的〕毫無價值可言。

400雖然我們對敵擅將教會之名稱納入自己,然而我們知道基督的教會乃處在教導基督福音的人當中,不在那些衛護邪惡意見敵對福音的人中,如主所說:「我的羊聽我的聲音」(約十 27)。奧古斯丁說:「問題是:教會在哪裡?我們要作些什麼?我們要在自己的言語里尋求教會,或是在教會之首、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言語里尋求呢?我想應在那為真理者的言語裡面尋求教會,並且祂最熟悉祂的身體〔就是教會〕。」我們對敵的判斷必不會煩擾我們,因為他們衛護與福音相反,與聖教父的威權相反,與虔誠心的見證相反屬人的意見。

第七與第八條 論教會
1反駁文作者曾咒詛我們信條之第七條款,在我們第七條內說:教會乃是聖徒的聚合。他們加添一長篇大論,說明惡人不應與教會分離,因為〔施洗〕約翰將教會比作打穀場上面的糠與麥子的堆集(太三12),並且基督將教會比作打魚的網,裡面有好壞兩種魚(太十三47)。

2俗語說得真正確:對毀謗者的攻擊無法防衛。無論說話如何小心謹慎,總不免訛傳。這是我們增加第八條款的理由,避免我們將惡人與假冒為善者從教會外表的交通中分開之影響,或否認惡人與假冒為善者所舉行聖禮之效力。所以我們不需要對此毀謗用許多方法自衛。第八條款便足以證明我們無此錯誤。3 我們承認,在這生活中有假冒為善與惡人摻雜在教會中,按照教會之記號外表聯合作教會的會員——這記號就是:聖道、認罪解罪、與聖禮〕洗禮與聖餐兩聖禮〕——特別在他們未被驅逐時。聖禮由惡人執行時,仍不失其效力;我們可以合法地參加惡人所舉行的聖禮。4保羅預言敵基督者必「坐在上帝的殿里」 (帖後二4),就是,他必在教會里實行管理與執行職務。

5教會不僅像其他人民政府是一種外表與禮儀的團體連結, 她主要是人心內信仰與聖靈的聯合。這團體有外表的記號讓人辨認,這外表的記號就是:福音純潔的教訓和聖禮的舉行符合基督福音的話。惟獨教會被稱為基督的身體,基督用祂的靈更新、分辨為聖、管理教會,如保羅(弗一22、23)作證說:「又將萬有附在祂的腳下,使祂為教會作萬有之首,教會是祂的身體,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就是全體教會。如是那些沒有基督在他們裡面行動的人,不是基督的肢體。我們的對敵也贊成惡人是教會死的肢體。6我們奇怪他們為何批評我們描寫教會是活的肢體的敘述。

7我們未曾宣講任何新的道理。保羅以同樣方式界說教會,在弗五25-27中他說:她應得洗淨為要為聖。他也加上外表記號:聖道與聖禮。他說:「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我們幾乎照字樣在我們〔奧斯堡〕信條內重述這記載。〔使徒〕信經也照樣給教會下定義,教導我們相信,有一個聖公教會 holy, catholic church〔即一聖基督教會〕。8惡人一定不是聖教會!隨著的片語「聖徒一體」,似乎被加上來解釋「教會」的意義如聖徒的集合,分享同一福音或教訓,及由於同一聖靈,祂更新、分辨為聖、並管理他們的心。

9我們因一非常必須的原因宣佈這道理。我們看出毀滅威脅教會之無窮危險。教會內有無數惡人壓迫她。雖然如此,教會總必存留;不顧大群惡人,且基督將祂所應許的恩賜予她——就是罪的赦免,聽允禱告,及聖靈恩賜。使徒信經將這些安慰提供給我們,使我們不致失望,反而知道這一切。10它說:「公教」 the church catholic〔即普世教會〕,免得我們視她為某一些國民外表的政府。教會更為分散於全世界的一些人組成,他們同意福音,並相信同一位基督,同一位聖靈,同一聖禮, 不在乎他們有否同樣屬於人的傳統。教令Decrees的注釋說: 「廣義的說,教會包括虔誠者與偽善者,」並且偽善者只在名義上,並不是事實上為教會的一部分,而虔誠者在名義及事實上皆是教會的一部分。11教父在許多地方這樣說。譬如,耶柔米Jerome說:「曾被污點玷污的罪人,不能被稱為基督教會的一部分,也不能說他是基督的子民。」

12談到外表的禮儀,假冒為善者和惡人,的確與真教會聯合。但是我們若要界說「教會」本身一詞,必須定義她是基督活著的肢體,且按事實及名義皆是教會。13我們必須瞭解主要使我們為教會肢體與活肢體的是什麼。如果我們僅界說教會為外表團體,包括善人惡人,那麼,人們不得瞭解基督的國是人心內之義與聖靈之恩賜,反而以為她僅是某祈禱與禮儀外表的遵守。14那麼,教會與舊約人民之間彼此有何區別呢?然而保羅按事實將教會與舊約人民分別,該事實即是:教會是屬靈的人民, 與外邦人〔拜偶像人民〕不同,不是藉公民禮儀,卻藉作上帝的真子民,由聖靈重生。在舊約人民之間,即那些按肉體而生的人,在論及基督的應許之外有關於屬身體物質幸福,政治事情等的應許。因這些應許,即使他們中間的惡人,也被稱為上帝的子民,因為上帝將那些按肉體的子孫用一定的外表制度和應許將他們分別出來。雖然如此,上帝未曾喜悅這些惡人。15但是福音不帶有永遠恩賜的影子,只帶著永遠福樂本身,即聖靈和使我們在上帝面前為義的義。

16按照福音,只有那些接受此聖靈應許的人才是真子民。此外,教會是基督的國度,與魔鬼的國度對立。而且,顯然惡人在魔鬼的權柄之下,是魔鬼國度的肢體,如保羅在弗二2教訓我們說:魔鬼「在那些悖逆之子心中運行。」法利賽人無疑的表面加入教會(就是舊約人民之中的聖徒),因為他們任高位、獻祭、教訓人。基督對他們說(約八44): 「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於是,正確地說,教會是基督的真國度,是聖徒的集合。惡人被魔鬼管轄,作他的俘虜;他們不被基督的靈管理。

17但是為什麼僅討論明顯的事呢?真正基督之國的教會與魔鬼的國若有別,結果必是:惡人既屬魔鬼的國,故他們不是教會。雖然如此,在今日生活中,因為基督〔榮耀〕的國尚未曾啓示出來,他們仍然混在教會里,在教會內任職。18這啓示未曾臨到的事實,不使惡人作為基督之國。基督藉著祂的靈使活過來的那些人常為基督之國,無論是被啓示或隱藏在十字架下,正如基督一樣,無論現在享受榮耀或以前受苦。基督之比喻與這道理相合。19在太十三38中祂明白地說:「好種,就是天國之子,稗子,就是那惡者之子。」祂說:田地就是世界,非教會。施洗約翰(太三12)論及全猶太國,並說:真教會必與它分離。因此這經文更反對我們的對敵,不為他們辯護,因為它表示真正屬靈的人民將來必與屬物質的人分離。基督談論到教會的外表形像,祂說上帝的國好像網羅(太十三 47),或像十個童女(太二十五1 )。祂教訓我們:教會是隱藏在一群惡人之下的,使這領人跌倒的事,不讓忠心的人跌倒,使我們能夠知道,聖道與聖禮即使是在惡人執行時,亦有效力。同時祂教訓我們:雖然這些惡人參加〔教會〕外表的記號,他們仍非基督的真國度和基督的肢體,因為他們是魔鬼國度的肢體。

20我們不夢想教會是柏拉圖式的共和國,像有人藉口毀謗的,但我們教導,這教會實際存在著,以分散在全世界的真信徒和義人所組成。並且我們加上它的記號:福音純潔的教訓及聖禮。這教會被稱為「真理的柱石」(提前三15),因為她保存純潔的福音和保羅所稱之「根基」(林前三12)即關乎基督和信仰的真知識。當然,其中也有許多軟弱的人,他們用必毀滅的草木禾楷,即無益的意見,在這根基上建造易壞的房屋。 但是因為他們不推翻根基,所以他們為這些過犯蒙赦免,甚至得改正。21聖教父著作中表示,甚至他們有時在這根基上建造無用的草木禾秸,但是這並未推翻他們的信仰。另一方面,我 們對敵所主張的,大多都推翻信仰,譬如他們咒詛我們藉信領受罪之赦免的道理。當我們的對敵教導:人藉著愛上帝的心,在未進入恩惠地位之時,賺得罪的赦免。這也是明然邪惡的異端。這教導也有意移除基督為根基。相似的,若是聖禮 ex opere operato按外表而行出,能使人稱義,不在於使用聖禮者〔心中〕之良好態度,那麼,為什麼還需用信心呢?

22正如教會有應許,她必時常有聖靈「在各信徒心內〕,她也領受必有不虔誠教師和豺狼的警告。正確說來,教會是具有聖靈的。雖然豺狼與不虔誠教師在教會內狂妄,他們不是基督的真國。呂臘Lyra作證說:「教會的組成不是因人的權柄或地位,無論是屬教會或世俗的權威,因為王子和羅馬教皇以及那些地位較低者已背棄信仰。因此教會是由那些內心含有真知識與信仰及真理之承認的人所組成。」我們在本信條上所言與呂臘在此的話有何不同呢?

23也許我們對敵要求如下列某一種教會的定義。她外表為全世無上之君主政體,羅馬教皇在其中掌有無限的權柄,無人疑問或責難。他能憑其職任設立信條、廢止聖經、創立祈禱、獻祭、隨己所願制定法律、隨他之所欲寬宥、豁免人守任何法律,無論是神聖,依教規,或公民的。皇帝及各君王從他領到統治權,且奉基督之命令;因為天父如何將萬事交與基督,現在就這樣轉交教皇。因而教皇須為全世界、世界所有的國家、及一切公私事務之主。在今世與屬靈界,他必須有充分的權柄把持今世與屬靈兩把刀劍。24可是,此教皇國度定義之著作人——不是基督教會之定義——不僅是教典學者,也是但十一36-39。

25倘若我們如此定義教會,大約會有較公正的判斷者。仍存有許多關於羅馬教皇權柄之放肆與邪惡著作,任何人都未曾因此著作受到審問。只有我們被控,因為我們宣講基督的祝福,即藉信靠祂,我們獲得罪的赦免,不藉教皇所發明的敬虔。26基督、先知、與使徒為教會定義,但毫不像此種教皇國度。27尤其不應將真教會特權轉交教皇:譬如,各教皇是「真理的柱石和 根基」(提前三15),而不為錯。他們中間有多少人關心福音,或認為它值得念讀呢?許多教皇公開譏笑一切宗教,或他們若接受什麼,只接受與人理性相合的,並視其餘的為神話,像詩人筆下的悲劇。

28所以,按照聖經,我們堅持:教會正式的意義是聖徒的集合,即那些真正相信基督之福音,且有聖靈〔在內心〕的聖徒。尚且,我們贊成在今日生活中,許多假冒為善者和惡人混在這些聖徒內分享此聯合之外表記號,且按此聯合之外表記號,作了教會的會員,得在教會內任職。當聖禮由不配者舉行時,並未奪去它們的效力。因為他們並不代表他們自己人,乃是代表基督位格,因教會之召請,如基督作證(路十16): 「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當他們提供基督的話或聖禮時,乃是代替基督。基督這陳述將這事教導我們,使我們不因不配的執事而跌倒。

29關於這問題,我們在〔奧斯堡〕信條內所講說的已足夠清楚了,在那信條內,我們咒詛多納徒派Donatists與威克里夫派Wycliffites,他們相信在教會里由不配者領受聖禮就是犯罪。我們信條中所下的定義,目前似乎足以衛護教會之定義。 我們不明白為何她能有其他的定義,因為教會,正式地稱乃為基督之身體。顯然惡人乃屬魔鬼之國和身體,他驅使他們,留為俘虜。這一切比正午之光更清楚;我們對敵若繼續曲解這道,我們極願更詳細回答。

30我們的對敵亦咒詛第七條款的一部分,其中我們說:「因為基督教會之真正合一,當同意按純潔瞭解傳揚福音,並按神聖之道舉行聖禮,便足夠了。基督教會真正聯合不需要各處遵守由人制定同樣之禮儀或傳統。」我們的意思若為「特別的儀式」,他們便贊成本條款,但是我們的意思若作「普世儀式」,他們就不贊成。31我們不十分明白對敵的意思。我們談到屬靈的真合一,沒有這屬靈的合一,內心就不能夠有信,或在上帝面前心內有義。我們說,為這合一,不需要屬人相同的儀式, 不論是「特殊的」或「普世的」。信的義不是與某種傳統連繫的義,像律法的義與摩西之禮儀連繫著,因為內心之義是一種蘇醒內心之義。屬人的遺傳對於這種蘇醒,無論是「普世的 或「特殊」的,皆不能供給什麼;它們也不藉聖靈創作,像貞潔、忍耐、敬畏上帝、愛鄰居、以及愛的行為。

32我們確實有了重大的理由呈上這條款〔奧斯堡信條論教會條款〕,明顯的有許多愚頑的傳統意見匍匐入教會。有人認為屬人遺傳為人賺得稱義之一種必需的崇拜。後來他們爭辯,這樣多敬拜上帝的方法如何發生的。好似這些遵守禮儀是崇拜的真正行動,而非外表訓練的規則,完全與內心的義或崇拜上帝無關,按照環境方式不同,卻有良善的理由。也有些教會因這種遺傳驅逐別的教會,像守復活節、使用神翕,等等。未受教訓的人,便由此推論,若沒有這些遵守禮節,便不能有在上帝面前內心之義。關於這問題,經院神學總論家summists等著了許多愚頑的書。

33但是,就像晝夜長短的不一樣,並不損害教會的合一,照樣我們相信教會的真合一不受人所設立各種禮儀之損害,雖然我們因寧靜之故喜歡各教會遵守普世儀式。於是在我們教會里,我們自願守聖餐禮拜儀式、主日和其他更重要的節日。我們用最感謝的靈,享受有益的古代條例,特別是當這些條例包含一種教導人民和無經驗人的訓練。34但是我們不討論這些條例,或為安寧或為身體益處遵守這些條例。尚涉及其他的問題。這問題就是:人傳統之遵守是否一種使人在上帝面前成為義必需的敬拜行動。這問題必須在此爭辯中解決,然後我們才能決定:人在各地方的傳統均類似是否為教會真合一之必需。假若人的傳統非為在上帝面前稱義必需的敬拜行動,結果是:某人能成為義,且成為上帝的兒女,即使他不遵守在別處已使用的傳統。如是,假若德國式衣服,不是一種在上帝面前成義必需的敬拜,結果:人能成義,成為上帝的兒女,及基督的教會,即使他們穿著法國式而非德國式的服裝。

35保羅在哥羅西書信(二16、17)中明白地教導這事:「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日、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世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又(哥羅西二 20-23): 「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為什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說到這一切,正用的時候就都敗壞了。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是毫無功效。」 他的意思就是:人心內的義是一種屬靈的事,使人心蘇醒。36明顯的,人的傳統不能使人心蘇醒,不是聖靈的工作(像愛鄰居、貞潔,等。),也非上帝用來,使人心相信的媒介(像神聖設立的聖道和聖禮)。相反的,人的傳統就是不關乎人心的習俗「必在使用時而亡。」所以我們不必相信它們為人在上帝面前成為義的必需。保羅在(羅十四17)同樣地說:「因為上帝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

37但是我們不需引用許多證據,因為全聖經明白的記載著,並且本信條後部,我們收集了計多證據。後來我們還要重提並詳細討論這爭辯中的問題,就是:人的傳統是否為在上帝面前稱義必需的敬拜行動。

38我們對敵說:應當遵守普世傳統,因為這些傳統據說是由使徒們傳下來的。他們何等的虔誠!他們願意遵守使徒的禮儀,使徒的道理他們不願遵守。39我們應像使徒自己在他們的著作中一樣地解釋這些禮儀。他們〔使徒們〕不要我們相信,我們藉著這些禮儀稱義,或這種禮儀是在上帝面前稱義之必需。 他們不願使良心加上此種重擔,也不願信徒遵守節日、食物等,當作義或有罪的事情。40其實,保羅稱這意見為「鬼魔的道理」(提前四1 )。為要確定使徒們的意向,我們不僅看他們的榜樣,必須參考他們的著作。他們遵守一定的日期,並非因此遵守為稱義之必需,而是要讓人知道聚會的時間。當他們聚會的時候,也要遵守其他的禮儀及順序的課程。人民時常繼續遵守舊約的禮節習慣,就是使徒們用於福音歷史的規定方式,像逾越節〔用為紀念耶穌復活的日期〕,又如〔猶太人的〕五旬節〔成了新約的聖靈降臨節或稱五旬節〕,俾能藉這些榜樣和教訓將這些重大事件的紀念傳於後世。41但若是他們傳下來的事為稱義之必需,為什麼後來的主教要將它們改變成許多方式呢?若是它們屬於神聖權柄,那麼人們擅自改變它們是不合法的。

42在尼西亞會議Council of Nicaea以前,有些信徒在某日慶祝復活節,而有的在另一日慶祝,但此區別對信仰無損。後來我們的復活節日期逐漸安排的與猶太逾越節不同。使徒們曾命令他們的教會和從猶太主義改教的弟兄們共度復活節,所以在尼西亞會議之後,某些國家仍固執使用猶太日期的習俗。但是照使徒此項命令語句所表示,他們不願給教會增加條例。因為他們說,誰也不應介意他的弟兄們不正確計算慶祝復活節的日期。這項命令文件被保存在依匹法紐Epiphanias著作中:「不要計算,但你們屬割禮的弟兄作什麼,就同著他們同一時間過節;即使他們有錯誤,不要讓這事麻煩你們。」照依匹法紐所說,這話出自使徒論復活節的命令;從這話,善於判斷的讀者,容易判斷岀使徒們欲矯正人們要守規定日期的愚昧意向,因為使徒告訴他們,即使在計算上有了錯誤,也不會有麻煩。

43東方有人堅持:因為這條使徒的命令,所以應該同猶太人過逾越節;他們被稱作奧典者Audians,出於此觀念之創始者。依匹法紐在他對他們之反駁文中稱贊那命令,並說:它不包含任何與信仰或教規相反的事,並且他批評奧典者之錯誤瞭解。他解釋這命令像我們一樣;因為使徒無意指定應過復活節的日期,但為了協調起見,他們願欲別的人隨從由猶太主義改教而保存其習俗的首要弟兄(編者按:或長兄 chief brethen)之榜樣。44使徒們智慧地勸勉讀者不可毀滅福音的自由,也不可增加虛偽需要予良心擔當,因為他們告訴讀者,不要因日期計算有誤而自覺煩惱。

45從歷史上可收集許多類似的例子,從這些例子可看出人遵守〔節日等〕的不同處,與信仰之合一無損。但是,為什麼討論這問題呢?假若我們對敵視無神聖命令而一致遵守食物、日 期、衣服等類事項為必需,他們便完全誤解信仰和上帝國義之意義。46但是,請看我們對敵是何等有宗教的人物!他們為了教會的合一要求人禮儀之合一,同時他們自己在使用主晚餐時,改變基督的命令,從前主晩餐必是一項普遍的制度。但若普遍制度不可少,他們為什麼改變基督非屬人而屬神聖的晚餐呢?但是我們以後還要討論這全部爭辯。

47第八條他們完全贊成。在第八條內,我們承認:假冒為善者和惡人已混在教會內,並且雖是由惡人舉行聖禮,這聖禮仍有效力,因為職事作事是代表基督,非代表他本人,按照(路十16)的話:「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 48我們應當離棄邪惡教士,因他們不再代表基督擔任工作。他們是敵基督者。基督說(太七15): 「你們要防備假先知」;保羅說(加一9): 「若有人傳福音給你們,與你們所領受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

49基督也曾在祂論教會的比喻(太十三24-50 )中警告我們:當祭司或人們個人的品行得罪我們時,我們不應激起分立,如多拿徒派Donatists的邪惡作法。50我們視那些引起門派的人,完全為煽動者,因為他們否認祭司保有財產或其他所有物的權利。保有財產乃一項公民的法令。基督徒合法地使用平民制度,如合法使用空氣、陽光、食物、與飲料一樣。因為此宇宙及星宿的不變移動,真是上帝的制度,由上帝保存,同樣,合法的政府是上帝的制度,由上帝保存護衛,以敵對魔鬼。

第九條 論聖洗禮
1他們贊成第九條,即我們承認洗禮為救贖之必需;小孩也該受洗;小孩受洗並非無用,對救贖是必需且有效的。我們中間的人,純潔殷勤地教導福音。2因而我們從它〔福音〕,藉上帝的恩寵,也領受此果實,就是當用上帝的道為甲胄,抵抗那些強盜、邪惡、煽動性的黨派後,我們教會內未興起重洗派Anabaptists 了。我們咒詛重洗派許多異端之一,也就是他們斷言:小孩洗禮無用。最的確的是:救贖的應許也應用於小孩子,但不應用於教會之外的小孩,因為他們既沒有聖道又無聖禮,而基督藉聖道與聖禮使人重生。因此小孩需要受洗,使救贖的應許照基督的命令應用於他們(太二十八19):「給萬民施洗。」正因救贖提供給萬民,所以洗禮也提供給萬民——男人、女人、小孩、嬰孩。因此,明白的結果是:嬰孩應受洗因為救贖同著洗禮被提供。

3第二、既然上帝顯然贊成小孩受洗,重洗派咒詛小孩受洗的教導,便是邪惡的。上帝藉以賜聖靈給那些如此受洗禮之人的事實被顯示出上帝贊成小孩受洗。假若此洗禮無用,聖靈便不賜給什麼人,無人會得救,最後沒有教會。這要點本身能有效地堅振善良虔誠的心,對立不虔誠狂熱的重洗派意見。

第十條 論聖晚餐
1他們贊成我們承認信仰的第十條:在主聖晚餐里,基督的身體和血真正本質地存在,且真正提供同著可見的東西,餅與酒,給那些領受聖禮者。在對它仔細調查與考慮後,我們堅決地衛護此信仰。因保羅曾說(林前十16):餅是 「同領基督的身體,」必可推論:如果主的身體不真正存在時,〔吃〕餅即不為同領基督之身體,只同領祂的靈。

2我們知道,不僅羅馬教會堅信基督屬身體的存在,希臘教會也曾採取,且仍保持此立場。其證據乃是他們論彌撒的教典,神父在其中禱告:餅能改變成為基督的真身體。並且烏加流斯Vulgarius,這位我們看來似乎是一位明智的作者,明白地說:「餅非僅為一字辭,乃真正改變成肉。」 3區利羅Cyril著作內,有一長篇約翰十五章的注釋,教導人:基督按祂的身體在晚餐內被提供給我們。他說:「我們不否認,我們以真信與誠愛與基督以心靈之法聯絡。但我們否認我們與祂沒有任何按肉體連結的方式,並且我們說,此〔基督之身體和血非真正存在〕完全與神聖的聖經無關。誰曾疑惑基督如此作葡萄樹我們是真枝子,為自己從祂得到生命呢?請聽保羅說:‘我們這多人,在基督里成為一身’(羅十二5 );‘我們雖多,仍是一個餅,一個身體;因為我們都是分受這一個餅’(林前十17)。或許他在想,我們不知道那奧妙祝福的能力?這事既然在我們裡面,豈不也使基督,藉著祂肉體之交通,有形有體的居住在我們裡面呢? 」稍後他又說:「因此我們須斟酌基督在我們裡面,不但瞭解為屬靈的合一,也藉著自然的交通,」等。

4我們在此引證過這一切,不是為對此論題開始辯論(皇帝陛下並非不贊成此條款),但是為使我們眾讀者明白起見,我們衛護全教會所領受的道理——即在主晚餐中,基督的身體和血真正本質地存在,並同著那看得見的東西,餅酒,真正被提供。我們所講的是論到活基督的存在,「因為知道……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羅六9)。

第十一條 論認罪
1他們贊成第十一條款,關於在教會里保存解罪禮〔私認罪赦罪禮absolution〕。但對於認罪,他們加上更正原則Omnis utriusque〔關於告罪及赦免〕,應被遵守,〔信徒〕應每年認第一次,雖然不能將自己所有的罪列舉出,信徒應時常試行記起它們,並將記起來的罪列出。2討論此全問題,我們將在稍後解釋全部認罪解罪的教訓時,必更圓滿地討論。大家都知道,我們曾解釋頌贊解罪之祝福及鑰匙權,許多受煩擾的良心從我們的教訓得到安慰。他們聽見我們宣講認罪解罪是上帝的命令——是的,是福音的真聲音——要我們相信解罪,並堅信罪的赦免乃白白因基督之故施給人,我們也應確知,我們藉這信實在與上帝和好。此教訓曾鼓勵很多虔誠人,並在起初給路德帶來許多善良人的至高稱贊,這〔道理〕顯露良心的確堅固的安慰。以前全解罪權被善行的教訓壓制;因而經院神學家和修道士不教導任何論及信心則白白赦免的道理。

3談到〔信徒應幾次領解罪與聖餐之〕時間,我們教會大多數人一年領受許多次聖禮、解罪禮、與主的晚餐。我們的牧師論聖餐的價值與結果,教導人的方式是:邀請他們時常使用聖禮。論到這題目,我們的神學家寫成許多書,只要對敵誠實,必會無疑地贊成與稱贊。公開的惡人及藐視聖禮的人被驅逐。4 我們這樣作,乃兼照福音(太十八17和古代教典。5但我們不指定時間,因為不是每個人都能在同一時間同一方式上,預備妥當。事實上,如果每個人都在同一時間衝進來,他們不能適當地聽道得教訓。古教典及教父皆不指定時間。教典只說:「若有人進入上帝的教會,被發現總未領聖餐,就要勸勉他們。假使他們仍不領受,就要勸他們來認罪〔領解罪〕。他們若領聖餐,不要讓他們永遠被逐。他們若不領受,就逐出他們。」基督說(林前十一29:若不按配得方式領受,便是自領審判。因此我們的牧師不勉強那些未預備領受聖餐的人。

6談到在認罪禮中列舉罪,我們教導人的方式是:不誘惑他們的良心。當然,使無學問者習慣一一列舉某些事情是好辦法,使他們能更容易接受教訓。我們現在所討論的問題是:按神聖律法何為必需的。所以我們對敵不應引證Omnis utriusque的規則來反對我們;我們知道這規則。他們更當從神聖的律法中表示:列舉罪誠為獲得赦免之必需。7全歐洲教會知道,良心如何受需要人承認一切罪之部分規則的引誘。規則本身所作的損害沒有後來經院神學總論者所加添意見的損害那麼多,包括信徒提到的犯罪情況。何等大的迷宮難題!對最虔誠的心是何等的痛苦!這些恐嚇在野蠻褻瀆的人身上沒有影響。8世俗和通常的教士團〔神父、修道士、主教等〕之間,關於誰為認罪禮裁判權之正適神父,曾有弟兄不像弟兄爭鬥的行動;這是何等的悲劇情形呢?因此我們主張:列舉罪過照神聖律法是不需要的。潘挪米他挪斯Panormitanus和其他學習教典律法的人,贊成同樣的觀點。我們不願將Omnis utriusque的規則加重我們人民的良心負擔,因為我們判斷它不是一種稱人為義必需的崇拜行動,像其他屬人的傳統一樣。 此規則要求我們承認一切罪過,是不可能的事。我們必定不記得不瞭解自己大多數罪過,按照詩十九12的陳述:「誰能知道自己的錯誤呢?」

9善良的牧師必知道,考查無經驗的信徒是如何的有益。但是我們不願意批准經院神學家的總結規條痛苦認罪方式,這方式雖有各種毛病,若加上一句論信的話,便較能忍受,因為信心安慰鼓勵人的良心。不過,關於獲得罪的赦免的信,在那堆制定〔教規〕、解釋〔教典〕、總結〔認罪手冊〕與解罪書〔赦罪證書〕中沒有片紙只字。他們一概不提基督,僅敘述罪過表。大部分討論極空虛的干犯屬人傳統之罪。10這教訓曾叫許多虔誠信徒的心失望,因為他們相信,照著神聖律法,需要列舉罪過,且知道它是不可能的。在我們對敵論認罪赦罪的教訓中,有其他較大的錯誤,我們要立刻討論。

第十二條 論悔罪 Penitence
1他們贊成第十二條款之第一部分,即我們說明那些受洗禮後墮落的人,能在每次再悔改時獲得罪的赦免。他們咒詛第二部分,我們在其中說:認罪赦罪禮包括懊悔〔為罪傷心〕與信心兩部,並且他們否認信仰為〔人〕認罪赦罪禮之第二部分。

2無敵的查理皇帝啊!我們對此事怎麼辦呢?我們藉信獲得罪的赦免,這是福音的真聲音。駁倒文的作者咒詛這福音的聲音,而因此我們絕不能同意駁倒文。我們不能咒詛如此充滿救恩與安慰的福音之聲。我們若否認藉信獲得罪的赦免,這豈不是干犯基督的血與死呢?3因此我們懇求無敵的查理皇帝陛下,耐心地聽我們訴說,並仔細考慮此極重要的問題,關係於福音首要道理,基督的真知識,及真正敬拜上帝。凡良心善良的人,必看出我們特別在此問題上,教導何為普遍基督教會真正、虔誠、有益、而必需的。他們必會看出我們神學著作家,曾將福音的光照亮並改正許多用經院神學家與教典家的意見遮蔽懊悔赦罪道理的邪惡異端。

4在開始衛護我們的立場以先,我們必須用前言的方式說明幾件事情。各等級之良善人民以及神學家,均表示承認在路德著作以先悔改的道理很混淆不清。5條例〔道理格言〕Sentences之注釋充滿無窮的問題,神學家亦無法滿意地答復。人們不能瞭解懊悔赦罪〔為罪補贖,penitence〕事項之總結,也不瞭解它主要所需,又不知良心平安的根源。6請任何一位對敵前來,告訴我們罪的赦免何時發生。慈善的上帝,多大的黑暗啊!他們不曉得罪的赦免是否發生在〔罪人〕自磨 attrition時〔因懼怕上帝,而為罪憂楚〕,或在懊悔時contrition 〔因愛上帝而為罪憂楚〕。倘若赦罪發生在懊悔時,何必還需用解罪呢?而且,如果罪已完全得赦免,鑰匙權能完成什麼事呢?對此他們更加勞碌而邪惡地減少鑰匙權。7他們之中,有些人認為鑰匙權不赦免罪債,僅將永刑改為今世刑罰。那時,有益的鑰匙權不是生命與聖靈之職事,僅為忿怒與刑罰的職事。又有些較謹慎的人,假設鑰匙權在教會面前赦罪,而不在上帝面前赦罪。這也是邪惡的異端。因為倘若鑰匙權不在上帝面前安慰人,究竟什麼能使良心得到平安呢?下面論到他們道理的話更為複雜。

8他們教導:我們藉懊悔賺得恩典。掃羅、猶大等類人,雖然他們已十分懊悔,為何未獲得恩典呢?若有人如此問道,回答須針對信心與福音,即猶大不相信的,或以福音和基督的應許堅固自己。因為信造成猶大與彼得間懊悔的區別。但是,我們對敵給予律法式的答復說:猶大未愛上帝,卻懼怕刑罰。9受恐怖的良心,何時能判斷是否因自己之故或逃避永刑而懼怕上帝——特別在詩篇及先知們所描寫的那些嚴重、真正、巨大的恐怖,真正悔改的人曾確實經驗過的情形中?此兩種原動力間之區別,原是可能的,但按事實這兩種原動力並非如那些聰明的詭辯家所幻想的區別。在此點上,我們向眾善良且智慧的人呈請。10 他們無疑地承認,我們對敵之討論非常混淆不清。而所討論的問題是福音至大而主要的道理,即罪之赦免。我們對敵,論及我們所列出問題之全教訓,充滿著異端與偽善;它遮蔽基督的祝福、鑰匙權,及信之義。

11所有這一切在〔懊悔〕第一步之中發生。當我們談及認罪禮時,會發生什麼事呢?對無窮列舉罪過獻出多少努力,而所列舉的罪大多為干犯人的傳統!為更加苦待虔誠的心,他們幻想,此列舉過犯有神聖的命令。12他們藉口是憑神聖權力要求此列舉過犯,同時他們冷靜地提及真正憑神聖權力的解罪。他們假裝此認罪聖禮ex opere operato〔因其表面行出之故〕施恩,領受赦免者無需用正確的態度,並且他們不提及瞭解解罪及安慰良心之信心。此事真正被稱為 「奧秘離別」〔古代教會請學道而未受洗者,在舉行聖晚餐奧秘之前,離別禮拜」。

13還剩下第三步:補贖。他們對此之討論實在已混雜。他們想象永刑改為煉獄刑罰,這些屬煉獄的刑罰,一部分得鑰匙權之赦免,其他部分藉「信徒自己」補贖。14他們再加上:補贖應為多餘功勞的善行,並且這些多餘功勞之善行,由愚蠢的遵守組成,如朝拜聖地,念珠子或類似皆無神聖命令的遵守。15他們以補贖買免煉獄痛苦,所以後來發明最賺錢買免補贖的方法。他們賣赦罪票,而解釋為免除補贖,不但從活人身上徵稅,在死人身上更課此重稅。他們不但藉贖罪票買死人的補贖,也藉著彌撒的祭祀作這事。16簡言之,補贖整個事項是無窮的,我們難以一一列舉一切妄用。那些論到信基督的義和基督的祝福,都在這些領人跌倒屬魔鬼的道理中埋沒了。所以善良的人們會明白有適當的理由激動我們,拒絕經院神學家和教典家所教訓論到認罪補贖的道理。下列教訓明然是虛假,非出自聖經和教父的:

1. 基於上帝的約,我們以與恩典分離而行的善行,賺得上帝的恩典。17
2. 我們藉著〔因懼怕上帝刑罰的〕悔罪賺得恩典。18
3. 為要塗抹罪孽,人只要憎罪就夠了。19
4. 我們領受罪的赦免,是因著懊悔,不藉著相信基督。20
5. 鑰匙權為赦罪,在教會前不在上帝前有效。21
6. 鑰匙權不在上帝前赦罪,乃為將永刑變換為今世刑罰而設立,為良心增加某些補贖,設立新敬虔行動,並以此種補贖和敬虔行動約束人的良心。22
7. 在〔私〕認罪禮中列舉罪過,如我們對敵命令它的,是必需且出於神聖權力。23
8. 教典的補贖為救贖免煉獄刑罰所必需,或為塗抹罪債作償還的利益。這是未受教訓的人對它的認識。24
9. 領受認罪補贖聖禮ex opere operato〔因其外表行出之故獲得恩典〕,領受時,不需正當的態度,就是:不需信仰基督。25
10. 用鑰匙權,藉赦罪票,靈魂被釋放脫離煉獄。26
11. 對於保留的罪愆,不僅教典的刑罰,罪債也應在人真正悔改的時候被保留。27

28為救贖虔誠良心脫離經院神學家的迷宮,我們將認罪禮分為兩部分,即懊悔和信仰。倘若有人欲稱為與悔改相稱的果實(太三8 ),並改正全身和品行為第三部分,我們不反對。29我們從懊悔中,取消那些因愛上帝並懼怕刑罰而憂愁方面無用無止盡的討論。我們主張:懊悔乃良心感覺上帝對罪的憤怒之真恐怖,並因所犯的罪而憂愁。當上帝的道指責罪時,這懊悔便發生。因為福音宣講之總結是指責罪,提供罪的赦免和因基督之故的義,賜予聖靈與永生,並引導我們為重生的人行善。30基督予此福音的總結(路二十四47): 「並且人要奉祂的名,傳悔改赦罪的道……到萬邦。」

31聖經提及這些恐怖,如詩三十八4、8 : 「我的罪孽高過我的頭,如同重擔叫我擔當不起。我被壓傷,身體疲倦;因心裡不安,我就唉哼。」又在詩六2、3 : 「耶和華啊!求你可憐我,因為我軟弱;耶和華啊!求你醫治我,因為我骨頭髮戰。我心也大大的驚慌。耶和華啊!你要到幾時才救我呢? 」 又在賽三十八10、13 : 「我說,我正在中年之日,必進入陰間之門;我余剩的年歲不得享受。我使自己安靜直到天亮;祂像獅子折斷我一切的骨頭。」 32在這些恐怖中,良心感覺上帝對罪惡的憤怒,但那些在肉體安全中為人的,毫不知道這些事。他看出罪過的污穢,並且因所犯的罪真是憂愁;同時他逃避上帝可怕的忿怒,因為人性若不蒙上帝道理的扶持,便不能忍受它。33於是保羅(加二19)說:「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因為律法只能控告恐嚇良心。34提及這些恐怖時,我們對敵對於信之問題不說一字,只提出指責罪的道。惟一提及此種道理原是律法的教訓,非福音的。他們說人們藉這些憂楚與恐怖,若是愛上帝,便賺得恩典。人在此實在的恐怖中,當他們感覺上帝忿怒難以描述的可怕時,還能愛上帝嗎?當我們在此種恐怖中只將律法指示人時,他們所教導的豈不是令人失望嗎?

35所以在我們討論悔改第二部分時,便加上相信基督,使基督的福音,在這些恐怖之中,向人的良心陳述——這福音白白地藉基督應許罪的赦免。因此他們應當相信,因基督之故罪已白白地赦免了。36這信心必堅固、扶持、並蘇醒懊悔的人,按照(羅五1):「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上帝相合。「此信獲得罪的赦免。此信在上帝面前稱人為義,如同樣的經句作證:「我們因信稱義。」這信仰表示出猶大與掃羅這方面和彼得與大衛另一方面懊悔之區別。猶大與掃羅的懊悔,未曾獲得什麼,因為缺少牢握因基督之故所賜罪的赦免之信仰。大衛與彼得的懊悔獲得了,因為它有因基督之故所賜牢握罪的赦免之信仰。37尤其是愛不在信仰成全和睦以前存在。因為沒有基督便不能遵守律法,照(羅五2 )經句:「我們又藉著基督,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這信仰逐漸增長,並且終生與罪爭鬥,要戰勝罪與死。但是愛隨著信,如我們以上所言。38兒女的敬畏可以明晰地定義為一種與信相連的渴望,就是信仰安慰扶持焦急的心,但是在奴僕式懼怕中,信仰不扶持一個焦急的心。

39鑰匙權藉解罪執行並提供福音,即福音之真聲音。因此,提到信時,我們也包括解罪,因為「信道是從聽道來的」如保羅(羅十17)所說。聽福音並聽解罪文堅固安慰人的良心。40因為上帝真正藉道蘇醒〔人心〕,鑰匙權才真正在祂面前赦罪,照著(路十16)陳述說:「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因此我們須相信解罪者的聲音好像相信天上來的聲音一樣。41解罪〔禮〕能適當地被稱作悔改聖禮,如較有學識的經院神學家曾說。42同時這信仰以多種方法,在受試探之中,得著滋養,藉所宣講的福音與使用各聖禮。這些〔福音與聖禮〕是新約的記號,即罪赦免之記號。因此它們提供罪的赦免,正如主晚餐內的話明白地說:「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約,是為你們流出來的」(路二十二19、20)。如是信藉著解罪禮,藉著聽福音產生且堅振,使它在與罪和死爭鬥之恐怖中,不致屈服。43此悔改之認識,是坦白清楚的,它加增鑰匙權與聖禮的權柄,照耀基督之祝福,並教導我們歸向基督,為我們的中保與輓回祭。

44駁倒文既然咒詛我們將悔改分為這兩部分,我們必須指出:聖經規定此兩部分為惡人悔改歸正之主要部分。基督在太十一28說:「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在此經文內含有兩段。勞苦與擔重擔的人是懊悔、著急、以及罪與死之恐怖的意思。來到基督的意思就是相信因祂的緣故,罪蒙赦免了。當我們相信時,聖靈藉基督的話蘇醒我們的心。於是有兩個主要部分:懊悔與信仰。45在可一15基督說:「你們當悔改,信福音。」在第一部分內,祂指責我們的罪,在第二部分內,祂安慰我們,將罪之赦免指示我們。因為相信福音的意思,非普通相信,普通的信即使鬼神也有 (雅二19),但是,其真正意義是:相信因基督之故,罪的赦免已施與我們;這道在福音里已啓示我們。在此您也可看出,連結著兩部分:懊悔,即當指責罪時;與信仰,即「信福音」 時。若有人說基督也包含悔改之果實或新生活,我們不欲辯論。對我們來說,基督明白提及懊悔與信仰為悔改之首要兩部分,這便足夠了。

46保羅每次敘述〔人的〕悔改或更新時,幾乎都提到這兩部分:抑制〔肉慾及情慾〕和蘇醒。西二11 :「你們在祂裡面, 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慾的割禮。」並且以後(12節)又說:「你們與祂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祂從死裡復活上帝的功用。」在此經文中有兩部分:一、是脫去犯罪的身體,二、是藉信復生。抑制、蘇醒、脫去罪過之身體,復生——我們不應按柏拉圖platonic的意義瞭解這些名詞,為偽造的改變;抑制的意思是真實的恐怖,像將死之人所感受的,其人性若無信心之支持,便擔當不起。如是,我們通常所稱的懊悔,保羅稱它為「脫去罪的身體」,因在這些困擾之中,我們自然的情慾被潔淨。並且蘇醒的名詞, 不應瞭解為柏拉圖式的虛構,而是安慰人的話,真正扶持一種在懊悔中逃命的生活。因而在此有兩部分,懊悔及信仰。47因為除了藉信之外,良心沒有平安,所以惟獨信蘇醒人,照哈二4 的話:「惟義人因信得生。」

48保羅在西二14說:基督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的,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在此經文也有兩部分,就是律例上所寫的字句和這字句〔由基督〕撤去。這律例就是人的良心,指責咒詛我們;它是那同著大衛所說的聲音(撒下十二13): 「我得罪耶和華了。」邪惡自滿的人,不誠懇地說這話,因為他們既不看又不讀那寫在他們心內律法的字句。惟獨真實憂愁受恐嚇的人,才明白這字句。這律例,就是懊海本身,定我們的罪。塗抹這律例,就是移除那宣佈我們為咒詛的字句,並代替律例〔的福音〕,藉之知道,我們已被釋放脫離此咒詛。此新字句就是信仰,取消以先的字句,恢復心內平安及生命。

49既然全聖經有那麼多證據,何必需要引用經句呢?詩篇一 一八18 :「耶和華雖嚴嚴的懲治我,卻未曾將我交於死亡。」 詩一一九28: 「我的心因愁苦而消化;求你照你的話使我堅立!」在此經文第一部分包含懊悔,而第二部分描述我們如何藉上帝的道所提供的恩典,在懊悔之中,得以活過來。這才支持蘇醒人心。50撒上二6 :「耶和華使人死,也使人活;使人下陰間,也使人往上升。」在這每個字句中,第一部的意思是懊悔,第二部是信。51賽二十八21: 「耶和華必發怒,好做成祂的工——就是非常的工——成就祂的事,就是奇異的事!」祂稱使人恐怖的事為上帝非常的工,因為上帝正式的工作,就是蘇醒安慰人。52但是祂說,祂恐嚇人,為要為安慰和蘇醒騰出地方,因為人心的自滿拒絕安慰,不感覺上帝的烈怒。照此方式,聖經習慣將恐怖與安慰連在一起,教導我們:懊悔與信仰乃是悔改的二主要部分:懊悔與安慰我們,稱我們為義的信心我們不知道還能如何將悔改的性質更清楚而簡單的說明。

53上帝在人心內這兩種主要的工作,就是恐嚇和稱義,把受恐嚇的人蘇醒。全聖經將這兩樣工作,第一種或第二種,向我們講明。一部分是律法,它啓示、指責、並咒詛罪過。其他部分是福音,就是基督裡面所施予的恩惠應許。這應許在全聖經內繼續重述;最初說給亞當聽,後來說給祖先聽,然後由先知光耀之,最後由基督在猶太人中間宣講與啓示它,並由使徒們向全世傳揚。54因為眾聖徒藉這應許因信稱義,非藉自己的恐怖或懊悔。

55這兩部也在聖徒生活中顯現。亞當犯罪後,受到責備及恐怖;這就是懊悔。然後上帝應許恩典,且說:必有後裔毀滅魔鬼的國、死亡、和罪!這便是罪的赦免之提供。這是主要的部分。即使以後仍然加上刑罰,這刑罰不賺得罪的赦免。後面我們將討論此刑罰的形式。

56大衛如是受到拿但先知的責備,並且他在恐怖中說(撒下十二13):「我得罪耶和華了。」這是懊悔。隨後他聽見解罪(撒下十二14): 「耶和華已經去掉你的罪;你必不至於死。」這聲音鼓勵大衛,並且以信支持、稱他為義、蘇醒他。 此處也加上刑罰,但是它不賺得罪的赦免。57尤其是不常加上特別的刑罰,但是懊傷與信仰必須常在懊悔之中,如路七37下所記。有罪的婦人流著淚來到耶穌那裡,表示她的懊悔。後來她聽見解罪的話(路七48、50 ):「你的罪赦免了。你的信救了你;平平安安的回去吧。」這是她告解的第二部,信心鼓勵安慰她。58從這一切經句,虔誠的讀者能看出,我們將正屬於悔改或重生以及罪的赦免的組成部分放在懊悔教義中。與悔改的心相稱的善行,以及十架或管教必隨著重生與罪的赦免。所以我們將這兩部屬於悔改,為強調我們在悔改中要求的信仰。若將福音對立於懊悔和抑制,就比較容易瞭解福音所宣講的信仰。

59我們對敵特別咒詛我們的陳述關乎人藉信獲得罪的赦免。因此我們要加上幾個證據來,表示罪的赦免並非ex opere operato〔因其表面行出之故〕因懊悔而來,乃藉個人的信心,藉之每位個別人,相信他的罪蒙了赦免。因為這是我們與對敵衝突的主要問題,相信每位基督徒都須明白這事。既然明顯我們對此早已充分講明,對此點便要稍微簡略些。因為悔改的道理及稱義的道理有極密切的關係。

60當我們對敵討論信仰時,說它發生在悔改之前,他們的意思不是指稱義的信仰,乃指一般的信仰,相信上帝存在,且刑罰必臨到惡人,等。在此種「信仰」之外,我們要求每個人相信他的罪蒙了赦免。我們為此個人的信仰爭鬥,並且將它與請我們不依賴基督的應許,而依賴懊悔、認罪、及補贖exopere operato的意見互相對立。這信仰跟隨著我們的恐怖,戰勝它們,恢復良心的平安。我們將稱義與重生歸於此信,因為它釋放我們脫離恐怖、帶來和平、喜樂、內心的新生活。我們堅持:這信仰為獲得罪之赦免真正必需的,因此我們將它視為悔改的一部分。基督教會相信一樣的道理,不顧對敵所持相反的論調。

61首先,我們要詢問對敵的是:接受解罪是否為悔改的一部分。他們假使企圖用極微小的區別將解罪和認罪分開,我們看不出無解罪的認罪尚有何價值。另一方面,假使他們不接受解罪與認罪分開,那時他們必須宣稱信仰是悔改的一部分,因為僅有信仰能接受解罪。從保羅的書信能證明:僅有信仰,能接受解罪,羅四16中他教導稱:僅信仰接受應許。既然解罪是赦罪的應許,它必須需要信仰。62我們不明白,怎能說人領受解罪卻不相信它。拒絕相信解罪的事,豈不是控告上帝是說謊家嗎?人心若懷疑,它便堅持:上帝的應許是不的確而愚蠢的。 約壹五10如此記著:「不信上帝的,就是將上帝當作說謊的,因他不信上帝為祂兒子作的見證。」

63第二、我們假設對敵贊成罪之赦免是悔改的一部分或其目標——就是他們所稱的「終點」。那麼,接受罪之赦免應正式地被包括在悔改的一部分內。雖然地獄的權勢(太十六18) 呼喊反對它,但是惟獨藉信,不藉任何別的,才能接受罪的赦免,這是十分正確的,按照羅三25 :「上帝設立耶穌作輓回祭, 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和羅五2 :「我們又藉著祂,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恩典中,」等。64因為一個受恐嚇的良心不能將我們的行為或我們的愛心和上帝的忿怒對立,只在它握拿基督中保時,才尋見平安,並相信因祂的緣故賜與應許。那些夢想內心能不相信基督仍然尋見和平的人,不明白罪之赦免是什麼,也不明白它如何臨到我們。65彼得(彼前二6) 引用以賽亞先知(二十八16)的話:「信靠的人,必不至於羞愧。」所以假冒為善的人必要蒙羞,因為他們依賴自己的行為,領受罪的赦免,不依賴基督。使徒彼得在徒十43也說: 「眾先知也為祂作見證說: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罪。」他說:「因祂的名」,沒有別的話比這更清楚了,並且他接著又說:「凡信祂的人。」因此,我們領受赦罪惟一藉著基督的名,就是因著祂,而不因我們自己的任何功勞或行為。 當我們相信因著基督我們的罪得蒙赦免時,這事才成就。

66我們的對敵喊道:他們是教會,且與教會意見一致。但是彼得在此引用教會的一致意見支持我們的立場:「眾先知也為祂作見證,說: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罪。」等。 先知們的一致應解釋為普通教會的一致。無論是教皇或是教會,我們都不贊成用權威發命令反對先知的意見一致。67利歐Pope Leo X在他的教令里,非常公開的咒詛此赦罪的道理,並且我們的對敵,在他們的駁倒文中咒詛它。他們的教令內,咒詛這藉信,因基督之故,不因我們自己的行為得蒙赦罪的教訓。但是他們更進一步,要求用武力刀劍去掉此教訓,堅持此信的善良人們,被用各種殘酷行為置於死地。我們從此便能判 斷出這種人組成的教會是個什麼樣的教會。

68在他們那一方面,有幾位甚有名望的神學家,像敦司蘇可徒Duns Scotus,迦伯利彼利Gabriel Biel等人,另有以竄改方式引用教父陳述的教規。的確,我們假使計算權威者,他們便正確;因為有一大群無價值的注釋家論到神學字句Sentences時,他們好像是藉一種陰謀衛護虛假的意見,即我們曾討論過的懊傷及行為的功勞等類似觀念。69為免卻人受這許多引證的感動,必須記著:後代神學陳述沒有大權威,他們自己未著自己的書,只從早期的著作內編寫,將這些意見從一本書換到另一本書。對此事,他們未表示意見,只像小官吏,默默地贊可上級不明白的錯誤。70因此,我們毫不遲疑的,將彼得引用先知意見一致之陳述,與許多字句注釋家對立。71聖靈的見證被加在彼得此陳述中,因經文記著說(徙十44): 「彼得還說這話的時候,聖靈降臨在一切聽道的人身上。」

72所以,願虔誠良心知道,上帝命令他們相信:他們因著基督白白的蒙赦免,非因我們的行為。願他們自持用上帝此項命令敵對失望及罪與死亡的恐怖。73願他們知道,這是教會的聖徒從世界起初便相信的。彼得明白地引用先知們的意見一致;使徒們的著作證明他們相信同樣的道理;又不缺少教父的見證。因為伯拿得Bernard用同樣的話,非常清楚不過的說「你必須相信,第一、除了藉上帝的耐性之外,你不能享有赦罪;但再加上:你也須相信,你的罪藉著祂得赦免了。這便是聖靈帶進你內心的見證,說:‘你的罪得赦了。’因為使徒如此結論:人藉信白白稱義。」 74伯拿得的這些話,奇妙地光照著我們的論題。他不但要求我們相信罪以一種普通的方式藉慈悲得蒙赦免,他也請求我們加上個人的信仰,知道罪己完全得赦了。他並且教導我們如何確知罪的赦免,即信仰鼓勵我們的心,聖靈賜內心平安。我們的對敵尚需要什麼呢?他們還敢否認我們藉信獲得赦罪,或信心是悔改的一部分嗎?

75第三、對敵說罪得蒙赦免是這樣的:因為一個人有了懊傷或懊悔attrition or contrition,便引出一種對上帝愛的行動,他藉這行動配得罪的赦免。這話不過是律法的教訓、福音的取消、基督應許的廢止。他們僅需要律法和我們的行為,因為律法要求愛。此外,他們教導我們,要相信我們獲得赦罪,是因我們的懊悔或愛心。這豈不是依賴我們自己的行為,而非上帝的道及基督的應許嗎?但若律法足以成全赦罪,何必還需用福音呢?若是我們的善功能成全赦罪,基督還有什麼需要呢? 76相反的,我們呼叫人的良心遠離律法歸向福音,遠離信賴自己的行為,而信賴應許及基督;因為福音將基督和因祂之故白白赦罪的應許指示我們。這應許請求我們信賴因基督之故我們與天父和好,不因我們的懊悔和愛心,因為除基督之外,沒有別的中保或輓回祭。我們若不先藉基督與上帝和好,便不能遵守律法。即使我們能遵守到某程度,我們仍須相信,我們獲得赦罪非因這些行為,乃因基督、中保與輓回祭。

77真的,假使我們相信我們獲得赦罪,乃因律法或其他除信基督之外的方式,我們便得罪基督並廢止福音。在前面討論稱義的條款時,我們曾討論過這個問題,在那裡我們將宣講人稱義以信,非以愛的理由予以說明。78我們對敵的道理是:人藉他們的懊悔和愛心得獲赦罪,並且應信賴他們的懊悔和愛心,純粹是一種律法的道理——而且不被人瞭解,像猶太人看望摩西,用帕子遮蓋自己的臉(林後三13)。即使假定愛與行為存在,無論是愛或行為,都不能為罪補贖。我們不能將它們與上帝的忿怒和審判對立,照著經文(詩一四三2 ): 「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 也不應將基督的尊榮歸換我們的行為。

79因這些緣故,保羅主張:我們非藉律法得稱為義;他將那因基督之故所賜赦罪的應許與律法對立,並且教導我們,藉信,因基督之故白白接受赦罪。保羅叫我們遠離律法歸向此應許。他要求我們重視此應許,假使我們應許之前藉律法得稱為義,或我們若因我們的義獲得赦罪,這應許必定無用了。80但是應許明白的賜給我們,並且基督被啓示給我們,正因我們不能遵守律法,因此我們必須在遵守律法之先,藉應許與上帝和好。惟獨信接受應許。81因此懊悔需要藉信牢握因基督之故所施予赦罪的應許,並確知因基督之故,他們白白有一位恩惠的天父,這便是保羅在羅四16所說的意思:「所以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並在加三22 :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里,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這就是說,萬人皆在罪惡之下,並且他們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得釋放,只能藉信接受赦罪之應許。82所以我們必須藉信接受赦罪,才能遵守律法,雖然像我們前面所說,愛心隨著信仰,因為重生者領受聖靈,而因此開始遵守律法。

83假使各位虔誠讀聖經者對它們並不明白的話,我們要引用許多經文,並且我們要避免冗長,要使本事例很容易令人明瞭。84我們衛護的立場,無疑地就是保羅的立場:我們因基督之故,藉信領受罪的赦免,藉信我們應對立於上帝忿怒的、非自己的行為,而是基督、中保。若對敵曲解保羅的字句,虔誠的心不應受到干擾,因為事情無論說得多簡明,總有某詭辯家要曲解它。我們知道自己所說正是保羅實際真正的意思;我們知道本立場將一項堅穩的安慰帶給虔誠良心,沒有這項安慰,人在上帝審判台前,便站立不住。

85因此我們棄絕對敵屬法利賽人的意見,就是我們不藉信領受罪的赦免,只藉我們的愛和善行賺得這恩賜,並且我們應當將我們的愛和善行與上帝的忿怒對立。人幻想藉律法稱義,不藉基督先與上帝和好,這是一種律法的教訓,非福音的,因為基督說【約十五5 ): 「離了我,你們就不能做什麼,」又說:「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子。」 86但是對敵幻想我們是摩西的肢體,而非基督的。他們想藉律法稱義,並在與上帝和好,作基督的枝子以先,將我們的善行獻給上帝。相反的,保羅主張沒有基督,我們便不能遵守律法。因而我們必須藉信接受應許,在遵守律法之先與上帝和好。87我們以為這事對虔誠的良心已充分清楚,由此他們會看出我們前面為什麼要說:人藉信稱義,非藉愛心了。因為我們必須不將我們的愛和善行與上帝的忿怒對立,或依賴我們的愛或行為,只當依賴基督、中保。我們必須在遵守律法之先,牢握赦罪的應許。

88最後,倘若我們因愛或因遵守律法領受到罪的赦免,那麼,良心何時才尋得平安呢?因律法會時常控告我們,因我們未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如保羅所說(羅四15 ):「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屈梭斯多Chrysostom關於悔罪詢問著:「我們如何確知,我們的罪已獲得赦免呢?」在主題內〔教義總論〕我們對敵詢問同樣的問題。除非我們知道它是上帝命令和福音本身,使他們確知,他們的罪因基督之故,白白的赦免了,也不疑惑他們是否個別蒙赦免的,便不能回答這問題,或良心得平靜。若還有人疑惑,他便把神聖的應許當謊言看待,如約翰所說(約壹五10)。我們教導人:福音需要此種確實的信仰;我們對敵任憑良心動搖不定。89良心若時常疑惑,他們是否已有赦免,便不能從信中作出什麼來。他們處在此種疑惑當中,怎能呼籲上帝,怎能確知祂聽允他們呢?如是他們一生皆無上帝,不真正敬拜上帝。這正是保羅所說(羅十四23): 「凡不出於信心的就是罪。」時常在此種疑惑中輾轉不安,永不能體會出信是什麼,以至於最後撞入失望里。我們對敵的道理就是如此——一種律法的道理,一種取消福音的,一種失望的道理。90對於這十分清楚認罪解罪的道理,我們高興所有善良人們判斷決定,或是我們的教訓,或是對敵的教訓對良心更虔誠有益。教會內的這些紛爭,確實使我們大家不愉快;因此我們若沒有重要的緣故與對敵意見不同,即非常樂意不發言。但是既然他們咒詛公然的真理,我們若放棄真理的辯護,便是不合理——因為這不是我們的問題而是基督和教會的問題。

91我們已說明為何將私認罪禮分為懊悔和信仰兩部分。我們更願做這事因為流傳有對敵以刪改方式,引用教父許多著作,論私認罪禮的陳述。譬如:「認罪的意思就是:為過去的罪惡悲傷,而不再去犯那些應該感到悲傷的行為。」再者,「認罪〔告解補贖〕是憂傷的人之一種伸冤,他為自己已做的憂傷事刑罰自己。」這些陳述不提及信仰,而經院神學家在他們的注釋內,未加任何論及信仰的話。92因此我們將那些論信的道理, 列入認罪的部分內,使它更為顯明。因為在這些陳述中,有顯然的危險,要求懊悔或善行,卻不提及稱義的信仰。93那些編輯神學主題和教令摘錄的人,可能合理地要求他們的識別。教父既然有時討論私認罪禮道理的這一部分,有時又討論另一部分,應該選擇並將他們的意見不但論一部分,卻論兩部分即懊悔及信仰——組合起來。

94特土良(Tertullian)論到信的話最優美,他特別注重先知以西結書中(三十三11)的誓願:「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上帝藉起誓,說祂不喜悅惡人死亡,正表示祂需要信仰,要我們藉之相信祂的誓願,確知祂赦免我們。即使藉神聖應許的威權,本身應足夠〔有恩典,使我們相信〕,但這應許同誓願被堅振。所以若有人不確知有了赦免便成了否認上帝指著真理起了誓;難以想象比此更可怕的毀謗上帝。這便是特士良所說的:「祂將之賜下,甚至以誓願,請我們享受救贖。當上帝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祂要人相信祂。啊!上帝為我們而起誓,我們多麼有福氣呀!啊!若我們不相信主,甚至在祂起了誓後仍不相信,這是多麼可憐可悲呀!」

95的確,這信必須堅信上帝白白赦免我們,乃因基督並因祂的應許之故,非因我們的行為、懊悔、認罪、或補贖。倘若信心依賴這些行為,它立刻變成不確定,因為一個憂愁的良心看見這些行為不夠良善。96安波羅修著成論認罪非常明白的陳述:「我們應該相信,我們應該懊悔並相信必得饒恕,相信的方法就是我們出於信心盼望得饒恕,正如信心從書寫的契約得獲饒恕。」又:「遮蓋我們罪過的就是信心。」 97如是在教父著作中,不僅有談論懊悔和行為的陳述,也有論信心的。但是既然我們對敵不明白悔罪的性質,又不明白教父的話,他們便選擇認罪禮一部分的言論,就是行為。因他們不明白其他處所論信的陳述,他們才省略它們。

私認罪與補贖
98良善的人容易判斷保存懊悔和信仰真教訓的重要性,就是我們上面討論過的認罪兩部分。因此我們傾全力於這些道理的解釋,以至到今尚未談論認罪與補贖。99因為我們也保存私認罪禮〔信徒來認罪之禮〕,特別是因〔其中之〕解罪,是上帝的道,鑰匙權,藉神聖威權,向個人宣佈的。100因此若將私解罪禮從教會內移去便是邪惡。101並且那些輕視私解罪禮的人,不明白赦罪及鑰匙權。102論到在認罪禮內列舉的罪過,我們上面曾說:我們不相信它是神聖權柄的必需。103當某人反對審判官須在宣判之前聆聽案情時,是沒有關係,因為解罪職事是在恩惠或福氣範圍內,非在判斷或律法的範圍內。104所以教會執事有命令去赦罪;他們沒有命令調查秘密罪。105此外,他們釋放我們不記憶的罪過;因此解罪禮是赦罪及安慰良心的福音聲音,不需要調查。

106對於這一點,轉移所羅門(箴二十七23)的話乃是愚蠢: 「你要詳細知道你羊群的景況。」所羅門非談論認罪。他僅給家長一點家務指導,告訴他殷勤注意自己的財產,不要管別人的閒事,但警告他不要太過於一心一意增加財產,而忽略敬畏上帝,或信仰或對上帝的道關心。我們的對敵用一種奇異的變形使聖經經句的意思成為他們所要的意思。照他們的解釋 ,「知道」在此就是聽人認罪的意思,「景況」就是良心的秘密,而非外表品行的意思,而且「羊群」的意思是指人。此註解確實巧妙,與那些輕視文法的人相配。但若有人用分析法,將給予父親的誡命應用於教會牧師,他必定解釋「景況」為外表品行。這樣至少會更一致。

107但讓我們省去談論這一類的事。詩篇經常提到認罪;譬如(詩三十二5):「我說:‘我要向耶和華承認我的過犯’;你就赦免我的罪惡。」此種對上帝的承認,本身是懊悔。因為當信徒向上帝承認過犯時,必須發自內心,不要只像在戲劇中一樣只發聲音。因此這一種認罪等於懊悔;感覺到上帝的忿怒,我們承認祂是懷著義怒,且不能藉我們的行為和解,尚且我們因上帝的應許尋求慈悲。108詩五十一 4的承認相同:「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以致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就是說:「我承認,我是個罪人,應受永怒,我也不能將我的義或功勞對立於你的烈怒。因此我陳明你在定我有罪,刑罰我們的時候是有義。當假冒為善者判斷你是不義的刑罰他們,或定那些應受罰之人的罪時,我便宣講你為無辜。實在,我們不能將我們的功勞對立於你的審判,但是當你藉著你的慈悲,稱我們為義並算我們為有義時,我們必被稱為義。」 109也許有人引用雅五16 : 「你們要彼此認罪。」可是這話未提到向神父行的特殊認罪,只說到弟兄間彼此和好,因為命令我們要相互認罪。

110假設我們的對敵主張,在認罪禮中需要憑神聖權力,列舉罪過,便是咒詛許多由一般人悅納的神學家。雖然我們贊成〔私〕認罪禮,並且堅持某些查考〔信徒知識與信心〕對教訓人較有益,仍必須管理它,以免良心受引誘;因為他們認為:不列舉罪過不能獲得赦罪,他們必定永不息止。111在駁倒文中,我們對敵曾堅持:人為得拯救,需用完全的認罪;這完全是虛假的,尤其是不可能。此整個認罪的要求,多麼誘惑良心!良心何時確知其認罪是完全的呢?112教會作者提到認罪,但他們討論公共認罪禮儀,不討論此列舉秘密罪。因為〔以前〕那些墮落信徒,或聲名狼藉的罪人,若無確定的補贖,便不接受,他們向神父承認罪,使補贖與其過犯相稱。這一切與我們所討論之列舉過犯事項完全不同。認罪的理由原不是:無認罪,即無上帝前之赦罪,而是不知道干犯之性質,不能規定補贖。過犯不同,教典即不同。

113我們所用「補贖」 satisfaction 一字,是公共認罪禮的余物。除非盡其所能給與悔改公然證據,聖教父不願接受墮落信徒,或聲名狼藉的罪人。此事似乎有許多原因。管教墮落者作為事例,如教令注釋所勸勉,而立即容許罪名昭彰的人領聖餐不適當。這些實行在很早以前,而現已廢弛,因為它們對在上帝面前赦罪無需用,不必恢復它們。114教父不相信,人們藉此種實行或善工可賺得罪的赦免。而且,這些奇觀使無經驗的人受誘惑,以為藉這些行為,可賺得罪的赦免。誰若相信這事,誰便有屬猶太與外邦人的信仰,因為甚至外邦人具有某一定為罪補贖的禮儀,他們想藉它與上帝和好。115但現在這習慣已廢, 「補贖」一詞仍與在認罪禮中規定的某補贖之一種習慣殘餘同存。他們將這些補贖定義為不欠的善工(編者按:英文not due,「非為上帝面前赦罪所必需」);我們稱之為教典之補贖。116論及這些補贖,我們相信,正如我們論到列舉罪所相信的:教典補贖照神聖律法為赦罪是不需要的,正如那些古代在公共認罪禮內,表現補贖,照神聖律法為赦罪所不需要。我們須堅持,藉信因基督,我們獲得赦罪的道理,非因我們前行或後隨的善行。因此緣故,我們特別討論補贖,免得藉接受它們,信之義被遮掩,或是人們以為因這些行為,他們獲得罪之赦免。117此種異端得到許多經院神學家陳述的支持;譬如:他們界說補贖是為使上帝和睦而行的。

118我們對敵尚贊成補贖對罪債之赦免,不貢獻什麼,雖然他們幻想,補贖行為對煉獄和其他刑罰有所貢獻。他們教導:上帝在赦罪中赦免罪債,然而因神聖公義刑罰罪是適當的,便將永刑改為今世刑罰。他們又加上:部分今世刑罰,藉鑰匙權被赦免,其餘的藉補贖而被贖去。我們難以瞭解,何種刑罰藉鑰匙權,部分得赦免,除非他們說:部分煉獄刑罰被赦;那時,補贖僅為贖煉獄〔痛苦〕的刑罰。他們說:這些補贖,即使是由那些墮落的人實行,仍是有效,好像處於死罪中的人,能與不悅的上帝和好。119這全部理論是一種最近的虛構,無聖經的根基或教會古代作者〔見證〕,甚至倫巴都彼得Peter Lombard 亦不按此法談論補贖。120經院神學家知道在教會里有補贖事情,但是未注意到這些公然表現,已被設立為警告例子,試驗那些要被接入教會的人;就是,他們未曾感覺到〔補贖〕是一種訓練,且為世俗的訓練。如是他們秘密地想象:補贖非對教會內之訓練,而對使上帝和好有效。並且正像在別的道理上,他們時常將屬靈與世俗的事,不適當的混雜,在討論補贖的道理也是這樣。121但教典注釋幾次說這些補贖遵守之設立,乃為教會訓練之故。

122請看我們對敵在駁倒文中,如何證明他們的這些虛偽,且敢將它推給皇帝陛下。他們引用許多經句,讓無經驗者認為此觀念在聖經上有根基,雖然彼得倫巴都時期的人不知此事。他們所故典的經句是:「你們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太三8);「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羅六19);基督宣講悔改之道(太四17): 「你們應當悔改」;基督對使徒們的命令(路二十四47):「要……傳悔改赦罪的道」;彼得傳悔改的道(徒二38)。此後,他們引用教父著作和教典中某些陳述,便推論:若取消教會內的補贖〔習慣〕,即與福音、議 會,及教父的特別命令相反;並且即使那些已由神父得解罪者,亦應實行規定的補贖,按著保羅的話:「祂為我們捨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 熱心為善」(多二14)。

123願上帝滅絕那些邪惡的詭辯家,因他們以適合自己虛空的夢想竟如此罪惡地曲解上帝之道!善良人怎不會因此種不誠不受刺激呢?基督說:「你們要悔改」;使徒們傳悔改的道理。因此煉獄的刑罰補償永刑;因此鑰匙權有免除部分煉獄刑罰的命令;因此〔人的〕補贖〔某某善行,按神父所規定的〕免除煉獄刑罰。誰曾將這邏輯教導這些驢們?這不是邏輯或詭辯術,純粹是不誠實。他們引用「你們要悔改」的話敵對我們,使無知的人聽到時,說我們否認一切悔改認罪的道理。他們企圖用此詭計,離間人的心,煽動他們的恨惡,使無知人要求應將棄絕此「悔改道理」的(我們),即「可怕異端者」,從他們的中間移去。

124我們希望,這些誹謗在善良人中間不受人擁護。上帝不會長時容忍此種厚顏惡毒。羅馬教皇利用這種護衛者,並將此種重要的工作,讓這些詭辯者去做,這樣並未增加自已的尊嚴。因為在我們信條中,我們幾乎總括了基督教全部道理,所以該尋求對此各種重要,極多不同的論題,有見識的判斷者,他們對其學識與信仰皆可能比對著作駁倒文的詭辯家有更多的信任。

125坎伯糾Campegius啊!這事本來歸你負責,用你的智慧來維持,注意此種重要問題,現在或將來使他們不寫些減少羅馬教廷威望的話。如果羅馬教廷認為,各國應認識她是信 的主婦,是有理由的話,她就應當照顧有學識的正直的人來研究宗教問題。世界將如何斷定駁倒文的價值呢?——一旦出版的話?後代對這些譏謗的判斷,會怎麼想呢?126你看,坎伯糾,這是末世,基督預言宗教在這時期,會有極大的危險。所以你應當坐在守望塔里,引導宗教事宜,應在此危險時期,運用你非常的智慧及努力。你若不照顧,有許多威脅的事,預示聖羅馬帝國必有改變。127你若以為只以武力及兵器便能保存教會,你就錯了。人們現在要求宗教教育。在德國、英國、西班牙、法國、意大利,甚至在羅馬本市——你想有多少人,在這些地方開始疑惑,在最重要問題上所生的爭辯呢?你知道,因為你不願調查這些問題,並公正地判斷,因為你不堅固動搖的良心, 因為你只命令,我們會被武力征服毀滅,有多少無言的忿怒嗎?

128有許多善良人,他們認為此種疑惑比死更可怕。你若認為善良人道理的疑惑,僅是一種小小的憂慮,便是不重視宗教的重要性。此種疑惑,不能不對那些應治療良心卻不願解釋問題的人,產生極惡毒的憎恨。129在此我們不說,你應懼怕上帝的審判;因為聖統制hierarchy者以為,他們照顧這事十分輕易,因為他們持有鑰匙職,如此自然能隨意為他們自己開啓天堂之門。我們乃是談論人的判斷,和各國無言的渴望;他們必定要求現在審查解決這些問題,以醫治虔誠的心,救他們脫離疑惑。若此憎惡對著你,聰明的你必能想象,會發生什麼。但是你若溫和地醫治疑惑的良心,你能將各國跟你自己連繫在一起,明辯的人必大為重視這服務。130我們說這話的意思,並不是因我們疑惑認罪。我們知道,認罪是真實的、虔誠的,並且對虔誠的良心有裨益。但是,可能有許多人在許多重要地方發生疑惑,卻未曾聽見有才能的教師,使他們的良心得安息。

131我們繼續討論主題。對敵引用的聖經經句,未談論有關教典的補贖或經院神學家的意見,因為這些顯然是後來自創的。所以這不過是一種詭計,隨己意對聖經之曲解。我們說在悔改 〔就是重生或轉變歸正〕之後,在生活各方面需帶有善果和善行。若不壓制肉體及無善行隨著便不能有真改變或懊悔。靈魂的真恐怖和憂愁,不准許身體放縱私慾,而真信心沒有不感謝上帝或輕視祂的誡命。總而言之,若不產生外面肉體行為的嚴格改過,內在悔改就毫無意義。132我們說,這就是約翰所說(太三8):「你們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及保羅所說(羅六19):「要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又(羅十二1 ):「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等的本意。當基督(太四17) 說:「你們應當悔改,」祂確實談到全悔改和生活及果實的全然更新。祂未談論那些經院神學家所幻想假冒為善的補贖,能做為人煉獄和別的刑罰的償還,即使來自犯死罪的人。

133我們能收集許多其他的辯論,來證明這些經文決不可應用在經院神學家的補贖上。他們假設補贖行為非必須行為,但是在這些經句內,需要必須的行為。因為基督說:「你們要悔改」的話,乃是命令的話。134第二、我們的對敵寫著:倘若認罪的人不肯接受補贖,並非犯罪,但他必須在煉獄里受刑罰。可是這些經文無疑地是指今日生活的命令:「你們應當悔改,」「你們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要將肉體獻給義作奴僕。」這些經文不能應用於人會拒絕的補贖,因為人不可拒絕上帝的命令。135第三、赦罪票所免的補贖,正是此種補贖,如「悔改與赦罪」該章所教訓。但赦罪票不將我們從像「你們要悔改」及「你們要結出果子,與悔改的心相稱」之命令中釋放出來。所以將這些經句,應用於教典的補贖,顯然是邪惡的曲解。請看其結果吧!136倘若煉獄的刑罰算是補贖,或更為「受苦而滿足」 (satispassions),或如果補贖為救贖人脫離煉獄的刑罰,那麼,這些經文是否命令靈魂應受煉獄的刑罰呢?這事既然由於對敵立場的結果,這些經文須用新法解釋。「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和「你們應當悔改」的意思會是:「你們要在這生命之後受煉獄的刑罰。」 137我們憎惡浪費更多的話來辯駁對敵這些愚蠢的爭論。聖經明白的討論必須的行為,生活完全的更新,而不討論對敵所論之不須遵守的行為。尚且他們用這些虛構,衛護各修道會、賣彌撒,和無窮的遵守,藉之若不為罪債,便為刑罰的補贖。

138他們引用的經文未曾說:非必要的行為,為永刑補償;所以他們說教典補贖補償這些刑罰,乃是輕率的話。鑰匙職無命令交換某些刑罰或免除部分刑罰。聖經何處說此話呢?基督(太十八18)說:「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等,是討論到罪的赦免,這赦免除去永死帶來永生。尤其是祂的話:「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不指加上刑罰,而是保留未悔改者的罪過。139彼得倫巴多論釋放部分刑罰的陳述,乃指教規的刑罰,牧師免除了它的一部分。我們相信,上帝的榮耀和命令需要悔改的行動產生好果實,如真禁食、禱告,及賑濟,等,有上帝的命令。但是聖經任何地方皆未告訴我們,僅非必要的行為,像煉獄的刑罰,或教典的補贖,能免除永刑,或鑰匙權帶有命令減刑,或部分免除。這事我們對敵必需找出憑據來。

140再者,基督的死不但為罪債,也為永死的補贖,乃照(何十三14)的經文:「死亡啊!你的災害在哪裡呢?」那麼,若說,基督的補贖救贖我們的罪債,但我們的苦修〔或神父所規定之刑罰〕,救贖我們脫離永死,多麼可厭呀!如是, 「你的災害在哪裡」,這話的意思,應為非基督的,而是我們的行為——尤其不是上帝所命令的行為,乃是人所發明的虛空行為。這些行為假設廢除死亡,即使他們處在死罪中所行的,亦是如此。141我們遺憾須一一書寫對敵愚頑的意見,因為這些意見,不能不激怒考慮魔鬼在教會所傳播屬鬼魔道理的任何人,因為藉著這些〔假道〕壓制律法與福音的知識,認罪與醒悟,及基督的祝福。142關於律法他們說:上帝因我們的軟弱卑下自己,規定人必須遵守的界限,即十條誡;更甚於此的是藉份外立功的行為,人能補贖自己所犯的本罪。這些人幻想,我們能按比律法所要求更多的方式遵守律法,但是聖經在各處呼籲:我們離律法所要求的完全遵守很遠。這些人幻想:上帝的律法關係於外表的公民義。他們不明白律法需要我們「盡心」愛上帝,等(申六5),並咒詛人本性各方面的私慾。因此沒有一個人行律法所要求那麼多的善事,而他們幻想:我們能行比律法所要求的善行更多,乃是他們的愚見。雖然我們能行上帝律法未曾要求的外表善行,若我們信賴藉這些行為完全遵守上帝律法,便是徒然且邪惡。

143真禱告、賑濟、禁食含有上帝的命令;它們在何處有上帝的命令,人若忽略它們就有罪。但是這些若不是藉上帝的律法所命令的,而有由於屬人傳統得來的規定樣式,這樣的行為屬於基督所稱:屬於人的傳統(太十五9 ):「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如是某些禁食之設立非為控制肉體,而如蘇格徒Scotus所說,為要將崇拜歸給上帝,並為永死償還。當將禱告規定的次數,或某賑濟行動作為敬拜行動,即ex opere operato因其表面行出之故,向上帝表敬意及為永死施行償還時,意思相同。他們將這些行動純粹的實行歸於補贖,因他們教導,這些行為對於生活在死罪里的人亦有效。144有些行為,像朝拜聖地,與上帝之命令相距甚遠;這一類的行為種類很多,有一位人身穿盔甲旅行,而另一位人又赤足而行。基督稱這些敬拜為徒然無用的行動,所以他們不作為和解上帝的不悅,如對敵所主張。他們且將這些行為用美麗的名稱裝飾;稱它們是份外立功者,並且尊敬這些行為,當作代替永死的價值。145他們如此將它們處於上帝誡命的行為之上。他們用此法,以兩種方式掩蔽上帝的律法:第一、因為他們以為外表的公民行為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第二、因為他們加上屬人的傳統,將屬人傳統的行為處在律法行為之上。

146此外,他們蒙蔽認罪禮和上帝的恩典。行為的償還不能救人脫離永死,因為這償還無用,且在這現世,連觸碰死亡的機會都沒有。當死亡攻擊我們時,我們必須以另一件事與它對敵。相信基督克復死亡,正如信心勝過上帝的怒氣。所以保羅(林前十五57)說:「感謝上帝,使我們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勝。」他不說:「若我們將我們的補贖與死亡對立,我們就得勝。」我們對敵無聊的空想有關赦免罪債。他們不知道,在赦免罪債時,信仰怎將人的心脫離上帝的憤怒和永死。147永死的補贖乃是基督之死;我們對敵贊成補贖的行為不是必須的行為,而是屬人傳統的行為,基督稱之為無用的敬拜行動。從此我們可以無錯誤的結論:教典的補贖為免除罪債或永刑,或煉獄的刑罰,按神聖的律法是不需要的。

148我們對敵反對:認罪需要伸冤或刑罰,因為奧古斯丁說: 「認罪是伸冤的刑罰,」等。我們則贊成認罪禮需要伸冤或刑罰,但非如對敵想象:補贖如一種功勞或代價。但伸冤正式的意思,是認罪禮的一部分,因為重生本身藉時刻抑制舊生活才發生。蘇格徒Scotus說的還算不錯,他說:如此稱呼認罪禮是因它含有刑罰。但是奧古斯丁在討論何種刑罰和伸冤呢?所討論的確是真刑罰和伸冤,就是懊悔和真恐怖。尤其我們在此不排除身體外表的抑制,即隨著心內的真恐怖。149我們對敵若以為:教典補贖比內心真恐怖更為真實的刑罰的話,他們便大錯。將「刑罰」 一詞應用於那些虛空的補贖,不應用於良心可怕的恐怖, 即大衛所提及的:「曾有死亡的波浪環繞我」(撒下二十二5), 是愚笨的曲解。誰會拒絕穿上盔甲,尋找聖雅各堂或聖彼得教堂,而選擇忍受在真懊悔中,來臨在極樸實人身上的,不可言喻之憂楚勢力呢?

150他們反對:刑罰罪過合乎上帝的公義。祂在懊悔之恐怖中,以啓示祂的怒氣確實刑罰罪過。大衛為此事作見證,禱告說(詩六1):「主啊!求你不要在怒中責備我」;並且耶十24 : 「主啊,求你從寬懲治我;不要在你的怒中懲治我,恐怕使我歸於無有。」這話一定討論到最苦毒的刑罰。我們的對敵贊成懊悔能大至使補贖成為不需要;如是懊悔比補贖更為真實的刑罰。151尤其是,聖徒必受死和各種一般的煩惱,如彼得(彼前四17)所說:「因為時候到了,審判要從上帝的家起首;若是先從我們起首,那不順從上帝福音的人,將有何等的結局呢?」 通常,這些煩惱是罪孽的刑罰。對虔誠屬上帝的人,這些煩擾有其他更好的目的,就是:練習他們在受試探的時候學習尋求上帝的幫助,並承認他們心內的不信。保羅也論到自己說(林 後一9 ): 「自己心裡也斷定必死的;叫我們不靠自己,只靠叫人復活的上帝。」以賽亞說(賽二十六16):「你的懲罰臨到他們身上,他們就傾心吐膽禱告你;」就是說,煩擾是上帝用以教管聖徒的一種訓練。152所以他們受煩擾是因罪惡存在,因為在聖徒裡面這些艱難殺滅塗抹私慾,使聖靈能夠更新他們。如保羅所說(羅八10):「你們的身體就因罪而死;」就是說: 因為罪仍存在肉體裡面,身體便被殺。153死亡本身也有同樣的目的:毀滅這罪惡的肉體,使我們能夠完全更新而興起。即使現在,在信徒之死亡中,他的信一戰勝死的恐怖,再沒有那毒鈎而感覺憤怒,即保羅所提(林前十五56):「死的毒鈎就是罪;罪的權勢就是律法。」罪惡的這權勢,這感覺憤怒的心, 仍然存在時,算是實在的刑罰;無此憤怒的感覺,按事實來說,全然不是刑罰。154況且,教典的補贖,不適用於這些刑罰,因為我們對敵說,鑰匙權釋放部分的刑罰。他們也說,鑰匙職兼釋放補贖和刑罰,原來行這些補贖是因這些刑罰。明顯的鑰匙權不移除這些普遍的煩擾;但是他們若有此種意思,為什麼你們要加上必須在煉獄里行補贖呢?

155他們為了反駁,提出亞當和大衛的例子,即大衛為他的姦淫受刑罰。他們又從這些例子中,構造普遍規則:為得赦罪之恩(施行鑰匙權)需要今世刑罰,與具體的罪惡相符合。156我們前面曾說,聖徒受刑罰是上帝的工作,像懊悔或良心恐怖,或其他普通的煩惱。有的受上帝只加予他們的刑罰,是為做榜樣。這些刑罰與鑰匙權無關,因為鑰匙權既不能增加亦不能減免刑罰;上帝增加減免刑罰與鑰匙權的執行分離。

157不可從加予大衛的特別刑罰,推論通常在我們一般煩擾之上,有一種煉獄內的特別刑罰,特許刑罰適合特殊的罪。聖經在何處教導:我們能脫離永死而得釋放,惟一藉著我們普通煩擾之上的某些刑罰償還呢?相反的,聖經時常教導:我們白白的因著基督得獲罪的赦免,祂是罪過死亡的救星。因此我們不應將補贖的功勞與此混雜。雖然如此我們仍有煩擾,聖經解釋它們是現今罪過的抑制,不是為救贖我們脫離永死的償還。

158聖經說明約伯的苦難加予他,不是因他過去的惡行。所以苦難不常為刑罰或〔上帝〕憤怒的記號。受恐怖的良心在煩惱之中,僅感覺到上帝的刑罰和憤怒,他們不應感覺上帝棄絕他們,而當受教導:煩惱有其他更重要的目的,他們應當注意到這些別的更重要的目的。就是上帝從事祂不同的工作,以完成祂適當的工作,如賽二十八章長篇講題中所教導我們的。159當門徒問道,生來瞎眼的人是誰犯了罪時,基督回答:那人眼瞎不是因罪的緣故,而是「要在他身上顯出上帝的作為來」(約翰九3)。(四十九12)說:「原不該喝那杯的,一定要喝。」於是先知和施洗約翰及其他信徒被殺害。160因此煩擾不常為某過去行為的刑罰,而是上帝的工作,為我們的利益,使上帝的能力在我們的軟弱中更加顯明。

保羅如此說:「上帝的能力,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林後十二9)。上帝的旨意,是要我們的身體獻為活祭,以表示我們的順從,非為永死償還;為償還永死,上帝另有贖價,就是祂兒子的死。161格哥立Gregory解釋大衛所受的刑罰說:「如果上帝因大衛的罪警戒,他必定因他兒子受屈辱,為什麼祂在罪已被赦免了的時候,仍然實踐警戒呢?答復是:他的罪蒙了赦免,為不妨礙他得獲永生,但警戒的教訓隨著來,使他的敬虔能特別藉著卑微得到練習和試驗。如此上帝因著罪,將屬身體的死加於人,甚至在人罪過蒙赦免之後,亦未取消它,乃是因義之故,就是練習試驗那已得成聖者之義。」

162成全教典的補贖,不能廢止人普通所受的災難——就是說,成全屬人的傳統,即按他們所說,是ex opere operato 〔因其表面行出之故〕有效,甚至在犯死罪時,能贖出他們的刑罰。163他們引用保羅的話(林前十一31)反對我們:「我們若是先分辨自己,就不至於受主的審判」;但「審判」這字指悔改的全部過程及應結的果實,非指「不必要的行為。」我們對敵解釋「審判」為「往聖雅各朝聖,身被盔甲或作類似的行為,」這是償還他們疏忽文法的刑罰。「審判」的意思是全然的悔改;其意義就是「指責罪。」 164此種指責確在懊悔及生活改變中發生。悔改整個過程——懊悔、信仰,及善果——減輕公私之刑罰和災難,如以賽亞一16-19教導:「要除掉你們的惡行……學習行善。……你們的罪雖像朱紅,必變成雪白;……你們要甘心聽從,必吃地上的美物。」 165關於悔改全部過程及上帝命令必要行為之重要有益之陳述,不應被轉入屬人傳統之補贖及實行。我們普通的凶惡,因我們的悔改及其真果實,由信仰所做的善行而減少,這教導乃是有益的,但是普通的凶惡,不是像這些人所想象藉在死罪中所行的善事而減少的。尼尼微人的榜樣,在此點上可以做例子。166他們藉自己的悔改——我們的意思就是悔改全部過程——他們與上帝和好,救了他們的城,不至被毀滅。

167像我們以前所說,關於教父的補贖討論,以及和睦的決議,原為教會管教事項,為樹立榜樣而設立;他們認為此種管教,非為免去罪債或刑罰之必需。與此連帶他們想到煉獄,他們的意思不是為永刑償還或補贖,而是潔淨不完全靈魂。於是奧古斯丁說:「不至於死的冒犯被吞噬了」,即不信賴上帝和類似的態度被摧毀。168有時教父從公共儀式取用「補贖」一詞,用它來指實在的抑制。所以奧古斯丁說:「真補贖的意思是切斷罪的原因,即抑制約束肉體,不是為永刑施行償還,乃是為阻止肉體不誘惑我們犯罪。」

169如是格哥立論到歸還時說:信徒若不使失去財物的主人滿意,那信徒的悔改是虛假的。任何人若繼續偷盜,便非為他所犯偷盜搶劫的罪真正憂愁,因為他若不公正地保留別人的財產不還,他仍是賊或強盜。公民的償還是需要的,如經上所記(弗四28):「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 170屈梭多模相似地說: 「心內的懊悔,口裡的承認,在行為上完全的卑微。」這話證明與我們毫無對立。善行應當隨著悔改,悔改不應為欺詐,而應作全生活的改良。

171再者,教父們寫著:教典所敘述論補贖的一種公然或正式〔私〕認罪一生一次已足夠。由此明見他們不視這些教典〔補贖〕為蒙赦罪之必要,因為他們時常說,悔改的事應當以其他方式表示出,在教典討論補贖所需要的正式樣式之外。

172駁倒文作者說,廢止補贖是不可忍受的,因這樣行是與福音明白的教訓相反。但我們已經表示,福音不命令這些教典的補贖,或非必要的行為作為償還刑罰。173論題明證此事。若補贖行為是不必要的行為,為何引用福音明白的教訓呢?如果福音命令我們,用此行為免去刑罰,那麼,這些行為確實是必要的。這一切的目標是要把無知者落入圈套。他們引用討論必要行為的經句,雖然在他們的補贖內,加上不必要的行為。其實,在他們的學院內,他們贊成拒絕補贖不是罪。當他們說,福音明白的教訓強迫我們實踐這些教典的補贖,顯然他們是在撒謊。

174我們曾屢次證明,認罪解罪禮應當產生善果。我們從誡命中學知這些果實是——禱告、感謝、承認福音、教訓福音、 順從父母和官長、對自己之職務忠心、以和睦態度代替凶惡恨惡、對貧窮盡量慷慨、以肉體的抑制與貞潔代替姦淫與苟合、 真實——不是為免去永刑,而是為免向魔鬼投降,或者得罪聖靈。這些果實是由上帝所命令的,應為榮耀祂及因祂的命令而行,並且它們有賞賜。但聖經未曾教導:惟遵守某些傳統和煉獄的刑罰能免永刑。175從前免罪為公開悔改的赦免,以免人負擔太重。那麼,倘若屬人的威權能免去補贖與刑罰,此種遵守不能為神聖律法命令之必需,因為屬人的威權不能廢止神聖的律法。這習慣既然本身現今已廢止,並且主教未曾反對,所以此免除無意義。然而免罪的名稱仍存在。「補贖」這名詞不再指公民管教,乃是償還刑罰;照樣「免罪」被誤解為釋放靈魂脫離煉獄。

176可是,鑰匙職在地上只有捆綁及釋放的權柄,照著經上的話(太十六19):「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像我們前面所說的,鑰匙職無權增加刑罰或設立敬拜儀式;它們僅有命令赦免那些悔改者的罪,並指責驅逐那些不願悔改的人。正如「釋放」的意思是赦罪,所以「捆綁」的意思是不赦免罪的意思。基督所講的,是屬靈的國。177上帝的命令是:福音執事要赦免悔改的人,照著經上(林後十8 )的話說:「主賜我們權柄,是要造就你們。」但是保留〔認罪者赦免或捆綁〕情形,乃為世俗事項。它保留教典刑罰,不保留真悔改者在上帝前之罪債。如是我們對敵之判斷合理,贊成人去世時刻,保留情形不應作解罪之障礙。

178我們在此說明我們關於私認罪禮的道理;我們確知這道理對虔誠人心有益且神聖。虔誠人若將我們的教訓,與對敵複雜的討論相比較,他們會知道我們對敵疏忽教導信心,即那使人稱義且安慰敬虔人心的東西。他們也必會知道,我們對敵揑造許多關於懊傷的功勞的事,無窮的列舉過犯,和補贖,「正如人們說的,‘這些東西既不觸及天,也不觸及地,’」他們自已不能充分予以解釋。

第十三條 聖禮之數目與使用
1對於第十三條款,我們的對敵所贊成的陳述是:聖禮不像有些人所想象,僅為人們之間職務的記號與證據,而是上帝對我們的旨意的記號和證據,祂用它感動人心相信。但是他們力言:我們應列舉七個聖禮。2我們相信,我們有義務不疏忽聖經所設立之任何儀式和禮節,無論為數若干。我們認為,若為教訓之故有各種列舉沒有多少區別,只當將聖經所傳下來的事予以保存。就那件事而論,教父不常使用同樣的列舉。

3倘若我們解說聖禮二字為「上帝所命令而又加上恩典應許的禮節,」我們就容易確定聖禮嚴格的意義。按此定義,人所設的禮節,照嚴格的意義,並非聖禮,因為人沒有應許恩典的權威。故此,未有上帝命令而設立的記號,不是恩典的確的記號,雖然它們能教導或勸勉樸實人們。4所以真實的聖禮就是洗禮、主的晚餐,以及解罪(即認罪聖禮),因為這些禮節有上帝的命令和恩典的應許,乃是新約的中心。5當我們受洗時,當我們吃主的身體,當我們得解罪時,我們的心應堅信,上帝實在因基督之故赦免我們。上帝藉著聖道和禮節同時感動人心,相信而牢握信,如保羅(羅十17)說「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當聖道藉著耳朵進入人心,禮節本身亦藉著眼睛進入人心感動他。聖道與聖禮具有同樣的效力,如奧古斯丁佳美的稱聖禮為「能見的聖道,」因為人藉著眼睛領受禮節,而禮節是聖道的一種圖表,表明和聖道同樣的事。故此兩件都有同樣的效力。

6堅振禮和塗油式extreme unction是從教父領受到的禮節,甚至教會不需要它們作為得救之必需,因為它們沒有上帝的命令。因此,將這些和由上帝特殊命令,且含有恩典明白應許較早的聖禮彼此區分,才有益。

7我們對敵不解釋神父職為指著傳道職事,或為執行聖禮,乃是指獻祭,好像新約時代,需要像利未式的祭司職,以獻祭,且為百姓應得罪的赦免。8我們教導的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獻祭的死,足以救全世人的罪,且不需要其他的祭祀,好像這不足救贖我們的罪。9因此,人不因任何其他的祭祀而稱義,乃因基督這一次的獻祭,只要他們相信這事曾救贖他們。於是神父被召不是為獻祭,賺得人民罪的赦免,像在舊約的一樣, 但是他們被召為傳福音,向人民執行聖禮。10我們沒有像利未支派一樣的祭司制度,正如希伯來書信充分明白的教訓我們。11假使將授職禮解釋為與傳道職事有關,我們便不反對稱授職禮為聖禮。傳道職事有上帝的命令和榮耀的應許:「福音是上帝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羅一 16),又:「我口所出的話,……決不能徒然返回,卻要成就我所喜悅的,在我發他去成就的事上必然亨通」(賽五十五11)。12授職禮若按此法解釋,我們也不反對稱按手為聖禮。教會有命令指定執事;對此我們須全心贊同,因為知道上帝贊成這職事,並且在它裡面存在。13以各種可能的稱贊頌揚傳道職,原為美事,也與那些夢想聖靈不藉道理來到人心裡的狂信者相反,他們認為聖靈來臨是因為他們自己的預備。他們自居黑暗角落,不說不作任何什麼,只等候光照,像以前狂熱派〔神感者〕與現在重洗派所教導。

14婚姻不是新約時代才設立,其設立正在創造人類的時候。婚姻有上帝的命令,也有一定的應許,但這些是指物質生活而不嚴格地只為新約時代。因此若有人願稱它為一種聖禮,他就應當將它與以前所講的按嚴格的意思為「新約記號」分別出來,因為後者為恩典和赦罪的證據。15倘若因為有了上帝的命令,婚姻為聖禮,那麼,也可能稱其他地位或職務為聖禮,因為它們也有上帝的命令,譬如政府。

16最後,我們若將上帝所命令,並加給它們應許的事,都列為聖禮,那麼,為何不將禱告列入,而它才能真的被稱為聖禮呢?它兼有上帝的命令和許多應許。倘若將禱告列入聖禮之內,可說獲得較高的地位,這樣必能感動人禱告。17賑濟的事也可列入就像受痛苦一樣,痛苦本身是記號,上帝將祂的應許加給它。但是我們不提及這些。有知識的人必不閒談聖禮的數目或名詞,只要遵守上帝所命令及應許的事而已。

18更需要的是知道如何使用聖禮。在此我們咒詛全群經院神學博士,他們教導:若沒有阻礙,聖禮ex opere operato施與恩典,不在乎使用聖禮者良好的態度。若相信我們稱義是藉著禮節,不需用心內良好態度,就是不需要信心,便算為猶太主義。尚且,這不虔誠而邪惡的意見,在教皇全轄區內,用大權威教訓之。19與此相反,保羅否認亞伯拉罕藉割禮稱義,而說割禮為練習信仰的記號(羅四9 )。如是我們教導:人使用聖禮時,必須有信仰,即相信這些應許,並接受那在聖禮內被應許提供的。這事的原因是明白而有良好根據的。20信仰若不接受應許,便算是無用。聖禮為應許的記號。當使用聖禮時,因而必須有信仰,使每位使用主晚餐的人,按此法使用。因為這是新約的聖禮,如基督明白的說(林前十一25),領聖餐者應確知,在新約內所應許,正被提供給他的罪的白白赦免。他應藉信接受這赦免,安慰他受煩擾的良心,並相信這些證據不虛假 ,乃是確實的,好像上帝,藉新的奇事,應許自願給他的赦罪。就那件事而論,此種奇事或應許對於不信者有何益處呢?21我們在此討論個人的信仰,接受應許為一存在的真實物,相信罪的赦免真實地被提供,不討論相信上帝存在的普通方式之信仰。22此種使用聖禮安慰虔誠受煩擾的心。

23此狂熱的論聖禮,論及ex opere operato不在乎使用者心內良好態度的意念,在教會內繁殖出來的妄用,實難以描寫。由此產生無數的污辱彌撒;稍後我們即將討論。沒人能從教父那裡引出一言對此問題支持經院神學家的任何意見。事實上,奧古斯丁相反的說:稱人為義是聖禮內的信仰,並非聖禮。並且保羅之著名陳述(羅十10):「人心裡相信,可以稱義。」

第十四條 論教會制度
1他們接受第十四款,即我們說:人若不正當的被召,便不該准許他在教會內執行聖道與聖禮,但他們附帶的條件是:我們要使用教典〔所定的〕授職禮。對此問題我們經常在會議內,見證我們深切的希望,維持教會的行政,及教階制度之各種等級,雖然它們是由人的權威所創造。我們知道,教父按古代教典描寫的樣式設立教會管教有好而有益的緣故。2可是主教們,不是強迫我們牧師放棄且咒詛我們所承認的道理,便是用他們空前未聞之殘酷,殺害不幸無辜之人。這事使我們的牧師〔神父、祭司〕不承認此種主教們。因主教們的殘酷,在某些地方廢止了教典行政,不理我們欲保留它的熱切盼望。如何向上帝答復教會分裂的問題,由他們去負責。

3我們的良心對此項問題乃是坦然的,並且不敢贊成逼迫此教訓之人的殘酷,因為我們知道,我們的信條是真實、虔誠、且普世的。4我們知道,教會乃存在於那些正確地教導上帝的道、合宜地舉行聖禮的人中間,不存在於那些尋求以敕令毀滅上帝之道的人中間,雖然教典本身對干犯它們的人較溫和,那些人甚至殘殺任何教導真理的人。5再者,對此點我們聲明:我們願意遵守教會與教典行政,只要主教們停止向我們的教會狂暴。在上帝與各國面前,現在及將來,面對我們是暗中破壞主教權威的那控告,此願意(Willingness或意願)必是我們的防護。如是人們會知道, 雖然我們反抗主教不義的殘酷,我們仍未獲得公義判斷。

第十五條 論教會內屬人之傳統
1他們接受第十五條款之首部,即我們說:我們應當遵守能遵守而不為犯罪,並同時有助於教會中安靜及優良次序的教會禮儀。他們全然咒詛第二部,即我們說:設立屬人遺傳為緩和上帝、賺得恩典、並為罪補贖,乃與福音相反。2我們雖然在信條第二十六條內,較長地討論了傳統的問題,在此我們仍須重復一些事。

3我們原希望,對敵根據其他緣由辯護屬人的傳統。我們未曾想到,他們會實際地咒詛我們不藉遵守人的傳統,配得恩典或罪的赦免。他們既然咒詛了此道理,我們便有一簡明的事例。4我們對敵對此明然地模仿猶太人的錯誤;他們公然以鬼魔的道理代替福音。聖經稱傳統為「鬼魔的道理」(提前四1), 即某人教導:宗教禮儀幫助人獲得恩典及罪之赦免。此異端蒙蔽福音、基督的祝福,及信之義。5福音教導我們:我們藉信,因基督之故,白白領受罪的赦免,並與上帝和好。另一方面,我們對敵設立這些傳統為其他的中保,藉著它們尋獲罪的赦免,並緩和上帝的怒氣。但是基督明白的說(太十五9):「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

6我們前面曾詳細表示:人藉信稱義,使他們有一位恩惠的上帝,不是因著行為,而是白白因基督之故。這確是福音的教訓,因為保羅明白地教導(弗二8):「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並且不由於人。他們說,人藉這些屬人的遵守,配得罪的赦免。7這豈不算另設立一位稱義者和中保代替基督呢?8保羅對加拉太人(五4)說:「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就是說:你們若想藉著遵守律法,配得在上帝面前算為義,那麼,基督便與你們無益,因為誰若相信自己藉遵守律法為義,他為何需要基督呢?9上帝指定基督為中保;祂願意藉著祂施恩與我們,而不藉著我們的義施恩與我們。這些人相信,上帝因著傳統而不因著基督〔與世人和好而施恩〕。如是他們奪去基督為中保之尊榮。

10由此觀點來講,我們的傳統和摩西的禮節之間,沒有區別。保羅咒詛摩西的禮儀,也咒詛遺傳,因為他們想到行遺傳的事,為在上帝面前配得義的行為,而且因此這些遺傳掩蔽基督的工作和信之義。藉著將律法和傳統排除在外,保羅主張罪的赦免被應許給人,不是因我們的行為,乃是白白因基督之故,只要我們藉信接受它;因為惟獨信仰能接受應許。11既是我們接受罪的赦免是藉著信,並藉著信因基督之故,我們得有一位恩惠的上帝,若〔仍然〕主張我們藉著這些遺傳的遵守配得罪的赦免, 就算是不虔誠的異端了。12對此,可能有人會說:雖然我們不配得罪的赦免,而那些曾經稱義的人,是藉著遵守這些遺傳配得恩惠。保羅對此回答,倘若我們相信稱了義以後我們非因基督的緣故被算為義,而必須先藉別的遵守配得恩典,那麼,基督是「罪的執事」(加二17)。「甚至沒有人能廢棄或加增人的文約」(加三15)。換句話說,上帝的約應許我們,祂必因基督之故為恩惠的上帝,我們不敢加添條件:我們須先藉這些遵守配得我們的悅納和稱義。

13有長時討論的必要嗎?聖教父未曾為使人配得罪的赦免和義的目的設立任何傳統。他們設立傳統是為教會內的良好次序與寧靜緣故。14若有人想設立某一定的善行為配得罪的赦免和義,若沒有上帝之道的支持,他如何知道上帝喜悅這些行為?若沒有上帝的道和命令,他如何將上帝的旨意指示人呢?上帝不是曾在先知全書內禁止在祂的命令之外另設禮節嗎?在以西結二十18、19記著:「不要遵行你們父親的律例,不要謹守他們的惡規,也不要因他們的偶像玷污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你們要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 15但是倘若人們被准許設立新的禮儀,並且若是他們藉著這些禮儀配得恩典,那麼,我們不能不贊成眾外邦宗教的儀式,也必贊成耶羅波安王等設立超乎上帝律法的禮儀(王上十二28下)。區別何在呢?若准許我們設立禮儀以配得恩或義,那麼,外邦人和以色列人為何未得到此種權利呢?16尚且外邦人和以色列人的禮儀被咒詛,正因他們對信之義無知,他們相信藉這些禮儀配得罪的赦免和義。17最後,因為不用上帝的道便不能斷言上帝的旨意,我們如何能確知,無上帝的命令,而被人設立的宗教禮儀,能稱人為義呢?倘若上帝不允許這些敬拜行動又如何呢?我們的對敵怎能堅稱這些行動是稱人為義呢?沒有上帝的道和證據,他們不能如此堅持,而保羅說(羅十四23):「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這些禮儀既然在上帝的道裡面沒有證據,人的良心不能不疑惑是否使上帝喜悅。

18這麼清楚的事情還需要用話來說明嗎?我們對敵若衛護:這些屬人的禮儀配得稱義、恩典、和罪的赦免的意見,他們實在是設立敵基督者之國。敵基督者的國度是一種敬拜上帝的新種類,由與基督相反屬人之權力所發明。如是穆罕默德的國度也有禮儀和行為,藉之尋求在上帝面前稱義,同時否認人在上帝面前藉信,因基督之故,白白稱義。倘若教皇制堅持屬人的禮儀使人稱義,那麼他也必為敵基督之國的一部分。他們教導: 我們不白白的因祂的緣故稱義,乃藉著此種禮儀,並且特別當他們教導,此種禮儀對於稱義不但有益且為必需,便為奪取基督的尊榮。駁倒文咒詛我們在論教會條款內之陳述,即教會的真合一不需用人在各處所設立的同樣禮儀。19在但以理先知書第十一章說著:發明屬人禮儀的事,必為敵基督者國度之真正樣式與設施。他(十一38)這樣說:「他倒要敬拜保障的神,用金銀寶石,和可愛之物,敬奉他列祖所不認識的神。」在此他描寫發明禮儀的事,因為他說有一個神被人敬拜,是他們祖宗所不認識的。

20雖然教父本身有禮儀和傳統,他們不認為它們對稱義有益或必需。他們不掩蔽基督的榮耀與工作,卻教導:我們藉信,因基督之故得稱義,非因這些屬人禮儀之故稱義。他們遵守這些屬人的禮儀,是因它們對良好次序有益,又因它們予人民確定的時間聚會,又因它們有規規矩矩處事,且按教會次序的榜樣(林前十四40),且終因它們協助教導平民。因不同時期及各種禮儀,可作為提醒平民。21因這些緣故教父遵守禮節,並且我們也因同樣的緣故,相信應遵守傳統。我們驚異對敵堅持遺傳另有目的,即配得罪的赦免、恩典、與稱義。這不過是「用金銀寶石」尊敬上帝,相信祂藉各種禮服、裝飾品,及屬人傳統無數類似的遵守與世人和好。

22在西二23保羅寫著:傳統「使人徒有智慧之名,」它們確實如此。良好次序在教會內很適當,而且因此必需。但是因為人的理性不瞭解信之義,自然便假定此種行為使人稱義,並使上帝和睦。23以色列民中普通老百姓,在此謬見之下,擴展此種禮節,像它們在我們中間之修道院內擴展一樣。24這便是人理性所解釋之禁食和肉體管教。雖然其目的是為制止肉體,理性幻想它們是稱人為義的儀式,如多馬阿奎那Thomas Aquinas 所說:「禁食利於毀滅並預防〔罪〕債。」於是人被此種行為的智慧與義之表現所欺騙。又有聖徒的榜樣;當人努力效法他們時,模仿他們的外表行為,而不模仿他們的信仰。

25一旦這種智慧與義的表現蒙蔽人,各種各樣的煩擾就會緊隨。信基督之義的福音被遮蔽,而以信賴此種徒然的行為代替它。結果是:上帝的誡命被遮蔽;因為當人視這些行為是完全而屬靈的時候,他們會更加喜愛行為,不採取上帝所命令的行為,如個人職業之職務,公共事務之執行,照料家務,婚姻生活,及教養兒女。26此種工作與這些禮儀相較,似乎很俗,所以很多人作的時候良心矛盾。許多人放棄其在政府里所佔之地位及其婚姻,因為他們認為這些遵守〔教皇所設之修道會,當神父、主教、教皇等〕較好,且更為聖潔;此事實值銘記。

27還不只這些。當人心受此種遵守乃稱義必需之觀念困擾時,良心極端煩擾,因為不能仔細地遵守需要。誰能將一切一一表列呢?巨大書本,甚至整個圖書館亦不含有關基督或相信祂或在職業上行善之片紙只字,但僅含傳統及其解釋,使它們較嚴厲或較易於遵守。28大革爾森約翰在尋找這些教令之等級與缺陷時何等痛苦!並且不能減輕任何度量。尚且,當時他深悔遺傳之嚴厲解釋對良心所產生的危險。

29對於這屬人禮儀上虛偽的智慧與義之表現,因此我們要以上帝的道裝備自己。惟願我們知道,這些儀式既不配得罪的赦免,又不配得在上帝面前之義,且為稱義所不需。30我們為此已引用了一些證據,並且保羅的書信內,證據非常多。在西二 16、17中他說:「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事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這話包括摩西的律法與人的遺傳,使我們對敵不能用他們慣用的遁詞說:保羅只談摩西的律法。他十分明白的說這話,乃是在談屬人的傳統。我們對敵不知道他們在談什麼。倘若按照福音來說,神聖設定摩西的禮節不稱人為義,人的遺傳豈不更不稱人為義了嗎?

31尤其是主教無權力設立儀式,好似它們稱人為義或為稱義所必需。在徒十五10屬使徒的陳述內記著說:「為什麼試探上帝,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 」彼得控訴:將此重擔加於教會,原是大罪。在加五1, 保羅禁止「再被奴僕的軛挾制。」 32真的,舊約時代暫時需要禮節。但是使徒們力言基督徒自由應存在於教會,免卻遵守律法或傳統被視為需要的。人若相信這些遵守配得稱義,或者為稱義所必需,他們便掩蔽信之義。33許多人在遺傳裡面找漏洞,為使良心舒適,然而他們尋不著任何確實的標準,以脫離這些腳鐐。34當亞歷山大解不開葛店結Gordian knot時,他為永久解決它而以劍砍斷。使徒們正如此釋放人的良心永久脫離遺傳,特別釋放他們脫離遺傳配得稱義的意見。使徒們以教訓和榜樣,強迫我們反對此假道。他們強迫我們教導:傳統不稱人為義;傳統為使人稱義之不需;誰都不應建立或接受傳統,認為它配得稱義。35那時,若有人遵守遺傳,願他遵守而不在上帝面前為它主張任何價值,正如遵守世上風俗,在上帝面前並無價值,如軍人穿一種制服,學士又穿另一種。使徒們干犯了〔猶36 太人長老的〕遺傳,而基督原諒他們,因門徒所行的,要作為給法利賽人關於這些無用的敬拜行動(太十二1-8)的榜樣。37如果我們的人放棄某些無用的傳統,他們能獲得充分的諒宥,因為有人要求它們作為配得稱義的手段。因為此種論到傳統的觀念是邪惡的。

38我們樂意遵守在教會內所設之古代傳統,因為它們有益,且促進寧靜,並且我們按照福音的方式解釋它們,同時排除持守它們能稱人為義的意見。39我們對敵虛偽地控告我們廢止良好制度與教會管教。我們能實在地要求:在我們教會內面,公共禮拜儀式比在他們教堂的儀式更有規矩,並且你若正確地查看,便知道我們對於教典比對敵更忠誠。40在我們對敵中間,不願舉行彌撒的神父及雇工舉行彌撒,他們屢次之舉行都是為了錢。當他們吟詩篇時,非為學習或禱吿,而是為了禮儀,好似此工是一敬拜行動,或至少配得某些賞賜。每主日,我們團體中許多人參加領主晚餐,但只在已受教導、考試,與解罪之後。孩童吟詩篇是為了學習;人們唱,也是為了學習或敬拜。41在我們對敵中間完全不按問答法教導孩童,雖然甚至教典關於此有所規定。在我們的團體里,教會的牧師和執事需要公開教導測驗青年,並且此項習慣所生效果甚佳。42在我們對敵中間有許多地區一年到頭,除預苦期外不講道。但是主要的敬拜上帝 〔的行動〕乃宣講福音。

當我們對敵講道時,便討論屬人的傳統、敬拜聖徒、及類似瑣事。他們的教友正當的輕視此種講道,在誦讀福音之後便離開教堂。他們較好的幾位講道人,現在已開始討論善行,但是對信之義或相信基督或良心的安慰都不討論。他們爭論時, 甚至攻擊福音最有益的部分。43另一方面,在我們的教會里所有講題之論題諸如:認罪赦罪、敬畏上帝、相信基督、信之義、 藉信安慰良心、練習信仰、禱告及其有效的聽允保證,十字架,恭敬官長和一切公民制度、基督之國(或屬靈的國度)與政治事項彼此的區別、婚姻、兒童之教導、貞潔,及愛心的一切善行。44由此關於本教會情況之描寫,顯示我們極力保存教會的管教、虔誠的禮節和教會的良好習慣。

45關於抑制身體和肉體的管教,我們正按照信條所講的教訓人〔奧斯堡信條二十六條三十三——三十九段〕,就是十字架,和上帝所用為管教我們的煩擾,這些事有真實的效果,而不是虛假的抑制。當這些事情臨到,我們必須順從上帝的旨意,如保羅所說(羅十二1):「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 46這乃是敬畏和信仰屬靈的練習。除了這個藉十字架帶來的抑制,志願練習也需要。基督(路二十一34)提到這事說:”你們要謹慎,恐怕因貪食醉酒並今生的思慮,累住你們的心,」保羅說(林前九 27) : 「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 47我們應從事這些練習,不作為算我們為義的服務,乃為抑止我們的肉體,免得我們由滿足得勝,成為滿足閒散,結果:我們縱容姑息肉體的私慾。 對於這事我們必須常常殷勤,因為上帝時刻命令它。48但是他們規定一定的食物和日期,對於壓服肉體,沒有任何幫助。他們的禁食比別人的筵席更奢侈豐美,並且我們對敵甚至不遵守教典的規定。

49此項論到傳統的問題,牽涉到許多難解可爭辯的問題,並且我們由於實在的經驗知道,傳統為良心真正的網羅。當它們成為必需時,引來省略某些遵守之良心上劇烈的痛苦。又一方面,取消傳統的事情,也有其本身的困難和挑戰。50但是我們的事例簡單而坦白,因為對敵咒詛我們的教訓:屬人的傳統不配得罪的赦免,並且他們要求所稱為「普世禮儀」,作為得救之必需。 對此保羅永遠是我們的優者;他在各處力言這些遵守不稱人為義,在信之義上,不為必需的。51無論如何,這些事項上的自由,應以中庸運用之,以免軟弱者跌倒,因妄用自由,對福音的真教訓更加仇視。若無適當的理由,習慣的禮儀不該更改什麼,並且為輔助合而為一的心,那些能在不產生罪過或害處的情況下可行的古代習慣需要被遵守,這是我們所教導的。52正在奧斯堡議會中,我們已表示充分證明我們願意,同別人一起,遵守未曾命定,且未禁止的事(adiaphora ),即使這事為我們帶來一些不利。我們相信,在其它所有便利及好處之上,只要不得罪人的良心,應當謀求最可能的公共合一,但是在我們討論許願及教會權威時,還有更多論及此全部問題要說的話。

第十六條 政治制度
1我們對敵不例外贊成第十六條款。該條款內,我們承認基督徒能合法地任公共職務,按照帝國或是其他設立之法律予以判斷,規定受法律之刑罰,從事正義之戰爭,予以軍事服務,加入合法契約,擁有財產,在政府需要時發誓,或訂定婚約——簡之,合法的公民制度,是上帝的好創造和神聖制度,基督徒可以安全地參加其中。2我們神學家的著作已有益地光照著基督國度與政治國度彼此區別的完全問題。基督的國是屬靈的;它是人內心關乎上帝的知識,敬畏相信上帝,永義和永生的開始。同時它准許我們外表使用所居當地合法的政治制度,就像准許我們使用醫療或建築、食物或飲料或空氣一樣。3福音不引入公民地位的新法律,只命令我們順從現存的法律,無論是由外邦人或其他人制定,並且這順從中要有愛心。加勒斯達 Carlstadt企圖將摩西的政治律加給我們,多麼癲狂。4我們的神學家論及此問題曾暢言,因為修道士在教會傳播了許多危險的觀念。他們稱保存共有財產為屬福音的制度,並稱不擁有私產,且不訴訟為福音的勸告。這些觀念嚴重地掩蔽了福音與屬靈的國度;它們對國家亦有危險。5因為福音不是毀滅國家或家庭,而是贊成他們,並命令我們要如神聖制度般順從他們,不僅為懼怕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羅十三5 )。

6叛道者猶利安Julian the Apostate,克利索Celsus,和其他許多人,反對基督徒,因為他們的福音,藉著禁止合乎律法的補償和其他的教訓,說是不適合公民關係。這些問題對俄利根Origen,拿先斯Nazianzus等,十分混淆,但若將某事項存在心裡這些問題就容易答復了。福音未為公民制度訂定什麼法律,乃為罪的赦免和信徒心內永生的開始。它不僅贊成政府,亦將我們順服他們,正如我們需要順服四季的規律及冬夏變換為上帝之制度。7福音禁止私人報復,並且基督屢次強調這事,以免使徒們認為他們應當從管理人手中篡奪政府,如猶太人夢想彌賽亞國度;相反的,祂要他們知道自己的本分:教訓屬靈的國不改變公民政府。如是私人之報復被禁止,不為福音的勸告,乃為命令(太五39 ;羅十二19)。公開的補償藉一位審判官而未被禁止,卻分明的被命令,且按著保羅(羅十三1下)為上帝的工作。8各種公開的補償是法庭的決定、刑罰、戰爭、服務軍界。許多作者在這些事上的判斷極無價值,從他們的錯誤觀點,視福音為某外表、新的、修道式的政府,這些事情得到了證明。如是他們未曾看出福音為人心帶來永義,同時它贊成公民政府。

9若主張:基督徒的完全性,就是不擁有財產,也是虛假的。但是基督徒的完全,不是輕視公民制度,而是內心的態度,像深深敬畏上帝和堅固的信心。亞伯拉罕、大衛,和但以理雖有財產,身居高位,不比任何隱士少有完全。10修道士以此種外表假冒為善,予人印象,使人們不明白真正完全的本質。他們何等的稱贊福音需要我們共同擁有財產之學理!11此種稱贊是危險的,特別是因它與聖經不合。聖經未曾命令人共同擁有財產,卻以其命令:「不可偷盜」,十條誡承認私有權,並命令各人保有自己的財產。威克里夫Wycliffe顯然心神錯亂地主張神父不准擁有私產。12無盡的討論合同,永不能使良心滿意,必須內心存有基督徒可以合法地使用公民制度和法律的規則。此規則防衛良心,它教導合同若有官長或法律贊同,在上帝面前也是合法的。

13我們神學家十分清楚地解釋這整個政治事項,即許多善良人被涉入政治與貿易,並且見證他們得到了幫助,因為修道士學理曾干擾使他們疑惑福音是否允許這些公私貿易。我們在此重復我們的立場,使那些在我們團體以外的人,能瞭解我們的道理不使官長權威和普通公民制度之價值減弱,反而更堅固。此事的重要性,藉著愚頑修道學理所掩蔽,將假冒為善的貧窮和卑微,遠超乎國家和家庭,雖然這些制度有上帝的命令,同時柏拉圖式的公社,沒有上帝的命令。

第十七條 基督復臨施行審判
1我們對敵無例外地贊成第十七條款,就是我們承認當世界結束,基督必顯現,復活眾死人,賜予虔誠人永生和喜樂,咒詛不虔誠人同魔鬼受無窮的痛苦。

第十八條 論自由意志
1我們對敵贊成論自由意志之第十八條款,但是他們對此論題加上幾個在此項上難以應用的證據。他們也加上警告,免得太過於承認自由意志,像伯拉糾主義,或所有的自由從其中被排除,如在摩尼主義Manichaeism所主張。2還算可以;但是伯拉糾者與我們對敵之間有什麼區別呢?既然雙方皆相信人可以不在乎聖靈而愛上帝,實行上帝命誡所要求的「本質行動」, 並相信不在乎聖靈,人能藉理性本於自己產生的善行配得恩典和稱義。3學院以大權威教導人的這些伯拉糾意見,產生了多少愚頑!在稱義的條款里,我們引用奧古斯丁基於保羅對此意見極力的反駁。

4我們不否認人意志的自由。人的意志有自由在理性本身能瞭解的行為與事情中間予以選擇。人的意志能在某限度內,達成公民的義或行為的義。它能談論上帝,並用外表的行為表示敬拜。它能順從官長和父母。它能表面地選擇使雙手不殺人、不姦淫、或偷盜。人本性既然仍有理性與判斷五官所瞭解的事,它也保留這些事上的選擇,也有自由能力成全公民的義。這義,即肉體本性——就是理性——能憑自己,不用聖靈,成全它,聖經稱之為肉體的義。5但是情慾的力量太大,使人順從自己邪惡的衝動,常超乎順從他們正確的判斷,同時魔鬼,按著保羅(弗二2 )所說,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永不停止煽動軟弱的本性陷入各種過犯之中。因這些原因,公民義在人間甚稀少,如我們從哲學的事實所看到的,他們似乎求此義,而未曾獲得它。6而且,若說,人在恩典地位之外,行誡命所指定的善行,不算是犯罪,便是虛假;對此,他們加上說:此善行藉著適合的功勞merit of congruity,可以配得罪的赦免和稱義。沒有聖靈,人心既不敬畏上帝,又不信賴上帝,亦不相信上帝聽允禱告、赦免、幫助,或救贖他們。因此他們是悖逆的;因為「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太七18),並且「人非有信,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悅」(來十一 6) 。

7我們雖然承認自由意志有自由和能力作律法外表的行為,我們不將屬靈的能力如真正敬畏上帝、真正相信上帝、真正認識信賴上帝關心、聽允、赦免我們歸與它。這些乃是第一部誡命的真行為,人心若沒有聖靈,便不能達成。如保羅說(林前 二14):「屬血氣的人」,就是,那僅使用他自然能力的人,「不領會上帝聖靈的事。」 8人若思慮他們內心,關乎上帝的旨意相信什麼,是否真正相信,上帝關心並聽允他們,便容易決定了。即使聖徒亦難以保住這信仰;此事對於悖逆之人,便不可能。如我們前面所說的,這些事成就,是在恐怖的心聽講福音,並接受安慰的時候。

9所以我們能有益地區別公民的義和屬靈的義,且將前者歸於自由意志,後者歸於聖靈在重生者的工作。這樣維護外表的管教,因為萬人皆應知上帝要求此公民的義,而我們在某限度內能達成它。同時它表示出屬人的義與屬靈的義,哲學的教訓和聖靈的教訓之間的不同;並且它指出聖靈的需求。10此區別不是我們的發明,乃是聖經明白的教訓。奧古斯丁也討論它,較近巴黎的威廉William of Paris曾討論的非常好。但是它被那些夢想人能不用聖靈而順從上帝律法,而聖靈被施與他們乃是出於關心這順從的功勞的人犯罪式地壓制。

第十九條 論犯罪的原因
1我們對敵接受第十九條款。就是我們承認:惟獨上帝設立全自然界,保存所有的一切。縱然罪的原因就是魔鬼和背離上帝之人的意志,如基督論到魔鬼(約八44)所說:「他說謊是出於自己。」

第二十條 論善行
1關乎第二十條款,他們分明地棄絕咒詛我們的陳述,就是人不藉著善行配得罪的赦免。這條款他們明然地棄絕咒詛。我們對如此明白的問題還能說什麼呢?2在此,編駁倒文者曾表示他們真正的靈是什麼。因為在教會里還有什麼比罪的赦免,白白因基督之故被賜給,而和解罪不是行為,乃是基督,這道理更為確實呢?如彼得(徒十43)說:「眾先知也為祂做見證,說: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免。」我們寧願同意先知的教會,而不同意那些該受咒詛的駁倒文作者,他們魯莽地褻瀆基督。3確實曾有神學家堅持:領受罪的赦免以後,人在上帝面前為義,不是藉著信,而是藉自己的行為;然他們的意思並非:我們領受罪的赦免本身,是因我們的善行,而不白白的因基督。

4因此,若將基督的尊榮歸與我們善行的毀謗,是不可容忍的。倘若這些神學家敢將此意思偷偷輸入於教會,便是他們失掉了一切羞恥的感覺。我們確實知道,皇帝閣下和許多王子,若有人使他們注意此事,便會不願這駁倒文陳述存在。5對此我們能夠引用聖經和教父的許多證據,但是對這主題,我們所說已足夠了。對於知道基督被賜給我們,作我們罪的輓回祭任何人不需要證據。以賽亞說(五三6): 「主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又一方面,我們對敵教導人:上帝將我們的過犯歸與我們的行為,不歸與基督。6我們此處不願提及他們所要求的善行樣式。我們知道,他們已寫妥可怕的命令反對我們;若我們所辯論的僅僅是值得疑惑或細微的事項,這事必更加驚嚇我們。我們在良心上知道,對敵咒詛明白的真理——這真理乃教會必須防護的,並且它增加基督的榮耀——我們極易不理會世界的恐怖,勇敢地擔負為基督及教會之前進應忍受的一切痛苦。7我們白白因基督之故領受罪之赦免,且我們的行為不配得罪之赦免,誰不樂意死於承認此條款之中呢?8虔誠的良心,若不知道必須相信白白因基督之故的赦罪,那麼當罪與死恐嚇他們,魔鬼試探他們失望時,便無穩固的基礎。這信仰在對抗失望最艱難的爭鬥中,將支持與生命賜給人心。

9這問題甚是重要,我們為了它不退縮不躲避任何危險。當我們的對敵用他們的恐嚇、虐待、與刑罰,企圖使你們離開本條款所提供與普世教會的安慰時,每位同意我們信條的諸君 「不要讓與惡人,只當更勇敢的前進」〔威吉爾Vergil, Aeneid VI, 95, 羅馬詩人70-19 B. C.〕。10任何人若查考聖經,必尋見許多證據,使他的內心得到安逸,因為保羅似乎極力呼喊:罪過白白因基督之故蒙赦免。他說:「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羅三24),「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羅四16)。就是:倘若應許以我們的行為為條件,便不能保管這恩賜。如果罪的赦免因我們的行為而賜給,我們要何時才知道獲得赦免,受恐怖的良心,何時才尋見一種可以視為足夠息止上帝〔因罪之〕怒氣的行為呢?11讀者可在我們較早所討論此全論題中尋得證據。對敵處理此問題可恥的方式曾強迫我們,寧可訴苦,亦不一一駁斥。他們曾記錄,棄絕我們的道理:我們獲得罪的赦免,不是因我們的行為,而是白白的因基督之故。

12我們對敵引用許多經文,以表示為何咒詛我們的條款,並且這些之中,有些值得閱查。他們引用彼得(彼後一 10): 「當更加殷勤,使你們所蒙的恩召和揀選堅定不移。」親愛的讀者,請看!我們對敵果真從學習邏輯一科中,得到知識,因為他們學會了從聖經推出適合己意的詭計。「你們要以善行堅定你們的恩召」;‘因此善行配得罪之赦免!我們用同樣的辯論向一位到了死刑而又蒙饒恕的人說:「長官命令你今後不准再偷,且因此饒恕了你。」此種辯論將結論作為原因。13彼得原是討論隨著罪之赦免的善行;他指導人,他們應行善,以堅定他們的恩召,即避免他們藉著再犯罪,從恩召墮落。當行
善為恆處於恩召中,而不失去其恩賜,這恩賜在你行善之前已施與你,而不因善行而賜與,如今藉信保存。信心不存在於那些失掉聖靈而棄絕懊悔信主者之中;如以前所言,信心存在悔改之中。

14他們加上其他更不相關的證據。最後他們說:我們的意見在一千年以前,奧古斯丁時代便被咒詛。這話完全是虛假的。基督教會時時相信罪之赦免是白白施予人的;其實,皮拉糾者所堅持,上帝恩典因我們行為之故施予人的道理才被咒詛。再者,我們已充分證明,我們善行必須隨著信心的信念。15我們不廢除律法,保羅說(羅三31),乃是堅固律法;當我們藉信領受聖靈時,需要隨著律法之遵守,藉之仁愛、耐性、貞潔,和其他聖靈的果實逐漸增加。

第二十一條 祈求聖徒
1他們絕對地咒詛第二十一條款,因為我們不要求人祈求聖徒。在其他道理上,他們沒有花費比在此道理上如此多的詭辯,但是他們所能夠證明的,不過是應當尊敬聖徒,並且活著的聖徒應為其他的禱告。他們呈上這道理,好像因這原故,也需要離世聖徒之代禱。2居普良Cyprian在世時曾求哥尼流Cornelius在他〔哥尼流〕離世後,要為他弟兄禱告。他們用這個例子來,證明祈求死人的道理。他們也指出耶柔米Jerome 與威吉蘭留Vigilantius的爭辯,說:「在這戰場上,耶柔米在一千一百年前,戰勝了威吉蘭留。」於是我們對敵慶祝凱旋,好像戰事已結束。這些驢子般的人物,不知道耶柔米和威吉蘭留的爭辯中,根本沒有談到祈求聖徒,僅談到尊敬聖徒。格哥立Gregory以前的其他古代教父,也未提到祈求聖徒。3祈求聖徒的學理與我們對敵目前堅持的應用功勞學理〔聖徒多餘的功勞,可歸與其他求功勞的人〕,在古教父中間,確實沒有依據。

4我們的信條贊成將尊榮歸於聖徒。這尊榮包括三樣。第一是感謝:我們應感謝上帝,因他表示蒙祂慈悲的榜樣,啓示祂救人的旨意,並賜給教會教師和其他恩賜。既然這些是祂最大的恩賜,所以我們應當高高地稱贊它們;我們也應當頌贊聖徒本身,因為使用這些恩賜,正如基督頌贊忠心的商人(太二十五21、23)。5第二種尊榮是堅固我們的信仰:當我們看到彼得不認主之後得蒙赦免,鼓勵我們相信恩典確實比罪過多(羅五 20)。6第三種尊榮是效法,首先效法他們的信心,而後效法他們其他的德行,各人應照自己的職業效法他們。7我們對敵不需用這些實在的尊榮;他們只辯論祈求聖徒,即使它沒有危險, 它必定無需。

8此外,我們承認,天使替我們禱告。亞一12經文為此事作證,有天使禱告說:「萬軍之耶和華啊!……你不施憐憫要到幾時呢? 」 9我們也承認:天堂內的聖徒通常為教會禱告,像他們以前在地上曾為普世教會禱告一樣。雖然如此,聖經沒有經文談論死人禱告,只有馬克比二書(十五14) II. Maccabees 15:14記載了一個夢。

10即使聖徒熱烈地為教會禱告,這意思並非當祈求他們。但是我們信條僅斷言一點:聖經未教導我們呼籲聖徒,或求他們幫助。在聖經中,找不到祈求聖徒的命令或應許或例子;由此可知,人的良心不能確知關於此種祈求。既然禱告應由信心而來,我們如何知道,上帝准允此種祈求?若無聖經的憑據,我們怎知聖徒聽允個人的禱告呢?11顯然,有人將神聖性〔divinity〕歸與聖徒,即他們能察覺我們內心未曾說出的思念和想法。 12他們辯論早晚知識,也許因為他們不確知,他們是否在早晨或在晩間聽允我們。他們想起這事,非為尊重聖徒,乃為防護他們的宗教貿易,我們對敵不能引起任何反對〔我們的〕辯論: 既然不能由上帝的道證明,祈求聖徒,所以我們不能斷言聖徒知道它,或若他們知道,亦不能斷言上帝准許它。13因此我們對敵不應勉強我們接受不的確的道理,因為無信仰的禱告不算禱告。他們既然指出教會的榜樣,我們便回答:這是教會內的新習慣。古代禱文提及聖徒,卻不呼求他們。此外,此新式的祈禱,在教堂內與個人的祈求不一樣。

14我們對敵不僅要求尊重聖徒的同時向他們祈求;他們甚至將聖徒的功勞應用於別人,將聖徒兼作輓回祭與代求者,這是完全不可容忍的,因為這樣作,算是將惟一基督所有的尊榮轉給聖徒, 把他們當作中保與輓回祭者。他們雖然分辨代求中保和救贖中保,顯然使聖徒作救贖之中保。15他們甚至無聖經的憑據,稱他們為中保與代求者。寬大些說,此事甚至掩蔽了基督的工作, 將我們應有信賴基督慈悲的心,轉給聖徒。人們假定基督較嚴厲,而聖徒較可親近;於是他們信靠聖徒的慈悲,遠勝於信靠基督的慈悲,逃避基督投向聖徒。他們如此實際地把他們當作救贖之中保。

16現在我們要證明:他們不僅將聖徒作代求者,也把他們作輓回祭者,即救贖之中保。我們暫時不列出平民間的妄用,而僅討論神學家的觀點。對於未盡言者,即使無知識的人亦能予以判斷。

17要當輓回祭者,須具有兩種資格。第一、須有上帝之道向我們保證上帝願意發慈悲,並聽允那些藉著某輓回祭者向祂呼求的。因為基督有此種應許(約十六23):「你們若向父求什麼,祂必因我的名賜給你們。」但是聖徒沒有此種應許,故此,若我們祈求聖徒聽允我們人的良心便無保證。所以此種祈求非基於信。18再者,我們有命令向基督呼求,如太十一28 : 「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這話確是對我們講的。以賽亞(十一 10)說:「到那日,耶西的根立作萬民的大旗;外邦人必尋求祂;祂安息之所大有榮耀。」詩四十五12、13 : 「民中的富足人,也必向你求恩。」詩七十二11、15 :「諸王都要叩拜祂!人要常常為祂禱告!約五23基督說:「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在帖後二16、17保羅禱告:「但願我們主耶穌基督和那愛我們開恩,將永遠的安慰,並美好的盼望,賜給我們的父上帝,安慰你們的心,並且堅固他們。」但是我們對敵能從聖經提出何項命令或榜樣以祈求聖徒呢?

19輓回祭者,應具備的第二種資格是:他的功勞需有為別人補贖之權威,並藉神聖的歸與施給他們,以致藉著他的功勞, 我們能被算為義,好像功勞是我們的一樣。倘若有人替他的朋友還債,債務人得因他人的功勞免了債,好像功勞是他自己的。如是基督的功勞施予我們,使我們在相信祂時,藉著信賴基督的功勞,得被算為義,好像是我們自己所有的功勞。

20所以,應許和施予功勞,乃是依賴慈悲的泉源。此種依賴上帝的應許和基督的功勞,必須為禱告的基礎。我們必須完全確知我們因基督之故蒙聽允,並藉著祂的功勞有一位恩惠的天父。

21我們對敵對我們說,首先要求告聖徒,雖然他們沒有上帝的應許也沒有命令,也沒有聖經記載的榜樣。尚且他們要我們依賴聖徒的慈悲,超過依賴基督的慈悲,雖然基督命令我們來就祂,不來就聖徒。他們告訴我們,第二要依靠聖徒的功勞。22 他們應用這些功勞於別人的方式像基督一樣,好像我們因他們的功勞得被算為義,如我們藉基督的功勞被算為義。我們在此所作的控訴不是虛假的。23對於免罪,他們主張應用聖徒的功勞。加百列比力(Gabriel Biel)對彌撒教典的解釋,確信地說明:「神聖設立的規則是:我們應以聖徒的幫助為避難所, 使我們藉他們的功勞和許願得救。」這是加百列親口說的話。在我們對敵的書籍與講題中,處處皆有更大的荒謬言論。這若不是將聖徒作為輓回祭者,還算什麼呢?如果我們要依賴他們而得救,便是將他們列於與基督平等地位。

24何處有像這人所說「神聖設立的規則,使我們逃避到聖徒那裡的避難所」呢?讓他〔為此假道〕從聖經找出一個例子和命令。或許他們由君王法庭的習慣獲此命令,在那裡必須使朋友作為代求者。但是君王若指定某一位為代求者,他不願靠別人向他呈訴。既然基督曾被指定,作我們的代求者與大祭司長,為何要尋求他人呢?

25有些地方所使用的解罪樣式是:「願主耶穌基督的苦難,和最可稱頌童女馬里亞,和眾聖徒的功勞,歸與你為赦免你的罪。「照著這解罪的宣告,我們與上帝和好,而被算為義,不僅藉基督的功勞,也藉著其他聖徒的功勞。26我們有些人曾看見某位修道院神學家,被請安慰一位將死的神學博士,他除了對臨死的人作下列禱告外,沒有其他表示:「恩惠的聖母,對於仇敵保護我們,在臨終的時刻接待我們。」

27若贊成有福的馬里亞為教會禱告,她接待人死時的靈魂,她勝過死亡,她賜與生命嗎?倘若有福的馬里亞作這一切,基督要作什麼呢?她即使配得〔人間〕至高的尊榮,她並不願列立與基督平等地位,乃要人考慮她的榜樣並跟隨她。28事實上,按通俗的意見來說,有福的童女完全代替了基督。人們呼籲她,依賴她的慈悲,求藉她緩和基督,好似祂不是輓回祭者, 僅是可怕的審判官或伸冤者。29我們堅稱,不敢依賴聖徒轉給我們的功勞,好似上帝因此與我們和好,或因此算我們為義或救贖我們。我們獲得罪的赦免,惟一在我們相信基督,藉著祂的功勞。論及其他聖徒曾說(林前三8): 「個人要照自己的工夫,得自己的賞賜」;就是說,他們不能像修道士沿街叫賣修道會的功勞似的,將他們的功勞互相施予。30希拉流Hilarius論到愚拙的童女說:「既然愚拙的童女不能將她們熄滅的燈帶出去,就求智慧的童女借油給她們。智慧的童女回答說,不能把油借給她們,怕不夠大家用。人不能靠他人的行為和功勞得幫助,每個人須為自己的燈買油。」

31我們的對敵教導:我們應當依賴祈求聖徒的事,雖然他們為此既無上帝的道亦無聖經之例子。他們,引用聖徒的功勞,像引用基督的功勞方法一樣,如是,將屬於基督的尊榮轉歸給聖徒。因此我們不能接受他們對尊重聖徒或對聖徒祈求習慣的觀念。我們知道,必須依賴基督的代求,因為惟獨祂的代求有上帝的應許。我們知道基督的功勞為我們惟一的輓回祭。因著基督的功勞,我們在相信祂的時候得算為義,如經文(羅九33) 所說:「信靠祂的人,必不至於羞愧。」我們不相信,藉著享福童女,或其他聖徒的功勞,得被算為義。

32甚至神學家也堅持那異端,認為每位聖徒有分配於他特別範圍內的行動。如是〔聖徒〕亞那Anne施予財產,色巴斯典(Sebastian)驅逐瘟疫,瓦倫提諾(Valentine)醫治羊角瘋,佐治(George)保護騎士。此種意見來源顯然出自外邦。古羅馬人以為優娜神(Juno)施予錢財,妃比斯(Febris)避免發燒,丟斯雙子(Castor and Pollux,徒二十八11 )保護騎士。33既使我們假設可以帶著極大限制條件去教導呼求聖徒,此前例仍會具有危險性。若無命令或上帝道內的憑據,為何要辯護它?事實上,在教會教父著作中,對此亦無憑據。34如我以前曾說:倘若我們在基督之外尋出別的中保,並信賴他們,那麼,我們論及基督的整個知識必然消失。讓我們按照實情考慮這事。古代禱文中,聖徒最初被提及,看起來是在可忍受的範圍內進行的。以後才有呼求的事,同著極大的妄用,比拜偶像的外邦人更壞。由於祈求的下一步便是拜像。人們尊敬這些,認為它們包含某種不可思議的能力,正如魔術師幻想在特別時期造命運圖。在一座修道院內,我們看見一座有福聖母的像,像木偶般由人操縱點頭,好像對祈求者說是或不是。

35可是這一切論到像與圖畫的奇怪虛言,難以與以至高權威公開教導有關聖徒的空幻虛言相比。在她的苦難中,〔女聖徒〕巴爾巴拉(Barbara )要求賞賜——即誰若求告她,不應不領聖餐而去世。另一位聖徒用一隻腳站著,每天背誦全卷詩篇。一位靈敏人,畫克里斯托弗(Christopher )的方式,是象徵那些背負基督的人〔克里斯托弗含有背負基督之意義〕,就是那些願意教導或承認福音的人,靈魂必須強健,因為他們要步入大危險中。那時愚頑的修道士,教導人民呼求克里斯多夫,好似真曾有這樣一位玻利菲莫斯(Polyphemus希臘國神話內之凶惡人)。36聖徒所作大事,為人們公私生活上的榜樣,堅振他們的信仰,鼓勵他們在公共事項上效法他們。然而關乎這些大事,沒有人在聖徒的真故事中找尋。聖徒執行公共事務、忍受煩擾危險、極危險時期幫助君王、教導福音、與異端者爭戰。聽講這些事實在值得,能得知一些領受慈悲的例子。彼得三次不認主得到赦免;居普良(Cyprian)作了魔法師而獲得赦免; 奧古斯丁生病時體驗到信心力量,時常斷言上帝聽允信徒之禱告。記起此種談及信心或敬畏上帝或執行公共事務的榜樣,必然有益。37但是發明那些模仿敘事詩虛構故事者,僅講迷信關於某些禱告、禁食,及其他賺利的禮節例子,盡是些全不知信心或公共事務的丑角。實無必要在此列出他們所發明的奇事,如論玫瑰經,及類似禮節,或他們所施之神話,鏡子及玫瑰經,這 一切包括許多事情與路迦諾(Lucian)的「真故事」相似。

38主教、神學家、與修道士稱贊這些怪異而不虔的故事,因為他們靠它賺錢,並且他們不肯容忍我們,因為我們不需要呼求聖徒,並咒詛敬拜聖徒的妄用,以強調基督的尊榮和工作。 39各處的良善人,都曾希望主教盡量用其權威,及傳道人盡其義務,糾正這些妄用;但是在駁倒文中,我們對敵甚至對顯然的罪和過犯完全無視,看起來他們企圖強迫我們,接受駁倒文,迫使我們贊成最具惡名的妄用。

40關於此點,甚至在其他各個方面,駁倒文都是一詭詐的文件。他們處處皆未分辨出他們的教導和明顯的妄用。尚且在他們團體中稍具見識的任何人必會贊成,經院神學家與教典著作家的教導中,包含許多假意見,而且牧師之無知與疏忽,准許許多妄用進入教會。路德並非對公開妄用不滿的第一位。41頗早以前,曾有多數博學著名人,唉嘆彌撒之妄用,信賴修道院遵守,貿易的敬拜聖徒〔買賣聖徒之功勞〕,論認罪禮道理之混亂,然而這些教訓在教會內應盡可能以清楚明白的方式呈現。我們自己曾聽過最好的神學家,要求限制經院神學道理,因為這道理引入哲學爭論而非引入虔誠。較早期經院神學家通常比較近代神學家更接近聖經,所以他們的神學是逐漸敗壞的。那些從起初便擁護路德的人,是因他們知道他正在將人心從經院神學家和教典家迷宮式混亂和無窮的爭辯中釋放出來,並且知道他所教訓的事情對虔誠有益的。

42所以,我們的對敵不理妄用,要求我們接受駁倒文,是不誠實的。他們若對這一點,真關心教會的利益,必要求我們至恩惠皇上著手改正那些妄用,因為顯然他非常關心醫治改良教會。代替支持皇帝這最可尊聖潔的慾望,我們對敵盡可能的壓迫我們。他們給予許多透露表示他們不太關心教會情況。43他們不為人民努力預備教會道理的總結。他們用新式不合法的殘忍衛護明然的妄用。他們不容忍教會內有才能的教師。他們這樣作,無助於他們的地位,亦無助於教會,良善的人能容易計算出它的後果。在良善的牧師被殺,純潔的道理被壓迫之後,必會興起狂信之靈,對敵必無能制止。他們必用其邪惡的教訓煩擾教會,推翻教會整個組織,這組織乃我們所極欲保存的。

44所以仁慈的查理皇帝,為基督榮耀之故——即我們知道你願意頌贊且促進的——我們哀求你不要同意我們對敵凶猛的計劃,而尋找其他設立合一的可敬方式——即不使忠心的良心受重擔,也不像以前曾發生過,逼迫無辜的人的方式,亦不壓迫教會內純潔的道理。閣下在上帝面前的特殊責任,就是維持傳播純潔的道理並衛護傳此道理的人。上帝要求這事,祂尊重君王,用祂自己的名子稱他們為神(詩八十二6 ): 「我曾說, ‘你們是神。’」他們應照顧、保存、傳播在地上神聖的祝福,就是基督的福音,並像上帝的代理那樣,應當保衛無辜之人的生活和安全。

第二十二條 主的晚餐使用餅酒兩種原質
1在主晚餐內,使用兩種原質〔餅酒〕,無疑地是虔誠的,且與基督的設立和保羅的話相合。因為基督設立兩種原質,並且祂並非為部分教會而如此作,乃是為全教會。我們假設對敵贊成,全教會,不僅牧師〔神父〕,藉神聖權威,非藉屬人的權威,使用聖禮。2倘若基督為全教會設立它,為何從部分教會中奪取一種原質,且禁止其使用呢?基督的制度為何要更改呢?尤其是因祂自己稱它為祂的約。若是將人的約廢止,是不合法的,那麼,廢止基督的約就更不合法了。3保羅(林前十:23、24)說:他交給他們的,是從主領受的,但是經文明明表示所領受的就是兩種原質的使用。基督首先談到祂的身體說:「你們應當如此行;」以後祂同樣談論到杯。後來祂又說:「人應當自己省察,然後吃這餅喝這杯。」這是設立聖禮者的話;以前祂說的那些使用主晚餐的人,應聯合在一起使用它。所以明顯的,全聖禮乃為全教會設立的。4希臘教會仍然保留此習慣,昔時並在拉丁教會內流行,如居普良和耶柔米作證。耶柔米在其論到西番雅注釋里說:「牧師〔神父〕舉行主晚餐〔祝謝餐、聖體〕,並向人們分遞主的血。」脫利多議會(The Council of Toledo)給予同樣的見證,不難收集許多證據。5在此我們並未誇張,僅讓智慧的讀者決定,關於神聖制度他應該相信什麼。

6我們對敵在駁倒文中,甚至未試行向教會解釋:為何未分給聖禮的另一部分。這乃是善良宗教人應做的事。他們應向教會有效的解釋,教導那些未曾得准許領受全聖禮的人。這些人堅持:否認一部分是合宜的,他們不願施予兩種原質。7他們不能找出任何古代的例子,證明他們的虛構,即起初的教會習慣在某些地方僅舉行一部分。他們引用提及餅的經句,像路加二十四35說:門徒看見耶穌擘開餅的時候,就認識祂。他們引用其他談論擘開餅的經句(徒二42、46 ;二十7 )。若有人認為這些經句是指聖禮,我們不太反對。尚且這並不是說明他們僅領受一部分;因話語普通用法,一部分也表示另一部分。8他們也指著「平信徒聖餐。」但這並非惟一使用一種原質。當神父受命令使用〔或參加領受〕平信徒聖餐時,意思就是指明他們因受了責罰之故,不再被准許與原質行分辨為聖之禮。我們對敵甚知這事,但他們蒙蔽無知識的人,他們聽見「平信徒聖餐」 一片詞時,立即幻想,它的意思是指著我們現在的習慣,即分一部分聖禮給平信徒。

9請看人們如何厚顏無恥!在不分與兩種原質的原因中,加伯烈說,平信徒與神父應有區別。這無疑的是辯護否認一部分的主要原因:以宗教的禮儀,高舉神父的地位。盡可能溫和地說,這是人的詭計,其目的十分明顯。10在駁倒文中他們也提及以利兩子的例子;在失去大祭司長職份後,他們應該求那屬於祭司的一部分(撒上二36)。他們說,這才指示使用一種原質,並且接著說:「於是我們平信徒應該對神父提供的一部分滿意,就是對一種原質滿意。」我們對敵為聖禮引用以利兒子的故事,顯然是小丑的樣式。這故事描寫以利的刑罰。他們也要說平信徒不領受一種原質的聖餐是一種刑罰嗎?聖禮之設立為安慰堅固受恐怖的心,當他們相信基督的肉,為世人的生命而犧牲時,便是他們的糧食,而且他們藉著與基督連接得生活。我們對敵辯稱不准平信徒領一種原質是一種刑罰。他們 說:「他們應該滿足。」

11這乃是暴君所行的方法。但他們為什麼要滿意呢?他們不該問原因;但是讓神學家所說的話作律法吧!這乃是厄克 (Eck)的渣滓。〔約翰厄克在奧斯堡國會為敵對路德派之領袖。〕我們認識這些特拉松式的聲音,〔特拉松Thraso是一位誇張的軍人,在特倫斯Terrence的戲劇中出現,此劇之名稱為「太監」。〕我們若要回答他們,必有很多話要說。 請看那人的厚顏無恥。像戲劇里的暴虐家,他命令:「他們應當滿足,無論喜不喜歡!」 12在上帝審判台前,他給予的原因,能否使分遞部分聖禮,且對使用全聖禮之善良人發怒的那些人免罪呢?13假若他們保留一部分不分遞,是為將神父與平信徒二者的地位分開,這事本身,應使我們不同意對敵,即使從其他方面考慮的時候可以保存他們的習慣作法。神父與平民之間,是有其他方面職份上的區別,但是他們如此熱烈地衛護此區別,並無甚奧秘。但是,為了避免被認為我們減少神父職之實在尊榮,關於他們狡猾的企圖,便不多講了。

14他們也提到漏流〔酒或血〕的危險〔不分遞酒給平信徒因素〕及類似因素,但這些〔不分遞酒的〕因素,不足以改變基督的制度。15既使我們贊成,有使用一種或兩種的自由,他們怎能將扣留一種這個選項,視為強制命令呢?但是教會不能為自己擅取自由,稱基督的制度為無足輕重的事情。16我們不責怪因未曾獲得兩種原質的聖餐而受此損害的教會;但是我們責怪那些維護在聖禮內面不分遞兩種原質為合理的著作家,甚至並驅逐、凶猛的逼迫使用完全聖禮的任何人。讓他們自己計算怎樣為他們此種決議,在上帝面前交賬。17尤其是我們不敢認為教會立即贊成或接受教皇所決定的一切,特別是因為聖經預言主教和牧師在以西結(七26)說:「祭司講的律法……都被斷絕。」

第二十三條 論神父的婚姻
1雖然他們有玷污獨身的壞名譽,我們對敵不僅使用神聖權威作為邪惡虛假的藉口,為他們無恥的衛護教皇律法,他們甚致催促皇帝和王子,不准羅馬帝國被神父婚姻羞辱。這的確是他們所說的。

2在其他歷史上,可曾看到比我們對敵更厚顏無恥的嗎?我們稍後要重閱他們的辯論。第一、願有知識的讀者,思慮這些無用之人的魯莽,他們說婚姻污辱了帝國,好似教會用聖潔神父們公開的污辱和非自然的情慾為裝飾,因「他們有著庫里烏斯 (Curius)的模樣並生活的像巴坎特斯(Bacchantes)[狂歡狂飲宴會者〕」。這些人所做大部分事情皆極任性,使人羞於提及。3他們要求陛下用貞潔的右手衛護他們這些情慾衝動者——有些古代預言家稱陛下是具有謙遜面孔的王,有句俗語談及陛下:「一位謙遜臉孔的人,必在各處掌權。」他們反對神聖律法、國際律法、議會的教典,要求您解散婚姻。並且僅僅因為他們的婚姻,欲您判無辜的人以酷刑,殺戮甚至野蠻人皆恭敬地愛惜的神父,並驢逐被遺棄的妻子和孤兒。我們最貞潔傑出的皇帝啊!他們向您建議任何未開化的殘忍的野蠻國家都不考慮的律法。4因為您的品格不沾染羞愧和殘忍,我們希望您在此事上溫和地對待我們,尤其當您得知,我們為自己的立場,有極嚴正的原因,出自上帝的道,同時我們的對敵,將他們自己愚頑虛空的意見與我們的原因對立。

5但是他們在辯論獨身之問題上並不認真。他們甚知實行貞潔者何其少,但他們用宗教作為藉口,以保持他們的權威,因他們想以獨身來增加他們的權威。我們現今明白彼得(彼後二1)警告的正確,就是假先知必以異端欺騙人。我們的對敵,對這整個事體不願講說、書寫,或行事忠誠、坦白或公開。實際上他們爭鬥的一切目標,乃是他們的權威;他們想象他們的威權有危險,所以他們試行以敬虔的邪惡藉口來防衛它。

6我們不能贊成對敵設立的獨身律法,因為它與神聖自然的律法相衝突,並且與議會的命令相矛盾。顯然它危害宗教與道德,因它產生無窮的醜行、罪惡、公開的道德敗壞。我們其他的爭辯要求某些神學的討論,但是在這個問題上,情形甚為明白,不需要討論,只需要一位誠實敬畏上帝之人的判斷。對於我們所主張明白的真理,我們對敵想出一些遁詞以譏諷我們的立場。

7第一、創世記一28教導我們:人被創造為要生養眾多,並且一性對他性應有適當的慾望。我們所討論的不是罪惡的情慾,而是所謂「自然的情愛」,即上帝有意存在非敗壞本性之慾望。這種一性對他性的愛,真是神聖的制度。除非有上帝特別的工作,這一制度必然不可取消,其結果是:無論教規和許願皆不能廢止婚約的權利。

8我們的對敵以愚蠢的辯論答復,認為原有命令遍滿地面,但是現在既然地面已遍滿,所以未曾命令婚姻。請看他們的辯論多麼靈巧!上帝的道未曾僅在創世的起初創造人性生養眾多,但它仍然使人生養眾多,在我們此物質本性仍然存在時。這道正如是使地上生產(創一11): 「地要發生青草,和結種子的菜蔬。」因此制度之故,地不但在起初開始長出植物來, 在宇宙仍存在之年,田地就會遍滿出產。正像屬人的規則,不能改變地的自然性,照樣誓言或屬人的規條,若無上帝非常的行動,就不能更改人的本性。

9第二、因為這創造或神聖制度在人裡面是一種自然的權利,法律學家智慧而正確地說:男人與女人的聯合是藉自然的權利。既然自然的權利為無更改的,所以立婚約的權利必須時時存在。自然界不更改之處,必須存留上帝在自然界里創造的制度,而屬人的規則不能廢止它。10因此我們對敵說,婚姻原來被命令而現今不再被命令了,這話真荒謬可笑。這等於說從前的人生來有性,而現在卻沒有;或從前的人生來具有自然權利,但現在沒有。無論誰都不能揑造比這愚蠢更狡猾的話,想出這話是為勝過自然律。11所以我們內心要記住這事實藉聖經教導而且藉律法學者智慧地陳述:男女的結合是由於自然的權利。12自然的權利實為神聖的權利,因為它是印在自然界的一神聖制度,既然僅有上帝的特殊行動,能改變這權利,所以立婚約的權利必須存在。因為一性對他性生慾望,是上帝的制度,因此算是一種權利;否則為何要創造兩性呢?13如以前所說,我們不討論罪惡的情慾,而是討論所稱為「自然情愛」的慾望,即情慾未從本性中移出,僅激起自然的情愛。現今它更需要補救,而婚姻乃是補救及生殖所必需。這道理十分明白堅定、不可駁倒。

14第三、保羅說(林前七2 ): 「因非道德的試探,每人當有自己的妻子。」這是針對不適合獨身的人之特別命令。15我們對敵要求我們,指出神父結婚的命令——好似神父不是人類。我們主張,一般應用於人本性的事,亦適合於神父。16豈不是保羅在此命令那些沒有節制恩賜的人結婚呢?稍後他親自解釋說 (第九節):「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基督明白的說(太十九11):「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自從人犯罪以來,自然的慾望與激起他的情慾,是一同來的;因此婚姻現在比從前在純潔無罪的時候(編者按:人墮落前)更為重要。因此保羅說,婚姻是一種補救,並被命令著,乃因這些慾火情慾之故。因屬人的威權、規則與許願,不能廢止本性或情慾,他們不能廢除「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這經文。因而,誰慾火難禁,便保留結婚的權利。17保羅命令說:「因非道德的試探,每人當有自己的妻子」約束了一切不真實的節制。每個人的良心有責任決定此事。

18對此他們命令人,祈求上帝得獲節制,並以工作與禁食制止他們的身體。他們為什麼不將這些高尚的命令應用在自己身上呢?如我們以前曾說,我們的對敵不過是個丑角而已;他們無意思將這認真。19如果人人皆能節制,便不需要特別的恩賜,基督表示節制需要一項特別的恩賜;因此,它不適合每個人。上帝要其餘的人,用祂所設立的普遍自然律,因為祂不願我們輕視祂的制度,祂的創造。祂願意人藉著祂所提供的補救作貞潔人,正如祂願意藉著使用飲食養育我們的生命。20格爾森(Gerson )作證,曾有許多善良人試行控制自己的身體,卻未成功。因此安波羅修(Ambrose)正確地說道:「童貞Virginity身份只能是某可舉薦、不可命令的事;它算是自願,而非必須。」 21倘若有人對此有異議說:基督推薦那「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太十九12),惟願他們記著,基督稱贊那些具有節制之恩賜的人,因此祂接著說:「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 22不純潔的節制非基督所悅。我們也推薦真正的節制,但是現在我們辯論關於〔獨身〕規則,及沒有節制恩賜的人。獨身這事應讓人自選,不應用規則網羅軟弱的人。

23第四、屬教皇的規則也與議會教典不合。古代教典不禁止婚姻,且不解散已立約之婚姻,雖然他們將那些在盡職時結婚人的公職除掉。在那時期,此種免職是一種仁愛的行動。這些新教典並非代表會議之決定,而是教皇的私人判斷。他們禁止訂定婚約,並解除已訂之婚約,這一切顯然反抗基督的命令(太十九6 )說:「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24我們對敵在駁倒文中厲聲相抗:議會曾命令獨身。我們不反對議會,因為他們在某些情況下許可婚姻;但是我們反對羅馬教皇自古代議會與其權威相反所定的規則。教皇表示輕蔑議會權威,同時他們要求別人接受它〔獨身〕視它為至聖。25如是論永遠獨身的規則為教皇新暴虐之特有,且有可靠的因素;但以理說:敵基督者國度的性質是輕視婦女(十一37)。

26第五、我們對敵雖然不因宗教原故衛護此規則,因為他們知道無人遵守它,他們仍然以虔誠似的語法為其裝飾,予它一宗教面目。他們主張需要獨身,因它是純潔的,好似婚姻是不潔而有罪的,或好像獨身比婚姻更配得稱義。27為此〔異端〕,他們指出摩西律法之禮節,即指定:當舊約祭司供職時,必與其妻子分離;既是新約祭司〔神父〕須時刻禱告,所以他們也須保存永久貞節。他們使用此笨拙分析勉強神父永遠獨身,雖然在此分析內允許婚姻,而僅在盡職時禁止同房。此外,禱告是一件事,任職又是一件事。聖徒甚至在未盡公職時禱告,婚姻交媾不致使他們不禱告。

28我們逐一回答這些虛構。第一、我們對敵須贊成信徒的婚姻純潔無罪,因它藉上帝的道成聖;即:它是上帝的道准許贊成的某物,如聖經許多見證。29基督稱婚姻為一神聖合一,在太十九6說:「上帝配合的。」 30保羅說婚姻、糧食,等物「都因上帝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聖潔了 」(提前四5):藉上帝贊許保證良心的道,又藉著禱告,就是藉信仰,即以感恩的心使用它〔婚姻等〕,為上帝之恩賜。31林前七14他說:「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就是使用婚姻是可容許的,且藉信仰基督成聖,正像許可使用食物一樣。32在提前二15他說: 「女人……必在生產上得救。」我們對敵若能指出一句像這樣關於獨身的經文,他們必演出極大的勝利慶祝會。保羅說:女人藉生產而得救。與假冒獨身相反,還有什麼榮耀比施予女人 藉婚姻物質作用本身、藉婚姻交媾、藉生產、並藉她其他家務得救更大呢?保羅說些什麼呢?願讀者注意他加上信仰,且不在信之外稱贊家務本分,他說:「女人若常存信心愛心,又聖潔自守。」他談論一般的母親,首先他需要信心,女人藉信才接受罪的赦免與稱義。以後他加上她的職業,因實行某特殊職務之工作應隨著每個人的信仰,上帝因信仰喜悅此職業。如是上帝因著信心喜悅女人的本分,而且存著信心的女人若對這些職業盡忠,就必得救。

33這些經句證明婚姻為合法的事情。倘若純潔的意思乃指著上帝所准許贊成的某事,那麼,婚姻是純潔的,因為上帝之道贊成它。34保羅談到合法的事情(多一15): 「在潔淨的人,凡物都潔淨,」就是,相信基督者藉信稱義。童貞Virginity身份在不虔誠人為不潔,照樣,婚姻在虔誠人藉著上帝的道與信心是純潔的。

35再者,情慾與純潔之間適當的對比,被瞭解為心內的純潔與情慾之抑止;律法所禁止的不是婚姻,而是情慾、姦淫,及雜交。因此獨身不一定純潔,也許有已婚人像亞伯拉罕或雅各一樣,內心比許多其他真正節制的人更純潔。

36最後,如果他們解釋獨身為配得稱義比婚姻更多之純潔,我們真正反對這事。我們原不藉處女(或童貞Virginity)身份,亦不藉婚姻,僅白白因基督之故,相信上帝因祂的緣故施恩予我們而稱義。37我們對敵大聲稱我們是將婚姻與處女身份置於平等地位,如尤文安(Jovinian)所行〔參看奧斯堡信條二十六條三十節〕。但是此種反抗的呼喊,不能使我們放棄信之義的真理,如我們前面曾解釋的。38我們並不將婚姻置於處女身份平等。一個恩賜超過另一恩賜。於是預言超過口才,軍事科學超過農業,口才超過建築學。於是處女身份也是一項超過婚姻的恩賜。39但是如口才不使一位演說家比建築使一位建築家在上帝面前更為義, 同樣處女不藉其處女身份配得稱義,已婚人不藉著實行婚姻之義務配得稱義。每位人該在所領受而應做的事上忠心服務,同時相信因基督之故得獲罪的赦免,並藉信在上帝面前算為義。

40基督和保羅均未因為它稱人為義而舉薦處女身份,乃因它予與較多時間禱告、教導、與服務,並不被家務瑣事分心。故保羅說(林前七32): 「沒有娶親的,是為主的事掛慮。」他舉薦處女身份乃為默禱勤學之故。於是基督不單舉薦那些自閹的太監,乃接著說:「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太十九12), 就是為準備時間聽講或教訓福音。祂並不是說處女身份配得救贖或罪的赦免。

41關於與利未支派祭司類似,我們已經回答這事並不需要將永久獨身加予神父。此外,利未式律法論及不潔淨不適合我們。不照這些律法交媾才是不潔淨;現在卻不然,因為保羅說(多一15) 「在潔淨的人,凡物都潔淨。」福音釋放我們脫離這些屬利未規則論及不潔淨。42倘有人支持獨身律,為要以這些屬利未支派的遵守加重良心負擔,我們必須堅決抵抗他,像使徒們在使徒行傳十五章反對那些要求割禮的人,試行將摩西的律法加給基督徒。

43同時良善的人必知道怎樣中庸地使用婚姻,特別當他們從事公眾服務時,時常加重善良人負擔,所以家務的難題從他的心神中排出。善良的人也知道,保羅命令每個人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帖前四4)。他們知道,有時他們必須退讓,俾有機會禱告,但是保羅不願這事永久(林前七5 )。此種節制對虔誠而忙碌的人容易。44但是全然明顯,大群懶惰神父在善會〔神父們的集會〕中,他們在那裡能奢華宴樂生活,甚至不能遵守此利未式節制。我們大家都知道這首詩:「習慣懶惰的孩童恨惡忙碌的人。」

45許多異端者誤解摩西的律法;因此他們輕蔑地談論婚姻, 欣喜地談論獨身。伊皮法紐(Epiphanius )埋冤在禁戒派 (Encratites)中,此種性情佔據了涉世未深之人的想象力。他們甚至禁止喝主晚餐的酒;他們禁止吃各種動物的肉,如是超越食魚的多米尼古修道員弟兄(Dominican friars)。他們也戒絕婚姻,並且這項禁止帶來許多佩服。他們認為藉著這些行為和服務配得恩典,代替使用酒或肉或婚姻,因為這些事似乎世俗且不潔,幾乎使上帝不悅,雖然它未完全被定罪。

46保羅在歌羅西書二18咒詛此種「天使之敬拜」。它使人相信,藉著此種假冒能夠純潔有義,是超過認識基督的知識。它掩蔽承認上帝的命令和恩賜,即上帝要我們敬虔地使用的。47我們可以提出關於敬虔的良心對合法成婚甚感煩擾的例子。這邪惡的根源乃是修道員過於誇贊獨身。48我們不輕視克己和節制;我們曾說過,身體的管教及抑制乃必需。但是我們否認人為得到義,應該依賴某些遵守。49按伊皮法紐佳美的詞句,此種遵守應受稱贊「為管教及普通幸福之故」(就是為管教身體,並為公共道德之故),正如某些禮儀被引入教會,以教訓無知者,不為稱人為義的服務。

50我們對敵不因宗教的因素要求獨身,因為他們知道貞潔並非通常的事。他們用宗教為藉口,以欺騙無知者。所以他們比那些因某種宗教而迷失了路的禁戒派更可蔑視。這些伊比鳩魯派(Epicureans)故意用宗教作藉口。

51第六、我們有許多理由棄絕永久獨身律法。即使這律法不為不公平,但對於公私道德均有危險;惟獨這一件事應使良善的人不贊成曾毀滅許多靈魂的重擔。

52良善人已長時埋怨這重擔,或為自己,或為那些處在危險中的人,但是沒有一位教皇聆聽這些埋怨。這律法對於公共道德如何有損害,如何產生邪惡與可恥的情慾,已為人所眾知。在其諷刺文中羅馬仍閱讀承認他自己的道德〔一五〇四——一五一八年每年過某節時所貼的節目布告內揭示當時人民的生活〕。

53上帝如此向那些輕視祂恩賜和制度並禁止婚姻的人報仇。一般人利益的需要。既然習慣改變其他律法,為什麼對此律法不同樣作呢?特別在此末世,有許多改變它的理由。人性逐漸衰老且繼續軟弱,所以我們應該用上帝賜給我們的補藥。54洪水的毀滅與所多瑪蛾摩拉的焚燒是啓示上帝對人邪惡的憤怒。類似的邪惡在許多別的城市,如希巴利斯(Sybaris,古希臘城)和羅馬城推翻以前所有。這事給我們一張萬物結束前時間的畫像。55在像這樣危險的時期,當以最嚴厲的律法及榜樣邀請人衛護婚姻較合適。此乃公共職務員的義務,他們應該維持公共次序。同時,傳福音的人應勸勉不節制者結婚,也要勉勵其他的人,不輕視節制的恩賜。

56教皇日日免除並更改其他的律法;對於這一條論獨身的律法,他們是堅決而殘酷的,雖然它顯然純是一屬人權利事項。現在他們用幾種方式,使律法更讓人忍受不住。57教典命令神父暫停職(一〇七八年羅馬議會,教典第十一條);我們的教典家停止他們的一切權利——非停止職務而是懸在樹上令其搖晃不定!他們殘酷地殺人,正因為他們已經結了婚。58這些凶殺表示這獨身律法是鬼魔的道理(提前四1-3);魔鬼既是殺人者(約八44),他使用這些兇手衛護他的律法。

59我們知道這樣講,將自己被控告為分裂者,因我們似乎將自己與那些被視為正式主教的人分離。但是我們的良心有了平安。雖然我們極誠懇希望建立合一,我們知道,要使我們的對敵滿意就必須棄絕明白的真理。我們必須與對敵共同衛護此不義律法、瓦解現存的婚姻、殺害不服從的神父、並驅逐窮苦的婦女與孤兒。既然上帝實在不喜悅這些情形,我們對未與此種凶惡的對頭聯盟不表遺憾。

60我們曾解釋為何不能憑良心與我們對敵在他們衛護論永久獨身之教皇律法上協議。它與神聖自然律衝突;它甚至與教典不合;它是迷信的,且充滿著危險;最後,它全部皆為欺騙。此律法的真正目的非宗教而是管轄,宗教不過是此種管轄的邪惡藉口。健全的人不能與這些有力的事實相辯。61福音准許需要婚姻的人結婚,但不勉強願保留節制的人結婚,只要他是真正節制。我們相信神父應享受此同樣的自由;我們不願勉強任何人獨身,或解除已存之婚姻。

62在呈上我們自己的辯白時,便附帶敘述及反駁對頭愚蠢之反辯。現在我們要簡略地重開他們衛護此律法的重要辯論。首先,他們說它〔獨身律法〕是由上帝啓示的。63請您看看這些無恥的惡漢!他們膽敢宣稱永久獨身律法為神聖啓示,雖然它與明白的經文相衝突,經上說,各人因非道德試探之故,應有自己的妻子(林前七2),並且禁止解除已存婚姻(太十九6)。保羅指出此種律法之真實作者,稱之為「鬼魔的道理」(提前四1)。真作者顯然在〔此律法之〕結果中,如此律法所庇護的是許多非自然的情慾,及許多凶殺。

64我們對敵第二項辯論乃是:神父應該純潔,照著陳述(賽五二11說:「你們扛抬耶和華器皿的人哪!務要自潔。」他們給予許多故典來支持這事。我們曾駁倒此似是而非的辯論。我們說過,處女身份若無信心,在上帝面前為不潔,因著信心婚姻是純潔的,乃照著經文說(多一 15): 「在潔淨的人,凡 物都潔淨。」我們亦曾說:外表禮節與舊約潔淨律法在此不應用,因為福音需要心內純潔,不需要律法的禮儀。娶多妻的人,像亞伯拉罕和雅各,可能比許多真節制的獨身者的心更純潔,更少興起慾望。以賽亞說:「你們扛抬耶和華器皿的人哪!務要自潔,」必須認為是心內潔淨與完全悔改的意思。65此外聖徒必知道婚姻交媾適度的價值,並知道保羅所稱之為「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道理的寶貴(帖四4)。66最後,婚姻既然純潔,正當的說,那些獨身不節制的人應該結婚以保純潔。如是同樣的律法:「你們扛抬耶和華器皿的人哪!務要自潔,」不潔的獨身者需要成為純潔的丈夫。

67他們的第三辯論真可怕:神父的婚姻是尤文安(Jovinian)異端。多好的話啊!這是一項新的控告:婚姻是一種異端!在尤文安時期世界尚不知永久獨身。所以,若有人說神父婚姻是尤文安異端,或當時教會咒詛婚姻,這真是無羞恥的謊言。此種斷言將我們對敵寫作駁倒文的目的表示出來。68他們決定喚起無知者反對我們,最好的方法乃再三發起傳異端的呼喊,並給予印象好似我們的問題,曾被以前許多教會法庭審問過,且宣告有罪。所以常錯誤引用這些教會裁判,他們甚知這事;因此不願給我們看一份反駁文,免得他們的欺騙與毀謗被揭露。69我們以前曾在尤文安爭辯婚姻與獨身有關價值中,陳述我們的立場。我們未將婚姻與處女身份置於平等,但處女身份與婚姻均不配得稱義。

70他們用與此類似的假辯論衛護邪惡不道德的律法。他們用此類原因勸說王子採取與上帝判斷相反的立場,但祂必要叫他們為破裂婚姻及虐待殺害神父負責。無疑的,亞伯的血如何在死中呼喊(創四10),照樣他們所激怒的許多無辜受害者的血也必呼喊。上帝必為此殘酷伸冤。那時人必見到對敵辯論的虛空,明瞭在上帝判斷之下,曲解祂的道站立不住,如以賽亞(四十6 )所說:「凡有血氣的,盡都如草,他的美容,都像野地的花。」

71無論發生何事,我們君臣對此事,可能保有平安的良心。即使神父結婚犯了錯,但若破壞〔神父〕婚姻,併發布野蠻、殘忍的禁止,必定與上帝的旨意及聖道相反。我們的王子不喜悅改革本身,但是他們敬重上帝的道勝過任何別的事,特別當問題甚為明白時。

第二十四條 論彌撒〔禮拜附聖餐禮〕
1為開始討論起見,我們須重述〔奧斯堡信條第二十四條〕陳述的序文,我們並不廢棄彌撒,反而敬虔地保守衛護彌撒。 我們教會每逢禮拜日及其他節日舉行彌撒,將聖禮提供給那些經過考驗與解罪後,願欲領受它的人。我們保留傳統儀式,如經篇之次序、禱文、禮服、等。

2我們機敏的對敵,高談闊論關於彌撒中用拉丁話,反復討論不知教會信仰之聽道者,從所聽不明白之彌撒如何得到益處。顯然他們以為僅聽聞,便算是有益的敬拜行動,即使聽者不瞭解。我們不願意僅討論這一點,讓讀者自行判斷它。3 我們不過順便提及這事,為指出我們的教會遵守拉丁經篇與禱文。

遵守禮儀的目的,是使人能學習聖經,並且那些受了聖道感動的人,能接受信仰和敬畏的心,並如是也能禱告。因此我們為那些學習拉丁語且明白它的人保存它,我們且插入德文詩歌,使普通人可作為學習材料,喚起他們的信仰及敬畏的心。 這曾為教會之常規。4雖然唱德文詩歌的次數不一,尚且幾乎各地方的人們,用他們自己的語言唱詩。5從來沒有人書寫或建議人從聽不瞭解的課程中,或從不教訓或勸勉的禮儀中,單單 ex opere operrto僅藉外表行為或遵守而獲得益處。此種法利賽式的觀念應被排斥。

6我們只有公共或平常的彌撒,與普世教會〔church catholic公教〕無矛盾。即使現今,希臘教區會沒有私人彌撒,只有一公共彌撒,並且此彌撒只在禮拜日及節期才舉行。修道院有公共彌撒,且日日舉行。這些皆為古代習俗的遺物,因為在格哥立Gregory以前,教會教父不提及私人彌撒。7我們暫且不討論兩種彌撒的來源。顯然乞丐〔修道士 mendicant friars〕 弟兄引起私彌撒次數增多;這些私彌撒甚為迷信,且為圖利,以致曾有一段長時期善良人想為它們設一些限制。雖然聖弗蘭西斯St. Francis尋求處理此事,使每個小區應以一日一次普通彌撒為足,後來因敬虔及利益的原因改變這事。8所以當他們感覺合適時,更改教父的設立,後來又引用教父的威權反對我們。依皮法紐斯Epiphanius記著:在小亞細亞未曾舉行日日彌撒,但是一個禮拜舉行三次聖餐,並說這實行由使徒留下來。他說:「領聖餐聚會由使徒指定在第四天,安息日夜晩,和主日舉行。」

9我們對敵蒐集了許多陳述,證明彌撒是一件獻祭的事情。但是,由教父的一切故典和他們引入的辯論,因事實而終止,此事實就是:彌撒不ex opere operato〔由於外表舉行之〕施恩,尤其是不為其他的人賺得「小罪」或死罪的赦免,罪債或刑罰的赦免。這簡單的回答駁倒我們對敵所有的反對,無論在此的駁倒文內,或在他們論彌撒所有其他的書中。

10我們要提醒閱者真正的問題。愛其內斯(Aeschines)提醒猶太人,在爭辯中的兩派,必須僅商議問題之重點,不可離開重點,像摔跤者為其有利的地位爭鬥。照樣我們的對敵應被勉強,討論問題要點。直待爭辯的真正問題明朗了,便很容易估計兩方陳述的意見。

11我們在信條內陳述的立場是:主的晚餐不ex opere operato〔僅因外表行出就有功勞〕而施恩,亦不ex opere operato為其他人,無論活人死人,赦罪或罪債或刑罰配得恩典。12此立場之建立與證明,乃藉著我們的行為, ex opere operato,得獲罪的赦免之不可能性,並藉著信仰的需要以克服罪和死的恐怖,並以基督的知識安慰我們的心;我們蒙赦免是因祂的緣故,祂的功勞和義被施予我們。「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上帝相合」(羅五1)。 這立場十分堅定確實,地獄所有的權勢不能勝過它(太十六 18)。

13全部難題若僅於此,事情就解決了。神經未錯亂的人,不能贊成這種法利賽式及外邦關於彌撒之工作ex opere operato的意見。尚且這意見在人民之間生了根,且無窮地增加彌撒。他們認為同著這許多彌撒的行為,能和解上帝的忿怒,獲得罪債與刑罰的免除,獲得今生生活之需,甚至釋放死人。修道員與經院神學家,曾將此種法利賽式的意見帶進教會里。

14縱然我們已經說明我們的例證,因為我們對敵曲解聖經許多經句,以衛護自己異端的方式,我們必須加添幾項。駁倒文中討論獻祭的話甚多,雖在本信條中,我們已因其意義曖昧而特意除去這名詞。我們已經描述,因其妄用受我們批評之人中間流行的對獻祭的當前認知。現在我們要解釋他們所曲解的聖經經句,並為瞭解釋之故,我們必須先說明獻祭之性質。15近十年來,我們對敵幾乎出版了無數論獻祭的書籍,但皆未予以定義。他們在聖經或在教父著作中,尋見「獻祭」 一詞,不按書內上下文使用它,卻附加自己的觀念,使它含有他們所喜愛的意思。

獻祭、其性質與類型
16在拍拉圖之菲德拉斯〔Plato’s Phaedrus〕著作中,蘇格拉底Socrates說,他甚喜愛區別,因為若無區別,在討論當中便不能解釋或瞭解什麼,並且他若發現某人精於作區別,他必跟隨那人的腳步行,好似跟隨某位神似的。他告訴說明區別的人,要在關節切斷四肢,別像笨廚子切肢體切錯了部位。柏拉圖真會稱我們對敵是「拙劣的廚子,」因為他們輕視這些指導,殘害「獻祭」概念的各種肢體,如我們列舉各型獻祭必可證明。神學家對聖禮與獻祭之間,予以正式的區別。17此兩名詞兼代表之種類可能是「禮節」或「神聖行動。」 18聖禮是禮節或行動,其中上帝將應許之內容與禮節聯結:如是洗禮不是我們向上帝供獻的某行動,而是上帝,藉著代替上帝的執事,施洗予我們。在洗禮中上帝照著應許「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提供遞給罪的赦免。相較起來,獻祭是一種禮節或行動,即我們向上帝納貢,為要尊敬祂。

19獻祭有兩種基本類型,且僅有兩種。一種是和解祭;這乃是為罪債與刑罰補贖的工作,使上帝和好或息止祂的怒氣,或為他人賺得罪的赦免。第二型是晚餐聖禮的獻祭〔eucharistic sacrifice〕;這祭不賺得罪的赦免或和睦,乃是已經和好的人藉之感謝,或表示他們為所領受罪的赦免或其他祝福的感謝。

20在這個爭辯或其他許多爭辯內,我們永不可失落這兩種祭祀的類型,並當甚小心,不將它們混雜。倘若本書的限制許可,我們必為此區別列舉許多證據,即在希伯來書等處所記載的(來十5—16 ;出三十二6 ;撒下六17)。21一切屬利未的獻祭,可在這兩種標題之下分類。舊約稱某些獻祭是和解的,因為它們象徵預示某事。它們在上帝面前不配得罪的赦免,而基於律法的公義配得罪的赦免;如是請祭司為他們獻祭的以色列人,不必將他們任何一個由國民中排出。所以這樣獻祭照樣被稱為罪和解的獻祭或為過犯的燔祭。感謝祭就是奉獻、奠祭 、感謝祭、初熟果子祭及十分之一祭(利未記一至七章)。

22實際上說,在世界上惟有一個和解祭,即基督的死,如希伯來書信(十4)所教訓:「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稍後他論到基督的旨意(十10): 「我們這旨意,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祂的身體,就得以成聖。」 23以賽亞先知解釋律法的意思為:基督的死為我們罪孽實在的代贖或贖價,乃律法禮儀所不能成功的;因此他說(賽五十三10): 「耶和華以祂為贖罪祭,祂必看見後裔,並且延長年日。」在此所用的字(^sasam)的意思,就是為過犯的祭祀。在舊約時代其意思是必有被犧牲者來使上帝和好,為我們的罪補贖,使人能知道上帝不要求我們的義,而要求他人的功勞(即基督的)使祂與我們和好。保羅在羅八3解釋同樣的字為「罪」:「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就是藉著為罪的獻祭。我們若注意外邦人由先祖傳統誤解而接受的風俗,就更易於瞭解這字的意義。拉丁人〔羅馬人〕供祭物為息止上帝的忿怒,這忿怒在大災難中,似乎非常厲害;他們稱這事為過犯之供物。有時他們供獻人為祭祀,也許因他們曾聽聞一人為祭祀,將要為全人類和解上帝。希臘人稱他們為「污穢」或「渣滓」(林前四13)。以賽亞和保羅的意思就是:基督成為祭祀或贖罪祭,為要藉著祂的功勞,代替我們的功勞,使上帝和好。所以願這道在這問題上作主,使基督的死為惟一實在的輓回祭。24屬利未的和解祭如此被稱,惟一為將來獻祭〔基督〕的象徵。照此類推,它們因獲得禮儀的義,並預防將罪人從國民整體中排出而為補贖。但在福音被啓示後,這些補贖必須停止;因此他們並非真輓回祭,因為福音被應許為設立輓回祭。

25其餘的是感謝祭,被稱「頌贊祭」:宣揚福音、信仰、禱告感謝、認罪、聖徒的艱難,且包括聖徒一切的善行。這些獻祭不是獻祭者方面的補贖,也不能轉移它配得罪的赦免或為別人ex opere operato的和睦。那些獻上這些祭的人確已和睦了。26新約獻祭便是此類型,如彼得在彼得前書二5所教訓的: 「作聖潔的祭司,藉著耶穌基督奉獻上帝所悅納的靈祭。」屬靈的獻祭不但與牛羊的獻祭顯著不同,卻也與提供屬人的行為 ex opere operato不同,因為「屬靈」乃指聖靈在我們裡面運行。保羅在羅馬書十二1同樣的教訓:「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上帝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屬靈的崇拜。」 「屬靈的崇拜」即人的心靈知道,且牢握上帝的崇拜,正如當他敬畏信賴祂時一樣。因此不僅與利未式屠宰牛羊的崇拜顯著不同,也與任何人假定是ex opere operato奉獻予上帝的行為之崇拜不同。希伯來書信教導同樣的道理(十三 15): 「我們應當靠著耶穌,常常以頌贊為祭,獻給上帝,」 並且解釋:「這就是那承認主名之人嘴唇的果子。」祂命令他們獻上頌贊,就是:禱告、感謝、認罪,等。這些是有效的, 不是ex opere operato,而是因著信。我們從「我們應當… …獻祭,」詞組中看出這事乃藉信仰基督。

27簡言之,新約的崇拜是屬靈的;是心內信之義與信之果實於是它廢止屬利未的崇拜。基督在約翰四23、24中說:「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靈和誠實拜祂,因為父要這樣的人拜祂,上帝是個靈,所以拜祂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祂。」此經文明白地咒詛獻祭ex opere operato有效的意見,並教導人,敬拜應當用心靈,以信仰,發自內心。28舊約先知也咒詛關乎ex opere operato敬拜的一般意見,並教導屬靈的義和獻祭。耶七22、23 : 「因為我將你們列祖從埃及地領出來的那日,燔祭平安祭的事,我並沒有題說,也沒有吩咐他們,我只吩咐他們這一件事,說:‘你們當聽從我的話,我就作你們的上帝,你們也作我的子民,你們行我所吩咐的一切道,就可以得福。’」我們應當想到猶太人如何接受這似乎與摩西直接相反的宣告呢?上帝的確明白地吩咐父老們關乎燔祭和犧牲的事,但是耶利米所咒詛的就是那非由於上帝來的獻祭觀念,就是此種崇拜ex opere operato 使祂喜悅。他加添上帝曾命令他們應有的信仰。「聽從我,」就是:「你們要相信我是你們的上帝,並且這就是我願欲你們認識我的方法,就是我表示慈悲幫助你們時,因為我不需用你們的祭物。要相信我願為你們的上帝,就是那一位使你們稱義並救贖你們的,不是因著你們的行為,乃因著我的道和應許。 你們要真實的全心尋求並渴望從我而來的幫助。」

29詩五十13、15也咒詛以ex opere operato獻祭的觀念。此經文棄絕祭物,並要求禱告:「我豈吃公牛的肉呢?……要在患難之日求告我;我必搭救你,你也要榮耀我。」此經文宣明,求告上帝,就是實在的敬拜尊重祂。

詩四十6說:「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這就是說:「你曾提供我的道給我聽,也必要我相信它和你的應許,關乎你願意表示慈悲施幫助。」詩五十一 16、17說:「你本不喜愛祭物,若喜愛,我就獻上,燔祭你也不喜悅。上帝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上帝啊!憂傷痛悔的心, 你必不輕看。」詩四5也說:「當獻上公義的祭,又當依靠耶和華。」祂命令我們信賴並說這是正確的祭祀,指示其他的獻祭不是真正合宜的。又有詩一一六17說:「我要以感謝為祭獻給你,又要求告耶和華的名。」禱告被稱為感謝祭。

30但是聖經有許多教訓我們祭祀不使我們ex opere operato與上帝和好的經句。對廢止利未式的崇拜,新約教導:要有新的而且純潔的祭祀;就是信仰、禱告、感謝、認罪與宣講福音,因福音之故受苦等。

31論到這種祭祀,瑪拉基先知說(一11): 「從日出之地,到日落之處,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在各處,人必奉我的名燒香,獻潔淨的供物,因為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 我們對敵誤解這經文,將它用於彌撒,並且為此故典教父著作的威權。答案是容易的。即使這是指彌撒,其結果不是彌撒ex opere operato稱人為義,或當它轉給別人時,配得罪的赦免。對於修道院與經院神學家無恥的虛構,先知未曾說什麼。 此外,先知用自己的話說明他的意思。32首先,他們說主的名必尊為大。這事的成就乃藉福音之宣講,即基督的名,和天父應許基督的慈悲顯示。傳播福音在那些接受它的心內產生信。他們呼求上帝,感謝上帝,在承認福音時擔負艱難,為基督之榮耀行善。這就是主的名在各國中間被尊為大。因此「燒香」與 「潔淨的供物」不指ex opere operato的禮儀,乃指著藉著那叫主的名尊為大的供物,像信仰、禱告、宣講福音、承認基督、等。

33倘若有人願在此將禮儀包含在內,我們樂意贊同此事,但不可認為禮儀本身,或ex opere operato禮儀有益。在頌贊上帝的行動,或在頌贊的祭祀中,我們包括傳播聖道。照同樣的方式,主晚餐本身之領受能為頌贊或感謝,但它不ex opere operato稱人為義或當它轉給別人時,配得罪的赦免。稍後我們要說明禮儀如何為祭祀。瑪拉基論到新約全敬拜,不僅討論主晚餐,他不提法利賽式ex opere operato之禮節的觀念; 所以他不駁倒我們的立場,反而支持之。因他要求屬人心的敬拜,主的名藉之實際被尊為大。

34他們再引用瑪拉基先知的書(三3) : 「祂必坐下如煉淨銀子的,必潔淨利未人,熬他們像金銀一樣,他們就憑公義獻供物給耶和華。」此經文明明要求義人之供物;因此它不支持 ex opere operato之禮儀意見。利未兒子們(指那在新約時代教導者)的供物是福音之宣佈及其善果。於是保羅在羅十五16說:「作上帝傳福音的祭司,叫所獻上的外邦人,因著聖靈成為聖潔,可蒙悅納,」就是,使外邦人能藉信成為上帝悅納的祭。舊約時代殺動物,乃象徵基督之死及福音之宣傳,即應殺死此舊肉體,而在我們心內開始新而永遠的生命。

可是我們對敵常將「獻祭」僅用於禮儀。他們省略福音之宣講、信仰、禱告、等類事,雖然設立禮儀乃是為這些事。新約需要心之祭祀,不需要利未祭司職為罪所供獻之禮儀祭祀。

35他們也指著日日祭祀:好似舊約內有日日祭祀,所以新約內應有彌撒為日日祭祀。我們若讓對敵以寓言克服我們,他們確會成功某事,但是顯然寓言不能證明亦不設立什麼。倘若是指全彌撒、禮儀、福音之宣講、信仰、禱告、與感謝,我們十分願意彌撒被瞭解為日日祭祀。這些一齊是新約的日日獻祭;禮儀是因它們而被設立,不該與它們分離。因此保羅說(林前十一26): 「你們每逢吃這餅,喝這杯,是表明主的死,直等到祂來。」由利未式類似其結果決非必須有ex opere operato 的禮儀使人被稱為義,或當應用於他人時,配得罪的赦免。

36此類似不但象徵禮儀,也象徵福音之宣講。民二十八4下將此日日祭祀列於三部內,燒羔羊、奠祭、細面祭。舊約包含那要來的事(西二17)的形像或影兒;如是這描寫基督及全部新約之敬拜。燒羔羊象徵基督的死。奠祭象徵澆灑,就是全世界信徒藉福音的宣傳以羔羊的血成聖的澆灑,如彼得說(彼前一2):「藉著聖靈得稱聖潔以至順從耶穌基督,又蒙祂血灑的人。」細面的供物象徵信仰、禱告和心內之感謝。37所以當我們分辨舊約時代的影兒,照樣我們應該在新約時代尋求它〔影兒〕所代理的事,而不再尋求其他似乎是獻祭的象徵。

38雖然〔彌撒〕禮儀是基督之死的紀念,所以它本身不是日日祭祀;紀念乃為日日實在的獻祭,即真實的相信藉基督的死,上帝曾經和睦了的傳播與信仰。必須要有獻祭,就是傳播的結果,如我們得以成聖、處死、並當福音以基督的血澆灑我們的時候,得以活過來。且必須有感謝、承認、和艱難的獻祭。

39當棄絕禮儀為ex opere operato能做〔使人稱義〕的工作觀念,我們才能知道它們實在的意思,就是屬靈的敬拜或是心內日日祭祀,因為在新約時代,我們應尋求事情的實質,因為聖靈處我們於死,並使我們活著。40由此明知日日獻祭之類似,並非駁倒我們的立場,而是支持,因我們需要它象徵的一切行動。我們對敵認為它只象徵禮儀,不包含福音的宣講,即〔舊人〕被處死,〔新人〕活過來。

41良善人能容易看出,控告我們取消日日獻祭的虛假。人的經驗表示管理教會的暴虐種類。他們以宗教為藉口,篡奪世界國度,並且他們不理宗教和福音的宣講而施行控制。他們從事戰爭,像世上君王一樣,並在教會里設立新崇拜。42因為在彌撒裡面,我們對敵僅保留禮儀,乃他們公開舉行為賺錢的勾當。他們又要求這〔彌撒〕工作能轉給別人為他配得恩典和各種益處。43在禮拜講題內,他們不宣講福音或安慰良心或指示罪孽可白白因基督之故得蒙赦免。相反地,他們討論敬拜聖徒,屬人的補贖,及屬人的傳統,主張這些能將人在上帝面前稱義。雖然這些事其中明然有些邪惡,他們極力衛護它。那些想要表現自己為較有學問的傳道人,講論一些他們自己或人們所不明白的哲學問題。較好的傳道人教導律法,不討論信的義。

44我們對敵在駁倒文中,為「聖殿里毀壞可憎的事」(但十一31)表示絕望,即壇之設立無裝飾,無燭或像。他們稱這些凡俗為教會的裝飾。45但以理描寫一大而不同的毀壞,即人民對福音的無知。人民受許多不同的傳統和觀念之衝激,不能瞭解基督教道理總結。46人們之中,誰曾瞭解我們對敵論認罪赦罪的道理呢?然而這就是基督教信仰主要的道理。

補贖及列舉罪過的事,曾使良心痛苦。我們的對敵從不提到信,我們藉這信才白白領受罪的赦免。他們一切的書和講題,均不討論信心與失望之爭鬥,和基督之故白白赦罪的享受。此外,他們可怕地褻瀆彌撒,引進教會許多邪惡的敬拜。47 這是但以理所描寫的毀壞可憎之事。

48藉著上帝的祝福,我們教會牧師注重傳道職務,他們教導基督賜福的福音,並且表示罪之赦免白白因基督之故而應得。這教訓真正安慰良心。他們加添上帝所命令論善行的教訓,並討論聖禮的價值和使用。

49倘若為日日祭祀使用聖禮,我們比對敵有更多遵守它的理由,因為在他們的教堂內,圖利的神父使用聖禮。在本教會里更常使用聖禮且較虔誠。乃是人們使用它,並且惟有在他們受過教導與考驗之後使用。他們受正當使用聖禮之教導,即是它作為白白蒙罪之赦免的印證和見證,並為勸勉膽怯的良心實際依賴相信,他們的罪白白蒙赦免了。如是,既然我們保留福音的傳播和聖禮的正當使用,我們仍有日日祭祀。

50關於外表之顯示,我們教會參加禮拜的人數比他們多。我們用實用而明白的講題,吸引聽眾,然而我們對敵的教訓,無論是人們或是教牧都未曾明白。51教會實在的裝飾就是虔誠、實用、清楚的教訓、敬虔地使用聖禮、火熱地禱告,等等。臘燭、金器皿等類的裝飾都適合,但它們不是教會特有的裝飾。倘若我們對敵用此種事作他敬拜的中心,而不用宣講福音、以信仰及其爭鬥,他們便應該被列入但以理所描寫的那些(十一38)用金銀寶石敬拜他們的神之人中間。

52他們也引用希伯來書信(五1):「凡從人間挑選的大祭司,是奉派替人辦理屬上帝的事,為要獻上禮物和贖罪祭。」 他們從此經文推論:既然新約有祭司和大祭司長,就必須有某一種為罪的獻祭。這話是無知者深信的辯論,特別當舊約祭司職和祭祀的壯觀,展現在他們眼前時。此類推論迷惑他們,他們想到我們應有某種禮節或為罪獻祭,正像舊約時代所為。彌撒禮拜和教皇其他規定,不過是利未式制度的誤解。

53我們的立場主要的證明在希伯來書信,我們對敵曲解此書信中的經文以反對我們——像這一句經文(五1):「凡從人間挑選的大祭司,是奉派替人辦理屬上帝的事,為要獻上禮物和贖罪祭。」聖經本身立即加添說,基督是大祭司。前面討論利未式祭司職的話,說它是基督祭司職的圖表。利未式的贖罪祭未曾在上帝面前配得罪的赦免;如我們以上所說,它們僅為基督祭司的圖表,即將為惟一的輓回祭。54所以這書信大部分題旨,就是古代祭司職和獻祭之設立,非為配得罪的赦免或上帝面前的和睦,僅象徵基督惟一將來的死。55在舊約時代,像新約時代一樣,聖徒需要藉相信赦罪的應許,因基督之故而稱為義。自世界開始,所有聖徒需要相信基督必為祭司和為罪的補贖,如以賽亞五三10所教導:「祂獻本身為贖罪祭。」

56因此舊約時代獻祭,未曾配得和睦——除非藉類推,因它們配得公民和睦——僅象徵將來的祭祀。其結果就是:惟獨基督的獻祭對他人的罪有效力,除了基督十字架上惟一的祭祀外,新約時代沒有剩下別的此種祭祀。

57人若幻想利未式祭祀配得上帝面前罪的赦免,而類推新約時代必有祭祀,在基督之死以外,為他人的罪有效,這全然是錯誤的。此意見完全否認基督受苦的功勞和信之義,將新舊約教訓皆敗壞了,它將神父和每日在教堂里皈賣他們貨品服務的獻祭者,替代基督為我們的中保和輓回祭者。

58所以,若有人辯稱:新約時代必須有一位祭司為罪獻祭,這話只能適合基督,全希伯來書信證明此解釋。倘若我們尋找某些其他的補贖,為他人的罪有效,且使上帝和好,便算是設立基督之外的他種中保。59新約時代祭司職既然為屬靈的職事,如保羅在林後三6所教訓,新約時代,惟一為他人的罪補贖的祭祀,就是基督的祭祀。它沒有像利未式祭祀,可以ex opere operato轉給別人;但是新約將福音和聖禮提供給其他的人,使他們藉著這些能領受信仰和聖靈,被致死而活過來。屬靈職事反對任何此種ex opere operato的轉移。聖靈藉著這屬靈的職事在人心內工作。所以當聖靈運行給他們新產生和生命時,這職事對人們有益。這事不發生在一個人的工作ex opere operato轉給他人的時候。

60我們己經表示信之義和彌撒ex opere operato稱人為義的觀念,或它為別人賺得罪的赦免,彼此間的衝突。除了相信基督,像我們閱讀(羅五1):「我們既因信稱義,就……得與上帝和好」外,不能藉任何行為,或某物有罪之赦免,及得勝死亡與罪的恐怖。

61我們也已經表示,對敵所引用反對我們的經文,不支持他們的邪惡觀念,認為彌撒稱人為義ex opere operato〔即因外表舉行之故,不在於人之信仰、誠實、愛心等〕。各國良善的人們都明白這事。62因此我們棄絕多馬(Thomas Aquinas)的異端他寫著:「主的身體,一次為原來的罪債獻在十字架上,乃是為日日的冒犯,每日獻在壇上,以致教會在此事上能有使上帝和好的服事。」63我們也棄絕其他普通異端:彌撒ex opere operato施恩予參加彌撒者,或它為那些轉移其功勞的人,賺得赦免罪惡、罪債、並免刑罰,甚至為惡人,只要他們不阻礙它的運行。這是無知修道員近來邪惡的構想;他們毀滅基督受難和信之義的榮耀。

64這些異端產生了其他無窮的異端,像那論到彌撒轉移給許多人,像轉給一個人時一樣有效。經院神學家擁有稱功勞的天秤,像兌換銀錢者一樣。他們售賣彌撒給商人以成功職業,作好生意,售賣給獵人多獲獵物,等等。最後,他們甚至將彌撒轉給死人,應用聖禮救人靈魂脫離煉獄的刑罰,人雖無信心, 彌撒甚至對活人亦無益。65我們對敵不能從聖經中找出一個支持他們無稽之談的字;就是他們在教堂里極其威權地教導的;他們也無古教會及教父的支持。

教父論獻祭的教訓
66我們已解釋了他們用來反對我們的經文,我們還要討論教父〔的意見〕。我們知道教父稱彌撒為一種祭祀的事實;但是他們的意思並非彌撒ex opere operato施恩典或配得赦罪、免除罪債,及為那些轉移功勞的人免去刑罰。教父在何處說了如此怪異的話呢?他們要人明白他們是在討論感謝;故此他們稱彌撒為「祝謝餐」 (eucharist )。67我們已經說明祝謝餐的獻祭不能配得和睦,乃來自蒙和好者,正如艱難不能配得和睦,只在蒙和睦者忍受它時,為祝謝祭。

這普通的回答我們對敵,關於教父所說已足夠了。的確,此構想ex opere operato的功勞,在教父任何著作中難見。 但是為了使整個事體盡可能明朗,我們要討論實際上與教父及聖經相合的聖禮使用。

獻祭與聖禮之使用
68有些「聰明」人幻想,主的晚餐為兩種原因設立。第一、假定它為信仰或職業之記號與見證,如某頭巾是某特殊修道會職業記號。第二、假定基督甚喜悅一餐飯的形式記號,表明基督徒中間彼此的合一與友誼,因為筵席為同意與友誼的象徵。但這是不顧上帝設立聖餐之主要用途,乃是世俗的觀念。它惟獨提及以致凡間世俗人所瞭解之愛的實行;不討論只有少數人明白的信之真意義。

69聖禮不只是人們間的記號,也是上帝對我們的旨意標記;所以可正確的定義新約聖禮為恩典記號。一個聖禮有兩部分:記號〔水、餅、酒〕與聖道。新約時代,聖道是被加添的恩典應許。新約應許是罪之赦免的應許,如經文說:「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路二十二19); 「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太二十六28)。70因此〔此〕聖道提供罪的赦免,同時禮儀是一種圖解或「印記」,如保羅所稱的(羅四11,且它陳述展現應許。除非〔人的〕信仰接受它,應許是無用的, 照樣,〔人〕若不真正相信,在此所提供之赦罪,禮儀亦無用。此種信心鼓勵懊悔人的心。施予聖道為喚醒信仰,設立聖禮為感動人心,因呈現眼前的事而相信。因為聖靈藉著聖道及聖禮作工。

71當信心將生命給受恐怖的心,使用聖禮,則為新約的崇拜,因為新約時代的重要事項,是屬靈之動機,〔舊人〕死 與〔新人〕活過來。基督設立聖餐乃為此,如祂命令(林前十一24): 「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 72記念基督非虛空舉行〔聖餐禮〕之表示或為榜樣之故舉行,像海克力斯(Hercules)與右律西(Ulysses)戲劇記念方式。聖餐禮卻為基督所賜之祝福的記念與以信對它們接受,所以它們使我們活過來。詩篇(一百十一4、5 ): 「祂行了奇事,使人記念;耶和華有恩惠,有憐憫。祂賜糧食給敬畏祂的人。」此經文的意思是:在禮儀中,我們應承認上帝的旨意與慈悲。73承認〔上帝〕慈悲的信心,使人〔心靈〕活著。聖禮的主要用處,乃使受恐怖的良心,明白他們配領受它,並應如何使用。

74聖餐禮中也有獻祭,因為一種行動能有幾種目的。信仰一旦堅固了良心,明白他脫離了恐怖,那時他才真正為基督〔替他〕的受難而懷感謝心。它使用禮儀本身為頌揚上帝,證明他的感激,並為它對上帝恩賜至高尊重的見證。如此,禮儀成了頌贊祭。

75教父談到兩種效力:良心之安慰及感謝或頌揚;先者屬於聖禮之性質,後者屬於獻祭。安波羅修Ambrose論到安慰說:「你要到祂那兒去,獲得解罪,因為罪的赦免在乎祂。你問祂是誰嗎?聽祂自己說(約六35): 「我就是生命的糧;到我這裡來的,必定不餓;信我的,永遠不渴。」此話證明聖禮提供罪的赦免,並且人應藉信接受這赦免。教父著作中含有許多此種陳述,大多都被對敵曲解,以支持他們聖禮ex opere operato行事,且能〔將此虛假功勞〕轉給別人的觀念;但是教父明明需要人的信,並講到獲得安慰,不提任何將功勞轉給別人。

76也有些陳述談論感謝,像居普良佳美的論虔誠領聖餐者的陳述:「虔誠心必分辨何事被賜給,並何事蒙赦免,並且他感謝此慷慨祝福的恩主。」就是:虔誠人重視所施者,及何事蒙赦免;他將上帝的偉大祝福和我們的大毛病,罪與死相比較;而予以感謝。由此「祝謝餐」 (eucharist)名詞,在教會內興起。77禮儀非一種能ex opere operato轉給別人的感謝,為他人賺得罪之赦免或釋放死人的靈魂。禮儀能不在乎敬拜者或任何他人無信心而有益的學說與信之義相衝突。

「彌撒」名詞
78我們對敵也指示我們注意到語言學。由於彌撒各種名稱他們的辯論不值得多討論。彌撒被稱為祭祀的事實,未必含有施恩ex opere operato之意思,或為轉移赦罪功勞的人賺得赦罪。79希臘人稱彌撒為「禮拜儀式」 (liturgy),而且他們說這乃是「獻祭」的意思。他們為何不提舊名詞「共領禮」 (communion)呢?這舊名詞乃表示彌撒以前為多人的交通。 但是我們要討論「禮拜儀式」名詞。80實際上它並沒有獻祭的意思,而是公開禮拜的意思。如是牧師將餅酒分辨為聖,呈現出主身體和血給人民,這事恰與我們的立場相符,正如傳道的執事將福音呈現給人民,如保羅說(林前四1); 「人應當以我們為基督的執事,為上帝奧秘事的管家,」就是說,是聖道與聖禮的執事;又哥林多後書五20 : 「我們作基督的使者, 就好像上帝藉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上帝和好。」

81因而「禮拜儀式」這名詞,正與職事相符。它是一個古字,常用於公共律法。希臘文的意思是「公共職務」,如徵稅以裝備艦隊。按狄摩西尼(Demosthenes)之Leptines講詞所示,它的意思是公共義務與豁免:「他必說有一些不配得的人,尋見一種豁免,免除公共義務。」在羅馬帝國時期,他們便按此法使用它,如帕兒蒂納斯(Pertinax )豁免之律法所表示:「甚至大多數的兒童,皆不原諒父母不盡公共義務。」 一位狄摩西尼注釋家說道:「儀式」是一種為遊戲場、船、維護體育場,等公共責任而納的稅。

82在哥林多後書九12中,保羅用這字作為一種募捐。這種募捐不僅作為聖徒之所需,也使許多信徒更全心感謝上帝。在腓二25中,他稱以巴弗提為「供給我需用的,」它的意思決非獻祭者。83但是我們不需要更多證明,因為閱讀希臘著作的人,皆能在書中找到他們用「儀式」乃意指公共義務或服務的例子。由於雙音的緣故,語言學家不以lite為其來源,其意義乃是禱告,而以leita為其來源,乃公共貨物的意思;因而動詞的意思就是:照顧或管理公共貨物。

84因聖經提及壇,彌撒必是一種獻祭,這樣辯論真是可笑;因為保羅使用壇的比喻僅為圖解。85他們也幻想「彌撒」由於希伯來字mizbeach壇。為何意想到這樣牽強的語源,莫非要顯出他們希伯來文的知識嗎?為何在這樣遠處尋求語源呢?申命記十六10內豈不有嗎?在那經文內這字的意思正是百姓之募捐或禮物,並非祭司之祭祀嗎?個人來過逾越節,需要帶禮物奉獻。基督徒原本遵守此習慣。86使徒教典表示他們聚會時帶餅、酒、及其他東西來。這些奉獻部分用作為分辨為聖〔舉行聖餐時用〕,其餘的分給窮人。同此習慣他們也用「彌撒」為奉獻的名詞。似乎因此種奉獻,有些地方稱彌撒為agape,除非有人願認為它因普通筵席而被稱。87我們暫且不談這些瑣事。我們對敵論及此種重要問題盡談這些無關問題,真是愚昧可笑。因為雖然彌撒被稱為一種奉獻,那麼這名詞與那些夢想 ex opere operato之行動效力及假設它為他人賺得赦罪有什麼適用呢?可以稱它是一種奉獻,正如稱它為一祝謝餐,因為其中奉獻有禱告感謝,及全敬拜。但是無論禮儀或禱告,皆不具備無信仰的ex opere operato的長處。雖然如此,在此我們不討論禱告,實際上是討論主的晚餐。

88希臘教典也談論許多有關一種奉獻;但它明白表示它不特別討論主的身體和血,只討論全禮拜,禱告與感謝。它說:「使我們配來將祈求與禱告及為眾民不流血的祭祀獻與你。」其正適的意義不含干犯。它祈禱,我們能配為眾民獻禱告、祈求及無血祭祀。它甚至稱禱告為「無血之祭。」所以稍後它又說:「我們將這理所當然無血事奉獻給你。」將這話翻譯為 「理所當然的犧牲」並將它應用於基督身體本身,便是誤解。因為教典乃談論全禮拜;並且保羅藉著所提「理所當然的事奉」(羅十二1)其意思是心神、敬畏、信仰、禱告、感 謝,等的事奉,作為對立ex opere operato學理。

為死人的彌撒
89我們對敵衛護禮儀之應用,為釋放死人之靈魂,他們從中賺取無數利錢。但是他們為此並無聖經證據或命令。他們無上帝的命令和聖經榜樣,在教會里設立此種禮拜服事,並將為記念與傳揚在活人中間設立之主晚餐,應用於死人,並非小過失。這是妄用上帝的名,是干犯第二條誡。

舉其一,若主張不用信心,禮儀ex opere operato是一種祭祀,使人與上帝和睦,而為罪補贖,此乃為干犯福音。若將工作歸與神父和歸與基督之死一樣多,極其可憎。其次,除非藉著信基督,人不能勝過罪與死,如保羅教導(羅五1 ):

「既因信稱義,我們得與上帝相和。」故此,人不能藉著應用他人的工作得勝煉獄的刑罰〔根本沒有煉獄〕。

90我們不討論對敵所提煉獄之憑證,譬如,他們假定煉獄刑罰的種類,有他們引入支持補贖道理的原因,這道理我們前面曾予以駁斥。我們僅回答這一點。主晚餐的確為赦免罪債而設立。因為它提供罪的赦免,而罪的赦免必須含有真罪債的意思。雖然如此,它不為罪債補贖;若然,彌撒等於基督的死。人只能藉信接受罪債赦免。故此彌撒不為補贖,而為應許,且為需要信心的聖禮。

91忠心信徒若沈思彌撒已大多轉給死人,為刑罰補贖,最苦的憂楚必侵襲他們。此為廢除教會內的日日獻祭。將罪債赦免與信仰之祝福應許,轉入虛空補贖觀念,乃是暴虐國度。這便為福音之污染,聖禮使用之敗壞。這些便是保羅所說(林前十一27): 「干犯主的身主的血」者。他們壓抑信之道,並以補贖為藉口,他們貶低罪債之赦免和主的身體與血,作他們褻瀆的利益。將來他們必為此罪受罰。因此我們和眾忠誠良心應謹慎,勿支持我們對敵的妄用。

92我們繼續討論問題。彌撒既然不在ex opere operato和無信心的情況下用為刑罰或罪債之補贖,結果將它轉給死人便為無用。對此不需多談。明顯的,此轉予死人的事,不能從聖經中找出證據,而且若無聖經威權設立教會禮拜便有危險。若有所需,我們會更充分討論此整個問題。對敵既不明白祭祀,又不瞭解罪之赦免或信仰,我們何必與他們口角呢?

93希臘教典不應用祭祀為補贖死人,因為它同樣將之應用在一切蒙福之先祖、先知、與使徒身上。因此似乎希臘〔教會〕惟為感謝供給它,不為補贖刑罰應用它。但他們不但說到主身體與血,而提及彌撒其他部分,即禱告和感謝。因為〔牧師〕分辨 〔餅酒〕為聖之後,他們求告上帝,使它對同領者有益;他們不談論其他的〔死〕人。以後他們加上:「尚且我們若奉這理所當然的服事予你,為那在信內離世的前父、父老、先祖、先知」等。「理所當然的服事」不是指〔聖餐〕聖餅〔或主耶穌聖體〕本身,乃指〔彌撒或聖餐中之〕禱告及言行一切。94對敵引用教父的話關於為死人之供奉。我們知道,古代教父談及為死人禱告。我們不禁止這事,卻更棄絕將主晚餐ex opere operato轉予死人。古代信徒不支持對敵關於ex opere operato 轉予之觀念。雖然他們大多由格哥立與較近代之神學家支持, 我們要以最明白的確的聖經經句與他們對立。在教父著作中也有各種意見。他們也是人,能有錯:而被欺騙。95他們若今日復生,得知他們的話被人曲解,以支持明顯的謊言,即對敵教導以ex opere operato轉予的謊言,他們會用極不同的話說明其意見。

96我們對敵也誤用厄流斯(Aerius)之咒詛來反對我們,他們說,他被咒詛的原因,是因他否認彌撒內含有為死人活人的奉獻。他們時常使用此托詞。他們引用古代異端,藉與我們立場之虛假比較,企圖壓抑我們。伊皮法紐斯作證:厄流斯相信為死人禱告無益。他〔伊氏〕拒絕此事。我們也不支持厄流斯。但是我們要控告你們邪惡地衛護一個顯然與先知、使徒、與聖教父相衝突的異端,就是彌撒ex opere operato稱人為義,且配得罪債之赦免與刑罰免除,若他們不反對,甚至應用於惡人。我們棄絕這些邪惡異端,因它強奪基督苦難的榮耀,並全然毀滅藉信稱義的道理。

97舊約時代的惡人,有一種類似的意念,以為藉著ex opere operato的祭祀配得罪的赦免,不白白藉信領受。故此他們增加禮拜與祭祀。在以色列,他們引入對巴力Baal之敬拜;在猶大,他們甚至在廟林中獻祭。所以,當先知們咒詛這意見時,他們不僅與敬拜巴力的百姓爭戰,也敵對以內心之此惡意見舉行上帝所設定祭祀之其他祭司(耶二8)。可是,此意見附著人心,且不會停息,即禮拜與祭司是輓回祭。屬肉體的人難忍受惟一尊重基督的祭祀為輓回祭。因他們不瞭解信之義,而將同等的尊榮給其他祭祀與禮拜。98祭祀的虛假觀念附著猶大的惡祭司,在以色列地,人民繼續拜巴力;然而那時上帝的教會在那裡,咒詛邪惡禮拜。照樣在教皇國內,也附著敬拜巴力的〔邪惡〕——即彌撒之妄用,他們應用它為藉它給惡人賺得罪債的赦免與免除刑罰。似乎此巴力崇拜,必同著教皇國仍存至基督復臨施行審判,用降臨的榮光廢掉敵基督者國度〔參考帖後二章〕。同時那些真實相信福音的人,應拒絕那邪惡敬拜〔彌撒〕,發明該敬拜乃為反對上帝的命令,遮暗基督的榮耀和信之義。

99關於彌撒我們簡略地敘述了,使所有良善人瞭解,我們至熱心保存彌撒〔即聖餐禮拜〕之尊榮,表示其正式用法,並且證明我們有最有效的理由,不同意我們對敵。我們願欲一切良善人受到警戒,不幫助對敵衛護他們玷污彌撒,以免他們用他人的罪,加重自己的負擔。此乃一項重大的緣由,亦是一大問題,不比以利亞先知咒詛巴力崇拜工作低(王上十八17-46)。我們極沈靜地陳述此重要論題,並且現在的答復,並未譴責任何人。但是對敵如果迫使我們編出彌撒的各種妄用,便不如此沈靜地處理它了。

第二十七條 論修道院之許願
1三十年前,在替林根(Thuringian )地之埃森納市(Eisenach),有位弗蘭西會學道員姓希勒登名約翰(John Hilten)者。他被其修道會關在監牢里,因為他咒詛某些聲名狼藉的妄用。我們見過他的著作,可以由他的著作易於瞭解他教訓的性質。認識他的人作證,他是一位溫和的老人家,嚴正而不陰沈。他曾預言好多事情。2其中有些已發生,其他似乎亦將發生。我們不願在此敘述這些預言,以免給人印象認為我們如此作,乃出於忿怒或偏愛某人。但是最後,當他因年老或牢內骯臟而生病時,他請監守人來,告訴他關於自己的病。監守人因法利賽人的恨惡所激動,開始指摘他的道理,因這道理幾乎傷害他飲食。於是希勒登哀嘆著未提出他生病的事,並說他泰然忍受這些傷害,乃因了基督之故,而他並未書寫或教導任何威脅修道院地位的事,僅指責某些眾人皆知的妄用。3 「但必有其他一位再來,」他說:「在主後一五一六年,他必毀滅你,而你必無力抵抗他。」後來,他的朋友尋見這論衰退的修道制度同樣的陳述,並且,在他論但以理書幾節的注釋寫下相同的年數。

4歷史必指示應相信此陳述之程度。但也有其他記號,與神諭同樣的確,威脅修道制度的改變。人人皆知,修道院內有多少假冒、野心、貪婪;那些文盲〔修道員〕是如何無知殘忍;他們在自己的議題內如何的空談,並空想新方法賺錢。也有其他的惡習,我們最好不要提出。5修道院雖從前為基督教教導學校,如今業己衰敗,像從黃金年代退到鐵器年代,或像柏拉圖立方體衰微成惡劣合一,即柏拉圖所說造成毀滅。一些極富有的修道院,僅餵養一群懶惰的雄蜂,靠教會對窮人的賑濟飽腹。6但是基督警告說「失味的鹽無用,不過丟在外面,被人踐踏」(太五13)。因此,當修道員這樣作時,便是注定自己的命運。7另一個記號就是有時他們應為殺害良善人負責。無疑的,上帝必急速地為那些受害者伸冤。我們不責怪每個人。8我們想到各地修道院內有些良善人,他們對屬人和某些作者稱為 「虛假」的禮拜具有中肯的意見,並且不贊成他們中間假冒為善的人所顯出的殘酷。

9論題是駁倒文構造者如今所衛護的道理種類,不是論到應否實踐許願的問題。我們堅持:合法的許願應由人實踐,但是我們正辯論其他的問題。那些服務是否配得罪的赦免和稱義?它們是否為罪孽補贖?它們是否與洗禮平等?他們是否遵守誡命和指導呢?它們屬於「福音完全」嗎?這些善功若轉給別人,是否能救他們呢?修道員內心含有此種意見的許願,是否合法呢?若以宗教為藉口,而事實上為喜愛或憎惡之故而許願是否合法呢?人若出於不願意許願入修道院,或年齡不足自決生活方式,而他們的父母或朋友將他們推入修道院,以受公費支助,又不失其私人繼承時,所許的願是真正的願嗎?若它們公開指出一項壞目標,或因軟弱阻礙其遵守,或因修道院會員被迫贊成支持彌撒的妄用,為聖徒舉行邪惡禮拜,對良善人懷陰謀,在此種情勢下,所許的願是否合法呢?10在信條內,我們談論了許多關於此種許願的話,甚至是教皇教典所咒詛的。但是對敵仍要求我們棄絕曾提出的一切;這些正是他們所用的話語。

值得我們聽聞的,是他們如何曲解我們的辯論,及他們提出什麼支持自己的立場。因此我們要簡略地硏究我們的幾項辯論,並附帶駁倒對敵所反對的空言。路德既在他的「論修道許願」書內,仔細且完全地討論此整個問題,我們願大家明白,我們是在重述這書的內容。

11第一、若許願的人假定,藉著許願在上帝面前賺得罪的赦免,或在上帝面前為罪補贖,這實在不是合法的許願。此觀念顯然干犯福音,因福音教導罪的赦免,因基督之故白白賜給我們,如我們上面詳細說明的。如是我們引用保羅對加拉太人的話(加五4 )是合適的:「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那些不藉信基督尋求罪的赦免,卻藉修道院的行為求它的人,乃奪取基督的尊榮,將祂重釘十字架。但請聽駁倒文構造家如何從此溜開!12他們將保羅以上所提的經文,惟獨應用於摩西的律法。他們又加上修道員因基督之故遵守一切,並試行更接近按福音行事為人,以配得永生。對此他們附加一可憎的結語:「所以在此對修道主義所控告的都是邪惡。」

13基督啊!你要忍耐我們對敵對福音的干犯到何時啊!在信條內我們曾說:罪的赦免白白因基督之故,藉信而領受。如果這不算為福音的真聲音,若它不是至永恆天父的陳述——即你為住在父懷內者業已啓示給世界的——那麼,控告我們的話便是真的了。但你的死是見證,你的復活也是見證,聖靈也是見證,你的全教會是見證:真的福音教訓就是我們領受罪的赦免,不因我們的功勞,卻藉著信因你的緣故。

14既然保羅否認人藉摩西的律法配得罪的赦免,他更不願將此權力給予傳統,如歌羅西書二16明白地表示。倘若摩西的律法被神聖地啓示,不配得罪之赦免,這些愚笨的遵守豈不更不配得罪之赦免,而它們又與一般生活習慣相反嗎?

15我們對敵藉口說,保羅廢止摩西的律法,而基督代替它的地位,以致祂不白白的賜給罪的赦免,乃因所想出的其他律法行為而赦免人。16藉著這邪惡狂妄的意見,他們埋葬了基督的祝福。他們假裝在那些遵守基督此律法的人中,修道員比他人更完全地遵守,因他們的窮困〔絕財;神貧願〕,貞潔〔絕色;貞潔願〕,與順從〔絕志;聽命願〕——皆為假冒,充滿著佯偽。他們享有萬物,卻狂吹貧窮。他們誇稱順從,雖然任何階層的人,都沒有修道員更大的特許。關於獨身,我們寧願不討論。格爾森(Gerson )指出這獨身在多數追求節制的人內是何等的純潔。然而有多少修道員追求節制呢?

17的確,修道員因此種佯偽「將自己的生活較靠近福音行事為人」 !基督代替摩西,不是藉因我們行為的赦罪,卻藉替我們將祂的功勞及祂的輓回祭對立上帝的烈怒,使我們能白白的得赦。誰若在基督輓回祭之外設立他自己的功勞,與上帝的忿怒對立;誰若試行因他自己的功勞,藉著摩西律法或十條誡或本尼狄古(Benedict)或奧古斯丁修道院或任何其他規則——誰若如此行,便是廢止基督之應許,將基督拋棄,從基督墜落了。此乃保羅的判詞。

18最仁慈的查理皇帝,請看!王子們,請看!各位侯主,請看!我們的對敵多麼鹵莽!我們雖然引用保羅的陳述支持此道,他們仍寫著:「在此控告修道主義的話原來是邪惡。」 19可是,還有什麼比人藉信,因基督之故獲得罪的赦免〔的道理〕更確實呢?這些惡棍竟膽敢稱此陳述邪惡。我們確知,您若早得知此話,必會下令從駁倒文中將它剔出。

20既然我們曾在上面詳細表示,因善行獲得罪之赦免的邪惡意見,我們在此要簡略地討論它。由上面所書,有辨別力的讀者,必能容易推論:我們不藉修道院行為配得罪的赦免。因此,當多馬〔阿奎那〕說,作修道員之職業等於洗禮,它亦是一種難忍受的褻瀆。若將無上帝之命令或應許之屬人傳統與有上帝命令與應許,含有恩約與永生的基督制度相平等,便是狂妄。

21第二、順從、窮苦、與獨身,既使假定並非不潔,然仍為管教之不必要樣式。故此,聖徒能使用它們而不犯罪,如聖伯爾拿,佛蘭西(Bernard, Francis)及其他聖人所為。他們使用它們為自己身體和物質方面的利益,俾有較多空間教導人及其他虔誠的本分,不因這些行為本身稱人為義或配得永生。最後,這些行為屬於保羅所說明的行為等級(提前四8): 「操練身體,益處還少。」 22可能在各處的修道院內,仍有些服傳道職事的良善人,他們無邪惡觀念遵守這些操練。23但是這些遵守使我們在上帝面前得算為義,並藉之我們賺得永生的意見與福音衝突;福音教導:因基督之故,義和永生被賜給我們。這意見亦與基督之陳述(太十五9)衝突:「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此意見又與羅十四23的陳述:「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衝突。他們如何能堅持,這些在聖經中沒有憑據的服事,為上帝在祂面前贊成為義的呢?

24請看對敵的魯莽吧!他們不僅教導這些遵守乃稱人為義的服事,他們也說這些遵守比其他生活方式更完全的服事上帝,就是說,它們比其他的善行賺得更多罪的赦免和稱義。對此他們還加上許多其他虛假邪惡的觀念。他們幻想他們遵守誡命和指導。既然他們夢想他們有剩餘的功勞,因此這些慷慨的人,就把多餘的功勞賣給別人。這一切充滿法利賽式的空想。25人若相信能完全遵守十條誡且還有剩餘的功勞,便是邪惡之極,因為這些誡命控告眾聖徒:「你當全心愛主,你的上帝」(申六5), 又:「不可貪戀」(出二十17)。先知說(詩一一六:11): 「人都是說謊的」;就是說他們對上帝的想法不正確,他們對祂的敬畏不夠,他們對祂的相信不夠。因此修道員誇稱修道式生活之遵守,乃完全遵守誡命並且行出比誡命所要求的更多,都是假的。

26修道院的遵守為福音指導的行為,這也是虛假。因為福音未指導人衣食的區別,或放棄財產。這些都是屬人的傳統,論到這一切曾說(林前八8):「其實食物不能叫上帝看中我們」,故此這些行為既不稱人為義,亦不使人作完全人。的確,當這些提議置於這些標題之下時,便算是「鬼魔的道理」 (提前四1)。

27處女身份是值得稱贊的——但乃對那些有上面所說的恩賜的人。但是人若相信在屬人的傳統里,可尋見屬福音的完全,便算為最邪惡的異端。若是這樣,那麼甚至回教徒之間的修道員也能誇稱有屬福音的完全。屬福音的完全也不在乎遵守其他事項,即中立事宜〔「adiaphora」不輕不重,按倫理為中立者事項〕。因為上帝的國就是公義(羅十四17)及心內的生命, 所以(人之)完全為增長敬畏上帝,信靠基督內所應許的慈悲,以及專心於自己的職務。保羅也描述完全說(林後三18 ): 「我們……就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如同從主的靈變成的。」他不說:「我們時常領受一頂別的兜帽或別的拖鞋或別的帶子。」在教會里聽見念讀這樣屬法利賽式的以及回教徒的言語是可憎的,他們在這些愚蠢的遵守禮服等項事上,尋求福音和基督永生之國的完全。

28請聽我們的審判主,在駁倒文內,所給予無價值的判詞。他們這樣說:「聖經記著說,修道院生活,若以相當的遵守堅持它,即賺得永生,像任何修道員能憑著上帝的恩典堅持它。確實,基督曾豐富的應許這事給那些撇下房屋和弟兄的人(太十九29)。」 29這是對敵說的話,其中他們首先無理的要求,照聖經的話修道院生活賺得永生。聖經在哪裡曾討論到修道院的生活呢?這乃是我們對敵辯論他們立場的方式;是那些無用者引用聖經的方式。雖然人人皆知,修道院主義是近來的發明,他們仍然引用聖經的威權,甚至說他們的此項命令記載在聖經內。

30此外,他們說人藉修道院生活賺得永生,此乃干犯基督。上帝甚至未曾將賺得永生的尊榮賜給祂自己的律法,如祂在結二十25中說:「我也任他們遵守不美的律例,謹守不能使人活著的惡規。」 31第一點,修道院生活的確不配得罪的赦免,而是我們白白的藉信領受它,如前面所說的。32第二點,永生是藉著慈悲,因基督之故賜予那些藉信接受赦免,而不將自己的功勞對立上帝審判的人。如伯爾拿也極有力地說:「首先你須相信, 除非藉著上帝的恩惠就不能享受罪的赦免;其次,除非祂也賜此給你,你完全不能有什麼善事;末了,你藉善事不能賺得永生,但是永生也白白的賜給你,」以前我們曾引用此話之後的其他事,但是末了伯爾拿接著說:「惟願誰也不欺哄自己;因為他若仔細斟酌,無疑地必發現,他即使用一萬兵丁,亦不能對抗主,主有二萬兵丁支助祂。」 33既然我們甚至藉神聖律法的行為不配得罪的赦免或永生,而必須尋求在基督里所應許的慈 悲,所以修道院的遵守僅為屬人的傳統,更少配得罪的赦免或永生的尊榮。

34於是那些教導修道院生活配得罪的赦免或永生的人,簡直壓碎福音論及白白的赦免及在基督內可獲被應許的慈悲,並且將基督應得的信賴,轉給他們自己的愚頑遵守。他們敬拜自己的頭巾及自己的污物〔上帝未曾命令的修道院生活和不潔的虛假善行〕而非基督。雖然他們自己需用慈悲,仍邪惡地捏造余功行為,並賣給他人。

35我們已簡略地討論這事,根據我們以前論稱義、認罪,與人的傳統說明得十分明白,修道願不為罪的赦免和永生的價值。既然基督稱遺傳為「枉然的敬拜」,所以這些許願決非屬福音的完全。

36但是我們對敵陰險地尋求,予人印象他們正在變更關乎完全的普通意見。他們否認修道院生活完全,而說它是一個獲得完全的地位。說得好!我們記得此更正記在格爾森Gerson著作里。似乎因過份稱贊修道院生活而得罪了智慧人;但是因他們不敢否認修道生活整個完全的要求,他們加上此更正,認為它是獲得完全的一種地位。37我們若實踐這話,就可以說,修道院生活並不比農人或匠人的生活更為完全的地位。這兩種也算是獲得完全的地位。萬人,無論屬什麼職業,應當尋求完全,就是在敬畏上帝、在信仰、在愛鄰居,與類似屬靈的德行上增長。

38在隱士歷史上有安多紐(Anthony)等人的故事,這些故事將各種生活的方式置於平等。它記載著:當安多紐求上帝將他的生活方式之進展指示他時,上帝便在夢中指出一位住在亞歷山大的皮鞋匠來做比較。次日安多紐到城裡皮鞋匠處,尋求他行善的練習與恩賜。安多紐與皮鞋匠談話,除了聽他說早晨用幾句話為全城禱告,後來只專心作他的事外,未聽任何話。安多紐才明白稱義不由於他從事的生活方式。

39對敵雖然現今更改他們論完全的頌贊,實際上他們另有所信。他們售賣功勞,且將它轉給別人,且藉口稱他們兼遵守命令與指導。因此,他們真正相信,他們有剩餘的功勞。這若不是擅取完全歸自己,什麼才是呢?在駁倒文內,他們說修道員試行使他們的生活更
接近福音。他們若說修道員的生活更接近福音,因為他們沒有財產、未婚,並在像衣食方面的瑣事上順從規則,便算是將完全歸於屬人的傳統。

40駁倒文又說修道員配得更豐富的永生,並且它引用(太十九29)的經文:「凡為我的名撇下房屋,」等。那就是說,在此它也為虛偽宗教的行動,要求完全。但此經文與修道院生活無關。基督的意思不是說,撇下父母或妻子或弟兄是一種應做的善行,因為這善行配得罪的赦免或永生。確實,這種撇下是被咒詛的;因為若有人撇下父母或妻子,為要藉著這行動配得罪的赦免或永生,他就是得罪基督了。

41有兩種撇下,一種是未奉召而發生的,就是沒有上帝的命令;基督不贊成這事,因為我們自己所選擇的善行乃是「枉然的敬拜」(太十五9 ) 。基督提及撇下妻子兒女的事實,是祂不贊成此種逃跑的意思,更為明瞭,因為我們知道上帝的命令禁止背棄妻子和兒女。第二種撇下就是藉上帝命令發生的,政府或暴君勉強我們離開或否認福音。在此我們有命令擔負損害的事,讓財產、妻子、兒女,甚至生活本身從我們奪去。基督贊成此種離開。祂加「為福音」這片語(可十29),以表示祂不討論那些損害妻子兒女的人,而是討論那些因承認福音而受損害的人。42我們也應為福音撇下自己的身體。但是我們若由此推論,沒有上帝的命令卻自盡離開我們的身體是服事上帝,便是愚蠢。照樣,若堅持無上帝命令撇下財產、朋友、妻 子、兒女,認為是服事上帝,便是愚蠢。

43所以,顯然他們邪惡地曲解基督的話,將之應用於修道院生活,或許這樣說才是對的,他們必要在這生活中領受百倍。許多人不因福音的緣故,而是因飲食與閒散的緣故作修道員;他們尋見的不是微薄的產業,而是最豐富的財產。44既全修道院系統充滿了虛偽,所以他們以假藉口引用經文。於是他們負有兩種罪孽——欺騙人,並假藉神聖之名作這事。

45他們又引用論完全的經文(太十九21):「你若願意做完全的人,可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許多人使用此經文,因為他們想象,構成完全就是拋棄所有物,和財產的管理。46讓哲學家稱贊亞里斯提普(Aristippus),因他將很重的一包金子拋入海中。此種比喻與基督徒完全無關。財產的分配、管理,和所有物,皆為公民制度,藉上帝的道許可(出二十15): 「你不可偷盜」。拋棄財產在聖經里既未命令亦未指導。福音〔所提〕的貧窮(太五3 ),不在於拋棄財產,而為缺少貪財和依靠財產。於是大衛在極富有的國度里是貧窮人。

47既然拋棄財產僅為一屬人之傳統,它便是無用的服事。人若像〔行善〕過度的人〔Extravagant〕稱贊拋棄財產,便是誇張,他們說:為上帝而拒絕一切所有權有功勞,是聖潔而作完全人的道路。將此過度稱贊累積於一些與政治制度相衝突的事,原是最危險的。48尚且基督在此(太十九21)稱它為完全!不錯,祂做這事,但當他們以殘傷的方式引用經文時,乃是強解經文。完全乃在於基督所加的:「跟從我」。49這乃說明在職務上順從的榜樣。既然職務各有不同,這〔變賣一切所有的〕職務不是為每個人,乃惟一為那與基督談話的人。 於是大衛被召為管理人,或亞伯拉罕被召為獻上他的兒子,這些不是我們應模仿的。蒙召屬於個人,正如商業事務本身,因時間及人物而不同;但是順從的榜樣是普遍的。50這少年若相信,且順從他的召請,便算是完全的。所以我們每位人,以真實信仰順從自己的召請就是完全。

51第三、在修道許願中應許做貞潔人。前面在談論神父婚姻時已說過:人內面自然律,不能藉許願或律法撤消。因不是每個人皆具有節制的恩賜,許多人節制上失敗在於軟弱。尤其是任何誓言或律法不能廢止聖靈的命令(林前七2):「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因此,此種許願,對因軟弱使自己污穢的任何人為不合法的,因為他不具節制恩賜。先前我們已充分講明此全論題了。52當此種危險與領人跌倒的事正在對敵眼前實行,而他們卻衛護他們與上帝明白命令相衝突的傳統,這真是奇怪。他們也對基督斥責法利賽人之聲音,設立與上帝命令相反傳統而毫不畏懼。

53第四、那些住在修道院的人,卻藉著這些邪惡的禮儀(從貧窮願)中被釋放,比如:為了錢財將之應用於死人而褻瀆彌撒。另外有敬拜聖徒,含有兩種錯誤的罪債:這敬拜聖徒的行動霸佔基督的地位給予聖徒,並邪惡地敬拜聖徒。於是多米尼古修道士 (Dominicans) 論及有福童女做成玫瑰經〔像和尚數念珠〕,僅為嘮叨不休,又笨又惡,使人照樣虛假的信賴。這邪惡也惟一為發財而使用 。54同時他們不聽亦不宣講福音論及基督之故白白的赦罪、論及信之義、真認罪赦罪、上帝所命令的行為。但是他們浪費時間於哲學討論或討論遮掩基督的禮儀傳統。

55在此我們不討論他們的全儀式禮拜——誦讀經篇、吟詩、等——他們若像學校練習功課一樣練習的話,便可容忍,其目的為教訓聽者,並在進行教訓時,激勵他們一些人敬畏或相信上帝。但是如今他們幻想這些禮儀是敬拜上帝,為他們自己和他人賺得罪的赦免。這是他們增加這些禮儀的原因。他們若用禮節教訓及勸勉聽者,以簡明有目標的課程,會比這些無窮的廢言有用得多。56如是整個修道生活充滿假冒與虛假意見。這一切之外,那些屬於此修道分會者也有危險,被迫同意逼迫真理的人。因此有許多嚴正重要的原因,釋放良善的人脫離此生活方式。

57最後,教典本身釋放許多無適當判斷力許願入會者,因為他們被修道員的詭計所欺騙,或因朋友的強迫。教典甚至堅持此種許願實際上非許願。這一切顯示,有許多辯論認為修道許願,如至今所許的,皆非許願,因此放棄一種充滿假冒和虛偽意見的生活方式,才算是合宜的。

58在此他們引用舊約聖經拿細耳(Nazarites)人(民六2)的榜樣以反對我們。但那些人許願的意見,非我們上述所咒詛的修道員許願。拿細耳禮儀欲在人面前練習或表示信心,不是為在上帝面前賺得罪的赦免或稱義。再者,正如割禮或殺牲畜,現今已非敬拜行為了,照樣拿細耳人不應被提為敬拜行動,但應僅認為是一種不相關的事項。故此,若將修道主義 ——即無上帝之道發明為一種敬拜行動,以賺罪的赦免與稱義 ——與有上帝道且不欲賺罪的赦免的一種外表運用,像舊約其他禮儀一樣的拿細耳禮儀相較,並不合適。舊約所描述的其他許願,也同樣可以這麼說。

59他們也提及利甲者(Rechabites)的例子,如耶利米所寫(三十五6),他們既無財產又不喝任何酒。確實,利甲人的榜樣是我們修道員的一個極美的比較,修道員的修道院比王宮還要講究,他們的生活極其奢華。利甲人雖然凡事都窮苦,但他們已婚;我們的修道員雖充滿各種歡樂,仍要求獨身。

60此外,應當按規則解釋例子,就是按照聖經的確明白的經句,不可違反規則或經文。61確實,我們的遵守不配得罪的赦免或稱義。所以當稱贊利甲人時,我們必須注意,他們遵守一種生活的方法,不是出於相信必能藉之配得罪的赦免,或者這行為本身為一種稱人為義的敬拜行動,或者因著它——不因所應許的那後裔(the Seed),藉上帝的慈悲——他們會獲得永生。但是因他們有父母的命令,他們的順從被稱贊,上帝曾命令(出二十12):「你當孝敬你的父母。」

62尤其是〔許願的〕習慣有一直接的目的:因為他們是住帳棚遊牧的人,非以色列人,他們的父親顯然要他們分清與自己國民的某些記號,以免他們滑落退後陷入國民的邪惡里。以這些記號,他想提醒他們關於信心與靈魂不死的教訓——確實是合法的目的。但設立修道主義的目的大有不同。他們幻想修道主義的行為是敬拜行動,並賺得罪的赦免與稱義。63因而利甲人的榜樣與修道主義不相似。我們不討論現今修道主義的其他邪惡。

64他們也引用提前五11、12關於服事教會的寡婦,得公款的支助:「她們就想要嫁人。她們被定罪是因廢棄了當初所許的願。」 65第一、倘若我們假定保羅在此乃討論許願,此經文並不支持修道許願,即為邪惡的敬拜行動,並以賺得罪的赦免稱義的觀念而立的。因為,若遵守它們為賺得罪的赦免或為我們獲得永生,代替因基督之故的慈悲,保羅大聲咒詛一切敬拜、律法、行為。因此若當時有寡婦的許願,必與修道許願不同。

66如果對敵故意錯誤應用此經文於許願,他們也必須錯誤應用另一處經文「寡婦記在冊子上,必須年紀到六十歲」,(禁止不符合條件的列在其中)(提前五9 )。因此在該歲數以下的人所許的願必須無效。事實上,當時教會尚不知道有關於當下這些許願的事。67保羅責難寡婦的罪,非因她們要結婚(他命令年輕的寡婦嫁人,十四節),而是因為她們受公款支助時,成了淫蕩的女人,且因此失去了信心。 這乃是他所稱的「當初所許〔忠心相信〕的願」——非指修道院之願,而是許願作基督徒。他按此法使用「信」〔或願〕, 在同章經文內(提前五8)說:「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或說「信」〕」。68他談論信與詭辯家所談不同。他不將信歸給犯死罪的人;因此他說那些不看顧親屬的人,棄絕了信仰。同樣他說淫婦也棄絕了信心。

69我們已經提及我們的一些辯論要點,順便也駁倒對敵之反對。我們集合這一切不僅為對敵之故,更為要表示虔誠人之心,他們為何要拒絕修道員假冒與虛偽的敬拜,乃基督用一次宣告刪去的,祂說(太十五9 ): 「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所以許願本身,以及遵守食物、念經篇、吟詩歌、禮服、便鞋木屐、帶子——這些在上帝面前為無益之服事。惟願每顆虔誠心確知此觀念為可咒詛之法利賽主義,如:這些遵守賺得罪的赦免;因著這些,我們得算為義;我們因了它獲得永生,不因基督之故,藉憐憫。70聖人跟隨此生命的方式,須棄絕任何信賴此種遵守,得知人白白因基督之故有了罪的赦免,藉著憐憫,他們必獲得永生,不因此種服事之故,且上帝惟一喜悅藉祂的道以人的信而行的服事。

第二十八條 論教會權柄
1在此對敵狂論特權與教會制度,並且他們摘要地結論: 「(奧斯堡信條中)本條所陳述反對教會與神父免稅問題,皆為虛假。」 2這話簡直是毀謗,因為論此條款我們已辯論一些別的事情。此外,我們屢次作證:我們不批評政治制度或君臣恩賜和特權。

3但願對敵只聆聽各教會與虔誠的心訴哀!我們對敵勇敢地衛護他們自己的地位與財產。同時他們疏忽各教會的情況,他們不明白教會內有正當的傳道與聖禮執行工作。他們准各種人入神父職,頗無區別。其後他們加予他們難忍的重擔,好像他們喜悅毀滅他們的同胞(編者按:對教會內虔誠人的逼迫)。他們遵守自己的傳統比遵守福音更嚴格。4在這些極困難的爭辯中,百姓渴求教導,希望知道該走的正確路。他們非但不安慰受疑惑折磨的心,反而訴之於武力。 對這些顯然的問題,他們發出血書敕令,若人們不直接反對上帝命令,便以可怕的刑罰恐嚇他們。5在此你應得見受苦者流淚並得聽多數好人悲哀的訴苦。上帝無疑地聽見他們,並且,終有一天你必為著向你托付在上帝面前交賬。

6在〔奧斯保〕信條內,我們包括了各種論題。但我們對敵僅回答:主教有管理權,並可勉強人更改,引導其子民到永福目的地,並且管理權需要權柄去審判、定義、分辨、設立有助於或促進前述目標。以上是駁倒文內的話,我們對敵藉之通知我們,主教有權柄創立有益於獲取永生的律法。此乃爭辯之論點。

7在教會內我們必須保存此教訓:就是我們藉信,因基督之故白白領受罪的赦免。我們也必須保存:屬人傳統對敬拜行動無用的教訓,而因此罪或義均不憑依食物、飲料、衣服、等類事。基督說:「入口的不能污穢人」(太十五11),要讓其使用自由。8保羅說(羅十四17): 「上帝的國不在乎吃喝。」如是主教無權在福音之外創立傳統,好似它們配得罪的赦免或為上帝所喜悅為義的敬拜行動。尤其是主教無權用此種傳統,加重人良心的負擔,使人若省略它們便為罪。這一切在使徒行傳(十五9)單一經文內有所教導,在那兒使徒們說:人心藉信洗淨,以後就禁止加軛〔於人良心上〕,表示此事如何危險,擴大加重教會擔負之人的罪。他們說(徒十五10):「現在為什麼試探上帝? 」但這如雷震耳之聲,未使對敵懼畏,他們仍極力辯護其傳統與邪惡意見。

9他們以前也咒詛過第十五條款,在該條款內我們堅認,遺傳不配得罪之赦免;在此他們也說,傳統促成永生。它們配得罪之赦免嗎?它們是上帝所喜悅為義的敬拜行動嗎?10它們能使人心〔按屬靈〕活過來嗎?在歌羅西書信(西二20-23)內, 保羅否認傳統對永義及永生有益,因為飲食、衣物等用後便毀。但是在人心內成全永生是永生的事,如上帝的道和聖靈在人心內造成永生。所以願我們對敵解釋,傳統如何促成永生。

11福音明白的作證:傳統不應被加於教會為賺罪的赦免,或為上帝所喜悅為義的敬拜行動,或為加重擔於良心,以致若省略,便被判為罪。因此對敵決不能表示主教有權力設立此種敬拜行動。

12在信條內,我們己說明福音賜主教何種權力。那些現今為主教的人,不按照福音盡義務,雖然他們照我們所不反對的教典行政法可好好的作主教。但我們乃是照福音討論主教。13我們喜愛主教權按舊樣式分配職位權及裁判權。因此主教有職位權,就是傳道及舉行聖禮的職事。他也有裁判權,就是驅逐那些公然犯罪而有罪債,或釋放那些悔改而求解罪的人。14主教無暴虐權,行一定律法之外的行動,亦不能像君王行律法以外的行動。但他有一定的命令,上帝一定的道,乃是他應當教導的,且應按它運用其裁判權。因而不可說,既是主教有了某裁判權,便可設立新的敬拜行動,因為敬拜的事,不屬於他們的裁判權。他們有聖道,他們有命令,應在何時運用他們的 裁判權,就是當某人行出什麼與他們從基督領受的聖道相反事時。

15在信條內,我們仍然加上他們能合法地創立傳統之範圍,就是說,傳統必須不算做必須的敬拜行動,而為和平之故保存教會內次序的一種媒介。這些傳統不應被視為出於命令的必需敬拜行動,以至於網羅人的良心。這就是保羅所教導的(加五1):「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 16因此,應自由的使用此制度,只當避免令人跌倒的事,不視它為必需的敬拜行動。於是甚至使徒設立許多因時間更改的事情,他們並未設立傳統似乎不可更改它。 因為他們不反對自己的著作,而是藉之努力使教會脫離屬人的禮儀為敬拜行動所必需的觀念。

17這就是解釋傳統的簡易方法。我們應知道傳統非敬拜行動之必需,尚且我們應在其相當地位無迷信的遵守它們,以免得罪人。這是教會內許多偉大且有學識人士所感覺的方法。18我們不知道對此可能有反對之處。「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路十16),這話必定不是指傳統,而是直接反對傳統。並不是他們所稱為「無限制威權的命令,」而更為「關乎某指定項的警戒,」論及一項特別命令。這乃是基督給予使徒的見證,好叫我們根據別人的道相信他們,而不根據他們自己的話。因為如有所需,基督願向我們保證,聖道由人傳播時,具有效力,並且我們不應尋求仰望從天上來的其他話。19 「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這話不能應用於傳統。因為基督需要他們按他們能聽見祂的方式講道,因為祂說:「聽從我。」因此祂願欲人聽祂的聲音、祂的道,不聽屬人的傳統。如是這些笨如驢的人採用了支持我們立場的陳述,且其包含最深安慰與訓誨,他們將它誤用於這些瑣事,如分辨食物、衣服等類。

20他們也引用來十三17之陳述:「你們要依從那些引導你們的。」此陳述需要人順從福音;它不為主教創立福音之外的權威。主教不得創立與福音相反的傳統,也不得用與福音相反的樣式解釋他們的傳統。當他們如此作時,有經文(加一 8):「若有傳別的福音,他就應當被咒詛」禁止我們順從他們。

21我們同樣地回答太二十三3之經文:「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明然此經文未定普遍的命令,要我們遵守一切,因在聖經他處(徒五29)命令我們順從上帝,不順從人。他們若到了教導邪惡的事情的地步,便不應期待人聽從。邪惡的事情就是:屬人傳統等於敬拜上帝;它們為必須的敬拜行動;它們配得罪的赦免與永生。

22他們加以反對,也基於這樣的理由,即我們的教訓引發了公然領人跌倒與騷亂的事。我們簡要地予以答復。23若將一切領人跌倒的事連在一起,那麼罪之赦免一項道理,即我們藉信因基督之故白白獲得赦免之道,對隱藏一切邪惡帶來足夠的益處。24原來這道為路德得獲的,不僅是我們的悅納(稱贊),也曾為現今許多反對我們之人的悅納。平大爾(Pindar, Isthmionikai, VII, 23, 24)說:「以前的稱贊不見,會死的人記性不好。」我們仍不放棄教會所需要的真理,尤其不同意咒詛真理的對敵。因我們須聽從上帝,不聽從人(徒五29)。25那些原來咒詛清晰的真理,而如今極殘酷地迫害它的人,必要為所引起的分裂交賬。此外,對敵中沒有領人跌倒的事嗎?26為利益褻瀆污辱彌撒何等的邪惡啊!獨身生活包含多少恥辱啊! 但我們不談此類的比較。我們暫且完成本書以回復駁倒文。 27我們將對敵誇稱他們以聖經已實在地駁倒我們的信條的判斷,留給所有虔誠人士,證明他們正確與否。

肆 施馬加登信條
基督教道理條款

本教會願在曼土阿會議,或其他欲召開議會的地方,呈上此信條,指出我們所能夠或不能接受及讓與的。由馬丁路德博士著於一五三七年

歷史小引
〔由泰柏特Theodore G. Tappert英文譯者原著〕
改良教會運動初期,路德及其他神學家一再提議召集教會總議會,討論並公斷所爭論之道理與實行問題。當較嚴厲的措施未曾根除抗議異端時,教皇保羅第三終於在一五三六年六月決定次年五月在曼士阿Mantua〔意大利〕召開議會。雖然議會直到一五四五年仍未實際集會,而集會的地點改在天特城 Trent〔意大利〕,教皇發出會議召集邀請,促使路德會者必須決定他們對此種議會應持何種態度。這點非常必需,因為情勢已非路德最初請求召開議會時的樣式了。

在這些情況下,撒克森選侯於一五三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的一封書信中指示路德預備一份聲明書,說明在何信條上能為和平之故讓步,及在何信條上不可讓步(請參考下列序言第一 段)。路德立即著手著「施馬加登信條。」十二月十五日將文件交給在威丁堡市聚集的數位神學家們復閱,他們提議另加一段論敬拜聖徒。當時有八位神學家首先簽字,腓力墨蘭頓Philip Melanchthon則附帶條件簽字。

撒克森選侯將此信條攜往施馬加登市,希望此文件於一五三七年二月八日施馬加登聯盟會代表在該市聚會時被他們採納。此希望未能實現,部分是因路德一直因病纏身無法參加,不能將他個人重大影響力影響到提議之採納,部分是因墨爾頓已使王子相信,〔路德所著之〕信條只能引起聯盟會會員之間道理上之紛爭,雖然此信條在施馬加登未經正式簽字,卻由許多出席牧師簽名,作為他們個人固守其中所表明之信仰之標記。數年後,這些信條被視為有助於闡明真實路德會教義 Lutheranism之一見證,如此終被納入協同書。

英文譯本根據德文原本。只有特別重要之字句(文本有區別時)由後期拉丁譯本於注腳內注明。

馬丁路德博士序
1教皇保羅第三,去年五旬節欲在曼土阿市召集議會。後來他將在曼土阿開會的地點更改,至今尚未知此議會是否能召開及在何處召開。無論如何,我們據理希望能被召出席議會,或未被召而被定罪。因此我蒙指示,編輯我們的信仰條款,作為可能商討基礎,一方面指明至何限度我們願意而讓與教皇派者,另一方面,表明我們有意堅守及堅持的。

2因此我編輯這些條款,且將它們呈交我們的代表。後者接受它們,同意採用為他們的信條並決議,若教皇和他的黨徒極懇切誠實,不用欺騙或不忠召開真實自由議會,如教皇之本分應行的,就應公開呈上這些條款,作我們信仰之承認。

3但羅馬教廷十分畏懼自由基督化議會,且可恥地遠避光明。甚至其同黨對羅馬教廷會准許召開自由議會已失去盼望,對〔實在〕召開此議會的事更不必提。他們對此深覺不悅,且為此受到不少煩擾,他們厭惡教皇的疏忽,感覺教皇寧可坐視基督教滅亡,眾靈魂受咒詛,不願自己及黨徒們稍微改良,亦不肯限制他的暴虐。

雖然如此,我決心出版這些條款,我若死於議會召開前(召集是我全心期望的,因為那些逃避白日、躲避光亮的無賴,極力延阻議會),那些生乎我後的人,能以我的見證與承認(加上我從前所寫的見證與認信),表示我至今所堅持的立場,而且藉上帝的恩惠,我要繼續堅持。

4我為何要這樣說呢?為何要抱怨?我仍然活著。我仍在日日著作、傳道、演講。尚有一些極惡毒的人——不只在我們對敵中間,在那些承認和我們聯合的人中間也有假弟兄——他們竟敢引用我的著作和教訓來反對我。雖然他們非常明白我所教訓的與他們不同,他們仍讓我看見聽到。他們企圖以我辛勞的袍裝飾他們有毒的靈,冒我的名欺哄可憐百姓。難以想象我去世之後還要發生什麼事!

5我想該在我仍活著的時候回答一切事項。但是我怎能堵住魔鬼那麼多的口呢?特別是對那些(因他們都受了惡毒)不注意我所書寫,徑自忙於無恥地歪曲敗壞我話中每一個字的人,我該怎麼辦呢?我就讓魔鬼——或最後讓上帝的忿怒——使他們得到配得的回答。6我屢次想念忠實的革爾森Gerson,他疑惑人是否應當出版有益的著作。假若不應該,許多能得拯救的靈魂就被疏忽了。另一方面,若是出版,魔鬼立即顯現振動無數惡毒的舌頭毒害阻止一切、破壞結果。然而,此種人所成的極明顯。7因他們雖然極無恥地毀謗我們,並企圖以謊言使百姓擁護他們,上帝仍然不斷促進祂的工作,使隨從他們的人日漸減少,隨從我們的人日漸增加,仍使他們及其謊言蒙羞。

8我要說明此事。有一位博士,由法國派遣至威丁堡,他在我們面前稱:他的王確信我們中間沒有教會,沒有長官,並且沒有婚姻制度,大家混雜生活,像牲畜一樣,各自隨意行事。9請想一想,這些人在他們的著作中以如此粗俗的謊言傳給君王及別國人民,視之為純正真理,末日在基督審判座前將如何面對我們!我們眾人的主及審判官基督甚知他們在說謊,而且以前也說謊。我確知祂必向他們宣判。願上帝使那些能得蒙回頭的轉向悔改!關於其他的人,必永遠遭受不幸與惡劣的命運。

10我們回到論題上吧。我實在非常高興看到一個真正基督教議會得以召開,使許多事情與許多人們能從中得到益處。並不是我們自己需要此種議會,因本教會靠上帝恩典曾大蒙光照,以純正道理及聖禮正當之使用,以生活各種職份之瞭解,並且以真善行供給著,我們非為自己的緣故要求開議會,我們沒有理由希望議會改進我們的情況。但是在教皇各教區內,多數區會空缺荒涼,令人感嘆。並且主教及教典均不顧可憐百姓的生死,雖然基督也為他們死。那些人不能像真牧人對羊群說話般,聽基督對他們說話。11此事使我戰慄害怕,將來祂必差遣天使的議會臨到德國,像所多瑪及蛾摩拉城一樣,將我們完全滅絕,因為我們以議會羞辱地輕慢祂。

12除了教會此類必需的有關事項外,原有無數屬世事項需要改良。君王與政治不和。取厚利與貪婪曾像洪水般侵入,披上合法的色彩。放蕩、淫亂、衣著之奢豪、貪食、賄博、虛空的顯示、各種惡習與罪孽、國民、家庭、勞工之不服從、各項貿易及農民方面之勒索——誰能列舉一切例子呢?——這些事擴張甚廣,十個議會和二十個國會都不能改正它們。13倘若議會會員要考慮這些與上帝相反屬宗教及世俗地位之基本事項,他們必考慮個沒完,使他們微不足道的白長衫、大光頭、寬聖帶、主教及紅衣主教的帽與令牌等類廢物必速忘記。我們若在屬靈與屬世制度上,實踐上帝的律法和命令,必有充分的時間改正禁食、禮服、光頭、和白袈裟之規則。但我們若願意吞下駱駝,濾出蠓蟲(太二十三24),讓梁木成立而毋辯小利(太七3-5),我們只能滿意此種議會了。

14我僅草擬少數條款,因為除此之外,上帝給教會、國家、及家庭許多命令,我們永不能實踐它們,議會內若定許多誡命與教典,特別是當上帝所命令的首要事情不受重視,又未被遵守時,有什麼益處呢?這好似希望上帝必默從我們的啞劇,同時我們將祂莊嚴的誡命在腳下踐踏。但是我們的罪重壓我們,使上帝不恩待我們,因我們不悔改,甚至企圖為所有可憎的事辯護。

15親愛的主耶穌基督啊!求你親自召集議會,藉你榮耀的降臨釋放你的僕人。教皇和他的黨徒們失喪了。他們與你毫無關係,祈求你,幫助我們窮苦可憐,向你呼籲,且懇切地尋求你的靈魂,是按照你藉著聖靈所賜給我們的恩典,祂同你和天父活著掌權,永遠是可稱頌的。阿們!

第一部
條款第一部討論神聖威嚴之高尚條款,如:
1. 父、子、聖靈,三不同位格,在一神聖原質及本性內,是一位上帝,創造天和地,等。
2. 父非由誰所生,子藉父而生,聖靈從父與子而出。
3. 惟獨子成為人,非父亦非聖靈。
4. 子成為人的方式是:祂不用人的合作,藉聖靈成孕,由純貞聖潔之童女馬里亞所生。祂後來受難、死了、葬了、下到地獄,從死人中復活、升天;坐在父上帝的右邊,將來必降臨審判活人死人,等,如使徒信經,亞他那修信經,及通常對孩童所用之問答所教導的。

這些條款非爭辯討論的事項,因雙方均承認它們。因此不需要更詳細討論之。

第二部
第二部討論耶穌基督職份和工作,或關乎我們救贖之條款。

第一條 論基督與信仰
1這是第一條亦是最主要的條款:耶穌基督,我們的上帝和主,「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我們稱義」(羅四25)。2惟獨祂是「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一29)。「上帝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賽五三6)。3況且,「眾人都犯了罪」,並「蒙祂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憑著祂的血白白的稱義」(羅三23-25)。

4既是人必須相信這事,不能以任何行為、律法、或功勞獲得它,所以惟獨此信稱人為義,是明確的真理,如聖保羅在羅三28中說:「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又說:「〔上帝〕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三26)

5在此條款上不能放棄或妥協什麼,尤其是不能承認或贊成任何與它相反的,即使天地及今世的事物都要毀滅。因聖彼得說:「除祂之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因祂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賽五三5)。

我們所教導,並用以反對教皇、魔鬼、及世界的都根據此條款。因此我們對此道理必須十分確信,毫不懷疑。否則一切皆要失敗,而教皇、魔鬼,和我們一切對敵必獲得勝利。

第二條 論彌撒
1教皇制度的彌撒須被視為最大最可怕的憎惡事,因為它直接猛烈地與此基本條款相衝突。並且,它在屬教皇制度一切拜偶像之事中,可算是最卓越珍貴的了,因為有人以為彌撒的祭祀或善行——即使由惡漢獻上——使人無論今生或在煉獄中脫離罪惡,雖然實際上惟獨上帝的羔羊才能做到這事,正如前面所說明的。本條款中沒有任何可讓步或妥協的,因第一條款決不容許。

2假若教皇派中有屬理性的人,我們就可以平心靜氣且友善地如下和他們談論:
您們為什麼要這樣固執地墨守彌撒呢?

1. 彌撒終究純是人所捏造而非上帝命令的。像這樣一切屬於人的捏造,我們可以廢棄,因基督說:‘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十五9。)
2. 彌撒是無需用的東西,丟棄它毫無罪惡及危險。3
3. 人按著基督的設施,能以更善更使人蒙福的方式——確是惟一的蒙福方式——領受聖禮。人能以別的更蒙福之方法領受聖禮,那麼,為何必須為一件捏造無所需的事,迫使世人步入禍患與困難中呢?4
「百姓應公開得聽講彌撒如何為無價的飾物,能省略之,並不算為罪,誰若不遵守它,誰也不會受咒詛,反而能不用彌撒而以更好的方法得救。5我敢說,那時這彌撒——不但對於粗魯的愚民,亦對一切虔誠的基督徒,有理性的,敬畏上帝的人們——本身豈不要廢止,特別是當他們聽聞彌撒是不合上帝的道與旨意構成捏造危險的事呢?

4. 既在全世界產生了無數不可言喻買賣彌撒的妄用,所以按理應當將它廢除。6為制止此妄用的緣故,即使它本身具有某些價值也當廢除。彌撒既然完全不需要,無用而危險,我們豈不更應停止它,為要永遠預防此可惡的妄用,並且我們不用這彌撒就能獲得更需用、有益、且更的確的事。

5. 彌撒不能是別的,而是一種屬人的工作,甚至是惡棍的工作(如教典及一切關於此論題的書所陳述的),因為人藉著彌撒試行將自己及別人與上帝和好,獲得並賺取恩典及罪的赦免。7對之最嚴格且規矩的遵守也是為此目的。不然,還有什麼其他目的呢?因此,彌撒應被咒詛,須被廢止,因它直接與基本條款相衝突,此條款斷言:〔背負我們罪孽的〕不是那邪惡,或虔誠舉行彌撒的雇工及其工作,乃是上帝的羔羊, 上帝的兒子,為除去我們罪孽的(約一29)。」

8倘若有人欲顯明自己有理,藉口說他願為自己虔誠之故將聖禮施予自己[即神父對自己分遞聖餐〕。此乃不誠懇,因為若他真正欲求同領聖餐,他能在按照基督的設施舉行的聖禮里極適當地做到。個人與自己分聖餐是不的確且無需的,因他順從沒有上帝的道許可的虛假屬人意見與幻想,不知道自己在作些什麼。9任何人若為自己私人使用教會共有之聖禮(即使其他一切雖然合理),而照自己的喜悅,在教會交通之外玩弄它,也是不對的。

10這論及彌撒的條款在議會必成為決定性問題。即或教皇派在一些其他條款上,向我們讓步,對此條款他們決不會讓步。正如坎伯糾(Campegio )在奧斯堡曾說:他寧可被撕成碎片,決不放棄彌撒。11那麼,求上帝的幫助,我寧可自己被燒為灰燼,決不允許舉行彌撤的雇工及他所為被視為與我救主、耶穌基督相等或超乎祂。於是我們必永遠分離,彼此相對立。他們深覺得若是推翻彌撒,教皇制必同時廢除。他們寧可處死我們大家,而不准許此事成就。

此外,這龍尾巴——即彌撒——產生一群害蟲及許多拜假神的毒物。

12第一是煉獄。他們專心從事安靈彌撒、前夜望日、和每七日、每月、每年安靈、公有星期〔為死人供彌撒〕、諸聖徒日,與靈魂沐浴禮〔即捐助窮民洗澡,希望他們為捐贈者的救贖禱告〕,使彌撒幾乎專為死人使用,雖然基督曾唯一為活人設立了這聖禮。結果,煉獄及一切壯觀、禮拜、和與它關聯的貿易,人應全然視為鬼怪幻影,因為煉獄也與基本條款相反, 即:非人的行為,惟獨基督能幫助〔釋放〕人的靈魂。此外, 關於死人,並沒有什麼神聖的命令給我們。因此,可以摒除這一切,完全不提彌撒為異端和拜偶像的事。

13教皇者對此引用奧古斯丁和某些教父的話,據說他們已著述有關煉獄。他們認為我們不明白作者寫那些話的原因及目的。 聖奧古斯丁未著述實在有煉獄,他亦未引用任何聖經經句強迫他接受此煉獄的意見,對是否有煉獄的問題仍憑它為非定的,僅說他的母親請求在壇前或聖禮中被紀念,其實這一切無非是一些個人意見,不能作為設立信仰條款。那是獨屬上帝的特權。14但是我們教皇者使用這屬人的意見,要人相信他們可恥、褻瀆、可咒詛的彌撒買賣,為煉獄中的靈魂奉獻的祭祀等。他們永不能從奧古斯丁的著作來證明這些事。惟獨當他們取消煉獄的彌撒生意(乃奧古斯丁做夢也未想到的),那時,我們 必準備同他們討論聖奧古斯丁無聖經根基的陳述是否可接受,及是否聖餐內可紀念死人。15由聖教父言行,不可作信仰之條款。不然,他們所說,他們所穿,居住何房屋都會成為信條 ——如他們對遺物所為。我們的規則不同,乃是:設立信條者,正是上帝的道,非任何他人,甚至也不是天使。

16第二件事為此事的結果:邪靈行大惡,現出佯為死人的靈魂,用恥不堪言的謊言欺詐求〔人買〕彌撒、望日、朝拜聖地、及別的賑濟物。17從前我們必須接受這一切為信條,且必須照樣生活為人。況且,教皇贊許這些事,像贊許彌撒和一切其他可憎之事一樣。此處也沒有——不能亦不應有——任何讓步與妥協。

18第三是朝拜聖地,在此事上,人民也尋求彌撒、赦罪,上帝之恩典,因為彌撒控制了一切。〔上帝〕確實未曾命令我們朝拜聖地,它們亦非必需,因為我們有更好的方法獲得赦免與恩典,能無罪和危險地省去朝拜聖地。他們為何忽略自己的區會、上帝的道、妻子、兒女等、卻跟隨著那些無需、不確、害人的魔鬼磷火異端跑呢?19他們這樣作,實因魔鬼附著教皇,使他癲狂設立並稱贊這行動,使多數人們遠離基督,轉向他們自己的功勞,及(最壞的)成為拜偶像者。20而且是無需、未命令、 失敗、不確、甚至有害的事。因此對此事也無可讓步或妥協。

21第四、論弟兄聯合會,即修道院、奉養寺、代理神父,負責將(由合法公開售賣)一切彌撒、善功等,轉為活人死人之利益。這不僅是人為的詐欺,完全無所需,且無上帝的命令,它與:論贖罪之第一條款相反。因此,它決不可被容忍。

22第五、論遺物。論此事捏造許多謊言及廢話,談論犬馬骨頭等,甚至魔鬼都要譏笑此種詭詐。即或其中有些對的,遺物早應被咒詛。它們沒有上帝的道為根基、未被命令、未有指導。它完全無需無用。23但是,最壞的就是他們認為遺物必成全免刑罰、赦罪,及用作為善工與服事上帝的事,像彌撒,等。

24第六點討論(錢)施予活人死人的珍貴赦罪票,教皇用它出售基督的功勞,同眾聖徒及全教會剩餘的功勞。這些皆不可令人容忍。它們不僅無需用,無上帝的命令,它們也與第一條款相違,因為人獲得基督的功勞,非由我們的善行或金錢,乃藉信,岀自恩惠。不用我們的金錢或功勞,不藉教皇的權柄,乃藉傳揚上帝的道提供給我們。

祈求聖徒
25祈求聖徒也是敵基督者的一種妄用。它與第一、主要條款相矛盾,暗中破壞信徒關乎基督的知識,它未被命令或勸告,聖經上亦沒有任何例子。即使祈求聖徒是一件珍貴的事(但它決不是),基督里我們有比它好千萬倍的事。

26天上的使者雖然為我們代求(像基督親自所行),雖然聖徒在地上,或許他們也在天上如此行,但是我們不能因此推論說,應當求告天使及聖徒,向他們禱告,為他們禁食、守節期,為他們念彌撒、獻祭、設教堂、立壇、設立神聖禮拜,以其他種種方法服事他們,將他們當作患難中之幫助者,並將各種幫助歸於〔來自〕他們,將特別扶助人的樣式歸給每位聖徒,如教皇者所行所教。這是拜偶像。此種尊榮只當屬於上帝。27你做為一名地上的基督徒和聖徒,可以為我代求,不只為一種特殊的需要,卻為各種需要。然而,我不會因此祈求你,求告你,為尊敬你禁食、守節期、念彌撒、獻祭、或是為我的救贖信靠你。在基督里有其他方式使我尊敬你、愛你、感謝你。28假若這拜偶像式之尊敬,從天使及死聖徒處撤回,剩餘的尊敬便無損害,很快被人遺忘。因為若不再盼望屬心靈與肉體的利益與幫助,在墳墓和天堂內的聖徒,必將不再受騷擾,若沒有賞賜可希望,誰也不再紀念、珍視、出自愛心尊敬他們了。

29簡言之,彌撒本身與其所含蓄的一切,及其結果都是我們不能忍受的,必須咒詛它,以保存聖禮之純潔、確定,按著基督的設立藉信仰領受使用之。

第三條 論奉養寺及修道院
1從前設立奉養寺及修道院之宗旨是培植文人及貞潔婦女, 我們若要教會得牧師、傳道士、和其他執事,並為其他屬世政府省市所需人才,教養女兒作良母主婦等,都應該恢復此項目的。

2若它們不能守此宗旨,寧可放棄或除去,而不保存它們, 還有人自創的褻瀆服務,即那些被認為比普通的基督徒生活及上帝設立的職務職業更優良的事情。這一切也與藉耶穌基督成功救贖之首要條款相反。此外,這些事像其他屬於人的捏造是沒有上帝命令的、無需的、無用的。尤其是使人勞力有危險與徒勞,所以先知稱此種服事上帝的事為阿文(aven ),就是痛苦與徒勞的意思(亞十2 ;哈一 3 ;賽一 13等)。

第四條 論教皇制
1教皇並非由神聖權柄,或照上帝的道為全基督教會之首,因為這地位只配屬一位,就是耶穌基督。教皇僅為羅馬各區會及一些自願,或藉人為制定(即藉世上政府)附屬他的其他教會的監督與牧師。這些教會所選擇並非要像臣僕與君王一般居他之下,而是選擇同他一起為基督徒弟兄夥伴,如古代議會與聖居普良(Cyprian)時期可證明。2但是目前任何主教皆不敢像當時習慣一樣稱教皇「弟兄」。必須稱他為「最恩惠的主」, 好像他是國王皇帝。此種狂傲,我們的良心不願、不該、不可贊同。肯這樣作的人,自己擔負危險,別想拖累我們!

3因此教皇所擔任從事作成的一切出於此種虛假、有害的、毀謗、篡奪的權威,尚為魔鬼的事件及行為(除了關於地上政府的事外,即上帝有時藉暴君或欺詐的惡漢,使人民得到許多益處),他們促成全聖基督教會之敗壞(盡他的能力所及),並與藉耶穌基督救贖的首要基本條款相衝突。

4教皇在他的所有諭旨及書籍中咆哮如獅(如天使在啓十3所描述),這所有諭旨及書籍尚存可稽。其中斷言任何基督徒所願望、所言、所行若不聽從教皇,伏在他下,就不能得救。這無非是說:「你雖然信靠基督,在祂裡面有了為得救需要的一切,若不以我為你的上帝,服從我,敬拜我,還是算不了什麼,都是徒然的。」然而聖教會明明至少有五百多年沒有教皇,希臘人及許多其他國民的教會從未伏在教皇之下,並且現在也沒有。5顯然(曾多次重復說過)教皇制是一種人的捏造,它是沒有命令的、不需要、無用的。聖基督教會無此種首領能存在,若是魔鬼不興起此種首領,必仍存為極良好的教會。6教皇制對教會無任何用處,因它不盡基督教職務。所以教會須不用教皇而繼續存在。

7假若教皇放棄認為他是憑神聖權力或藉上帝的命令為教會之首;假若必需有一位首領,所有其他的人需要服從他,為更加對抗旁門及異端的攻擊保存基督教的合一;假設後來此種首領由人選舉,人民對此首領也保留有權更換或罷免他。這正是康士坦丁議會處理教皇的方法,罷免三位選出第四位。我認為,假使教皇及羅馬教廷贊成接受這件事(即為不可能),他必須忍受他全部統治與地位,同一切權力和書被推翻毀滅。8簡言之,這事他做不到。即使他能做到,也不能在任何方面需幫助教會,反而使教會比從前的派別更多,因為服從此種首領在乎人的喜悅,非出於神聖的命令,他會很容易很快受人藐視,以至最後全無人依附。他便不能常定居羅馬或某些其他固定處所,但是上帝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教會培育一個人來適合此職務。這是多麼複雜混亂的事情啊!

9因此我們眾人,除了生活在唯一的首領基督之下以外〔弗一22;四15 ;五25 ;西一18],教會不能有更好的管理與保存,眾主教在職務上一律平等,(他們在恩賜上雖有不同)〔林前十二4、8 -10 ;羅十二6 -8〕,在道理、信心、聖禮、 禱告、愛心行為等,殷勤地聯在一起。聖耶柔米(Jerome )寫著:亞力山大的祭司〔神父〕共同聯合管理教會。使徒和以後全基督教各監督所行的也是如此,直到教皇舉起他的頭超過大眾。

10這事有力的證明教皇是真正敵基督者,他將自己高抬,且使自己與基督對立,因教皇不許基督徒除他自己的權柄之外得救,但這權柄實在算不得什麼,既不是上帝設立的,亦非上帝的命令。11這實為聖保羅所稱:高抬自己超過一切稱為神的〔帖11 後二5〕,土耳其人及韃靼人雖為基督徒的大仇敵,尚不如此行;那些表示對此(教皇權)順從的人,他們才許可相信基督,並且他們徵收基督徒人頭稅並且要求順服。

12可是教皇不贊許信(faith),卻斷言:人要得救,必須順從他。即使我們必須因此奉上帝的名死了,我們也不願作這事。13這一切乃是出於教皇希望藉著神權為基督教會之首的結果。他必須將自己與基督平等,且超過基督,宣佈自己為首,再為教會之主,終為全世界之主。他更聲稱自己為地上的神,甚至膽敢向天上的使者發命令。

14若將教皇的教訓與聖經的教訓分辨比較,很明顯地看出教皇最佳的教訓乃出自外邦〔羅馬〕帝國法律,是關於屬世事務的教訓與判斷,如教皇制法令所表現的。為遵守此種教訓,教皇乃指導教會關於禮儀、禮服、食物、人員、及無數其他幼稚可笑、狂妄、荒唐的事,完全未提到基督、信仰、及上帝的誡命。

最後,教皇促進他的謊言論及彌撒、煉獄、修道生活、及屬人的善工與禮拜(即教皇制的本質)與上帝相反,完全是魔鬼式的,並咒詛、殺戮、折磨所有不高舉尊敬他這些可惡之事過於萬物的基督徒。我們如何不能敬拜魔鬼本身為我們的主或上帝,照樣我們也不能忍受他的使徒,教皇或敵基督者為我們的首或主,來管轄我們,因為教皇制管理之性質是欺騙、殺戮、永遠毀滅人身體靈魂,如我許多書中所證明的。

15對此四條款他們在議會上必有足夠咒詛之處,因為他們不能——亦不願——贊成我們這些條款中最小部分。我們深知此點,堅決地盼望基督,我們的主,曾攻擊祂的對敵,必藉祂的靈及祂的降臨達成目的。阿們。16在議會中,我們必不像在奧斯堡一樣站在皇帝或行政官員面前,回答皇帝宣佈的恩惠諭旨,享受他仁愛地垂聽我們,我們卻要站在教皇及魔鬼本身面前,他不企圖聽我們發言,只要咒詛、殺戮我們、驅使我們去敬拜偶像。因此我們在這裡不應吻他的腳或說:「你是我的恩惠主,」應像撒迦利亞書三2,天使對撒旦說:「撒旦哪,耶和華責備你」的話一樣說。

第三部
下列各條款討論的事項,我們可能同有學識有理智的人士,甚至我們自己中間的人討論之。教皇和他的教廷甚不顧念這些事;他們不關心是非之心的事項,只顧錢財、榮華、尊榮、及權勢。

壹、論罪
1在此,我們必須承認聖保羅在羅五12所說:罪是由亞當一人來到世界,因他的悖逆,眾人都成為罪人,伏在死和魔鬼之下;這罪就是所稱為原罪〔遺傳罪〕,或罪之魁。

2隨著這罪所結的果實乃是十條誡所禁止的一切惡行,諸如:不信、假信、拜偶像、不敬畏上帝、僭越、失望、盲瞎——簡之,不認識不重視上帝——此外尚有撒謊、指上帝的名起誓、不禱告呼籲上帝、輕看上帝的道、不順從父母、殺人、不貞潔、偷盜、哄騙,等。

3此遺傳罪是人性極端之敗壞,甚至理性不能瞭解它,必須從聖經的啓示中相信有它(詩五一5 ;羅五12下;出三三 20 ;創三6下)。故此經院神學家對此條款之教導完全是錯誤與愚昧的,就是:

1. 亞當墮落以後,人的自然力仍保存完全而未敗壞,並且人按本性具有正確的理性和良善的意志,如哲學家所教訓的。4
2. 又說:人有自由意志,能行善離惡,也能離善行惡。5
3. 又說:人能以自然力遵行上帝各條誡命。6
4. 又說:人能以自然力愛上帝過於萬物,並能愛人如己。7
5. 又說:人若盡量行善,上帝必的確施恩給他。8
6. 又說:當人去領聖餐時,不需要行善的意願,他無犯罪的邪念就夠了 ;因人的本性是這樣的善良,聖餐有如此的效力。9
7. 又說:人行善需用聖靈和祂的恩惠,是沒有聖經根據的。10

像此種許多類似的關於罪及基督我們救主之意見,乃出於愚昧無知。11這些正是異教的道理,我們所不能忍受的。假使這些教訓是真正的,那麼基督便是徒然死了,因為人裡面沒有瑕疵和罪惡,基督不必死,或者祂僅為人身體死,不必為他的靈魂死,因為靈魂是康健的,只有身體才會死。

貳、論律法
1我們對此堅認律法由上帝所賜,第一為要以刑罰的警戒和恐怖,並以應許及提供的恩典和喜悅阻止罪惡,但是罪孽在人裡面所造成的邪惡,使此目的失敗。2有些人恨律法,因它禁止他們想要行的事,命令他們做不願做的事,因之使他們更為邪惡。所以他們若不被刑罰約束,便比以前更反對律法。這些人都是粗鄙邪惡的,他們只要有機會,便隨時行惡。3其他的人變成盲瞎、自負、幻想能靠自己的能力遵守律法,如剛才談到的經院神學家所說。假冒為善的人及假聖徒皆由此產生。

4但是律法主要的作用或力量,乃是將遺傳罪及其種種結果表現出來,並指示人知道,他的本性如何墮落到極點及如何敗壞。於是律法必須告訴他,因他沒有上帝且未顧念上帝或敬拜奇怪的神——乃是他沒有律法知識之前不願相信的。於是他便恐慌起來,且自覺卑微、沮喪絕望、渴望得到幫助,但不知何處去尋,便開始與上帝為仇、發怨言,等。5這正是保羅在羅四15所說:「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又羅五20 :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的本意。

叄、論悔改
1律法的這作用由新約保留及教導。保羅在羅一18中說: 「原來上帝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又羅三19、20 : 「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約十六8基督說: 「聖靈要叫世人為罪,自己責備自己。」

2所以這乃是上帝的雷霆,藉之將顯然的罪人及假聖徒予以致命的一擊。祂不准任何人稱自己為義。祂催逼他們都陷入恐怖與失望中。此乃耶利米提及之大錘:「我的話豈不像能打破磐石的大錘麼?」(耶二十三29)。這並非activa contritio (自造的偽懊悔),而是passiva contritio (真正傷心、艱難、感覺死亡的痛苦)。

3這就是真正悔改的開始,人因此必須聽見像這樣的判詞: 「無論你是顯然的罪人,或按自己的意見是個聖徒,你們配應改變現在內心的情形和所行的,不論你是誰,不論你們認為自己如何為大、有智慧、掌權的、聖人。在此沒有一個算是虔誠、有義、聖潔,」等。

4新約對此律法的職務立刻加上福音,安慰人的恩典應許, 是人必須相信的,如基督在可一15中說:「你們當悔改信福音,」就是說:「你們要改變為與目前不同的人,並作與目前不同的事,且相信我的應許。」 5在基督之先來的約翰,被稱為悔改之傳道者——卻為赦免罪。也就是說,約翰要控告大家,證明他們是罪人,使他們知道他們在上帝面前的情形如何,並承認自己為失喪的人。如此預備從主領受恩典,仰望從主得著罪的赦免。6基督親口在路二十四47中這樣說:「人要奉祂的名傳悔改赦罪的道,直傳到萬邦。」

7但是何處單獨實行律法的職務,而未添上福音,何處便只有死亡和地獄,人必會像掃羅和猶大一樣失望。如聖保羅所說,律法藉罪叫人死。8然而,福音不僅用一種方法提供安慰與赦免,藉著聖道與聖禮等臨到我們,因在上帝那裡有豐盛的救贖(如詩百三十7所言),使人脫離罪惡可懼的擄掠,如下面將討論的。

9但是現在我們必須將詭辯家虛偽的悔改與真正的悔改相比較,使兩方面皆較易令人明瞭。

論教皇派虛假的悔改
10他們可能不正確的教導悔改的真象,因為如前面所述,對於原罪未有正確的教訓,卻主張人的自然力仍存為完全及無敗壞,理性能夠正確的教導,意志且能照樣合宜的行事,上帝必定施恩給照自由意志盡其所能行事的人。

11由此可知:人只為本身罪認罪,就是他們容許的惡思想(因為惡情感、私慾、與罪的傾向他們都不視之為罪)、惡言語、及惡行為,即人憑自由意志原能避免的。12此種悔改,詭辯家將之分為三部分——痛悔、認罪、補贖——加上這樣的安慰,即人若真正悔改、認罪、實行補贖便配得赦免,且在上帝面前還清了他的罪債,詭辯家在他們認罪的教訓中,如是教導人民信賴他們自己的善行。13因此向人民宣告公認罪時,在講台上使用此措辭:「主上帝啊!延長我的生命,直到我為我的罪實行補贖,改正我的生活。」

14在此沒有提到基督和信心。人卻指望以自己的行為在上帝面前得勝,抹去其罪惡。我們以此意念也成了神父及修道士,使自己能與罪對立。

15論及痛悔的情勢乃是:既然沒人能記憶他的一切罪(尤其是全年所犯的一切罪),便有下列漏洞,就是若後來想起一未知的罪,也必須為它悔改、承認,等,同時罪人被托付給上帝的恩典。16再者,既然無人知道在上帝面前痛悔應當到何程度才算夠多,便提供此安慰的話:誰若不能痛悔,人(即真懊悔), 至少他應受磨煉(be attrite,就是我所稱為半悔改或悔改的起頭)。,這些名詞他們都不明白,直到如今還是跟我一樣不懂。17然而,當人去認罪時,此磨煉便算是代替痛悔。若有人說他不能悔改或為己罪憂傷時(曾犯的不合法之愛情、報復,等),便問這人,他是否願欲悔改。他若回答願欲(因為除了魔鬼本身外,誰願說不呢?)便算為痛悔,並且,因他這項善功,他的罪得赦了,在此引用聖伯爾拿的例子。

18在此我們明白理性在屬於上帝的事項上是如何的盲瞎摸索,如何照它的幻想尋求自己善功里的安慰,不熟思基督和信心。我們若在光明中看此,便明白此痛悔是一種人為的虛空幻想,出於人自己的力量,無信仰及基督的知識。一個貧乏的罪人,在這痛悔的事上,若按此方式想念他的情慾與伸冤,除非偶然真被律法擊倒或被魔鬼以憂愁的靈徒然煩惱外,寧可笑而不哭。這情形之外,此種悔改必純為假冒為善的事。它未絕滅犯罪的情慾,因為他們必須憂傷,他們若有犯罪的自由,必寧願犯罪。

19論到認罪,情勢是:每個人須報告自己一切的罪——一件不可能的事,且是大痛苦的根源。倘若人忘記了一些罪,只要他想起它們,且承認它們,便可得著解罪。照樣他總不會知道,何時充分完全或充分純粹認了罪。同時他被指示注視他自己的善行,又如此安慰他:愈完全誠懇認罪,愈羞慚,在神父面前愈卑微,低下自己認罪,為他的罪補贖愈快愈好,因這樣的卑微,在上帝面前,必賺得恩典。在此,也沒有信仰或基督。20人不覺得解罪的能力,因人使他的安慰基於他自己列舉罪過及自卑。但此種認罪產生的痛苦、奸猾,與拜偶像的事,在此不便細述。

21補贖一事更為繁雜,因為無人能知道,為一項罪應行若干補贖,更不要提一個人全部的罪了。對此他們設計一種小補贖,使人易於可行,如背誦五次主禱文、禁食一日,等。為仍缺少的補贖,則向他們指示煉獄。

22在此也只有苦楚與不幸。因為按古代教典說,一個死罪(致死的罪mortal sin)需要悔罪補贖七年,所以有些人認為他們永不能脫離煉獄。23然而,人仍信任其自己補贖善工。假若補贖果真能被算為完善的,人必定完全信任它,信仰或基督便無益了。但是此種信任原是不可能的。即使人照此法悔罪補贖一百年,仍不知是否足夠。這便是要永遠悔罪補贖而永不悔改的例證。

24羅馬聖法庭,為扶助貧乏的教會起見,自創赦罪〔票〕。藉此來赦免減除補贖的事,首先為七年的單一罪過,隨後為一百年的,等。這赦罪票都分配在紅衣主教和主教名下,一位可施一百年的赦罪〔票〕,另一位施一百日的赦罪〔票〕,但那免除完全的補贖權,他〔教皇〕為他自己保留權力。

25這事既成了賺錢的法門,敕書或訓諭的生意足可獲利,教皇發明一個千禧年(編者按:Jubilee禧年,譯者翻譯「千禧年」或為對比上文的百年赦罪票)附屬羅馬城,即為真正賺錢年。他稱這事為全罪債全刑罰的饒恕,那時候的人民,因為希望脫離沈重難負的擔子,便跑了來。這就如挖掘地下尋找寶藏。教皇很快更進一步增加千禧年。他們吞沒的錢財愈多,喉嚨愈大。所以他們派使者將這千禧年推廣到各國各地方,使每個教堂屋宇皆布滿千禧年之赦罪〔票〕。26最後教皇又進攻煉獄,先是為死人設立彌撒與望日,以後又為死人藉敕諭及千禧年提供赦罪。終於將靈魂弄成很賤,僅用幾文錢,便可釋放一口人。

27然而這一切均於事無補,因為雖然教皇教訓人民倚靠信任此赦罪票,他又將這事弄成恍惚不定,在訓諭中陳明:「誰若要在赦罪與千禧年上有份,必須痛悔、認罪、並拿錢出來。」 但這些人所行的痛悔與認罪,如我們前面所說,是不定的、假冒的。況且任何人都不知道哪一個靈魂是在煉獄中,無人知道在煉獄中的靈魂,哪一個已真正悔改並合宜認罪。於是教皇收了錢,用他的權力與赦罪票安慰人民,然後卻再一次指示他們到自己不確定的功勞那裡。

28有些人不認為他們有本身罪之罪債——就是,思想、言語、與行為上有罪。我和其他跟我同類,希望在修道院和奉養寺內,作修道士及神父的人,以禁食、守夜、祈禱、念彌撒、穿粗衣、臥硬床與惡念努力爭戰,盡量追求成聖,尚且那生而俱有的罪惡,有時在夢中行其本性所行(像聖奧古斯丁、聖耶柔米St. Augustine, St. Jerome及其他人所承認的)。但每位人皆認為其他一些人,按我們的教訓,是聖潔無罪、充滿善行,因而我們將我們的善行分給他人,賣給他人,相信它們多於我們自己所需要進天堂之善行。這的確是真的,且有印、信、與實例可證明。29此種人不需要悔改,因他們既未同意懷惡念,他們要為什麼事悔改呢?他們既無惡言語,他們該承認什麼罪呢?他們在惡行為上既然無辜,甚至能將多餘的義賣給其他貧乏的罪人,為何罪施行補贖呢?當主耶穌在世的時代,法利賽人和文士正是這一類的聖人。

30火焰的使者聖約翰(啓十1),他是傳真正悔改道理者,用一聲霹靂在閃光里將賣善行與買善行兩者摔在一堆。他說:「你們應當悔改。」 31 一方面有些人以為:「我們已經痛悔補贖了,」另有些人想象:「我們不需要悔改。」 32但約翰說:「你們兩者都要悔改。你們的那些前者是虛假的痛悔者,你們這些後者是假聖徒。你們兩方都需要罪的赦免,因你們都不知道何為真正的罪,並且關於懊悔罪惡、遠離罪惡,更為不必提。你們都不良善。你們皆滿心不信、盲瞎、不知道上帝和上帝的旨意。因祂在此存在,並從祂豐富的恩典里,我們都領受了,而且恩上加恩(約一16)。若不相信祂,誰也不能在上帝面前為義。所以你們若要悔改,就當正當悔改。你們的補贖虛假毫無用處。還有你們這些以為不需要悔改的假冒為善者,你們為毒蛇的種類,誰指示你們逃避將來的忿怒呢?」(太三7)。

33聖保羅在羅三10-12也如此教導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也沒有尋求上帝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34又徒十七30說: 「上帝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他說「各處的人;」 就是凡是人,都不除外。35此種悔改教訓我們知道罪惡——就是,知道我們都完全失喪,在我們內面從頭到腳沒有良善,我們必須完全作不同的新人。

36此悔改的事不像為本身罪部分零碎的補贖Penance。且不像它那樣恍惚不定。它不辯論何為罪,何非罪,將所有堆在一起說:「我們一起都是有罪。我們不必長久的調查、分析、辨別。因此故,此懊悔並非恍惚不定的,因為沒有剩餘的,使我們幻想足以償還我們的罪債。有一件事是正確的:我們不能因自己是某人、懷某思想、說某話、或行某事而懷著希望。37所以我們悔改不能為虛假、不定、或部分的,因為承認他裡面一切都是罪的人,能在他的認罪內承認一切的罪,而不忽略或遺忘任何一個。38我們的悔改Repentance也不能為不定的,因為除掉世人罪孽的,不是用我們可懷疑罪惡的善行,乃是用除去世人罪孽、無瑕疵、無辜之上帝羔羊的苦難和血。

39此乃約翰宣傳之悔改,基督隨著在福音內宣講之,而我們也傳揚它。我們用此宣講悔改的工作,將教皇和建造在我們善行上的一切皆予以推翻,因為這一切皆建造在虛空腐朽的基礎上,稱為善行或律法基礎,雖然沒有善行在那兒,只有惡行存在,雖然沒有人遵守律法(如基督在約七19所說),而皆違反律法。如此看來,整個建築,即使在最聖潔美麗的時候,無非是欺詐之虛假與假冒為善。

40此悔改在基督徒裡面持續一生至死亡,因它終生與余留在肉體內的罪惡交戰。如聖保羅在羅七23作證,他和我肢體中的律交戰,他作這事不靠他自己的能力,乃是用隨著罪之赦免的聖靈恩賜。這恩賜每日清除剩下的罪,且工作,使人真正純潔成聖。

41教皇、神學家、法律家及所有人對這些事都不明白。那是從天上來的道理,藉著福音彰顯,然而卻被邪惡假冒為善的聖徒稱為異端。

42可能出現一些狂信者(恐怕現在已有,就如在農民反叛的時候我便親眼看到)主張:凡一次受了聖靈或罪的赦免,或一次成為信徒的人,他們後來雖然犯罪,仍保有信心,此種罪惡與他們無損。他們喊叫:「行你所願行的,你若相信,這些就都無所謂,只要有信心,因信心除掉一切的罪,」等。他們又說:若有人在領了信仰與聖靈之後犯罪,原非真領受聖靈與信仰。我曾遇著許多像這樣的愚蠢人,我怕此種鬼魔仍存在他們中間。

43因此需要知道且教導人:當聖潔人——在仍保有感覺原罪、日日悔改、與罪爭戰的事實外——落入顯明的罪里時(如大衛陷入姦淫、凶殺和褻瀆),信仰與聖靈已離開他們了。44這乃因聖靈不允許罪惡掌權,使犯罪如此佔上優勢,但聖靈抑制它,使它不得行其所願。但若罪任意行其所願,聖靈與信仰皆不存在了,因聖約翰說「凡從上帝生的,就不犯罪……他也不能犯罪」(約壹三9 ;五18)。45聖約翰又說:「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這話也是真理(約壹一8 )。

肆、論福音
我們現在回到論福音,福音對付罪孽賜我們指導與幫助,不只用一種方法,因為上帝在祂的恩惠上是極豐富慷慨的:第一、藉宣講的道,祂命令在全世界宣講罪的赦免;這乃是福音的特別職務;第二、藉著洗禮;第三、藉壇上聖禮〔聖餐禮〕;第四、藉鑰匙職;最後,藉弟兄彼此的言談和安慰,太十八20: 「因為無論在那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等。

伍、論洗禮
1洗禮無他,乃是上帝的道在水裡面,藉著基督設立之命令;或如保羅所說:「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弗五26),又如奧古斯丁所說:「道加上原質〔水或餅酒〕而成聖禮。」 2因此我們不同意多瑪〔阿奎那哲學神學家Thomas Aquinas〕及遊歷傳道修道員或稱多米尼加派(Dominicans)遺忘(上帝設立之)道且說:上帝將靈力加入水中,用此水洗除罪孽。 3我們也不同意蘇可徒(Duns Scotus)及赤腳修道員或稱法蘭西斯派(Franciscans),他們教導人說:洗禮靠神聖旨意的扶助洗除罪孽,好像洗禮惟藉上帝的旨意完成,絕不藉道和水。

4論到小孩的洗禮,我們堅持:小孩應當領洗,因為他們也包括在基督成全之救贖應許以內,教會應當給他們施洗。

陸、論壇上聖禮〔聖餐禮〕
1論到聖餐禮,我們堅持:餅與酒在聖晚餐禮中是基督的真身體和血,不僅分給虔誠人領受,也分給惡基督徒領受。
2我們也堅持不應當僅按一種形式〔餅與酒〕分遞聖餐。我們不需要詭辯家與康士坦斯議會似實而非的學問來指導,認為在一種形式內包括兩種形式〔如在聖餐之餅亦含有血〕。3即使一種形式內若真有兩種形式,僅執行一種形式,不能算為基督的完全命令與設立。4我們也特別奉上帝的名譴責咒詛那些不僅省略兩種形式(編者按:即禁止派發兩種形式,參Robert Kolb英文版),也以專制暴虐來禁止、咒詛、褻瀆使用兩種形式為異端的人,如是對抗基督,高抬自己超乎基督、我們的主與上帝,等。

5至於變質或化體論(transubstantiation),我們不注視巧辯家的狡猾,他們教訓人說:餅與酒放棄或失掉它們自然的原質,只存其外貌形狀,不再是真餅。因該餅仍存在,且有聖經的話,如聖保羅親述:「我們所擘開的餅」(林前十16),又說「然後吃這餅」(林前十一28)。

柒、論鑰匙職
1鑰匙職乃是基督賜給教會的一種職務和權柄,以捆綁或釋放罪孽,不僅為人重大明顯的罪,亦包含惟獨上帝知道的狡猾隱密的罪。如詩十九12記著:「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又有保羅自己抱怨說:他在肉體內被擄去,「順服罪的律」(羅七23-25)。2我們沒有權斷定何罪及其大小和多少,這權柄獨屬上帝。3如經上記著:「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一四三2 ),4保羅在林前四也說:「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稱為義。」

捌、論私認罪禮
1解罪或鑰匙職,既屬基督親自在福音內設立,為對罪孽和不安良心之安慰與幫助,所以認罪與解罪禮決不可在教會里被取消,尤其是為膽怯的良心和未受訓練的年青人,需要在基督教道理上受測驗及教訓。

2但是列舉罪過應當讓每個人憑志願自由作否。我們尚在肉身里的時候若說:「我是個貧乏的人,充滿罪惡。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等(羅七23),並非不真實的。雖然私解罪禮來自鑰匙職,便不應疏忽它,反當以為寶貴而重視它,如基督教其他一切職務一樣。

3在這些事上,即關於所講外表的道〔即根據聖靈所默示,記載於新舊約之內的話〕,我們須堅決主張:上帝除了藉著或同著先行的外表之道外,不將祂的靈或恩典賜給任何人。如是我們對於神感主義者(enthusiasts)——防護自己,那些誇稱在沒有〔閱讀聽講〕聖道以前,便有聖靈的靈感者,他們因此照自己所悅判斷、解釋、曲解聖經或所講的道。如閔次爾(Thomas Muntzer or Munzer)所行,並現今許多人都仍如此作,願敏銳地分辨字句與聖靈,而自己卻不知道說什麼或教導什麼。4教皇制也不過是神感主義,因教皇誇稱「一切法律都在他的心坎里」,並且他主張:他在教會內擬定及命令的一切事,皆算是靈與法律,即使它超過或違反聖經及所講的道。5這一切是老魔鬼與古蛇,使亞當夏娃也變成神感者。他引導他們離開上帝外表的道,偏向靈性主義與自尊,並且他亦藉其他外表言語成就這事。6正像我們今日的神感者咒詛外表的道,他們自己並不保持緘默,而是空言亂書不休,充滿世界,好似聖靈不能藉著聖經或使徒所講的言語來臨,須來自他們自己的著作言論。既然他們誇稱不用聖經的見證〔宣講的聖經〕聖靈便來到他們裡面, 那麼,他們為何不停止講論與著作,直等聖靈——不用他們的著作而在著作之先——親自來到人民中間呢?沒有時間再爭辯這些事項;我們己在他處曾充分的力言。

7甚至那些在受洗之前相信的人,以及在受洗禮時成為信徒的人,藉著前行的外表之道才得相信。已達有理性年紀的成年人須先聽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即使他們不立刻相信,而且直到十年以後才領受聖靈和洗禮。8哥尼流(徒十1下)很早便從猶太人中間聽到彌賽亞必來,他藉著祂在上帝面前稱為義,在此種信里,他的禱告與賑濟蒙上帝悅納(路加稱他為「虔誠」與「敬畏上帝」的人),但若未有道及他聽到道在先,他不可能相信且被稱為義。但聖彼得須啓示他(哥尼流),彌賽亞,就是他從前相信要來的那一位,已來到了,而他對要來的彌賽亞之信仰,不將他同著硬心不信的猶太人留為俘擄,但他現在知道他必藉那位存在的彌賽亞得救,並不像猶太人般否認逼迫祂。

9總之,神感主義自世界起初至末了,便附著亞當與其子孫。此毒曾被老龍栽種注入在人裡面,他是一切異端的泉源、權勢、與力量,也是教皇制與穆罕默德主義的根源。10故此,我們須時刻堅持:上帝除了藉祂外表的道與聖禮外,不願用他法對待我們。凡不帶著道和聖禮而被稱屬靈者,皆為魔鬼本身。11因為上帝甚至願先藉燃燒的荊棘和所講的道向摩西顯現,並且沒有先知,不論是以利亞或以利沙,不帶十條誡〔或口授的話〕而領受聖靈。12施洗約翰不是無加百列的話在前而受孕,也是等待馬里亞說話後才在母親胎中跳動。13聖彼得說:「因為預言從來沒有出於人意的,乃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上帝的話來」(彼後一21)。但無外表的道,他們便不聖潔,聖靈在他們還未聖潔的時候,更不得感動他們說話。聖彼得說:他們是聖潔的,因為聖靈藉他們說出話來。

玖、論逐出教會
教皇所稱較大的驅逐,我們認為只是一種平民的刑罰,與我們教會的執事無關。但較小的(就是,真基督徒的)驅逐不准那些顯然固執不悔改的罪人領聖餐或享受教會其他的交通, 直到他們改良他們的生活且避免犯罪。傳道人不應將平民的刑罰與此屬靈的刑罰或驅逐相混。

拾、論授職和召請
1主教若願作真主教,關心教會與福音,就可以允許(因愛心合一之故,非為必須)他們對我們及我們的傳道人行授職禮與堅振禮,只要在無偽裝、瞞騙、非基督化的虛飾下進行。但他們不是又不願作真主教。2他們要作世界的主及王子,不願傳道、不教訓人、不施洗、不舉行聖餐、不執行教會任何職務與工作。並且,他們驅逐、逼迫、咒詛那些被召施行這些事項的人。然而教會不應因他們之故便被剝奪執事。

3故此,我們自己應授此職務予適當的人,像古教會及教父的榜樣所教訓我們的。按照教皇派自己的法律,他們無權禁止或阻礙我們,因為他們的法典陳明異端者所施授職禮的人,也必被視為真正授了職,且當仍存為已授職,而必不更改。如聖耶柔米也曾談論亞歷山大教會,即教會原由傳道人與神父共同管理,並不用主教。

拾壹、論神父結婚
1教皇制禁止婚姻,以永遠獨身生活來重壓神父神聖的制度,是沒有權力或公理的。相反的,他們的行為似敵基督者、暴虐的、狂橫的痞棍,他們因之惹起各種可怕、厭惡、與無數的罪惡,他們現在仍然涉入其中。2他們或我們皆未得絲毫權柄將女人造成男人,將男人造成女人,或廢除性之區別,他們亦毫無能力將上帝此種受造物分離,或禁止他們在婚姻內忠誠地生活在一起。3因此我們不願同意他們可憎惡的獨身,我們甚至不願意忍受它。相反的,我們願欲保存婚姻之自由,像上帝所設立預定的一樣,並且我們不願破壞或阻礙祂的工作,因為聖保羅說:禁止婚姻是屬魔鬼的道理(提前四1-3)。

拾貳、論教會
1我們不容許教皇派是教會,因為按真理說,他們不是教會。2尤其我們不重視他們冒教會的名義命令或禁止的,感謝上帝,七歲的孩童都知道教會是什麼,就是,聖信徒和那聽從他們牧人聲音的小羊。3孩童們這樣禱告:「我信一聖基督教會。」她的聖潔不是短白衣、禿頭、白長衫、或其他自創超過聖經的禮節,她的聖潔乃是上帝的道和真信仰。

拾叄、人怎樣在上帝面前得稱為義, 並論其善行
1關此論題我素來不斷教導人,我不知道如何才能有可更改之處,即藉信(如聖彼得所說)我們獲得新而潔淨的心,因基督我們的中保之故,上帝必要算我們全然為義為聖。雖然肉體內的罪仍未完全除去死亡,祂仍不計較它或歸與我們。

2善行隨著此種信仰、更新、和赦罪。並且在這些行為內仍然為罪或不完善之處,同樣因基督之故,不算它們為罪或缺點。整個人,按他的位格與行為,必被完全算為義為聖,乃藉在基督內極豐富地澆灌我們的純潔恩惠和憐憫。3因此若離了恩典和憐憫看行為,我們便不能誇口行為內有大功勞,如經上記著:「誇口的當指著主誇口」 (林前一31)。那就是說,人因有恩惠的上帝而誇口,這樣凡事都好。此外,我們還認為:若善行不隨著信仰,信仰便為虛假不真。

拾肆、論修道誓願
1既然修道誓願直接與首要條款相違,所以決意廢止它們。基督在太二十四5討論這些說:「我是基督,」等。因為那些許願以修道院的生活為人相信,他們進入的生活比平信徒的生活方式更佳,主張靠自己的善行,不僅是幫助自己,也幫助了別人進入天堂。此乃否認基督。並且他們基於他們聖多馬〔阿奎那〕的權勢,誇稱:修道許願等於洗禮。此乃褻瀆干犯上帝。

拾伍、論人的傳統
1教皇派者斷言:屬人的遺傳可成全赦罪,或賺得救贖,這全然為非基督化而應被咒詛的。如基督說:「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十五9,又多一14 :「離棄真道之人的誡命。」 2當他們說:人若干犯不守這些條律乃為死罪(mortal sin),這也是不對。

3這些條款就是我必須堅持的立場,上帝願意,我願至死堅持。我不知道如何更改或讓步。若任何人願作某退讓,讓他冒自己良心的危險去作吧。

4末了,還有教皇滿袋子的魔術詭計,其中含有愚昧幼稚的條款,諸如奉獻教堂、施洗鐘、壇石洗禮、請教父教母來為這些禮節施捐,等。此種施洗法乃為聖洗禮的一種侮辱嘲弄,故此不可容忍它。5此外,論到奉為聖的細蠟燭、棕樹枝、香料、燕麥、餅,等。不能稱之為奉為聖的事,並且它們根本不是,僅是侮辱與欺詐。此種期詐無可計數,我們將它介紹給他們自己和他們的神作為尊敬,直到他們因之疲倦。我們不願同他們牽涉在內。

馬丁路德博士 Dr. Martin Luther簽署
猶期都郁納斯博士,教區長Dr. Justus Jonas親手簽署
約翰布根哈根博士,朋麥恩Dr. John Bugenhagen副署
迦斯帕克利茲革博士 Dr. Caspar Creutziger
馬德堡之尼哥拉安斯多弗Nicholas Amsdorf副署
阿勒頓堡之佐治斯巴拉丁 George Spalatin副署
余(我),腓力墨蘭頓,認為上述各條款為正確且基督化的。但對於教皇,我則堅持:他若准許福音,那麼我們也容許他由於人權具有高過主教的地位,為在他手下,或將要在他手下的基督徒之和睦與普世合一之故,附帶作此聲明。Ph. Melanchthon
埃斯勒本之約翰阿基柯拉John Agricola署名
迦伯列狄狄瑪斯Gabriel Didymus署名
余,烏耳班瑞糾博士Urban Rhegius,呂涅堡公國各教會之監督,親自且代表我弟兄及漢諾威教會簽署
余,司提反阿其科拉,和夫之牧師Stephen Agricola簽署
余,馬爾堡之教授牧師約翰德拉克John Drach簽署
余,康拉德菲根度茲Conrad Figenbotz為上帝的榮耀簽名,承認我按上述相信,及仍傳講與堅信的。
余,呂仁堡牧師安德烈阿西安德爾Andrew Osiander簽署
余,呂仁堡牧師威特底特律教師Master Veit Dietrich 簽署
余,斯徒嘉德傳道人厄爾哈德施內普弗Erhard Schnepf 簽署
福次亥謨之烏爾立克公爵傳道人康位德厄亭革Conrad Oettinger
克內細姆教會牧師西門士內威茲Simon Schneeweiss
余,科頓教會牧師約翰希拉根豪芬John Schlagenhaufen簽署
福耳赫漢姆之佐治赫特教師Master George Helt
弗爾達亞當教師Master Adam of Fulda,黑森之傳道人
安多尼努科爾文那斯教師Anthony Corrinus
余,朋麥恩人約翰布根哈根博士,以約翰布仁次教師John Brenz之名再簽署,他在離開施馬加登時,曾口述且來信指示我,我曾將此信給這些簽名的弟兄看
余,丟尼修麥蘭德爾Dionysius Melander在信條,辯護論簽署,及威丁堡之協同關於聖晚餐亦然
司特丁監督保羅羅德Pail Rhode
民登教會監督革爾哈德厄恩肯Gerard Oemcken
余,布立克修挪塔那斯Brixius Northanus,瑟斯特Soest 基督教會牧師於可尊之父(神父),馬丁路德條款上簽名,承認我素來如此相信及教導人,藉著基督的靈,我必如是繼續相信與教導人
米迦勒撤留斯Michael Caelius,曼斯菲得傳道人署
彼得革勒特爾教師Peter Geltner,法蘭克福傳道人署
文達法伯爾Wendal Faber,曼斯非得之西堡牧師署
余,約翰厄皮魯斯John Aepinus署
余,布勒門之約翰阿姆斯特丹John Amsterdam署
余,腓德利米科紐斯Frederick Myconius,替林根的哥他之教會牧師,為余簽名,又奉埃森納之猶士都梅牛斯Justus Menius代署

余,朗約翰博士 Dr. John Lang ,耳弗特教會傳道人,以余之名及為其他福音上同工之名簽署如下:
美爾頌根之有權傳道人路易斯伯拉茲牧師Licentiate Louis Platz
教師西吉士蒙克其尼爾牧師Sigismund Kirchner
窩富岡啓士威特牧師Rev. Wolfgang Kiswetter
米爾基阿威特曼牧師Rev. Melchior Weitmann
約翰塔勒牧師Rev. John Thall
約翰基利安牧師Rev. John Kilian
尼哥拉斯法伯爾牧師Nicholas Faber
安得烈門捨爾牧師Andrew Menser (由余親自簽署)
並且,埃基丟斯麥勒赫爾Egidius Melcher經余親手簽署


論教皇權與首位

一五三七年於施馬加登聚會時之神學家們合編

歷史小引
【泰柏特Theodore G. Tappert英文譯者原著】
雖然施馬加登聯盟代表一五三七年二月初聚會時,不採納路德所預備的條款(參看前面施馬加登條款小引),人皆感覺有評論教皇及其權力的必要,尤其因教皇保羅三世曾召集教會會議,預定次年在曼土阿開會。有人指出原欲將論此主題的陳述包含在奧斯堡信條內,並且僅為避免觸怒皇上而省略此種陳述,免卻他結束在奧斯堡的討論宗教之區別。因目前情勢似乎需要從前未完成的事〔即論教皇權與首位的論文〕,出席施馬加登會議的牧師們被指示預備此類陳述。他們卻將此事托付腓力墨蘭頓,幾天工夫他便完成了「教皇權與首位論文」。

此論文與施馬加登條款不同,正式在施馬加登市被採納為信仰信條。欲作為奧斯堡信條之附件,不欲照原假設為施馬加登條款之附錄。此論文經出席的各位牧師簽字;路德因病重未出席簽字。

英文譯本根據拉丁文本。只有後期德譯本最重要且有不同陳述的語句被指出於注腳內。

論教皇權與首位
1羅馬城主教擅稱自己有神聖權力高超於一切主教與牧師。並且又稱他因神聖權力佩有兩柄劍,就是:施與和變更王國。2 末了,他又宣告,人相信這些事是得救所必需的。3因這些原故羅馬主教稱自己是基督在地上的代表。

4這三點條款我們認為是虛假、邪惡、暴虐、且有害於教會的。5為使我們此斷言的意見易被人瞭解,我們須先闡釋教皇者所說,羅馬主教有神聖權力高超於一切主教的意思。他們的意思是:教皇是全世界的主教,或如他們所說,他是普世主教。也就是說,全世界的所有主教與牧師應從他得授職禮與堅振,因為他有權揀選、授職、堅振、與廢除所有主教。6此外,他擅自將關於禮拜行動,關於聖禮之更改,並關於道理方面制定律例的特權歸屬自己。他想將他的條款、命令、與律法被視為信仰條款或上帝的誡命,以縛束人的良心,因為他認為他的權柄是藉神聖權力,甚至比上帝的誡命更可取。更可惡的是,他又說相信這一切為得救所必需。

聖經證言
1. 首先我們要由福音證明羅馬主教並非藉神聖權力高超一切其他主教與牧師。7在路二十二24-27基督特別禁止使徒當中的權威。8因為當基督講論祂的苦難時,正討論到此問題:誰應為首領?並且基督離世後,誰是祂的代表?基督斥責使徒們此項錯誤,並教訓他們:他們中間不應有權威者或最高權威,使徒們應該被平等地差遣,共同對福音盡職。同時祂說:「外邦人有君王為主治理他們,那掌權管他們的稱為恩主;但你們不可這樣,你們裡頭為大的,倒要像年幼的;為首領的,倒要像服事人的。」這話的對比表示權威在使徒中間是祂不贊成的。基督用一個比喻,教導同樣的事,當門徒同樣地爭論國度時,祂將一個小孩放在門徒中間,以此表明執事中間沒有首位,正好像小孩不為他自己求取高位一樣。

2. 按照約二十21基督平等地差遣祂的門徒,毫無區別,祂說:「父怎樣差遣了我,我也照樣差遣你們。」 9祂個別地差遣每位人,祂說,正如祂自己奉差遣一樣。所以祂不賜給某人超過其餘人的特權或權威。

3. 加二2、6保羅明白的斷言,他非由彼得授職或堅振,並且他不自認彼得為一位應求賜堅振者。10從此事實他明辯:他的召聘不憑依彼得的職權。但是若彼得由神聖權力領受了這種最高權位,他應當承認彼得為較高者。但是保羅說,他即刻傳講福音,並未向彼得商討。「至於那些有名望的,不論他是何等人,都與我無干;上帝不以外貌取人;」又說「那些有名望的,並沒有加增我什麼」(加二6)。既是保羅明白地作證, 他不願求彼得之堅振,即使他到彼得那裡,他教導人傳道的職權憑依上帝之道,並且彼得不在其他使徒之上,況且不應當獨由彼得尋求授職禮及堅振。傳道的職務出自使徒們普通的召聘,並且各人無須獨得自彼得之召聘或堅振。

4. 林前三4-8保羅視執事為平等,且教導:教會立於執事之上。11故此,他未將優勢或權威歸給彼得,使他立於教會或其餘的執事以上。因為他說:「萬有全是你們的、或保羅、或亞波羅、或磯法」(林前三21、22)。這就是說,不可讓別的執事或彼得自任教會的主權,或較高的地位,或以傳統壓制教會,或使任何人的權威重於上帝的道,或設磯法的權威與其他使徒的權威相對立。但是那時,他們如此推測:「磯法遵守此事,他原是較高級的使徒。故此保羅與其他的使徒也常遵守此事。」保羅除去彼得此托詞且否認彼得之權柄高於他人與教會的權柄。

由歷史證明
5. 尼西亞議會決議亞歷山大市主教當管理東方教會,羅馬市主教當管理城外教會,就是,那些在羅馬西方省份的教會。12 因此,羅馬主教的權柄最初出自議會之決議屬於人的權力,因為,若羅馬主教由神聖權力具有高位,議會按法律便不能取消他的任何權力,且將之轉給亞歷山大主教。相反,東方所有主教就應當永遠從羅馬主教處尋求授職禮與堅振。

6. 再者,尼西亞會議決議:主教(編者按:即牧師)應由他們自己的區會(編者按:即本地堂會)在一或幾個相鄰區會主教面前選定。13此定律在西方及拉丁教會皆被遵守,如居普良Cyprian和奧古斯丁曾作證。14居普良給哥尼流Cornelius第四封書信內說:「因此人當殷勤地按著上帝的命令及使徒的習慣遵守實行,如我們中間,及幾乎所有省份所遵守的,即為正式舉行授職禮,同省的各相鄰主教們應同需要選擇主教的堂會信徒聚在一起,堂會人們己完全熟悉每位候選者的生活情況,便在他們面前選定主教(我們曾看見你們中間如此授職與我們同僚撒比努Sabinus),為藉所有弟兄投票及在場主教之判斷,可授予主教職並行按手禮。」 15居普良稱此慣例為神聖傳統及使徒習慣,並且他斷言:幾乎各省均如此遵守。因而,既然在世界大部分區域,授職禮與堅振禮非由羅馬主教求得,無論是在希臘或拉丁教會,因此明顯可看出教會未將高位和權勢歸於羅馬主教。

7. 此種最高權勢為不可能,因為一位主教管理全世界各教會,或遠處的教會也獨從他求授職禮是不可能的事。16顯然基督的國分散在全世界,如今東方許多教會不從羅馬主教求授職禮或堅振。所以此種最高權勢是不可能的事,而且世界大部分教會未承認使用教皇為此種主人,顯然此會最高權勢不是基督所設立,未出自神聖的律法。

8. 許多古代議會曾被召而舉行,羅馬主教未曾作其主席——如尼西亞議會及許多其他議會。17此事也證明教會當時並未贊成羅馬主教之首位或較高權勢。

9. 耶柔米Jerome說:「你若求威權,世界比城市更大。18 無論何處有主教——無論在羅馬或由古比歐(Eugubium)或康斯坦丁堡或瑞吉安(Rhegium)或亞歷山大——他的尊嚴和祭司職各盡相同。金錢之勢力和貧窮之卑微都不能使主教地位較高或較低。」

10. 格哥立(Gregory)寫信給亞歷山大的大主教,反對人稱他〔羅馬主教〕為普世之主教。19他在記錄上說,迦克敦 (Chalcedon)議會將首位提供羅馬主教,但他不肯接受。20

11. 末了,若是教會選舉他,且皇帝堅證羅馬主教職份的規矩逐漸變得流行的時候,教皇焉能按神權管理全世教會呢?21再者,當羅馬主教與康士坦丁堡主教長期爭論首位時,弗迦斯(Phocas )皇帝最後決定當派定羅馬主教為首位。但若古教會曾承認羅馬教皇的高位,此項爭論必不至於發生,也不需要皇帝的命令了。

駁倒對敵之辯論
22他們引證一些經文反對我們:「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磐石上」(太十六18) 。又:「我要把鑰匙給你」 (太十六19)。又:「你餵養我的羊」(約二十一17),及一些別的經文。但此全部爭辯,已在我們神學家著作中完全而精確地討論過,不能再一一重復詳情,我們指出那些著作,並希望人以它為復述。關於所引證經文之根本釋義,我們要簡略地予以答復。23在這一切經文中,彼得乃為使徒全體的代表,如經文本身所顯示,因為基督不僅只問彼得一人,祂乃問:「你們說,我是誰?」(太十六15)。而在此所說的是指單數「我要把鑰匙給你」及「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他處是指複數「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太十八18),等等。又約二十23 :「你們赦免誰的罪,」等。這些話明證鑰匙乃同樣賜給眾使徒,且眾使徒平等地被差遣傳道。24此外,必需承認鑰匙不屬於一特別個人之位格,乃屬於全教會,如許多明確堅穩的理論所證明,因為基督在太十八19提及鑰匙後說:「若是你們中間有兩三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等。因此,祂立即特別將鑰匙賜給教會,同理,教會特別具有召請權。所以在這些經文內,必需視彼得為全使徒的代表,因此故這些經文不將特權、高位、權威授與彼得。

25關於「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磐石上」(太十六18)這話,教會確實未被建造在人的職權上,乃建造在彼得所作認信之職事上,在這認信中他傳播耶穌是基督,是上帝的兒子。照此基督稱彼得為一位執事,並說:「在這磐石上,」就是說,在這職事上。26此外,新約職事不像利未祭司職限制於地點及人物, 而是擴展至全世界,存在於上帝賜下祂的恩賜、使徒、先知、牧師、教師之地方。此職事不因任何個人的權威有效,乃因基督所賜的道。27多數聖教父(如俄利根Origen、安波羅修 Ambrose、居普良 Cyprian、希拉流 Hilary、與伯達 Bede)如此解釋這經文「在這磐石上」,不用於某人或彼得之高位。28屈梭多模Chrysostom認為基督說「在這磐石上」並非「在彼得上」,因祂建造祂的教會不在人上,而是在彼得的信仰上;此信仰無他,乃是「你是基督,永生上帝的兒子」。希拉流說:「父向彼得啓示,叫他說:‘你是永生上帝的兒子’。29因此,教會建造在認信這磐石上。這信仰是教會的根基。」

30關於「你餵養我的羊」(約二十一 17)這經句及「你愛我比這些更深麼? 」 (約二十一15)絕不是說,他們賜特殊的高位給彼得,基督請彼得餵養羊,就是傳講聖道,或以聖道管理教會。彼得和其餘的使徒共同擔負此項任務。

第二條款(編者按:即刀劍權柄,參上1-3節)比第一條更為明晰,因基督僅將屬靈的權柄賜給門徒,就是傳講福音、宣講罪的赦免、施行聖禮、不用武力的情況下將不敬虔人除教的命令。31祂未賜給他們動刀劍或設立、佔據、變更世界王國的權柄。因基督說:「你們要去,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太二十八19、20),又說:「父怎樣差遣了我,我也照樣差遣你們」(約二十21)。並且,顯然基督未曾差佩劍或按世俗的方略掌權或具有世界王國,祂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約十八36)。保羅也說:「我們並不是管轄你們的信心」(林後一24),又:「我們爭戰的兵器,本不是屬血氣的,」等(林後十4)。

32基督在祂的苦難中竟敢有人將荊棘的冠冕給祂戴,又把王穿的紫袍給祂穿上愚弄祂,將祂引出來,這表示將來,即當祂屬靈的國被藐視之後(就是福音被壓服後),必另有一個屬世的國度興起代之,並帶上屬教會權柄的托詞。33因此波尼法司 Boniface第八之訓論二十二段第一章「Omnes, 」及其他類似的陳述主張:教皇由神聖權力為世界各國的主是虛妄邪惡的。此意見曾使可惡的黑暗傳入教會,以後歐洲興起了大紛亂。福音的職事因此被人疏忽。34信仰及屬靈國度的知識幻滅了。人認為基督徒的義是教皇所設立的外表政府。35那時教皇開始為他們自己佔住國度、轉移國度、用不公正的驅逐及戰爭,幾乎將全歐洲的君王陷入窘迫之中,特別是德國的皇帝,有時為侵佔意大利城市,有時為使德國主教屈服於他們的權力,並奪取皇帝分封主教之權。果真在革利門書信Clementines內記載:「皇位空缺時,教皇是合法的繼承人。」 36如是教皇不僅違反基督的命令,覇佔了最高政權,他甚而以暴虐來抬高自己的身份,勝於各君王。在這事上,行為本身尚不十分可嘆,最當責難的乃是他藉口能以基督的威權,將屬世國度之鑰匙權轉移,並將救贖連接此類邪惡、可咒詛的意見,說:人為得救的需要,必須相信這最高的政權因神權而屬於他。37這些怪異的異端掩蔽信仰及基督國度之道理,所以決不該不理它。此事之結果表示它們曾為教會內之大禍害。

38論及第三條款,必須加以說明:即使羅馬市主教因神權具有首位與最高權威,人也不可順從那些辯護邪惡禮拜儀式,拜偶像,及與福音相反之道理的教皇。相反的,此種教皇與政府該視為當受咒詛。保羅如此明白地教導:「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後不同, 他就應當被咒詛」(加一8)。又在使徒行傳記著:「順從上帝,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五29)。教典即也明白地教導:不該聽從教導異端的教皇。屬利未的大祭司因神權為祭司長;然而人卻不應順從不虔誠的大祭司。因而耶利米及其他先知不順從他們,使徒們也不順從該亞法,亦無順從之責任。

敵基督者之記號
39羅馬教皇與其手下的黨徒辯護邪惡的道理及邪惡的禮拜儀式,這是顯而易見的,而且敵基督者的記號,明晰的與教皇和他手創的國以及他的黨徒相符合。因為保羅在他給帖撒羅尼迦人書信里描述敵基督者,稱他為:「抵當主,高抬自己,超過一切稱為神的,和一切受人敬拜的;甚至坐在上帝的殿里,自稱是上帝」(帖後二3、4)。所以他談論一位在教會掌權的,不談論外邦的王,並且他稱這一位為「抵當主者」,因他必捏造與福音相反的道理,且擅取神權。

40一方面,教皇明然在教會掌權,又假藉教會〔傳道〕職事之威權為自己建立此國,所用的托詞是「我要把鑰匙給你」(太十六19) 。另一方面,教皇的道理多方面與福音相衝突,他並且擅取三種神權。第一、因他自取更改基督之道理及上帝所設禮拜之權力,要人遵守他的道和禮拜為神聖。第二、因他不但自取在今生釋放並捆綁人的權柄,也自取今生之後裁判人靈魂之權。第三、因為教皇不願受教會或任何人之判斷,並將自己的威權立於議會的決定與全教會之上。如此不願受教會或任何人之判斷,算是把自己當作上帝。最後,他極殘忍地保衛此種可惡的異端及此種不虔誠,將不服從他的人屠殺。

41情況既是如此,眾基督徒應謹慎,勿參與教皇之邪惡道理、褻瀆、及不公義的殘暴。他們倒應棄絕且咒詛教皇及其黨徒,以他們為敵基督者之國。基督曾吩咐說:「你們要防備假先知」(太七15)。保羅也吩咐應遠避邪惡的教師,視為可咒詛的(多三10),他在林後六14寫著:「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光明與黑暗有什麼相通呢?」

42人若不依從那麼多的國家的一致輿論,被稱為分教者,事態非同小可。但上帝的威權要我們大家不可與不虔不公義的殘暴結盟,亦不可支助它。因此我們的良心才能獲得滿意的諒解。教皇國度之異端十分顯明,聖經一致疾呼這些異端為「鬼魔的道理」(提前四1),且屬於敵基督者。43褻瀆的彌撒內面拜偶像的事,乃眾目共睹的事實,因為除了其他的妄用之外,他們用它為獲無恥的利益。悔改的道理被教皇及其黨徒完全敗壞了,他們教導:罪被赦免是因著我們自己善行的價值。44然後他們使我們疑惑,是否可獲得赦罪。他們完全不教導罪是因基督之故白白蒙赦免,而我們藉此信仰得獲罪之赦免。他們這樣掩蔽基督的榮耀,奪取信徒良心堅穩的安慰,廢止真正神聖的禮拜(即運用信心爭鬥不信與失望)。

他們掩蔽了論罪的道理,捏造關於盡數罪過之傳統,以致於生出許多異端並且絕望來。45他們也自創人為己罪補贖的道理,藉以更加掩蔽基督〔為我們〕的利益。由這些生出全然為荒謬的赦罪票,其發明只是為謀取財利。46此後尚有祈求聖徒——它產生多少妄用和多可怖的拜偶像事啊!47獨身的遺傳生出多少放蕩的行為啊!論及許願的道理,使福音布滿黑暗!48他們偽裝許願產生上帝面前的義,可配得罪的赦免。於是他們將基督有益於人的功勞轉到屬人的遺傳上,根本滅失論信的道理。他們矯稱最不重要的遺傳為正當完善地禮拜上帝,他們寧可取這些事而不作上帝要求及指定職份上的行為。不可忽視這些異端,因為它們奪取基督的榮耀並絕滅靈魂。所以不可不加以細察。

49這些異端要加上兩項重罪。第一項是教皇用不公義的殘酷刑罰以衛護這些異端。另一項是教皇曲解教會的判決,不許屬教會爭論按正適方式處理。事實上,他主張:他超越議會,能取消議會的決定,如教典有時輕率地宣稱——但是教皇更輕率地作這事,如許多例子所證明。第三教典第九問題說:「誰也不可裁判首位,因為審判之主不被皇帝、教牧團、君王或人民所審。」 51如是教皇實施兩種暴虐:他以武力與殺戮衛護他的異端,禁止法庭的檢查,後者比所有刑罰更為有害,因為若移去教會的正當裁判,就不能除掉邪道與不虔之教訓與禮拜儀式,使逐代無數的靈魂失喪了。

52因此虔誠人當考慮教皇之國的大異端及其暴虐。首先思索這些異端是必須被棄絕的,且當接受真道理,為要上帝得榮耀,靈魂得救贖。53此後也要他們思索扶助那不公義的殘忍,殺戮聖徒是何等大的罪過,上帝必定要為他們流的血報仇。

54教會的主要會員,如君王與王子,當特別保衛教會的利益,並維護著,使異端得被清除,良心正當受教訓得蒙醫治,上帝特意訓勉君王:「現在你們君王應當省悟;你們世上的審判官該受管教(詩二10)。」因為君王首先要顧慮如何增進上帝的榮耀。因此他們若用威權勢力以支持拜偶像及無數其他罪過並屠殺聖徒,是最可恥的事了。

55即使教皇召開公議會,他若不許任何違反他意志的提案得以決議,不准任何人申明自己的意見,只允准他的黨羽,他以可惡的誓願與咒詛操縱他們,來衛護他的暴虐與邪惡,一點也不關心上帝的道,那麼,教會如何能有醫治潔淨的希望呢?56議會的決議既為教會的決議,不為教皇的決議,君王就當履行其特有的義務,制止教皇的許可狀與專制,並當如此行事,好叫依據上帝之道的判斷權與決定,不從教會手中奪走。其他基督徒既必須指摘教皇一切別的異端,他們也應譴責教皇巧避並阻礙教會方面的真知識與真判斷。

57因此,即使羅馬主教由神權保有首位,因他衛護邪惡禮拜形式及與福音相衝突的道理,所以人不應順從他。相反的,人必需制止他如敵基督者。

58教皇的異端是明顯的事實,它們並非微不足道。他對虔誠的基督徒所實行的殘忍也是顯然的。上帝明白地命令我們,應逃避拜偶像的事、邪惡的道理、及不平的殘忍。因此所有虔誠人都有重大、強有力、明顯的理由不順從教皇,並且這些緊迫的理由,對屢次被控告好似使人跌倒、分教、不合而受非難的虔誠人是一種慰藉。59另一方面,那些與教皇相合,並衛護他的道理及禮拜儀式的人,用拜偶像及褻瀆意見來污穢自己,將自己負有虔誠人——教皇逼迫他們——之血債,減少上帝的榮耀,限礙教會的興盛,以剛硬異端及其他邪惡,加負於所有後代身上。

論主教之權勢及裁判權
在〔奧斯堡〕信條及辯護論里,我們曾概述教會權勢。

60福音要求管轄教會者要傳講福音、赦罪、施行聖禮,並另具有裁判權,就是驅逐那些陷入昭彰罪惡里的人,並赦免那些悔改者。61依據大家,及我們對敵所承認,顯然此權勢由神權而屬於凡管理教會的人,無論他們稱牧師、長老、或主教。耶柔米照樣明白地教導,在使徒書信中:所有管理教會者,兼為主教及長老。他引證多一5-7的話:「我從前留你在革里底,是要你……在各城設立長老,」並指出這些接著的話:「監督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彼得與約翰同樣自稱為長老(彼前五1節;約二書1節;約三書信1節)。62耶柔米(Jerome)又說:「但以後選了一位,使他處在別的長老之上,為要抵制分教,以免數人因集合一些區會歸於他們自己,而分裂基督的教會。因在亞歷山大,自傳福音的馬可時期起至赫拉克利(Heracles)及丟尼修(Dionysius)主教時期,長老常由其中間選出一位,予以較高位,並稱他為主教。況且,正如軍隊為自己選一位將軍一樣,執事可以從他們中間選出一位,被認為具有才幹的人, 稱他為總執事。因為,除了授職禮之外,主教所行的,有那一件不是長老所行的呢? 」

63因而耶柔米教導人:主教與長老(或牧師),各等級中之區別乃因屬人的威權。事實本身證明此事,因為權柄是同樣的,如我曾說明過。64後來主教與牧師之間,有了一項區別,這就是授職禮,因為決定一位主教應在數處教會與執事行授職禮。65然而主教與牧師彼此的區別既不按神權,顯然某牧師在他自己的教會行授職禮,按神權來說是有效的。於是,當正規的66 主教們成為福音的仇敵,不願行授職禮時,各區會(編者按:即本地堂會)為本身保留授職權。67因為教會存在何處,何處即有執行福音的權力和命令。因此教會必須保留召聘,揀選執事,及行授職禮之權力。

這權力是獨一賜與教會的恩賜,任何屬人權勢不能自教會奪取。保羅向以弗所人作證說:「祂升上高天……將恩賜賞給人」(弗四8、11、12)。他也將牧師與教師列入專屬教會的恩賜內,他接著又說:這種恩賜是為〔福音的〕職事工作賜下的,為建造基督的身體。故此,何處有真教會,何處就必須存有揀選並施行授職禮的權力。如是在緊急時,連平信徒也能施行解罪,成為其他牧師的執事和牧師。像奧古斯丁敘述兩位基督徒在船上的例子,一位向另一位學道者施洗,並且後者在受洗後,為前者解罪。68對此基督的話可以被應用,證明鑰匙〔職〕曾被賜給教會,且不僅給某些人:「因為無論在那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就有我在他們中間」(太十八 20)。

69最後,彼得的陳述證實此事:「你們是君尊的祭司」(彼前二9 )。這些話應用於真教會,因為惟獨她才享有祭司職,確實有權揀選執事且行授職禮。70教會通常的習慣也可證明此事,因為往日百姓揀選牧師及主教。此後請來一位主教——屬該教會或鄰近的教會——以按手禮證實平信徒所揀選的;授職禮正是此種證實而已。71後來又加上新的禮節,內中許多是丟尼修(Dionysius )描述的;但他是一近代荒誕的著作家,無論他是誰,他的著作正如革利門(Clement)的著作一樣皆是虛偽的。然而更近期的著作加上主教對授職者說的話:「我將為活人死人獻祭之權柄給你。」但是在丟尼修著作內,甚至連這句話都不得見!

72從這一切事實,顯露教會保有揀選執事與舉行授職禮的權力。因此,當主教為傳異端者或不願執行授職禮時,教會可由神權為他們自己向牧師及執事施行授職禮。主教們的邪惡及暴虐引起分教與不合,因為保羅命令應視教導衛護邪道及不虔誠禮拜儀式的主教為可咒詛的(加一7-9)。

73我們已談論授職禮,它乃惟一分別主教和其餘的長老的事(如耶柔米所述)。因此不需討論關於主教所有的其他職責。也不需提及堅振或祝福鐘,這幾乎是他們為自己保存的惟一東西。然而必須談論一些有關裁判權的事。

74驅逐犯明顯罪過者之普通裁判權,確實屬於眾牧師。這裁判權被主教們以暴虐手段僅留為己用以獲利。因為顯然那些(被稱為)官員們用無可容忍的專橫來責罰人們並驅逐他們,不經正當的法律程序,由於他們貪財或因其他惡欲之故!人民官員有權,專橫地禁止人們而不經正當法律程序,多麼暴虐! 他們在何種事例上妄用此權!75他們並不為刑罰真正犯罪的事,而是處置不遵守禁食、節期與類似瑣事。確實他們有時刑罰犯姦淫罪者,但他們常為此事蹂蹣無辜誠實人們。此外,因這控告重大,不應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下而定任何人的罪。主教以暴力為自己保留此裁判權,且不尊重地妄用它,因此人不需要因此裁判權而順從主教。76我們既有不順從的正當理由,就將此裁判權歸還給虔誠的牧師,並留意它正當地用為道德之改良及上帝得獲榮耀。

77仍存有按照教典法律的那些教會法庭(如他們所稱)之案件,特別在婚姻案件上的裁判權。這也是主教惟一因人權所享有,他們享有它還未持續多久,因為猶斯提念(Justinian)書中Codex 及Novellae曾顯明,婚姻事件之決議以前屬於官長。若主教怠慢的話,屬世官長按神權不得不作此決議。教典亦贊同此事。所以也不需要因這裁判權之故順從主教。78他們既然構成一些關於婚姻的不公平法律,且用之於其法庭,這才是應設立其他法庭的附加理由。因為關於屬靈關係的傳統是不公平的,即禁止代父母彼此結婚,禁止無辜人在離婚後再婚的傳統同樣的不公平。一般准許所有秘密私下結婚侵害父母權利的法律,也是不公平。關於神父獨身的法律同樣不公平。他們的法律內也有其他擄掠良心的話,在此一一列舉並無益。

我們已指出許多教皇關於婚姻問題的不公平法律,官長因此應設立其他法庭。

79既是那愛戴教皇的主教衛護邪惡的道理及不虔誠禮拜儀式,不予虔誠的教師行授職禮,只協助教皇不仁不義的殘忍;此外,他們既然更僅以暴虐為手段從牧師手中奪取裁判權;他們既在婚姻事件上遵守不公平的法律,所以有許多充分理由,迫使教會不承認他們是主教。80他們自己應記得財富作為慈惠賜給主教,是為教會的行政管理和福祉,如定例所說:「因著職份賜有財務。」因此他們不能以平安的良心將這些慈惠據為己有。同時他們欺詐教會,因為教會需要這些來支持牧師、促進教育、照顧貧寒、設立法庭,特別是婚姻事件的法庭。81婚姻方面爭論的種類件數最多,需要特別的法庭,若無教會之捐贈難以設立它們。82彼得預言將來必有不虔誠的主教出現,必妄用教會的賑濟、生活奢侈、疏忽傳道職份。願那些欺詐教會的人知道上帝定要他們為其罪行償還。

主後一五三七年為奧斯堡信條與辯護論
簽署之博士及傳道人名錄
按尊榮的王子及信仰福音道理的君王與城市的命令,我們曾重讀奧斯堡國會里呈與皇帝的信條〔信認〕,藉上帝的恩惠,凡出席施馬加登會議之傳道人皆同心合意宣稱:在他們的教會里,他們相信,且按照信條及辯護論教導人。他們也宣稱:贊成論教皇權與首位和主教裁判權之條款,該條款在此施馬加登會議時呈與王子。因而他們簽名。
余(我),約翰布根哈根博士,朋麥恩地,同意奧斯堡信條,辯護論,及在施馬加登呈與王子之關於教皇制條款Dr. John Bugenhagen
余,烏爾班瑞糾博士,呂湼堡公國各教會監督,亦簽名同意 Dr. Urban Rhegius
尼哥拉安斯多,馬德堡,簽署Nicholas Armsdorf
佐治斯巴拉丁,阿勒頓堡,簽署George Spalatin
余,安德烈阿西安德,簽署Andrew Osiander
維特底特立喜教師,呂仁堡,簽署Master Veit Dietrich
司提反雅其科拉,卻爾之牧師,親手簽名Stephen Agricola
約翰德拉克,馬爾堡,署名John Drach
康拉德菲根波茲簽名同意全部Conrad Figenbotz
馬丁布塞耳 Martin Bucer
余,厄爾哈德施內培弗簽署Erhard Schnepf
保羅羅德,斯德丁之傳道人Paul Rhode
革耳哈德恩肯,民登教會牧師Gerard Oemcken
布立克修挪塔那斯,蘇斯特牧師Brixius Northanus
西門士內外塞,克賴海母牧師Simon Schneeweiss
余,約翰朋麥恩之布根哈根,受約翰布仁茲教師Master John Brenz 之托代為簽名 Pomeranus, John Bigenhagen
腓力墨蘭頓,親手簽署Philip Melanchthon
安多紐科爾維納斯Anthony Corvinus親手簽署,且代福爾達之亞當簽名Adam of Fulda
約翰西拉格豪芬John Schlagenhaufen親手簽署
佐治赫特George Helt,福爾漢姆
米迦勒色流斯Michael Caelius,曼斯菲得傳道人
彼得革特耐Peter Geltner,法蘭克福教會傳道人
大衛梅蘭德爾David Melander簽署
保羅法糾斯Paul Fagius,司塔斯堡
文達爾法伯爾Wendel Faber,曼斯菲得省西堡市牧師
康拉德厄亭革Conrad Oettinger,普福次亥謨,烏爾立喜,禹爾吞堡公爵傳道人
波尼法司窩爾法特Boniface Wolfart,奧斯堡教會傳道執事
約翰厄皮那斯John Aepinus,漢堡監督,親手署名
約翰阿姆斯特丹John Amsterdam布勒門,亦簽署
約翰芳他那斯John Fontanus赫森南部監督,簽署
菲德利克米可牛斯Frederick Myconius簽名,且代猶斯杜斯門牛斯Justus Menius簽署
安布羅斯伯勞耳Ambrose Blauer


袖珍本
馬丁路德博士小問答
為普通牧師與傳道者用

歷史小引
【泰柏特Theodore G. Tappert英文譯者原著】
路德在未著手著述孩童教訓問答書前數年,已向他幾位朋友建議預備此書。最後路德自己著成此需要書,特別因他在一五二八年秋季訪問撒克遜各區會時,遇見無知人民受驚慌之驅使(參看下面路德序文)。在此訪問前後,如他早年常行的一樣,路德在威丁堡市Wittenberg講了一些連續的講題論十條誡、信經、主禱文、及聖禮,用這些議題作為預備著他的大問答之基礎。

一五二八年十二月,在路德仍繼續著大問答時,他又開始寫小問答正文。完成時,將它原有的五段印上大紙板,約在一五二九年五月中旬,完成帶圖解的小問答書便已通行。為此書出版路德開始預備序言,並以信徒訓條作為結束。後來加上路德其他著作,印刷者可能有亦可能沒有得到路德的同意,如:證婚禮的簡單儀式、施洗簡單儀式、與連禱文。

雖然同時預備且使用相同的材料,小問答不僅是大問答的縮小,大問答也不單是小問答的擴大。兩者語氣各一,因小問答內沒有加強大問答爭論的痕跡,本意是閱者各不相同,因為小問答是為家庭一般平民而著,而大問答則針對傳道人而著。小問答曾合併於十六世紀許多區會章程內,並列入幾個早年承認的信仰陳述內,反映本書極受人重視。因此,將之列入協同書內頗為自然。

英文譯文根據德文原本,只有意義深奧與以後之拉丁譯本不同之讀法,在注腳內加以敘述。

序文
馬丁路德願恩典、慈悲、平安,在基督耶穌我們的主裡面,歸與一切忠心虔誠的牧師和傳道者!

1我近來巡視教會的時候,看見可悲嘆的苦況,就激動並催促我,用這樸實簡單的體裁著成這本問答即基督教的道理。2親愛的上帝啊!求你的幫助。3我所看見的苦況何其多,平民在基督道理上是毫不曉得的,鄉村人更是如此,並且有許多牧師毫無學識教訓人,他們連主禱文、信經、十條誡也不曉得,好像可憐的牲畜無理性的小豬一樣度日,他們還是稱為基督徒,受過洗,並且享受聖禮的,既使福音信息已被恢復,他們卻完全曉得如何妄用一切的自由。

4你們作監督的啊!你們這樣無恥的不顧念百姓,也沒有片時盡你們的職份,你們將來怎樣對答基督呢?願一切的災難不臨到你們!5你們使百姓領受只發餅不發酒的聖晚餐,勉強他們遵守你們屬人的吩咐,卻不管他們是否曉得主禱文、信經,十條誡或別的道理。哀哉!你們永遠有禍了 !

6因此我奉上帝的名哀求我親愛作牧師和傳道的弟兄先生們,總要誠心盡你們的職份,並要憐憫主所托付你們的百姓,要幫助我們將問答的要道灌入在他們心裡,對於少年人更要特別注意;若是你們沒有更好的方法,就可以將這條文照樣一字一句的教導他們,如:

7第一:牧師要留心防備各種不同的十條誡、信經、主禱文,和聖禮等文的語句和樣式,乃要用一定的樣式時時按著這樣式教訓人,年年如是;因為教訓幼年和無知識的人必須用一種固定的語句和樣式,若是現今這樣教訓,過一年又那樣教訓, 好像有改良的意思,他們就容易混亂,這樣你們一切的辛苦和工作都是枉用了。

8我們蒙恩的先輩深明這事,所以常用一個樣式的主禱文、信經、和十條誡。因此我們也當將這些條文照樣教訓幼年和無知識的人,就是不更改一個字。年年同樣的向他們誦讀講解。 或你選擇自己所喜悅的樣式永遠不改。9但你對有學問和明哲的人講道可隨意顯出你的學術、口才,將這些條文用智慧的言語講論明白,並盡你的智巧解釋。10只是對於幼年人,你要依照一種永遠規定的樣式和方法,首先要教訓他們十條誡、信經、主禱文等,如此他們就能按著所寫的條文一字一句的跟隨你熟讀背誦。

11若有不願意學習的人,便應當告訴他們,這樣不承認基督的,就不能是基督徒,你們也不當准許他們領受聖禮,或為小孩領洗的事作教父教母,或享受基督徒任何自由的權利,卻要將他們遣回歸於教皇和他的官吏及魔鬼。12他們的父母和主人也不應當給他們飲食,並使他們曉得國君要將這樣粗暴的人逐出國外。

13我們強迫人信道固然不能,也不應該,可是應當引導並催促大眾明白他們生活的地方所認定的是非,因為無論是信道的,或居心為惡徒痞棍的,他若住在某地要享受某地的權利,就應當曉得並遵守那地方的法律。

14第二:他們熟讀了語句,就要將意義教訓他們,使他們明白所讀的是什麼意思,再用這本書上條文的樣式,或用你所選擇別種簡單的樣式,15一字一句的常用不改,正如上面論經文所說的話一樣,並且講給他們聽,不可過於迅速,16因為毋須將這些條文都同時講解,乃要一條一條的講。他們明白了第一條誡才可以講第二條誡,如此繼續下去,不然,他們所受的課就難以容納,以致一樣也不能熟記了。

17第三:你將這簡單的問答教授完了,就再將大問答更豐富更詳細的意義解釋給他們,並格外講明每一條誡,每段禱文,和各段所有種種的行為、功效、利益、危險、損害,正如在許多書上所講論了的,18且要特別注意你的人民中所最需要的某條某段,如在工人、商人、農夫、僕婢中當講第七條誡(論偷盜),因為這等人易有不忠和偷盜的事。對於兒女和一般平民,當好好的勉勵他們遵守第四條誡,使他們安靜、忠實、孝順、和平的度日,並時常多用聖經上的譬喻,證明上帝如何刑罰或賜福與這等人,特別要勉勵官長和父母,善為治理國家,教養兒女,使兒女在學校服務,並指示官長和父母在這事上盡他們的本分,若他們不盡這本分就算是犯了可咒詛的罪;因他們這樣的罪就傾覆毀壞了上帝的國和世界的國,顯明他們自己是人和上帝最利害的仇敵。19他們若是不願幫助教養兒女做牧師、教員、書記等職,就要詳細講明他們是行了最可惡損害的事.,上帝為這事要重重的刑罰他們,我們必須講論這些事,因為父母和官長在這事上常犯了說不盡的罪;況且魔鬼對於此事原有可惡的目的。

20第四:人民既脫離了教皇的暴虐,就不想再去領受聖餐,反倒藐視。我們對於這事必須勸勉他們,但要記得,我們不當強迫人信道或領受聖餐,也不要為這事規定什麼律法、時間,和地點,只要留心講道,使他們不要因我們的律法來領聖餐,乃是自己勉勵自己,好像強迫我們為牧師的將聖餐分給他們,21若要他們這樣行就必告訴他們:誰若是在一年內沒有至少四次求領聖餐就恐怕他輕視聖餐,不是一個基督徒了,正如那些不聽不信福音的也不是基督徒一樣。因為基督未曾說,這事可以放棄,或說,這事可以藐視,乃是說:「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雲雲,他要實在施行這事,決不要我們放棄或藐視, 他說:「要如此行」。

22若有人不尊重聖餐,便證明他沒有罪惡、沒有情慾、沒有魔鬼、沒有死亡、沒有危險,並沒有地獄了,這就是說他不信有這些事,其實他已經全身陷在這些事里,並且更加是屬魔鬼的,這樣他也不需用什麼恩典、生命、樂園、天堂、基督、上帝、或什麼別的幸福。他若信他有那樣多的凶惡,並需要這麼多的幸福,他就不得這樣放棄聖餐,因為聖餐能解脫這些凶惡,也能賜這樣多的幸福給人。23因此我們也不必用什麼別的律法勉強他領受聖餐,他反而自己催促自己奔跑而來強迫你施聖餐給他。

24因此他在這事上不須定什麼律法,像教皇一樣;只要說明關於這聖餐的利益和損害,需要和功效,危險和幸福,他們自然要來,毋須勉強。若他們不來,可任憑他們吧!告訴他們是屬於魔鬼的,因為他們不顧念、不覺得自己的大患難,以及上帝慈悲的幫助。25倘若你不講究這些事,或將這些事當作律法,或毒物,使他們因此藐視聖餐,那就是你的罪債,你酣睡無聲,他們怎能不懈怠呢?

26所以你這作牧師和傳道的,應當注意我們的職份現在比從前在教皇之下不同了;27現在這職份成為切近而有益處的,因此這職份多有煩惱和勞苦,危險和試驗,並且在世上得不著多少賞賜和感謝。但若忠心作工,基督要親自作為我們的賞賜,願賜萬恩之父幫助我們如此行!願頌贊、感謝藉著基督我們的主歸於祂直到永遠!阿們。

I
十條誡
就是家長當簡明的教訓他家屬的。

1第一條誡:「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2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們應當敬畏、親愛、倚賴上帝過於萬物。

3第二條誡:「你不可妄稱你主上帝的名。」

4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們應當敬畏、親愛上帝,因此就不指著祂的名咒詛 、起誓、行巫術、說謊、哄騙,但在一切患難中要呼籲祂的名,禱告、頌贊、感謝。

5第三條誡:「你當守安息日為聖日。」

6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們應當敬畏、親愛上帝,因此就不輕看祂的道和傳道的事,但要尊之為聖,甘心樂意,敬聽學習。

7第四條誡:「你當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

8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們應當敬畏、親愛上帝,因此就不藐視我們的父母和尊長,也不惹他們發怒,但要恭敬、服事、順從、親愛、尊重他們。

9第五條誡:「你不可殺人。」

這是什麼意思?
10答:我們應當敬畏、親愛上帝,因此就不損害人的身體,也不傷人的心,但在一切屬身體的患難上要扶持照顧他。

11第六條誡:「你不可姦淫。」
12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們應當敬畏、親愛上帝,因此言語行為就要貞潔、 謹守,夫妻彼此親愛尊重。

13第七條誡:「你不可偷盜。」

14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們應當敬畏、親愛上帝,因此就不竊取人的財物,也不用假貨或詐術得來,但要幫助他的財產和營業得以增進,保守。

15第八條誡:「你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6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們應當敬畏、親愛上帝,因此就不用詭詐說人的謊話,洩露秘事,背地譏謗,或損壞名譽,但要為他辯護,表揚他的長處,並用善意解釋一切的事。

17第九條誡:「你不可貪戀人的房屋。」

18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們應當敬畏、親愛上帝,因此就不用詭計圖謀人的遺產或房屋,也不冒充有理,據為己有,但要扶助他保守不失。

19第十條誡:「你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牲畜,並他一切所有的。」

20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們應當敬畏、親愛上帝,因此就不離間、勾引、強奪人的妻子、僕婢或牲畜等,但要勸勉他們仍然同住,行其所當行的。

結論
21論這一切的誡命上帝說什麼呢?
答:祂這樣說:「我是主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 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22這是什麼意思?
答:是上帝警戒、責罰一切犯祂誡命的人。因此我們當懼怕祂的烈怒,不違背這些誡命。但是他應許將恩典和諸般福氣賜給一切遵守這些誡命的人。所以我們應當親愛祂、倚賴祂、 甘心樂意遵守祂的誡命。

II
信 經
就是家長當簡明的教訓他家屬的。

1第一段論創造
「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創造天地的主。」

2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信上帝造我和萬物,賜我身體、靈魂、耳目、百體、理性和官能一切的功用,並且還是保存;又賜我衣履、飲食、屋宇、妻子、兒女、田地、牲畜、和一切的財物;為養活身體生命每日豐富的供給我一切所需用的;無論有什麼危險、凶惡,祂護庇保佑我;這都是出於祂為父為神的慈愛和憐憫, 並不是因我有什麼功勞或配得的;為這一切的事我應當感謝、頌揚、事奉、順從祂,這是實實在在的。

3第二段 論贖罪
「我信耶穌基督,上帝的獨生子,我們的主;因著聖靈成孕,從童女馬里亞所生;在本丟彼拉多手下受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死了,葬了 ;下到地獄;第三天從死人里復活;後升天,坐在無所不能的父上帝右邊;將來必從那裡降臨,審判活人死人。」

4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信耶穌基督是我的主,就是從天父自永遠而生的真神,從童女馬里亞所生的真人;祂救贖我這失喪被定罪的人,從諸般罪惡、死亡,和魔鬼的權柄中贖買我,奪獲我;不是用金銀,乃是用她的聖寶血,和無辜的苦難、死亡,為要使我屬於祂,在祂的國度管理之下活著,並永遠的在公義無罪和蒙福中服事祂,正如祂從死裡復活永遠活著掌權。這是實實在在的。

5第三段 論成聖
「我信聖靈;一聖基督教會,聖徒一體;罪得赦免;肉身復活;並且永生。阿們。」

6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信我不能由自己的理性或力量信靠我主耶穌基督或親近祂;乃是聖靈用福音宣召我,用恩賜照亮我,使我在真信里成聖,而得保存;正如祂宣召聚集世上全基督教會,並光照她使她成聖,保存她在獨一的真信里與耶穌基督聯合;在這基督教會聖靈每日多多赦免我和眾信徒一切的罪,到末日叫我和凡死了的人都復活,又賜永生給我和一切在基督里的信徒。這是實實在在的。

III
主禱文
就是家長當簡明的教訓他家屬的。

1 「我們在天上的父。」
2這是什麼意思?
答:上帝用這話引我們信祂為我們的真父,我們為祂的真兒女,為要我們放膽無疑的禱告祂,如同親愛的兒女求祂親愛的父一般。

3第一禱告:「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
4這是什麼意思?
答:上帝的名原來為聖;但我們在這禱告中,求祂的名也在我們中間得尊為聖。

5這怎樣成就呢?
答:就是將上帝的道,純潔的教訓人,並且我們也照樣,像上帝的兒女,聖潔為人。求親愛的天父幫助我們如此行。若有人的教訓和行為不合乎上帝的道,就是在我們中間褻瀆了上帝的名;對於這事求親愛的天父保佑我們。

6第二禱告:「願你的國降臨。」
7這是什麼意思?
答:上帝的國確是自己降臨,並不在乎我們的禱告;但我們藉這禱告,乃是求祂的國也降臨在我們中間。

8這怎樣成就呢?
答:就是天父賜祂的聖靈給我們,使我們因祂的恩惠信祂的聖道,今生、來生,敬虔為人。

9第三禱告:「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10這是什麼意思?
答:上帝聖善鴻恩的旨意成就確實不在乎我們的禱告;但我們藉這禱告,乃是求祂的旨意也在我們中間成就。

11這怎樣成就呢?
答:上帝消除並阻擋那不願我們尊祂的名為聖,與那不願祂的國來到的凶惡、計謀和意志,就是魔鬼,世界和我們肉體的意志;祂卻堅固保存我們在信心和祂的道理中至死不變。這就是祂聖善鴻恩的旨意。

12第四禱告:「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
13這是什麼意思?
答:上帝每日賜我們飲食,也賜給一切的惡人,並不在乎我們祈求;但我們藉這禱告求上帝使我們明白這事,並用感謝的心領受我們的飲食。

14日用的飲食是什麼呢?
答:就是凡屬於供給身體所需要的,如飲食、衣履、屋宇、田地、牲畜、財物、敬虔的夫婦、敬虔的兒女、敬虔的僕婢、敬虔忠厚的主人、政治善良、風雨調和、國家太平、身體康健、有公德、有美名、良善的朋友、忠信的鄰居等。

15第五禱告:「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
16這是什麼意思?
答 我們藉這禱告求天父不察看我們的罪,也不因我們的罪拒絕這些祈求;因為我們所求的一件都不配領受,也不是因著功勞所當得的,乃是願祂以恩典將這一切的賜給我們,因為我們日日犯罪甚多,實在只當受刑罰。所以我們也要甘心赦免,並樂意善待凡得罪我們的人。

17第六禱告:「不叫我們遇見試探。」
18這是什麼意思?
答:上帝原不試探人;但我們藉這禱告求上帝護庇保全我們,免得魔鬼、世界,和我們的肉體,迷惑引誘我們,陷入誤信、絕望,和別種極羞辱,與邪惡里;雖然我們被他攻擊,到底還能克服得著全勝。

19第七禱告:「救我們脫離凶惡。」
20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們藉這禱告,為一切所求的總結,求天父拯救我們脫離身體、靈魂、財產、名聲各樣的損害,到我們臨終的時候,賜我們安然去世,並且施恩將我們從這悲慘的幽谷拔出,接到祂所在的天堂里。阿們。

結語「因為國度、權柄、榮耀,全是你的,直到永遠。阿們。」
21 「阿們」是什麼意思?
答:就是要我確實知道這些禱告是天父所悅納聽允的;因為祂曾親自吩咐我們這樣禱告,並且應許聽允我們。阿們,阿們,意思就是說,是的,是的,必要如此成就。

IV
聖洗禮
就是家長當簡明的教訓他家屬的。

1第一洗禮是什麼?
2答:洗禮不但是尋常的水,乃是水包含在上帝的命令中, 與上帝之道聯合。

3這道是什麼?
4答:我們的主基督在馬太福音末章說:「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

5第二 洗禮賜給什麼,或有什麼益處呢?
6答:洗禮使罪得赦,並救人脫離死亡和魔鬼,又賜永福給一切相信的人,正如上帝的道和應許所說明的。

7上帝的道和應許是什麼?
8答:我們的主基督在馬可福音末章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9第三水怎能行這樣的大事呢?
10答:水自然不能行這事,乃是在水里與水聯合的上帝的道,和倚靠水里上帝之道的信心;因為沒有上帝的道這水就是尋常的水,不是洗禮。若有上帝的道與水聯合,才是洗禮,就是鴻恩生命的水,和聖靈重生的洗,如聖保羅達提多書第三章說:「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聖靈就是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好叫我們因祂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這話是可信的。」

11第四用水這樣施洗表明什麼?
12答:表明我們裡面的老亞當同一切的罪惡和私慾,應當藉著日日的痛心、悔改,被淹沒而死,並且日日復生顯出一個新人,永遠在公義清潔里活在上帝面前。

13這道在何處記著呢?
14答:聖保羅達羅馬人書第六章說:「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基督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

V
鑰匙職
就是家長當簡明的教訓他家屬的。

15鑰匙職是什麼?
16答:是教會的特權,就是基督賜給祂地上教會的,為要赦免懊悔者的罪,卻留下不懊悔者的罪直到他們悔改。

17這道在何處記著呢?
18答:傳福音的聖約翰在第二十章記著說:「主耶穌向祂的門徒吹一口氣,說:你們受聖靈,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 ;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

對於這些話你信什麼?
19答:我信奉召的基督的執事,若按著基督神聖的命令對於我們所行的,特別是將那些顯然不懊悔的罪人逐出基督教會,並赦免那些懊悔情願改善者的罪,這些事在天堂也是確定而有效的,正如我們親愛的主基督親自對我們所行的一樣。(以上論鑰匙職,協同書原來未有,乃是後代神學家認為加增之為妙。)

20認罪解罪禮〔私認罪禮〕
21認罪禮是什麼?
認罪禮包含兩件:一是認罪,二是領受解罪者〔即牧師〕 的解罪或赦免,好像領受上帝自己的一樣,斷不可疑惑,只要堅信我們的罪藉著這禮在上帝面前得蒙赦免。

22當認什麼罪呢?
答:在上帝面前當認一切的罪,連自己不知道的罪也要承認,像我們在主禱文中所說的;但在解罪者面前只要承認我們心裡所知覺的罪。

23是哪些罪呢?
答:你要按著十條誡看你的位份如何,或為父親、母親、兒子、女兒、主人、主婦、僕役;你是否不孝、不忠、不勤;你是否用言語行為得罪人;你是否偷竊、疏忽、浪費、或行了別種損害的事。

24請給我一個簡單認罪的樣式。
答:你當這樣對解罪者說:我尊貴親愛的先生,求你聽我認罪,奉上帝的名,給我宣告罪的赦免。

25就接著說:我這可憐的罪人,在上帝面前承認我犯了一切的罪,我特為在你面前承認,我是個僕人,婢女等等,可憐我沒有忠心服事我的主人,因為他們所吩咐我的某事,我沒有去做,我曾惹他們發怒,說咒罵的話,我疏忽了,沒有防禦損害,我在言語行為上沒有廉恥,與我同輩的人吵鬧了,怒罵了我的主婦等等,我為這一切的事痛悔哀求施恩,情願改過。

26主人或主婦可這樣說:我特為在你面前承認,我沒有忠心教養我的妻子、兒女、和家屬,使榮耀歸於上帝,我說了咒罵的話,用污穢的言語行為作了不好的榜樣,我傷害譏謗了我的鄰居,我高抬市價,偽貨欺人,並用不公平的尺、秤、升、 鬥、以及別種違背上帝的誡命和不按本分等等的事。

27但若有人不覺得他負有這樣或更重大的罪擔,他就不要掛慮或尋求捏造別樣的罪,使認罪禮成為一種苦事,只當提出一兩件所知道的罪,例如:
我特為承認我有一次說了咒罵的話,有一次說了污穢的話,有一次疏忽了某件事等,如此就夠了。

28若是你全然不覺得有什麼罪(這事到底難有),就不必提出什麼特別的罪,只當將你對上帝所用公認罪的話,向解罪者說明,而領受罪的赦免。

29於是解罪者說:
願上帝施恩與你,堅固你的信心。阿們。
接著說:
30你信我的赦免是上帝的赦免麼?
答:是的!我信。

隨後解罪者說:
31照著你所信的給你成全,我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命令,赦免你的罪,奉父、子、聖靈的名。阿們。
願你平平安安去吧!

32但對於那些良心上負重擔,或憂慮和受試探的人,解罪者當知道多用聖經的話安慰他,激發他的信心。以上所說只作為不明白認罪的人普通認罪的樣式。

VI
聖餐禮
就是家長當簡明的教訓他家屬的。

1聖餐禮是什麼?
2答:是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真身體和血,藉著餅與酒,賜給我們基督徒吃喝,為基督親自設立的。

3這道在何處記著呢?
4答:傳福音的聖馬太、馬可、路加、和聖保羅記著說:
「我主耶穌基督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祝謝了,擘開遞給門徒,說:你們拿著吃,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紀念我。
「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祝謝了,遞給他們,說:你們都喝這個,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就是為你們流出來的,使罪得赦。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為的是紀念我。」

5這樣的吃喝有什麼益處呢?
6答:「為你們捨的,為你們流出來的,使罪得赦」的話, 便指示我們了,就是在聖禮中,藉著這些話,賜給我們罪的赦免、生命和永福。因為哪裡有罪的赦免,那裡也就有了生命和永福。

7屬肉體的吃喝怎能行這大事呢?
8答:吃喝自然不能行這大事,惟獨所記「為你們捨的,為你們流出來的,使罪得赦」的這些話才能夠行;除了屬肉體的吃喝以外,這些話在聖禮中也是最要緊的,凡相信的便得著這些話所說所申明的,就是罪的赦免。

9誰配領受這聖禮呢?
10答:禁食和整飾儀容本是外面的佳禮,惟有信「為你們捨的,為你們流出來的,使罪得赦」的話才是好預備和真配領受的。但不信或疑惑這話的,便是不配領受和未預備的,因這「為你們」三字,是要人一心相信。

VII
家長當怎樣教訓他的家屬早晚禱吿

早晩禱文
1你早晨起床的時候可畫聖十字為自己祝福說:
「奉父、子、聖靈的名。阿們。」

2隨後就跪下或站立讀信經或主禱文。你若願意也可接著念以下的小禱文:
我的天父啊!我靠著耶穌基督你的愛子,感謝你,因你昨夜保護我沒有遇見什麼災害危險。還祈求你今日仍然保護我不陷在罪里,不遇什麼凶惡,使我一切所行所為得蒙你的喜悅。因我將我自己,就是我的身體靈魂和一切的都交托在你手裡。願你的聖天使與我同在,使那惡敵沒有權力轄制我。阿們。

3隨後唱詩一首,如論十條誡,或你默想靈修時心所觸動的詩歌,就歡然前去工作。
4你晚間上床的時候可畫聖十字為自己祝福說:
「奉父、子、聖靈的名。阿們。」

5隨後就跪下或站立讀信經和主禱文,你若願意也接著念以下的小禱文:
我的天父啊!我靠著耶穌基督你的愛子,感謝你,因你今天曾經施恩保護了我。還祈求你赦免我一切的罪,就是我所行不義的事,並求施恩今夜保護我。因我將我自己,就是我的身體靈魂和一切所有都交托在你手裡。願你的聖天使與我同在,使那惡敵沒有權力轄制我。阿們。

隨後就立刻安然睡覺。

VIII
飯前求福
6家長當怎樣教訓他的家屬在飯前求福飯後謝恩
7兒女與僕人們當恭敬的走近桌旁叉著手說:
「主阿!萬民都舉目仰望你,你隨時給他們食物;你張手使有生氣的都隨願飽足。」
8(注:「隨願飽足」的意思是萬物得到足夠的飲食,是因這個緣故而歡樂,如果憂慮貪婪就會得不到飽足。)

9隨後念主禱文並以下的禱文:
「主上帝,天上的父啊!求你賜福與我們和你這些恩賜,就是我們從你豐富的慈愛中所領受的,靠著耶穌基督我們的主。阿們。」

飯後謝恩
10飯後他們也當照樣恭敬的叉著手說:
「你們要稱謝耶和華,因祂本為善,祂的慈愛永遠長存; 祂賜食物給走獸和啼叫的小烏鴉,祂不喜悅馬的力大,不喜愛人的腿快。耶和華喜愛敬畏祂和盼望祂慈愛的人。」

11隨後念主禱文和以下的禱文:
「主上帝!天上的父啊!我們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為你一切的恩惠感謝你,你本是活著掌權直到永遠。阿們。」

IX
信徒訓條
1就是用聖經的幾段金句勸勉各聖職和各位分的人自己學習行其職份上所當行的。

2對於監督,牧師,和傳道者
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遠人,善於教導;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溫和、不競爭、不貪財;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提前三2、3、4、6 ),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多一9)。

3聽道者當怎樣對待他們的牧師和教師
你們要吃喝他們所供給的,因為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路十7)。主也是這樣命定,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林前九14)。在道理上受教的,當把一切需用的供給施教的人。不要自欺;上帝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加六 6、7)。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因為經上說:「牛在場上踹谷的時侯,不可籠住他的嘴,」又說:「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提前五17、18)。弟兄們!我們勸你們敬重那在你們中間勞苦的人,就是在主裡面治理你們,勸戒你們的;又因他們所作的工,用愛心格外尊重他們;你們也要彼此和睦(帖前五12、 13);你們要依從那些引導你們的,且要順服;因他們為你們的靈魂時刻警醒,好像那將來交賬的人,你們要使他們交賬的時候有快樂,不至憂愁;若憂愁就與你們無益了(來十三17)。

4論政府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凡掌權的都是上帝所命令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令,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掌權的麼?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贊;因為他是上帝的傭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上帝的傭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十三1至4 )。

5論人民
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太二十二 21)。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上帝的差役,常常經管這事。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羅十三5至7)。

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這是好的,在上帝我們救主面前可蒙悅納(提前二1至3)。你要提醒眾人,叫他們順服作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令、預備行各樣的善事(多三1)。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賞善罰惡的臣宰(從前二13、14)。

6對於丈夫
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這樣便叫你們的禱告沒有阻礙(彼前三7 )。你們做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她們(西三19)。

7對於妻子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弗五 22)。就如撒拉聽從亞伯拉罕,稱他為主;你們若行善,不因恐嚇而害怕,便是撒拉的女兒了(彼前三6)。

8對於父母
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弗六4)。

9對於兒女
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 (弗六1至3)。

10對於僕婢和工人
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討人喜歡的,要像基督的僕人,從心裡遵行上帝的旨意;甘心事奉,好像服事主,不像服事人,因為曉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論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弗六5至8)。

11對於主人和主婦
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嚇他們;因為知道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祂並不偏待人(弗六9) 。

12對於幼年人
你們年幼的,也要順服年長的。就是你們眾人,也都要以謙卑束腰,彼此順服;因為上帝阻擋驕傲的人,賜恩給謙卑的人,所以你們要自卑,服在上帝大能的手下,到了時候,祂必叫你們升高(彼前五5、6)。

13對於寡婦
那獨居無靠真為寡婦的,是仰賴上帝,晝夜不住的祈求禱告。但那好宴樂的寡婦,正活著的時候,也是死的(提前五 5、6 ) 。

14對於萬人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羅十三8 、9)。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提前二1)。

15各自學習其課程
家庭老幼得安寧


馬丁路德博士
大問答

歷史小引
【泰柏特Theodore G. Tappert英文譯者原著】
福音道各教會已獲得外表之穩定,需要堅固它們內面。路德著成若干講題與傳單,如於一五一六年,為呈遞基督教要道通俗訓誨。一五二五年他邀請兩位朋友,猶士都喬納斯 (Justus Jonas)與約翰雅其科拉(John Agricola),著作一本孩童宗教書,稱它為「問答」(「catechism 」)。當此工作延擱後,一五二八年腓力墨蘭頓(Philip Melanchthon) 亦如此嘗試,於是路德再重新開始。他分派墨蘭頓著「撒克森選帝諸侯地巡視牧師指導書」(一五二八年),同時自己負責出版一本問答。

路德一五二八年五月、九月、十一月、十二月與一五二九年三月所講三連續禮拜講題,為此問答資料之直接背景。在此講題未講完之前,路德即從事著作大問答。全部尚未完成時,其中某些部分已送往印刷局,此情形有助於解釋十條誡全文之差點。

一五二九年四月,「德文問答」出版,由威丁堡市(Wittenberg)喬治老弗(George Rhaw)印刷局承印。(「大問答」Large Catechism 名稱並非路德所用。)當年路德發出更正版本,並附「認罪解罪勸勉文」(Exhortation to Confession),在主禱文解釋之序言內插入一長論文與一些標注。此乃第一次插有圖解之版本,一些圖畫由路加克拉納哈老者所繪(Lucas Cranach the Elder)。一五三〇年再版,附有第二篇較長的序言,可能是在可堡(Coburg )著成。由路德親自最後校正版本於一五三八年出版。

大問答拉丁譯本出版於一五二九年,一五四四年再版,為人文學者溫辛特歐蘇配勿斯(Vincent Obsopoeus)之工作。 他從事文體修飾,以古典例證影射古代歷史。此外,此拉丁譯本是嚴格照抄路德之德文本而已。所以在此不需重提拉丁文與德文版本之差異。

馬丁路德序言
馬丁路德博士為眾基督徒,特別為眾牧師與傳道士著作所屬基督化、有益需要的序言及忠誠懇切的勸勉,使他們對於全聖經簡略大綱之問答,善加日日練習,時時教訓之,等等。

1我們不住講論問答(Kolb注:「問答」對於路德來說不是書名,乃是基督信仰所傳講之內容),極力催促別人照樣作,並不是為無足輕重的原因。可惜,我們看到許多牧師和傳道人對這事非常懈怠,並輕視自己的職務與此教訓本身。有些是因學問高深,有些完全因懶惰與暴食,對此事的態度好像他們作牧師或傳道人,只是為了口腹,只當一生過豪華生活,像在教皇制下所習慣的一樣。

2他們應教導及宣傳的一切,現今以明白樸實樣式存在許多名著內,確實是舊手冊標題所主張:「自傳的講題,」「可以沈睡,」 「準備妥當」與「參考金軍。」可是,他們並不甚正直真誠的購買這些書,即或有了這些書,也不查看閱讀。此種無恥的貪食家與口腹之奴,作飼豬人或養狗家倒比作屬靈的嚮導和牧師好。

3如今他們既已脫離了那無益、麻煩、嘮叼的日禱七次,若每日早、中、晚代之以念讀問答、禱告冊、新約,或關於聖經方面的其他書籍至少一二頁,為他們自己及其教友們以主禱文祈求,必然甚好。如此才能表示對福音的尊敬與感謝心,藉以脫離許多重擔與煩憂,且他們或能稍感羞恥,因為自己像豬狗畜牲一樣,不記憶多少福音,只知道這腐爛、惡毒、可恥、屬肉體的自由。4事實上,普通人視福音全然太淺易,即使我們盡力教訓,仍少成果。倘若我們像在教皇制下一樣冷淡懶散,希望何在?

5此外,一種羞恥、安全飽足的隱疾已襲擊我們,許多人認為問答是淺易、愚昧的道理,看一次就能完全熟悉,而將書丟入角落里,以再看一次為恥。甚至在貴族中有些卑鄙吝嗇鬼,6 宣陳我們今後可不需用牧師與傳道人,因為書本內已供備一切,可靠自己學習,所以他們樂於讓教區衰落,厚顏任由牧師與傳道人受苦挨餓。這正是狂妄德國人所為。我們德國人中有此敗壞者,我們不得不忍受他們。

7論到我自己;我要說:我也是一位博士傳道人——與任何那些裝作至高有能的人一樣有學問與經驗。而我仍像孩童一般領受問答教訓。每天早晨,及有空間的時候,我逐字念讀、背頌主禱文、十條誡、信經、詩篇,等等。8仍需日日勤學問答,而我尚不能如心所願地精通它,須仍作學問答的孩童或學生,但我樂意如此。那些奢華、苛求的人想盡快念一回,就作博士之博士,知道一切可能知道的。那麼,這也是一種的確標記,他們輕視其職務與百姓的靈魂,甚至上帝和祂的聖道。他們不必懼怕跌倒,因他們業已完全極可怕地跌倒。他們所需要的是作小孩,開始學習其ABC,就是他們認為早已不必再讀的。

9因此,我請求這些懶肚子與自大聖徒,因上帝之故,要他們的腦袋能明白,他們不真是像自己所想象的這樣有學問的大博士。儘管他們自己以為很明白它,但我哀求他們,不要以為自己已經完全學會了問答的這些段落,或者以為至少學的已足夠。即使他們的問答知識已充分完全(雖然在這生活中根本不可能), 每日念讀它,把它作為默想與會話的論題,也是最有用處的。 這種念讀、會話、與默想中有聖靈存在,賜予新的、更大的光亮與熱誠,使我們日益愛好欣賞問答。這是照著基督的應許, 在太十八20 : 「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

10除了自己專心從事於上帝之道,談論它、默想它之外,再沒有對魔鬼、世界、肉體、一切邪惡這樣有效的。詩篇第一篇稱那些「晝夜思想上帝律法」的人為有福,詩一2。除了專心從事上帝的命令與話語,討論、歌頌、默想外,對抵抗魔鬼一事,他永不能供奉任何香火,或美味的祭物,會比這更有力。這確實是真聖水,驅逐魔鬼使它逃跑之記號。

11唯因此故,你當渴望念讀、背誦、沈思、實用問答,即使所得的祝福與益處僅為趕逐魔鬼和邪惡思想。因他忍受不了聽上帝的道。上帝之道不像某些空虛的故事,如論伯爾尼之底特利者(Dietrich von Bern),乃如聖保羅在羅一16所言,為 「上帝的大能,」確實是上帝的能力,毀燒魔鬼,賜我們無限的力量、安慰、與幫助。

12我為何要多廢唇舌?假如我敘說一切從上帝之道流出的福樂,時間與紙張都不允許。魔鬼,被稱為千種詐術的師傅。那麼,我們應如何稱呼上帝之道呢?它乃驅逐毀滅這千種詐術師傅的一切詭詐的能力,它必是一萬多種技術的師傅。13我們可否輕易蔑視此能力、福樂、權柄、與結果——特別是我們這些想作牧師與傳道的人呢?若是這樣,我們不但該無糧食可食,也該受狗趕逐,以糞投擲。我們不僅日日需用上帝的道,如不可缺日常所需之飲食;也必需日日用它敵對魔鬼千種詐術和日日不斷的攻擊與埋伏。

14倘若如此,仍不足以勸勉我們日日念讀問答,尚有上帝之命令,那就是足夠的動機。申六7、8嚴肅的吩咐我們常常默想祂的話,無論坐、行、站、躺下、起立,也要系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上帝確實並非沒有好的理由,如此嚴肅地要求與命令這些事。祂知道我們的危險和需要。祂知道魔鬼時刻猛烈的攻擊和脅迫。所以祂要警告、準備、保護我們,以良好的「甲胄」對抗他們的「火箭」(弗六11、16),並用一種好的解毒藥對抗他們的邪惡傳染毒。15我們是何等癲狂、愚笨的犬子啊!我們總需居住在這些厲害的仇敵中,如諸魔鬼,並且我們輕視自己的武器與甲胄,懶于思想一切!

16這些感覺厭倦、自負的聖徒,不願或不能日日念讀學習問答,顯然他們自以為智慧超過上帝,比眾聖天使、先知、使徒、和眾基督徒更聰明!上帝自己不以日日教導它為恥,因祂知道除此之外無更可教導的,祂總是繼續教導這一件,不將之改為任何新異的東西。所有聖徒,雖然不能學習它到完全,也不知道可學什麼比之更好或不同的。我們豈不是最奇怪的俗人,幻想念讀聽講它一次後,完全瞭解,不再需要念讀或學習?大多奇怪的人,以為我們能在一小時內學完上帝自己不能教完的教訓!實際上,祂自世界起初至末了一直忙於教導它,並且眾先知與聖徒曾忙於學習它,經常為學生,而且必需繼續如此作。

17這必是真確:人若完全知道十條誡,便知道全部聖經。在一切事情與情況下,他能指導、幫助、安慰、判斷、決定屬靈與屬世的事。他有資格作一切道理、君主、人民、法律,與世上所有一切的審判主。

18全詩篇書豈不過是基於第一條誡的默想與運用呢?我毫無疑問知道這些懶惰肚腹、自負的人不瞭解一小段詩篇,何況全部聖經了,然而他們卻假裝知道,並凝視這本全聖經簡明摘要與概論的問答。

19因此,我再次要求眾基督徒,特別是牧師與傳道人,不要急於試作博士,自認為知道一切。徒然的幻想會像新布一樣縮水!願眾基督徒日日自習問答,時時實踐它,極小心謹慎防衛自己,敵對這些自以為安全或虛誇的病毒。願他們繼續念讀與教導、學習、默想與沈思。願他們決不終止,直到經驗證明魔鬼已被他們教死了,他們已比上帝自己和祂眾聖徒更有智慧時為止。

20若表現此種勤奮,我便應許他們——而他們的經驗必證實我——必會獲得更多果實,上帝必使他們作特優之人。時間到了,他們自己會莊嚴的承認:學習教訓問答愈久,就愈覺得知道的太少,愈需要學習它。只有那樣,到時候他們才會真正第一次飢渴品嘗這美味,但現在連聞都受不了,因為他們吃喝過量。願上帝為此施恩給我們!阿們。


1此講題乃為小孩及未受教育人而作的。故自古以來希臘文稱之為「catechism」問答——就是孩童之教訓。2它說明基督徒最低限度所需之知識。未俱備此知識的人,不配列入基督徒中,不可允許他們領聖禮,正如工匠若不知道他技能之規則與習慣,會被棄絕,被認為資格不夠。3因此故,年青人應當徹底領受問答各部分或孩童講題之教訓,並勤奮練習實踐之。

4因此,每位做家長的有義務,至少每禮拜一次檢查他的孩子與僕婢,以確知他們學到了什麼,假使他們並不知道它,便要他們忠心從事。5我記得很清楚,曾有些十分無知的老年人, 他們對這些事一點都不知道——確實,甚至目前我們每天能發現這種人——他們尚且來領聖洗、聖餐,使用基督徒所有的權利,雖然那些來領聖洗者應更明白,並當比初入學的孩童更充分瞭解一切基督教道理。6論到普通人,他們若學到了自古傳下來之基督教遺產三部〔十條誡、信經、主禱文,自一五二五年 ,在威丁堡論問答教訓中,擴大包含論聖洗禮和主晚餐禮兩部 。〕,我們就當知足,雖然(人們)很少正確地教導討論這三部;也因此使凡願意不但在名義上,也在實際上為基督徒者,無論老幼,可得良好教導問答,以致熟諳。

I. 上帝十條誡
1. 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1
2. 你不可妄稱你主上帝的名。2
3. 你當守安息日為聖日。3
4. 你當孝敬父母。4
5. 你不可殺人。5
6. 你不可姦淫。6
7. 你不可偷盜。7
8. 你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8
9. 你不可貪戀人的房屋。9
10. 你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牲畜,並他一切所有的10 (出二十2-17 ;參申五6-21)。

II. 我們信仰之要條
11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創造天地的主。

12我信耶穌基督,上帝的獨生子,我們的主;因著聖靈成孕,從童女馬里亞所生,在本丟彼拉多手下受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死了,葬了;下到地獄;第三天從死裡復活,後升天, 坐在無所不能的父上帝的右邊;將來必從那裡降臨,審判活人死人。

13我信聖靈;一聖基督教會,聖徒一體;罪得赦免;肉身復活;並且永生,阿們。

III. 基督親自教導之禱文〔或稱主禱文〕
14我們在天上的父,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願你的國降臨, 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凶惡。因為國度、權柄、榮耀全是你的,直到永遠。阿們。(太六9-13 ;參路十一2-4。)

15此乃基督教之訓誨最需要的部分。我們應當學習逐字背誦。16應當教導我們的兒女們在早晨起床、吃早餐時、及他們晚間上床時習慣背誦;他們若不能背誦,便不給他們吃喝。17每位家長對他的家屬也有同樣的責任;僕婢若不知道這些事,且不願學習,就該辭退他們。18決不應該容忍粗魯不守規矩,拒絕學習這簡短、坦白、樸實詞句,包含聖經全本的三部,因為親愛的教父或使徒,不論他們是誰,19曾如此總括基督徒的道理、生活、智慧、與學問,而(這些內容也)規範基督徒的談論,行為,以及所關心從事的一切。

20當明白這三部之後,我們也應知道論基督親自所設之聖禮說些什麼,即聖洗禮和基督聖身體與血,照馬太和馬可福音書末章,描寫基督如何向門徒告別,差他們往普天下去。

論聖洗禮
21 「你們要去,教導萬民,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二十八19)。

22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可十六16)。一位普通人從聖經知道此兩段論聖洗禮就夠了。第二聖禮可用同樣方式,照聖保羅所寫簡略、樸實經文教導〔他們學習〕。

論〔壇上〕聖禮
23「我主耶穌基督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祝謝了,擘開,遞給祂的門徒說:「拿著吃,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紀念我。」

「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為赦免你們的罪而流出來的。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為的是紀念我」(林前十一23-25)。

24如此,我們基督教全部道理計有五部分,我們應當時時教導,並要求青年人逐字背誦。不要以為他們會從〔禮拜天〕講題中學習到此教訓且保留它。25當學到了這幾部後,也可分配他們一些基於問答所含的論題之詩篇或詩歌,以補充與堅振他們的知識。如此引導青年步入聖經,日日進步。〔路德親自著成基於問答要道六篇詩歌。〕

26可是,他們僅照字樣反復學習這些道理是不夠的。年青人也應參加禮拜聽道,特別是在所定講論問答之禮拜,聆聽講解,學每部分的意義。那麼,他們也必能重述所聽之道,給予問他們的人美好正確的答復,如是傳道對他們必有益而結果實。27 我們時時如此關心而屢次根據問答講道,為使青年對它有印象,不用高超似有學問樣式,而用簡易極樸實樣式。使〔上帝的道〕能深刻的貫徹他們的心意,牢記不忘。〔要為預苦期特別禮拜講論教訓問答要道。〕

28所以,我們現在要盡量用簡明方式一部一部地敘述以上所提需要之道理。

第一部 十條誡

第一條誡
〔創造萬有的獨一上帝說: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1就是:你應該獨視我為你的上帝。此話含何意義呢?當如何瞭解它?人「有」一位上帝,是什麼意思呢?何為上帝?

2答:一位神是我們〔人〕所仰望,為施予一切福氣及在一切患難中作為避難所者[此乃謂之「有」神〕。人有了一位神無它,乃是全心信賴祂。如我屢次所說:惟獨內心之倚靠與信仰兼成上帝及偶像。3倘若你的信仰與倚靠正確,你的上帝才是真上帝。另一方面,倘若你的倚靠是虛假錯誤的,那麼,你所有的,非真上帝。因為信仰與上帝這兩種相屬相連。我說:你內心所緊貼與信靠的,實際說,是你的上帝。

4因此,這條誡命的目的,是要求人內心真信仰與倚賴,並且這兩樣,信仰和依賴,即為內心只直飛向惟一真上帝,附著祂。意思就是:「你應留心,惟獨讓我為你的上帝,且永不尋求別的」。換句話說:「你缺少的任何好事情,要仰望我,從我求它,並且當你遭受任何不幸與痛苦時,要來依靠我。我是惟一能使你滿足的一位,助你脫離一切患難。只是你的心不可附著別的。」

5這事我必須稍作詳細解釋,引證一些未遵守此誡命的普通例子,使人能一目瞭然;永記不忘。許多人以為他們有錢財時,便有了上帝和一切需要的;他們依賴這些〔錢財〕,固執自以為安地自誇,任何人也不顧。6當然這種人也有一位上帝——其名為瑪門(太六24),即金錢與財產——他整個心歸向它們。7它是世上最普通的偶像。有了錢財的人,自覺安全、快樂、無懼,好像正安坐樂園之中。8另一方面,沒有錢財的人,整天懷疑失望,好像總未聽聞有一位上帝。9他們若無瑪門,很少不焦急、不抱怨,也決不會快樂。這種財富的慾望,附著我們本性,直到進入墳墓。

10照樣,任何人若誇耀學問高深、有智慧、權柄、威望、家族與尊榮,並且還依賴這些,他也有位神,但決不是那位惟一的真上帝。請再注意,人因此種所有物變成何等自負,自以為安與驕傲,但當他們缺少那些或喪失它們時,又是何等地失望。因此,我再重復說一遍,人有一位上帝,正適的意思是:人心完全倚靠者。

11再者,請想一想,我們從前因自己的肓瞎,在教皇制下習慣之所作所為。若有人牙疼,他便禁食,以尊敬聖亞波羅尼Apollonia〔聖徒〕;若有人怕火,他便求聖勞倫斯St. Lawrence 作他的守護神;他若怕瘟疫,即向聖色巴斯安St. Sebastian 或聖若赫Roch許願發誓。以往曾有無數其他此類可憎例子 ,並且每個人選擇他自己的聖徒,在遭遇困難時,敬拜祈求他。12此等人屬於那些與魔鬼訂立協議,以為他會給他們很多錢的人。求在愛情方面幫助他們,保護他們的牲口,找著失落物,等等,像術士與魔法師所行的。這些人都將自己的心與依靠歸向他處,不歸向真上帝,他們不希望從上帝那裡得著什麼。

13如是你便能容易明白此誡命之性質與範圍。它要人全心只信上帝,決不信賴其他別的。應知道,有上帝,意思並非用手抓著祂,或將祂放在錢袋里,或放在箱子里。14我們抓著祂乃以全心依附祂,無非是將自己完全交托給祂。15祂願我們離開其他一切,吸引我們到祂自己那裡,因祂是唯一的、永恆的慈愛。 正如祂說:「你從前向聖徒求什麼,或希望從瑪門和其他者獲得什麼,可以轉向我求一切;當仰望我為唯一願幫助你的,並願意一切幸福豐盛的臨到你們身上。」

16請看,這才是真尊敬和真敬拜,是上帝所喜悅的,並且是祂憑著永遠憤怒刑罰所命令的,就是,除祂之外,人心不該知道別的安慰或信賴,也不該讓自己與祂隔離,應為祂冒險,不顧世上任何事。17另一方面,你能容易斷定世界如何只作假敬拜與崇拜假神。未曾有極邪惡的人,不設立且維持某種崇拜。每個人為他自己設了一位神,仰望他賜福、幫助、和安慰。

18譬如,有外邦人信賴權柄與統治權,所以立猶皮得(Jupiter)為他們至高之神。又有人求錢財、福樂、愉快與舒適的生活,而尊敬紇庫勒斯(Hercules)、麥邱立(Mercury) 、維納斯(Venis)、或其他假神,同時懷孕的女人恭敬黛安娜 (Diana)或露西娜(Lucina)雲雲,各人內心傾向於一位塑造的神。即使在眾外邦人心意中,有一位神的意思就是倚靠相信它。19但苦惱是:他們的倚靠是虛假錯誤的,因為其根基並非獨一真上帝,實際上,除了祂,天地間沒有真正的神。20照此,外邦人事實上將有關上帝的夢幻造成一個偶像,使自己倚靠一 件虛空的東西。所以拜偶像的行動都是如此。21拜偶像不只包括樹立一種偶像來求告它。敬拜偶像首先處在人心內面,人心乃追求其他的事,從受造物、聖徒、或魔鬼尋求幫助與安慰。拜偶像〔的心〕不顧上帝,不仰望祂施予幫助,也不相信所享受的福氣是從上帝而來。

22況且,另有一種虛假敬拜,乃至今實行崇拜偶像〔規模〕最大的,並且仍繼續流行在世上。一切屬宗教修道會〔修道男女及神父、主教、教皇等〕基於它。它僅關係於在它自己的行為上尋求幫助、安慰、與拯救的良心,且假想從上帝那裡奪取。它記錄曾有幾次捐助、禁食、舉行彌撒,等。它依靠這些事,並藉它們誇張,不願從上帝那裡接受任何恩賜,要靠它自己賺得,或以份外立功法獲得一切,正好像上帝服事我們或欠我們的債,我們是祂的君主。23豈不是將上帝作成偶像——乃是一種「蘋果神或假神」(注:德文 「Apfelgott」 可能是「Aftergott,」即假神,筆誤)——設立我們自己為上帝呢?不過,這理由稍嫌微妙,非年輕學生所易瞭解。

24然而,必須告訴普通人,要他們牢記此誡命的意義:我們唯一要信靠上帝,轉向祂,從祂仰望的只有好事;因為賜我們身體、生命、糧食、飲料、營養、健康、保護、和平、及一切今世和永遠祝福的就是祂。祂保護我們不入凶惡,當凶惡臨頭,祂拯救並釋放我們。惟一是上帝——我已充份重復說明——將一切好的事賜給我們,我們靠祂脫離一切凶惡。25我認為,這乃是我們德國人自古以來稱呼上帝的名稱,比任何其他語言更為優美恰當〔即「Gott」名稱;〕來源於「gut」字〔即好的意思,英文亦由「good」字演變為「god」來稱呼上帝, 但今代語源專家不同意路德,認為原是路德憑字音斷言〕,因為祂是流露絕對慈愛的永在泉源,所流出的一切都按名義與事實真正美好的。

26雖然我們許多美好的〔東西〕來自人們,但實際上我們乃是從上帝藉祂的命令與制定得到一切。我們的父母和政府—— 簡單地說,鄰近的一切人們——已接受命令,為我們做各種善良的事。所以我們並不是從他們得到我們的福氣,不過是藉著他們,原由上帝得來。受造者僅賴手、筒、工具;上帝藉它們施與一切福氣。譬如,祂賜母親乳房,以便為她的嬰孩餵奶,並且祂賜五穀與各種水果,由地中生出作人的糧食——這些東西任何人憑他自己決不能生產。27因此,誰也不敢擅自取拿施與上帝未命令的東西。我們必須知道萬物皆為上帝之恩賜,因這是這條誡命所要求的,為它們感謝祂。所以,不可輕視此種藉上帝主受造者所領受的好處,也不可任意尋求上帝未曾命令之其他方法,因為那樣原不是從上帝領受我們的福氣,而是由我們自己尋求。

28那麼,願每個人尊此誡命為至大並高舉它超過一切,決不忽視它。徹底查考測驗自己的心,你必會發現它是否惟一依附上帝。你有一種希望從祂得到好東西的心嗎?特別在受患難與貧乏的時候,是不是否認並摒棄一切不屬上帝的呢?如此你有了惟一真上帝。相反的,你的信若依附其他別的東西,想從它領受比從上帝所領受的還多,而且在你有事情辦不好時,也不奔向祂,反而逃避祂,那麼,你有了一位偶像,有了別的神。

29為了表示上帝不准人忽略此誡命,而要嚴格留心它,所以祂先予以一項可怕的威脅,其次才予美好的,安慰人的應許。並應當徹底強調這些話,加深年青人的印象,能將它們銘記在心。

〔第一條誡附錄之解釋(拉丁本才有此標題)〕
30 「我是主,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31這些話雖適用各條誡命(其後將說明的),它們仍屬於此誡命之首條,因為人最重要的便是有正確的首為開始。開始的首若是對的,整個生命必是對的,反之亦是。32從這些話可知道上帝對那些不依賴祂,而依賴其他東西的人,何其憤怒;再者,可知道上帝對那些以全心惟獨信靠祂的人是何等的慈愛恩惠。祂的怒氣至第四代才減退。33另一方面,祂的慈愛與善良廣達數千代,為免人居於自以為安,委身於運氣,像無知粗魯的人一樣,認為他們無論如何生活,並不是什麼大問題。34祂是一位要向轉離祂的人報仇的上帝,並且祂的怒氣延續至第四代,直到他們完全滅絕。因此祂願為人所敬畏而不受輕視。

35在所有歷史記載上,祂曾證明這事,如聖經充分證明,如每日經驗仍能教導我們。從起初,祂已完全拔出一切拜偶像的根,而因此毀滅了外邦人與猶太人;照樣在現代祂推翻所有虛假敬拜,凡固執仍崇拜偶像的人最後須沈淪。36甚至現今有一些驕傲、有權、大腹便便富有的人,不顧上帝不悅或微笑,大膽地誇耀他們的財勢,認為能抵御祂的憤怒。但是他們決不會成功。在他們未明白它以前,他們及其倚靠的一切,必被破壞,好像所有其他自以為至高至大的人一樣地滅亡。

37正因此種愚笨人幻想,以為上帝不干涉他們的安全,認為祂不關心或對這些事毫無興趣,所以祂必須十分嚴厲地打擊與懲罰他們,要將祂的憤怒加到他們兒女之兒女身上。祂要大家都深深感覺且明白,祂並不是在說笑話。38這些人也是祂所說: 「恨我的」話中所指的意思,就是那些始終固執驕傲的人。 他們不肯聽從傳講給他們聽的道。當他們受責備時,要恢復他們的理智,使他們在刑罰未臨到以前改過自新,但他們的愚頑依舊,將必受天譴。我們每天在主教與諸侯身上看到此種情形。

39這些恐嚇的話雖然可懼,但惟依附上帝,享有慈悲應許保證的人之安慰卻更有力——完全的慈愛與祝福,不僅為他們自己,也為他們千千萬萬後世兒女們。40的確,倘若我們企望今世與永遠的一切幸福,這話可感動促使我們,將心意完全信託上帝,因為神聖威嚴以至恩惠之提供,至懇摯的邀請,至豐富的應許臨到我們。

41所以願各人誠懇的將這話放在心中,別以為它是人講的。它會帶給你永遠的祝福、喜樂、與救贖,或者是永遠的憤怒、不幸、與悲哀。你除了能祈求或希望上帝恩惠的應許,要作你的上帝,同著一切祝福,在諸般患難中保護幫助你之外,還能祈求希望什麼更多的呢?42可惜,世界竟完全不相信此事,並否認它是上帝的話。因為〔不信的〕世界看到那依賴上帝,不依賴瑪門[錢財〕的人忍受痛苦、缺乏,為魔鬼所反對與攻擊。他們既沒有金錢、威望,又沒有尊榮,並且幾乎難以維生;同時,那些服事瑪門的人,既有權柄、威望、尊榮、財富,在世人眼前又有一切舒適。所以,我們必須理解這些話,即使表面似乎矛盾,要學習這些不是謊言或欺騙的話,終必證明出其真實。

43回想過去,查出後,請告訴我,當人們費盡一切心思與努力搜刮了巨大財富,最後他們獲得什麼?你會發現他們的努力與辛苦都是白費,或者他們若積聚了大寶藏,仍要化成灰燼消失。他們自己在財富中並未發現快樂,也不曾保留至第三代。44這些例子在一切歷史中,老年人的記憶與經歷中有很多,只要留意細想它。45掃羅是一位由上帝選出的正直大國王;但是當他坐在寶座上時,自己的心卻遠離了上帝,醉心於他的王位與力,無可避免的他同他所有的一切都幻滅了,一個兒女也未留存。46另外,大衛是位窮苦、受卑視的人、受趕逐、逼迫,無安身立足之處,竟而逃離掃羅的迫害而得保全,作了國王。這些話必須堅信不移,得證為真,因上帝不會說謊,不騙人;讓魔鬼與世界以外貌欺騙人,不過只是短暫的,到末了必歸烏有。

47願我們因此好好的學習第一條誡,明白上帝決不容忍偕越與信賴他物;祂要求我們作的,不過是為祂一切祝福,誠心倚賴祂。如此我們將步上正路,向前直行,使用上帝一切恩賜,正像補鞋匠使用針、鑽子、線(作工,最後擱在一邊),或像旅客找到旅社、食物、床(只為暫時之需)。惟願各人在自己生活中,照上帝的安排,不讓〔世俗恩賜〕作他的主或偶像。

48此即足以說明第一條誡命。因為它太重要,所以必須作較長的解釋。如我前面所說,有上帝的人心若是正確的,遵守此誡命,也必自動隨著遵守其他一切誡命。

第二條誡
49 「你不可妄稱你主上帝的名。」

50第一條誡指導人內心,並教授信心之根基,而此〔第二〕條誡外在地引領我們,指揮口舌到上帝正確的關係上去。從心裡所發出的第一樣東西就是言語,如我們前面所教導,當如何回答問題:人「有」一位上帝,何意義呢?你須學習樸實地明白此條與其他條誡命的意義,而自己應用之。

51人若問道:「如何明白第二誡命?妄稱上帝的名是什麼意思呢?」你應簡短地回答:「我們若呼求主上帝的名,以支持虛假或任何種錯誤,便為妄稱上帝的名。」 52所以此誡命禁止的是:當我們心裡知道或應知道事實並不然時,虛假地求告上帝的名,仍以嘴說祂的名字——譬如:當人們在法庭〔憑天〕發誓,一方仍對他方說謊,沒有此虛假哄騙更嚴重的妄稱上帝的名,這是本誡命樸直之意義。

53由此,人人都能很容易地推論,上帝的名在何時,且按幾種方法,被人妄用,雖然不可能一一列舉。簡單地說,妄用神聖之名最明顯地發生在世俗商業與牽涉金錢方面、產業、榮譽,無論公開的在法庭,在市場或在其他地方,當一個人發假誓,以上帝的名或憑自己的靈魂起誓時。這特別在婚姻事項上,兩個人秘密訂婚後,卻發誓不承認。

54但是最大的妄用發生在屬靈事項上,乃關乎良心,興起假傳道人時,將自己非真理的胡言當作上帝的道,講給人聽。

55請看,這一切乃是以上帝的名來裝飾自己,或偽裝善良正面,為自己辯護,不論是普通世俗事項,或信仰道理上之崇高不可測事項。也有褻瀆者列於說謊者中,不僅是那些眾所周知之愚鈍者,他們無恥地玷辱上帝的名(這些人該屬於絞刑學校,非我們的學校),也是那些公開毀謗真理與上帝之道,將它交付魔鬼的人。關於此點不需要再討論。

56願我們用心明白這條誡的重要,殷勤免除避免一切妄用聖名,即人外在所能犯的最大罪。因說謊欺騙本為一項大罪,但當我們企圖呼叫上帝的名,以辯明證實此罪,並使用上帝之名為藉口,以遮蓋羞恥,便加重這罪。如是由於一句謊言,造成雙謊言——其實,成了許多謊言。

57因此之故,上帝在此誡命上附加一項嚴肅恐嚇:「因為妄稱主名的,主必不以他為無罪。」這話的意思是:違犯這誡命的任何人,都不得寬宥不罰。上帝如何不許那遠離祂的人心不受刑罰,祂照樣不准許人用祂的名來掩飾謊言。58不幸,全世如今共有之患難是絕少人不用上帝聖名來說謊,並犯各項邪惡者,正如全心依賴上帝的人一樣少。

59按照本性,我們都具有此種「美德」:當我們做錯了事時,喜歡將錯誤遮蓋,掩飾我們的恥辱,不讓任何人看到或知道這事。無人膽敢在全世面前如此誇耀他所犯的惡行。我們寧可自己秘密的作事,也不要別人知道。那時,若有某人被斥便拿出上帝聖名來,使卑鄙變成公義,侮辱變為尊榮。60這乃是世界一般的行為。它像洪水泛濫各國。因此我們配得的工價是 :瘟疫、戰爭、飢荒、火災、水災、妻子兒女與僕婢的任性,以及各種煩惱。其他別的原因怎會來臨這麼多不幸呢?但是大地仍然負責供養我們,真是〔上帝的〕一項大恩典。

61所以,最重要的事,乃是應當嚴格地要求我們的青年受此誡命的訓練,像其他誡命一樣,明白其高尚。若有過犯,當立刻以杖責罰他們,以此誡命教導他們,時刻加深他們的印象,使他們不僅因刑罰,也在敬畏上帝方面得以成長。

62現在你明白,妄稱上帝之名這話的意義了。簡單地再重復一遍:一、是憑祂的名說謊,妄證虛偽的事,二、是憑祂的名咒詛、發誓、施魔術,簡言之,行任何種邪惡。

63此外,你也要知道,當如何正式使用上帝的名。同著此誡命:「你不可妄稱你主上帝的名,」 64上帝同時讓我們明白,要正正當當地用祂的名,因祂的名已正為我們的用處與利益被啓示。因在此禁止我們用聖名支持虛假或邪惡,結果,反而命令我們在真理及一切善良服務上用祂的名——譬如:當我們在需要時,正當合理地發誓。照樣,在我們正當地教導上帝的話時,亦應如此;再者,當我們受難而呼求祂的名,或在繁盛時頌贊感謝地,等。這一切被總結於詩五十15 :「並要在患難之日求告我,我必搭救你;你也要榮耀我。」我們這一切意思就是:按照真理呼求祂的名,蒙福地使用祂的聖名。如是祂的名被尊為聖,正如我們用主禱文禱告一樣。

65如是你已有了全條誡命原則之解釋。若如此瞭解它,便很容易解釋那些困擾了許多教師的問題:福音內為何禁止起誓(太五33-37),而基督、聖保羅、與其他聖徒卻發了誓。66簡潔的解釋是:我們不可為支持惡事起誓(就是為虛假的事),也不可在不需要的時候起誓;但為要支持良善並有益於我們的鄰居,就當起誓。這原是一件真正的善事,上帝藉之得頌贊,真理與公義得以設立,虛假被駁倒,人們得以和睦,人順從 〔上帝與尊長〕,爭吵被解決。67因為在此事上上帝自己調停,分清正直與錯誤,善良與邪惡。若爭吵的一方發了假誓,他必難逃刑罰。雖然情形可能延遲,他所作決不會成功;發假誓所得到的一切,必從手中流去,永遠享受不到。68我曾親見許多人,如此毀他們的婚約;然而他們並未享受到一小時的快樂,或一日之康健,如此悲慘地摧毀了身體、靈魂、與財產。

69因此我像從前一樣,勸告督促,藉警告與威脅,制止與刑罰等方法,教育兒女不講虛假的話,特別要避免呼求上帝的名來支持那謊言。若讓他們隨己所願行事,必難以結善果。顯然世界今日比以前更壞。無政府、不順從、不忠心、無信仰—— 只有剛愎、不受拘束的人,教訓或刑罰對這種人也無濟於事。這些都是上帝對任性藐視此誡命〔之罪〕的憤怒與刑罰。

70另一方面,當時刻催促並鼓勵兒女尊重上帝的聖名,在一 切環境經驗中經常用口〔正當〕使用,因為真正尊敬上帝的名就是為一切安慰仰望祂,並因此呼求祂。如是,正如我們前面所講的,人心先以信將應得之尊榮歸予上帝,以後用口承認,將榮耀歸與祂。

71這乃是幸福有益的習慣,並對抵抗惡魔很有效,他永久圍繞我們,埋伏著陷我們入罪惡、恥辱、災禍與困難中。他不愛聽上帝的名,有人誠心呼求祂名的地方祂不能久存。72上帝若不藉我們呼求祂的名以保存我們,必有許多駭人的災難臨到我們。我曾親身嘗試,從經驗得知,在我呼求上帝的一霎時間,免除了大災難。我說,我們若要抵抗惡魔,就當時常將上帝的名放在口裡,使魔鬼不能如他所願的損害我們。

73為達此目的,形成一種每日將自己委託給上帝的習慣——我們的靈魂與身體、妻子、僕婢,及所有的一切——求祂在各種所遇見的困難內保護我們。如此我們中間開始飯前祝福,飯後感恩習慣,早晚用特別禱文。74兒女的習慣來源相同,當他們看見或聽到某種令人驚異或可怕事時,用手於胸前畫十架,呼叫說:「主上帝啊,救我們吧! 」「親愛的主基督,求你幫助我們!」等等。同樣,若有人偶而遇著好處,無論瑣碎與否,他可以說:「贊美感謝上帝!」「上帝施給我這福氣!」等等。 曾有人教導兒女禁食,求告聖尼可拉(St. Nicholas ),與其他聖徒,但以上所提的習慣比任何修道院生活與卡土西安 Carthusian修道員更聖潔,更為上帝所喜悅接納。

75若用此類孩童遊戲方式,我們可以在敬畏尊重上帝中養育我們的幼年,使他們熟悉第一與第二條誡,且時刻勵行。76這樣會生善根、生長、結果實,成年人能成長,全國人民以他們為榮。這才是教育兒女的正確方式,使他們能受溫和愉快方式的訓練,因為若需用棍打人強迫的方式,難有好結果,只在挨打的時候,他們才保持善良。

77此種訓練在他們內心生根蒂固,敬畏上帝的心甚於棍棒。我如此直率地說這話,是為了幼年們能銘記在心,因為我們傳道給他們聽,也必須像他們一樣說話。如此我們就免除妄用聖名,並教導它的正當用法,不但要用在言語上,在日常生活行為上也用。要他們知道,上帝喜悅正當使用祂的名,並會予以豐富的賞賜,而對妄用的予以可怕的刑罰。

第三條誡
78 「你當守安息日為聖日。」

79〔路德譯第三條誡:「你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作為 「你當守節日或休息日Feiertag, holiday,為聖。」〕我們的「聖日」或「節日」由希伯來文之「撒巴特」 Sabbath字,意思是安息,即下班,暫停工作;故我們通常所說「停工」,照字句的意思就是「守聖日或節日。」 80當舊約時代,上帝將第七日分別出來,指定為〔猶太人的〕休息日,祂命令要守這一日,超過任何其他日子(創二3)。關於外表遵守此日,只命令猶太人遵守。他們不必辛苦工作,要休息,使人與家畜都得補養,不致因不停的勞動而疲憊。81然而,猶太人對此誡命的解釋終究太過於狹窄,並且粗魯地妄用它。他們毀謗基督,不准他在安息日作他們自己那天習慣作的事,像福音內看到的(太十二1下;可二23下;路六1下;十三10下;十四1下;約五9下;約七22下;約九14下。)——好似能以停止任何種手工才能遵守此誡命。這並非此誡命之意思,而我們下面必定看到,它的意思是要我們尊此聖日或安息日為聖。

82所以,照其外表字義,此誡命與我們基督徒無關。它完全是一種外表的事,像舊約其他制度中的特殊風俗,人們、時間、與地點(太十二;可三),我們現今藉基督脫離了這一切,而為自由的信徒(西二16下)。

83為供給普通人關於上帝在誡命內所要求的事之基督化解釋,我們指出:人守聖日,不是為有智力、善知之基督徒,因為他們並不需要它們。我們守聖日第一是為身體之需要。自然界教導,且要求普通人——整個禮拜作工的男僕與女僕——應休息一天來恢復精神。84第二且最特別的,我們守聖日,使人們能有時間和機會——否則得不著機會——參加公共禮拜,即聚會聽道,討論上帝的道,以詩歌禱文頌贊祂。

85這事,我說,並不限於某特定時間,如猶太人之中須正在這日或那日,因這一日並不比他日強。實際上,應當日日禮拜;可是,這既然超過常人所能作的,至少每禮拜要為它分出一天時間。因自古以來已指定禮拜天為禮拜,我們不應改變它,如此盛行普通次序,無人以不必需之革新製造混亂。

86因而此誡命簡潔的意思是:因我們無論如何要遵守休息日,應趁機於休息日學習上帝的道。此日特殊作用,應為幼年與窮苦平民施傳道職務。可是,遵守休息日不應如此狹窄,禁止偶而難免的工作。

87照此,當有人問道:「你當守安息日為聖日」是什麼意思時,可以回答:「意思是要尊它為聖」。「尊它為聖是什麼呢?」無非是尊此日為說聖言,作聖事,以聖潔生活行事為人。日子本身不需成聖,因為它被創造為聖。但上帝要它對於你為聖。所以此日為聖,或不為聖,都因你的緣故,在於你在此日行聖事或非聖之事。

88此種尊為聖的事,如何成功呢?不是坐在火爐旁不作外表工作,或自己掛花圈,穿上我們最好的衣服,但仍如以上所言,是在當我們為上帝的道忙碌與自修時。

89確實,我們基督徒應守每日為聖日,只作聖潔事——即日日專心於上帝的道,存在心口內。可是,如我們所說,並非人人都有這麼多時間空間,我們必須為青年每禮拜分出幾小時時間,至少為會眾有一天時間,好讓我們能集中專心此種事情,並特別討論十條誡、信經、主禱文。90如此,我們能照上帝的道管理整個生活。何處實踐此事,乃真正遵守一個聖日。何處不如此實踐,不能稱它為基督徒聖日。非基督徒也能用一日來休息與閒散,如我們現代一大群屬靈者〔執事,如神父等〕,他們日日站在教堂內面唱詩、敲鐘;尚且不遵守聖日,因為他們既不傳講上帝的道,又不實踐它,所教導及生活恰與道相反。

91上帝的道乃是真聖物,超越一切聖物。它確實是我們基督徒所惟一承認與俱有者。我們雖將眾聖徒之遺骸或一切聖物,且奉為神聖的禮衣聚集一堆,這些一點也不能幫助我們,因為都是一些死東西,不能使任何人成聖。但上帝的道是珍寶,能使萬事成聖。眾聖徒本身即皆藉聖道成聖。92上帝的道在任何時間被教導、聽聞、念讀、或默想,人們、日期、工作都藉它成聖,不因外表工作,只因聖道之故;此道使我們都作聖徒。照此,我不斷地重述:我們終生與工作須由上帝的道引導,不然就不能蒙上帝的喜悅或為聖。何處發生此事,誡命就在何處流行而成全。

93相反的,任何舉動或工作,若與上帝的道分離,在上帝的眼界里,便為不聖,不論如何堂皇輝煌,或縱使此舉動或工作全然以聖古物裝飾,如所稱之屬靈地位,不知道上帝的道,只在自己的善行上求聖潔。

94所以,要注意此條誡的重要作用,不在於休息,而在於成聖,使此日應有其特殊聖工。行事者自己若不先為聖,其他的工作與職業不適稱為聖工。但在此〔守聖日時〕須使行事者自己成為聖;這事成就惟藉著上帝的道,如以上所說。地點、時間、人們及全部外在禮拜儀式,因而被設立、指定,以使上帝的道能公開地運用它的力量。

95既然這麼許多事均根據上帝的道,以致若沒有上帝之道,便不能尊任何聖日為聖,所以我們須知道,上帝強調要嚴格遵守此條誡,凡輕視祂的道,不願聽講學習它,特別在所規定時間內不願的人,上帝必定要刑罰他。

96故此,不僅那些粗魯妄用並污辱聖日的人違犯了此條誡命,像那些因自己的貪心,或輕浮疏忽聽上帝的道,或在旅社與酒吧浪費時間,作醉鬼躺似豬,而也被其他一大群聽上帝之道,好似聽其他娛樂一樣的人所違背。他們去聽道,只是因習慣之故,又離開教堂,一年終了,他們所有的知識與一年開始時無差別。97從前人認為禮拜日去望一回彌撒,或聽念一篇福音;便算適當的尊此日為聖了;無人問及上帝的道,並且沒有人教導它。現今我們既已有上帝的道,仍未取消妄用聖日的罪,因為我們自己讓人向我們講道,勸勉我們,但是我們雖聽道,並未甚關心。

98那麼,請記著,你不但要關心聽道,也要重視學道,並保留它。不可認為學道為一項隨意或不重要的事。〔人學道並牢記道〕,這就是上帝的誡命,祂必要求你報告有關你如何聽講、學習、尊重祂的道。

99那些自負者應受同樣責罰,因他們聽了一兩個講題後,就感滿足、疲倦,而不聽了,覺得自己已知道一切,不再需要教訓。這正是列入死罪中的一種,稱為acidia——即懶惰或飽足——一種惡性有毒的瘟疫,魔鬼使用它迷惑混亂許多人的心, 俾能驚駭我們,將上帝的道隱秘地從我們心裡奪走。

100我告訴你:你雖然完全知道上帝的道,而為萬事的夫子,仍日日處在魔鬼的國度里,魔鬼日夜不懈,盡力在不知不覺中偷偷地接近你,在你內心點燃對此誡命之不信與惡念。因此,你須時刻不斷將上帝的道存在心中、口中、耳朵里。人若閒著無事而不聽聖道之聲音,魔鬼便會闖進來,執行損害,人並不知道它來。101另一方面,當我們認真地默想聖道,聽講聖道,使用聖道,它的能力無不結實。聖道時常喚醒人對它的新瞭解、新喜樂、新敬虔的心,並時刻潔淨人的心與其默想。因上帝的聖言並非無所事事或死的,卻是有效而活潑的。102即使無其他利益與需要催促我們追求聖道,尚且應激勵每個人深知照此方法魔鬼便被趕逐,此誡命得以遵守,上帝會因此更加喜悅,超越任何假冒為善,無論如何光彩的行為。

第四條誡
103至此我們已學習前三條指著上帝〔本身〕的誡命。第一、我們應當終生全心倚賴、敬畏、親愛祂。第二、我們不應當妄用祂的聖名,以支持謊言或任何邪惡目的,而應該用它來頌贊上帝,並為鄰居和自己的利益與救贖使用。第三、有聖日,或休息日時,當殷勤地從事上帝的道,使我們全部品行與生活受聖道之管理。講到這裡,隨後的七條乃講論我們的鄰居,其中第一條且最重要的乃是:

104 「你當孝敬你的父母。」

105上帝將特別榮譽給予父母,使父母地位處在這誡命所囊括其它各位份之上,祂不單命令我們愛父母,也當尊敬他們。關於兄弟、姊妹,與鄰居,祂未發出超過愛他們的誡命。如是祂將父母分辨出,超過地上所有其他的人,將他們處於僅次祂自己的地位。因為孝敬人比愛人大得多。106孝敬不僅包括愛,也含有尊重、卑微、樸質,可謂對他們內在深藏著尊嚴。107孝敬不僅要求我們對他們說話親愛恭敬,最重要的是以我們身心的行動來表示,僅次於上帝的至高敬重,我們給予他們至高地位,因我們應當全心孝敬的那一位,我們必須真正視之為崇高偉大。

108因此,須教導青年人如何尊敬他們的父母,即上帝的代表,並記著:父母無論怎樣卑微、貧窮、衰弱、有怪癖,他們仍是上帝賜給他們的父母。他們不應因其為人不同,或有缺點而喪失自己的尊敬。因此我們不應想到他們的身份,不論為何人,反當想到上帝的旨意,祂創造並規定他們作我們的父母。在其他關係上,我們確實在上帝面前皆為平等,但在我們自己中間,必須有此類不平等與適當的區別。所以上帝命令你,當〔小心〕順從我為你的父親,承認我的權威。

109所以,首先要學習此誡命要求如何孝敬父母。你當尊重他們,視為地上最珍貴的。110對他們講話要恭敬,不可用不客氣、批評、吹毛求疵的樣式;要服從他們,即使他們講得太過火,也不可言語。111也當以行動來孝敬他們(即以你的身體與所有物),服事、幫助他們,在老邁、患病、衰弱、或窮苦時照顧他們;這一切你不但應該喜愛去作,且要用謙卑恭敬的心,像在上帝眼前,對父母有了正當的態度,不得讓他們受缺乏,或飢餓,反將他們安置在自己上面,自己旁邊,盡自己所能與他們共享一切所有物。

112第二、請注意,在此誡命中,分配給兒女的工作是何等偉大、善良、聖潔。悲哀的是此誡命完全被輕視排除,無人認為是上帝之命令,或為聖潔神聖的道和教訓。因為我們若視這誡命如此神聖,必可見那些照這些話行事為人的,也必須是聖人。那麼,不需要設立修道院或「屬靈地位」。每位兒女必對此誡命忠心,且能對上帝憑良心正直地說:「如果我應作良善聖潔的事,我不知道有什麼比表示一切尊敬與順從父母更好的善良,因為這命令是上帝親自發出來的。113上帝所命令的,必比我們自己想出的善事高貴。除上帝之外再無更偉大更好的教師,即比祂的教訓更好的訓導。祂實在豐富的教導我們,若要真正行好事,當行什麼〔樣的好事〕,祂既命令這些事,便表示祂以這些善工為甚可喜悅的。所以,這〔孝敬父母的誡命〕若為上帝的命令,且包含祂至高的智慧,那麼,我永不得更改它。」

114請看,這樣我們本應當有了虔誠的兒女,適當地受教訓,在真福氣中得養育;他們必會留在家內,順從服事父母,我們便應有了慈善與快樂的實例。可是,人不感覺需要陳明上帝此誡命圓滿的榮耀。他們情願不理此誡命,輕易放過它,於是兒女也不能把它放在心中;他們僅張嘴凝望,驚奇我們所發明之〔假道與儀式,代替上帝第四條誡〕一切處理,但不顧上帝的贊許。

115所以,惟願我們因上帝慈愛之故,教訓我們幼年人,要從他們眼前驅逐其他一切事情,將〔內心〕首位給予此條誡。他們若有意以真善事服事上帝,即須作父母,或作父母之代理有權管他們之人所喜悅的事。每位知道並且力行這事的兒女,第一有了一項極大的安慰,能面對那些從事自己所選善工的人,愉快地誇耀說:「請看,我所行的〔孝敬父母的〕善事,是我天上的上帝所甚喜悅的;我的確知道這事。」 116讓他們都前來誇獎他們許多大、勞苦而艱難的苦工;我們要看他們能不能作出一件比順從父母更大且更尊貴的善事,那即是上帝所命定在順從祂威嚴之後所當行孝敬父母的善事。上帝的道與旨意若為人首先遵守,那麼,不該認為任何事情比我們父母的旨意與話語還要重要,前提條件是,這些遵守也伏在上帝面前,不與前述誡命處於相反的地位。

117你應該歡樂,全心感謝上帝,因祂揀選了你,使你能實踐如此寶貴且是祂所喜悅的工作。這善工雖然似乎微小可鄙,你確應視為大而寶貴,非因你配得,乃因這工作佔著寶石與聖珍珠的地位,如上帝之道和命令。118唉!一切卡土西安 (Carthusian)修道男女,若在他們舉行宗教禮儀時,其中能有一件工作照祂的誡命帶到上帝面前,並能用喜樂心,在祂面前說:「如今我知道這工作是很蒙你悅納的,」他們所獻上的將是何等值錢!這些窮苦可憐的人,當他們站在上帝和全世界前,如何呢?他們必在一個按此誡命為人的小孩面前蒙羞受恥,必會承認:以其終身的功勞,是不配遞一杯水給這位小孩!119他們應該受斥責,因其屬惡魔的剛愎,將上帝的誡命置於腳下踐踏,以致須徒然以其自選的善工苦待自己,同時惟獨受輕蔑與損害為其報應。

120人的心若是實踐所命令的話,豈不應當溶化在喜樂中,跳躍感動地說:「請看,這善事比一切卡土西安Carthusians 男女修道員的聖潔更美好,縱然他們禁食自殺,屈膝不住地禱告?」於是你有確實的經文,及神聖見證,知道上帝命令這事;論及那些其他事情〔自定善行,如:靜默無聲,不吃肉,過度徹夜不眠,等等〕祂未曾命令一言。這乃是悲慘之境界,又為世界可嘆之盲瞎,無人相信這話;魔鬼如此徹底迷惑我們,以其虛假聖潔與我們自選善行為榮。

121因此故,我重述一遍:我們若睜開眼睛看,用耳朵聽,將這道存在內心,使我們不再受引誘而迷路,遠離上帝純正之道,歸向魔鬼謬言的虛空。那時凡事皆順利安好:父母更享福、有愛心、溫和、家庭和諧,兒女便完全得獲父母的心。122另一方面,兒女若固執不盡本份,要用棍打才行,便使上帝與父母都發怒。如是他們自己失去此珍寶與良心之快樂,為自己造不幸。這是今世所經歷的,正如眾人所作不平之鳴。123老幼皆十分任性,不守規矩;不知道謙遜或尊敬;若不用棍子逼迫,便什麼也不作;盡量趁機彼此背地譏謗,損害別人名譽。124所以上帝刑罰他們,使他們落入各種困難痛苦中。尤其是父母大多無法可知;愚人訓練愚人,他們如何為人,兒女也模仿他們為人。

125我說,這事應為促進我們守此誡命最有力之原因。倘若我們無父母,我們該因這誡命,願上帝竪立一塊石牌或木牌,使我們能稱之為父母。但她既然賜了有生命之活父母,我們豈不應更加快樂,向他們表示尊榮順從呢?因我們知道,這事最為神聖威嚴,為眾天使所喜悅,使眾魔鬼煩惱,此外,也就是按前誡命向上帝高尚禮拜後,我們所能行的最大善工。126甚至賑濟及為鄰居所作其他一切善工,都無法與此相比。因為上帝將父母的地位高舉,超過其他一切地位;祂的確規定這地位作祂在地上的代表。上帝此種旨意與喜悅,該給予我們欣然樂意行所能行的充分原因與動機。

127此外,我們對世人有責任向由父母所領受的一切慈愛與好處,表示感謝之心。128但在此事上,又有惡魔來管理世界;兒女忘記他們的父母,正如我們都忘記上帝,無人介意上帝如何養育、保衛、防護我們,賜給我們許多屬身體靈魂的恩賜。特別當不幸的時刻來臨了,我們就無耐性地發怒,喃喃訴苦。忘記終生所得之恩賜。我們正這樣對待父母,並且若不是藉著聖靈引導,即沒有一個兒童知道而沈思此事。

129上帝甚明白世界此種邪惡。所以祂藉誡命提醒並催促各人思想父母為他所作的事。各人便承認從他們領受了身體與生命,由他們哺養教育,否則必已在其骯臟中悶死。130古代聖賢說得有理:「上帝、父母、與教師永不得人充分的感激與報答。」用此眼光看這事的人,不必勉強,便會重視諸尊榮,視為上帝藉他們賜眾福氣給兒女們。

131加之這一切,尚有一種有力的激動,鼓勵我們遵守這誡命:上帝為它附帶一項可愛的應許說:「使你的日子在你所住的地上得以長久。」 132由此可知,上帝如何重視這條誡命。祂陳明:不但是祂自己喜悅愛好的對象,祂也有意將它作為我們最大利益的工具,引導我們到安靜、可愛、蒙福的生活里。133聖使徒保羅也因此在弗六2、3中高高地贊美它說「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別的誡命雖也包含應許,但不如此陳述坦白、明確。

134所以,這是結果賞賜:誰若遵守這條誡,必享受吉日、福氣、繁盛。另一方面,那不順從的人必短命,生活中永不快樂。因為聖經顯示長壽的生活,其意義不僅為年長,乃要享受凡屬於長壽的事——康健、妻室、兒女、生活、和平、好政府,等等;若沒有這些,人既不能完全享受,也不能忍受很久。135假使你不願順從父母,或是不服從父母,那你就得服從絞刑吏;如果你不順從他,就只有順從冷酷刈(編者注:讀yi割草)者、死亡!136簡言之,這是上帝必用的方法:將順從、愛心、服務皆歸給祂,祂便會以各種豐富的祝福賞賜你;另一方面,你若惹祂發怒,祂必會派死亡與絞刑吏臨到你身上。

137若非因為不順從,我們為何會有那麼多的囚犯,每天絞死、斬首、或處車裂刑?他們不願讓自己沐浴在仁慈中,結果由於上帝的懲罰,將自己陷入可看到的不幸與悲傷中,這類惡人極少獲得自然適時之死亡。

無論如何,虔誠的與順從的必有福。他們在和平及安靜中長壽。他們看到自己兒女之兒女,正如上面所說:「至三、四代。」 138再者,我們從經驗中知道,凡有美滿家庭世代延續凡事昌盛, 且多子多孫的,定有受過良好教育並尊敬他們的父母。另一方面, 在詩篇一百零九13中記著關於惡人:「願他後代斷絕,名字被抹掉,不傳至下代。」 139所以,你必須好好學習,上帝如何重視〔兒女〕之順從,因祂如此高高舉起它,大大喜悅它,豐富的賞賜它。此外,祂要甚嚴厲地處罰一切違犯它的人。

140我說這些,為的是要年青人對這事有徹底的印象,因為無人相信此條誡之重要性,那是從前教皇制下沒有人留心也沒有人教導的。這些〔誡命中的〕話乃是最坦白、簡單的,每個人自認早已十分明瞭。於是草草閱過後,便注意其他的事,並未感覺到他疏忽了此誡命是如何使上帝發怒,未覺悟且不信,遵守此誡命是如何寶貴、可悅納的一件善事。

141談論此誡命,附帶亦當提及我們對長官,即負有義務發佈命令和管理的人之各種順從。由於父母的威權,發展一切其他的威權,作父親的若無能力教育他的孩童,便請一位老師教他;他若太軟弱,就求朋友鄰居幫助;他若去世,便將自己的威權與責任交托為這事所指定的人。142同樣,他也須有男僕女婢在他以下,替他管理家庭。如是凡稱長官的乃是代替父母,從父母得能力與威權管理人。在聖經內都稱他們為父老,因為他們在責任上是代替父親,且應該對其人民懷慈父的心。如是自古以來,羅馬人和其他國民稱家庭主人與主婦為Patres et natres familias (即家父、家母)。又,他們稱君王與大封主為Patres Patriae (即國民之父),使我們這佯為基督徒的大為羞恥,因為我們不這樣說到我們的長官,或起碼不尊重對待他們為人民之父母。

143孩童所欠父母的孝敬,全家屬也同樣欠他們。因此男女僕婢應小心,不但要順從主父主母,也要尊重他們如自己的父母,且該作自己所知道要他們作的一切,不是出於勉強不願,乃是高興樂意的;他們應為上述理由作這事,因這是上帝的命令,比其他一切善工更使祂喜悅。144他們甚至應情願為此種服務的權利付錢,並因有主人主婦而喜樂,為要有此種快樂良心,知道如何行真實似金的行為。這些善事以往都被人疏忽輕視;各人不行這些善工,代之以奉魔鬼的名跑入修道院、作香客、得赦罪票,帶著不安的良心損害自己。

145如果使窮苦人民對這真理產生印象,一個下女必會高興地跳起舞來,贊美感謝上帝;仔細地工作——因之有營養與工資 ——她必得獲一珍寶,是凡被視為大聖徒者所未有的。人若能自誇道:「倘若我忠心作家庭內每日的工作,這就比眾修道員的聖潔與苛刻生活更好」,這豈不是一件奇妙的事麼?146況且你有應許,必在一切事上昌盛順利。關於你的善行,怎能以更蒙福或更聖潔的生活為人呢?147在上帝眼前實際說,信才使人聖潔;惟獨信服事上帝,同時我們的善行服事人。148在這誡命中,你諸善事在主內皆有避難所與保護,且另有更好的,即平安、快樂的良心和一位恩惠的上帝,祂必加倍賞賜你。你若是正直順服,便為貴族。你若不正直順服,除了有上帝之忿怒與不悅外無他;你心中無平安,最後必遭受各種煩擾與不幸。

149誰若不被這事激動,不傾於虔誠,我們將他交給絞刑吏與殘酷的刈者。因此,願每位能接受指導者切記,上帝的誡命決非兒戲。上帝對你說話,且要求順服。你若順服祂,便是祂親愛的兒童;你若藐視這條誡命,所得的報應是羞辱、痛苦、與憂傷。

150論到人民對政府的順從,意思相同,即按我們曾說,等於父母家長的地位,與我們關係最大。在這種情形下,一個人不單是家庭之父,也是他所有居民、國民、臣民之父。上帝藉著公民官長,好像藉我們自己的父母將食物、房屋、家庭、保護與安全施與我們。所以,他們既極尊榮地帶上這稱呼與名字,作為最榮耀的事,我們有義務尊敬他們為大,為地上最貴重的財寶與玉石。

151誰若是順服、自願、肯服事、樂意尊敬那應得尊敬的人,誰便知道上帝喜悅他,而得著快樂與福氣。又一方面,他若不以愛心去做這事,反而輕蔑或反叛地抵抗在上有權柄的,他必知道,是得不到上帝那兒的喜悅與祝福。就算憑不信實賺得一塊金錢,必在他處失掉十塊。或者他作絞刑吏的犧牲品,或因打仗、飢荒、瘟疫而亡,或兒女不成器;他的僕婢、鄰居、陌生人與暴君必損害他,對他非公義、猛烈。我們所尋求而應得的,仍還給我們作為報復。

152一旦我們被說服,知道順從的善行甚為上帝喜悅,必獲豐富的報答,我們完全為祝福所籠罩,必享有內心所羨慕的一切。可是,上帝的道與誡命被人輕視,好像它是從某粗鄙閒人得來的。但是我們要看,你是不是能夠反抗祂。你想,祂要報復你有什麼困難呢?153你得著上帝的喜悅、和平、祝福,比得祂的不悅和不幸好得多。154你想,世界為何那樣充滿不信實、羞恥、和凶殺的事件呢?是因為各人想作自己的主人,脫離一切威權,不顧任何人,行自己所喜悅的。於是上帝以一個惡漢刑罰另一個惡漢。若你欺騙或輕視主人,即有人照樣對待你。實在,在你自己家庭內,你須受妻子、兒女、或僕婢十倍的冤枉待遇。

155當然,我們甚感覺到自己的不幸,因人的不忠心、強暴、不公義發怨言、鳴不平;但我們不願知道自己是完全應受刑罰的惡漢,並且我們對它絲毫未加改正。我們棄絕恩恵與幸福;因此,我們遭受不幸福無慈悲並非不公道。156世界某些地方須仍然有虔誠人,否則上帝不會將這許多福氣施予我們!假若是憑依我們的功勞、家內不會有一個零錢,田裡沒有一根草。157這一切我用了許多字句來講述,只希望有人將它牢記心中,使我們能脫離所陷入的深深盲瞎與痛苦,正確明白上帝之道與旨意,誠懇地接受它。我們能從上帝的道學知,如何得獲今生與永遠豐富的快樂、幸福、與救贖。

158如是在此條誡內,我們有三種為父的地位:血肉之親的父,家庭內僕婢之父,與國家為人民之父。除此之外,尚有屬靈之父——不像教皇派,將此名稱用在他們自己身上,卻未盡為父的職務。因為靈父的名稱,惟屬那以上帝之道管理引導我們的人。159聖保羅誇他是一位靈父,林前四15他說:「你們學基督的,師傅雖有一萬,為父的卻不多,因我在基督耶穌里用福音生了你們。」 160這些人既然是父老,就應在其他人之上得尊榮。但是他們很少領受它,因這世界尊榮他們的方式是將他們驅逐國外,嫉妒他們以一塊餅充飢。總之,按聖保羅所言,他們必須被「看作世界的污穢,萬物中的滓渣」(林前四13)。

161尚且要普通人明白:想要稱為基督徒的人,應在上帝面前負責,將「加倍的敬奉」給那些照顧他們靈魂的人,且要厚待並維持他們〔身體所需要的衣食住〕。上帝必充分償還如此去行的人,不使他們受缺乏。162但是,對此事,人人皆抗議反對; 大家都恐怕自己的肚腹受苦,因此他們如今不能維持一位正直傳道人,雖然以往他們曾供養十位〔胖執事〕飽腹。163因這種態度,我們應受上帝從我們取回祂的道與祝福,再度允許說謊的傳道人興起,引我們到魔鬼那裡——另外將我們身上的汗和血吸出來。

164眼前存有上帝旨意與誡命的人,為他們分給其今世屬靈父親享有一切,並為奉給他們的尊榮必得豐富報答之應許。他們不但一年或兩年會有飲食、衣履、與錢財,且長壽、生存、與和平,以後享受永遠豐富與福氣。165所以只當盡你的義務,讓上帝知道如何支持你,並為你準備一切所需。祂既然應許這事,且從未說謊,祂也決不會向你說謊。

166這話應當鼓勵我們,並使我們的心為喜樂而溶化,以愛心對待那些應得我們尊榮的人,我們因喜樂舉手感謝上帝,賜給我們這些應許。為得到它們而跑到地極,我們也應該願意。因全世界一切努力也不能使我們的生命延長一小時,也不能為我們生出一顆麥子。但上帝能夠而且必定將豐富的一切,按著你心所要的都賜給你。輕視鄙棄這事的,不配聽上帝的一句話。

對那些應用這誡命的人,以上所講已十分充足了。

167另外,最好向父母傳講有關他們職份之性質,他們應當如何對待交在他們威權之下的人。雖然長輩的職份在十條誡中並未明確地陳述,聖經許多經句內卻常討論,上帝有意將它包含在提及父母的誡命中間。168上帝不給惡漢與暴君去盡此職份與責任;祂給他們(即父母)此尊榮(即管理之能力與威權)不僅是享受(兒女僕俾的)順命和尊敬。父母當思慮他們所欠對上帝的順從,而最重要的,他們應忠心熱誠地盡自己職務的責任,不僅要供給他們子女、僕婢、子民,等物質的需要,特別要教養他們頌贊尊重上帝。 所以不可以為父母的職份是隨你喜悅奇想的一件事。169它有上帝嚴厲的誡命與訓諭,祂要你為它負責。

170問題是:無人瞭解或重視這事。人人所為,好似上帝為我們娛樂賜我們兒女,賜我們僕婢僅為讓他們像牛馬般作工,賜我們子民乃隨己所欲對待他們,好似他們學習什麼或他們如何生活與我們無關。171無人自願重視這神聖威權的誡命,他必嚴格要求我們盡職,並懲罰疏忽者,也無人明白切實注意青年人的重要。172若我們想要有資格與才能的人兼作公民與屬靈的領導,我們就必須不惜任何努力、時間、與費用以訓誨教育我們的兒女事奉上帝與人類。我們不可只想為他們積攢錢財。173上帝能照料他們,使他們發財而勿須我們幫助,如祂日日所行。但祂卻將兒女交托我們,命令我們按祂的旨意訓練管理他們;否則,上帝不需要父親母親了。174因此,願人人知道這才是他最重要的職務,為避免失去神聖恩典,就要教養子女敬畏認識上帝,他們若有天才,要給他們學習讀書的機會,使他們將來按所需盡職服務。

175人若如此行,上帝必豐富地祝福我們,並施恩給我們人民因而得到訓練,使國家與人民兩者皆獲益。那時我們也有教養良好的子民,有品德的婦女忠於教育她們的兒女與僕婢,作屬上帝的虔誠人。176請想一想,你在這事上疏忽,不教養自己的兒女作有益於人的虔敬人,是何等致死的損害啊!你使罪惡與忿怒臨頭。如是藉你養育自己兒女的方法,賺得地獄的刑罰,不論你在其他事項上如何敬虔。177因這誡命被人忽視,所以上帝可怖地刑罰世界;因此不再有任何公民規則、和平,或恭敬掌權的美德。我們大家都抱怨這種事態,但看不見自己的錯。因我們訓練他們的方式之故,所以有不守法與不順服的人。178以上足以警戒人;而較充分的解釋則須待其他機會詳述。

第五條誡
179 「你不可殺人。」

180我們已討論屬靈的與公民制度,即〔人民對上帝〕神聖與父母之威權與順從。在第五條誡命中,我們離開自己的家,到鄰居中間學習我們個人對同胞的品行。因此,此誡命中,不談上帝與政府,並未廢止他們取人性命的權力。181上帝分派他刑罰行惡者之權,使公民長官代替父母;早期,如先知摩西所給於申二十一18-20,父母須將自己兒女帶到審判處,定他們的死刑。因此在此誡命中所禁止的事,適用於私人〔彼此來往時〕,政府不適用。

182此誡命十分簡明。我們每年在福音太五20-26聽到它的講解〔屬於標準經題表,為三位一體節後第六主日福音經篇。路德論此經文著有十六篇講章〕,即基督親自解釋並結論,如:我們不可殺人,無論是以手、心、或言語、或以記號、手式、或以幫助兇手並教唆殺人犯。除了對那些代替上帝之地位,如父母與官長來說,如我曾說明,此條誡禁止發怒。忿怒、督責、刑罰乃上帝及其代表的權力,並且他們要運用在那些違犯此條及他條誡命的人。

183此條誡命的起因乃是:上帝深知,世界屬於罪惡,此生命充滿了痛苦。祂因此將這條誡和別的誡命置於善惡之間,作為一界限。有許多人觸犯此誡命,如觸犯其他所有誡命。我們必須居住在許多損害我們的人中間,如是我們有理由與他們為仇。184譬如,一位鄰居嫉妒你從上帝領受比他好的房子,或更大的財產與幸福,於是向大眾說你的壞話,來發洩他的刺激與嫉妒。

如此,因魔鬼的鼓勵,你有了許多敵人,你即使有一點點好處,他們都會嫉妒,無論是屬物質或屬靈的。當我們看到這種人,我們內心激怒、欲流血、報復。接著便彼此相罵、打架,最後是禍患與謀殺。185在此種情形下,上帝好像一位恩愛的父親,制止、調解紛爭,使有關者平安。簡言之,祂願欲萬人得到防衛、釋放、保護,不受他人虐待與猛烈,祂且立定這條誡作為圍牆、保壘、避難所,圍繞著我們的鄰居,以致沒有人能損傷他的身體。

186所以此條誡命所教導的是:誰都不該為某人的惡行而害他,無論他應受多少。不僅殺人被禁止,一切導致殺人的事都被禁止。許多人,縱然他們不實際犯殺人罪,仍然呼求咒詛降臨他們的仇敵頭上,若成了事實,他不久必會死亡。187此種報復的心神,附著每個人,並且一般認為:誰也不願受人傷害。因此上帝願移去對鄰居的此種惡毒根源。祂要我們將此誡命放在眼前作一面鏡子來照自己,而注意祂的旨意,以誠心的信託與禱告,將我們所受的一切冤枉事交給祂。那麼,我們便會任由仇敵盡其所能爭鬥。我們可能學習平靜我們的忿怒,特別對惹我們發怒的仇敵有耐性、溫和的心。

188簡言之,為正確地將此印記在普通人心上,使他們知道此誡命禁止殺人之重要性乃是:第一、不可損害人。損害人的第一項意思是用手或以行為害他;其次,我們不該用舌頭主張或指導害任何人;再者,我們不可使用或准許可能損害人的任何媒介或方式;最後,我們的心不可在發怒與恨惡心神中,對人藏著什麼敵意或惡毒。如是你不應對眾人身體與靈魂上加以指責,尤其是對那想要或正在向你行惡的人。因為向那想要善待你的人行惡不屬人倫,乃屬魔鬼。

189第二、人不僅在實際行惡時干犯此誡命,也在他不向鄰居行善時,或雖有機會而不限止、保護,免他受到身體或心靈的損傷。190當你有衣服可送給人穿〔卻不送〕而讓他光著身子,你就是讓他凍死。如果你看到某人受飢餓而不給他吃,你便讓他餓死。同樣,你若看見某人無辜被定死罪,或受類似的危險, 而你知道有方法拯救他而不幫助他,你就殺了他。倘若你辯論說:未曾用言行致於死,對你仍無益,因為你不肯給他愛,奪去能救他性命的服務。

191因此,上帝合理地稱不供給身體生命危難者計劃與幫助的人為兇手。祂必在末日審判時下最可怕的判詞,如基督親自陳明。祂必說「我餓了、渴了,你未給我吃喝;我作客旅,你未請我居;我赤身露體,你未給我穿;我有病而坐牢,你不來看我」(太二十五42、43)。就是說:「你必讓我和我的門徒因飢渴而死,凍死或被野獸撕碎,在監里消瘦,或因缺乏而亡。」

192這豈不是斥責這些人為兇手與流人血的嗎?你雖真未犯這一切罪,按你自己這方面來說,你仍然讓你的鄰居在其不幸之中焦慮滅亡。

正好像我看到某人在深水中掙扎,或掉入火里,我雖能伸手將他拉上來救他,但我並未那麼作。我在世人面前還有更甚於兇手與惡漢的嗎?

193因此,上帝之真意,是要我們不應讓任何人受損害,當向每個人表示仁慈與愛心,如我曾說,尤其當對我們的仇敵。194向朋友表示愛心,不過是外邦人平常的德行,如基督在太五46、47所言。

195在此我們又有上帝的道,祂藉它鼓勵催促我們去行真正、尊貴、高舉的善行,諸如溫和、忍耐,簡言之即對我們敵人懷仁愛、慈悲的心。祂要我們時刻回想第一條誡,記憶祂是我們的上帝,就是說,祂願幫助保護我們,達到祂取消我們報復的企圖。

196這事如能銘刻於人心神上,我們便有做不完的善工。但這不是修道員願聽的道。197它會破壞他們「屬靈地位,」並侵犯卡土西安派Carthusians修道之聖潔。實際上,等於禁止他們的善工,使修道院空空。因按此教訓普通基督徒生活被視為可悅納,並更甚於此。每個人必看出修道員以一種虛為、假冒為善表面聖潔的樣子嘲笑迷惑世界,同時他們將此條與其他條誡命棄之不顧,視為無關緊要,好像它們並非誡命,僅是計策。 況且,他們無恥地自誇他們假冒的職務與善工為「至完善的生活,」俾能生活愉快、舒服、無十字架或艱難。這是他們逃到修道院去的原因,受不到任何人指責,也不用向任何人行善。 198所以當知道,真正、聖潔、神聖善行乃由上帝所命令,祂和眾天使也因此種善事喜樂。與這些善行相反一切屬人〔發明〕的聖潔無非惡臭與污穢,賺得的僅是忿怒與咒詛。

第六條誡
199 「你不可姦淫。」

200從上條誡命很容易明白下列各條誡命。它們都教導我們決不可傷害我們的鄰居,且要合理地相處。首先討論我們鄰居的人位。隨著繼續說明與他最親近的人。即他的妻子,與他一體同血(創二24)。在他的任何所有物中、我們不能使他受到更多的損傷。因此在此誡命中曾明確的禁止污辱他的妻子。201因為在猶太人中婚姻是屬人的義務,所以特別提及姦淫。青年盡可能提早成婚。處女身份並不受人推薦,也不像現在所行之公開賣淫和淫蕩行為。如是通姦是他們中間最普通的不貞。

202既然在們中間有了可恥的紊亂〔貞節腐敗情形〕,以及一切惡習與淫蕩,此誡命適用於各種不貞,無論如何稱呼。此條誡不僅禁止外表不貞行為,而且也禁止各種原因、動因、與方法。你的心、口、及全身應當貞潔,不予不貞事項任何機會、 扶助、鼓勵。203況且你應該防備、保護、拯救你在任何危險或需要中的鄰居,相反的也要扶持幫助他,使他能夠保存尊榮。204你若作不到這些事(雖然可能避免某項錯誤),或假裝沒看見它,好像它與你無關,你便同罪犯同樣有罪。205總而言之,上帝要人人生活為人貞潔,並要幫助鄰居一樣作貞潔人。如此上帝藉此條誡要每位丈夫或妻子防禦任何干犯。

206既然本誡命特別議論婚姻地位,且給予討論它的機會,我們要小心注意,第一、上帝如何高高地尊重榮耀婚姻生活,藉本誡命承認並保護它。祂在上面第四條誡命內承認:「你當孝敬父母」;但在本條內,如我所說,祂承認並保護婚姻生活。因此祂也願我們尊重、維持、享受它為神聖而蒙福的地位。207所以祂在一切制度中首先設立此地位,且創造男女相異樣式(如明顯的),非為行淫蕩的事,而為彼此忠誠、結實、生育兒女, 為上帝的榮耀支持養育他們。

208因此上帝極豐富地祝福此地位,超過其他一切,祂也另外準備給它世上一切,使它得以豐富足夠地準備。婚姻生活並非好玩或閒散的奇事,而是一種榮耀制度,是上帝真正關心的事。因為祂認為人得教養服務世界,促進對上帝之知識,生活虔誠,一切道德,與邪惡魔鬼奮鬥,是最重要不過了。

209故,我時時教導:人不可輕視侮蔑婚姻,像盲瞎世界與虛假屬靈執事所行的,當以上帝聖道之光看它,婚姻藉它得以裝飾與成聖。它不與其他地位居在一條線上;它居一切之先且超越它們,無論是皇帝、君王、主教,或任何別的。屬靈與公民地位雖重要,但必須卑下,並讓萬人入婚姻地位,如下面所述。210婚姻非異常地位,卻至為普遍而珍貴,滲透全基督教,甚至擴展到全世界。

211第二、當記憶這制度不僅是可尊重的,且是必需的制度, 上帝嚴肅地命令:一般男女不拘任何情形,凡為此制度所造,應享受它。尚且有些(縱然少數)例外,是上帝特意免除的——有些對婚姻生活不適合,有些人祂以高上超然之恩賜釋放了,使他們能夠在婚姻之外保存貞潔。212在自然界行其道,人不可能在婚姻之外保存貞潔;因為肉身和血必存為肉身和血,而自然的傾向與刺激自行其路,並無預防無阻擋,正如各個人之觀察與經驗作證。所以上帝為要使人易於按某度量免除不貞潔,便設立婚姻,每人能得其分配之份而知足——雖然在此事上,仍需要上帝之恩,才保存人心純潔。

213由此觀之,屬教皇派賤民、神父、男女修道員乃抵抗上帝之制度與誡命,他們輕視並禁止婚姻,誇口許願必存永久貞潔,同時他們以謊言及錯誤的意見欺騙平民。214尤其是他們行惡不可言之事,不幸證據太多,這些以大聖潔避免婚姻,卻放任於公然可恥之淫亂或秘密行更惡之行為的人,極少對貞潔熱愛和追求,沒有其它什麼人可以相比的。215總之,他們雖然廢除行淫,而他們的心仍充滿不貞潔的思想和惡欲,不斷受隱密情慾之狂暴,乃婚姻生活所可避免的。216因此除婚姻之外的一切貞潔許願,被此誡命咒詛且廢止;果真,窮苦被擄之良心,受其入修道院之許願所欺騙,甚至被命令放棄〔修道院內〕不貞潔存在,而進入婚姻生活。即使贊成修道院內之生活是虔誠的,他們卻無力保存貞潔,若仍居〔修道院〕,就難免更常干犯此誡命。

217我談論這些事,為要我們青年們得引導,獲得愛婚姻生活的心,知道它是蒙福,是上帝所喜悅的制度。如此,時間到了,這地位能恢復它適當的尊榮,少有醜惡、放蕩、無規矩的品行。即現今在各處公開賣淫與其他可恥之惡習,皆由於輕視婚姻生活。218因此,父母及官長有義務監督青年,教養他們作正當的人,並要恭敬在上有權柄的,尤其在成年時,以敬畏上帝而尊榮地結婚。上帝要加增祂的祝福與恩惠,人們才能有快樂的婚姻生活。

219總而言之,本誡命要求每個人不僅在思想、言語、與行為上,在他特殊情形中(即特別在婚姻制度中),貞潔為人,也當親愛懷抱上帝所賜給你的妻子或丈夫。因為貞潔的婚姻超乎萬有之需要,乃是夫妻彼此以愛心合而為一,以完全忠實彼此同居。這乃是主要方法之一,使貞潔令人喜愛而求之。在這種情形下,貞潔常常自發而不需任何命令。220因此聖保羅急迫地勸勉丈夫妻子彼此親愛尊重(弗五22、25;西三18下)。221本誡命尚提及一個寶貴善工——確實有許多大善事——你能以之喜樂地對立於人在上帝之道與誡命之外所選用一切的「屬靈制度。」

第七條誡
222 「你不可偷盜。」

223除了我們自己的人,及我們的配偶之外,屬世財產便是最不可缺的。這屬世財產,上帝也要它得到保障。祂曾禁止我們搶劫偷竊我們鄰居的所有物。224偷盜無非是:以不義之法獲得別人的財產。簡言之,包括趁機在鄰居參加任何交際時,使他蒙受損失。偷盜是一種流傳頗廣的一般惡習,但人很少注意它,而使它完全難以控制。如果將所有小偷——雖他們不願承認是賊——吊死,則世界會慢慢空了,至少會缺少絞刑吏與絞架。如我剛才所言,人之偷盜不只是當他奪人箱子或錢包,也在當他趁鄰居往市場、雜貨店、肉攤、酒店、工廠之時,簡之在任何商業交易及以金錢交換貨物、勞工的地方偷盜。

225我們要將這事為一般人說得徹底些,使我們能看出自己是如何的忠實。假使,譬如僕人或女僕,對他或她的家務事未盡忠、損壞,或在可能避免時,仍讓損壞發生。或者假使因懶惰、粗心,或僕人惡意浪費、疏忽事情,使主人或主婦煩惱憂慮。若故意這樣作——因我不講論偶而或無意發生之事——一個僕人能騙他主人三十或四十多金圓一年。賊若取這麼多錢, 必被絞死,但僕人如此甚至能反抗、無禮,且挑戰別人喊他是賊!

226關於技工,手藝家與工人,他們同樣行動專橫,不知用盡多少方法索取高價,尚且在工作上欠思考且不可靠。這些都比潛行賊更壞,對於賊,我們能以鎖和門來防禦,或我們將他們捉住後再對付他們,使他們不敢再來。但對於其他的,沒有人能防備。甚至沒人敢瞪他們一眼,或告他們偷竊。人甘願從錢袋中失去錢十次。因為這些人是自己的鄰居、好朋友、自己的傭人,希望他們作好人;但他們卻首先欺騙我。

227再者,在市場與每日生意上,同樣的欺騙行為極盛行。一人公開以次等貨、假量度、假秤、假錢騙別人,並以狡詐詭計手段與不正當的行為狡猾待人。或者又有人在貿易上故意詐欺來欺騙別人、折磨人。誰能想象得到這一切呢?228簡言之,偷竊是世上最普通的手段及規模最大。倘若我們觀察人類各種情形,即可知這世界不過充滿了許多大賊。
這些人被稱為君子騙子或掮客。229並不像竊賊與小偷去掠奪錢箱,他們坐在辦公椅上,並被稱呼為大主人,可敬的好人,而他們以一種極合法的表現搶與偷。

230是的,我們在此可能不談各種小偷,為要開始攻擊那大且有權的賊首,他們與主人君王結交,不僅日日搶劫一兩個城市,而是整個德國。的確,誰會成為保護家賊之首,羅馬城之聖座和他所有侍從,他曾搶奪偷盜全世財寶,且保留至今?

231簡言之,這是世界之道路。那些能公開偷盜搶劫的人享受到安全與自由,不受任何人煩擾,甚至要人恭敬他。同時犯過一次法的小盜賊,須擔負侮辱與刑罰,使其他的賊顯得可尊可敬。但應告訴後者:他們在上帝眼前是最大的賊,祂必按他們應得的刑罰他們。

232本誡命敘及頗廣,如前所示。因此必須向普通人強調及講解,使他們能遏止他們的鹵莽行為,上帝的忿怒能時常在他們眼前被催促。我們並不須對基督徒講這事,主要是向惡漢與壞人,雖然更適於向審判官、獄卒、或絞刑吏講道。233那麼,願各人知道,此乃其本職,冒上帝不悅之險,不損害鄰居,利用他,或以任何不忠心或狡詐手段貿易欺騙他。況且,他有責任忠心保護鄰居的財產,並促進他的利益,尤其當他為此種服務得酬勞時。

234某人若故意不理會本誡命,果真可以不被人控告,逃避絞刑吏,但他不能逃避上帝的忿怒與刑罰。雖然他長久繼續大膽反抗與自大行為,他必仍是流浪乞討者,遭受各種困難與不幸。235所以,你們僕人應該照料保護你們主人或主婦的財產,可使你能飽食你的肚腹。但是你們自行己路,像賊拿工錢,即使希望像貴族一樣受人尊敬。你們當中很多人甚至對主人主婦無禮,不願幫助他們以免受損。但看你獲得了什麼。236當你自己得到財產而有自己的房屋之時——即上帝會讓你先得再失——將有一天必判定且追索:因為你所偷的每分錢,及你所損失的每分錢,你必償還三十倍。

237工匠與工人也會遇到同樣的不幸,因我們須容忍他們的無禮。他們為人的態度,好像他們是別人所有物的主人,以為應得到所要求的一切。238讓他們仍舊大膽盡可能詐取人們。上帝必不忘記祂的誡命,祂必償還他們所應得的。祂不用綠色絞架來吊他們,而用乾絞架〔表示為更羞恥的刑罰〕。他們一身不富足也得不到什麼。239當然,我們政府若善於管理,此種無理能很快停止。譬如古羅馬政府便立即抓住犯規者的頸子,以警惕旁人。

240那些將自由公共市場變成騙人洞與賊窩的人,也必遭遇同樣的命運。日日欺騙窮人,增加新負擔和高價。人人皆照自己自負任意方式,妄用市場,好似有理有權,按己所願賣貴價,無人應批評一言。241我們站在一旁讓這種人剝削、抓住、積蓄財產。但我們要信靠上帝,祂要親手辦事。242他們經多日捜刮之後,祂必在他們頭上作此種祝福:「你們五穀必在倉庫中,且啤酒必在地窖中腐壞。你的畜牲必在畜捨死亡。不錯,你哄騙欺詐某人的一塊錢,你的全部積蓄必浪費耗盡,而你永遠享受不到。」

243實在,每天我們眼前都有證據:偷或虛假得來的東西不能興盛。晝夜搜刮仍發不了一分錢財的人何其多啊!他們雖然積蓄大批錢財,必遭受許多煩惱和不幸,永不能享受或遺留給他們的兒女。244但因我們不理這事,行事好似不必關心,所以上帝須加罰我們,照別法教導我們學道德。祂接連地將痛苦加在我們身上,或祂將一隊軍人屯駐在我們中間;一小時之內,他們拿光我們箱子與錢囊內最後的一分錢,然後再強奪燒滅房屋家庭,不顧廉恥並殺害妻子兒子。

245簡之,無論你偷多少,必會同樣被別人偷去多少,這是一定的。誰若搶劫、暴戾不誠地奪人之物,必遭受別人以同樣方式對待他。因為上帝對此項藝術極精巧;因為各個人彼此互相搶劫偷盜,祂便以一賊懲治他賊。不然,我們到那裡去找尋足夠的絞刑架與繩索呢?

246誰若願意學習,願他知道,這原是上帝的誡命,不可當作開玩笑。我們必忍受你們那些藐視、哄騙、偷竊、搶奪我們的人。我們必忍受你們的無禮,並表示赦免與慈悲,如主禱文所教導。同時義人必不致缺乏,而你作賊的必損害自己超過他人。但你當謹慎對待所有許多窮人。247你若遇見一個朝不保夕的窮人,你的態度好似人人須靠你的恩寵而生,你刮他的皮至骨頭,任意趕走應受你幫助的人,他只得可憐失望地走了,因他不能向任何人訴苦,只有向上天呼求。要小心防備這事,我再說一遍,好像防備魔鬼本身一樣地防備。此等人的嘆息與呼求決非兒戲,其結果是你和全世界所擔當不起的,因這呼聲必達至上帝那裡,祂原即看守窮苦憂悶的心,祂也必不撇棄他們,反要為他們伸冤。但你若輕看並反抗這事,你當明白將誰的怒氣招到自己身上。倘若你成功並且興旺,任你在全世界面前稱上帝和我是說謊者。

248我們曾充分警告勸勉人。不重視或不相信這事的人,仍任他自行其路,直到他由經驗得知。但是需要青年們銘記它,俾能予以防備,不踏舊群眾之覆轍,而重視上帝的誡命,以免祂的怒氣與刑罰也臨到他們。249我們的責任無非是要以上帝之道教導督促他們。制止不合法的行為是君王與官長的責任。他們應充分留心警覺,以建立及維持各貿易的規則,使窮人不負重擔,受壓迫,並要他們自己不因別人的罪而被誣告。

250關於偷盜的性質已充分說明。不可限制此罪於窄狹的範圍里,要廣達至我們鄰居的一切關係。總之,像前述各誡命:一方面,上帝禁止我們向鄰居行任何可想象到的損害或不義方式, 無論是藉損壞、抑制、或干涉他的所有物與財產。我們甚至不可應許或贊成此類事項,更要避免預防。251另一方面,我們領有命令促進增加我們鄰居利益的事,當他受到缺乏時,我們當幫助、分與、借給,無論是朋友或仇敵。

252若有人想作善事,會在此誡命中得到充分的機會行出誠心可悅納而為上帝所喜悅的事。尚且,我們施予鄰居的一切幫助與仁愛,就必得著豐富的賞賜,如所羅門箴言十九17所教導:「憐憫貧窮的人,就是借給耶和華;他的善行,耶和華必償還。」如此你有了富足的主。253的確,祂有足夠你所需用的,你必不會缺乏或短少什麼。於是你能以快樂的良心享受,超過以不忠與不公平所能積攢的一百倍。不求這些福氣的人,必會遭受足夠的忿怒與不幸。

第八條誡
254「你不可妄為人作見證。」

255除了我們自己的身體、妻子、或丈夫,以及我們在世上之財產外,我們尚有一種不可缺之珍寶,就是尊榮與美名,因為居在人間,遭受公開侮辱與蔑視是人所難以容忍的。256因此上帝不願意我們鄰居的名聲、尊榮、品格被人剝奪,正如祂不願意他的錢和所有物被人偷走一樣;祂願人人在他妻子兒女、僕婢、鄰居面前保有自尊。257這條誡(「你不可作假見證」)最簡單的意思乃是有關公開法院,一個窮苦無辜的人在那裡被作假見證的人控告、詆毀,隨後身體、財產、或尊榮上受到刑罰。

258這罪似乎與我們目前很少有關,但在猶太人中原為普通過犯。該國民曾有佳美、秩序良好的政府,即使現在,有此種政府的所在,仍發生此種罪過。原因是:若有審判官、市長、君王,等掌權者坐審判席上,我們常看到,世界之一般過程,人皆厭惡得罪人。他們反而說話不誠實,以能得獲恩寵、錢財、希望、友誼為目的。結果:窮人不能不受壓迫、敗訴;世界上在法院作審判官者少有正直的人。

259審判主尤需要作一位正直、公義、有相當智慧、聰敏、勇敢、無懼的人。同樣,見證人要不畏懼;不但如此,他應為公義之人。在每件案子上公平評判,必常得罪好朋友、親戚、鄰里,以及財主和掌權的,即能幫助或損害他的人。所以他應當真是瞎子,對所呈證據之外一切,閉上眼睛與蒙上耳朵,仍照樣判決。

260所以此條誡命第一項應用是:每個人應幫助他的鄰居保存他的特權。人不可讓這些特權受人阻擾或歪曲,反當促進並堅決防守它,無論他是審判官或見證人,應使結果公正,在此誡命中定有作律師的標準:任何案子絕對公正平等。261他們該讓正確者為正確,不因勢力而顛倒、隱置,或為某人之錢財、尊榮壓制任何事。這是本誡命之一項觀點,其坦白之意義應用於法院內一切言行。

其次,此誡命在應用於屬靈的裁判權或管理上,可擴張更廣。262在此各個人也作假見證陷害鄰居。何處有虔誠傳道人和基督徒,他們必須忍受世界稱他們為異端者、背教家,以致稱他們為煽動叛變者和惡漢。況且,上帝的道必遭受至羞恥懷恨的逼迫與毀謗;他們反對、曲改、妄用,並誤解它,但卻將這些事擱置不提;盲瞎世界之性質,乃是要咒詛逼迫真理和上帝的兒女,尚且不視其行動為罪。

263這誡命第三觀點是關於我們眾人。它禁止舌頭的一切罪, 我們可能因而損傷得罪鄰居。「作見證」顯然是舌頭的作為。用舌頭攻擊鄰人任何事,都是上帝禁止的。這話適用於虛假傳道人及其敗壞教訓與毀謗,又適用於假審判官和見證人,及其在法院內之敗壞行為,法院外之謊言與惡毒話。264這誡命特別適用於那可棄絕羞辱,背地毀謗或造謠,藉之魔鬼騎在我們身上的人。論這事可能話較多。人性通常的惡習是:人人皆寧願轉鄰居的惡言,而不聽其好語。我們雖然惡,不能容忍別人說我們的壞話;我們貪求全世界最美的稱贊。我們也不能忍受聽人誇獎他人。

265為避免這惡習,因此,我們應注意誰也無特權公然判斷與責備自己的鄰居,即使看見某人犯罪,必須先有權判斷與責備人。判斷罪與知道罪兩者之區別甚大。266知道罪並無特權判斷罪。我可能看見聽到鄰居犯罪,但不能將他作為全市人的話題。若我干涉他的事,且判斷他,我所陷入的罪比他更深。當你得知某人的罪時,只當將它深埋在耳朵里,直到你被指定為審判官職務上有權執行刑罰時為止。

267背地毀謗別人的那些人,只知道〔人的罪過〕並不知足而要先判斷人。聽到他人一點閒話,立刻將它傳遍每個角落,愛好欣賞〔論別人的謠言〕,像豬在泥中打滾,用其大鼻子將泥土翻來翻去一樣。268這無非為篡奪上帝的審判與職務,宣告最嚴厲的一種判詞與懲罰,或審判主所能宣告之最嚴厲判詞,宣佈某人是賊、兇手、亡國奴,等等。所以誰若擅敢控告他的鄰居有此種罪債,誰即擔任與皇帝及官長一樣的權威。因你雖未用刀劍,卻用你惡毒的舌頭侮辱損害你的鄰居。

269因此上帝禁止你談論他人的惡事,雖然你確實知道他有罪。若是你並不確實知道,而只是由謠言知道的,那麼上帝更加禁止。但是你說:「事情若是真實,為什麼我不可說呢? 」 270 我回答:「為什麼你不到規定的審判主面前去說呢? 」「啊!我不能公開證明它呀!我可能被稱為說謊者而羞恥地被趕走。」唉!現在你嗅到烤肉的氣味了?你若不信賴自己,到正適有權者前去告人時,最好閉口不言。要將你所知有關別人的事保密,不傳給他人。因為你若重傳不能證明的事,雖是真的,也被視為說謊者。此外,你的行為如壞人之所為,因誰也不應奪走他的尊榮與美名,除非別人先公開奪取他的。

271所以,每項消息若不能適當地證明,便可算是假見證。未經公開證實的話,誰也不應斷言為真理。272總之,秘密就應讓它仍存為秘密,或至少要秘密的斥責,如下面所要說明的。273因此故,當你遇到某人好多舌,閒談並毀謗某人,便正面斥責他,使他覺羞恥而臉紅。你便使許多原想將某難以洗雪自己的窮苦人受羞辱者,保持緘默。因奪取尊榮與美名易,恢復則難矣。

274從此可看出,上帝絕對禁止講鄰人的壞話。但是公民官長、傳道人,及父母則例外,因我們必須以罪惡無不受罰的方式來解釋此誡命。我們已看到第五條誡禁止我們損傷任何人的身體,不過絞刑更例外。因為他職務的關係,他不向鄰居行善,只行損傷與凶惡,而且他不干犯上帝的誡命,因為那是上帝隨己意設立的職務,如祂在第五條誡內的警告,祂為自己保留分配刑罰的特權。同樣,雖然無人憑著自己個人(權威)去判斷咒詛任何其他人,但那有責任判斷人的,若不盡責,就像那些未被派定而憑著自己的手段實踐法律的人一樣多犯罪。275某罪過的損害需要人報告惡事、控告罪犯、證實、調查,並作見證。這與醫生的情形沒有不同,他為要醫治病人,有時不得不檢查與觸及他的私處。正因這樣,官長、父母,甚而弟兄姊妹,以及其他好朋友,皆當彼此在必需且有益時,互相斥責罪惡。

276但處理此事正當的方式是:要遵守馬太福音十八15,基督所說:「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在這經句內,你得到一個美好寶貴的教訓,為管理口舌應小心注意這教訓,才能免除這極可厭的妄用。願你能以此為準則,不急於傳說、毀謗、閒談有關你的鄰捨,卻要私下勸勉他,使他能改正。同樣,若有某人看見有人做錯了事情,來向你耳語旁人之所為,你就教訓他,請他私下去責備那人,否則就要保持緘默。

277這教訓你能在每日家庭管理上學習到。當主人看到僕人做事不盡職,要私下責備他。若是主人愚蠢到留僕人在家,而自己上街向鄰居們訴苦,他們必定會對他說:「你這愚頑人哪! 這事與我們無干。278你為何不自己告訴勸勉他。而且這必是弟兄般的話,因為照樣作,必能改正罪惡,保持鄰居的尊榮。如基督親自在那經句內所說:「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那麼,你作了一件美好偉大的善事。你認為得一位弟兄,算是件小事嗎?讓眾修道男與任神品職的〔如神父及各種執事〕前來,帶著他們一切善工,堆在一起,看他們能否自誇他們已得了一個弟兄!

279基督又教導:「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著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准」(太十八16)。照此,當個別兩人面對面應付,而不背後閒談他〔的事情〕。280此種措施若無濟於事,即將這案拿到大眾面前,不論是在公民法院或教會議會前,你便不會孤立。你可帶著見證人,藉他們你能證明有罪的為有罪,審判官能基於他們的見證而決定判詞。這乃是制止改良惡人合宜的程序。281但你若在各角落里閒談某人的穢事,誰也不會改良。況且,當你應召作證時,也許你會否認說了什麼話。282這種長舌者被負責人禁停其嗜好,也是他們應受的。283你之所為若為鄰居之改良或由於愛真理,便不必秘密潛行,逃避白晝的日光。

284這一切涉及秘密罪。但是罪十分公開,審判官及全世界都知道它,你能——且無罪地——避免侮辱自己的人,並且你能公開證實他的惡行。因為若是某事為大家所瞭解,即不可說是誹謗或不義或假見證。譬如,我們現今責難教皇和他在書中公開陳述及向全世界吶喊的教訓。罪若是公開的,刑罰也應公開,使人人知道如何防禦它。

285現在我們得有此誡命的總結與本質:誰也不可用舌頭害鄰居,不論是朋友是仇敵。任何人不得說他的壞話,無論是真的或假的,除非有正式的權力或為了改良他。一個人只應用舌頭談論人家的優點,掩飾鄰居的罪與軟弱,寬恕它們,以人自己的尊榮隱匿遮掩它們。286我們如此行,主要的原因是基督在福音內面指示我們,其中祂用一切誡命論及我們鄰居:「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七12)。

287甚至自然界在我們身體里教導同樣的事情,如聖保羅在林前十二22、23中所言:「身上的肢體人以為軟弱的,更是不可少的;身上的肢體,我們看為不體面的,越發給他加上體面;不俊美的,越發得著俊美。」無人將臉面、眼睛、鼻子、和口遮蓋;我們不必遮蓋它們,因為它們是我們最尊貴的肢體。但那些至軟弱,使我們怕羞的肢體,我們便小心隱藏它。我們的手、眼睛,以及全身皆須幫助遮蓋掩藏它們。288如此在我們與鄰居彼此聯合時,即當遮掩所發現鄰居的任何污點與軟弱,盡量服事幫助他,增加他的尊榮。另一方面,我們應該預防使他蒙羞的事。289最佳美尊貴的德行是:當時常善意解釋所聽聞論及鄰人的一切話,只要不是指狼藉的罪惡。並要為他對那些到處忙碌探查鄰捨秘密之人的毒舌辯護,那些人盡量以最壞的方式批評、曲解、歪曲事情。此乃如今上帝寶貴道理及其傳道人特別遇見的事。

290於是本誡命包含許多善行,為上帝至喜悅,及附帶豐富的祝福,只願盲瞎的世界與虛偽的聖徒認識它。291在屬靈或物質事上,全人身上或人內面,再沒有任何東西比這最小最軟弱的肢體——舌頭,能行出更大的善良或更大的損害。

第九與第十誡

292 「你不可貪戀人的房屋。」

「你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牲畜,並他一切所有。」

293這兩條誡命照字義解釋,乃是專對猶太人設的;然而,其中部分也適合我們。猶太人解釋此兩誡命非指不貞潔或偷盜,因為這些惡習在上述各誡命中已充分禁止。他們認為順從其中所禁止的命令,便算是遵守誡命。因此上帝增加此兩誡命以教訓他們,貪戀鄰捨之妻子或財產,或對他們懷有任何圖謀是罪而被禁止。294這兩條誡命非常必需,因為在猶太人政府下,僕婢太不自由,不像現今,隨他們心之所欲為工資效力;他們的身體及一切所有都是主人的財產,就像他的牛及其他所有物一樣。而且,每個人有權公開休妻,給她一張休書而另娶。295於是猶太人中間的危險是:某人看上了他人的妻子,便可用任何細微的原因休掉妻子,並離間他人的妻子,以達到合法娶她的目的。他們不認為這是罪或一種恥辱,像現在的主人辭退自己的僕婢,並慫恿鄰居的僕婢歸自己。

296因這緣故,我認為,他們正確地解釋此兩誡命(雖然他們也有較廣泛高級的應用),禁止各個人,以似是而非之法貪戀奪取鄰人所有,如他的妻子、僕婢、田地、草地、或牲畜。上面所言第七條誡曾禁止奪取或抑制他人的所有物,而是你無權作的。但在此兩條誡命中也禁止誘惑鄰人任何東西〔或人〕, 雖在世人眼前能以尊榮獲得之,而無人敢控告你,或責怪你以詐欺交易。

297人之自然性乃是:我們都嫉妒別人有如我們一樣多的財產。各人盡量為自己獲得財產,讓別人自己想辦法取得〔生活與財產〕。尚且我們都佯裝作正直人。298我們知道如何裝飾好局面以隱蔽卑鄙性。我們思索欺詐手段與狡猾奸邪(每天都在發明更好的),卻以公義偽裝。我們敢為此事誇口,並堅持不可稱之為卑鄙,而稱它為精明與商業性的敏銳。299對此事法律學家與律師教唆我們;他們曲解濫用法律,以適合自己的目的,曲解言語作為藉口,不顧公平或我們鄰居之困難。簡言之,誰在此事上最敏銳明哲,誰便由法律得獲最多益處,如人所說:「法律偏於警醒者。」

300所以這最後的誡命,並非為世界所視為歹徒的人立定,而是專為最正直的人所發,即那欲被推薦為最誠實有道德的人,因為他們未曾干犯以前所提的誡命。猶太人特別宣稱屬於此類人,如許多大貴族、主人、與君主〔公爵〕今日所行。因普通人群屬於應用第七條誡所列較下之等級,因他們在得獲財產時,不太關心尊榮與特權的問題。

301此種情形大多常發生在訟案中,即某人圖謀得利與從鄰人壓榨財物。譬如,當人為一大宗遺產、財產,等口角較力時, 利用任何假裝有理由的辯論,以虛偽為裝飾,使法律支持他們,以得獲財產穩固契據,使之達到無可訴怨或爭辯餘地。302類似的,倘有人貪圖城堡、市鎮、縣域,或其他大地產,他運用賄賂,藉朋友關係及各種手段以達到從所有人手中取得其產業,而按法律以專利許可證和王子印鑒,證明其合法為報償。

303在一般貿易事務上,也發生類似情形,一人狡猾地將某物從別人手中騙出來,使受騙者無法阻擋。或者,有人想利用機會賺利——我們可以說:當人因不幸,或所欠的債,不能保有財產,也不能無虧損地售賣——他便催逼、困擾他,俾能得到一半財產或更多;尚且這不可視為不合法獲得,而為誠實購買。故,俗語說:「先來者先得,」和「各人須自顧自己,」同時別人得其所能得。304誰的聰明足以想象他以此種假裝老實的藉口能獲得多少呢?世界不認為這樣不對,它也不認為鄰捨被人利用,被迫犧牲他所不能不受損害而犧牲的。而且人皆不願在自己身上發生此事。由此可知這一切藉口與虛偽都是假的。

305古代關於妻子也是這種情形。他們所知的詭詐如下:一個人若喜愛旁人的妻子,他自己或藉別人,以數種方式計劃,使她丈夫對她不悅,或漸漸對丈夫不順從,難與她同居而休棄後,讓他人得她。律法時期,此類事無疑十分流行,因我們甚至在福音內讀到(太十四3下;可六17下):希律王在他兄弟尚在人間時,娶了他的妻子,並且希律王裝成一位可尊重的正直人,如聖馬可作證。306這些例子,我們相信我們中間必不會發現,除了一些人用詭計誘惑別人富有的新娘離開「她的新郞〕,因為在新約時代結婚人不可離婚(太五31下;十九3-9 ;可十2-12 ;路十六18 ;林前七10下)。但我們中間常有人以諂言引誘旁人的僕婢離開。

307這些事無論如何,你須學習上帝不贊成你奪取鄰捨的任何所有物,不可使他受損,滿足你的貪心,雖在世界眼前你可能尊榮地保留那財產。若保留它,原為狡詐邪惡,像我們所謂, 都「在帽下」,使人看不出來。雖然你的行動好像從未害過人,你仍僭越了鄰居的權利。人可能不稱之為偷竊或詐騙,但一定是貪戀——就是窺探鄰人的財物,違反其意志從他那裡勾引或誘拐走,嫉妒上帝賜給他的東西。308審判官及民眾可能會讓你保有它,但是上帝不讓,祂看透了你邪惡的心與世界的欺詐。你若讓給世界一寸,他會取一尺,終究隨有公開的不義與暴戾。

309所以,願此兩誡命保存它們的一般應用。我們接到命令不願損害鄰居,也不協助或給予機會「我們自願讓他保有他之所有,並促進保護對他有利的事,像我們希望他怎樣待我們一樣 。310如此這些誡命特別指出嫉妒與可嘆之貪戀,上帝的意思原要毀滅一切損害我們鄰居之根源。因此祂明白陳述:「你不可貪戀,」等。更重要的是祂要我們的心純潔,雖然我們長住此地,不能達到這完善的目標。所以這誡命像其餘各條一樣,時時譴責並指示我們,在上帝眼前究竟如何正直。

十條誡之結論
311如是我們有了十條誡,神聖教訓之總結,討論我們應作何事,才使全生命為上帝所喜悅。這些誡命為湧出一切善行的真泉源,為一切善行必須流經之真河床。離了此十條誡,任何行為,任何態度都不為善,或不能取悅上帝,無論在世人眼前它是多麼偉大或寶貴。

312現在,我們看看,我們的偉大聖徒能如何誇耀他們屬靈神職及他們造成偉大艱巨的行為,而對於這些誡命的疏忽,好像它們根本不重要,或早已實踐,完全遵守。

313我認為我們必定忙於遵守這些誡命,實行溫和、忍耐,對仇敵懷愛心、貞潔、仁慈,等等,及這些德行所包含的一切。但在世人眼前這些善行都不重要或無印象。它們並不尋常、不盛大、不限制於特別時間、地點、禮節、與儀式,而是平常鄰居相處的每日家庭職責,關於它們並無任何顯示。314另一方面,那些別的善事迷惑大眾的眼耳。靠豪華、壯麗、偉大的建築之幫助,它們凡事都裝飾的十分閃爍輝煌。有燒香、唱歌、打鐘、燃著大小蠟燭,以致聽不見看不到別的東西。因為當一位神父身穿金鏽花的「裙包」〔祭披〕禮服站著,或有一位平信徒在教堂內一直跪了一整天,被視為珍貴的善工,難以充分贊美。但當一個窮女孩照顧一個小孩時,或忠誠地做旁人吩咐她的事情,認為這並算不了什麼。不然,為什麼修道男女要進修道院呢?

315請想一想,它豈非一種出自魔鬼冒昧無禮的事?那些絕望的聖徒竟敢尋找比十條誡所教導的道路更高更佳的生活道路!如我們前面所說,他們藉口行十條誡所教訓的事,乃是一種簡單的生活,一般人即可實踐,可是他們的生活卻是為聖徒和完全人。316這些盲瞎可憐的人,未曾察覺沒有人能按應當遵守十條誡內之一條誡的程度來遵守它。信經與主禱文須協助我們,如下面將談論。藉此兩件要道,我們須尋找,祈求幫助,繼續領受。因此之故,他們所作一切自誇,正好似我誇口說:「當然,我付不出一個小銀幣,但我答應付出十個金幣〔值二十一個小銀幣〕。」

317我說這一切話並重復地說,乃要人脫離己根深蒂固仍附著每個人的惡毒妄用,惟願世上各階層的人習慣於只注重這些訓令,並墨守之。人要制定一種與十條誡相衡的道理或社會章程費時甚久,因為那是超乎人力所能辦到的。遒守這些誡命的人,便是屬天上、天使般的人,遠超乎地上的一切聖潔。318只要對這些誡命意志集中,徹底考驗自己,用你一切力量,你會確實發現許多要作的愛人善事,使你不用尋求,注意其他的善事或別種聖潔。

319此足以說明第一部分之訓誨與勸勉。但是,為結論起見,我們必須重提經文,則上面在第一條誡內所討論的,以表示上帝要求我們如何努力學習教導與實踐十條誡。

320 「我是主,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321原來這一段聖經附在第一條誡內,如前面所說,卻要應用在各誡命上,好似一起被指示領到這話上來。因此緣故我曾說,要將這話銘刻少年心中,並強調他們要學習與記憶,我們才會明白為什麼要強迫我們遵守這十條誡命。應視此小附錄附屬各誡命,且貫通全部。

322如上面所言,這些話兼包括忿怒的威脅與親愛的應許,不僅恐嚇警告我們,也吸引激勵我們。於是人應接受尊重這些話為神聖摯誠的言語,因為祂親自在此陳明這些誡命對祂是何等的重要,祂要極力衛護它們,要非常可怕地懲罰那些輕視且違犯祂誡命的人;另一方面,祂必如何豐盛地報答、祝福,與施一切好處給那些重視祂誡命,並樂意照樣行事生活的人。323如是祂要求我們,一切行動出自惟一敬畏重視上帝的心,並因此敬畏,免除一切與祂旨意相反的〔言行、思想〕,不使祂忿怒; 相反的,惟一信賴祂,並因祂的緣故去行祂要求我們作的凡事,因為祂顯示自己是一位慈愛的天父,並供給我們各種恩惠與福氣。

324這正是第一且首要誡命的意義與正確解釋,其他一切誡命由它流出。「你不可有別的神,」這話簡單的意思就是:「你當敬畏、親愛、倚賴我為你惟一的真上帝。」人心若以此種態度對上帝,他就成全了這誡命及其他一切。另一方面,誰若敬畏親愛天上地下任何別的東西,必不遵守首條或其他誡命。325於是全聖經在各處宣陳並呈予此首條誡命,強調兩件事:敬畏上帝與依賴上帝。大衛先知在全部詩篇中特殊教導這些事,說: 「主喜愛敬畏祂,和盼望祂慈愛的人」(詩百四七11)。他好像將全部誡命在一節聖經內說明,如說:「主喜悅那些沒有別的神的人。」

326如是第一條誡應施光照並將其光輝分與其他各誡命。為要這事時時重行不忘,所以你須讓這些結論的話,貫通眾誡命,像花圈的鈎或箍,將首尾連在一起。譬如,第二條誡告訴我們:當敬畏上帝,不以咒詛、說謊、哄騙,及其他種種敗壞與邪惡妄用祂的名,反當正式用祂的名禱告、頌贊、感謝、呼籲祂,是出自第一條誡所要求的愛心與依賴心。相似的,此種敬畏、親愛、與倚賴的心當督促我們不輕看祂的道,而要學習它,樂意聽它,尊之為聖,並敬重它。

327隨後關於鄰居的各誡命亦然,凡事皆出自首條誡的力量: 我們應孝敬父母、官長,及一切掌權者,服事並順從他們,不是因他們的緣故,而是為上帝。因你不敢錯誤尊重或敬畏父母,僅為取悅他們行事或不行事。甚而問道:上帝要你做什麼,祂確實要求你做什麼。你若省略那事,便有一位發怒的審判主;否則,你有一位恩惠的天父。

328又,你不應待鄰居以傷害、或凶惡,或以其他方法使他為難,無論對他自己,他的妻子、財產、尊榮、或特權,因這些事已依次命令我們,雖然你有機會如此行,並無人斥責你。相反的,你當向萬人行善,幫助他們,並促進他們的利益,盡你所能,純粹出於愛上帝,為使祂喜悅,相信祂必為你所做的一切豐盛地賞賜你。329如是,你可明白第一條誡如何為首要泉源, 流岀其他一切誡命;一切誡命又返歸、依憑第一條誡,以致開始與末了乃互相連貫。

330經常教導、勸勉、提醒少年這一切,乃是有用且必須的,教養他們不僅像畜牲,用棍子強迫,而教訓他們敬畏尊重上帝。這些事並非屬人的瑣事,而是至高上帝的命令。祂極熱誠地看望它們,對輕視祂誡命的人發怒,對遵守的人豐富地賞賜。〔聽道的人〕必因激動催逼,甘心樂意行上帝的旨意。331因此舊約命令人,將十條誡寫在各個牆壁和角落上,甚至在他們的衣服上(申六8下;十一20 )。並非我們將它們僅作為向人展示,像猶太人所行(太二十三5 ),而是要不斷地存在眼前,永遠記憶,在我們一切工作與道路上實行它們。332各個人當以遵守十條誡為日常生活的習慣,在各種情況中,在一切事務 與交際上,好像十條誡寫在他看到的一切地方,無論他到哪裡或站在哪裡。如是,在他自己家中,及在鄰居中間,他會發現足夠機會實踐十條誡,誰也不必捨近而求遠。

333從這一切再次明證,當如何高舉稱贊這些十條誡,超過一切在十條誡之外所教訓實行之神職,命令與善行。在此我們可以大膽地挑戰說:讓眾智慧人與聖徒前來,若他們能夠作任何工作,像上帝在這些誡命中,以祂至大怒氣與刑罰的恐嚇,如此誠懇地要求命令的工作,同時祂附加如此榮耀的應許,必將各種恩惠與祝福臨到我們。因此我們應視這些誡命為超乎上帝所賜一切其他教訓之上的至大珍寶。

第二部 信經
1以上所談的是基督教道理第一部分。我們從它明白上帝要我們作或不作的事。隨後適當地談論信經,陳明我們須由上帝希望領受一切;2簡單地說,信經教導我們完全認識祂,是為幫助我們行十條誡所要求而賜給的。因為,如前面所說,十條誡所要求人行的至完全,是軟弱的一切人能力不能遵守的。因此學習本部與第一部一樣的必要,使我們知道何處及如何獲得遵守誡命的力量。3假使我們能憑自己的力量,按應當遵守的方式遵守十條誡命,便不需要信經和主禱文。4但在我們解釋信經之用途與需要之前,第一步便足以使樸實人學習明白信經。

5第一,從前習慣將信經分為十二條〔自主後四百年,傳統謂:每位使徒著成一條〕。當然,若將聖經包含及屬於信經的一切思想聚集,會有更多的條款,這麼幾句話也不能予以明白地說明。6但是為要將信經作為兒童最簡單明白的教訓,我們按照上帝神性之三位,將全信經總結為三條款,我們相信一切都與祂有關。第一條:論父上帝,說明天地之創造;第二條:論聖子,說明救贖;第三、論聖靈,說明成聖。7故,信經可簡明的包括在幾句話內:「我信造我的父上帝;我信救贖我上帝的兒子;我信使我成聖的聖靈。」 8 一位上帝,一個信仰,但有三位格,因此有三條款或承認。我們要簡略解釋這些話。

第一段
9 「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創造天地的主。」

這些話為我們簡略的描寫父上帝、祂的本性、旨意、與祂的工作,十條誡已解釋:我們只應有一位上帝,可能有人要問:「上帝是哪一種存在者呢?祂作何事?我們能如何頌贊或描繪,使人認識祂呢?」10在這一條信經與隨後兩條內,要教訓這些事。信經無非是基督徒對於第一條誡的一種回答與承認。11你若問小孩:「親愛的小孩,你有何種上帝?關於祂你知道些什麼?」他可以說:「第一、上帝是我的天父,祂創造了天和地。除祂之外,我沒有別的上帝,因為沒有其他的能創造天和地。」

12對那些較年長受過教育的人,這三條款可作更充分的討論,且按字語的多少分為若干段落。13但對小學生指出最主要點就夠了,如上面所說,這條款討論創造。我們應注重「創造天地的主」的話。「我信上帝,全能的父是創造者,」等話是什麼意思呢?答:我認為,並且相信,我是上帝所造的;就是祂賜我的身體、靈魂、生命,我的大小肢體,我心神一切的官能作用、理性、和悟性,等,並且時時保存;14我的飲食、衣履、生命維繫、妻子、兒女、僕婢、房屋、等。15此外,祂使一切受造物幫助準備生活的安逸與需要——天上日月星宿,白晝黑夜、空氣、水、火、土及一切生產品、鳥雀、魚、獸、五穀、及各種出產。16況且,祂賜給一切屬物質和今世的福氣——好政府、和平、安全。如是,我們從這條款得知,沒有一個人由自己得生命,或在此被提及或能提到的任何東西,獨自一人也不能保存任何東西,無論多麼微小不足道。所有這一切都包括在「創造主」這字之內。

17此外,我們承認:父上帝不但賜給我們眼睛所看到的一切,祂也日日對一切凶惡不幸護庇保佑我們,防衛各種危險和災禍。祂作這一切,純粹由於愛和恩慈,不用我們的功勞,好像慈父照顧我們,使凶惡臨不到我們。18但需要更詳細討論此條款的其他兩部分,即:「全能的父。」

19我們所有的一切,及另外在天下的一切,日日由上帝賜給與保存,所以我們有義務不斷的親愛、頌贊、感謝祂,簡言之,貢獻這一切東西以服事祂,正如祂在十條誡命內所吩咐要求的。

20如果要我們詳細描述相信這條款的人如何少,便可提許多話。我們都看過、聽過、背誦過它,卻不看不想這些話命令我們什麼。21我們若全心相信這些話,就能照樣行事而不高視闊步自誇,好像我們生命、錢財、權柄、尊榮等是由於自己有的,好似我們自己當被人敬畏服事。此乃可憐悖逆世界的行動,溺於其盲瞎中,妄用上帝一切祝福與恩賜,只為自己驕傲與貪財,愉快與享樂,從不轉向上帝,感謝祂或承認祂是創造主。

22故此,若我們相信這條款,必使我們卑微且受恐嚇。因為我們日日以眼、耳、手、身體、靈魂、金錢、財產,和所有一切犯罪甚多。這話對那些攻擊上帝之道的人特別真實。尚且基督徒有長處:他們承認自己有義務,為這一切服事順從祂。

23因此故,我們應該日日學習這條道理,並銘刻於心中。我們所看見的一切,及臨到我們的諸般福氣,應提醒我們想到這條款。當我們脫離憂患或危險時,即當認識這是上帝的作為。 祂將這一切東西賜給我們,使我們在其中感覺看到祂慈父的心,及祂對我們無限的愛。如是我們的心必火熱起來,且點燃一顆感謝上帝的心,希望用這一切福氣榮耀頌贊祂。

24簡單地說,這就是本條款之意義。普通人第一步需要學習這些,即論我們所有與從上帝領受的一切,及報答時我們欠祂什麼。這是最高超的知識,但也是更為高貴的珍寶。因為在此我們看見天父如何將自己賜給我們,同著祂一切受造物,豐富地供給我們今生所需,並且將說不出來的永遠珍寶藉著他愛子與聖靈沛然預備,正如下面將要敘述。

第二段
25「我信耶穌基督,上帝的獨生子,我們的主;因著聖靈成孕,從童女馬里亞所生,在本丟彼拉多手下受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死了,葬了 ;下到地獄,第三天從死人里復活,後升天,坐在無所不能的父上帝的右邊,將來必從那裡降臨,審判活人死人。」

26我們由此認識上帝神性第二位格,並得知從上帝領受前面提及今世財物之上的恩賜——即祂如何完全將自己賜給我們,毫不保留。此條款內容甚為豐富廣達,但為要簡短講明,便要選取包括此條款原質的詞組;我們從它必能學習如何蒙了救贖。概括之為:「耶穌基督,我們的主。」

27若有人問:「第二段中關於耶穌基督,你相信什麼呢?」簡要地回答:「我信耶穌基督,真正上帝的兒子,成了我的主。」
「成了一位主是什麼意思呢? 」意思就是:祂救贖了我脫離罪過、魔鬼、死亡,和一切不幸。在此以前,我無主無王,卻在魔鬼權下為俘虜。我原被咒詛要受永死,被罪孽與盲瞎困惑。

28當我們由天父上帝創造,從它領受各種良善恩賜時,魔鬼來引誘我們入不順從、罪過、死亡、不幸。我們處於上帝憤怒與不喜悅之下,配受永遠咒詛。29我們沒有指導、幫助、和安慰,直到這一永遠上帝獨生兒子,以祂深不可測的慈愛,對我們痛苦可憐懷慈心,由天降下幫助我們。30驅逐那些暴君與監卒,代之以耶穌基督、生命、公義良善,與福氣之主。祂從地獄憂患中,抓起我們這窮苦失喪的受造者,釋放我們,恢復父上帝對我們的喜悅和恩惠。祂接待我們在祂護庇之下為己所有,為要以公義、智慧、權柄、生命、與福氣管理我們。

31願此條道理總結為:「主」這小字的簡單意義與救贖主相同,就是將我們由魔鬼歸回上帝由死亡歸回生命,由罪歸回義的主,現今在那兒保全我們。這條道理其餘各部分,單為證實說明這救贖如何與藉什麼成功——即基督為償還贖價,要冒多少危險,並償還什麼,為獲得我們處在祂管理國度下。就是說:祂成了人,由聖靈和童女成孕,誕生無罪,使祂能作為勝罪惡之主;況且祂受苦而死,埋葬,為我補足,還我所欠的債,不是用金銀,乃是用祂自己的寶血償還。祂作這一切為要作我的主。因為祂作這些都非為祂自己,祂也不需要它們。其後祂由死復活,吞滅了死亡,最後升天,在天父右邊掌權。魔鬼與所有掌權者必須隸屬祂,匍伏在祂腳下,直到末日,祂必完全將我們與邪惡世界、魔鬼、死亡、罪過,等分隔。

32可是,解釋這一切要點的適當處所,並非在孩童簡略講題內,當在全年較長的講題內講一切,特別在規定時間〔聖誕節、預苦期、復活節、升天節〕,講明基督誕生、受苦、復活、升天。

33的確,我們所講的整個福音,在乎適當的明白這段。我們一切救贖與祝福皆基於它,它非常豐富廣泛,一輩子學不完。

第三段
34 「我信聖靈,一聖基督教會,聖徒一體,罪得赦免,肉身復活,並且永生。阿們! 」

35對於這條,如我曾說,除了「成聖」外,我不能加更好的標題。其中說明並描寫聖靈和祂的職份,即使人聖潔。因此,我們注意力須集中於「聖靈」 一詞,因為它甚精確,不能尋找代替者。36聖經提及許多種靈,諸如人的靈(林前二11),天上的靈(來一14),和邪靈(撒上十六14、23 ;徒十九12、15) 。可是,惟獨上帝的靈才稱為聖靈,就是已使我們成聖,並仍然把我們成為聖者。天父如何被稱為創造主,聖子被稱為救贖主,照樣因祂的工作,聖靈必須被稱為成聖者,即那使人成聖的一位。37這成聖工作如何實行?答:聖子如何藉祂的誕生、死亡、與復活,等等,取得我們,獲得主權,照樣聖靈成全我們的成聖是藉著下列:聖徒交通或基督教會,罪之赦免,身體復活,與永生。換一句話說:祂先引我們入祂聖交通,將我們安置在教會聖懷裡,在那裡向我們傳道,帶領我們到基督那裡。

38若非藉聖靈宣講福音,將這些事先提供給我們,並施予我們內心,你我都永不能知道基督任何方面的事,或相信祂,接受祂為我們的主。救人聖工已完成,基督用祂的苦難、死亡、復活,等,贏得了這珍寶。但若〔基督的〕工作仍然隱藏,無人知道它,一切都為徒然,皆失落了。為使這珍寶不被埋沒,由人使用與享受,上帝才使聖道被發表宣揚,其中祂賜予聖靈向我們提供與應用這救贖珍寶。39因此成聖不過是帶我們到主基督那兒,領受我們自己所不會得獲的祝福。

40所以,你盡可能清楚地學習這條款。若有人問你:「我信聖靈,」這話是什麼意思?你就回答:「我相信聖靈使我成聖,如祂的名含有的意思。」 41祂如何作這事?祂用什麼媒介?答: 「藉著基督教會,罪的赦免,身體復活,與永生。」 42第一,祂在世上有一個獨特的交通〔教會〕,藉上帝的道產生每個基督徒之母。聖靈啓示並宣講這道,藉它光照點燃人的心,使他們能抓住、接受、附屬它,並恆心信它。

43何處祂不使聖道得以宣講,在人心內不喚醒瞭解,凡事皆失喪。這事發生在教皇制下,將信仰完全推到長凳下,誰也不認識基督為主,或聖靈為成聖者。就是說,誰也不相信基督不用我們的善行與功勞,為我們贏得這珍寶,並使天父悅納我們的意向。44在此缺少什麼呢?原來是沒有聖靈存在,啓示這真理,使人宣講它。人與邪靈存在,教訓我們以自己的行為獲得恩典。因此沒有基督教會存在。45因為不宣講基督的地方,便沒有聖靈創造、呼召、集合基督教會,並且在教會之外,無人能來就主基督。關於此段信經原質的話講得差不多了。46但其中既有各種要點普通人對它不大明白,所以我們還要討論。

47信經稱基督教會為communio sanctorum 「聖徒交通,」此兩名詞同義。早期略去後名詞,在我們〔德文〕翻譯內不易瞭解。若要翻得清楚,必須有不同的說法。Ecclesia〔教會〕這字正確的意思是集會。48可是我們習慣於Kirche, church名詞,平民不瞭解是一團契人,而分辨為屋宇或房子。但那房間惟因一團人在裡面聚集,便該稱Kirche, church。因我們聚會的人選擇一特別處所,並因集會給該處所取名。如是「church」 (Kirche)這字實際意義不過是一普通聚會;來源並非德文, 而是希臘文,像ecclesia這字一樣。該語言用的字是kyria,拉丁文用的是curia。我們德人國語應稱它為「基督教區會或集會,」或最好而最清楚的名稱是「一聖基督教百姓。」

49附加的字communio不應翻譯為「communion 」而是 「community」〔小區,社會團體〕。不過是某人欲說明基督教是什麼的一種批注或解說。但我們中間有些人既不瞭解拉丁文亦不瞭解德文,曾譯此為 「聖徒交通 「communion of saints」 〔die Gemeinde der Heiligen〕,雖然德人不用或不瞭解此種說法。習慣上,〔用成語〕我們應說「聖徒社團,」 「a community of saints,」即純粹聖徒組織的社會團契〔因為在德國幾乎每個人民皆為受過洗的基督徒〕,或說清楚些: 「一個聖社會」 「a holy community.」 50我說這話為使人瞭解所用的說法;這名詞與說法已成了習慣,不可能連根拔除,若刪改一個字,幾乎算是異端。

51此詞之總結與實質:我相信在地上有一小聖群或純潔聖徒社團在基督一首之下。它由聖靈召集為一個信仰、心意、與瞭解。它具有各種〔屬靈〕恩賜,且以愛心聯合,不分派別。52我也屬於此社會團體的一部分和肢體,在其所有一切祝福內,我是一位共享者與夥伴。我藉聖靈入此團契,並藉曾聽與繼續聽上帝聖道之事實而與之結社,那是進入此〔基督徒〕團契的第一步。我們未前進至此之前,完全屬魔鬼,對上帝和基督一事不知。聖靈與這聖社團或基督教百姓同在到末日。53祂藉此團契召集我們,使用她為教訓及宣講聖道。祂藉此道創造增加〔信徒〕成聖,信心與聖靈所結果實日日增長、強壯。

54再者,我們相信,在這基督教會里我們有罪的赦免,藉聖禮與赦罪禮,亦藉全福音之安慰話施予〔信徒〕。關於聖禮應宣揚的一切,簡單地說,全部福音與基督教一切義務皆指向罪的赦免。縱然上帝恩典由基督贏得,成聖由聖靈藉上帝的道,在基督教內的合一中實現,然而因我們被自己的肉體拖累,常常有罪。

55因此基督教會內安排的一切事,使我們能每日獲得圓滿的赦罪,乃藉聖道與指定終生安慰復醒我們良心的表號。我們雖有罪,聖靈注意它,使它不致損害我們,因我們是在基督教會內,那裡有圓滿的赦罪。上帝赦免我們,我們也彼此赦免、負擔、幫助。

56但在基督教會外(即無福音之地)無赦免,因此沒有成聖的事。因此,凡寧願藉自己的行為尋求賺得成聖,而不藉福音與罪的赦免的人,曾將自己趕出教會:與教會分離。

57同時,因成聖已開始且日日增長,我們等候肉體治死的時候,與其一切污穢同葬,而榮耀地復活出來,享受新永生里整個完全的成聖。現今我們只享受半純潔與半成聖。58聖靈須藉道繼續在我們裡面工作,日日施予赦免,直達到不再有赦免的生命內。在該生命里僅有完全純潔,聖潔人民,充滿慈愛與公義,完全脫離罪過、死亡,及一切凶惡,活在新的永不死榮耀的身體里。

59這一切是聖靈的職務與工作,開始日日增加地上的聖潔, 藉兩種媒介:基督教會和罪的赦免。那麼,當我們離開這今日生活時,祂必立刻完成我們的聖潔,並藉此條款末了兩部分(編者按:即兩種媒介),永遠保存我們。

60但是,「肉身復活」一詞選擇不十分恰當。當我們德國人聽到「肉身」造字時,只想到賣肉店。照正規德文,我們說:「身體復活」。可是,這並不太重要,只要人們正確瞭解這說法。

61所以這條道理務必時常施行。創造〔天地工作〕已過去,而救贖〔人類〕已成功,但聖靈仍繼續祂的工作直至末日。為此目的,他曾指定地上一個團契,宣講並作祂一切工作。62因為祂仍未集合祂一切基督教徒,也未完成施赦免事工。因此我們信靠祂,祂乃日日藉道帶領我們進入這教會團契,並藉同一聖道和赦罪交與、增加、堅固信心。當祂的工作完成時,我們恆久存留在其中,且世界和一切凶惡對我們來說是已至消亡,最後祂必使我們完全且永遠成聖。我們現今在信內等候這事藉聖道成功。

63在此信經簡短富有意義的話中,精美地描述上帝全本質,祂的旨意,及工作。其中包括我們一切智慧,乃超過人們一切智慧,瞭解,與理性。雖然全世界辛苦地尋求上帝是什麼與祂想些什麼,做些什麼,卻毫無成就。但在此信經中你豐富的有了一切。64在此三段信經中上帝親自啓示我們,打開祂父心的奧妙,祂純潔無法形容的愛。祂造我們,正為要達到救贖、使我們成聖的目的。況且,祂將天上地下所有的一切施與我們,也賜我們祂兒子和聖靈,藉著祂們帶我們到祂那裡。65如以上所說:主基督若非天父心的一面鏡子,我們永不得認識天父的喜悅和恩惠。離了基督,我們僅看見〔天父為〕一位發怒可怕的審判主。但若不是聖靈將基督啓示給我們,即不能知道基督的任何事。

66此信經的三段將我們基督徒與世上一切人區別分開。處在基督教會之外的,無論外邦人,土耳其人,猶太人,或假基督徒與假冒為善者,雖然他們相信並敬拜唯一真上帝,但不知上帝對他們的態度。他們不能確信祂〔對人〕的愛和祝福。因此他們存留在永遠憤怒與咒詛中,因他們沒有主基督,並且他們未曾蒙光照,未曾蒙聖靈賜福的恩賜。

67由此可以明白,信經與十條誡乃大不相同的教訓。後者告訴我們應作的事;信經告訴我們上帝替我們作什麼,賜我們什麼。而且,十條誡寫在眾人心內(羅二15) 。人的智慧無法理會信經;必須唯一靠聖靈施教。68十條誡本身不使我們成為基督徒,因上帝的憤怒與不悅4仍在我們身上存留,因為我們不能完成祂誡命的要求。但是信經將純正恩典帶來,使我們正直,為上帝所喜悅。69藉此知識,我們達於愛慕喜歡上帝的眾誡命,因看見上帝將祂自己完全賜給我們,以祂一切恩賜與力量幫助我們遵守十條誡:天父賜我們一切受造物,基督賜我們祂一切工作,聖靈則賜祂一切恩賜。

70以上所論有關信經的話足以為平民〔道理的〕根基,而他們的負擔也不重。他們明白〔這話〕的本質後,能自己主動學習更多,由聖經學到一切有關的問答教訓,如是增進豐富的瞭解。因在我們一生的日子里,有足夠我們宣講及學習之信仰問題。

第三部 主禱文
1我們已經講過論及人們應行並相信的事。最良好最蒙福的生活即在於這些事。現在要談論第三部:我們應當如何禱告。2世人一般情形是:無一人能完全遵守十條誡,雖然他已開始相信〔福音〕。此外,魔鬼同著〔邪惡〕世界和我們的肉體〔私慾〕以全部力量抵抗我們〔行善〕的努力。所以必需不住的呼籲上帝,我們的禱告傳入祂耳朵,求祂施予、保存、增加信心及十誡之順從,移除一切阻止妨礙我們遵守誡命。3使我們知道如何禱告,並祈求什麼,所以我們主基督親自教導我們,其方式與言語,如下面所述。

4在我們逐部解釋主禱文之前,勸勉與吸引人禱告甚為重要,像基督和使徒所作的(太七7 ;路十八1;二十一36 ;羅十二12 ;西四2 ;帖前五17 ;提前二1 ;雅一6 ;五13 ;後前四8 ;猶二十節)。5首先要知道的是:禱告是我們的本分,因為上帝命令我們禱告。第二條誡告訴我們:「你不可妄稱你主上帝的名。」其中要求我們頌贊祂的聖名,在一切患難中禱告呼籲祂的名。因為呼籲祂的名無非是禱告。6所以禱告像其他誡命一樣,嚴格而莊重地被命令,如:不可有別的神,不可殺人,不可偷盜,等。人不應以為禱告或否皆無關緊要,像粗鄙的人說其妄念:「我為何要禱告呢?誰知道上帝注意我的禱告或留心聽它?我若不禱告,別人必會禱告的。」於是他們養成不禱告的習慣,據說我們既然棄絕虛偽及假冒為善的禱告,等於教導人無義務或不需要禱告。

7從前教堂等處所用的喋喋低聲與咆哮的確不是真禱告。那種外表重復,正適使用時,可能是小孩、學生、與樸實〔無學問〕人的練習;可稱之為唱歌或念讀練習,但非真禱告。8按第二條誡之教訓,禱告是在一切患難中呼籲上帝。上帝要我們如此作;祂未曾讓我們選擇。我們若想作基督徒,禱告便是我們的義務與責任,正如我們有義務與責任順從自己的父母和政府一樣。上帝的名藉祈求和禱告得著榮譽而為好目的使用。應將這事當作最主要的,好拒絕遏止任何阻止或延誤我們禱告的思想。9倘若兒子對父親說:「順從你有何益處呢?我要去做我所喜悅的事;有什麼分別呢?」便為不孝。因為誡命說得很清楚:「你必須順從! 」正因這樣,禱告與否不是我們自己可以隨便選擇的,乃是我們的義務和責任〔否則上帝的憤怒與不悅必臨到我們〕。

10〔信徒要將這些事存放內心,以防禦拒絕一切阻擋我們禱告的思想,好似我們不禱告並無多少不同,或好似禱告乃命令給那些比我們聖潔與更蒙上帝喜悅的人。的確,人心因本性極其邪惡,時常逃避上帝,認為祂不想聽也不顧我們的禱告,因為我們是罪人,只配得怒氣。11對於此種思想,我說,我們應該尊重這命令,並轉向上帝,免卻以此種不順從惹祂憤怒。藉這誡命,顯然祂不丟棄或驅逐我們,雖然我們是罪人;祂更願欲吸引我們到祂那裡,使我們在祂面前自卑,為我們的痛苦和患難哀號,求祂施恩幫助我們。因此我們在聖經內讀到,祂發怒,是因那些被自己的罪打擊的人不轉向祂,不用他們的禱告來求恩典和平息祂的怒氣。〕(方括號內的話於一五二九年修改之大問答內加上的,其後之版本與一五四四年拉丁譯本,一五八四年之協同書均可見。)

12由於禱告十分急迫地被命令的事實,我們應推論:決不可輕視我們的禱告,而要估價甚高。13從其他誡命取得例證。孩童永不應輕視順從父母,要時常反省:「這是順從的善行,我所作所為無其他目的,只要它適合順從及上帝的誡命。基於此,我能依靠信賴,我也能高高地尊重它,不因我的配得,乃因此誡命之故。」對禱告一事,也是如此。禱告時,我們當說什麼,及應為何物求告,我們當認為是上帝要求的,且因順從祂之故。我們當想,「因我自己,這禱告便算不了什麼;但重要的是因上帝曾命令它。」所以,禱告求吿什麼無所謂,每個人應時時以順從這誡命而接近上帝。

14因此我們迫切地哀求並勸勉各人,將這些話存在心內,不藐視禱告。從前習慣奉魔鬼的名,教導人禱告的方式,無人注意它,人以為若作出那〔禱告外表〕舉動,便已足夠,不管上帝聽允與否。這乃是將禱告放在運氣上作孤注一擲,及無目標的呢喃。此種禱告無價值可言。

15我們讓自己受此種思想迷惑與阻擋,如:「我不夠聖潔或配得:如果我虔誠並聖潔,像聖彼得或聖保羅,我就要禱告。」拋開這種思想吧!第二條誡適用於聖保羅也適用於我。 賜第二條誡給我的原因與給他的原因一樣。他不能誇稱獲得比我更好更聖的誡命。

16因此你該說:「我所奉獻的禱告,與由聖保羅及至聖聖徒奉獻的一樣蒙上帝喜悅。理由是:我自認他位格上比我聖潔,但非基於此命令。上帝不因位格重視禱告,乃因祂的道及人對道的順從。 眾聖徒以此誡命為禱告的根基,而我也以它為我的根基。並且,我在禱告中求告的事、與他們大家所求,或從前求過的事一樣。

17首要之重點是:我們一切禱告須基於順從上帝,無關於我們的位格,不論是罪人或聖徒,配或不配。18我們要學習:上帝不准人對待這誡命如兒戲,若我們不禱告祂就必發怒,刑罰我們,正像祂懲罰其他各種不順從。祂不允許我們的禱告被阻止或失落,因為祂若無意聽允你,祂不會命令你禱告,並立定此嚴厲的誡命。

19第二、我們應更加催促與鼓勵人禱告,因為上帝應許我們的禱告必確實蒙聽允,正如祂在詩五十15中說:「並要在患難之日求告我,就必搭救你,」基督在太七7、8說:「你們祈求,就給你們,」等。「因為凡祈求的就得著。」 20此種應許實應喚醒並燃起我們內心願意,喜愛禱告。因為上帝藉祂的道證明我們的禱告是祂全心喜愛的,必定蒙聽允獲准,所以我們不鄙視、小看它,或不確定必蒙聽允地禱告。

21你能放膽對上帝說:「親愛的天父啊!我來,不是隨我自己的意向或因我自己配得,乃因你的命令與應許,並且它不會落空或欺騙我。」誰若不相信這應許,會再度感覺到惹怒了上帝,多多不尊重祂,控告祂為虛假。

22再者,我們應被鼓勵與吸引禱告,因為在此誡命與應許之外,上帝開始將我們當用的適當言語放在口內。如此看出祂如何誠懇地關心我們的需要,決不懷疑我們的禱告取悅祂,保證聽允。23所以這禱文〔主禱文〕比我們自己所能想出的一切其他禱文優良甚多。用後項禱文,我們的良心常懷疑說,「我禱告了,但誰知道,祂接受它?或者我是否恰好用了合宜的作法與方式? 」如是,在地上再沒有比主禱文更尊貴的禱文,因它有上帝愛聽的優美見證。全世界一切財富我們也不應兌換。

24〔主禱文〕它也為這緣故被指定,使我們考慮我們的需要,即應督促我們不住的禱告。有意禱告的人,必須呈上祈求說明要求的事;不然不可稱之為禱告。

25因此我們正當地棄絕修道士與神父的禱告,他們晝夜可厭地吼叫咆哮;他們中間沒有一位想到要求最少量的東西。我若聚集所有教會及其職員,他們必得承認:他們從未全心為一滴酒禱告。他們每一位都不曾著手由順從上帝的命令及因相信祂的應許,或因考慮到自己的需要而禱告。他們只想著,禱告最好的用處,就是作一件善事以償還上帝,不願從祂領受什麼,只想將什麼給上帝。

26但是有真禱告則必有誠懇。我們必須感覺自己的需要、艱難,催促我們呼叫。禱告必照其應該的自然來到,我們不需如何預備禱告的教訓,或如何產生虔誠禱告。27主禱文內充分指示,應當關心我們和別人的需要。因此主禱文能用為提醒我們及加深我們的印象,不致疏忽禱告。我們都十分需要,問題卻是:我們感覺不到也看不到。上帝因此願欲你悲哀地敘說你的需要與缺乏,並不是祂不知道,乃為要使你點燃心內更有力更大的願望,敞開大衣領受許多東西。

28我們每人從幼年便應養成日日為自己一切需要禱告的習慣,隨時留意影響自己或周圍其他人的事,如傳道人、官長、 鄰捨、僕婢〔即應為他們祈求〕;而且,如我所曾言,他應時常提醒上帝關於祂的誡命與應許,知道祂不願受人藐視它們。29 我說這話,因我願見人們再度正當禱告,而不十分粗鄙、冷漠,以至於禱告日漸怠惰懶散。這正是魔鬼所願,用盡他一切能力行〔惡〕事,他覺得人正當使用禱告時,他便受到傷損。

30我們須知道:我們一切安全與保障只在乎禱告。我們太弱於對抗魔鬼及其一切能力,和他對我們所排成的隊伍,欲將我們踩死腳下。因此我們須仔細選擇武器,作為基督徒裝備以抵擋魔鬼。31你不認為過去達成此種偉大結果,擋開仇敵之計劃和陰謀,抑制他們凶殺、暴動,因魔鬼藉之希望滅絕我們,也滅絕福音,正是因為在我們方面有幾位虔誠屬上帝的人的禱告,像鐵牆一樣介在當中嗎?不然他們必看見更不同的戲劇:魔鬼必流盡全德人的血,滅絕他們。現今他們或者自信地譏笑嘲弄。但我們惟有藉禱告必會將他們雙方〔教皇與魔鬼〕擊敗,只要我們勤奮、恆心、不松懈。32當一位好基督徒禱告說,「親愛的天父啊!願你的旨意成就,」上帝由天上回答說,「親愛的孩子,雖有惡魔與全世界,我的旨意必成就。」

33我說的這些話,希望勸勉人能學習以禱告為最偉大最寶貴的一件事,能清楚地分辨無意義的囉嗦和為某確定的事祈求。我們決不棄絕禱告,但我們指責完全無用的吼叫與咆哮,如基督親自棄絕禁止多言(太六7 ;二十三14)。34現在我們要簡明地討論主禱文。在連續七條款或祈求中包括一切不斷攻擊我們的缺乏,每一種皆甚強大,應督促我們終生為它禱告。

第一祈禱
35 「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
36這話不大明瞭。它不是通順的德文。我們本國語言應說: 「天父啊,求施恩獨使你的名為聖。」求祂的名成聖是什麼意思呢?祂的名豈不曾為聖?37答:是,祂本質為聖,但在我們使用祂名的事上便不為聖了。當我們受洗成為基督徒時,上帝的名被賜給我們,於是我們被稱為上帝的兒女,並享受聖禮,藉之祂將我們與祂自己合一,以致凡上帝所有者,必供給我們使用。

38所以我們應知道,我們因合理地需要尊敬祂的名,守為神聖,視為所有至大至聖珍寶,同時像善良兒女,祈求上帝使祂已於天上為聖的名,亦能藉著我們和全世界常被尊為聖。

39上帝的名如何在我們中間成聖呢?最明白的答復是:當我們的教訓與生活兼像上帝樣式與基督徒的虔誠時。我們既在這禱告中稱上帝為我們的父,所以我們有義務一舉一動像善良兒女為人,好叫祂從我們獲得尊榮頌贊,不被羞辱。

40可是,上帝的名被我們用言語或行為褻瀆;我們在地上所作的一切可分為言語或行為,說話或行動。41第一,當人傳道,教導,說任何虛假騙人的話時,污辱了祂的名,同時用上帝的名掩飾謊言,使人肯接受它們;此乃褻瀆神聖之名最壞的侮辱與不尊。42同樣,當人粗魯地妄用神聖名稱為他們的羞辱、起誓、咒詛、巫術,等作掩護。43其次,上帝的名被人污辱是藉著公開的邪惡生活與壞行為,即當那些被稱為基督徒和上帝子民的人是姦夫、醉漢、貪食者、妒忌、誹謗人時。在這些事上, 上帝的名又因我們的緣故被污辱褻瀆。

44正如一位現世的父親,有一個無法管教的壞兒子,在言行上反抗父親的結果,令父親因兒子受到蔑視與恥辱,照樣我們這些按上帝之名被稱呼與享受祂豐富恩賜的人,若不像虔誠天上兒女一樣教導、說話、生活,上帝便不被榮耀,其結果是上帝必聽人稱我們非為上帝的兒女,而為魔鬼的兒女。

45你知道在此條祈禱中,我們所求的正如上帝在第二條誡命內所要求我們遵守的一樣:不應以起誓、咒詛、哄騙等妄用上帝的名,要正當地用來稱贊榮耀上帝。誰若用上帝的名做任何種錯事,便是污辱褻瀆這聖名,如昔日傳說教堂內發生凶殺或其他犯罪事件,便是污辱教堂,或當聖體匣或遺物被污辱時,使那本身為聖的,因妄用成了不聖潔。46所以我們一瞭解明白此祈禱的話語便簡明瞭,如:「尊為聖,」意思是像我們言行上之慣用語如「頌揚、稱贊、尊重」 一樣。

47於是你知道,此種禱告對人多麼重要!我們看到世界充滿了〔宗教〕門派和假教師,都穿著〔上帝〕聖名的外袍,作為他們屬惡魔道理的保證,所以我們應時常呼求對立於所有傳講而相信虛假的人,並對立於那些攻擊逼迫我們福音和純潔道理、試行抑制它的人,像主教、暴君、狂信者等人所行。同樣,此祈禱也是給我們這些有了上帝道理,卻不為它感謝上帝且按其行事的人。48你若全心用這禱文禱告,能確知上帝喜悅你。因為祂除了願聽人高舉祂榮耀與頌揚超過一切,並聽人純潔地教訓祂的道,尊之為珍寶外,沒有別的是祂更願聽的了。

第二祈禱
「願你的國降臨。」
49我們在第一祈禱內,求上帝阻止世界使用祂的榮耀與聖名掩飾其謊言與邪惡,願在道理和生活上尊上帝的名為聖,使祂因我們被頌贊與尊重。在此,我們求祂的國來到。50正如上帝的名本身如何為聖,我們求這名在我們中間得尊為聖!照樣祂的國也會自己來到,不用我們祈禱,而我們仍然求祂的國來到我們中間。

51何為上帝的國?答:簡單地說,我們在信經內已學過,即:上帝差祂兒子耶穌基督,我們的主,到世間贖回釋放我們脫離魔鬼的權柄,並帶我們到祂那裡,自己作公義、生命、和救贖的主管理我們,敵對罪惡、死亡、與不安的良心。為此目的,祂也賜祂聖靈藉聖道教訓我們,並藉祂的能力光照我們,堅固我們的信仰。

52在此開始的話中,我們祈求祂,使這一切能在我們裡面成功,上帝的名能藉祂的聖道,和我們基督徒生活,得以頌贊。我們祈求這事,為使我們這些已接受它的人,能長存忠心,日日在這事上增長,使別國人能有所認識而受到擁護,並以權柄增長傳達至全世界。於是我們願許多人由聖靈引領,能進入恩國,同享救贖,使我們大家同存在這現今於我們中間顯現的國度內。

53上帝的國以二種方式臨到我們:「第一,它藉道和信仰今時來到這裡;第二,在永時,它藉最後啓示〔基督末日復臨〕來到。我們為這兩種來臨祈求,使它能臨到那些不在其中的人,並能在今世藉日日增長,以後在永生里臨到我們已獲恩國的人。54這一切簡單地說就是:「親愛的天父啊!我們祈求你, 將你的道賜給我們,使人能在全世認真宣講福音,被人以信接受,在我們內面工作、生活。所以我們祈求祂的國在我們中間藉著道與聖靈的力量盛行,打倒惡魔的國,使他無權力管轄我們,最後魔鬼的國必完全毀滅,罪、死亡、與地獄完全消除,使我們能活在完全的義和幸福內。」

55由此可知,我們在此禱告並非為求一點麵包或現世易逝的福氣,卻為永遠、無價之寶及上帝所有一切祈求。若不是上帝自己命令我們求它,算是任何人內心私自妄想的太大太遠。56但因祂是上帝,祂要求賜給的榮耀遠勝任何人所能瞭解的豐富與慷慨——祂好像永遠吸不盡的水泉,越湧出外流的多,繼續賜予的就更多。祂沒有比希望我們求祂賜給許多大事更熱烈;相反的,我們若不自信地要求請求,祂便會發怒。

57請想象一位非常富足有權的皇帝,請一位可憐乞丐來,要給他心裡所願的任何東西,預備給他貴族的大禮物,而那愚笨的人只求一碗乞丐湯。他必被認為是無賴惡漢,敢譏諷國王陛下的命令,不配到皇帝面前。正像上帝提供,應許許多無法形容的福氣給人,而我們輕視它,或缺乏必領受到它的確信,無膽量向祂要求一片麵包吃,這豈不也是大大地侮辱不尊敬上帝嗎?

58錯誤完全在於那可恥的不信,因其連肚腹飽足也不仰望上帝,更不會堅定地仰望從上帝得永遠的福氣,毫不懷疑。因此我們必須堅固自己對付不信,且讓上帝的國作我們祈求的第一件事。 那時,我們必確實豐盛地享有一切其他的東西,如基督曾教導我們說:「你們要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這些東西都要加給你們了(太六33 )。」上帝將那永遠不能廢去的恩賜施予我們,祂怎能讓我們忍受缺乏現世物品的苦痛呢?

第三祈禱
59 「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60至此我們祈求上帝的名,能藉我們得尊為聖,祂的國在我們中間流行。這兩點包括凡屬於上帝的榮耀及我們的救贖,其中我們將上帝和祂一切財寶據為己有。但正十分需要我們堅定地把持這兩件事,不讓自己與它們拆開。61在一個好政府中,不僅需要好建築師與統治者,也需要保衛人員,防護人員,與警醒的監守人。在此〔祈禱中所求的〕也是如此;我們雖然曾為最重要的事祈求過——為福音、信心以及為聖靈,使祂能管理我們這些蒙救贖,脫離了魔鬼權柄之人——我們也必須求上帝的旨意成就。若我們企圖堅持這些珍寶,必遭受膽敢妨礙前兩祈禱實行的一切人之驚人次數的攻擊與侵襲。

62魔鬼如何反對阻隔前兩條祈禱之實行,難以令人置信。他忍受不了一個人正確地教導人或相信〔真道〕。當他的謊言與憎惡,就是那些奉上帝聖名之似是而非的藉口下被尊重的,顯露出來,並在一切羞恥中暴露時,還有當他自己從人心中被趕出時,他的國度內已有破裂之處,那麼他的痛苦就無法測量了。因此,他像一個凶猛的仇敵,用一切權柄和能力怒吼狂暴,編列他所有屬民,甚至徵募世界和我們自己的肉體為其同盟者。63原來我們的肉體偏於惡,甚至當我們接受並相信上帝之道時。世界也是剛愎邪惡的。魔魔惹起、煽動、滋長火焰,為阻止我們,打倒我們,置我們再次於他權力下。這是他唯一的目的,願望與意念。64為達此目的,他日夜努力,使用所能想到的一切技巧、詭計、方式、與手段。

65因此我們這些要作基督徒的人,須確實預料有魔鬼和他所有使者,以及世界為我們的仇敵,且必須預料他們會盡量以各種不幸和悲傷害我們。因為上帝的道在何處得以宣講、接受或相信、結實,寶貴蒙福的聖十字架必不遠離。願誰也不認為將享平安;必須犧牲他在地上所有的一切——財產、尊榮、房屋與家庭、妻子與兒女、身體與生命。66這事使我們肉體和老亞當悲傷,意指我們必須恆忍,有耐性地忍受凡臨到我們的痛苦,允許我們的一切被奪去。

67所以在這些事上,像在其他艱難上一樣,需要不住的禱告:「親愛的天父啊!願你的旨意成就,不讓魔鬼或我們的仇敵,或那些逼迫與抑制你的聖道,或阻擋你的國來到者的心意成就;並施恩在我們為你國的緣故,必須忍受任何苦難,我們能耐性地承擔與得勝,使我們窮苦肉身不致讓步,或因軟弱或懶惰而跌倒。」

68請看,在這三條禱告中,關乎上帝自己事情,已極簡明的說明,而且都是為我們自己的需要祈禱。當我們為那平常須在我們之外成就的事祈求,也求它在我們身上成就時,所祈求的就僅關係我們自己。因為上帝的名須被尊為聖,祂的國須來到,甚至不在乎我們的禱告,照樣祂的旨意須成就,盛行,雖然魔鬼及他大群凶惡憤怒地反對它,企圖完全除滅福音。但為我們自己的緣故,我們必須祈禱祂旨意在我們中間無阻礙地成就,不理他們的氣憤,使他們無法完成什麼事,而我們面對一切凶惡逼迫仍然保持堅定,服從上帝的旨意。

69此種禱告須作為我們的保護與防衛,以擊倒魔鬼、教皇、主教、暴君、與異端者反對我們福音所能行的一切。讓他們憤怒,盡量作壞事吧!讓他們圖謀計劃,如何抑制除滅我們,使他們的願望計劃盛行吧! 一兩位基督徒以此祈禱為武裝,就可作我們的堡壘對抗他們,必可將他們撞成碎片。70我們的慰藉與誇獎是:魔鬼及我們所有仇敵的旨意目的便會失敗、不成功,不論他們自思如何驕傲、安全、有力。若不破壞阻止他們的意志,上帝的國便不能在地上存留,祂的名也不能被尊為聖。

第四祈禱
71 「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

72在此禱告中,我們考慮到貧乏的麵包籃子——我們身體和地上生活之需要。文字雖然簡短,但卻概括一切。當你為「日用飲食」禱告,便是為一切使你能享受日用飲食所需禱告;相反的,〔同時求上帝〕反對一切阻撓我們享受它的事物。因此必須擴充你的思想,不僅包括烤爐子和麵粉袋,也包括生產與供應我們日用糧食及各種營養物的廣大田地。因為如果上帝不要它生長,不祝福保存它在田裡,我們永不能在餐桌上擺出從烤爐里拿出來的一塊麵包。

73簡言之,此祈禱包括屬於我們今世完全生活的一切事,我們只因這些事需要日用飲食。我們的生活不僅需要糧食,衣履及其他身體必需品,也需要在平常營業與同胞來往的各種情形上享受和平協同——總之,屬於一切處理家庭及公民或政治事情〔皆為協助人得日用飲食〕。因為干涉阻礙這兩領域適宜運作的境況,也涉及生活的供應需要,而且生活本身會因此不能長久維持。74果真,最需要的是為我們人民掌權者和政府禱告,因為上帝首要地藉他們供給我們日用飲食和此生活一切的安逸。雖然我們已從上帝領受「厚賜百物給我們享受」(提前六17),祂若不賜與堅固和平的政府,就不能保留它或以安全與幸福享受它。因為盛行紛爭、不和、與戰爭的所在,我們日用糧食也被奪取,至少會被削減。

75所以,倘若每位正直王子用一塊麵包飾以紋章代替獅子或芸香圈,或將一塊麵包鑄造在銀幣上,提醒王子與子民,藉王子的職務,我們享受保護與和平,假使無它們,我們便不可能享受,或時刻備有日用食物的福氣。官長配得一切尊重,而我們應將所欠的服務給他們,並為他們盡量行事,好似我們因他們在和平安靜中享受所有一切財產,沒有他們就保存不住一分錢。況且,我們該為他們禱吿,使上帝因他們能施予更多的福氣及恩賜。

76我們要略述此祈禱,如何包括世上各種關係。人能用這大綱作一篇禱文,以許多話列舉所包含的一切東西。譬如:我們能求上帝,給我們飲食、衣履、房屋、家庭、健康的身體;使五穀和其他田間的收成得以生長,豐富結實;求祂幫助我們善於處理家務,施予並保存我們一個好妻子、兒女、僕婢;使我們的工作、手藝,或無論何種職業得以興旺成功;求祂賜給我們忠心的鄰居、好朋友,等。77再者,求上帝將智慧、能力、繁榮,善於管理人民給與皇帝、君王、及君主,特別給與我們的王子、法律顧問、長官、和公務員,使他們打敗土耳其和我們一切仇敵,使他們子民以順從、和平,和協合同居。78另一方面,可以求上帝對付屬身體生活的損害,暴風、冰雹、水災、火災來保護我們;對毒物、瘟疫、牛瘟;對戰爭流血、飢荒、猛獸、惡人,等等。79要平民牢記這一切東西乃出自上帝,我們必須祈求上帝以得之,即甚為佳美。

80但是,此祈禱特別針對我們至大仇敵魔鬼,他整個目的與願望,乃是取消或干涉我們從上帝所領受的一切。他推翻屬靈次序,以其謊言欺騙人帶至其權下,並阻擋設立任何政治或地上可尊敬的和平關係,仍不知足。因而惹起許多爭論、殺人、叛亂、戰爭,他因而以暴風、冰雹毀壞收穫、牛群,使空氣內含有毒素,等等。81簡而言之,人若由上帝領受一口麵包且能安靜地吃,他都感覺不適。若或他有權,且我們向上帝的禱告不抑制他,我們必定在田間沒有一根乾草,家裡沒有一分錢,或一小時的生活——特別是我們中間有了上帝的道,而喜愛作基督徒的人。

82如是,你看,上帝願意指示我們,祂如何在我們一切缺乏中照顧我們,忠誠地照顧我們每日的營養。83雖然祂豐富地賜與這一切,甚至賜給惡人與無賴漢,祂要我們為這些恩賜祈求,使我們能知道,是從祂的手所領受的,並在這些恩賜中,認識祂對我們的慈父心。當祂把手收回時,無一件事能興旺延續長久,如我們在每日的經驗上清楚的看到。84世間如今只因假銀幣煩惱何其多,是的,還有日常剝削與厚利出現在公共貿易和生意場合中,另外勞工事宜上,有些人隨意剝削壓榨窮苦的,剝奪他們的日用飲食!當然,我們必須忍受這一切;但剝削者與壓迫者要留意,以免失去教會公眾代禱,並要留意以免主禱文中第四祈禱要攻擊他們。

第五祈禱
85 「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

86此祈禱關於我們貧乏可憐的生活。我們雖有上帝的道,相信並聽從順服祂的旨意,又蒙上帝的恩賜和祝福支持,我們並非無罪。我們仍日日跌倒違令,因為我們居住在世間傷我們心的人民中間,並給我們機會無耐性、發怒、報仇,等等。87此外,撒旦跟隨著四面八方攻擊我們,如在前面所聞,專門攻擊前四種祈求,以致在此種不住的爭戰中,不可能時時站立堅穩。

88對此情況極需再呼籲上帝而禱告:「親愛的天父啊!免我們的債。」並非祂不赦罪,甚至我們不求赦免或求赦免之前(編者按:也不是這樣);在我們禱告之前或甚至並未想到禱告,祂己賜給我們福音,其中完全是赦罪。89但此重點是要我們明白而接受這赦罪。我們日日居在肉體內面,其性質是不倚賴及相信上帝,時常被惡欲和計策喚起,使我們日日在言行上,在違犯與疏忽上犯罪。於是我們的良心不安;恐懼上帝的忿怒與不悅,因而失去福音的安慰與信賴。因此需要時時依賴此祈禱,以得安慰恢復我們的良心。

90此為配合上帝的目的,破壞我們的驕傲,使我們保持卑微。祂自己保有此特權,任何人若對他自己的善良誇口,輕視別人,應在此祈禱之光中反省自己。他會發覺自己並不比別人強,並知道在上帝面前萬人都須卑下自己,才能得獲赦免之快樂。誰也不應以為他今生會達到不需要此赦免的地步。91總之,若非上帝時時不住地赦免我們,我們必失喪。

92如是這祈禱實際說,為求告上帝不顧慮我們的罪,不按我們每日應受的懲罰我們,反而照祂的應許恩惠地對待我們,赦免我們,如此賜與我們一個快樂不膽怯的良心,站在他面前禱告。人的心對上帝不正,不能達成此種信賴,永不敢向祂禱告。可是,這樣的信賴喜樂的心,僅能出自我們罪已蒙赦的知識。

93同時,需要附加安慰的話:「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上帝曾應許我們一項保證:凡事皆赦免饒恕你們了,但其條件要我們也饒恕鄰居。94雖然我們每天大大地得罪上帝,祂仍藉恩典赦免一切,所以我們必須時常赦免那些以損害、暴烈、不公平,向我們心懷惡意,等等對待我們的鄰居。95倘若你不赦免人,休想上帝赦免你。相反的,你若赦免人,才有安慰與保證,在天上蒙赦免。96不是因你赦免了人的後故,乃因上帝赦免人完全是白白地,出自純潔恩典,因為祂曾應許了赦免,如福音所教導。但是祂立定此條件,使我們得堅固與保證,作為同著應許的記號,它且與此祈禱相吻合,路六37 : 「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因此基督在主禱文之後立即在太六14內重述: 「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 等。

97故此,這祈禱曾附加此記號:當我們禱告時,紀念祂的應許而且說,「親愛的天父啊!我祈求你的赦免,不是因我能以善行補償或有功勞,乃因你曾賜與應許,並蓋了印,使之甚為的確,如你自己宣告的解罪一樣。」 98藉聖洗禮與主晚餐所能成的事——因它〔兩聖禮〕被指定為外表記號——這〔第五禱告內的〕記號也能堅固,並使我們的良心快樂,且特別為我們設立,要我們每小時使用實踐,時時保存。

第六祈禱
99 「不叫我們遇見試探。」

100我們己充分談論關於保存與堅守所求一切恩賜上的困難與努力。然而,要完成此事必定有失敗與跌倒。而且,我們雖獲得赦免和良善良心,且完全被饒恕,生活的情形是:某人今日站立,明日跌倒。所以,雖然目前我們是正直的,以平安的良心站在上帝面前,須再次祈求上帝,不讓我們跌倒,不向試探與引誘低頭。

101試探(或按古撒克森稱之為Bekoerunge)有三種:由於肉體、世界、與魔鬼。102我們活在肉體內,旦有老亞當懸掛在頸項上;這舊人日日忙著誘惑我們從事不貞潔、懶惰、貪食、醉酒、貪財、欺騙,以誘惑詭詐虐待鄰人——總之,引誘我們入按本性依附我們的各種惡欲,藉旁人的協助與例子,及所見所聞鼓動我們。這些事常毀傷無辜之心,如被火燒。

103其次是世界,它以言行攻擊我們,驅使我們發怒無耐性。簡言之,在世界上只有怨恨、嫉妒、不和、暴烈不公義、不忠、伸冤、咒詛、辱罵、毀謗、自大、驕傲、且愛奢華、尊榮、名譽、權柄。無人願作最小的,人人想坐首位讓大家看。

104再其次是魔鬼,他設餌並在四周困擾我們,特別在涉及良心及屬靈事項上努力。他的目的是要我們蔑視輕看上帝的道和作為,使我們拋棄信望愛,引我們至不信,虛假安全與固執,或反而催我們陷入失望、無神主義、譏謗、與無數其他可憎惡的罪過中。這就是陷阱與羅網;它們果真為「火箭」(弗六16),惡毒地射入我們內心,不是由於血肉,卻藉著魔鬼。

105這才是每位基督徒須擔負的艱巨危險和試探,既或逐次來到。我們仍處在此惡劣生活之時,周圍遭受攻擊、追尋、趕逐,被迫時時呼籲祈求上帝,別讓我們昏倒、疲倦、落後、陷入罪惡羞恥與不信里。不然,不可能克服最低限度的試探。

106所以,當上帝賜我們力量抵抗,即使艱難未曾取去或結束,此乃「不引我們遇見試探」。因為我們仍然居在肉體內,魔鬼在周圍潛行,不能免除試探與誘惑。我們很難不受艱難,而與它糾纏著,但我們在此祈禱中,祈求不致墮落到試探裡面,被它淹沒。

107因此,信徒感覺試探,和讓與試探,為頗不相同的事情,各自程度不同而已;我們都感覺到,有的人所受試探較他人多而深。譬如,年青人大多受肉體的試探;老年人受世界的試探。其他的,那些關心屬靈事情的人(即堅強的基督徒)受魔鬼的試探。108感覺到試探,但只要其與我們的意志相反,而且我們寧願脫離它,我們就不能受其損害。若我們感覺不到它,它不能被稱為試探。允許它,不制止它或求幫助抵抗它,等於讓它自由行事。

109照此我們基督徒必須武裝預備,對抗不停的攻擊。那時候我們必不以安全不注意的態度居世,以為魔鬼離我們甚遠,而要時刻預測他的攻擊,且抵擋它們。甚至雖我現在是貞潔、有耐性、仁慈,且信心堅固,魔鬼也可能正在這時刻將一箭射入我心中,使我幾乎站立不穩,因為他是永不停止或疲倦的仇敵;一次攻擊完畢,新攻擊隨時上來。

110此種時期,你惟一的幫助或安慰乃是把主禱文當避難所,誠心祈求上帝說:「親愛的天父啊!你曾命令我禱告;不要讓我因試探跌倒。」你會眼見試探息止,最後承認失敗。111否則,你若欲以自己的思想與計策幫助自己,你會把事情弄得更糟,使魔鬼更易進入你心內。因為他有一個蛇頭;若發現人心有空隙可鑽,整個身體便一同輕易進入。但是禱告能抵擋他,趕走他。

末項祈禱
112 「救我們脫離凶惡。阿們! 」
113此祈禱希臘文的意思是:「救我們脫離惡者。」此禱告似乎是討論魔鬼為萬惡之癥結,使我們禱告整個內容能抵抗我們的首敵。他(魔鬼)盡量阻擋我們所求的一切:上帝的名或榮耀,上帝的國與旨意,我們日用飲食,快樂平安的良心,等等。

114因此總結這一切說:「親愛的天父啊!幫助我們,解除這一切的不幸。」 115雖然如此,這禱告包括凡在魔鬼國度下,所能臨到我們的一切凶惡,如:窮苦、羞辱、死亡,甚至世上所有無數之不幸福的痛苦傷心。因魔鬼不僅是說謊家,也是一個兇手(約八44),他不斷地尋求我們的性命,以製造災害及傷損我們身體來發洩他的怒氣。他折斷許多人的頸子,驅使一些人發瘋;有些被他溺斃,有些被迫自殺或入其他可怕的災禍中。故此我們在地上只能時時以禱告抵御這大敵。116因為若不是上帝支持,我們得不著片刻的安全。

117如是你明白上帝如何願意我們為一切影響我們屬身體的幸福祈求祂,指示我們只從祂尋求希冀幫助。118但祂將此祈禱放在最後,因為我們若要對付一切凶惡,得著保護與釋放,祂的名必須先在我們內心得尊為聖,祂的國必先來到我們中間,祂的旨意也必成就。然後,祂必保護我們脫離罪與羞恥事,以及其他一切傷損或有害之事。

119如此上帝曾簡明地將一切可能打擊我們的苦難,提及我們知道,使我們不致藉故不禱告。但是禱告之效力也就在乎我們學習在禱告末了加上:「阿們」——即不疑惑我們的禱告一定蒙聽允准許。120 「阿們」一詞,無非為禱告者信仰無疑的證實,他不是憑著偶然性得聽允,乃是知道上帝不會說謊,而曾應許允准人所求的。若缺此種信仰(或信靠),即不能有真禱告。

121所以人們禱告的方式,若是不敢全心加上「是的」,而確信上帝聽從他們的禱告,反而仍懷疑說:「我為什麼要如此敢於誇口,上帝聽允我的禱吿呢?我不過是個貧乏的罪人,」等等。122此話的意義,表現他們不注視上帝的應許:而注意自己的善行與功勞,因而藐視上帝,控告祂不說實話。123因此他們得不到什麼,如聖雅各說:「只要憑著信心求,一點不疑惑;因為那疑惑的人,就像海中的波浪被風吹動翻騰」(雅一6、7)。
124請看,上帝要我們確信我們禱吿決不白費,我們決不可藐視禱告。

第四部 論聖洗禮
1至此為止,我們完成了基督教公有教訓之三主要部分。其餘我們所要討論的,是基督設立的兩種聖禮。每位基督徒至少應該有些關於這些聖禮普通且簡單的教訓,因為無聖禮,沒有人能成為基督徒,可惜,過去未教導過聖禮。2首先要談到聖洗禮,我們藉它先被接入基督教會。為使人易於明白洗禮〔的意思〕起見,我們要用一種有系統的方式討論,並限定自己明白必須知道的內容。關於應該如何保持防禦它對付異端者與門派去的問題,請學者自己思考。

3第一、我們須熟知洗禮的基本話,因此論題上所討論的一切皆與它相關,即:如主基督在太二十八19說:
4 「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
5又可十六16 :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6首先要注意這些話所包含的命令與制度。你便不該疑惑,洗禮屬神聖的來源,並非人想象發明的。我能真實地說:十條誡、信經、主禱文不是由某人幻想出來的,而是由上帝親自啓示賜給的,照樣我能誇口說:洗禮不為人之玩具,乃是上帝親自設立的。況且,它是莊嚴地命令我們必須受洗,否則不能得救。因而我們不應視聖洗禮為一種不重要的事情,像穿一件新紅衣。7它乃是最重要的事,我們視它為特優、榮耀、高舉的。它是我們爭辯與爭戰的主要原因,因為世界如今充滿各種門派,宣佈洗禮是一種表面事項,而表面事項無益。8但是不論它如何屬外表,在此立有上帝的道與命令,設立、創造,並堅振聖洗禮。上帝設立命令的事不能無益。它是至珍貴的事,即使外表看來不值一根草。9從前人習慣視教皇以書信與訓諭赦罪,只以其書信與璽奉獻聖壇與教堂為一件大事,那麼我們應視聖洗禮為更大更珍貴的事,因為上帝曾命令它,再者,它是奉祂的名施行的。說的話是:「去,施洗,」不奉你的名,而是 「奉上帝的名。」

10奉上帝的名受洗,不是受人的洗,乃是由上帝自己施洗。 雖藉人手施行,仍是上帝親自的行動。由此事實人人能容易推論:聖洗禮比任何人或聖徒的工作大而有價值。人能作什麼工作比上帝的工作偉大呢?

11在此魔鬼以虛假外表從事蒙蔽我們,引導我們不理上帝的工作,注重我們自己的行為。當迦爾特修道士(Carthusian) 作許多大而困難的行為時,顯得更為壯觀,我們大家都認為自己的成就與功勞比較重要。12但聖經教訓我們:倘若將修道士所有的善行聚集,無論他們可能現出如何珍貴眩目的樣子,他們決不如上帝揀一根草那樣(的行動)高貴善良。何故?因為實行該行動的位格更高貴更善良。對此事我們須不按行為估計身份,當按身份估計行為,行為由於身份獲得價值。13可是衝進瘋狂的理性謂:因洗禮不像我們所行的善事這樣眩目,所以無價值。

14如此你能明白如何適當地答復:洗禮是什麼這個問題。它並不是尋常的水,乃是水包含在上帝的道與命令內,而由上帝的道與命令被分辨為聖。洗禮所用不過是神聖的水,不是水本身比其他的水尊貴,而是其中加上了上帝的話跟命令。

15因此,當我們的新靈〔革新神學家〕為毀謗洗禮,不理上帝的道和命令,僅想到井中拉上來的水,純為邪惡和惡魔褻瀆,又喋喋不休地說:「一捧水怎能幫助靈魂呢? 」 16我的朋友!當然,若如此適當的分開,誰不知道水就是水呢?但是你怎敢如此干涉上帝設立之制度,將上帝加入其中的珍寶〔即上帝的道〕拆掉?祂不願洗禮與聖道分開。洗禮水的核是上帝的道或命令與上帝的名,這珍寶比天地更大更尊貴。

17所以要注意區別:洗禮與其他一切水是一件不相同的事, 非因自然原質,乃因加上了一件更尊重的東西。上帝自己在它上面將祂尊榮、權柄,與能力作為保證。因此它不單是自然的水,卻為神聖、天上、聖潔、賜福的水——盡你所能稱贊它 ——皆因聖道之故,這聖道為屬天上聖潔的道,誰也不能充分地頌揚它,它包含且傳達上帝一切豐盛。18洗禮由於聖道得其聖禮性,如奧古斯丁所教導, 「Accedat verbum ad elementum et fit sacramentam」 (聖道與原質聯合成聖禮)。然而瘋狂的理性不相信這話。但此話的意義就是:當原質或自然的物質加上聖道,便成了聖禮,即一種聖潔神聖的對象與記號。

19因此,我們不斷地教導:聖禮及上帝所設立創辦的一切外表事情,不應該照粗鄙外面假面具視之(如我們看一堅果的殼),而應視它為包含上帝之道者。20照同樣的方式,我們也討論父母地位與人民政府。我們若按照他們的鼻子、眼睛、皮膚與頭髮、骨肉來判斷這些人,他們與土耳其人及外邦人的外貌沒有什麼差別。可能有人來說:「我為何當認為這人比他人尊貴呢? 」但是,加上了誡命:「你當孝敬父母」,我看見另一個人以上帝的榮耀和威嚴為裝飾和衣裳。我說,誡命是他頸項上的金鍊,他頭上的冠冕指示我如何且為何應當尊重這特殊血肉〔即父母與尊長〕。

21同樣方式,且甚至更多,你當因聖道尊重頌贊洗禮,因為上帝自己以言行尊重它,並以天上的神跡堅振它。當基督讓自己受洗時,天就開了,聖靈以能見的方式降臨,而神聖榮耀和威嚴在各處顯現(太三16),你想這些會是開玩笑嗎?

22因此我再勸勉你〔知道〕:道和水這兩件,絕不可彼此分離。何處將道與水分開,那水便與女傭煮飯用的水一樣沒有區別,而能被稱為浴室主人之洗禮(洗澡水)。但照著上帝所規定有道與之同在,那洗禮即為聖禮,且稱為基督之洗禮。這是要強調的第一點:此聖禮的性質與尊榮。

23第二、我們現在既然知道洗禮是什麼,應如何尊重它,也必須學習設立它的目的,即它帶來什麼利益、恩賜、與效果。 我們必從上面所題基督的話更加明白這事:「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 。 」 24簡單地說:洗禮的能力、效力、益處、結果,與目的是救人。沒有人受洗是為作王子,但如那句話所說,「得救。」25我們知道,得救無他,乃是人得脫離罪過、死亡、與魔鬼,進入基督的國,同祂永遠活著。

26在此你再次看到洗禮當如何被尊為寶貴重要的一件事。因為我們在其中獲得一項不可言語的珍寶。這表示它不單是尋常的水,因尋常的水不能有此種效果,而聖道則有。它也表示(如以上所言)上帝的名在其中。27上帝的名在何處,何處也就須有生命及救贖。因此可以描寫它是神聖、賜福、有結果、恩惠的水,因洗禮藉著聖道得獲能力,成為「重生的洗,」如聖保羅於多三5所稱。

28我們萬事皆通之新靈〔指慈運理派與重洗禮者Zwinglians or Anabaptists〕斷言惟獨信能救人,並且行為與外表事項於此無助。我們回答:的確,除了信之外,在我們內面沒有其他事能行此事,以後將予以說明。29但這些瞎子的領袖不願知道, 信必有所信的東西——某種它可附著、立定的東西,如是信附著水,且相信它是洗禮,其中含有完全的救贖與生命,不藉著水,如我們會充分說明的,乃藉著其與上帝道和命令之結合, 並藉將祂的名與它聯絡。當我相信這事時,除了相信上帝為那一位將祂的道栽種在此外表制度內,並將它提供給我們,使我們能抓住它所含的珍寶外,尚有什麼呢?

30無奈,這些人十分愚笨的將信與其所附著連接的物體分隔,因為物體為某種外表的東西。是的,它必是屬於外表的, 使它能憑感官領會,而帶進心中,正如全部福音是一外表屬口頭的宣講。簡言之,上帝在我們內面努力的任何事,皆藉此種外表命令。無論祂在何處說話——實在,不論祂為何目的或用什麼方法說話——信仰必須仰望那裡,必須堅定。我們在此有〔上帝的〕話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 31此話所指豈不是洗禮,就是水包含有上帝的命令嗎?因此,可說,誰若拒絕洗禮,就是拒絕上帝的道、信仰、及基督,而基督是指引並連結我們於聖洗禮的。

32第三、既然已學習了洗禮之大利益與能力,讓我們注意誰領受洗禮的這恩賜與利益。33在下面這些相同的話內,再極佳美且明白地說明此事:「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即:惟獨信使人配有益地領受這救人神聖的水。既然這些福氣在伴著水的話內提供並應許,所以我們若不全心相信這些話,便不能領受它。34人若無信心,洗禮是無用的,雖然它本身是一件無窮神聖的珍寶。所以此單句:「信的人」,十分強有力,它消除並棄絕我們所能作,企圖賺得救贖的一切〔善行〕工作。因為的確凡不是信心的不能對救贖助長什麼,也不領受什麼。

35然而,常有人反對說:「如果洗禮本身為善行,而你說善行對救贖無用,信仰算什麼呢? 」對此,你可以說:不錯,我們的行為實在對救贖無用。但是,洗禮並不是我們的行為,乃是上帝的(因為,如前言,你當清楚分辨基督的洗禮和浴室主人的沐浴)。上帝的工作有益且為救贖之必需;上帝的工作不排除信心,反而需要信心,沒有信心便不能領會上帝的作為。 僅讓水被倒在身上,不算領受任何有益的洗禮樣式。36但你若接受洗禮為上帝的命令和設立,以致奉上帝的名受洗,它成為對你有益,你便在水裡面領受所應許的救贖。人的手或身體不能作這事,而人心必須相信它。

37如是你明白洗禮不是我們所作的工作,乃是上帝賜給我們的珍寶,是信所接受的,正如主基督在十架上不是〔人的〕行為,乃是一珍寶包含在聖道內提供給我們,且藉信領受。因此他們呼叫反抗我們是不公平的,好似我們傳道反對信心。實際上,我們堅持惟一的信仰十分必需,缺少了它,不能領受或享受什麼。

38如是我們曾考慮關於此聖禮之三件須知,特別因它是上帝的命令,當由人視為尊榮。只此一件即已足夠〔使人尊重接受〕,既使洗禮完全是一種外表事情。如誡命所說:「你當孝敬父母,」僅指屬人的血肉,兒女不重視血肉,卻重視上帝的誡命,其中包含著它,因之稱此肉為父母。正是如此,若我們沒有其他的話,只有這句:「去,施洗,」我們仍贊成遵守洗禮為上帝的規定。39但在此,我們不僅有上帝的誡命與訓諭,也有祂的應許。因此,它〔洗禮〕比祂所命定的任何其他事更榮耀;簡言之,它充滿了安慰與恩典,天地皆無法瞭解它。40人需要特殊的瞭解力,才能相信這事,因為它不是缺少珍寶;而缺少的是人要堅穩地牢握把持它。

41因而,關於洗禮,足夠每位基督徒一生學而習之。他堅信洗禮所應許與帶來的時常有充足的事作——得勝死亡與魔鬼,罪得赦免,上帝的恩典,整個基督、聖靈及其各種恩賜。42總之,洗禮的祝福甚為無限,若是我們膽怯的本性考察它,他可能疑惑是否這一切為真。43假使有一位醫師,他有一種技術,能使人不死,或者既使死了,以後永遠活著。想一想,世界上會有多少人必將如雨雪般的金錢交給他!因為大群的財主,別人都不能挨近他。不過,在此洗禮裡面白白帶到每個人門前的,正是此種無價的藥水,它吞滅死亡(賽二十五8 ),並拯救萬人的生命。

44為正確鑒識、使用洗禮,當我們受自己罪過或良心壓制時,必須由它〔洗禮〕吸得力量與安慰而反駁:「但是我受過洗禮!並且若受過洗,我有了得救與有永生的應許,靈魂和身體兼享受。」 45因此緣故,在洗禮中行兩件事:水倒在身上,因身體不能領受水之外的任何事,並且聖道同時被宣告,使靈魂能領受它。

46水與道既然成為一洗禮,所以身體與靈魂必得救並永遠活著:靈魂活著是藉所信之道,身體活著因它與靈魂聯合,並以其惟一所能之法得獲洗禮。因此,除洗禮外,再無更大的玉石,能作我們身體與靈魂的裝飾,因為藉著它,我們獲得完全成聖與拯救,即其他任何種生活,及在地上〔善行〕工作所不能獲得的。

願此足以為現今之用途說明洗禮的性質、益處。

〔嬰孩洗禮〕 (德文協同書加此標題)
47現在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魔鬼用他的黨派來混亂世界關於嬰孩施洗的問題。小孩也相信麼?給他們施洗適當否?48對於此問題,我們簡略地回答:惟願僕實人自心中除掉這個問題,將它讓學者硏究。但是你若願意答復,就說:

49嬰孩之洗禮是基督所喜悅的,從祂自己的工作上,可充分得到證明。上帝使許多如此〔當嬰孩時〕受洗的人成聖,且賜聖靈給他們。甚至如今有不少人的道理和生活證明他們有聖靈。類似的,憑上帝的恩典,我們領有權柄解釋聖經並認識基督,若沒有聖靈便不可能。50倘若上帝不悅納嬰孩的洗禮,祂不得將聖靈或祂一部分施與他們任何人;簡言之,〔新約〕全時間,直到如今,世上沒有一個人可能作基督徒。上帝既藉聖靈的恩賜堅振洗禮,我們在某些教父中發現,如聖伯爾拿、格爾森、約翰胡斯 St. Bernard, Gerson, John Hus, 等等, 並且既是基督的教會要存在直到世界的末了,我們的對敵須承認,嬰孩洗禮是上帝所喜悅的。51因為祂不能自相矛盾,支持謊言與邪惡,或為惡行之目的施與恩典及聖靈。這是樸實未學者最好最有力的憑據。誰也不能將這條款由我們取去,或推翻:「我信一聖基督教會,聖徒一體,」等。

52再者,我們並非最關心受洗的人相信與否,因為不信而受洗時,洗禮不會成為無效。53凡事都憑據上帝的道與命令。或許,這是較微妙的地方,但是根據我曾說:洗禮乃是水同著上帝的聖道而彼此連繫同在;就是說,當道伴著水時,洗禮就有效,即使缺少信仰(或信靠)亦然。因為我的信心無法構成洗禮,只能接受它。洗禮縱然被錯誤地接受使用,也不致無效,因為它與道連結,而非我們的信心。

54即使現在有一位猶太人,狡猾地懷著惡意前來要求受洗,我們忠誠為他施洗,我們承認他的洗禮有效。因為那裡面水與上帝的道聯合著,即使他未正式接受。同樣,那些不配領受主晚餐的人,所領受的亦是真聖禮,雖然他們不相信。

55如是你知道派別分立異議的荒謬可笑。如以上所言,即使嬰孩不信——但這事不然,如我們在前面所證明——他們的洗禮必有效,誰也不該重施洗。相似的,若有人以惡意來領壇上聖禮〔聖晚餐〕,聖禮本身仍舊未被破壞。進一步來說,雖然聖禮被妄用,但不准他在同一時間再領受,好像它第一次未實在領受聖禮。〔編者按:若認為第一次聖禮本身被破壞變得無效,需馬上再領一次〕便為以最壞的方式毀謗褻瀆聖禮。何以我們敢認為:上帝的道與設立因我們錯誤地使用而變為錯而無效呢?

56因此,我說,你在受洗之前若未相信,當在受洗之後承認:「洗禮實在正確,只可惜我未正當地接受它。「我自己,及所有受過洗者,須在上帝面前說:「我憑我的信仰,和別人的信仰來這裡,然而我不能依我相信和許多人為我禱告的事實為根基。我所憑依的乃是:它是你的道和命令。」正因這樣,我去領壇上聖禮,非基於我自己信心的力量,而是基於基督之道的力量。我或者堅強或者軟弱;但我將這事留在上帝手中。可是,我知道一件事:祂曾命令我去吃、喝,等等,並知道祂將祂的身體和血賜給我;而且祂決不說謊或欺騙我。

57在嬰孩洗禮裡面,我們的講法相同。我們帶小孩來的目的,希望他能相信,求告上帝賜給他信心。但是我們非因這緣故給他施洗,惟因順從上帝的命令。為何?因我們知道上帝不說謊。我的鄰居與我——簡言之,所有人——可能有錯並騙人,但上帝的道從無錯誤。

58故此,只有膽大妄為魯鈍的人才推論,何處沒有真信心,那裡也不能有真洗禮。我也能同樣辯論:「我若無信心,基督不算什麼。」或再一次錯誤地辯論:「假使我不順從,那麼, 父母與官長不算什麼。」當某人不作他所應作的事時,可否推論他妄用的事不存在或無價值呢?我的朋友啊!59更當顛倒辯論與結論說,正因洗禮曾被錯誤地領受,所以它存在,且有價值。常言道:「Abusus non tollit, sed confirmat substantiam,」即: 「妄用不消除實質,卻堅振它的存在。」娼妓佩戴金手飾犯羞恥罪,而她所戴的金子仍然是金子。

60所以,我們的結論是:洗禮經常保存其效力,保持其完整,即使只有一個人受洗,而且他尚無真信仰。因為上帝的法令與聖道不能變更或由人更改。61但這些狂信者非常心瞎,不能領悟上帝的道和命令。他們認為洗禮僅是溪流中,或壺內的水,並視長官只是尋常人物。因為他們眼睛看不見信心或順從,便認為這些制度本身無效。62在此躲藏潛行煽動叛變的魔鬼,他要將冠冕從長官頭上扯下來,用腳踩踏,此外,要將上帝一切工作與制定顛倒扭曲使之變為無效。63所以我們要警醒,武裝妥當,不讓自己受引誘,遠離聖道,而僅視洗禮為虛空的記號,像狂信者夢想。

64最後,我們須知道洗禮表明什麼,並知道上帝為何正用這記號與外表遵守,作為初被接受入基督教會的聖禮。65這洗禮的遵守或行動,乃為浸在水里,水完全淹沒我們後,又將我們提出來。此兩部分:浸在水中而又由水中出現,乃指明洗禮的權柄與結果,簡單地說,就是殺死舊人〔老亞當〕和新人復生,此兩行動須在我們身上持續不斷直到離世。如是,基督徒生活不過是日日洗禮,一次開始而永遠繼續。因我們必須不斷地從事,時常洗滌凡屬於老亞當的,使一切屬於新人的現出。66舊人是什麼呢?他乃是那由亞當在我們裡面誕生,如:發怒、恨惡、嫉妒、不貞、 貪婪、懶惰、驕傲、與不信;他受各種邪情轄制,按本性沒有善良。67但當我們進入基督的國時,此腐敗便會日益減少,使我們活的越久越溫柔、忍耐、謙和、絕少貪心、恨人、嫉妒、與驕傲。

68此乃基督徒之間正當使用洗禮,以水施洗所表明。若不發生生活上的改正,舊人會自由盛行,且越發強壯,未曾採用洗禮,反而拒絕它。69那些處在基督之外的人,只能一天比一天更壞。俗語說:「未制之惡,越久越壞。」 70人若一年前驕傲貪財,今年他必更甚於此。此種惡習在他幼年時代逐漸養成。小孩原本無特殊惡習,成長後變成邪惡不貞。當他達到成年,真正的惡習變成一天比一天強有力。

71若不被洗禮的力量壓制,舊人便無遏止地暢行。又一方面,當我們成為基督徒時,舊人日日減少,直到最後滅絕。這乃是浸入洗禮的意義,並日日再興起。72如是,外表的記號被指定,不僅因所施與的,也因其所表明的。73何處存在有信心及其果實,那兒洗禮非為虛空的象徵,乃伴有結果;但何處缺信,便僅存為無結果的記號。

74由此可知,洗禮兼藉其能力與所表明的象徵,同時也包括第三聖禮,以前稱認罪解罪禮Penance,無非是指洗禮。悔改豈非誠懇攻擊舊人,並為進入新生活呢?75你若以悔改為人,便為在洗禮內行事為人,洗禮不但宣告新生活,也創造、開始, 並促進新生命。76在洗禮內,施與我們恩典、聖靈與能力以壓制舊人,使新人能新生、強壯。

77因此洗禮永存。我們雖然犯罪從其中滑落,我們仍常可以接近它,使我們能再度壓制舊人。但是不需再用水澆灌我們。78我們雖浸入水達到一百次,它仍只是一個洗禮,洗禮之效果與意義必繼續保持。79因此,懊悔無非是轉回而接近洗禮,重新開始實行以前曾開始而又放棄的〔新生活〕。

80我說這些,為改正已在我們中間長久流行的意見,就是我們視為已過的事,我們再度落在罪過後,不能用它。我們有此種見解,是因人視洗禮無非為一次而成的行為。81這又因為聖耶柔米(St. Jerome)需對此見解負責,在他的著作中有說:「悔改是第二塊木板〔或說,洗禮之後得蒙赦免之第二方法,譬喻〕 我們在船傾斜覆沒後,必須靠它游到岸邊,」我們登上該船(編者按:即洗禮)進入基督教會。82此項解釋剝奪洗禮之價值,使它對我們不再有用。因此該陳述不正確,船並不會傾覆,如我們所說,它是上帝的制度,非我們的工。但有時可發生的是,我們從船上滑落。若有人滑落,掉下來,他應立刻向船游去,抓牢它,一直到他能再爬上船為止,像從前一樣坐在它上面航行。

83如是我們明白洗禮是如何偉大完美的事,它將我們從魔鬼權柄中抓出來,使我們成為上帝自己的,洗禮得勝且除去罪過,日日堅固新人,洗禮永續常存,直到我們脫離現今的痛苦經過到永遠的榮耀里。

84因此願人人視其洗禮為每日時刻須穿著的衣裳。基督徒每日應備有信心,在其善果之中應壓制舊人,在新人中生長。85我們若願作基督徒,便必須實行使我們成為基督徒的工作。86但是若有人自其洗禮中墮落,願他轉回歸向它。基督,我們的施恩寶座(羅三25 ;來四16),不遠離我們或禁止我們轉回,雖然我們犯了罪,而祂的一切珍寶與恩賜仍〔為我們〕保存。我們如何在洗禮中一次獲得罪的赦免,照樣,赦罪〔的恩〕要按我們生命之長久,日日保存,就是:像老亞當環繞我們頸項的時間那麼長久。

第五部 論壇上聖禮〔或聖晚餐〕
1我們曾以三個標題討論聖洗禮,也要同樣討論第二聖禮,說明它是什麼,有何益處,以及誰領受它。這一切以基督設立聖晚餐的話為根基。2願作基督徒,且去領聖餐的人,應熟悉這些話。因為我們不願允許那些不知所尋求的是什麼或為何來領聖餐的人,來領聖餐及分遞聖禮。那話就是:

3 「我主耶穌基督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祝謝了,擘開,遞給祂的門徒說:‘你們拿著吃,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 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

「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祝謝了,遞給他們,說: ‘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為赦免你們的罪而流出來的。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

4我們不欲趁此機會,與那些毀謗褻瀆此聖禮的人爭辯;但如在洗禮事例上,要先學習什麼是最重要的事,即上帝的道,制度或命令,是應考慮的首要事項。因為主的晚餐非任何人所發明或想象的。5它乃是基督所設立,沒有人的策劃或熟思,因此,正像十條誡、主禱文、信經一樣保存它們的性質及價值, 既使我們總不遵守、不禱告,或不相信它們,這賜福的聖禮也照樣保存為未受損,未受侵犯,雖然我們不合理地使用處理。6你認為上帝會因太關切我們的信仰與品行而讓它們影響祂的制度嗎?不,所有上帝創造指定的屬世東西必存留,不在乎我們處理。7這一點要時常加以強調,因為這樣,我們才能徹底駁倒那如何煽動的靈及一切囉嗦的話,該靈反對上帝的道,認為聖禮是人為的。

8那麼,壇上聖禮是什麼呢?答:是主基督的真身體和血,存在餅與酒之內之下,我們基督徒由基督的話命令吃喝。9正如我們說,洗禮非尋常的水,我們同樣說,聖禮是餅與酒,但非尋常擺在桌上的餅與酒。這餅與酒包含了上帝的道,並且與道聯合。

10我主張,聖道使它與尋常的餅與酒分別出來,將它組成一聖禮,而正確地稱之為基督的身體和血。曾說: 「Accedat verbum ad elementum et fit sacramentum,」 即「道與外表原質聯合,成了聖禮。」聖奧古斯丁這話說得十分正確恰當,令人懷疑他曾否說過任何比它更好的話。聖道須使原質〔餅、酒〕成聖禮;不然它仍僅存為原質。11如今,這不是君臣或皇帝的話和制度,卻屬神聖威嚴〔上帝〕,在祂腳前,無不應屈膝,並承認事情實如祂所言,並應以大尊重、敬畏、與卑微接受它。

12由於這道,你能堅固良心,並宣陳說:「讓千萬魔鬼同著眾狂信者衝進,說: ‘餅與酒焉能為基督的身體和血呢?’我知道一切靈及學者的智慧總和比神聖威嚴小指頭所含的智慧還少。13我們在這經文上有基督的話:‘拿著吃;這是我的身體。’‘你們都喝這個,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等。 我們以此言語作為我們的立場,看誰敢指令基督,並更改祂所言之話語。14果真,你若將聖道由原質中取去,或視它們為與道分離的,你所有的無非為尋常的餅酒。但是若保有這些話—— 本是正當而必需——那時,餅與酒憑著這些話真正為基督的身體與血。因為基督的口如何說話,事情就如何;祂不能說謊或欺騙人。」

15因此,非常容易答復如今困擾人們的各種問題——例如,一位惡神父能否舉行聖禮,諸問題。16我們的結論是:即使是一個惡漢領受或舉行聖禮,它仍是真聖禮(即基督的身體和血),像人最恭敬地舉行它一樣。因為它不基於人的聖潔,乃基於上帝的道。正如地上無聖徒,天上便無天使能將餅酒變成基督的身體和血,照樣無人能改變更改聖禮,就是人妄用了它也不能。17因為構成聖禮的道,不因人的不配或不信而成為虛偽。基督不說:「倘若你相信,或若你配,你才領受我的身體和血,」但祂說:「拿著吃、拿著喝,這是我的身體和血。」 祂又說:「你們應當如此行,」就是,我現在所作的,我所設立的,我所賜給你並請你拿著。18這話等於說:「不在乎你配與不配,你在這裡面有基督的身體和血,原憑著這些話與餅酒連結。」你要牢記這話。19因我們全部辯論、保守、與防衛皆根據這些話,以抵抗一切已興起或可能興起的異端及欺騙。

20我們簡要地考慮了第一段,如此聖禮的本質。現在要討論它的能力與益處,聖禮設立的真正目的,因為最重要的是我們知道應在這聖禮裡面尋求且獲得什麼。21這是從前面引證的話中坦白證明:「這是我的身體和血,為你捨而流出來的,使罪得赦。」 22換句話說:我們去領聖餐,因為我們在那裡領受一件大珍寶,我們藉著它並在其中獲得罪的赦免。為什麼?因為那裡存有這些話,藉著它將這珍寶分與我們!基督要求我們吃喝〔聖餐禮里的餅酒,祂身體與血〕,為要聖禮屬我所有,並能作我祝福的泉源,作一的確誓約和記號——確實,正作為祂為我準備的恩賜,抵擋我的罪、死亡,及各種凶惡。

23因此,適當地稱此聖禮為靈魂糧食,因為它餵養、堅固新人。我們藉著洗禮先重生,同時我們血肉未失掉其舊皮膚。人有許多阻礙與魔鬼和世界的試探,使我們時常疲倦昏眩,有時甚至跌倒。24賜給我們主晚餐作為每日糧食營養,補養堅固我們的信心,在競爭中不致軟弱,卻日益強壯。25因為〔基督徒〕新生命應為一種時時發展進步的生命。26同時它必須忍受許多反抗。魔鬼是一個狂怒的仇敵;當他看見我們抵抗他,攻擊舊人時,並當他不能憑權柄擊敗我們時,他便在各處潛行藏匿,不斷試各種奸計,不到最後使我們精疲力竭決不休止,使我們或拒絕信仰,或使我們手腳逐漸冷淡無耐性。27此種時刻,當我們的心感覺悲傷壓迫時,主晚餐的此安慰賜給我們,為我們帶來新力量、新補養。

28對此事又有我們聰明的靈,以其大學問智慧扭曲自己,咆哮吼叫:「餅與酒焉能赦罪或堅固信心?」然而他們知道,我們並未主張餅酒(本身)能作這事——因為餅本身是餅——乃是主張為基督身體與血的那餅酒,及與它聯合的聖道。我們說這些話而無其他別的話,是藉以獲得赦罪的珍寶。29此珍寶只藉這話傳交我們,「為你們捨的,為你們流出來的。」在此〔言語內〕你有兩個真理:一、是基督的身體與血,二、這些是你的珍寶與恩賜。30基督的身體決不會不結果、徒然的、無力無用。而且,無論這珍寶本身如何偉大,它必須包含在聖道內,藉道提供給我們,否則我們永不能知道它或尋求它。

31所以,若說:基督的身體和血在主晚餐內未曾為我們捨而流出來,故此在聖禮內,我們不能享有罪的赦免便為荒謬話。 雖然〔基督〕在十字架上成了這工,它仍不能以他法臨到我們,必須藉聖道〔接受之〕。若不以口傳揚上帝的道宣告它,我們焉能知道這工作業已完成,並提供給我們呢?除了恆心相信聖經和福音,他們怎知有赦免,怎能明白而將它歸己呢?32全福音及信經條款:「我信一聖基督教會……罪得赦免,」皆包含在此聖禮內面,並藉著聖道提供給我們。那麼,我們為何要讓人從聖禮中將此珍寶剔除出來呢?我們的對敵〔慈運理派與重洗者〕仍須承認這〔為你捨,為你流〕話正是我們在福音內各處可聽到的。他們所說這些在聖禮內的話毫無價值之言毫無理由,正如他們不敢說在聖禮之外,全福音或上帝的道皆無價值。

33至此我們曾由聖禮的本質及其結果與利益之觀點討論它。我們仍要考慮誰領受這能力與利益。簡言之,像我們以上關於洗禮及其他許多地方所說,回答:是相信那些話所講和其要施予之恩賜的人,因為這些話不是對石頭和木塊講說,而是對那些聽這些話的人講的,基督對那些人說;「拿著吃,」等。34並因祂應許提供罪的赦免,不能在信心之外領受它。祂親自在聖道內要求這信仰,說:「為你們捨,而為你們流出來的,」好像祂在說:「這是我施與它的原因,並要求你們吃喝,使你們能拿著它,當自己所有的享受它。」 35誰若認為這些話是對他所說,且相信字句中所講的都是真的,才享有這話中所說明的。但那不相信的人則一無所有,因為他讓這恩惠的祝福白白地向他提供,拒絕享受它。這珍寶打開了,安放在每個人的大門口,而且擺在每個人的桌子上,你也有責任拿它,並堅信它正像那些話所告訴你的一樣。

36所以,這乃是基督徒需要配領此聖禮的預備。既然這些話中完全提供了此珍寶,人只能以心把握它歸己有。此種恩賜與永遠珍寶不能憑手抓牢。37禁食及禱告等,可能僅是一種外表預備與孩童的訓練,使人的身體對基督身體與血,能有合宜恭敬的態度。但在聖禮內,且同著聖禮所賜的,人不能以身體抓住而歸己。乃是認識並渴望此珍寶的人心之信仰信靠所為。

38此聖禮基本之所有普通教訓已充分講明。若有更多要說明的話,只有等其他的機會了。

39最後,我們已有了聖禮的正確解釋與道理,也急需向人勸勉懇求在基督徒中間日日舉行分遞此大珍寶,不致讓它被人忽略不重視。我的意思是:願作基督徒的人,應自己預備屢次領受此可尊聖禮。40因我們看到有人對於聖禮成了無精打采懶惰的樣子。許多聽福音的人,當現今教皇的胡言被除去,我們脫離了他的壓制和威權,一年、二年、三年,或過了很多年不領聖禮,好似他們是很堅強的基督徒,可不需要領聖餐。41有的人阻止自己領受它,因我們曾教導:除非人感覺飢渴軀使他領聖餐,就不要去領。有些人藉口稱它是一種自由事情,並非必需,只要他們相信便已足夠。如此大多數信徒甚至變的十分野蠻,終究要藐視聖禮及上帝的道。

42我們所說的一切都是真實的,在任何情形下,不可強迫壓制人〔使他去領聖餐〕,以免我們設立一項靈魂的新殺戮。然而,惟願大家明白:那些久時間不領受,不參加聖禮的,不應被認為是基督徒。基督未曾設立它僅用作為一種奇觀,而命令祂的基督徒以吃喝來記念祂。

43的確,珍愛並尊敬聖禮的真基督徒,必一致自願督促自己前來領聖餐。可是,為誘導那些也願作基督徒的平民與軟弱者明白領受聖禮的原因與需要,我們要稍微注意此要點。44對於其他屬於信、愛,及忍耐的事情,單只是教導不足夠,也須日日勸勉,所以對於這〔領聖餐的〕論題,我們必須繼續恆心講道,以免人們變成冷漠厭煩。因我們從經驗中知道魔鬼時刻預備攻擊此〔聖禮的〕事及其他一切基督徒行為,盡量驅使人們不參加聖餐禮。

45第一、基督的話在明白的經文中告訴我們:「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這些話吩咐命令凡想作基督徒的人有義務享受聖禮。它們是針對基督的門徒講的;因此想作他們其中之一的人,要忠心堅守此聖禮,不要人強迫、催促,卻應順從基督,使祂喜悅。46可是,你會說:「另外加上句話:‘你們每逢喝的時候;’所以祂不強迫任何人,而留給我們自由選擇。」 47我回答道:「這倒是真的,但是它並未說,我們應該永不領聖餐。實在,那話是說‘你們每逢喝的時候,’暗示我們要多次領聖餐。加上這話,乃因基督願聖餐是自由的,不受特定時間的限制,像猶太人有義務僅一年一次吃逾越節的〔羔羊〕,只在第一個圓月的第十四日晚上,決不改變日期。48基督的意思是:「我為你們設立一個逾越或晚餐,使你們不僅只在一年的一個晚上享受,而要經常、隨時、隨地照你所願,照每個人的機會與需要,不被任何特定時間地點約束」(雖然教皇隨後曾曲改它,恢復原來猶太式節期)。

49如是你知道,我們未得到輕視聖禮的自由。一個人在沒有什麼事阻礙他時,長期不想領聖餐,我便稱之為輕視聖禮。你如果想有這種自由,你會更進一步求不作基督徒的自由;然後你不需要相信或禱告,因為那每件事都是基督命令的。但是,如果你想作一位基督徒,便必須時時順從並遵守這命令。50因這命令應時常鼓勵你,反省你內面的生命,並且思想說:「我是哪種基督徒呢?我若真是個基督徒的話,我至少要有一點渴望想作我主曾命令我作的事。」

51因我們對聖禮顯示此種厭惡,人們果然能容易地感覺我們在教皇制下,是何種基督徒,那時我們僅由於勉強與畏懼人的誡命參加聖禮,並無喜樂及愛心,甚至不重視基督的誡命。52但我們不勉強任何人,也不需要任何人為服事或喜悅我們而參加聖禮。鼓勵督促你的,該是基督要求它並且它為基督所喜悅的事實。你不應讓自己受人的強迫,相信或行任何善事。我們所作的無非是為督促你作應作的事,不是為我們的緣故,乃是為你們自己。祂邀請你並鼓勵你;你若輕視這事,你自己必須為此負責。

53這是第一要點,特別為冷淡不感興趣人的利益,使他們會自思而醒悟。照我自己的經驗,與每個人在其自己的情形中會發現:一個人若不參加聖禮,會日漸硬心冷淡,最後完全蔑視它,這話的確真實。54為避免這事,我們必須省察自己的內心與天良,所行所為像一位真正願與上帝和好的人。我們越發如此作,我們的心就越熱烈不冷淡。

55假使你說:「如果我感到自己不配領聖餐,那該怎麼辦呢?」回答:這也是我的試探,特別自教皇權下舊秩序中遺留下來的,那時我們苦待自己,為要變成完全純潔,以致上帝在我們裡面很難發現瑕疵。因這緣故,我們變得十分膽怯,每個人都陷入惶恐之中喊道:「啊!我實在不配!」 56那時人的本性及理性,開始將我們的不配拿來,與這偉大珍貴的祝福相對照,它看起來,好像一盞無亮光的燈,與光耀的太陽相比,或像糞土與珠寶相比。因為本性與理性知道這事,這種人拒絕領聖餐,直等到準備妥當,直到一禮拜過去到另一個禮拜,半年過去,到另外半年。57如果你選定凝視你是如何善良純潔,要等到良心沒有任何苛責時再領,你必會永不領聖餐了。

58因這緣故,我們必須將人們加以區別。要告訴那些無羞恥頑強的人不領聖餐,因為他們不配領受罪的赦免,況且他們也不願也不想為善。59其他不硬心、不放蕩、喜歡為善的人,不該不去領聖餐,即使在其他方面他們是軟弱無力。如聖希拉里 (St. Hilary)曾說:「除非人因犯了一項大罪,而失去基督徒之名,被區會(堂會)趕出,他不該使自己不領聖餐,以免剝奪自己的生命。60無人有此種進展,以至決不在他血肉里存留許多一般的軟弱。

61有此種疑懼的人,須學習最高的智慧,就是明白此聖禮不憑依我們的配得。我們受洗,不因我們配得和聖潔,來認罪,非因我們純潔無罪;相反的,我們作為貧窮可憐的人來(領),正因我們是不配的人。唯一例外需排除的,就是不願求恩典與赦免,且無意改正他生活〔惡行〕的人。

62誠懇地希求恩典與安慰的人,應強迫自己去領聖餐,不讓任何人阻礙他,說:「我實在喜愛作配得者,但是我來,不是因我的什麼配得,而是因你的話,因為你曾命令這事,並且我願作你的門徒,無論我的配得如何微小。」 63這事很困難,因我們時常有此阻礙要對付,我們注意我們自己的比注意從基督之口所說的話多。本性所願行動的方式,就是堅穩地依賴自己;不然它便不肯前進一步。關於第一要點的話,講得已足夠了。

64第二、如上面所述,該命令連結一項應許,應極有力地吸引催促我們。這裡記著耶穌恩惠可愛的話:「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 「這是我的血,為你們流出來的,使罪得赦。」 65我曾說,這些話不是對木塊或石頭宣講的,而是對你我;不然的話,基督可以保持緘默,不設立聖禮。所以你要沈思,包括你自己個人在那「你」字裡,使祂不得徒然對你說話。

66在這聖禮裡面,祂提供給我們從天上帶來的一切珍寶,祂並至恩惠地邀請我們來享受這些珍寶,如在太十一28和聖經其他地方曾說:「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 67當祂慈愛誠懇地呼召並勸勉我們去享受至高至大的善,我們卻行事像遠離它,長久忽視它,便會變得冷淡硬心,失掉對它的一切慾望和愛心,這的確是一種罪惡羞恥。68我們總不可視此聖禮為一件有損害的事,而逃避它,反將它當一件純潔、有益、安慰人的藥,能夠幫助復醒我們的身體與靈魂。靈魂若得醫治,身體也有益處。那麼,為什麼我們對於領受聖禮好像是在領受一種毒藥,似乎我們吃了它便會毒死我們一樣呢?

69當然,那些輕視聖禮、過非基督徒生活的人,領受聖餐對他們則有害而該受咒詛,倒是真的。對於這種人什麼東西都不良善或有益,正好像病人生病期間,故意吃喝一些醫生禁止他吃喝的東西一樣。70但是那些感覺自己軟弱的人,則渴望脫離它,求得幫助,重視聖禮,用作為體內毒素的寶貴解毒藥。因為在這聖禮裡面,你從基督的口領受罪的赦免,這赦免含有上帝的恩典和聖靈及祂一切的恩賜、保護、防禦、抵抗死亡、魔鬼和各種凶惡的能力。

71如此你得到上帝方面的命令,及主基督的應許。同時,在你自己方面,應當由於自己之需要所迫,因它〔那需要〕懸掛在你頸上,而且是此命令、邀請和應許的真正原因。基督親口說:「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太九12),就是說,那些勞苦、擔罪惡重擔、最懼怕死亡、受肉體與魔鬼攻擊的人。72你如果是擔重擔、自感軟弱的,即要暢快地去領受聖餐,獲得補養、安慰、與力量。73如果你要等到脫去了重擔才純潔地來領聖餐,你必定會永遠不領。74在這種情況下,基督宣佈祂的判詞:「你若是純潔正直,就不需用我,我也不需用你。」因此,惟獨那些不感覺自己軟弱,也不承認自己有罪的人,才是不配的人。

75假使你說:「如果我不能感覺出此種需要,或對聖禮飢渴無經驗,那麼我該怎麼辦呢?」答復是:「對於不能感覺出此種心神的人,我不知道更好的指導,只能建議他們把手放入懷裡,自問是否由血肉造成的。如果你發現你是血肉造成的,那麼為你自己的利益起見,面對著聖保羅之加拉太書信,看肉體的果實是什麼:「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如姦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競爭、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凶殺、醉酒、荒宴,等類」(加五19、20) 。

76你若不能感覺需要〔領聖餐〕,至少要相信聖經。它們決不會向你說謊,而且它們明白你的肉體比你自己還要明白。聖保羅在羅七18結論說:「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倘若聖保羅能如此說到他的肉體,我們不必偽裝比他良好或聖潔。77但我們不感覺自己罪的事實,乃更為不良,因為它是我們肉體有大麻風的標記,雖然病症已發作化膿,仍不感覺什麼。78如以上所言,即使你完全死在罪過里,起碼要相信聖經,它向你宣告此判詞。簡言之,你越不感覺你的罪和軟弱,越有充分理由去領聖餐,尋求醫治。

79再者,你要觀察四周,看看你是否也處在這世界上,如果你不知道,可以問你的鄰居。如果你是處在世界上,不應認為缺少罪惡及需要。只管開始行事,好像想作好人,且依附福音,就必定有與你為仇的人要損害你,不公平地待你、傷你、 給你機會犯罪做錯事。你若沒有此經驗,那麼從聖經中尋求吧,聖經內到處都有關於世界的這種見證。

80肉體與世界之外,必定有魔鬼圍繞著你,你不會將它完全踩在腳下,因為我主基督自己不能完全避開它。81然而,魔鬼是什麼呢?它並非其他,正是聖經所稱的:一個說謊者及謀殺者(約八44)。這個說謊者引誘人心遠離上帝的道,成為盲瞎,使你無法感覺自己的需要而來就基督。此謀殺者嫉妒你生命的每個時辰。82你若能看見每分每秒時間內有多少短劍、槍和箭向你瞄准,你便很樂意來領聖餐,而且盡可能常領受。我們之所以如此自安、不注意、趾高氣揚逛游的唯一原因,乃是我們不承認,或者不相信是處在肉體里,在此邪惡的世界里,或在魔鬼的國度里。

83所以,試試看,好好的實行這事。省察自己,對周圍稍加觀察,墨守聖經。即使感覺不到什麼,更需要向上帝及你的弟兄哀號。你要聽從別人的勸告,不到石頭從心中移去決不放棄。84那時候你的需要就會顯現出來了,你會覺察到你比任何其他窮苦罪人深沈二倍,急需聖禮爭戰痛苦。不幸,你看不見此痛苦,雖然上帝曾施與祂的恩典,使你更能感覺到它,更渴望聖禮。這事特別發生,因為魔鬼不斷地攻擊你、埋伏、捕捉、毀滅你的靈魂和身體,使你因它不能有一小時的安全。它陷你入痛苦憂悶之中,其快速令你想象不到!

85願這話作為一種勸勉,不但為我們成長高齡的人,也為應在基督教道理及其正確意義中領教養的青年人。用此種訓練, 我們才能更易於向幼年們教訓十條誡、信經、及主禱文,使他們喜悅誠懇地領受,從年輕的時候便實踐,他們便會逐漸習慣。因為試行改變老年人顯然不容易。86我們若不訓練在我們之後的人,來繼承我們的工作和職務,讓他們能成功地教養兒女,便不能永恆不朽地保留這些和其他教訓。這樣行,上帝的道和基督教必得保存。87因此每位家長應該記得他們的義務,憑著上帝的禁止和命令,教訓自己的兒女,或請別人教訓他們知道那些應知道的事。因他們受過洗,被接入基督教會,也應享受此聖禮的交通,而服事我們,做些有用的人。因為他們必須幫助我們相信、禱告、與魔鬼爭戰。

下面緊接著的是認罪之勸勉。

論認罪簡要之勸勉
1關於認罪,我們時常教導:它應是自願的,完全脫離教皇的暴虐。我們已從他的強制,及加在基督教會不可忍受的重擔下得著解放。至如今,如我們大家由經驗得知,再沒有如此壓制人的律法、強迫每個人認罪,否則必有重大的死罪。2況且,那完全列舉各種罪是多大的重擔與良心的虐待,沒有一個人能足夠純潔地承認。3而最壞的是沒有人教導或瞭解認罪禮是什麼,它怎樣的有益與安慰人。相反,他們完全將它〔私認罪禮〕作為痛苦和地獄似的苦待,因為人必須承認罪,儘管在他們看來,再沒有比認罪更令人恨惡的事。4這三件事,現在已挪去,改為自願:我們認罪不受強迫與畏懼;從詳細一一列舉所有罪過的痛苦中被獲放;此外,我們能知道如何有益地使用認罪禮,以安慰堅固我們的良心。

5如今每個人都知道這事。不幸的是,人們學得太好了,不必再學了 ;他們隨其所欲行事,利用他們的自由,行動好似他們永不需要或不願再去認罪。我們立刻明白有益於我們的事,並且非常容易瞭解福音內所有溫和仁慈的事。但如我所說,此種像豬似的人,不配前來聽講福音或享受任何一小部分。他們該仍留在教皇制下,服從他,受他驅使忍痛認罪、禁食,等等,比從前所受的更多。因為任何人若不相信福音,不按照福音生活,不作任何基督徒應作的事,就不應享受它各種的利益。6如果你想享受福音的利益,而又沒有為它作些什麼,為它付出什麼,會怎麼樣呢?對此種人,我們不提供傳道之事,也不准他們分享我們自由的任何部分,但是要讓教皇或與他類似的人將他們帶回,重作其部屬,像暴君一樣強迫他們。不順從福音的賤民,正配得這樣的獄卒,作為上帝的魔鬼和絞刑吏。7但是對其他樂意聽福音的人,我們要時常講道、勸勉、鼓勵,並勸說他們,不要失掉這寶貴福音所提供安慰人的珍寶〔之私認罪禮〕。因此我們必須討論一些與認罪禮有關事項,以教訓勸勉樸實人民。

8第一,我曾說,我們在此討論的認罪禮之外,另有兩種認罪,有更正當的理由可稱之為基督徒普通認罪。我是指惟一向上帝或我們鄰居認罪,求赦免的常例。這兩種認罪表達在主禱文中,即當我們說:「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等。9全主禱文確實屬於此種認罪。我們的禱告豈不是承認未有〔完善〕,且未作過應作的事,並為求恩惠與一個快樂的良心嗎?此種認罪應該在我們終生不斷產生。因為這是真正基督徒生活本質:承認我們是罪人,並祈求恩典。

10第二種認罪類似,它是每位基督徒對他鄰居的行為,包括在主禱文內。當我們來到上帝面求赦免之先,我們應當面對彼此互相認罪且互相赦免罪債。我們大家彼此欠債,因此應公開,可以當著大家的面〔在禮拜堂聚會時公開一齊〕認罪,都不可怕羞。11格言說得真對:「一人正直,眾人正直」;沒有人向上帝或他的鄰居作他該作的事。然而,除了我們通常普遍的罪債外,還有一種特別的債,即當一個人激起他人發怒時,需要求他饒恕。12如是我們在主禱文內有兩種解罪:我們對上帝和鄰居的債,在我們饒恕鄰居,且與他和好的時候得到饒恕。

13在此公開、每日、必須的承認外,另有秘密的認罪,是私下在一位弟兄面前舉行的。當有某些困難或爭吵,使我們彼此打架,無法解決,並且信心不夠堅強時,我們可以隨時按所喜悅的次數,在一位弟兄面前訴說,求他的指導、安慰、與力量。14這種認罪不像上面所提兩種認罪,未包含在誡命內,但讓每個人隨時需要使用它。如是基督親自將赦罪的神聖條例,交托祂的基督化教會,命令我們彼此解罪(太十八15-19)。 所以,倘若有位信徒內心感覺自己的罪,渴求安慰,進而聽上帝的道說上帝借著人釋放赦免他的罪債,他的心在此(私認罪禮)就有確定的避難所。

15所以,請注意,如我常說的,認罪(私認罪禮)包括兩部分。第一是我的工作與行動,即我因自己的罪哀號為我靈魂求安慰及恢復。第二是上帝用那放在人口中的道,解脫我的罪所行的作為。這乃是最優雅偉大而尊貴的事,使認罪成為甚奇妙且令人得安慰。16過去,我們只強調自己的行為,僅關心我們是否已足夠純潔地認罪。我們不注意也不傳講最必需的第二部分;正好像我們認罪是簡單的善行,我們可以用它來使上帝滿意。他們告訴我們,認罪若未作完善且十分詳細,解罪便無效,罪過不得赦免。17人民因之被驅至極點,每個人對那樣純潔地認罪(這原是不可能的)極度失望,誰的良心都不安,誰也不信任所受的解罪。如是珍貴的認罪禮,不僅對我們無益,也成了辛苦與重擔,使人靈魂明然受損害與毀滅。

18因此,我們應關心保持此兩部分明白的分別。對於自己的行為少予以重視,應當頌贊上帝之道,尊之為大。我們的行動不該好似想作一件偉大的工作,來呈與祂,要單為由祂接受領受一些東西。你不可前來說自己如何善良,或者如何邪惡。19 如果你是一個基督徒,我〔牧師,為解罪者〕原來就知道這些事;如果你不是,我更知道。但是你所應作的,就是為你的〔屬靈〕苦情悲哀,並讓〔上帝〕幫助你,使你能獲喜樂的心和天良。

20再者,誰也不敢用誡命來逼你。相反的,誰若是基督徒,或喜歡作一位基督徒,在此可有忠誠的指導,去獲得這尊貴珍寶。如果你不是基督徒,且不求此種安慰,我們要任憑你受他種強迫。21我們如此取消教皇的暴虐、命令、與強制,乃因我們不需要這些。我們的教訓,如我曾說,乃是:若有人不自願去認罪,並為解罪之故而去,可以讓他不去算了。是的,若有人忙於依賴他認罪的純潔,可不要他來認罪。22可是,我們催促你承認與表明你的需要,不是為作一件善事〔於上帝〕,而是聽上帝欲對你說些什麼。我說,你當集中解罪的話並尊為大,視為至大奇妙的財寶,用全心的頌贊與感謝接受它。

23若將這一切解釋明白,同時,若我們〔屬靈〕的困難缺乏得到明晰地指出,其必催促我們去認罪,就不需要強迫。人自己的良心會催促他,使他十分渴望、喜樂,且行動起來像一個窮苦可憐的乞丐聽到有許多錢和衣裳在某地方要發給人;他不需要法庭的監守官催逼、抽打〔去拿衣服和錢〕,定會盡量快跑去拿,以免得不到禮物。24假使,那邀請改為命令,叫眾乞丐須跑到某地方,卻不說明去的原因,也不說明要去找尋與領受什麼。那麼,乞丐定會帶著厭惡的心情去,不希望得到什麼,只讓大家看他是一個多麼窮苦可憐的乞丐,還有別的可能嗎?乞丐從其中得不到多少喜樂與安慰,只有更恨惡那項命令。

25同樣方式,教皇的傳道人過去對這奇妙豐富的慈惠和無法描寫的珍寶閉口不言;他們簡直是一群一群地逼人去〔認罪〕,以表示老百姓是何等的污穢不潔。像這樣,誰還自願去參加認罪禮呢?26相反的,我們不說,人們應看出你是如何充滿污穢,把你當作觀照他們自己的一面鏡子。我們卻要勸告你:如果你是窮苦可憐的人,那麼去用醫治你的藥。27感覺痛苦與貧乏的人會產生此種認罪禮的慾望,他會喜樂地跑去參加。但那些不理會的人,不自願來認罪,讓他們自行其路。可是,他們應該知道,我們不把他們當作基督徒。

28如是我們教導:認罪禮是何等奇妙、珍貴、安慰人的事,並主張不應輕視此珍貴的祝福,特別在我們考慮我們最大的需要時。如果你是基督徒,在任何要點上便不需要我的強迫及教皇的命令,但你必督促自己,求我分享認罪禮的權利。29但是,如果你藐視它,驕傲地不使用認罪禮,我們的結論為:你不是基督徒,不該領受聖餐。因你藐視基督徒所不應當藐視的,如此你展示自己不能有罪的赦免。這也是你輕視福音之的確標記。

30總之,我們不贊成任何強制。但是,若有人不肯聽從我們講道的警告,我們便與他無干,他也不能分享福音。如果你是基督徒,你應當樂意跑百里路來參加認罪禮,不是出於勉強,卻要來勉強我們提供它〔認罪禮的赦免〕給你。31因在此應將勉強倒轉過來;我們不勉強任何人,但讓別人勉強我們,正如我們被迫傳道與舉行聖禮一樣。

32因此,當我催促你去認罪時,無非是催促你作基督徒。我若能在此點上說服你,也能說服你去參加認罪禮。真正有意作好基督徒,要脫離自己的罪過,且良心上快樂的人,已真有了飢渴。他們像一隻被追逐、如火燒般飢渴的鹿抓餅,像詩四二2 所言:「上帝啊!我的心切慕稱,如鹿切慕溪水。」 33鹿如何戰戰兢兢地切望新鮮的泉水,我也要照樣戰兢地求得聽上帝的道、解罪、聖禮,等。34你看,照此法才算是合宜地教導認罪禮,必會鼓勵此種慾望與愛心,人們將跟隨我們以獲得它,遠超我們所喜悅的。我們要讓教皇派者及其他不理此珍寶,禁止自己享受它的人,苦待折磨他們自己。35至於我們自己,願我們舉手頌贊感謝上帝,使我們得著認罪禮知識的祝福。


協同式
為解釋奧斯堡信條數條道理之徹底、純正、正確、及最後重述某些堅守此信條之神學家中間曾經爭論,在上帝之道與本基督教教義精要之引導下獲致解決協合

歷史小引
【泰柏特Theodore G. Tappert英文譯者原著】
在路德逝世(一五四六)與路德教會王子與君主戰爭失敗 (一五四七)後,對於改良教會運動之「純正道理」造成連續的爭辯,路德會者分裂為兩派:一派逐漸隔離為「真正路德教派」 (Gnesio-Lutheran),主張堅持馬丁路德原教訓,首由馬提亞弗拉秋(Matthias Flacius)領導,而另一「腓力派」(Philippist)由腓力墨爾頓(Philip Melanchthon)門人組成,他們至極端擁護其良師之洞察。聯合之渴望也被羅馬公教與加爾文派兩大政治壓力催逼著。

路德教會之間公然分歧,即沃木斯(Worms )會談(一五五七)所顯示,引起諸侯在梅因河法蘭克福市(Frankfurt- on-the-Main, 1558)與瑙木堡市(Naumbarg, 1561)之兩次無效會議。始於一五六八年,試以神學解決該分裂,由王子予以慷慨精神與經濟之支持。所提出的第一定式是雅各安得烈 (James Andreae)之五條款:「承認與簡略解釋」,一五七三年在他的「六條基督化講題」上加以推廣。當年改寫其內容,名為「蘇魏便協同」(「Swabian Concord」)。此書之重寫大部分由馬丁成尼慈(Martin Chemnitz)憑著神學教授團與會議,以及個別神學家,著成了「蘇魏便——〔下地〕撒克森協同」(「Swabian-〔Lower〕Saxon Concord」 一五七五)。次年路加阿西安德爾(Luke Osiander)和巴他瑟比登巴赫(Balthasar Bidembach)受指示起草另一提議,稱為:「冒白冉式」(「Maulbronn Formula」)。當隱秘加爾文派者於選侯撒克森地的謀叛 (Crypto-Calvinist Conspiracy)被曝光後,選候奧古斯特(Elector August )隨即加入合一運動;一五七六年春末,他在脫爾高市(Torgau )召集神學家會議,在該市將蘇魏便撒克森協同與冒白冉式聯合,稱之為「脫爾高書」 (「Torgau Book」),即安得烈總結為協同式之摘要或稱為第一部分「Epitome or first part of the Formula of Concord」。將此書寄給凡對它有興趣人之各區域,請他們加以批評,即於伯爾根(Bergen)大教堂重著為協同式全文(或第二部分),稱為「伯爾根書」 「Bergen Book」 (一五七七年)。

以後三年之間,當緒言草稿一次次修訂最後得通過時,曾有八千一百八十八位神學家、牧師、與教師在所參加區域為宣言全文簽字。最後,一五八〇年六月二十五日,即在查理第五(Charles V) 尊前念讀奧斯堡信條之後五十年整,全本協同書〔Book of Concord〕開始銷售。本書(伯爾根書,即協同書全文)緒言之簽名(印於本書前數頁作為協同書緒言),認明當時擁護此信條之王子與君主。

英文譯本譯自德文原本。重譯拉丁文之典故,是因某些王子堅決要求譯成德文,本英文本(針對這些拉丁文引用)便譯自德文本。只有特別重要的拉丁辭句在注腳上特別指出。

第一部摘要
此總結摘要關於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之間所爭辯之條款,乃照上帝之道, 以基督教方式解釋決定而作下列揭要

廣博摘要,規則與標準,應照它判斷一切道理,並用基督教方式說明決定亂人之異端。

1.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先知和使徒新舊約著作乃為鑒定判斷一切道理,以及教師之惟一必需規則與標準,正如詩篇一一九105內記著說:「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路上的光。」 又有聖保羅在加拉太書一8說:「就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組。」 1

其他古代和近代教師們之著作,無論其名為何,皆不得與聖經相等。2其他每一著作應附屬聖經,應唯一被接受為見證,使徒時期後先知與使徒的道理得以保存之範式(fashion,即哪裡且如何保存的)。

2. 使徒時期後,立刻——其實當他們仍活在世上時——曾有假教師和異端者侵略教會。3古時教會對這些人規定表號(即簡略明白的信經)〔承認、信認〕,接受它為正統真實教會同心一致之普遍基督徒信仰與承認,即如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和亞他那修信經。我們以此信經宣誓棄絕一切與它相反、被引入上帝教會的異端和教訓。

3. 關於本時間所發生信仰事項上之分裂,我們持守,第一份且無更改的,在奧斯堡市與一五三〇年大國會時所交與查理第五皇帝之奧斯堡信條;4同此信條之辯護論;和在施馬加登起稿,一五三七年之〔道理〕條款,原是當時神學家領袖簽名贊同的(編者按:指路德施馬加登信條和墨蘭頓論教皇權與首位),一起為一致贊成之基督教信仰解釋,特別抵抗教皇制及其他黨派之虛假禮拜,拜偶像與迷信。

5既是這些事也與平信徒及其靈魂救贖有關,所以我們也於路德博士大小問答上簽署,因為兩部著作包括在他出版的著作中。它們是「平信徒聖經」,包含聖經較詳細討論的一切,且是基督徒為其救贖所須知。

6一切道理需與以上所提及之標準相合。凡與此標準相反者應被拒絕、咒詛為反對我們一致宣明之信仰。

7照此方式,保存了新舊約聖經與其他一切著作彼此之區別,而聖經仍為唯一判斷者、規則、與標準,應照它作為瞭解一切道理的正或邪、對或錯之試金石。

8其他表號與著作不像聖經作判斷者,乃只為信仰之見證和注釋,陳述聖經在各種時間,在上帝教會內,如何被同時代者瞭解關於所爭辯之條款,並說明如何棄絕咒詛相反的教訓。

一論原罪〔又稱遺傳罪〕

爭論之問題
1此爭辯之主要問題是:嚴格無區別地說,原罪或是人敗壞之本性、原質、與本質,或者確實是人生命最重要最好的部分(即他理性靈魂之最高形式與能力)?或者即使在人墮落後,與人之原質(substance)、本性(nature)、本質(essence) 有區別,身體及靈魂各在一方,原罪在另一方,以致人之本性是一件事,而嵌入存在敗壞本性中並使本性敗壞之原罪是另一件事?

肯定題
照前述標準與廣泛解釋之純正道理、信仰、與承認

1.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人本性與原罪有別,不但因太初上帝造人純潔神聖無罪,也照我們現今墮落後所有之本性 有別。2即使墮落後,我們本性仍是而且保有為上帝所造。本性與原罪彼此之區別和上帝之工作與魔鬼之工作的區別一樣大。

2. 我們也相信、教導、並承認:3我們必須甚殷勤保存那關於此區別〔的道理〕,因為不贊許我們敗壞人性和原罪彼此有區別的觀點,與我們基督教信仰首要條款相對立,不能共存,如創造、救贖、成聖,及我們肉身復活各條道理。

4上帝在人墮落以前不僅造了亞當和夏娃的身體和靈魂,也在人墮落以後創造我們的身體和靈魂,雖然它們〔我們的身體和靈魂〕是敗壞的,上帝仍認它們為自己的手工,如經上所記:「你的手創造我,造就我的四肢百體」(伯十8;參考申三十二 6 ;賽四五9 ;五四5 ;六四8 ;徒十七25-28 ;詩百3 ;百三十九14;傳十二1) 。

5再者,上帝的兒子接受了同樣的人性入祂位格之合一里,卻是無罪的,如是據為己者並非〔人類之〕外的肉身,而是我們自己的,並且按照我們的肉身,祂真正成為我們的弟兄。來二14-17 : 「兒女既同有血肉之體,祂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體;……祂並不救拔〔原文作接受,下同;意義乃是:上帝兒子接受了人的肉身,當然為要拯救人類。〕天使,乃是救拔亞伯拉罕的後裔。所以祂凡事該與祂的弟兄相同,」除罪之外。

6如是基督曾救贖了我們本性為祂的受造物,使之成聖為祂的受造物,由死中將他活過來為祂的受造物,榮耀的裝飾它為祂之受造物。可是,祂未曾創造原罪,未曾接受它,未曾救贖它,未曾使它成聖,必不在選民中使它蘇醒,必不榮耀或救贖它。相反的原罪在復活之舉中將完全被毀滅。7這些要點明白的陳述敗壞人性本身與那存在本性內而敗壞本性之敗壞彼此之區別。

3. 另一方面,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原罪並非人性輕微之敗壞,而是至深之敗壞,以致在人身體靈魂中,在他內外能力中,未存留任何健全或未敗壞者。8正如教會唱之詩歌:「因亞當犯罪,人類本性與原質完全敗壞。」〔頌主靈歌二三六首,第一節。〕

9此損害無可言語,甚至人之理性無法瞭解,只有循上帝之道才能瞭解。

10除上帝之外,無人能將我們本性之敗壞與本性本身分開。這事完全藉死亡在人復活之舉動中成就。那時我們現今所有的人性,必須活起來,而永遠活著,且決無原罪,完全與原罪隔絕,正如約伯十九26、27所斷言:「我這皮肉滅絕之後,我必在肉體之內得見上帝;我自己要見祂,親眼要看祂。」

對比題
拒絕相反假道

1. 照此,我們棄絕咒詛的教訓是:原罪僅是一種債務,是我們因他人之錯行而負責虧欠的,我們本性並無任何敗壞。11(此觀點由數位拉丁〔意大利〕神學家所主張,特別是阿勒白爾特皮菲勿斯(Albert Pighius 1490-1542年)。

2. 同樣棄絕那教訓說:邪惡欲念非罪,卻為同著被造而為人性本質特性,或那教訓說:12所引證提及的缺點與損害不真是罪,若真是罪,人因之就離了基督,為「可怒之子」。

3. 我們也同樣棄絕伯拉糾(Pelagius)之異端謂:13人本性,即使人墮落之後並非敗壞,且特別拒絕其所說:墮落後,人本性自然能力,在屬靈事上,仍存全然良善純潔。

4. 同樣棄絕那教訓說:原罪是細微、不重要,僅於外面被灑上或飛濺上的斑點或瑕疵,且在此情況之下,人性甚至在屬靈事上無損壞地保存其良善能力。14

5. 再者,所說:原罪只是一種人善良屬靈能力之表面妨礙,而非整個奪去或損失這能力,正如大蒜汁塗在磁鐵上,妨礙磁鐵之磁力,卻未移其自然能力;15同樣,我們棄絕那觀點說:此瑕疵可能洗掉,正如洗去臉上的斑點或除去牆上之顏色一樣容易。

6. 又說:16人內面本性與本質不完全敗壞,人仍有某些善良連在屬靈事上,也有——譬如:他有能力、技能、可能性,或開始之力量、完成、或在屬靈事上合作。

7. 我們也棄絕摩尼教(Manichaean )異端謂:原罪是一種本質的、自存的東西,撒旦將它混入人性,像將毒素與酒混合。17

8. 又棄絕:不是自然人本身犯罪,乃是人內某種外來的東西,因此不是人性,只是本性內之原罪被控告。18

9. 我們也棄絕咒詛為摩尼教異端教訓:原罪嚴格無區別地就是:敗壞之人的本質substance,本性natare,與原質essence,所以不該區別,即使在內心,墮落之後人性本身與原罪,兩者在內心不能分別出。19

20路德稱原罪為「本性罪」,「位格罪,」「本質罪,」非認為人性、位格、或本質本身與原罪無任何區別,但欲以此種名詞指出根植於人性之原罪與其他那稱為本罪〔自行罪,實際罪〕彼此之區別。

21因為原罪不是人所犯的罪;它根植於人之本性、原質,與本質,其方式是:即使敗壞人內心,若未生惡念,不說閒言,不作惡事或惡行為,人性總因原罪而敗壞,乃藉我們罪惡種子生來,為其他一切本罪泉源,如:惡念、惡言行,如經上所說:「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太十五19)等,又說:「人從幼年懷著惡念」(創八21;六5)。

22觀察「本性」這詞,有幾種意義是重要的事。此情形使摩尼派隱匿其異端,並誤導許多樸實人。有時此名詞之意義是人之本質,如當我們說:「上帝創造人性。」於其他時候此字之意義是屬於某東西之本性或本質之好或壞性質,如當我們說:「蛇之本性是刺人,」又:「人的本性或性質是犯罪,」 或:「人之本性是罪。」此處「本性」之意非人之原質,乃指某根植於本性或原質的東西。

23論到拉丁字「原質」與’偶然物」 (substantia and accidens)本非聖經之用詞,而且,一般人〔普通老百姓〕不知道它們。因此在對樸實無學問人們講道之講題中不該採用,但應珍惜樸實人。

24可是在學校及有學識者中間,能在討論原罪時有益地保存此二名詞,因為它們很常用,不會給人造成誤解,並且它們明白的指示某特殊對象之本質,和僅偶然附屬於它之事項彼此之區別。

25這些名詞明白地陳述上帝的工作與魔鬼的工作間彼此之區別。撒旦不能創造原質;他只能憑上帝的允許,偶然敗壞上帝所創造的原質。

二自由屬志
此爭辯中的問題

1人之意志可按四種不同狀態討論:①墮落之前,②墮落之後,③重生後,④肉身復活後。此爭辯中首要問題專門思考人在第二狀態內之意志和能力。問題是:我們始祖墮落後,人在未重生之前,在屬靈事項上,有何能力?人能否憑自己的能力,在未曾藉聖靈重生時,安排預備自己為領受上帝之恩?他能否接受那在聖道與聖禮內所提供的上帝之恩惠?

肯定題
論此條基於上帝之道的純正教訓

1. 我們教訓、信仰、並承認:人的瞭解和理性,在屬靈事項上是盲瞎的,靠他自己的力量什麼都不能明白,如林前二14 所說:「屬血氣的人不領會上帝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即當他受到關於屬靈事項之測驗時他並不能知道。2

2. 同樣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人未重生之意志不但遠離上帝,也成了上帝之仇敵,以致他惟欲惡,並反對上帝的事,如經上所說:「人從小時心裡懷著惡念」(創八21 )。 3又:「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八7 )。屍首如何不能將自己復生至屬身體且屬地上生命,照樣那藉著罪為屬靈的死人,也不能使自己復活至屬靈生命,正如經上所記:「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 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弗二5)。因此,「並不是我們憑自己能承擔什麼,我們所能承擔的,乃是出於上帝」(林後三5 )。

3. 然而,聖靈使人悔改,並非不用媒介;4祂為此使用宣講與聆聽上帝的道,如經上所記:「福音本是上帝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羅一16);又記著:信道從聽上帝的道來的 (羅十17)。5上帝的旨意是要人聽祂的話,不堵住耳朵(詩九十五8 )。聖靈與此道同在,打開人心,如呂底亞,按徒十六 14所記,他們留心此道,如此惟一藉聖靈恩典與能力得著悔改,因為人悔改惟獨是聖靈的工作。6若沒有祂的恩賜,我們的 「定意與奔跑」(羅九16),上帝若不「叫它生長」,我們「栽種、澆灌」都算不得什麼(林前三7)。基督也說:「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約十五5 )。在這幾句話內面,祂否認自由意志一切能力,並將一切歸與上帝恩典,免得有人在上帝面前自誇(林前九16)。

對比題
相反假道

7照樣,我們棄絕咒詛下列異端皆與上帝之道的准則相反:

1. 斯多亞哲學家(Stoic philosophers)和摩尼派(Manichaeans)癲狂之夢,教訓人:一切所發生的事,必如此發生,並不能按其他方式發生,人經常只在強迫下行事,即使外表行動亦然,並且行出惡行為如:私通、搶劫、凶殺、偷竊、等在強迫下行之類似罪。8

2. 我們也棄絕粗魯的伯拉糾派(crass Pelagianism )之教訓,如:人能以自己力量,不在乎聖靈恩賜,將自己轉向上帝,相信福音,全心順從上帝律法,而如是配得罪之赦免和永生。9

3. 我們亦拒絕半伯拉糾者(Semi-Pelagians )的教訓,如:人憑著自己力量能開始使自己改變歸正〔悔改之舉〕,雖然不得不需用聖靈恩典來完成它。10

4. 同樣棄絕教訓如:人在悔改以前,憑其自由意志,確實太軟弱,不能開始使他自己歸向上帝,並以其能力全心順從上帝的律法,然而聖靈藉宣講聖道已開始〔人悔改歸向上帝之舉動〕,並藉聖道之宣講提供其恩典,人之意志立即就能用自己自然能力做事情(雖然少且軟弱)去幫助、合作、自我預備接受恩典,安排它,瞭解而接受恩典,並且相信福音。11

5. 我們同樣拒絕:人在悔改後能完全遵守上帝之律法,而且此種遵守為我們在上帝面前之義,我們藉之配得永生。12

6. 我們也棄絕咒詛神感者(Enthusiasts)異端〔他們希望聖靈不用上帝之道的宣講而直接得天上光照〕,他們幻想上帝吸引人歸己,光照他們,將他們稱為義,拯救他們不用媒介,不藉聽上帝的道,不使用聖禮。13

7. 我們同樣拒絕〔假道〕如:上帝在使人重生時,全然毀滅老亞當原質與本質,特別是理性的靈魂,並在悔改和重生中,祂由虛無中創造靈魂新本質。14

8. 我們同樣拒絕:使用以上所提陳述,而不加以解釋,說雖然人之意志在悔改前,在悔改期間,及在悔改之後抵抗聖靈,聖靈卻仍被賜與那故意堅持抵抗祂的人。15因為如奧古斯丁曾講:上帝在使人悔改之舉中,將不願意的人變成願意的人,且祂居住在願意的人內。
有古代與今時教師中曾使用下列詞句:「上帝吸引人,但吸引願意的人,」或「人意志於悔改之舉動中,非無所事事, 卻行某事。」 16這些詞句既然引入以堅振人悔改之舉中自然自由意志之作用,而且反對那論及上帝恩典道理,所以我們堅持此詞句不與純潔道理樣式相合,照樣,當討論人歸向上帝之事時,最好不用。
17另一方面,正確地說,在悔改之舉中,藉聖靈之吸引力,上帝將固執不願意的人改變為願意的人,人悔改之後,在日日練習悔改時,人重生之意志非閒散的,乃在聖靈藉我們實行之一切工作上合作。

9. 照樣,路德陳述:人的意志在悔改中之態度完全被動」(即任何事不作),須瞭解為指著神聖恩典之行動,在人意志中點燃新活動,如上帝之靈藉著人已聽聞之道,或藉使用聖禮,握住人之意志,造成新生與悔改。18但在聖靈作此工並完成後,人之意志惟獨藉上帝能力與動作得改變更新,人之新意志成為上帝聖靈之工具和媒介,以致人不僅握住恩典,也與聖靈在所隨著之善行合作。

19人悔改歸向上帝以前,僅有兩種有效原因:聖靈及上帝之道,作為聖靈成就人悔改之工具。人該聽此道,雖然靠他自己的能力他不能相信接受它,但只有藉上帝聖靈恩典與工作相信接受它。

三 上帝面前藉信稱義
爭論之問題

1我們各區會按照上帝的道和奧斯舉信條內容共同承認:我們貧乏罪人,在上帝面前獲得稱義與救贖,惟一藉信靠基督,如是基督是我們獨一的義。祂是真上帝和人,因為在祂裡面神性與人性乃位格地彼此聯合(耶二十三6 ;林前一30 ;林後五21)。因前述的道產生了問題:基督按何性是我們的義?一些區會內侵入了二種虛假彼此相反的教訓。

2一派堅持:基督照祂神性〔Godhead參羅一20〕為我們的義。當祂以信居在我們內面,萬人的罪對此種神性之同居好似一滴水對無涯之海洋。可是,其他人主張:基督惟照人性是我們在上帝面前之義。

肯定題
基督教對此兩異端之純正道理

1. 反對前面所提二異端,我們共同相信、教導,並承認: 基督是我們的義,不只照神性或只照人性。3相反的,全基督照二性是我們的義,惟一在祂為上帝為人所給與祂天父至死亡之順從。藉此,祂替我們獲得罪之赦免和永生,如經上所記:「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羅五19)。

2. 照此,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我們在上帝面前的義乃是:上帝赦免我們的罪,純粹出自祂的恩典,不用任何前行,現今,或隨後的行為,功勞,或配得,而將基督順從之義算給我們,因此義,我們由上帝被接入恩典,被視為義。4

3.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信仰乃惟一之媒介和工具,我們藉之接受基督,在基督內得獲「上帝的義」(林後五21 ; 羅一17),並為基督之故,此「信就算為義」(羅四5 )。5

4.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此信仰非僅為關於基督事跡之知識,而是上帝的一種恩賜,我們藉它在福音道理裡面真正認識基督是我們的救贖主,並依賴祂,以致惟因祂的順從,本乎恩典,我們有罪之赦免,蒙天父上帝視為聖潔有義,而必永蒙救贖。6

5.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按照聖經用法,「稱義」這字在此條道理內是指,「解罪」即宣告為無罪。7 「定惡人為義的,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的」(箴十七15), 又:「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羅八33)。8有時,如在辯護論內,重生與活過來二字,用以代替稱義,那時它們的意思便是指同一事情,雖然這些名詞在其他地方,乃是指人之更新,以便與藉信稱義相分。

6. 我們也相信、教導,並承認:雖然真信徒與確實重生的人直到墳墓仍有許多軟弱的缺點,他們仍然無理由懷疑,無論是藉信算為他們的義,抑或他們靈魂的救贖,但他們須視之為確實,為基督之故,基於聖福音道及應許,他們有一位恩恵的上帝。9

7.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我們若要保存論人在上帝面前信之義純正道理,我們必須特別注意「排出名詞」(「exclusive terms」),即使徒保羅以此字完全將基督功勞與我們自己的行為分開,並將一切榮耀惟一歸基督。如是使徒保羅使用這些說法如:「本乎恩」(弗二8) ; 「不用功勞」;「在律法之外」(羅三21); 「不是出於行為」(弗二9);「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多三5)。這一切詞句實際上說明 我們為義且得救「惟藉著信」基督。10

8.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稱義之舉前行之懊悔及跟隨之善行,不屬於上帝前稱義條款。11雖然如此,我們不應以為一種信仰(信心或信靠)能同著惡意存在,並堅持有意犯罪,違背自己良心行事。相反的,人藉信稱義後,便有真正活潑之信仰「以仁愛行事」(加五6)。如是常有善行隨著稱義的信,善行的確與信心同在,因為這信永不孤獨,時時有愛心和盼望作伴。

對立題
棄絕相反道理

12照此,我們棄絕咒詛下列所有異端:

1. 基督僅按神性為我們的義,等。13

2. 基督僅按人性為我們的義,等。14

3. 當先知與使徒宣言中說到信之義時,「稱人為義」與 「被稱為義」二詞句中之意非解罪或蒙赦罪與得獲罪的赦免,而其意義是在上帝面前按事實成為義,因聖靈所澆灌之愛心和德行及其所結的善果。15

4. 信心不獨仰望基督之順從,也仰望祂之神性(照此神性在我們內面居住而工作),並且我們的罪藉此種居住得以遮蓋。16

5. 信心是一種對基督之順從的信靠,雖然人未真正悔改,未表現愛心之結果,仍繼續干犯良心行惡,此信仍能存在並存留於他裡面。17

6. 居住在信徒內面的,非上帝親身,只是神聖恩賜。18

7. 信心救人,因為藉著信心在我們裡面開始有生命更新,就是有對上帝和人的愛。19

8. 信確實在稱義之舉中佔有最卓越的地位,但更新與愛心也屬於我們在上帝面前的義,儘管更新與愛心並非是我們義的主要因素,但我們在上帝面前的義,若缺少此愛心與更新,便算是不充分不完美。20

9. 信徒在上帝面前稱為義與得救,既藉基督的義歸與他們,也藉初發的新順從;或者部分藉基督之義歸與他們,部分藉初發的新順從。21

10. 恩典應許藉內心信仰,並藉嘴的承認,同時藉其他德行成為我們自己的。22

11. 無善行之信心不稱人為義,就是說:善行是義之必需,若無善行存在,人不能蒙稱義。23

四善行
論善行爭辯之主要問題

1. 在一些區會中曾生起兩種關於善行道理之爭辯: 1
幾位神學家之間的第一次分裂之原因是:一派斷言善行乃得救之必需;沒有善行即不可能得救;無善行的人從未得救。 另一派斷言:善行有損於得救。2

2. 幾位神學家中,生起第二次爭辯,關於「必須」與「自由」二字的用法。3一方主張,我們在討論新順從時,不應使用「必須」一詞,因為它〔善行〕非由於需要或強迫,乃出於自發的靈。他方對於「必須」認為:新順從不是我們自由定奪的事項,乃是重生之人必須行的。

4起初此爭辯僅是一種關於語義的問題semantic issue。後來發展成真爭辯。一方堅持完全不應向基督徒講律法,應惟基於福音勸勉人行善。他方則否認此意見。

肯定題
基督教會關於此爭辯之純正道理

5為從根本上說明此爭辯,而解決它,我們道理、信仰,與承認是:

1. 善行,像好樹的果實,確實無疑地隨著真正信心——倘若它是活的而非死信。6

2.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善行應從,人之救贖和我們上帝前稱義兩條款中,完全消除。7使徒以清楚的話語作證: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羅四6 – 8)。又:「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8 、9)。

3. 我們更相信、教導,並承認:萬人——特別那藉聖靈重生而更新的人——乃負有義務行善。8

4. 照此意義,才是正確而按基督教方式應用「必須」, 「應該」與「務必」於重生者,且決不與純潔言語和詞句形式相反。9

5. 可是,當將「必須」「應該」與「務必」正確而按基督教方式應用於重生人,便不可理解為律法之強制,或威逼,乃是由於自發的靈,因為他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 ;七6 ;八14)。10

6. 因此我們也相信、教導,並承認那陳述:「重生人由於自由靈行善」,不該理解為好似重生人可自選行善或不行善,且能堅持故意犯罪,而仍然保存信心。11

7. 但這事當理解為,正像我們主與使徒自己說明它,只應用於已被釋放得自由的靈,因為得著釋放的靈行善,不出自懼怕刑罰,像奴僕,卻出自愛義的心,像兒女樣式(羅八15)。12

8. 然而在上帝選民內面,此自發性並不完全,仍被許多軟弱所阻礙,如聖保羅於羅七14-25與加五17內抱怨自己。13

9. 雖然如此,主因基督之故不將此軟弱算為選民的債, 如經上所記:「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里的,就不定罪了」(羅八1)。14

10. 我們也相信、教導,並承認:不是我們的行為,而僅是聖靈藉著信作工,在我們內面保存信仰和救贖。善行是聖靈存在居住〔信徒內面〕之證據。15

假對比題
1. 照此我們棄絕咒詛此類宣講和書寫的論述,因其教導:善行乃救贖之必須;類似地,從未有人無善行而得救;或說,若無善行就不可能得救。16

2. 我們也棄絕咒詛那無味陳述為領人跌倒並顛倒基督徒訓練,即:善行有害於救贖。17

18在此末期應特別以基督徒訓練勸勉人行善,提醒他們練習行善,作為信仰(或信心)明證,以及對上帝之感恩心,跟警告他們不可將善行摻雜於稱義道理條款內一樣是必須做的。此種關於信仰伊畢鳩魯式的夢想能咒詛人,「像教皇制與屬法利賽人信靠自己行為與功勞一樣能咒詛人。

3. 我們也棄絕咒詛那教訓說:信仰與聖靈內住,不藉懷惡意的罪而失落,而且聖徒與選民保存聖靈,即使墮落於姦淫和別的罪里而固執犯罪,仍不失落之。19

五 律法與福音
此爭辯中首要問題

1問題原是,嚴格地說,宣講聖福音是否惟宣傳恩惠,即宣告罪的赦免,或也為〔勸人〕悔改並咒詛不信之斥責,因為不信被咒詛,非藉著律法,而全然藉福音?

肯定題
上帝道之純正道理

1.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律法與福音彼此之區別實為特別榮光,當極殷勤保持它在教會中,才能按聖保羅的勸勉,「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後二15)。2

2.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嚴格的說,律法是神聖道理教導人什麼是對的,是上帝喜悅的,也咒詛一切邪惡而反對上帝旨意的事。3

3. 因此,一切定罪的事是屬於律法之宣傳。4

4. 可是,嚴格的說(編者按:或狹義),福音是一種教訓尚未遵守律法而被定罪的人,應當相信的道理,即基督已補贖償還人一切罪債,且不用人的功勞,替人贖買獲得罪之赦免,在「上帝面前有效的義」與永生。5

5. 「福音」 這字在聖經上既非以一種單獨意義使用,並且這曾是爭辯之原因。因此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當「福音」(編者按:即廣義來說)這字指基督本身盡教導職份時所宣佈之一切道理——祂的使徒們也曾陳明它——(可一15與徒二十24按此意義使用福音名詞),那麼,若說或寫道:福音是兼悔改與赦罪之道的宣傳,便是正確的。6

6. 但是當律法與福音彼此對立時,如當提到摩西為律法教師與基督為福音的宣傳者相對比,那時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福音非宣告懊悔與督責,而嚴格的說,的確是安慰喜樂的信息,不斥責或恐嚇那受律法驚嚇的良心,而安慰他們,指導他們惟一靠基督的功勞,以上帝恩寵和悅納,藉基督的功勞獲得喜樂之宣講,使他們再興起來。7

7. 關於顯露罪,人若僅聽講律法而不聽講關於基督的任何事,摩西的帕子便遮蓋他們的眼睛,結果他們從律法學不到罪之真性,於是他們成了自負假冒為善者,像法利賽人一樣,或者失望,像猶大,等等。8因此,基督親自以屬靈的意義講解律法(太五21-48 ;羅七14)。那麼「上帝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眾罪人身上(羅一18),人才得知上帝忿怒如何大而可畏。如此他們透過這個啓示再次面對律法,而他們現在才初次從它學習到他們罪的真性,即摩西靠自己永不能讓他們明白的。

9因此宣講上帝兒子,基督受苦而死,是對上帝忿怒最真實嚴肅且使人害怕之講論與廣告,指示人在將摩西之帕子由其心前移去後從新理解律法,他們才初次知道上帝在律法中所要求我們的偉大事情,即任何人不能成全,並且我們應在基督內尋求我們一切的義。

8. 雖然如此,這一切——即基督苦難與死——宣講上帝之忿怒,使人驚嚇,嚴格地說,那不是宣講福音,乃是宣講摩西和律法,因此它是基督一種「別異的工作」(賽二十八21),藉它達到祂適當的職務——即宣講恩典,安慰人,使人活過來。嚴格地說後者乃是宣講福音。10

反 題
拒絕相反道理

11因此我們棄絕並視為虛假的,是當人教導福音,嚴格說是定罪譴責的宣佈,而不專是恩典的宣講。藉此〔誤解〕福音再次改為律法教訓,遮蓋了基督之功勞與聖經,奪走了基督徒的真安慰,本教會的門再次為教皇制開啓。

六 律法第三種作用
此爭辯之首要問題

1律法被賜給人之原因有三:1.為對難控制不順從的人維持外表的管教,2.為引導人承認他們的罪,3.人重生後,雖有肉體仍存在他們裡面,所以要給他們一種規定標準,他們應照它作為整個生活的模範規則。數位神學家之間所起之爭辯,乃關於律法第三種作用。因此問題是:重生的基督徒是否應領受此種教導。一派說是,另一派說否。

肯定題
此爭辯中之正確基督徒教訓

1.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雖然人們真相信,而上帝已真正使他們悔改,藉基督釋放他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和強制,他們不由此故為無法律者;相反的,他們因著上帝的兒子蒙贖回,為要他們晝夜練習〔遵守〕律法(詩百十九1)。2按同樣方式,我們始祖首代父母,連在墮落前未曾無律法活著,因為上帝律法,當他們照上帝形像受造,寫於他們心內(創二16 ;三3)。

2.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不但應將律法之宣講殷謹應用於不信與未悔改者,也當講給那真實相信、實在悔改、歸正、重生、且藉信稱義者。3

3. 因為他們縱使果真重生,且他們「心志改換一新,」此種重生與更新在今日世界是不完全。實際上,只是開始,而在他們心志上,信徒時刻與肉體爭戰,(即與他們敗壞本性及其種類)爭戰,肉體緊貼他們直到死。4因這老亞當[即屬肉體或私慾之舊人樣式〕附屬在人的理智、意志,與一切能力上,所以須有上帝的律法時刻照亮他們的道路,以免單以屬人之熱誠,自定自選行動,從事服事上帝。此事更為需要,以免老亞當行他固執己見的路。他須受強迫,反對自己的意志,不僅藉律法的勸勉和恐怖,也藉其刑罰和苦惱,使他順從聖靈,自願作俘虜。林前九27 ;羅六12 ;加六14,詩一一九1 ;來十三21。

4. 論到律法的行為與聖靈所結果子的區別,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人照律法所行的工作,若單以上帝的忿恐嚇人們,以刑罰逼迫他們而行的,即原屬律法,而稱屬律法的行為。5

5. 然而,聖靈所結的果子(加六22),乃居住在信徒內面的上帝的靈,藉重生者而行那些善工,就是他們已重生而去行的,且是自發地,好像他們不知有命令、威脅,或報酬。6上帝兒子們照此意義活在律法內,照律法行事為人。聖保羅在其書信內稱之為基督的律法〔林前九21 〕 又稱「心中律」(加六 2) 。如是上帝兒女「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加六 14)(羅七23 ;八1、14)。

6. 因此為懊悔與不懊悔,重生與未重生的人,仍保存有一種同樣的律法,即上帝無更改旨意。關於順從〔律法〕一事, 原有區別,乃唯一在乎人,因為未重生的人——正如照肉體講的重生人——行律法要求他行的,且不願意而受強制行的。7然而,信徒不被強制,卻以願意的靈,照他為重生者之程度,行律法任何恐怖皆不能從他逼出來〔的善事〕。

對比題
8照此,我們咒詛為危險,顛覆基督徒管教和真虔誠的是:那異端教訓說,不應按上面所敘述的方式與範圍對基督徒和真實信徒催促律法,只當對不信者,非基督徒及不懊悔者〔宣講律法〕。

七 基督聖晩餐
1慈連理派的教師們不能算與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一致,因為他們在最初呈交奧斯堡信條時便與後者分離。雖然如此,他們極力秘密暗示自己以此基督徒信條〔指奧斯堡信條〕名義傳播他們的異端,因此我們照所需要也願意關於此爭辯施行報告。

本教會與聖禮派之間
關於此條道理之主要問題

2問題是:聖晚餐內,若同著餅和酒分遞,並且若以口由凡使用此聖禮者領受,主耶穌基督真身體和血是否真實本質地存在,不論他們配得或不配得,虔誠或不虔誠,信或不信,信徒領受之為得生命與救贖,不信者為受審判?聖禮派說不是,我們說是。

3為解說此爭辨,首先必須提到:原有兩種聖禮派。有的是粗魯聖禮派者以清楚德語陳述內心所相信的,即:在聖晚餐里只有餅和酒存在,被分遞,以口領受。但其他最有害的一種狡猾聖4 禮派者,一部分很可信地講我們的話,主張相信基督在聖晚餐中真實、本質、活身體與血的存在,但他們斷言這事藉信按屬靈方式發生。可是在這些似乎可信的詞句下,他們真正保留以往粗魯意見,認為在聖晚餐里僅有餅與酒存在,並以口領受。

5 「屬靈」一詞,按他們的意思,無非是基督之靈的存在,或基督不在場身體的權柄,或祂的功勞。他們否認基督的身體照任何方式存在,因憑他們之意見,祂的身體限於至高天上,我們應以自己信仰之思想高昇,在那裡尋求基督身體和血,而非在聖晚餐之餅與酒中尋求。

肯定題
聖晩餐純正道理之承認——對聖禮派

1.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基督身體和血乃真實,本質存在,而且真正同著餅和酒被分遞而領受。6

2.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基督立約〔遺囑〕的話只當照其字句意義瞭解,並非好似餅象徵〔表明〕未在場之身體,酒象徵祂不在場之血,但因聖禮聯合,它們〔餅酒〕真正為基督身體與血。7

3. 至於分辨為聖之禮,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無論任何人的工作〔行為〕或牧師的誦讀皆不成全基督身體及血在聖晚餐的存在,乃惟一歸與我們主耶穌基督之全能。8

4. 同時,我們一致相信、教導,並承認,基督設立聖晚餐的話,無論在任何情形,皆不得省略,而應公開講說,如經上所記:「我們所祝福的杯」(林前十16 ;十一23-25)。此祝福藉誦讀基督的話成就。9

5. 我們在此與聖禮派爭辯中,所站的立場,皆是路德博士在他的大認信(Great Confession路德作品見於Vom Abendmahl Christi, Bekenntnis, in WA, 26:261–509)中提議的:10
11 「第一立場是我們基督教信仰條款:耶穌基督是真正本質、自然、整個的上帝和人,在一位格內,不能分離、隔絕〔神性與人性〕。
12 「第二立場是:上帝右手無所不在。基督實在真正按照人性坐上帝右邊,現今在祂手裡與腳下掌管天上地下所有的一切。 除祂之外無別人,無天使,只有馬里亞之子,如此坐在上帝右邊,因此祂能作這些〔聖餐內〕的事。
13 「第三立場:上帝的道非虛假,亦非謊言。
14 「第四立場:上帝俱有並知道在某處存在的各種方法,並不只一種方法,即哲學家稱地方或空間的。」

6.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基督的身體和血,同著餅與酒被人領受,且不僅按屬靈,藉信的方法領受,也用口吃喝——然而,不照迦伯農樣式(編者按:迦百農的人如此錯誤理解耶穌的話就棄絕祂;15甚至有人也指控路德宗為食人者),約六26、52,但因著聖禮的聯合〔即基督在聖晚餐禮與其信徒,特別按奇妙方式聯合——譯者添加的注釋;編者按:據Kolb英文修訂版,為基督聖體血與餅酒原質之奧秘聯合「the sacramental union of the elements」〕以天然之上,屬天標式〔領受之〕。基督的話明白指導我們拿著吃喝,與使徒成就這一切,因為經上記著:「他們都喝了」 (可十四23)。聖保羅也說:「我們所祝福的餅,豈不是同領基督的身體麼?」 (林前十16)— —就是說,誰若吃這餅,就是吃基督的身體。這也曾是教父領袖所共同教訓的,如屈梭多模(Chrysostom),居普良(Cyprian ),利歐第一( Leo I),格哥立(Gregory),安波羅修(Ambrose),奧古斯丁(Augustine)。

7.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不僅是真信徒與配得的人領受基督真身體和血,不配者和不信的人也領受;16可是他們若未悔改歸正〔懊傷相信〕,即非為生命與救贖領受〔基督身體與血〕,只是為自己受審判定罪而領受。
17他們雖然拒絕基督為救贖主,仍須接受祂為嚴格審判官,既使這與他們的意志相反。祂之確實存在,對不悔改之聖餐客施行與顯現祂的判斷,正如祂的存在於相信配得客人心裡施予生命與安慰。

8.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只有一種不配的客人,就是那些不相信的人。18經上論到他們記著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 (約三18)。不配者使用聖禮增加、廣大、加重定罪(林前十一27、29)。

9.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一位真信徒,無論有多軟弱,只要保有活信仰,領受聖晚餐絕不會算為咒詛定罪,因基督特別為信心軟弱卻悔改的基督徒設立此晚餐,為要安慰他們,並堅固他們軟弱的信心。19

10.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赴此天上筵席的客人完全配得,惟在乎基督至聖順從與完全功勞,我們藉著真實信心將此功勞據為己有,我們藉聖禮得有基督功勞歸我們的保證。20配領主晚餐絲亳不為我們自己的德行,或我們裡外的預備。

對比題
聖禮派相反且可咒詛之道理

21另一方面,我們一致拒絕咒詛下列眾異端,即與前述道理及我們樸實信仰與基督晚餐之承認互相對立:

1. 教皇制化體論(transubstantiation ),即羅馬教皇制下所教導:餅與酒在聖晚餐內失去其原質與天然本質,且如是被消滅而變質成為基督之身體,只保存外表的現象。22

2. 教皇派為活人死人所獻的彌撒祭。23

3. 僅對平信徒舉行一種原質〔餅〕,而不予他們杯,違反基督遺囑〔新約〕,以致信徒不能享受基督的血。24

4. 那教訓謂:基督立約之言不得按其簡單字義解釋,或相信,而為蒙昧不明之語,須先在其他經文內尋求意義。25

5. 在聖禮內不以口同著餅領受基督的身體,而以口我們只領受餅與酒,並且我們只按屬靈方法藉信領受基督之身體。26

6. 聖晚餐之餅與酒不過是基督徒藉之彼此相識的表號。27

7. 餅與酒只是基督遠離的身體與血之比喻、影像、代表。28

8. 餅與酒不過是提醒物、印證、與誓約,當我們信心升上天時,即保證我們在那裡享受基督身體和血,正如我們在晚餐中吃喝餅酒一樣。29

9. 在聖晚餐中,我們獲得信仰之堅固與保證,惟一藉作外表記號之餅酒,不藉基督真正存在之身體與血。30

10. 在聖晚餐內,只分遞基督不在場之身體與血的權柄、工作和功勞。31

11. 基督之身體關在天上,無法在同一時間存在各地,更無法在舉行聖晚餐各處存在。32

12. 基督未必能應許祂身體和血,按本質在聖晚餐內存在,他尤其不可能實踐此種應許,因為祂所受人性之特性不得忍受或贊成這事。33

13. 上帝即使同著祂所有全能,無法(可懼怕的陳述!)使祂的身體照本質在同一時間存在許多地方。34

14. 使基督身體和血存在聖晚餐內的是人的信心,非基督立約〔遺囑〕全能言語。35

15. 信徒不應在聖晚餐之餅與酒內尋找基督的身體、眼睛當不看餅,而往天上看,在那兒尋求基督的身體。36

16. 不相信與未悔改之基督徒,在聖晚餐內非領受基督的身體和血,僅是餅與酒。37

17. 赴天上此筵席之客人配得不只在於對基督之真信仰,也在於人外表之預備。38

18. 真實信徒雖然實在且活潑的相信基督,也能為他們的審判領受此聖禮,因為他們的外表行為仍不完全。39

19. 聖禮中外表可見元素餅與酒應受人敬拜。40

20. 照同樣方式,我們將一切自負、好諷刺、褻瀆問題與敘述交給上帝公正的審判,體面也禁止我們復述這些東西,它們是聖禮派以最毀謗地與得罪人地粗俗、屬肉體、迦百農的,與憎惡樣式辱罵此聖禮超天然之上,屬天之秘密的結果。41

21. 因此,我們在這裡毫無例外地咒詛屬迦伯農方式吃基督身體,好似將基督的肉用牙齒咬下一塊,像別種食物一樣咀碎、吞下消化。42聖禮派者有意堅稱我們以此粗魯道理,原是反對自己良心,不理會我們多次抗議,為要將我們的教訓在他們教友心中顯得可厭可棄。相反的,我們與基督立約〔遺囑〕簡樸之語相合,堅持一種真實,卻是天然之上,吃喝基督身體和血之吃法,以我們屬人感官與理性不會領悟。在此,我們將自己的理智擄去,順從基督,像我們也在其他條款內所行,並只以信接受此奧秘,正如它在聖道中所啓示。

八 基督之位格
1與論聖晚餐之爭辯相關,真正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和加爾文家(他們也將某些其他神學家導入歧途)之間興起關於基督位格,基督內面兩性,及其特性之意見不合。

此爭辯中主要問題
2主要問題是:因基督位格內之位格聯合〔即神性人性聯合在一位神人裡面〕,所以神性與人性,同著其特性,真實地(即按實情與真理)彼此共享〔每性所有特性〕,此共享達至何界限呢?

3聖禮派者說:基督內神性與人性按位格聯合的方法乃是: 二性任一性照實情(即按實情與真理)不享受他性之特性,但卻惟在名義上共享。他們大膽地宣稱:「位格聯合僅使名稱共享,以致上帝稱為人,而人稱為上帝」,然而,上帝實際上(即按實情與真理)與人性無共享事項,而且人性事實上與神性〔Deity〕,威嚴,及其特性無共享。路德博士與其門人曾主張相反觀點,以對抗聖禮派者。

肯定題
基督教論基督位格之純正教訓

4為照我們基督教信仰說明及解決此爭辯,我們教導、相信, 與承認下列:

1. 神性與人性在基督內照位格聯合的方法是:無兩位基督,一位是上帝的兒子,一位是人的兒子,乃是一單獨個人兼為上帝兒子與人的兒子(路一35;羅九5)。5

2.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神性與人性不融合一種本質,一性不改為他性,每性保存它本質特性,而其特性永不成他性之特性。6

3. 基督神性之特性是:全能、永在、無限,並(照其自然特性、本身)全在、全知,等等,它永不成為人性之特性。7

4. 人性之特性是:是身體之受造者,有血有肉、有限而受約束、受苦受死、上升下降、處處來往、飢渴、冷熱,等,永不成為神性之特性。8

5. 因二性屬位格地聯合(即在一位格內),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此位格聯合非為某一性按其位格與他性無共享地某種結合或連接(即因著位格聯合),好像兩條木板用膠粘在一起,任一塊不能給與他塊或從他塊取得任何東西。9相反的,此〔位格聯合〕為上帝與人至高尚交通,由此位格聯合及其結果而來的高尚和難以言語的分享,流出一切所講所信論及上帝屬人諸事,並流出一切所講所信,論及那人基督屬神聖諸事。古教父曾以燒紅之鐵例子和人所有身體與靈魂之聯合為說明此聯合與二性分享(communion或譯「交通」)。

6. 故此,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上帝是人,而人是上帝,假使神性與人性彼此無實在交通,便不能如此稱呼〔上帝是人,人是上帝〕。10
11基督的人性,若不按位格真實(即按實情與真理)與上帝之子聯合,相反僅與祂同享上帝的名稱,那麼,那位人,馬利亞之子怎能真正確實稱為,或怎能是,至高之上帝的兒子呢?

7. 因此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馬里亞不但懷孕生普通、平凡人,非僅為人且是真上帝之子;因此故,她配稱為且真是上帝之母。12

8. 因此我們也相信、教導,並承認:不是一位普通、平凡的人為我們受苦、死、埋葬、下到地獄、由死中復活、升天, 被高舉至享有上帝威嚴無所不能之權柄,而是一位人,其人性俱有與上帝兒子深奧不可言語之聯合與交通,與祂成一位格。13

9. 所以上帝兒子真正替我們受苦,但是按照祂接入祂神性位格聯合成為自己的人性特性,以致祂能夠受苦,為使我們與上帝和好,作我們的祭司長,如經上記於林前二8 :他們「把榮耀的主釘在十字架上」又在徒二十28(「牧養神的教會,就是他用自己血所買來的」)提及,我們是用上帝的血買來的。14

10. 故此,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人子〔耶穌基督〕照其人性實在(即按實情與真理)被高舉至上帝全能威嚴和權柄,因為祂被接受入上帝內面,當祂由聖靈在祂母親腹內成孕,祂的人性與至高兒子按位格聯合。15
〔安德烈原稿附加:「照樣在其復活後不能更被高舉,因祂不須等到復活後才成為上帝,或使祂人性按位格之法與上帝兒子聯合,但是在祂於母胎成孕後,立刻成為上帝與人。〕

11. 按照位格聯合,祂時時享有此威嚴,但在祂卑微地位中,祂免除〔不時常完全使用〕它,並能因此真正增長年齡、智慧,及上帝和人喜愛祂的心,因祂不常顯露此威嚴,只在喜悅它時顯露。16最後,在祂復活後,祂完全脫下奴僕的形像(不脫下人性,腓二7),被設立以完全〔照人性〕使用、啓示,並顯現祂神聖威嚴。如是祂進入了祂的榮耀,以致現今不只是上帝,也是人,知道萬事,能作萬事,為全受造物存在,天上地上地底下所有一切都在祂的腳下手中(約十三3),如祂自己作證:「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太二十八18), 並如聖保羅說:祂「遠升諸天之上要充滿萬有」(弗四1)。祂存在各處,運用權柄能作萬事,知道萬事。

12. 因此,祂能容易的將祂臨在的真身體和血賜給我們在聖晚餐里,非按照人性的方式與特性,而按照上帝右邊的方式與特性,如路德博士根據我們基督教信仰信經(注:路德對基督徒信經的解釋WA, 26:326ff.; 23:131ff.)所說,我們也如此將這道教導我們兒女。17此臨在presence不屬世俗或屬迦伯農式,卻是真實和本質的,如基督立約的話陳明:「這是,是,是我的身體。」等等。

18我們的道理、信仰,與承認不將基督位格分開,如湼斯多留(Nestorius )所行。他否認基督二性特性真實分享,他如是真正分開位格,如路德在其論議會之論文中說明。我們不混合二性及其特性為一本質,如優提克斯(Eutyches)錯誤的教導。我們不否認或消除基督位格之人性,或將一性改為他性。基督是上帝與人在一個不分開位格內,並如是存留直到永遠。聖三位一體是至高奧秘,但其次的大奧妙就是論基督之位格,如使徒作證(提前三16),〔此道〕是我們安慰、生命,與救贖的唯一泉源。

對比題
論基督位格之相反錯誤道理

19照樣,我們棄絕咒詛下列錯誤條款為與上帝之道與我們樸實基督教信經相反:

1. 在基督里,上帝和人非一位格,而是上帝兒子為一位格,人子為一位格,如湼斯多斯(Nestorius )愚昧之斷言。20

2. 神性與人性混合為一本質,人性曾改變神性,如優提克斯(Eultyches)所夢想。21

3. 基督非真正、自然、永遠的上帝,如亞流(Arius)所主張。22

4. 基督未曾有真正人性及身體和靈魂,如馬吉安(Marcion)所幻想。23

5. 位格聯合僅使名字稱呼共有。24

6. 當我們說:「上帝是人,人是上帝」,僅為首語表現與比喻詞,因為照實際說(即按事實)神性〔deity,上帝〕與人性無共同之處,人性與神性〔上帝〕無共有分享。25

7. 當我們說,上帝兒子為世人罪受死,或人子成了全能者,乃純是言語事項。26

8. 基督人性像神性一樣,成了無限元素;像神性一樣無所不在,因此重要的權柄與本能由上帝分隔,交與且灌入人性。27

9. 人性被提高至與神性原質、本質,或以固有特性平等。28

10. 基督人性固定地點擴張到天上地下各處(此事對於神性也不真實)。29

11. 因人性本能〔特性、屬性〕之故,所以基督在同一時間存在多處,這是不可能,祂更不能同著身體存在各處。30

12. 只是人性替我們受苦、救贖我們,在受苦與死亡時,上帝的兒子事實上與人性無交通,好似受苦與死之事與祂無干。31

13. 基督在地上臨在於聖道、聖禮及在一切需要匱乏中與我們同在,僅照祂神性與我們同在,此種存在與祂人性無關;基督以祂受苦與死救贖了我們以後,照他人性不再對我們作任何事。32

14. 接受人性的上帝兒子,脫下奴僕形像後,不再在人性內,藉人性,同人性成全祂全能一切工作,只行很少的工作,且僅在人性固定存在的地點工作。33

15. 雖然基督特別指出:「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 (太二十八18),並且保羅陳述:「上帝本性一切的豐盛,都有形有體居住在基督裡面」(西二9 ),基督按照人性,完全無力施行全能及神性其他本能或特性。34

16. 按照祂人性說:天上地下較大之權柄確實曾賜給基督,比眾天使和其他受造者更大更多;但不分享上帝的全能,因為未曾賜給祂。35故,他們發明中間權柄(即處於上帝全能與其他受造者能力之間),且幻想基督人性藉高舉〔地位〕,領受一種比上帝所有較少全能,但大於任何其他受造者權柄。

17. 基督按祂屬人之靈,賦有某限制,關於祂應知道多少,祂所知道的,不超越執行祂審判職務合宜需要的度量。36

18. 基督仍未曾有關於上帝及祂一切工作之完全知識,雖然經上記著:「所積蓄的一切智慧知識,都在祂裡面藏著」(西二 3)。37

19. 基督按照祂為人之靈,不能知道自永遠何事存在,如今在各處發生何事,或至永遠仍必成就之事。38

20. 他們誤解,且誹謗地濫用基督的話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太二十八18),意指:在復活與升天兩舉動上,天上地下所有權柄曾被復原按神性回歸基督,好似在卑微地位中,按祂的神性曾被置之一旁和丟棄。39這道理不但曲解基督立約遺囑的話,也為可咒詛的亞流異端開路。因此,我們若不以神聖道和我們樸實基督化信仰為基礎,以駁倒這些異端,我們終必否認基督自永遠神性,且必同著我們的救贖全然失去基督。

九基督下地獄
此爭辯中論此條款之重要問題

1屬奧斯堡信條數位神學家,也曾爭辯此條款。所提之問題是:照我們基督教樸實信經,基督何時且如何下到地獄?是否發生在祂死後,是否僅按靈魂行成,或僅照神性〔deity〕, 或照身體與靈魂,按屬靈之法或按身體呢?此條道理屬於基督之苦難,或屬於祂榮耀勝利與凱旋呢?

2像前條一樣,此條款不能憑我們的感官理性明白,而唯須藉信明白。故此,我們共同的意見是:我們不應爭辯此條款,而要極樸實地相信教導它,3如蒙福被紀念的路德博士在脫爾高市一五三三年宣講講題(講道)內所教訓的,即將此條款全然以基督教樣式解釋之,消除一切無需的問題,並勸眾基督徒要有樸實信心。

4知道基督去地獄,替萬信徒毀滅地獄,贖他們脫離死亡、魔鬼、地獄虎口之永遠咒詛。這事如何成功,我們應當延擱至來世,在那兒所啓示我們的不只這一點,尚有許多其他要點是我們肓瞎理性在今生所不能理解,而我們要樸實接受的。

十 教會慣例,稱為中間物或無足輕重事項
1關於教會禮節或慣例,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中間,也曾有意見分歧;教會禮節慣例,在上帝之道內未曾命令或禁止,卻被帶進教會以促進良好次序與一般利益。

此爭辯中之主要問題
2主要問題是:在教會受逼迫時期,當需要承認信仰時,並當福音敵人,在道理同我們未達至協議時,我們是否可以在不違反良心的情況下,容讓他們的壓迫與要求,再引進一些已經廢棄的禮節,即本身為無足輕重,未被上帝命令或禁止的,而如是與他們在此禮節與無足輕重事項上達至協議? 一派認為可以,一派認為不可。

肯定題
論此條款之正確真道

1. 為決定此爭辯起見:我們一致相信、教導,並承認:教會禮儀或慣例,在上帝之道中未被命令或禁止,卻惟一因良好次序和一般幸福而被引入,其本身原不為神聖禮拜所制定或是其一部分。3 「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十五9 )。

2.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上帝各教會在各處各時代掌權,按照情勢更改此種禮儀,以盡可能適合且教導上帝教會。4

3. 但在此事上,要避免一切輕浮、領人跌倒之舉動,特別當愛惜信心軟弱的人(林前八9-13;羅十四13下)。5

4.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受逼迫時期,當要求我們清楚的承認信仰時,我們不能在這些中間事上向敵人讓步,如使徒保羅記著:「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著」(加五1)。6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 」(林後六14)。 「我們就是一刻的功夫,也沒有容讓順服他們,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在你們中間」(加二5)。對於此種情形,不再是中間事項問題,卻是一件涉及福音真理,基督徒自由,以及允許公然拜偶像的問題,尤其是關乎保護信心軟弱的人不被絆倒的問題。在這一切事上,我們不讓步,當給與明白的承認見證,忍受上帝分給我們的結果,及祂准許仇敵對我們的打擊。

5.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任何教會不可因為它多少用 了上帝未曾命令的外表禮節而斥責其他教會,只當彼此在道理一切條款上,及聖禮正當用法上一致同意,按照大家所熟知的說法:「禁食問題方面的不一致不損及信仰的一致Dissonantia ieiunii non dissolvit consonantiam fidei.」 7

否定題
關於此條款之虛假道理

8因此我們棄絕咒詛下列教訓為虛假,並與上帝的道相反:

1. 當教會內屬人的命令與傳統應視其本身為一種神聖設立的禮拜或部分禮拜時。9

2. 當強迫上帝的教會遵守此種禮儀、命令、傳統且視之為必須時,儘管這違犯外表事項上基督徒們所享有的自由。10

3. 當受逼迫,並且需要公開承認道理的情況下,人能在此種中間事與禮儀上,向福音仇敵讓步,或同他們協議時(因此類舉動損害真理)。11

4. 當此種外表禮儀與中間事項被移除,然而其方式暗示上帝的教會無自由照自己的情況適宜地使用一種或此多種禮儀,即或對教會極有益時。12

十一 上帝自永遠預知與揀選
1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中,對於此條款未發生公開紛爭。但因它在被正確討論時是一種安慰人的條款,我們在本文件中含有它的解釋,以免將來關於它可能將領人跌倒之紛爭引入教會。

肯定題
論此條款純正真道

1. 開始,當殷謹注意上帝預知和上帝自永遠揀選間之區別。2

2. 上帝預知不過是,諸事發生前,上帝已知道,如經上所記:「只有一位在天上的上帝,能顯明奧秘的事,祂已將日後必有的事,指示尼布甲尼撒王」(但二28)。3

3. 此預知同樣達至善人惡人。但此預知非罪過或凶惡之原因,強迫人行惡;罪惡來源是魔鬼和人邪惡剛愎意志。4上帝預知尤其不為人沈淪之原因;為此人自己必須負起責任。上帝預知僅控制邪惡,制定其期限,所以縱使它本來邪惡,仍須服事選民之拯救。

4. 但是預定或上帝自永遠之揀選,惟一是關乎上帝所喜悅之虔誠兒女。5預定是他們得救之原因,因為惟獨祂使預定成功,制定屬於它的一切事。我們的拯救靠它堅穩,以致「地獄的權柄,不能勝過它」(約十28 ;太十六18)。

5. 我們不該探究上帝此奧秘旨意內之預定,只當在祂聖道中尋求,祂曾在那兒啓示它。6

6. 然而,上帝之道引領我們到基督那裡,祂是「生命書」(腓四3 ;啓三5 ;二十15),凡必永遠得救的人都在祂(基督)裡面被鐫刻且蒙揀選,如經上所記:「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弗一4)。7

7. 這位基督招呼眾罪人來就祂,並允許補養他們。8祂懇切願欲萬人來就祂,讓自己得幫助(太九3、9、13、22、 29、35、37 ;十一28)。祂在聖道中將自己獻給他們,其旨意是要他們聽〔從〕此道,不塞住耳朵或輕視它。此外,祂應許聖靈之能力和運行,神聖之幫助為恆忍與永生。

8. 因此,我們判斷我們這為永生之揀選,不應是基於理性或上帝律法。9〔如此行〕便引我們至一種鹵莽、放蕩、依畢鳩魯主義享樂生活(Epicurean life),或迫使人失望,在他們心內喚起危險思想。人仍隨從自己的理性,必會考慮: 「倘若上帝揀選我得救,無論作什麼我都不能被咒詛。」或,「若我未蒙揀選得永生,我所作任何善事皆無用;那麼,一切事都徒然。」

9. 我們唯須由聖福音認識基督,福音明白作證:「上帝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特意要憐恤眾人」(羅十一32),並且祂不願一人沈淪(結三十三11 ;十八23),人人都該悔改相信主耶穌基督(提前二6 ;約壹二2)。10

10. 上帝自永遠揀選之道理,對於每一位關心上帝被啓示旨意的人,有益且有安慰,並注意聖保羅在羅馬書信中從事之次序。11他首先指導人懊悔,承認他們的罪愆,信靠基督,順從上帝,其後他才提到上帝自永遠揀選之奧秘。

11. 「被召的人多,選上的人少」(太二十16)經句之意義並非上帝不願救每個人。12人被定罪乃因人完全不聽上帝的道,故意藐視它,堵住心耳,如此遏止聖靈的正常道路,使祂不能在他們內面作工;或者他們聽上帝的道,卻丟棄不注意它。錯乃在乎他們自己的邪惡,而非上帝或祂的揀選(彼後二2下; 路十一49、52 ;來十二25) 。

12. 基督徒關心自己以上帝自永遠揀選的道理,只到上帝在道中所啓示的為止,它指示我們基督是「生命之書。」 13基督藉宣講聖福音,為我們打開此書且啓示我們,如經上記著:「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羅八30)。我們應在基督里尋找天父自永遠之揀選,天父已在祂自永遠的旨意中命定:祂只拯救那些承認祂兒子,基督,真實信靠祂的人。基督徒當排除其他一切意見,因不出自上帝的,乃由惡敵啓示,為試行將此救人道理所給與的榮耀安慰完全奪取,即我們知道蒙揀選得永生,純粹出自基督里的恩典,不在乎我們自己任何功勞,而且誰也不能將我們從祂手中奪去。上帝保證我們此恩惠揀選,不僅用言語,也用祂兩聖禮為印證,我們藉它警醒自己,在最大的試探中安慰自己,如此撲滅魔鬼的火箭。

13. 再者,我們應努力照上帝的旨意為人,」使恩召和揀選堅定不移,」如聖彼得所說(彼後一10)。14我們當特別堅持所啓示之道,因它不能且永不會欺騙我們。

14. 此論上帝自永遠揀選道理簡略注釋,將榮耀完全歸上帝,因祂惟由純粹恩惠,不用我們任何功勞, 「照著祂旨意所預定的」 (弗一11) 救我們。15尤其是:此道理決不讓人有機會失望,而步入不謹慎不虔誠之生活。

否定題
此條款之假道

16照樣,我們相信並堅持:若有人教導上帝恩惠揀選得永生道理的方式是:使憂楚膽怯的基督徒在此道內尋不到安慰,而〔因此道〕被驅入疑惑與絕望,或教導方式是:使不悔改者堅固其己見,這人便是不照上帝的道和旨意教導人,只憑其理性與魔鬼指示,因為聖經所有的一切,如聖保羅作證:「都是為教訓我們寫的,叫我們因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可得著盼望」(羅十五4)。因此我們拒絕下列異端:

1. 上帝不願萬人得悔改,相信福音。17

2. 再者,上帝召我們,並不懇切要萬人來就祂。18

3. 再者,上帝不願每個人得救,但只靠祂任意的計劃、目的,與旨意,而不顧他們的罪過,上帝預定某些人受咒詛,使他們不能得救。19

4. 上帝揀選人的原因,不但是上帝的慈悲和基督至聖功勞,也在我們裡面有原因,上帝因它揀選我們得永生。20

21這些均為褻瀆可惡異端,因它們奪走在聖福音及聖禮使用中所有一切安慰。因此上帝教會內不該容忍它們。

22此乃為各種〔道理〕被爭辯的條款簡略樸實之解釋,持守奧斯堡信條的神學家曾有一段時間相互矛盾地對之討論並教訓。由此,在上帝聖道與坦白問答引領下,每位樸實基督徒能明白何為真道及何為假道,因我們不但說明純正道理亦揭發相反的異端。照這方法所發展領人跌倒之爭辯可得根本解決。

惟願全能上帝,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施祂聖靈恩典給我們,使我們都能一心在祂裡面,並時刻存留在此基督化上帝所喜悅之協同里。阿們。

十二 不贊同奧斯堡信條
之其他黨派與小教門

1在以上各解釋中,我們未曾提及這些黨派之異端。為避免,因我們的緘默,而使這些異端歸與我們,所以我們願在此最後僅列舉他們教訓的那些錯誤陳述,他們在其中犯錯且反對我們重復引證之基督徒信經與承認。

重洗派之異端
2重洗派曾分為多數黨門,有些教導許多異端,有些教導的異端較少。一般說來,他們所聲稱的道理種類不可容忍存在教會,國家與世俗行政,或家族團體內。

教會內所不能容忍的異端

1. 基督未從童女馬里亞接受祂身體和血,而是自天上隨祂帶來的。3

2. 基督不是真上帝,祂僅比任何其他聖人之聖靈恩賜多。4

3. 我們在上帝面前的義,非整個地依靠基督的獨一功勞,也依靠我們自己虔誠行為。此虔誠大部分建立於個人自選之屬靈事物,事實上無非為一種新修道主義。5

4. 在上帝眼前未受洗的孩子不是罪人,而是有義且無辜的,他們尚未到達運用理性的年齡,必在無辜之中得救,且不必受聖洗(即照此觀點他們不需要)。6如此他們棄絕論原罪全部道理及一切與之相關的道理。

5. 在孩童未達能使用理性,個人能承認他的信仰之前,不應給他們施洗。7

6. 基督徒父母之孩童,雖未受聖洗,而在受洗之前乃為聖潔,因他們由虔誠基督徒父母所生。8因此故,雖然有上帝應許明白的話語,且其只達於那些守約而不輕視的人,重洗派者仍不認為嬰孩受洗是重要的,亦不鼓勵此事(創十七4 -8 ;19-21) 。

7. 倘若一個區會(堂會)中仍可尋見罪人,便非真基督教會。9

8. 從前曾念讀或舉行過彌撒的殿宇〔教堂〕內,人不該在其中聽講道,參加禮拜。10

9. 不應與照奧斯堡信條傳講福音,且斥責重洗派異端的執事〔牧師等〕來往;更不應服事他們,藉任何方法幫他們作工,當躲避他們這些誤解上帝聖道的人。11

國家所不容忍之條款

1. 政府不為上帝在新約時代所喜悅之制度。12

2. 基督徒不可在任何政府職位上任職或服務。13

3. 若遇需要,基督徒不可不違反良心,使用政府職責對付惡人,子民不可請政府使用由上帝所授之權柄,作他們的保護與防衛。14

4. 基督徒不可憑良心發誓或立誓尊敬封建貴族及其地域管理者(君主或臣僕)。15

5. 新約時代政府不能憑公正良心以死刑懲罰囚犯。16

敗壞家庭團體難以容忍之異端

1. 基督徒不能憑良心擁有私產,其良心約束他必須將之捐給公庫。17

2. 基督徒不能憑良心作旅館主人,商人,或刀匠。18

3. 信仰不同,為已婚的人彼此離異,各定己路,且與同信仰人再婚之充分理由。19

士文克斐特派(Schwenkfelders)之異端
1. 凡認為基督照肉身說是一位受造者的,乃是沒有正確理解基督為掌權天王。20

2. 基督在榮耀里,肉身領受了一切神聖特性〔本能或屬性〕,以致基督為人,全備能力、權柄、威嚴、榮耀與父和道同等階級與本質身份,而現今基督之內,兩性僅具有一個神聖本質、本能、旨意,與榮耀,況且基督肉身屬於聖三位一體之本質。21

3. 教會職事——傳講與聽道——並非上帝聖靈所用以教訓人們,及在他們內面造成認識基督救人知識、懊悔、歸正、信仰,與新順從。22

4. 聖洗禮的水非主上帝藉著印證人蒙〔上帝〕兒女名分並造成人重生之媒介。23

5. 聖晚餐內之餅酒,非基督藉以分遞祂身體與血之媒介。24

6. 一位真正藉上帝之靈重生之基督徒能夠在今日生活中完全遵守成全上帝的律法。25

7. 一個不公開開除人,並不按規則進行除教的基督教區會(堂會),非真教會。26

8. 一位教會執事〔牧師等〕,若自己未真正重生、公義、虔誠,即無法有益地教訓人或舉行真正實在之聖禮。27

亞流派(Arians)之異端
基督非真正、本質、自然的上帝,非與父上帝和聖靈為一神聖本質,僅以神聖威嚴為裝飾,次於父上帝而處於父之下。28

反三位一體派之異端
29此乃完全新派,至今於基督教不認識,其所相信、教導,並承認的〔道理〕是:不僅只有一位自永遠神聖本質屬於父、子,與聖靈,但因上帝父、子,與聖靈是三種不同的位格, 所以每位格有其不同的神聖本質,與神性內其他位格相分。有人主張:三位格中每位皆具有同樣權柄、智慧、威嚴、榮耀,像任何三位人一樣彼此相分離。其他一些人主張:三位格在本質與特性上不平等,惟獨父是真正合宜的上帝。

30以上一切及類似條款,同它們的錯誤含意與結論,是我們所棄絕咒詛為錯誤、虛假、異端,與上帝之道、三信經、奧斯堡信條、辯護論、施馬加登條款,及路德兩問答相衝突。所有虔誠基督徒,無論社會地位高低,若親愛自己的靈魂永福與救贖,須防備對付這些異端。

31為見證這是我們眾人的道理、信仰,與承認,在末日我們要在主耶穌基督公義審判主前負責,並且我們不秘密或公開講說或書寫任何與它相反的東西,而有意靠上帝的恩典保守它,所以在我們經過深思熟慮後,以真實的敬畏呼籲上帝而親手簽名,於伯爾根市(Bergen),一五七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雅各安得列博士署
Dr. James Andreae subscribed
尼可拉斯瑟勒克爾博士署
Dr. Nicholas Selnecker subscribed
安得列牧斯庫路博士署
Dr. Andrew Musculas subscribed
基督福爾克爾湼爾博士署
Dr. Christopher Koerner subscribed
大衛渠特來烏David Chytraeus
馬丁成尼慈博士 Dr. Martin Chemnitz

第二部宣言全文

為一般純潔、正確,與決定性的重述,並解釋數位神學家曾爭辯過之奧斯堡信
條數段,系按照上帝的道及本基督教道理決議處理,予以有系統的概述

1藉著全能上帝特殊的恩典與慈悲,關於基督教信仰主要條款的教訓(即被教皇制下屬人的道理與制度可憎地蒙蔽),得再次由路德博士——有福和聖紀念的(Kolb註解說,協同式的作者們反映出當時路德宗裡面比較普遍的看法是,路德曾於上帝的手中做特別的器皿來在教會中復興福音。他們雖然用他們自己集合的信仰辯護文件來取代路德本人做他們對聖經的首要闡釋者,但他們仍非常重視路德的洞見,智慧和歷史地位,這在協同式中常有顯明。)——基於上帝的道清楚的陳述,而教皇派的異端、妄用和崇拜偶像得被判罪。2但反對派視此虔誠改良為新道理,為全然反對上帝的道與已設立的基督信仰實踐,進而猛烈惡毒地(但卻是毫無證據地)攻擊它,掀起了敵對它的無數毀謗與暗諷。3當時,若干基督教選帝侯、王子,和君主曾因此接受聖福音純潔的道理:並允許其教會按上帝的道加以改良,命令要基於上帝的道預備基督教信條,於一五三〇年, 奧斯堡大國會時,呈交查理第五皇帝。在此文件內,他們給與一項明白無疑的基督化見證,陳述基督教屬福音教會(Evangelical churches,編者按:也可說:路德宗基督教會是第一個福音派教會)的信仰與教訓,即關於信仰的最重要信條,特別是那些教皇門人與他們之間爭辯的條款。反對派對此信條持有一種苦毒刻薄的態度,但是,感謝上帝,它仍存留直到如今,且無可駁倒與傾覆。

4以此文件,我們再次全心贊同此基督教且徹底屬聖經的奧斯堡信條,並且我們保留它文字上樸實、清晰,與純潔之意義。我們視此信條為基督教真實的象徵,是一切真基督徒在接受上帝之道後所當接受的(next to, after, 即緊挨著聖道),正如古代當大爭辯爆發時,基督教象徵與信條因此被制定且在上帝的教會內被視為定式,而正統的教師與聽眾憑心及口對這些象徵立誓。5相似的,我們決心憑全能上帝的恩典,至終保守此重復引證之基督徒信條,即一五三〇年呈交查理皇帝的。而且,我們不希望於此文件或其它相關教義陳述文件中離棄以上所提之信條,或立一不同的新信條。

6本信條所陳述的基督教道理雖然未遭挑戰——除教皇派外——但不否認有些神學家已經離棄其中數條重要的條款,或者因為他們未曾瞭解其中之真意,或是因為未保守它們。有些神學家誇稱他們由墨守奧斯堡信條獲得裨益,甚至擅敢於這些條款加虛假的註解。7這造成了真屬福音教會內面嚴重的分裂,正如聖使徒在世時期,偽基督徒假裝以基督道理為榮,而他們中間產生非常可怕的錯誤一樣。有些想藉律法的行為成義並得救(徒十五1-5、10、24);有些否認死人復活的道理(林前十五12);甚至有些否認基督是自永遠的真上帝。聖使徒被逼不得不在他們的講道及書信內極力地斥責這一切,雖然他們知道這些巨大的錯誤和那隨著來的激烈好辯會致使非信徒與軟弱信徒們嚴重的跌倒。8同樣,如今我們的反對者,教皇派者,因我們中間產生分裂而歡欣,非基督徒則妄想這些不合終將導致真道的瓦解。另一方面,那些信心軟弱的人,必會跌倒;有些會懷疑是否純正的道理同此種分裂能存在我們中間,而其他的信徒必不知道他們該支持爭辯派別的那一派。9然而,這些爭辯並非一些人所可能想象的,僅是派別間的誤會或言詞上的爭執,所以此不合僅反映少數無關緊要的難題。相反的,這些爭辯乃是在商討重大且緊要事項,其性質為使誤會派的見解得不到上帝教會的寬容,更不能被原諒與衛護。10因此故,這些辯駁的條款必須照上帝道理的根本與已贊同的著作解釋,使任何具有基督教知識聰慧的人都能看出爭辯論題上那一方的見解附合上帝的道和基督教奧斯堡信條,如此, 善意的基督徒即真正關心真理的,能知道如何對那些侵入我們中間的錯誤與敗壞加以防備與自衛。

系統的概論、基礎、規則,和標準,指明一切道理應如何根據是否與上帝的道相合判斷,異端當如何按基督教方式解釋與決定。

1教會內基本與永久相合主要的需要是一種概略的定式和模範,全體(教會)一致贊同純基督宗教通常承認的道理概是取自上帝的道。因同樣的目的,古代教會常有它可靠的象徵。教會的象徵不僅根據私人著作,也根據一些承認相同道理與宗教的教會名下所著作、贊同、接受的書。2我們從自己的心,用自己的嘴同意宣稱:我們不預備也不接受與本信仰相異或新的信條。甚至,我們要再次誓言那些公開和人所共知的象徵或普通的信條,即曾在各時各地,在墨守奧斯堡信條人中之幾種爭辯未爆發前,被屬奧斯堡信條的一切教會所接受,即人們在各地一致忠心於上帝純潔的道理時,所保守和使用的,正如聖紀念的路德博士解釋:

3一、我們立誓新舊約先知與使徒的著作是以色列純潔清晰的泉源,惟一的真標準,一切教師及教訓當照之判斷、評論。

4二、自古以來,人正確的瞭解真正基督教道理,是取自上帝道之重要條款或章節,以反駁異端者的離正,我們更立誓忠心遵守三條普通信經、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和亞他那修信經,為〔基督教〕信仰光榮的表白——簡潔、基督教的、基於上帝之道——當時基督教會內發生的一切異端,被其完全明顯地駁倒。

5三、我們慈悲的上帝在這些末期日子里以特殊的恩典,將祂道的真理,在教皇制可惡的黑暗中大放光明,是藉著上帝的傑出人物路德博士忠心職事。這道理,取自上帝的道,附合上帝的道,是奧斯堡信條和章節的道理,以反駁教皇制和其他黨派的離正。因此,我們陳明:我們要墨守未經更改的奧斯堡信條第一抄本(即於一五三〇年完成的格式,由數位基督教選侯、王子,與羅馬帝國君主,在奧斯堡城呈交查理第五,作為各改良教會共同的信條),為我們此時代的表號,非因此信條是由我們的神學家預備,乃因它是取自上帝的道,而且以上帝的道為其根基。此表號明白的分別我們的改良教會與教皇制度及其他被定罪的黨派和異端。我們應用它,正如古教會有它的傳統與習慣,為後來的議會與基督教監督與教師訴諸且承認並墨守尼西亞信經一樣。

6四、奧斯堡信條經反復的引證提出後,廣博辯護論於一五三一年著成發行,清楚地陳述奧斯堡信條真實無偽的意義,以向教皇制提出更明晰有效力的道理,限止某些人可能假借奧斯堡信條之名企圖私自暗藏夾入己被棄絕的教會異端。因此,我們也共同一致立誓墨守此辯護論,因為它所引證的奧斯堡信條乃明白地解釋並防禦異端者,而且它是由聖經明白、難以駁倒的見證所支持。

7五、在第五點上,我們也承認一五三七年施馬加登神學家大會議上我們所預備而已被贊同採納的條款。我們採用首次發行的譯本,以優秀的選帝侯、王子,與君主之名呈與曼土阿市議會(或它將在任何地方舉行),作為對奧斯堡信條的解釋,選侯、王子,與君主曾決議靠上帝的恩典永遠承認它。這些條款對奧斯堡信條道理有重復的說明,有些條款更基於上帝的道解釋,同時其立場與理由乃陳述以必需的範圍內,向異端者與崇拜偶像者宣告不可與教皇制者相通,也不得企圖或計劃在這些事上與教皇制者之間互相妥協。

8六、這些重要事項既然與普通人及平信徒有關——為他們作基督徒的永福起見,必須知道道理的真假區別,我們同意申明墨守路德博士所預備的大小問答,且嚴格按照它們曾被編入他的著作內的那樣(Kolb注說,可能指當時最流行的路德文集Jena edition),因它們曾經被一致贊同和接受,並被公開地於教會、學校,並在那些墨守奧斯堡信條的教會家庭內使用,並因為它們乃基於上帝的道以一種極正確、簡單、絕對清楚的形式向平信徒解說基督教道理。

9〔在道理方面〕純潔的教會與學校曾於各處承認這些一般公開所接受的文件為道理的摘要與範本,路德博士——願記憶他的蒙福——基於上帝的道,在其著作中曾斷然地設立,以敵對教皇制及其他門派。我們也希望由屬他道理與爭論的著作中求更廣大的陳述,但〔我們作這事〕乃照他自己以拉丁語出版的著作序言中所指點的方式和態度,即帶著有必要且為基督教之勸勉來進行。在此他特別分明的斷言:上帝的道原是一切道理的惟一規則與標準,且應永遠保存如此,任何人的著作不得與上帝的道相衡, 一切屬人的著作必須服從上帝的道。

10當然,這並不是說應該拒絕其他好的、純潔的書,如聖經註解書,駁倒異端者,及道理條款之注釋。倘若它們與以上所提之道理範本相附合,就當接受並使用為有助於注釋與講解。我們僅存心有一單獨的、普世為人所接受、確實,和普通的道理形式,即我們一切屬福音教會所贊成的形式,從它並照它贊成、接受、判斷與規定一切其他著作,因為它乃取自上帝的道。

11我們將以上所列之著作——奧斯堡信條、辯護論、施馬加登條款、路德大小問答——統並在本基督教道理概論內的原因是:因它們在各地常被我們的教會接受為普通一般的信仰,當時重要傑出的神學家乃已簽署,而凡屬福音教會與學校也接受它們。12我們包括這些信條的原因也是因為這些著作乃是出版於奧斯堡信條神學家紛爭前。13因此被視為無偏見,各種爭辯派系中任何一派不能夠或應該棄絕它們,沒有一位忠心墨守奧斯堡信條的人反對這些文件,都必很樂意承認接受他們為真理的見證。若是我們從這些著作中獲得關於爭辯條款的註解和決議,沒人會指責我們,我們如何將我們的道理立場基於上帝的道,作為不變的真理,照樣我們納入引用這些著作為真理的見證,並為顯示我們前輩恆心堅持純潔道理的同意與正確瞭解。

爭辯條款之對照
14為要在教會內保存純潔道理並保持一種徹底、永久,與上帝所喜悅的和合,基本上不但要正確地陳述真實與善良的道理,且要譴責教導其他道理的反對者(提前三9 ;多一9 ;提後二24 ;三16)。「忠心的牧人」如路德所說:「必須放牧小羊,並要防禦豺狼,使他們聽到假牧人的聲音,就會逃跑,將寶貴的話與邪惡的話分辨出來」(約十12-16、27 ;耶十五19)。

15在此點我們彼此已達至協議:對無益的爭論(不造就反而毀滅教會,不能讓它擾亂教會),與必需的爭辯(論及信經或基督教道理之主要部分,在駁倒異端以保存真理時)之間的區別,我們應隨時敏銳地分辨出。16基督徒讀者若真正喜愛上帝之道,必在以上所提的著作中,尋得他所該接受為正確真實的本基督教信仰之各爭辯條款,是按照先知與使徒著述上帝的道,他也該反對、遠離、防備何道為虛偽與錯誤。然而為了還要保證真理最清晰明白之設立,乃能與一切異端不同,並要保證通俗的名詞不隱瞞什麼〔假道〕起見,我們曾共同與個別地達成明白確定的協議,關於目前所爭辯過重要條款。我們陳述此協議為某一定而公開的見證,不僅對我們當代人,也是為我們的後裔,是論及我們教會一心相信,並接受為爭辯論點上正確與永存的答案,如:

17第一、我們棄絕咒詛最初、古代、正統的〔新約〕教會所棄絕咒詛的異端與錯誤,是基於確實、穩固的神聖經文。

18第二、我們棄絕咒詛以上提及之文件所棄絕咒詛的一切派別和異端。

19第三、過去二十五年內所發生在數位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中間的幾種分裂,乃因暫時和平〔Interim〕及為其他的原因,我們欲在論題及反論中無錯誤、明白、清楚地陳述解釋我們的信仰與信條真道與假道互相對立,以致神聖真理的根基在各條款上能明顯,每個不正確、不切實、可疑、而被咒詛的道理能被顯露,不論在何處或何種書中可尋到,或是誰提出或支持它。我們作這事,使我們能因此忠誠的預告每位人防禦某些神學家著作中所含的異端,以免有人受這些極受人尊重的神學家引誘。20這解釋必能使虔誠讀者按所需要的,將我們現今的立場與以上所提之道理著作加以比較。必明白地指示他:我們最初所教導並承認,而以後照需要情形解釋的,與我們如今在此文件內所重提的〔道理〕之間,並無矛盾,皆為樸實、無更改、常存的真理。我們並不像反對者所言,由一種道理轉向另一種。相反的,我們欲被視為忠心於原來的奧斯堡信條普遍所接受之基督教意義。靠上帝的恩典,我們必繼續忠心堅守此意義,以對抗一切興起之離正。

一 論原罪
1第一、在屬奧斯堡信條的數位神學家中間,曾爭辯原罪嚴格的意義是什麼。一派主張:「因亞當罪完全敗壞人類本性與原質」〔頌主靈歌,第二三六首第一節〕,因此自犯罪以來, 墮落人的本性、實體,與原質,至少在他原質最重要的部分(即其理性之靈魂最高程度與最主要之力量上),就是原罪本身,被稱為「本性罪」或「位格罪」,因為它不是一種思想、言語、或行為,乃正是人性本身,為一切其他罪惡的根源。因此故,自墮落以來,人的本性或原質與原罪沒有區別。2另一派的見解正與此相反,認為原罪,嚴格地說來,非人的本性、實體,或原質(如人的身體或靈魂)——因為自犯罪以後這些仍是上帝在我們裡面的工作與創造。他們堅認原罪是存在於人的本性、身體、靈魂,與他一切能力內的東西,是一種可憎惡、深藏,與無法形容的敗壞,使人缺少原造給他的一切公義,即在屬靈的〔善事〕上死了,並偏向一切邪惡,人本性因了此種敗壞與生俱有的罪惡,所有各種的現行罪〔本罪〕都自他心裡流露出來。因此,他們認為應分辨墮落人的本性與原質(即他的身體與靈魂,即甚至墮落後在我們內面,仍是上帝的工作與創造),與原罪(即為魔鬼造成的,使人性敗壞)。

3對於原罪的爭辯,這並非是一種言詞上無用的紛爭。相反的,若是將這道理依照上帝的道清楚的教訓人,並脫去一切伯拉糾或瑪尼教(Pelagian and Manichaean )的錯誤,那時(像辯護論之申明)我們便蒙領導更加明白、更充分贊美主基督予世人的利益,祂寶貴的功勞和聖靈的恩工。並且,當我們將上帝在人內面的工作和祂的創造與敗壞人性魔鬼的工作仔細分辨出來的時候,便為適當尊重上帝。4因此,為以基督徒方式照上帝的道解說此項紛爭,以保存論原罪正確道理起見,我們便採用以上所提著作,作成簡明章節,陳述真道及假道論題。

5第一、基督徒須認清罪不但是〔實際上違犯〕上帝的誡命,原先也是那可憎可怕的遺傳病,曾敗壞人的全人性。事實上,我們須視之為首罪,為一切現行罪的根源。6路德博士稱之為「本性罪」或「位格罪」,表明人雖終生不想、不說、不行什麼惡事——始祖犯罪以後,人本性此生想如此已完全不可能——人的本性及位格仍然有罪。此意義稱,原罪在上帝面前像是一種屬靈的大麻風,曾充分全然地毒害敗壞人的本性。因這敗壞,因始祖墮落,我們的本性或位格伏於上帝律法的控告與咒詛之下,並使一切不藉著基督的功勞得救贖的人,「本為可怒之子」,死亡和地獄之子。

7第二、明晰建立的真理也是:如奧斯堡信條第十九條教導說:上帝不是罪的創造者或原因。藉著撒旦的惡計,罪(即魔鬼的工作),「是從一人入了世界」(羅五12;約壹三8)。即使如今,人處於此敗壞之中,上帝不在我們內面創造罪。卻是同著上帝現時仍然創造之人性,原罪乃藉我們肉身懷孕產生,由父母罪惡的種子遺傳了。

8第三、人理性不明白這遺傳損害的真性質。如施馬加登條款所言:當從聖經啓示中學習並相信這道。辯護論總結於下列各條說明此事:

1. 此遺傳之損害因亞當夏娃之不順從使我們每個人失落上帝的喜悅,按本性為可怒之子,正如聖使徒保羅所說(羅五12)。9

2. 再者原罪是人全然缺少那原來造給〔人〕屬於樂園的義或上帝的形像,人原來照這形像被造而有真理、聖潔、和公義,對於凡屬上帝的事都沒有能力與不適宜。10如拉丁文所言:「原罪的界說否定未更新之人性的一切恩賜、能力、天資與具體的去開始達成任何屬靈的事。」

3. 原罪在人本性內不只是完全缺乏一切屬靈、神聖的良善,它同時也代替了人所失落的上帝形像,以一種深藏、凶惡、可憎、難測、不可思議、無言,全人性及其全能力之敗壞,特別是靈魂至高至主要能力,於精神、內心與意志上之敗壞。11結果自墮落以來,人類因遺傳生來俱有一種邪惡標記,內心污穢、惡欲及偏向。我們各人由亞當遺傳的心性、感覺、心思都在它最高能力與理性的光上直接反對上帝及祂的至高誡命,實與上帝為仇,尤其在神聖屬靈的事項上。12真的,在由得人理智管理之自然屬外表的事項上,人仍具有一些理性、能力與才幹,雖然是大有軟弱。因為受遺傳的原罪病毒害與玷污,這些在上帝面前就一無作用。

4. 上帝加給亞當的兒女為原罪的刑罰就是死和永遠的咒詛,包括其他屬肉體、靈性、今世與永遠的痛苦,魔鬼的暴虐與管轄,以致受魔鬼的支配,懾於他的權下,作他的俘虜而服事他。13魔鬼更以可怕的錯誤與異端,及其他盲瞎昏迷、蠱惑世上多數有才學者,以其他種盲瞎打擊驅使他們陷入各種惡習。

5. 此遺傳之害極為厲害、可怕,使受過洗的信徒在上帝面前惟因主基督的緣故才能得遮蔽與赦免。14同樣的,惟有聖靈的重生和更新能醫治人性,即原罪所行的顛倒與敗壞。這種醫治當然於今生開始,直到來世才得完結。

15以上數點,是以總括方式敘述,在我們基督教道理信條中則更詳細地說明,

16我們理應保存衛護此道理,使它不致傾向伯拉糾派或瑪尼派之異端。因此之故,我們要將本教會所棄絕排斥的相反道理簡略列舉於後:

1. 第一、為反對新舊伯拉糾派,我們咒詛並棄絕為假意見和道理的是:原罪僅為債務,是他人行動的結果,我們自己的本性沒有敗壞。17

2. 邪惡的貪欲並非罪惡,是造與人為本性上需要的特性。18

3. 或者前述的缺乏與損害在上帝面前實在不真正為罪,(因為)人基於罪,離了基督,必是憤怒、咒詛之子,在撒旦的國度和他的管轄下。19

4. 我們同樣的棄絕凡與伯拉糾派有關的異端,如:人性即使在墮落以後仍未敗壞,尤其在屬靈的事上仍然善良、純潔,在自然能力上仍然完全。20

5. 或說,原罪不過是一種樸直、不足道、外表的污漬或瑕疵,或僅為潑於人性的污點,或是人性上某偶然元素的敗壞,雖然如此人性尚存其善良和能力,也存在屬靈的事項上。21

6. 或謂:原罪不剝奪或削減人屬靈的善力,只是善力表面的阻擋,像一塊磁鐵上面抹了一層大蒜汁,不減少磁鐵之自然力,只是阻擋它;或所提該污點很容易洗去,像臉上的污穢及牆上的顏色易於除去一樣。22

7. 我們同樣棄絕某些人所教訓的,23謂:人本性雖因墮落已極軟弱與敗壞,一切屬靈神聖事項上的良善仍未完全失落,或者實情並不合本教會所唱的聖詩:「因亞當罪,完全敗壞人類本性及原質」,但是人性自從而由於天生有某些仍是善良的,既使僅微小而有限與薄弱程度,如:天資、才能、技能、能力可以開始,並做成某些屬靈事項或與屬靈事項合作。24關於服從人理性上外表、今世、屬世的事將在下章給予解釋。

25我們咒詛棄絕這些及相似的假道理,因為上帝的道教訓謂:人敗壞的本性自己不能在屬靈神聖的事上行任何善事,甚至一點善都不能,譬如,想出善良心思。不僅如此,人性在上帝面前靠自己,除犯罪以外,不能行什麼事,創六5 ;八21。

1. 又一方面,此道理必須防禦任何瑪尼教的離正。因此,我們棄絕下列或與之相似的錯誤:如今,自墮落後,人本性起初受造時是純潔善良的,然後撒旦將原罪由外面注入。26與人性混雜,(為一種屬本質之事),像毒素混在水中一樣。

27人性雖在亞當夏娃被造時是純潔、善良、與聖潔的,罪惡未曾攻入他們的本性,如瑪尼教派狂熱妄想:似乎撒旦造成某種罪惡的物質,混入人本性的方式。事實上,撒旦以墮落引誘亞當夏娃,照上帝的判斷與裁決受刑罰,失落了被造時的義。藉著這種撒旦帶來的喪失、缺乏與損害,本性甚受顛倒與敗壞(如以上所指出),予那照自然方法由父母懷孕而生的眾人。28因為自墮落以後,人性再也得不到初造時之純潔與神聖,已被原罪敗壞,就是在最初成形的一剎那,使人受孕的種子己經有了罪,有了敗壞。故原罪非為某種獨自存在之物,或於人性內部或外表存在,因它並非人真正的原質、身體、靈魂、或人本身。29尤其不能更不應該如此分辨原罪與敗壞的人性,認為人性在上帝面前絕對純潔、良善、聖潔、不會敗壞的,惟有居於人性內面的原罪才是罪惡。

2. 我們也咒詛奧古斯丁歸於瑪尼教派者的異端,如:並非敗壞之人自己因生而有之原罪才犯罪,乃為人內某種奇異、外來的某事,以致上帝並未藉著祂的律法控告咒詛因罪敗壞之人性,只咒詛人性內的遺傳罪。30按以上所提的條理,即論原罪純正道理的解釋,由父母按自然法所生的每個人全人性自始至終,於身體、靈魂及一切能力上藉原罪完全敗壞跌倒,毫無在樂園裡被造時的良善、真理、聖潔和公義。這不是說:人性已完全被摧毀,或改換為其他與我們本性相異的物質,因此與我們不可算為同一本質。

31若罪不因基督之故得赦免,律法就基於這敗壞控告定罪完全墮落的人性。

32可是律法控告咒詛人本性,不是因為人是上帝所造的,而是我們有罪有邪惡;定我們的罪,也不是因為人的本性與原質是上帝的工作、產品與創造,而連在墮落以後仍為上帝所造的,乃因我們本性藉著罪惡受毒害與敗壞。

33雖然依路德所說:原罪像屬靈的毒物與大麻風,曾甚毒害敗壞全人性,以致使我們在受敗壞的人性內不能一方面指出顯露人性本身,而又一方面指出顯明原罪本身為兩件顯然分離的事,雖然如此,我們敗壞的人性,或說人敗壞的原質,我們身體、靈魂,或由上帝所造的人自己(在它內面居著原罪,人性、原質,或全人因之而敗壞),與原罪(其居住在人本性或原質內並敗壞它)並非一件事情。像人生大麻風的時候,害大麻風的病體與體內的大麻風並非一件事。所以嚴密地說,必須分清兩者, 甲:「上帝造成保存,然有罪居在其中的人性,」乙:「居在人性內的原罪本身。」根據聖經來說,我們須斟酌、討論、相信此兩件彼此有區別。

34基督教主要信條催促我們保存這項區別。第一點,在創世之條款內聖經證明上帝造人性,不僅在人墮落以前,墮落以後人性仍是上帝的受造物和作為(申三十二6 ;賽四五11 ;五四9 ;六四8 ;徒十七25、26 ;啓四11)。35約伯說:「你的手創造我,造成我的四肢百體,你還要毀滅我?求你記念——製造我如摶泥一般;你還要使我歸於塵土麼?你不是倒出我來好像奶,使我凝結如同奶餅麼?你以皮和肉為衣,給我穿上,用骨和筋,把我全體聯絡。你將生命和慈愛賜給我,你也眷顧保全我的心靈」(伯十8-12)。36大衛說:「我要稱謝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為奇妙;這是我心深知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詩篇百三九14-16)。在傳道書上記著:「塵土仍歸於地,靈仍歸於賜靈的上帝」(傳道書十二7)37。

38這些經句明顯的證明墮落之後上帝仍是人的創造主,為人造成身體與靈魂。敗壞的人與罪本身不能無條件的沒有分別,否則上帝便成為罪惡的創造者。小問答內,第一條信經我們承認:「我信上帝造我和萬物,屬我身體、靈魂、耳目、百體、理性和靈魂一切的功用,並且還是保存。」在大問答內,我相似的承認:「我認為而信仰的就是:我是上帝的受造者;即祂將身體、靈魂、生命、大小肢體和心神一切作用,理性及悟性都賜給我等。」當然是真的:上帝的這個受造物,即上帝的手工曾藉罪可哀的敗壞了;因上帝用來造人的實質〔英文謂:「dough,lump」即一團面或一團泥;Kolb說,古時教會把人叫做拉丁字massa,參創2:7〕曾在亞當內敗壞、顛倒,此情況一直遺傳給我們。39對此一點虔誠為基督徒當默想上帝不可言語的慈愛,祂並不立刻將這些敗壞顛倒罪惡之實質拋入地獄之火,反用它作成現今藉罪可悲敗壞之人性,好藉著祂的兒子潔淨諸罪孽,使它成聖,拯救它。40由此條款上,我們可以明白地、毫無可爭論地看出其中的區別,因為原罪不是從上帝而來,祂不是罪的創造者。原罪更不為上帝手段之受造物;相反的,乃是魔鬼的工作。41我們的身體與靈魂之本性與原質(即因原罪受了敗壞),與原罪本身(即敗壞我們本性的)若沒有任何區別,便被強迫推論:或者,上帝既創造我們這人性,祂也曾創作原罪,原罪便成了祂的受造物和工作;或謂:罪既是魔鬼的工,撒旦就為我們人性、身體與靈魂的創造者,倘若我們敗壞的人性被視為與罪惡無條件相等,那麼,我們的身體與靈魂也必須為撒旦的工作和受造物。以上兩種理論都與基督教信經相違。

42因此,為區別人內面上帝的創造與魔鬼的工作,我們可以宣稱:人具有身體與靈魂,乃是上帝的受造物;人能思想、言語、行某事是上帝的工,因「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祂「(徒十七28)。然而人性敗壞了,我們的思想、言語、行為都有罪,此原為撒旦的工,藉著罪在亞當裡面敗壞了上帝的工。此敗壞藉遺傳臨到我們身上。

43第二、在聖經救贖條文內證明上帝的兒子接受我們的人性,卻是無罪,所以祂凡事該與我們,祂的弟兄相同,除罪之外(來二17)。故古代正統教師堅持基督照祂所接受的人性與我們——祂的弟兄——為同一原質;因祂所接受的人性之原質及諸要素特性上——惟除罪以外——與我們相同;他們也棄絕相反的道理為明然之異端。44若是敗壞的人本性或原質和原罪無區別,結果就是基督或者未接受人本性,因為祂未接受罪,或因她接受人本性,祂亦接受罪。此兩種陳述完全與聖經相反。既然上帝的兒子接受了我們的本性而非原罪,顯明即使墮落後之人性與原罪並非一件事,應當彼此分清楚。

45第三、聖經成聖道理的條款里,證明上帝潔淨清滌人的罪,使人成聖,基督且救了祂的百姓從罪惡里出來(約壹一7 ;太一21)。如是罪不能為人自己;因為上帝因基督之故接待人於其恩典中,然而對於罪卻永遠仇視!故言原罪奉聖三一的名受洗、成聖、得救,等類說法乃為可憎惡而非為基督徒的話,如近來瑪尼派著作內所言的;我們不願此種說法使未受教訓的人跌倒。

46第四、關於復活的道理聖經作證:正是我們肉體的實體——除罪以外——都要復活,在永生里我們必有而保存此正確的靈魂,卻無罪惡,47我們這敗壞的身體和靈魂若與原罪沒有區別,便違反了基督徒信條,或者在末日我們的肉體不能復活,或者因為那時我們必無罪,復活在永生里代替我們身體與靈魂的原質的是,其他的實體或其他的靈魂,不然罪必復活,而存留在永生的選民之中。

48從此可顯明該瑪尼派道理及其含意和結論應被棄絕,即陳述原罪正為敗壞人之本性,是它的實體、原質、身體或靈魂,如此敗壞的本性或實體與原罪就完全沒有區別。基督教信仰主要條款大有能力的表示我們為何須分清人藉罪敗壞的本性或實體與那敗壞人的罪。

49關於爭辯之主要點,此簡要陳述充分解釋有關道理及相反道理,論題及其相反之論題。此處不詳細討論,僅摘要的敘述。

50可是特別關於用語與詞組,最美而穩建的方法乃是採用保留聖經及以上所提各書中,討論此條款所用的形式。51為避免字語上之爭辯,需在語意雙關多義的字詞上,採用特別慎重清楚的解釋。譬如:「上帝創造人的本性」此陳述中「本性」 二字可解釋為人的原質、身體、和靈魂。但在:「蛇的本性是咬人毒害人,」之陳述中「本性」名詞通常指某物的性格或特性。路德按後者意義說:罪及持續犯罪乃是人的性格和本性。

52因此,嚴格地說,原罪就是我們本性極端的敗壞,像在施馬加登信條內所描寫的。然而有時較廣義應用此名詞,包括人具體之位格,或主格(就是人自己及其身體與靈魂內藏著罪),因人被罪敗壞、毒害、充滿了罪。於是路德能說:「你的產生、你的本性、你的一切原質都是罪,就是有罪和不潔淨。」

53路德自己說明他所用的「本性罪」,「位格罪」,「本質罪」諸名詞,其意義是:不僅人之所思所言所行有罪,一切本性、本身、原質被原罪徹底敗壞了。

54關於拉丁名詞,如:substantia〔物質〕與accidens〔偶然或偶有的事〕,普通人不熟悉,傳道者在公共禮拜議題中不應使用。而學者或其他明白此兩名詞的人,可以用它來討論主題,如約瑟比由司Eusebius,安布羅司Ambrose ,奧古斯丁Augustine和其他一些有名教師曾用過。因為此二名詞為講解此道理並反對異端者所必需的;他們按完善兩斷論法 〔dichotomy〕(即為無中間名詞的區分)。凡存在者,須或為實體(即自存的原質),或為一種偶有的事——(即一種非自己存在而是偶然來的事,卻於其他自存的原質中存在,且能彼此分別)。這種兩斷論法西耳勒Cyril和巴色勒Basil曾使用過。

55這乃是神學上一項毫無疑問的格言,各個實體或自存的原質,既為上帝本身或上帝之產生和創作。所以奧古斯丁之許多著作反對瑪尼派,同意與一切可靠學者故意認真咒詛棄絕那陳述,如「原罪是人的本性或原質。」根據此點,一切學者及有才智的人時常堅持:何事非自存的,亦非為其他自存原質的一部分,卻易變的存在別的東西裡面,非為實體(即某自存者),乃是accidens偶有的東西。56奧古斯丁常說:原罪非人之本性,乃是人本性內一種偶有的缺點和損害。此次爭辯前, 神學家在本學校和教會里依據邏輯規則,自由地使用同樣名詞,無人起疑,因此,路德博士或我們純潔福音派教會內的任何可靠教師都總未更正。

57這事既為無可辯駁的真理,教會教師根據聖經證實與指示,真有才智的人從未懷疑每一件存在的東西,或為一種自存的實體,或為一種偶有的東西(即或為自存的原質,或為某偶然來的事),若有人問:原罪是一種實體(即依靠自己存在者,而不依靠他物存在,或是一種偶有的東西(即非自存,或本身不單獨存在,卻在別物內,而不能自己存在者)?我們即被需要催逼(不得不),坦白簡明的回答他:原罪不是〔自存的〕實體,而是偶有的東西。

58因此之故,上帝的教會處在這些爭論中,將永無平靜,相反的,執事們若對於原罪究竟是一種實體或是一種按正確嚴格之意義為偶有的之事問題上仍有疑問,紛爭只有更多更亂。59教會與學校若要避免這無意義的紛爭,各人應適當地加以教導。60但此事又牽連著另一項問題,當有人再問道:原罪是何種偶有的東西?哲學家、教皇、巧辯家,甚至人的理性,無論多麼聰敏,都不能正確的答復。惟獨聖經能夠引導正當的瞭解並能給予原罪定義。聖經作證:原罪乃是一種無可言喻的損害,使人性完全敗壞,使一切內在外在的能力喪失了純潔和良善,完全敗壞,以至人藉原罪在上帝面前無屬靈的生活,他一切能力對於良善乃是死的。

61如此「偶有」 一詞若照上帝的道解釋它,萬不能使原罪減輕,如路德博士於其創世記三章之拉丁語註解內所述的,極反對減輕原罪。但此名詞僅為指示上帝的工(即我們本性,雖是遭敗壞的)——與魔鬼的工——即藏於上帝工作內的罪且其對之行最深不可言語的敗壞——彼此的區別。

62路德討論此論題時,曾照樣使用accidens及qualitas即偶有的事及性質兩詞。但他當時特別認真熱誠地給予解釋,與眾人印象此偶有與性質何等可憎可懼,因它不僅玷污人本性,亦深深敗壞它,以至其中未留任何純潔或未敗壞者。如他對詩篇第九十12之解釋所言:「無論我們稱原罪為一種性質或病症,畢竟為最大的損害,就是:我們非僅受上帝永怒與死亡,且不明白所受的算什麼。」對創世記三章路德又說:「我們全身自腳底至頭頂染著原罪之毒,因為此害臨到我們是在人性仍為完善的時候。」

二 論自由意志或人之能力

1關於自由意志,不僅在教皇者及我們的神學家中間,也在幾位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之間曾經有爭辯。因此,我們首先要說明此爭辯之真正論點。

2人之自由意志可在四種不同的形態上尋見與觀察。這次的爭辯,問題並非觸及墮落之前人意志的形態,或人在墮落之後與悔改之前在屬今世生命外表事項上所能作的,或在人由聖靈重生管理之後在屬靈事項上所能行的,或當他由死人中復活,人之自由意志在屬靈的事項上將必如何。主要的問題只有:未重生之人才智與意志,由他自己自墮落之後所剩餘的力量,在其悔改重生之舉上,當上帝之道被宣講及上帝之恩被提供給他時,能作什麼。人能預備接受與承諾此種恩典嗎?此乃是某些奧斯堡信條教會神學家曾經爭辯數年的論點。

3一派堅持且宣稱:人雖不能由於他自己的力量及無聖靈之恩惠完成上帝的命令,真正倚賴上帝,敬畏親愛祂,在他悔改前仍有多少自然力量,能於某限度內為恩典預備自己,應諾它,雖然軟弱,但若無聖靈之恩賜,他雖具有這些力量,也不能成全任何事,只有在爭鬥上屈服。

4另一方面,古今神感家曾教導謂:上帝藉聖靈,使人悔改,引領他們得著基督救人之知識,而不需任何媒介或被造的工具(即不需外表宣講與聆聽上帝之道)。

5屬奧斯堡信條之純正教師對此兩派曾教訓並爭論謂:人藉我們最初父母的墮落,曾深受敗壞,以致人對屬靈事項,關於我們的悔改與拯救,按本性為盲目的,使他於宣講上帝之道時,不能領會,反視為愚拙;人由於自己不親近上帝,仍存為上帝之仇敵,直到以聖靈之力量,藉宣道與聽道,純潔由恩典與不用人自己任何合作,他被悔改而為信徒,重生與更新。

6為要以基督徒方式,按上帝之道,及祂的恩惠徹底解決此爭辯,我們呈出下列的話為我們的教訓、信仰,與信認:我們相信於屬靈神聖之事上,未重生人之才智、心、與意志,憑生來的任何自然力量絕不能領悟、相信、接受、想象、決定、開始、完成、實行、實現、或合作,乃是人對於任何善良的行為已整個完全死而敗壞。7我們照樣相信自墮落之後與重生之前沒有絲毫屬靈的力量遺留或存在人內,使他為上帝之恩典能預備自己,或接待所提供之恩惠,不能藉己力得恩,或專心於它,或為它預備自己,或幫助、實行、實施、或合作,靠自己的力量達向悔改之舉,無論全部或半部,或極微小的程度,「憑自己能承擔什麼事」(林後三5),而是罪之奴僕(約八34),被魔鬼擄去而由魔鬼驅使(弗二2 ;提後二26)。因此照其剛愎意向與性質,人自然之自由意志惟對上帝所不喜悅,反對上帝的事方面有能力而且甚為活動。

8下面出自上帝之道的理由,乃支持確證以上所言之解釋, 並總結答復此條款開始所提之問題與爭點。這些理由實在可與驕傲的理性與哲學相對,但我們也知道:「這橫逆世界的智慧,在上帝看是愚拙」(林前三19),並且信仰之條款只可由上帝的道受判斷而宣告。

9第一,人之理性或自然的智力雖有如火花般微小的知識知道有一位上帝,亦有律法道理的知識(羅一19-21、28、32),可是,人的理性是無知、盲目,與邪惡的,甚至當世上最有才智學問的人閱讀或聽聞上帝之子的福音與永福的應許時,他們不能由於其自己的力量領會、理解、明白,或相信它、接受它為真理。相反的,他們越是熱心、勤勉地憑其理智想理解這些屬靈之事,他們所瞭解或相信的越少,直到聖靈光照、教導他們,他們視這一切為愚蠢的空談。如聖保羅在林前二14所言:「屬血氣的人不領會上帝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 10又,「世人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上帝,上帝就樂意用人所當作愚拙的道理, 拯救那些信的人;這就是上帝的智慧了」(林前一21)。其他的人,即未藉聖靈重生者,「存虛妄的心行事;他們心地昏昧,與上帝所賜的生命隔絕了,都因自己無知,心裡剛硬」(弗四17、18)。「他們看也看不見,聽也聽不見,也不明白。〔但〕天國的奧秘只叫你們知道」(太十三13、11)。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上帝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1-12)。照此,聖經直接稱屬血氣的人對於屬靈神聖之事為「黑暗」(弗五8 ;徒二六18)。「光照在黑暗裡(就是在黑暗、盲目、不認識、不顧上帝的世界中),,黑暗卻不接受光」(約一5 )。聖經亦教導:處於「罪惡之中」的人,不只軟弱有病,卻為真正無生命而「死」(弗二 1、5 ;西二13)。

11正如一個按肉體死了的人,不能由於他自己的力量準備或適應自己再享今世的生命,照樣,罪惡中靈死之人,若不藉上帝之子從罪死中得釋放,即不能由己力預備或想望屬靈與天上的公義和生命。

12如此聖經否認屬血氣之人〔自然之人〕的理智、心、和意志,所有的力量熟練、技能、與才幹由於自己思想、明白、開始、行出、承擔、作成、完成或協力行任何屬靈之善事或義德。「並不是我們憑著自己能承擔什麼事,我們所能承擔的,乃是出於上帝」(林後三5)。「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羅馬三12)。「因為你們心裡容不下我的道」(約八37) 。「黑暗卻不接受光」(約翰一5)。13 「屬血氣的人不領會(或按希臘文就是不理解、把握不住、不明瞭)上帝聖靈的事(即他沒有力量行屬靈之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不能知道」(林前二14)。他必更不會真信福音,贊許它,並接受它為真理。因為體貼肉體的心(血氣人的意會),「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八7 )。14總而言之,上帝的兒子所說的話永遠真實:「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約十 五5),而聖保羅所說的也是真的:「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二13)。凡虔誠基督徒心中感覺得知,羨慕上帝的恩和永生,雖只有一點小火花,這寶貴的經文都對他們十分安慰。他們曉得上帝在他們心中點燃了此真正虔誠的開端,祂亦有旨意繼續在大軟弱中支持他們,幫助他們,終生恆心真信。

15聖徒為神聖教訓,光照、成聖之祈禱亦屬此處。而且他們藉此祈求指明不能由自己自然之力獲得所求於上帝的;如大衛正在詩一一九篇十多次求上帝賜他悟性,使他能真正領會學習神聖之道理。保羅的書信中含有〔許多〕相似的禱文(弗一17 ; 西一9 ;腓一9、10)。這些關於我們無知與無能之禱文與經句之記載,非為使我們於閱讀、聽聞、默想上帝之道的本份上偷閒懈怠,其記載第一乃為使我們內心感謝上帝,因祂藉其子釋放我們脫離無知與罪惡死亡之黑暗,並藉著聖洗禮與聖靈重生照亮我們。

16上帝既於洗禮中以聖靈點燃並成全上帝之真知識與信仰之開端,我們應該時時求祂,以同一聖靈與恩惠,藉日日閱讀祂的道,並親身實行,祂願於我們裡面保存信仰與祂天上之恩賜,日日堅固我們直至終了。上帝若不是我們的教師,我們便不能學習而得知如何使祂喜悅及有益於我們和他人的事。

17第二、上帝之道證明:屬血氣、未重生之人的悟性、心與意志在神聖之事上,不僅全然轉離了上帝,反變為橫邪,反對上帝轉向諸惡。人不僅軟弱、無力、無才能、對善事是死的, 他亦因原罪可悲地曲解,染著污穢及敗壞,甚至完全為惡,其性質及本性與上帝為仇,對於反抗上帝的旨意,行祂不悅之事更為有力、活躍而主動。「人從小時心裡懷著惡念」(創八21)。「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十七9 ),甚為乖僻邪惡充滿痛苦,「誰能識透呢。」聖保羅解釋此經文於羅八7 : 「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加五17 : 「情慾與聖靈相爭,聖靈與情慾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相敵。」羅七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羅七18、22、23 : 「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上帝的律」(即被聖靈重生者),「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18若聖保羅和其他重生者的自然或肉體之自由意志,既使重生以後仍抵抗上帝的律法,那麼人悔改前之意志更加固執、仇視抵抗上帝的律法和旨意。由此顯明人自由之意志,由其自己自然之能力對人的悔改、義、和平、救贖不能作什麼,亦不能協力服從、相信、贊同聖靈藉福音所提供上帝之恩典和救贖,正如我們在論原罪之條款中較詳細之指明(為簡略之故僅指示它)。相反的,若非蒙上帝聖靈之光照管理,他就以與生俱來的邪惡及固執的性情抵抗上帝及祂的旨意。

19因此,聖經將未重生之人心比如硬石;對於人的觸碰都是反抗而非順從,亦將它比如大木頭與難馴的野獸;並非是說,人自墮落不再是理性的受造物,或能不聽不默想上帝之道而歸向上帝,或對外表屬世之事不能領會善惡或自由選擇行動或不行動。

20正如路德博士指詩篇第九十篇所說:「人對於屬世與外表的事,凡關於身體,養育和需要頗具聰明、才智、與勤勞。惟對於屬靈神聖之事,即屬靈魂的救贖,人像鹽柱,像羅得的妻子 (Lot’s wife),像一塊大木或石頭,像不用眼口、知覺或心之無生命石像,因人看不見,也不知道上帝加於罪和死亡的大怒氣是何等的猛烈可怕,仍自知自願地繼續疏忽它,因而陷入千萬危險中,且終必落入永死和咒詛。21任何懇求、哀訴、規勸都是白費。被聖靈光照、悔改,與重生前的威脅、責備,或甚至對人的教訓與傳道皆為徒勞,為此,〔蒙聖靈之光照信福音之聖道得救〕不是為石頭或木塊安排的,只是為人的安排。22雖然上帝照著祂的公義及嚴格的審判,永遠棄絕墮落之邪靈,祂任由特殊純潔的慈悲決定,使貧苦、隨落,與敗壞的人性,再度成為能享受悔改、上帝之恩、與永生者,不因他具有自然與有效的才能、力量、或才幹——因人本性頑強的敵對上帝——反由純潔恩典藉聖靈恩愛有效的工作。」 23路德博士稱之為一種「能力,」(passive capacity被動的能力,即人什麼也不做,事情被做在人身上)解釋說:「當教父辯護自由意志時,他們斷言一種能力為此自由意志(即有能力變成自由的),是因其藉上帝之恩惠得蒙重生,悔改歸善且變得真自由,因它起初受造即為此。」奧古斯丁於他的第二本反對猶利安Against Julian書中有相同的論述。〔路德博士對何西阿六章;及於其教會傳道書,論聖誕節之書信講章;論顯現節後三主日之福音講章皆是。〕

24然而人蒙光照、悔改、重生、更新,被聖靈吸引以前,在屬靈事上,靠自己的力量,什麼事也不能作。在他的悔改或重生事上,他只能像一塊石頭、木塊,或一撮黃泥對任何事絲毫不能開始、實行、或協力。雖然他能指揮他的四肢,能按某程度默想聽福音,甚至能討論它,如法利賽人與假冒為善者所行,但是,他視福音為愚事,不能相信它。在這種情形下,他所行的比木頭更壞,因他敵對上帝的意志,需用聖靈於其內面工作、光照、造成信仰,及上帝喜悅的其他美德,並使他順從。

25第三、聖經將悔改、信仰基督、重生、更新,和屬於真正開始與完成的任何事決不歸與人自然自由意志的力量,無論它是全部或一半或極少部分,如辯護論所稱,都惟歸於聖靈與神工。26理性與自由意志能達到某限度外表合理的生活。然而,重生、內部獲得新心、心意、精神只有聖靈能成就。祂開啓智慧與心,使人明白聖經,專心於道,如路二十四45稱:「祂就開了他們的心竅,使他們明白聖經。」又:「呂底亞聽了我們,主開了她的心,使她留意保羅所講的事」(徒十六14)。「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們心裡運行」(腓二13) 。「祂賜悔改的心。」(徒五31 ;提後二25)。祂使人有信心,「因為你們蒙了恩,得以信服基督」(腓一29) 「是上帝的恩賜」(弗二8)。「信上帝所差來的,這就是作上帝的工」(約六29)。上帝賜明白的心,能見的眼睛,能聽的耳朵(申二十九4 ;太十三15)。 聖靈「是重生、更新」的靈(多三5、6 )。上帝取去硬石心, 並賜給新的,嫩的肉心,使我們能遵行祂的命令(結十一19 ; 三十六26 ;申三十6 ;詩五一12);祂在基督耶穌裡面為善行造了我們(弗二10);使我們作新造的人(林後五17 ;加六15)。 總之,各樣美善的恩賜是從上帝來的(雅一17)。若不是父吸引人,沒有人來就基督(約六44)。「除了父和子所願意指示的, 沒有人知道父」(太十一27)。「若不是被聖靈感動,也沒有人能說耶穌是主的」(林前十二3 )。基督說:「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約十五5)。「我們所能承擔的乃是出於上帝」(林後三5 )。「你有什麼不是領受的呢?若是領受的,為何自誇,彷彿不是領受的呢?」 (林前四7)。27照奧古斯丁自己的陳述,特別是此經文,曾勸導他脫下他昔日之錯誤意見,如於De Praedestinatione論預定之論文第三章說明:「我曾堅持,上帝之恩僅為祂在宣傳真理中,顯明祂的旨意,而我們認同信靠所宣傳之福音,卻是我們自己的工作,且在我們自己的力量之內。」更進一步說道:「當我說相信與立志是在乎我們的力量,這些話乃是我的錯誤;事實上,施能力給那些相信且立志的人好讓他們能實現這個乃是上帝的工作。」

28此道理以上帝之道為根基,並與奧斯堡信條及以上所提及之著作相合,如以下的見證所證明。

29奧斯堡信條第二十條記著:「人若無基督、無信仰、無聖靈,便處於魔鬼之權下。魔鬼催人行各種明然之罪。所以我們以信仰的教訓開始,即聖靈藉信被賜給人,教訓指出基督幫助保護我們脫離魔鬼。」(出自Wittenberg quarto edition威丁堡一五三一年版)緊接著又說:「人若沒有基督,他的理智與能力過份軟弱不能得勝誘惑人犯罪的撒旦。」 30這些話明白地證明奧斯堡信條絕不承認人之意志在屬靈事項上的自由。相反地陳明:人為魔鬼之俘擄。既是這樣,人怎能以他自己的力量歸向福音或基督呢?

31辯護論(第八條)論及自由意志,這樣教導我們:「我們也陳明理性在某限定範圍內有一自由意志。因為在那能以理性瞭解的事上,我們有一自由意志。」稍後說:「沒有聖靈的心不敬畏上帝,沒有信心,不依靠相信上帝必聽允他們,赦免他們的罪,或在他們困難中幫助他們;因此他們沒有上帝。32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同樣沒有信心便不能取悅上帝。因此,雖然我們承認完成那些外表的工作在我們的能力範圍內,但我們申明:在屬靈事上我們的自由意志與理性不能作任何事。」從此我們明白地看清辯護論不將能力歸與人的意志,無論開始行善或靠自己協力。

33施馬加登條款內〔論罪〕,棄絕下列有關自由意志的異端:「人有一自由意志行善免行惡,」又:「人為行善工,需用聖靈和祂的恩恵,在經上沒有憑據。」 34施馬加登條款〔論悔罪〕內記著:「這悔改在基督徒裡面至死繼續行出,因終身與肉體內仍存的罪相交戰,正如使徒保羅於羅七23說:他與肢體中的律交戰,不是靠自己的力量,乃藉著那隨著罪的赦免的聖靈恩賜。此恩賜日日潔淨我們,把其餘的罪除掉並動作使人真得純淨聖潔。」 35這些話未述及我們的意志,甚至也未說於重生之人內,此意志由其自己能力能行出什麼。相反的,將一切歸與聖靈之恩賜,祂潔淨人,使人日日更虔誠、聖潔,且完全排除我們自己的力量。

36路德博士在其大問答內記著:「我也是這基督教會的一部分和一肢體,是教會所有〔屬靈〕貨物之一股東與分享者。聖靈帶我來將我結合於教會內,乃藉著聽——且現在還聽——上帝的道,那就是我進入教會的開始。37因為在我們作基督教會會員之前,我們完全屬魔鬼,對上帝與基督一無所知。直到末日, 聖靈存留在基督教聖會中,祂藉她〔教會〕醫治我們,並用她宣講傳播祂的道,因而祂開始且逐漸成聖,使我們在信心上,與在祂所造的果子上日日增長、強壯」(大問答第二段第三條51-53)。38大問答書中的這些話沒有談論我們的自由意志或我們的貢獻,而將一切歸與聖靈,祂即藉牧師職領我們進入教會,在那裡使我們成聖,日日在信心和善行上增長。39雖然重生之人仍在此生活中達到願欲行善,並喜愛行之(果然,行善而於成聖增長),然而,如以上所述,我們作這事非出自我們自己的意志與力量,而是聖靈,如保羅自己所說,造成此種立志行事(腓二13),正如使徒將此工獨歸與上帝說:「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上帝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二10)。

40路德博士小問答內記著:「我信我不能由自己的理性或力量信靠我主耶穌基督,或親近祂。乃是聖靈用福音宣召我,用恩賜照亮我,使我在真信里成聖,而得保存,正如他宣召聚集世上全基督教會,並光照她使她成聖,保存她在獨一的真信里與耶穌基督聯合。」

41主禱文第二祈禱,路德對「上帝的國怎樣臨到我們?」的問題予以回答,如:「這怎能成就呢?」答:「就是天父賜祂的聖靈給我們,使我們因祂的恩惠能信祂的聖道,今生來生敬虔為人。」

42這些證據指明我們不能藉自己的力量接近基督,而上帝必須將祂的聖靈賜給我們,祂以真信仰光照我們,使我們成聖,領我們到基督與祂永在。這些證據並未述及我們的意志與協力。

43我們也要包含路德博士由於他「論聖晚餐的大承認」(Dr Luther’s Great Confession Concerning the Holy Supper ) 的陳述,其中他鄭重宣佈必恆心終生堅持此道不離。「我於此棄絕咒詛那稱贊我們自由意志的一切道理為絕對的異端,為直接反對我們救主耶穌基督的幫助與恩典。除了基督之外,死亡與罪是我們的主,魔鬼是我們的神與君王,而且沒有權柄或能力,沒有智慧或理性,我們能藉著預備自己得義和生命或尋求它。相反的,我們必須仍存為蠢人,罪的俘擄與魔鬼之所有物,並行事默想他們〔惡魔與罪〕所喜悅,而與上帝和祂的誡命相反的事。」

44有福與聖紀念的路德博士這些話中,未將任何力量歸與我們自由之意志,使它用自己力量預備追求義。他反而陳述盲目與被俘之人只行魔鬼的旨意與違背主上帝的事。故此,我們的意志對於人悔改之舉毫不合作。上帝自己須吸引人,使人新生。缺少這個,我們的心由於自己總不想把自己轉向聖福音並接受它。路德博士於「論被奴役之意志」The Bondage of the Will 書內討論關於此整個事情,其中寫著有關人被奴役之意志,對抗以拉士母Erasmus,並極詳盡地陳明表示他的立場。再者,在他的著名創世記註解中,特別是第二十六章內,重復解釋此意。在這些著作中,他也討論一些以拉士母引起的特別論點(譬如「絕對必需」之問題),指明如何意欲人明白他的陳述,勤奮衛護它們,盡他所能地對付所有誤解與邪曲。我們使用這些著作並指示諸位參考。

45所以人若假想並教導:未重生之人仍有餘力願意接受福音,藉它得安慰,因此屬人的意志與悔改之舉合作,這種教導便是錯誤。此種錯誤觀點違反上帝之聖道,基督教奧斯堡信條,辯護論,施馬加登條款,路德大小問答,及這位著名至受光照神學家的其它著作。

46神感家與伊畢鳩魯主義者enthusiasts and Epicureans 皆以一種非基督徒方式,妄用我們屬人的自由意志之道理,並妄用我們悔改與重生惟一為上帝的工作,非靠我們自己力量之道理。結果,許多人因他們的陳述對基督徒的訓練,如禱告、閱讀、虔誠之默想變得軟弱不定、懈怠、冷淡。他們辯論,既然他們不能靠自己自然的力量使自己悔改,將必繼續全力反對上帝,或等待上帝極力反抗他們的意志,使他們悔改。他們或者辯論說:既然凡事都是聖靈的工作,他們自己不能在這些屬靈的事上作什麼,所以必不理、不聽、不念聖道,或不用聖禮,而等上帝由天上將祂的恩賜,不用媒介澆灌他們,使他們能真正感覺得知上帝已經實在的使他們悔改。

47另一方面〔因有不明白聖經所論自由意志之道者〕,心中受驚嚇絕望的人,可能落入重憂傷與疑惑中,並擔心上帝是否曾真正揀選了他們,上帝是否有意藉聖靈於他們心內造成這些恩賜,因為他們不感覺堅固,火熱的信心,與由衷的順從,只覺得軟弱、焦急、困苦。

48我們因此要由上帝之道敘述:人如何悔改歸向上帝,聖靈怎樣用何種媒介(即以所傳之道與聖禮),願欲在我們裡面效力,施予造成真悔改、信仰,與屬靈的新力量,心中行善的才能及我們自己應如何運用這些媒介。

49上帝的旨意非要任何人受咒詛〔滅亡〕,乃願萬人悔改歸向祂而永享救贖。「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結三十三11)。「上帝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三16)。

50故此,上帝由祂無限之慈愛與憐憫供應公開宣揚祂神聖永遠之律法及關於我們救贖之妙計,即祂永遠之子耶穌基督,我們惟一之救贖主,聖潔惟一救人之福音。祂藉此為祂自己從人類聚集一永遠的教會,在人內心成全真悔改與關於罪孽之知識,並對於上帝之子耶穌基督的真信仰。藉此媒介——而不藉任何他法——用祂的聖道(當人聽講這道或閱讀它)及聖禮(當人照祂的道使用它),上帝願召人享受永遠之救贖,吸引他們歸己,使他們悔改、重生、成聖。51 「世人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上帝,上帝就樂意用人所當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這就是上帝的智慧了。」(林前一21) 「他〔彼得〕有話告訴你,可以叫你和你的全家得救」(徒十一14)。「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羅十17、20)。「求你用真理使他們成聖;你的道就是真理。我不但為這些人祈求,也為那些因他們的話信我的人祈求」(約十七17、20)。故自永恆之父談及祂愛子和凡奉主名宣傳悔罪與赦罪的人,由天呼喚說:「你們要聽從祂「(太十七5)。

52凡欲得救的人都須聽此道,因為傳上帝之道與聽上帝之道,都是聖靈的工具,上帝藉之來有效地作工行祂的旨意並使人轉向祂,且在他們內面使他們立志與成就。

53未悔改歸向上帝而重生的人能外表聽讀這道,因為如以上所述,甚至墮落以後,人在這些外表的事項上仍有某種自由之意志,所以他能到教堂、聽道、或不聽。

54藉此媒介——即講道與聽道——上帝工作,打開我們的心,吸引人,以致藉律法之宣傳使人知道他的罪及上帝的怒氣,內心經驗真正驚恐、痛悔與憂愁,且藉聖福音之宣傳與默想基督里之恩惠赦罪,在他內心燃起信心之火苗;此信仰為基督之故接受罪的赦免,並以福音之應許安慰自己。這樣聖靈被輸入人內心。

55另一方面,若不加上聖靈的力量與功效,藉所傳講所聞之道,光照改正人心,使人相信贊成,那麼實際可以說:傳道人的栽種與澆灌與聽道人之奔跑與願意必是徒然,而不伴隨有人悔改的結果。另一方面,無論傳道人或聽道人皆不應疑問聖靈此恩惠與工作,卻應確知當照上帝的命令與旨意,純正地傳揚、宣傳上帝之道,並當人們懇切勤勉地聆聽默想上帝的道,上帝就連同祂的恩典確實與那些人同在,將人按自己力量所不能取或予的賜予人。56而關於聖靈之存在、工作,與恩賜,我們不能僅以自己的感覺去判斷,何時如何能覺察祂存在我們內心。相反的,因為聖靈的工作屢次隱藏,被大軟弱遮蓋著,我們便應當基於祂的應許確知所宣講所聽到的道,真為聖靈之職務與工作,祂憑著這些話確定在我們心中行動強大且有果效(林後二14下;三 5下)。

57人若不願聽閱上帝之道,反而藐視此道與上帝的會眾,便是在他的罪惡情況中死而滅亡,他不能以上帝之永遠揀選慰己或獲祂的憐憫。因基督——我們在祂內面蒙揀選——將祂的道與聖禮中的恩惠提供給萬人,懇切望人聽它,且應許無論在哪裡,有兩三人奉祂的名聚會,並從事祂的聖道,祂就在他們中間(太十八20)。58但此種人若輕視聖靈之工具而不聽從它,且聖靈若不予光照,隨他在他不信的黑暗中滅亡,對他不算不義,如經上記著:「我多次願意聚集你的兒女,好像母雞把小雞聚集在翅膀底下,只是你們不願意! 」 (太二十三37)。

59這種情況下,可以說人非石頭或木塊。因為石頭或木塊決不反抗動它的人,亦不瞭解明白所遭遇的,然而人藉著自己的意志反抗主上帝直到他悔改。而人在他悔改之前仍是有理性的受造者,具有才智與意志(但對神聖事項無理解力,對定意行良善且有益的事也沒有意志)。而且,如以上所述,對他的悔改不能作什麼事,他在這方面比石頭木塊還不如,因他抵抗上帝的道與旨意,一直到上帝將他從罪之死亡中喚醒,光照他, 更新他。

60上帝實不強迫人成虔誠,因為那些時常抵抗聖靈的人,固執反對所知之真理,不願悔改如司提反論述硬心的猶太人(徒七51)。雖然如此,主上帝仍然吸引祂定意要使他悔改的人,使他黑暗的理智變成明亮,使他乖戾的意志變成順從。這便是聖經上所稱的「造新心」(詩五一10)。

61同理,若說在悔改以前、人在作某神聖善良而有益之事項上有一種行事的方式,並非完全正確。人在悔改之前,死於過犯之中(弗二5);因此,心中不能有力量作神聖事項上的任何善事,他且不能有神聖事項上行事之方式。62但是,人若討論上帝如何在人裡面工作的問題,正確的答案是:主上帝在理性的受造者心裡真有一種行事的方式,而在無理性的受造物內或在石頭與木塊上有其他行事的方式。雖是如此,人在悔改以前不能將任何行事方式——藉它在屬靈的事上作任何善——歸與人。

63但當人悔改並得光照後,他的意志經更新,然後立志行善——照著重生得來的新人——「喜歡上帝的律」(羅七22)。他立即行善而行多少多久照聖靈感動他,如聖保羅所說:「凡被上帝的靈引導的,都是上帝的兒子」(羅八14)。64聖靈如此的推動不是強迫壓制,因悔改的人自動行善,如大衛所說:「當你掌權的日子,你的民將要歡喜」(詩一一〇4)。可是聖保羅的話也當應用於重生人:「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上帝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肢體中犯罪的律」(羅七23-25 )。又:「因為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相敵,使你們不能作所願作的」(加五17)。

65從此隨著:聖靈一旦藉道與聖禮在我們裡面開始祂重生更新的工作,我們的確能夠藉聖靈的力量合作,雖然我們仍然在極軟弱中行之。這些合作不由於我們肉體自然的力量,而出自聖靈賜的新力量與恩賜,即聖靈在我們悔改時所開始的,如保羅特別懇切提醒我們:「我們與上帝同工的,勸你們不可徒受祂的恩典」(林後六1)。66其意思一定是:已悔改之人行多少善與時間多久,在乎上帝仍以祂的聖靈引導、指揮他,但是若上帝收回祂的恩手,則人不能在對上帝的遵從上存留片刻。若明白此事,好似悔改之人與聖靈同工,如兩匹馬合拉一輛車,那麼決不可對此錯誤觀點讓步,因為任何讓步必要傷損上帝的真理。林前三9,林前十五10,林後六16。

67因此,在已受洗與未受洗者間有很大的區別,因為照聖保羅的教訓:「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加三 27),如是又真正重生,如今有個被釋放之意志——即如基督所說:「你們就真自由了」 (約八26)。結果,他們不僅聽上帝的道,也能同意它接受它,雖是在極軟弱中作的。68但我們既在此生命中僅領受聖靈的初果,而重生尚未得完全,且其只在我們內面開始,肉體與聖靈彼此之爭戰亦繼續行在揀選者與真重生者內面。再者,基督徒之間不僅有甚大的區別,在聖靈內,有的軟弱有的堅強,甚至個別基督徒自己聖靈內一時喜樂一時恐懼與驚嚇,有時愛心熾熱,在信心與盼望上堅強,有時則冷淡而軟弱。

69但人若受洗後所行違背良心,讓罪管理自己,如是使聖靈擔憂,心中失去聖靈,他們無需重受洗,必須再悔改,如以上對此事已充分說明的。

70明顯的,純正悔改之舉中自然必須有改變,在理智、意志,與心中須有新行動與情感,使內心認識罪惡,懼怕上帝的怒氣,而脫離罪惡,明白並接受基督里屬恩之應許,有善良屬靈之思想,基督徒之意旨,與肉體勤勉地爭戰,等等。因為假若沒有這些事發生或存在,便沒有真悔改。

71既然問道關於有效的原因問題(即誰在我們裡面行此事,人從何處獲得這些事,及他如何獲得),我們道理如此答復:人之自然力量不能按任何方式給予或幫助任何事(林前二4-12 ; 林後三4 -12),使上帝用祂無窮之良善與憐憫等待我們,使祂的聖福音傳給我們,藉之聖靈願欲使我們裡面悔改與更新,並以所宣的道和我們的默想此道,產生信心與上帝所喜悅的其他德行在我們內面,使之惟一為聖靈的恩賜與工作。72這教義指示我們親近聖靈願意開始並完成這一切事的媒介,又提醒我們,祂怎樣保存、堅強,與增加這些恩賜,並勸勉我們不要徒受上帝之恩,必須斟酌阻礙抵抗聖靈這些工作是何種重罪。

73基於此關乎自由意志全部道理的陳述,可以斷定屬奧斯堡信條教會內爭辯多年的問題:是否人在他悔改之前,之間,或之後抵抗聖靈,並且若他絕對不作什麼,僅只忍受上帝在他內心所成就的?是否人的悔改行為像一塊木頭?聖靈是否會賜給那些反抗祂的人?悔改是否以強迫方式,而上帝逆著人的意志強迫他悔改呢?根據以上所討論給與聖道之光,人能易於認識、揭發、棄絕、咒詛下列假道與錯誤。

74一、斯多亞派Stoics與瑪尼派Manichaeans之謬論:一切事必須按所發生而發生;人只在強迫下行動;甚至在外表的工作上,人的意志沒有自由或權力達到外表之義與可尊重的行為,並避免顯然的罪與惡習;或人之意志被迫行惡,如不貞、 搶劫與謀殺。

75二、粗俗的皮拉糾派Pelagians異端:自由意志乃由於本性之力量而無聖靈之感動,能轉向上帝,信福音,並由其心遵從上帝之律,且以此自發的順從配得罪之赦免與永生。

76三、教皇派與煩瑣學者Scholastics道理之錯誤稍更狡猾,他們教導謂:人由其自己自然之力,能開始行善及開始自己悔改之舉,因人太軟弱不能完成它,所以聖靈就來幫助人靠他自然之力所開始的善工。

77四、神人協力論者Synergists之道理,堅持人在屬靈的事上,並非完全死亡,僅是重傷半死。結果,他的自由意志十分軟弱,不能由自己的力量,開始悔改歸向上帝,從心順從上帝的律法。尚且,在聖靈已開始並以福音呼召我們,提供祂的恩典,罪之饒恕,與永生後,那時自由意志能由它自己自然的力量在某範圍內與上帝相遇——雖然範圍小而方式軟弱——幫助與同工,使人自己預備得到上帝的恩典,甘願接受它,相信福音,並由它自己的力量與聖靈協力於保存堅固我們裡面的這項工作。78但上文曾詳細說明此種(預備自己自覺地求恩典facultas applicandi se ad gratiam,that is, the power to dispose oneself naturally toward grace)的能力,它不靠人自己的自然力量,而獨由聖靈的工作。

79五、我們同樣棄絕教皇與修道士之道理:悔改後,人能全守上帝之律法並藉此種完全順從,在上帝面前配得義與永生。

80六、另一方面,我們誠懇熱心地指責上帝教會內決不容忍神感派enthusiasts所幻想的:不需媒介,不聽神聖之道,不用聖禮,上帝便吸引人到祂那裡,光照稱義,並救贖他。

81七、同樣那些幻想在悔改與重生之舉中,上帝造新心與新人的方法,乃是老亞當的實體與本質,特別是理性的靈魂,皆完全被毀壞,而新的靈魂實體從無中創造。此錯誤聖奧古斯丁特別在他對詩篇二十五篇之解釋中加以斥責,那裡他引證〔弗四22〕聖保羅的話:「脫去舊人」,並解釋:「免得任何人以為這是脫去人的實體與原質,他(保羅)自己講明當脫去舊人,穿上新人的意思。因為保羅接著說:‘你們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捨說實話’。看啊!這就是脫去舊人穿上新人。」

82八、若無解釋便使用,我們也就棄絕以下的定式,如:人之意志於悔改之前、之中、之後抵抗聖靈,上帝仍將聖靈賜給抵抗祂的人。83照前面之解釋可以明白,當聖靈在理智、意志,與心內為善時,卻沒發生任何改變,人亦全然不信應許並且未曾被上帝預備蒙恩典,卻完全抵抗真道,那麼悔改之舉不可能產生。因為悔改之舉是一種改變,藉聖靈在理智、意志,與人的內心中工作,人因聖靈這種工作才能接受所提供的恩典。所有固執恆久抵抗聖靈藉道成全之作為與推動的,不領受聖靈,乃使祂擔憂失落祂。

84當然,重生中仍存有一種抗拒,即聖經所論:「情慾和聖靈相爭」(加五17),又說:「私慾是與靈魂爭戰」(彼前二11),「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羅七23)。

85故此未重生之人全然抵抗上帝,且全然為罪之僕(約八34 ;羅六6 )。然而重生之內,喜歡上帝的律,雖然他的肉體內仍可見罪之律與他心中的律相等,因此故他以其心中的律服事上帝的律,而以他的肉體服事罪之律(羅七22、23、25)。依此法應該而且能夠徹底、清楚、明確地解釋、教導此事正確的意見。

86關於屈梭多模與假名-巴西蘭Chrysostom and Pseudo-Basil之定式:「悔改之時,人的意志不閒散,而作工,」 「上帝吸引人,但祂只吸引情願的,」這些定式被提及以堅振意見說:人之自由意志與其悔改之舉合作——這是反對關於上帝恩典之條款。前面的討論可顯明他們的立場與健全純正的道理不合,而是與它敵對,因此在討論人悔改歸向上帝時,當避免它。87我們敗壞意志之悔改,不過是意志從靈死中復活,惟獨是上帝的工作,如復活之舉中,肉體之復活,須獨歸上帝,像以上從聖經明白的證據上徹底表示了的。

88上面已足夠說明上帝在悔改之舉中如何藉聖靈之吸引將固執不願的人改變為願意的,在此種悔改之後,人的重生意志日日不懈怠地操練悔改,與聖靈藉我們所行的善工同工。

89再者,當路德說:人的舉動在其悔改時純粹屬於被動方式(即人對悔改不作任何事,只忍受上帝在他裡面工作),路德的意思並非悔改之發生無需宣講與聽聞上帝之道,亦非在悔改的時候,聖靈不在我們裡面生起新的推動及開始任何屬靈的工作。他的意思卻是:人自己或由他的自然力量不能作任何事, 也不能按任何方法幫助他的悔改,而人的悔改非僅為聖靈一部分工作、運行、恩賜、與天資,而是全部,獨由聖靈藉著道以祂的權柄與能力在人的才智、意志,與內心行而完成這工。人自己不能作什麼工作;只是忍受——卻不像石頭當雕刻像,或在蠟上壓印,因這些不知道在作什麼,不明白定意與它有關的任何事,而所用的方法,上文已陳述解釋。

90我們大學的年青學生曾受關於重生人悔改歸上帝的三種有效原因之道的迷惑,特別是對(聽講上帝的道、聖靈、與人的意志)三種同時發生的方法。上面的解釋可以證明悔改歸向上帝,唯一是上帝聖靈的工作,祂是獨自完成這些事的真工匠,祂為這些事使用聽講祂的聖道為普通的媒介與工具。未重生人的才智與意志乃是應受更改的東西而己,因他們的才智意志已靈死,所以聖靈造成悔改與更新在他們內面。對此項工作,受悔改人的意志不作任何事,僅讓上帝在他內面工作,直到悔改。然後他同著聖靈作上帝所喜悅的,隨重生而來的善事,而這善事的方法與等級前面已詳細說明瞭。

三 論上帝前藉信稱義
1屬奧斯堡信條數位神學家中發生的第三項爭辯,是關於基督之義,或信之義,即上帝以恩典藉信將義歸與貧乏的罪人。

2一派爭論信之義,即聖保羅稱為上帝之義,是上帝本質的義(即基督自己——為真正、自然、本質上帝之子——以信居在選民心內,催促他們行公義,以這種方式為他們的義),與此義相比,眾人之罪像一滴水與大海的水相比。

3另一派人則堅稱並教導基督只照祂的人性是我們的義。

4反對此二派的其他奧斯堡信條教師一致贊同基督是我們的義,非僅按照神性亦非僅按照人性,乃按此二性;祂為神為人藉著自己完全的順從將我們從罪惡中贖回,稱為義並拯救了。因此他們認為信之義乃罪之赦免,與上帝和睦,我們被接受為上帝的兒女,惟因著基督的順從,唯一藉信,以純潔的恩典,歸給所有的真信徒為義,他們一切的不義因基督的順服都蒙赦免。

5其他的一些關於稱義條款之爭論,因Interim妥協中間時期及其他緣故所引起的,將在對句,即在列舉反駁真道的異端者內陳述。

6照辯護論所言,此藉信稱義之條款是整個「基督教道理主要的條款,」缺少它,貧乏的良心不能獲得任何可靠的安慰或正式明白基督恩典的豐富」。路德博士會按同樣的意義寫道:「若此信條保持純潔,基督教會亦將保持純潔、和諧佳美、沒有派別。但是何處若不將它保存純潔,即不能抵擋任何異端與異教的靈。」

7聖保羅論此道理特別說:一點面酵能使全團發起來(林前五6 ;加五9)。因此他加強獨有的語詞,藉它排除所有人的善行,諸如「不用律法」,「不用善行,」「獨靠恩典」(羅三28 ; 四15 ;弗二8-9)。他以此種熱誠強調這些名詞為要指明在純潔道理外,同時也當清楚的將一切相反的假道分別,揭露與棄絕。

8因此,為要按上帝的道,以基督教方式解釋此爭辯,並藉上帝的恩典解決它,所以我們斷言我們的教訓、信仰,與信條如下:9論及上帝前信之義,我們教導,並一致承認,與以上摘要陳述之基督徒信仰與信條相合,即貧乏罪人於上帝前稱義—— 蒙赦罪並稱為完全脫離他所有的罪,免除應受之咒詛,被接受為上帝的兒女與永生的後嗣——不用我們任何功勞或配得,不用任何先前、目前,或隨後之善行,乃由於純粹之恩典,惟因我們主基督完全順從獨一之功勞、苦難、死亡與復活,祂的順從算為我們的義。10聖靈將這些珍寶在聖福音之應許內提供予我們,而信心為使我們能領會、接受、應用於我們而作為己有惟一媒介。11信仰是上帝的恩賜,藉之我們由福音道中,真正學習認識基督為我們的救贖主,而信靠惟因祂順從之故,我們有恩惠的赦罪,而父上帝視我們為義為聖,並永遠蒙救贖。12於是聖保羅下列陳述曾被視並算為同義:「我們稱義是因著信(羅三28),或「他的信就算為義」(羅四5 ),或當他說, 我們因基督,我們惟一中保的順從被稱為義(羅五19),或說:「因一次的義行,眾人被稱義得生命了」(羅五18)。13因信稱人為義,非因為美好的善工,甚受上帝喜愛的美德,乃因它牢握接受聖福音應許內基督之功勞。若我們如此稱義,此功勞必藉信應用於我們而歸我們所有。14因此由純潔恩典歸信之義或歸信徒之義,乃為基督之順從、苦難、復活,即祂曾為我們賠償(satisfy滿足)律法,償清我們的罪債。15基督既不僅為人,亦為上帝和人在合一的位格內,祂曾一點兒也不在律法之下——因祂為律法之主——正如祂毫無義務為自己去受苦且死亡一樣。因此,祂的順從不僅在於祂受苦與死,亦在乎祂自願代替我們伏在律法之下,並完全遵守它,因這全然的順從,即祂藉行善及受苦,在生活及死亡中,將之為我們奉獻給祂天父上帝,以致於這順從被上帝算為我們的義,所以上帝便赦免我們的罪過,視我們為聖潔有義,並拯救我們直到永遠。16聖靈藉福音與聖禮將此義提供與我們,〔人〕以信應用、得獲、與接受,信者如是得與上帝和睦,享受罪的赦免, 上帝的恩典,兒女的名分,永生為繼承。

17據「稱義」之語此處的意義乃因基督之義,宣稱人為義,〔使人〕脫離罪惡獲得自由,並免除諸罪之永刑,是上帝將基督的義歸與信(腓三9 )。這乃是稱義一詞在新舊約聖經中通常的用法和意義。「定惡人為義的,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的」(箴十七15)。「他們因受賄賂,就稱惡人為義,將義人的義奪去」(賽五23)。「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羅八33),即赦免他們的罪而判為無罪。

18既然「重生」之語有時用以代替「稱義,」必需詳細解釋此語,以免藉信稱義,與因藉信稱義而來的更新之事混雜,因此兩者按其嚴格的意義(narrow sense狹義)當彼此被區別。

19 「重生此詞第一用以包括罪惟一因基督獲得赦免與隨後的更新,即聖靈在藉信稱義的人裡面所造成的。但此語也按有限之意義用為赦罪與接受我們為上帝的兒女。後項意義常用於辯護論內,如其信條記著:「上帝前稱義就是重生,」正如聖保羅未曾分辨此詞說:「祂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祂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多三5)。

20同樣「活過來vivificatio, making alive」這詞有時有相似意義的用法。因為當聖靈使人相信而稱祂為義,乃為真正重生,因祂將忿怒之子變成上帝的兒女,於是將他由死回生,如經上所記:「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弗二5)。「義人必因信得生」(羅一 17;哈二4)。辯護論內常按此意義用此名詞。

21 「重生」也屢次指成聖或更新,即隨著信之義的事,如路德博士在他的著作「論教會與議會」 On the Councils and the Churches與別處曾如此使用此名詞。

22當我們教導人,我們藉聖靈的工作得重生稱義,意義並非重生後,在本質與生活中,不義不再附著在那些稱了義與重生之人,但我們堅持:基督是用祂完全的順從遮蓋在這生活中仍附屬我們本性的一切罪。雖然如此,他們被視為聖潔有義乃因基督的順從——就是基督自誕生時,至替我們受到最大羞辱死於十字架上,即基督獻與祂天父的順從——既使因他們敗壞的本性,他們仍是罪人,且至死為罪人。另一方面,並沒有意思說,我們可以或應該隨從罪的道路,固執繼續犯罪,不悔改,不更換一新與改良。因為當先誠心懊悔罪。23那些由純粹恩典,因基督惟一中保之故,獨一藉信,不用任何善工與功勞於上帝前被稱為義(蒙接受於恩中)的人,有聖靈賜與他們,祂將他們更新、成聖,在他們內面造愛上帝與鄰居的心。但因初發的更新在此生命中仍不完全,並因即使在重生者的肉體中仍然有罪,上帝前信之義,唯獨在乎上帝將基督的義、恩惠地歸與我們,不在乎且不需加添我們的善工在其中,好叫我們罪得赦免遮蓋,並且罪不歸咎於我們(羅四6-8)。

24稱義條文若欲保持純潔,我們必須給予特殊勤勉謹慎,以免信以先和信以後的事混雜或插入稱義條文,好像它是這條文必需或為組成的一部分,因為討論悔改之舉與稱義並非一件事。因為一切屬悔改之舉不都同時為稱義之一部分。25稱義之道理,唯一主要必需的元素,乃上帝之恩惠,基督之功勞,與接受這些在福音之應許內〔恩惠與功勞〕的信仰,藉之基督的義歸與我們,而我們藉信獲享罪之赦免,與上帝和睦,作祂的兒女,與永生的後嗣。26於是,在無懊悔憂傷者內面不能有拯救之信仰,他們有惡意仍然犯罪,居留罪中,而真懊傷先行真悔改,真信仰僅在於或同著真悔改存在。

27愛確實是真信仰必須的果實。因為若某人無仁愛,便證實他尚未稱義,仍處在死中,或是他再失落了信之義,如聖約翰說(約三14)。但當保羅說:「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三28),他如此指示先行之懊悔與隨後的善行都不屬於藉信稱義的條款或舉動中。因為稱義之前沒有善事,隨後才有,人必須先稱義才能行善。28相似的,更新與成聖雖是基督中保的〔恩賜〕祝福,與聖靈的工作,它不屬上帝前稱義條款內;乃隨著稱義,因我們敗壞肉體之故,在此生命中成聖又不完全,又不純潔。路德博士在他佳美詳細的加拉太書信之解釋內妥當地陳明:「我們確實承認,我們必須教導愛與善行。29但是必須在必需的時間與地點施行,即當我們討論善行時,暫不討論稱義之道。對這一點,我們應討論的主要問題,並非或者人又要行善而發愛心,而是人如何在上帝前稱義而得救。我們同著聖保羅答復:我們惟在基督內藉信稱義,非藉律法的行為或藉愛心——並非好像完全棄絕行為與愛心(如反對者虛假誹謗控告我們),但免得被轉變(正如撒旦所願),遠離此處所討論之主要事項,至其他無關完全不屬此條款的事。因此,當我們講解此稱義條款時,我們棄絕咒詛行為,因稱義條款真正性質不能准許任何行為的討論與處理。因此我們立即在此連合中斷絕一切言及律法與律法之行為。」路德之言到此。

30不但因以上之故,,也為要給與磨難的良心所能享受的堅穩安慰,將應得的尊榮歸基督之功勞與上帝之恩典,所以聖經教導:上帝前信之義惟一是恩惠之和睦或罪之赦免,因基督中保惟一功勞藉純潔恩典施給我們,並惟一藉信福音之應許而領受。照樣,人在上帝前稱義之舉中,信仰不靠自己的懊悔或愛或其他德行,惟靠基督及祂完全的順從,藉之祂替我們成全上帝的律法,此〔順從〕歸信徒為義。31再者,懊悔、愛、其他任何德行皆非媒介或器具,而信為惟一的器具,藉之我們能領受上帝的恩典,基督的功勞及在福音應許內提供我們罪的赦免。

32果真是正確:藉信基督稱義的信徒,在此生命中首先有歸與信之義,其次有新順從或善行萌芽之義。然此二者彼此不能混雜或同時介入上帝前信之義的條款內。因為此萌芽之義,或我們內面的更新,既因肉體之故,在此生命不完全不純潔,誰也不能以此藉之在上帝的審判前站立得住。惟有基督的順從、苦難、與死亡之義,歸與信者能在上帝台前站立得住。既使在更新後,在作完許多善行後,以最美善良為人,但也惟因基督之順從,他才蒙上帝喜悅和接納,收為兒女名份和永生的產業。對於此點,聖保羅關於亞伯拉罕之陳述是適當的。33他說:亞伯拉罕惟藉信因中保之故於上帝前稱義,不附加他自己的行為,不僅在他最初從拜偶像與無善行上更正時,亦於後來蒙聖靈更新和以許多佳美善行裝飾他時(羅四3 ;創十五6 ;來十一8 )。聖保羅提出此問題(羅四1下):亞伯拉罕於上帝前之義根據什麼使他有恩惠的上帝,被上帝喜悅並接納他到永生呢?34他的回答是:「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羅四5、6 ),大衛也說:永福獨屬上帝視為義的人, 不提附加的行為。35由此可知:雖然悔改者與信徒擁有萌芽之更新、聖潔、仁愛、德行、與善行,可是為保存尊榮歸與救主基督,使受試探的良心享受永久的安慰,即不該且不能,把這些拖入或雜進上帝前稱義之條款,因我們的新順從不完全也不純潔。36在此條款內使徒保羅欲熱心勤勉地重視這些排除詞(即由藉信稱義的條款中排除行為),如:「在行為之外」(羅四 6),「在律法之外」(羅三21),「白白的」(羅三25), 「不是出於行為「(弗二9)。總括這些詞句可斷言我們惟藉信於上帝前稱義而蒙救贖。此語並非排除一切行為,好像沒有真懊悔,能有真信仰,或善行不應該、不須、不敢跟隨真信仰作必定無疑的果子,或好像信徒不敢不須行任何善。重點是:行為從稱義條款中被除去,為的是在討論可憐罪人上帝前稱義的時候,它們不被吸引、編入、混合在其中。37稱義條款排除詞(即以上所列稱義條款內之詞句)正確的意思惟在乎此〔排除行為〕。討論此條款,應當殷勤懇切地催促:

一、藉之〔藉此排除詞句〕我們一切行為、功勞、配得、榮耀、與信賴任何工作皆完全由稱義條款中除去,使我們能夠或應該不視我們行為屬於稱義的原因或有功勞的根基,不以為上帝在此條款或稱義事項上顧及或倚靠我們的行為,在我們的稱義之事上完全或半部或最小程度看它們為其要素。

38二、信仰的惟一職務與特性是作為惟一而獨有的媒介與工具,我們藉以領受、牢握、接受、應用於自己,並將福音應許內基督之恩典與功勞歸與我們所有。我們必須從此職務與特性的應用與歸己〔的情形中〕排除愛和其他諸品德與行為。

39三、更新、成聖、德行,或其他善工皆非我們上帝前之義,不可將這些組成設立為我們稱義之部分原因,亦不可以任何口實、題號,或名稱混雜入稱義條款,成為與它適合或必需。信之義惟為純潔恩典之赦罪,此珍寶全然因基督功勞之故於福音之應許內提供給我們,而惟藉信仰領受、接收、適用、歸我們所有。

40照此,亦須保留信仰與善行間的正當次序,又如稱義與更新或成聖之間。因為善行不行在信仰之前。成聖也不行在稱義之先。41首先聖靈藉聽福音悔改時在我們內面燃起信仰。信仰捕獲基督里上帝的恩惠,人藉之得稱義。人稱義後,聖靈才使他更新與成聖,由此種更新與成聖而生善行之果。不可認為,稱義與成聖如此分別,好似有時候真信仰能同著邪惡意圖肩並肩共存且持續一段時間,但此分別僅表示前行後行的次序。因為路德博士正確言語永存真實:「信仰與善行之間十分一致;無論如何,惟獨信仰執握福氣,不需用善行。尚且信仰決不獨存片刻。」前面曾陳述過。

42此正確的區別有益且適當地解釋辯護論關於雅各書二章二十四節所討論的各種爭辯事項。我們若講論信仰如何稱〔人為〕義之方法,聖保羅之道理是:惟獨信不需善行稱人為義,羅三28,如我們以上所說,它將基督之功勞給我們應用,歸與我們所有。然而,問題若是:基督徒如何才能於自己或他人內認出真正的信仰,並與虛假的死信心區別(許多懶惰安心之基督徒自欺,以為有信,其實他們並沒有真信仰),辯護論答復如下:沒有各種善行與聖靈的果實都不隨行的信,雅各稱它為死信,拉丁文版之辯護論曰:「雅各正確地教訓,否認我們藉無善行之死信稱義。」 43然而,辯護論講明,雅各所談到的善行,是那些曾經藉基督蒙稱義之人的善行,他們與上帝和睦,藉基督曾獲得罪之赦免。但若問信仰自何處得稱義與救人的力量,什麼附屬於此,不正確虛假的答復是:信仰沒有善行不能使人稱義; 或信仰稱〔人為〕義或使人為義,因〔信仰〕連帶有愛,而信仰因愛才有使人稱義的力量;或說,人藉信於上帝前稱義,必需有善行與信同在;或說:善行必需存在稱義條款內,或為我們稱義之原因,人沒有它不能稱義,聖保羅所用的排除詞句,如: 「在善行之外,」不從稱義條款內消除行為。信使人稱義惟因它是媒介與工具,懷抱福音應許內上帝的恩典與基督之功勞。

44此摘要解釋藉信稱義的道理足以附合本書之需要。這道理在上面所提之著作中已詳細討論。從那些著作亦明白顯出虛假的對句,即除提述過之異端外,我們須譴責、顯露,並棄絕下列與以前的解釋相反的異端:

一、我們的愛心或善行為我們在上帝前稱義功勞的基礎或原因,或全部或部分。45
二、人必藉善行使自己配得並適合基督之功勞應用於他。46
三、我們在上帝前真正之義是聖靈在我們內面所造成的愛心或更新。47
四、上帝前藉信稱義由兩部分組成,即:恩惠之赦罪,與第二項要素即更新或成聖。48
五、信稱人為義惟因義藉信在我們內面開始,或信對稱義有先取權,但更新與愛心亦如此屬我們在上帝前的義,但其為義之方式乃是:它們不為主要的原因,我們在上帝前的稱義若沒有這愛心與更新便不完全。49
六、信徒在上帝前稱義及有義,皆藉基督之義算為我們的,並藉他們自己起始的新順從,或部分藉基督之義算為我們的,及部分藉起始的新順從。50
七、恩典之應許藉心內信,又藉我們以口的承認,並藉其他德行成為我們自己的。51

52若教導:人按一種不同的方法,或藉一種與他在上帝前稱義不同的事物,好似我們果然藉信,不用行為稱義,但若沒有行為就不能獲得救贖,也為錯誤。53因為它直接反對保羅(羅四6 )所言:「蒙上帝〔不在乎人的行為〕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保羅的理由是:我們獲得我們的義與救贖兼按同樣的方法;事實上,當我們藉信稱義,我們同時領受為義子名份與永生及救贖的產業。因此故保羅使用並推進排除詞句,即全然取消行為和我們自己的功勞,如:「本乎恩」;「在行為之外」,對救贖條款及稱義條款同樣有力。

54我們也須正確解釋有關上帝本質之義居於我們內面的爭論。一方面,藉基督稱義而與上帝和睦之選民內,雖以信居有父上帝、愛子、和聖靈,即為永遠及本質之義,因眾基督徒為上帝父、子、聖靈之殿,上帝催促他們行正義。另一方面,上帝此種居住非保羅所討論信之義,他稱之為上帝之義,而因此義之故,我們於上帝前稱義。此居住跟隨前行的信之義,即正確為罪之赦免與可憐罪人因基督之順從與功勞恩惠地蒙悅納。

55故此,因為在我們教會,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接受這一原則,即:我們完全之義,當於我們自己及其他一切屬人之功勞、行為、德行,和配得之外尋求,並且我們的義惟一基於主基督,所以當細心考慮基督按何方式,在稱義之舉上稱為我們的義,即如:我們的義非基督之神性或人性,乃基於基督之全位格,祂為上帝並為人,按祂惟一、全體及完善之順從是我們的義。

56因基督雖曾無罪被聖靈懷孕而誕生,並曾惟一在祂人性中成全諸義,若不是真正永遠之上帝,其人性之順從與苦難不能與我們算為義。同樣的,若上帝的兒子未成人,惟一的神性不能為我們的義。因此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基督全位格之全順從,即祂為我們供給祂天父上帝,甚至極羞辱的死於十字架上,與我們算為義。因獨自無神性之人性不能與永遠全能上帝為全世之罪施行補贖。同樣的,獨自之神性若無人性,即不能在上帝和我們之間作中保。

57如以上所提,乃是全位格之順從,因此,是人類完全補贖與和睦,滿足上帝律法中被啓示永無更改之義。此順從為我們在上帝那兒有效與在福音中被啓示之義,信仰在上帝面前倚靠它並且上帝將它歸與信仰,如經上所說:「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五19); 又:「祂兒子,耶穌甚督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又:「義人必因信得生」(哈二4 ;羅一 17)。
58因此,並非基督獨自神性或人性與我們算為義,惟有同時是上帝與人位格的順從〔算為我們的義〕。信仰如是視基督之位格替我們處於律法之下,背負我們的罪孽,以及祂往天父的路程,將祂全然、完善之順從——由其聖誕至祂死亡——替我們貧窮罪人供獻與祂天父,並如是遮蓋我們的不順從,即屬於我們本性的思想、言語,與行為之內,以致我們的不順從,不算為我們的咒詛,而由純粹之恩,惟因基督之故得蒙寬恕與赦免。

59因此我們同心棄絕咒詛——除以上所提異端之外———下列及一切類似的異端為反對上帝之道、先知與使徒的教訓,及我們基督徒的信仰:

一、基督惟獨照祂神性為我們在上帝前之義的道理; 60
二、基督惟獨照祂人性為我們在上帝前之義; 61
三、當先知與使徒講論信之義時,「使之為義」與「蒙稱為義」之語非含有「宣告為無罪」和「獲罪之赦」的意思,乃為:實在真正成為義,是因著聖靈與隨後的善行將愛心與德行澆灌他們;62
四、信仰非僅注視基督之順從,亦注視祂的神性在我們內面居住、作工,且藉此種居住,我們的罪在上帝面前蒙遮蓋;63
五、信仰為一種倚靠基督之順從,即能存留在未曾真悔改(亦無愛心隨著)的人心內,但卻違背良心固執犯罪;64
六、不是上帝居於信者內,只有上帝恩賜居在他們內面。65

66我們同心棄絕以上及一切類似的異端,為反對上帝明白之道;而藉上帝的恩典,我們必將時時堅守上帝前信之義的道理,正如在奧斯堡信條與後來在辯護論內由上帝之道中被陳述、解釋,與證實。

67若有人認為,必須更詳細解釋那關於論及上帝前之稱義, 此高尚主要條款,即為我們靈魂得救的倚靠,我們便指導他看路德博士優美光榮討論聖保羅對加拉太書信的注釋。

四 論善行
1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中也對善行發生爭辯。一派使用下列語句與形式:「善行對於救贖是必須的,」「無善行不可能得救,」又「無善行之人未曾得救,」因為需要真信徒的善行作為信仰果實,並因為無愛心的信仰乃是死的,雖然這種愛非為得救之原因。

2其他派的主張相反:善行果然需要——卻不為救贖,乃為其他緣故。他們堅稱:因此上面的主題及形式與純正道理及詞句相反,教皇派者現在和從前曾經使用它,作為反對我們基督徒信仰那條款,其中我們承認惟獨信仰稱人為義與拯救人。因此,他們堅稱,教會不可容忍這些主題,以免我們救贖主基督的功勞減少,並為我們信徒保留得救堅定的確之允許。

3在此爭辯中,少數主張令人擔憂激進的主題或原則,如:「善行對拯救有損害。」 4幾位神學家亦堅持:善行非必須乃自生,因它們不是以律法之恐懼與刑罰所強索的,而是出自自發之心靈及愉快的心。另一派所持見解相反,認為善行為必須者。後項爭辯起初是關於字語「必須者」與「自由者」 (necessary and free),特別是「必須者。」此字可能指示那永遠、無變更的命令,照之萬人必須而有責任去遵從上帝,但有時它含有強制的意思,律法藉之強迫人行善。5然而後來,論題不僅關於詞句,變成一種激烈的神學爭辯,有些主張因上面所提上帝的神聖次序,新順從對於重生之人不為必需的。

6為了以基督徒方式,並按上帝之道解釋此紛爭,按上帝的恩典達至完全協議,我們要陳明我們的道理、信仰,與承認。

7第一、我們神學家對於此條款下列各要點無異議:是上帝的旨意、規例,與命令使信徒行善;唯有上帝自己,在祂的道內指定命令的善行,才是真正的善行,個人隨自己的心意照自己的意見,或基於人傳統的意見行的都不是;真善行非由人自己自然力量作的,而只是人藉信與上帝和睦,以聖靈更新以後行的,或如聖保羅所說:「我們……在基督耶穌里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弗二10)。

8我們中間也未爭辯關於上帝如何為何悅納信徒的善行,既使在我們肉體內善行仍為不純潔不完全。我們同意此乃因主基督之故藉信,因為上帝悅納了這個人。因為行為屬於外表訓練的維持,不信者與未悔改者也能夠並需要去行,在世人眼前確實值得稱贊,甚至在此世上上帝將以今世福氣賞賜他們,但因它們非出自真信滿有罪(在上帝前即被罪玷污),因敗壞之本性並因人不與上帝和好,而上帝視他們為罪而不潔淨。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太七18),而且:「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十四23)。某人的行為欲蒙上帝喜悅,他必須獨因基督之故先取悅上帝。

9因此真正為善而為上帝喜悅之行為,惟獨信為其母與根源,上帝必兼在今世和來世賞賜它們。因此之故,聖保羅稱它們為信心或聖靈之果(加五22 ;弗五9 )。

10正如路德博士在其為聖保羅達羅馬人書之序文內所寫: 「信仰是我們內面神聖的工作,使我們從上帝得改變與重生,殺死老亞當,使我們心、靈、心意,及全力完全改變,並賜聖靈給我們。信仰何等活潑、勤勉、忙碌、有大能!以致持續行善不可能停止。11信亦不問是否該行善,發問之前,信己行善,並且不斷的行善。誰若不行此種善行,便是無信的人,摸索尋找信仰與善行,並不知信仰或善行為何,同時,他空談許多論及信仰與善行的話。12信仰乃活潑謹慎地依靠上帝的恩典,它寧可為它死千次。此依靠與神聖恩典的知識,使我們向上帝和所有受造者懷喜樂、勇敢,和暢快。聖靈藉信作這一切,因此信徒不受任何強迫,願意想要向每人行善,服事各人,為愛上帝,並為祂的榮耀忍受任何事,因上帝曾如此甚施恩給他。因此,將信仰與行為分開,就像將熱和光跟火隔開一樣不可能。」

13既然在我們中間對這些要點從來沒有爭辯,我們不再討論它,只要簡明解釋各爭論的要點。

14第一、討論善行或是必須或是自願的問題,顯然奧斯堡信條與其辯護論皆屢次使用的詞句為:「善行是必須的」;又:「必須行善,因為他們須跟隨信與和睦」;又:「我們又應該,又必須行上帝所命令的善行。」同樣的,聖經本身使用的詞句如:「必須」,「必須的」,「應該」,與「必須」,指明我們有必須行的義務,因上帝制度、命令,和旨意(羅十三 5、6、9 ;林前九9 ;徒五29 ;約十五12 ;約壹四11)。

15若按嚴格基督化的意義,使用以上所提主題與定則,如數位曾行,而人批評棄絕這些詞句〔必須行善,等〕,便有錯誤。他們應適當地被使用,為批評棄絕屬自滿伊畢鳩魯妄念(Epicurean delusion),因許多人自己揑造死信或無悔改無善行之迷信,好像一個心裡能同時有真信與繼續恆心犯罪的惡意,即為不可能。或好像人能存有真信、義,與救贖,甚至他仍繼續為不結實的空樹,因為現不出好果實來,尚且,他雖固執犯罪,干犯良心,或故意再犯此種罪——這皆為不虔誠與虛假。

16但是,必須留心保持一種區別,若照此意義用「必須,」其意非為出自強迫,只是提述上帝無更改旨意之制度,我們是祂的債務人,如上帝的命令指示受造者該遵從他的創造主。

17其他的經句,如林後九7,腓利門書信第十四節,彼前五2內「務要」 一詞,若用以指受與他意志相違之強迫,或以威逼或他法使人托詞外表行某些不願或與他意志相違的事。此類口實行為是上帝不欲要的。相反,新約人民當為甘心犧牲自己的民(詩一一〇三),並甘心獻祭(詩五四6),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卻從心裡順服(林後九7 ;羅六17),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上帝所喜悅的(林後九7 )。18照此意義和理解正確的講論與教導是:藉上帝的兒子得自由的基督徒,當自願或由自發的靈行真善事。此種主要裨益才使多數爭論的人辯護善行是自發的主題。

19可是,當仔細重視聖保羅所提的區別,一方面,按著他裡面的人,他願意且喜歡上帝的律。但他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 (羅七22、23),即不僅不願或不高興,亦與他心中的律交戰。保羅關於不願而背逆的肉體說:「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林前九27);又說:「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 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 (加五24;羅八13)。 20然而,我們棄絕咒詛為假見解的,就是認為善行對於信徒是自由行的,意思是:任人憑他們自願行與否,或按相反的樣式行,仍存有信仰及上帝之慈愛與恩典。

21第二,若教導:善行為必須的,我們必須解釋為什麼及為何種原因它們是必須的,猶如奧斯堡信條及辯護論所行。22但是對此我們須極其仔細,不將行為與稱義及救贖條款混雜或被吸入。因此我們正確地棄絕:善行對信徒的救贖為必須的主題,或無善行不可能得救主題,因為此主題直接反對稱義及救贖條款中排除詞句的道理(即與聖保羅之用語,從稱義及救贖條款中,完全排除我們的行為與功勞,將凡事獨歸於上帝之恩典與基督之功勞,如在前條所解釋的)。23再者,這些主題〔關於為救贖,善行所必須〕對於受磨折、困惱之良心,是剝奪了福音之安慰,使人產生懷疑、多方面有危險,堅定自以為義的自大信託和依靠自己的善行,並且被教皇派採用,以利於反對獨藉信得救的純正道理。24況且此主題和正確字句的形式相反,如經上將得救的福氣惟一歸與上帝在行為之外算為義的人(羅四6),或奧斯堡信條第六條記載:「我們得救,不在乎行為,惟藉信。」路德博士亦曾棄絕咒詛主題如:

1. 當討論加拉太人中的假先知時。25
2. 其著作中多處反對教皇派者。26
3. 反對重洗派著作中,他們呈出解釋為:我們確實不應相信行為的功勞,但我們必須有善行作為得救之必需品。27
4. 再者,他的一些同志,也試行解釋此主題謂:雖然我們要求善行為得救之必須,我們仍不教導人依靠自己的行為(由他創世記二十二章注釋)。28

29故,照上面的原因,我們教會堅決要求前述之主題不被我們教導、辯護,或原諒,而當被教會排出,棄絕為虛假不正確,但當受逼迫時——當特別需用一種清晰正確認信時,作為對抗那關於稱義條款〔人所主張〕各種敗壞與虛偽——這些主題重被提起,是中間時(Interim)之結果,且出自中間時,為爭辯事項。

30第三、關於善行是否保存救贖或需用為保存信仰、義,與救贖曾產生了爭論。當然,這是重大緊要的問題——因「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太二十四13); 「我們若將起初確實的信心堅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份了」(太三6、14)。 因此故,詳細地宣陳義與救贖如何在我們中間得保存,以免再次失落它們,即為重要。

31所以我們必須開始懇切地斥責棄絕虛假伊畢鳩魯之欺騙(Epicurean delusion),即某些以為所領受之恩賜如信、義,與救贖不能藉任何罪或惡行,亦不藉故意之罪失落;並且基督徒雖無懼怕無羞恥地放縱惡欲,是抵抗聖靈,故意干犯良心犯罪,他尚且能保存信仰、上帝之恩典、義,與救贖。32對此極惡之欺騙,應該常殷勤熱誠反復地使已稱為義的基督徒感覺這些真正、無可更改、神聖之恐嚇、難堪之刑罰與訓誡,如:「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不能承受上帝的國」(林前六9)。「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加五21;弗五5 )。「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羅八13) 。「因這些事,上帝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西 三6)。

33關於何時及如何將這些勸勉行善的話——能按前面的根基灌輸人心——而不使信之道理與稱義條款暗昧,辯護論乃提供最佳例子。此信條解釋彼後一10 :「應當更加殷勤,使你們所蒙的恩召和揀選堅定不移」,在二十條13說:「彼得教訓我們,為何當行善,就是為要堅定我們的恩召,不致再墮落於罪。他說:‘要行善,以保存天上的恩召,免得你們失落聖靈與祂的恩賜,這些恩賜你們未曾因隨後的行為領受,而因了恩典,藉著基督臨到你們,並藉信保持!但信仰不存留在生活邪惡,失落聖靈,與拒絕懊悔的人中。’ 」

34然而,其意義並非信仰僅在開始時,領受義與救贖,然後將此職務授與行為,好像以後行為便應保守信仰,保守所領受的義與救贖。相反的,為要我們不僅領受,卻也必保存義與救贖之應許,能對我們甚為確定,所以聖保羅不僅將入恩之舉歸與信,亦將我們現今站在恩典之下〔的福〕,和分享上帝榮耀的盼望都歸與信(羅五2 )。換句話說,他將諸事的開始、期間,與末了惟歸與信仰。照樣,他說:「他們因為不信,所以被折下來;你們因為信,所以立得住」(羅十一20)。「祂必叫你們……成了聖潔、無瑕疵、無可責備……只要你們在所信的道上恆心」(西一22)。「你們這因信蒙上帝能力保守的,」 又:「並且得著你們信心的果效,就是靈魂的救恩」(彼前一5、9)。

35既然,從上帝的道顯明信仰為唯一適當的媒介,人藉之不僅領受義與救贖,亦蒙上帝保存,所以我們合理地棄絕天特議會(Council of Trent )之教令,及傾向於相同意見的任何事,就是說:我們的善行保存救贖,或我們的行為完全或部分保存我們所領受的信之義,甚至信仰本身。

36雖在爭辯以前,一些正統教師使用此類詞句解釋聖經,決無意證實以上所提教皇派之錯誤;尚且,以後曾發生對此點的爭辯,導致無禮的誇張,因此,最妥善的辦法是堅持保羅純正話語的模範,以及真道本身(提後一13),這樣才能結束許多無用的紛爭,保護教會脫離領人跌倒之事。

37第四,關於善行有害於救贖的主題,我們作如下明白地答覆:任何人若將善行拖入稱義條款內,將他的義或救贖保證倚靠善行,為配得上帝之恩,而藉之得救,便並非我們說的,而是保羅於腓三7下三次重復說明:善行對這種人不但有礙無用還真正有害。38然而,非善行本身之錯,乃虛假信靠置於行為上的錯,與上帝明白的道相反。從此處不可以結論,在毫無限制性描述的情況下,人能講:就他們的救贖而論,善行對信者有害。因為依正當原因及正當目的行善時(即:上帝需要重生者行善的意思),便為信徒內救贖之指示(腓一28)。上帝的旨意與特別命令是: 信徒應行善事,即聖靈在他們內面運行的,上帝因基督之故喜悅它們,祂也應許今生來生榮耀的賞賜。39因此,我們教會也咒詛棄絕此主題,因無註解之陳述為虛假、領人跌倒、能損害管教與禮儀、能引入並苟同許可邪惡、野蠻、坦然無懼、伊畢鳩魯之生活方式。人應該極謹慎地防腐有害於自己救贖的任何事。40但是,基督徒既不應因受阻礙而不行善,反當竭力勸勉督促自己行善事;所以,若其描述未加任何限定性言語解釋,在我們教會內就不能容忍、使用,或辯護此主題(即「善行有害於救贖」)。

五 論律法與福音
1律法與福音彼此之區別,為特別的亮光,幫助人適當地分解上帝之道,正確解釋並明白聖先知和使徒的經書。所以我們必須特別用心注意此區別,以免此兩種道理彼此混雜,使福音成為律法。這事必蒙蔽基督之功勞,奪取困苦良心的安慰,即他們原於不混雜之聖福音真正純潔宣講中享有的,因為,藉福音,基督徒能在極痛苦試探中自助以抵抗律法之恐怖。

2關於此點,幾位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中亦曾爭辯。一派宣稱:嚴格地說,福音不僅為屬恩典之宣講,同時也是悔改之宣講,斥責不信至大罪過。另一派則堅持:福音並非宣講悔改之道或責罰之道。他們說,這原屬上帝的律法,而律法申斥諸罪,包括不信的罪;然而福音,嚴格地說,乃是上帝因基督之故的恩恵和慈悲宣講,此宣講保證那些悔罪歸基督的人的不信——即從前玷污他們的,而上帝的律法所斥責的——蒙饒恕與赦免。

3我們若正當地思索這爭辯,即可發現事實上產生它的主要原因是「福音」二字,在聖經與古今神學家中,並非時常按一種或類似的意義,而是按兩種意義使用。4有時此字用為使我們藉它明白我們主基督全部教訓,即在祂地上公開職務上為新約時代所命令遵守的。因此將律法之解釋與祂天父上帝慈悲恩典之宣言包括在這詞字內,如可一1所記:「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福音的起頭」,隨後立即指示主要點,如:悔改與赦罪(可一4 )。同樣,當基督復活後,命令使徒到全世界傳福音給萬民聽(可十六15),祂將祂的道以幾句話總結:「經上所寫的, 基督必受害,第三日從死裡復活;並且人要奉祂的名傳悔改赦罪的道……直傳到萬邦」(路二十四46、47)。同樣,保羅稱他全部教訓為「福音」(徒二十24),並概括為兩類:向上帝悔改與信靠基督。5 「福音」一詞按其廣義使用,無律法與福音之嚴格區別時,可正確定這字之意義為宣講悔改與赦罪。因約翰、基督,及使徒以悔改〔之道〕開始他們講道工作,解釋催促的不僅是赦罪恩惠之應許,而且也有上帝之律法。6再者,「福音」這字也用於其他(即嚴格的)意義,即不包括悔罪之宣講,惟一為傳揚上帝的恩恵。照此意義緊接著聖馬可第一章內,基督曾說:「你們當悔改,信福音」〔信福音等於改正〕(可一15)。

7其次,「悔改」 一詞在聖經上不按一種意義使用。聖經許多章節內使用這字,視為人完全悔改之舉,如路十三5 : 「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又路十五7 :「一個罪人悔改,在天上也要這樣為他歡喜。」 8可是可一15和其他經文提及悔改與信基督(徒二十21)或悔改與赦罪(路二十四46)彼此皆不同,人「悔改」片語之意義,不過表示真正承認己罪,誠心為它痛悔,制止犯罪。9此知識乃出於律法,若不加上信仰基督,即不足為有效〔救人〕的更改歸向上帝,聖福音安慰人的宣告,將基督的功勞提供一切被律法的宣佈驚駭懊悔的罪人。因為福音不將赦罪之道傳給冷淡自以為安全的人,而傳給「受壓制的」 或痛悔者(路四18)。並且為使痛悔或律法的恐怖不致使人絕望,必須加上宣講福音,使懊傷成為「以致得救的懊悔」(林後七10)。

10僅宣講律法不提及基督,或使人自以為能用外表行為成全律法,或催逼人完全絕望。因此基督以律法著手,按屬靈的意義解釋之(太五21下;羅七6、14);如是祂從天上顯明祂的忿怒於眾罪人,並顯示此忿怒何其大。此乃指示罪人至律法,他從律法真正學知自己的罪——此知識摩西未能苛求他們〔知道〕。因為保羅作證(林後三14下),雖然「誦讀摩西書,」 「他們蒙在臉上」的帕子尚未揭去,以致看不見律法屬靈的意義,或律法多麼需要我們〔作的事〕,或律法如何嚴重咒詛我們,並定我們的罪,因我們不能成全或遵守它。「這帕子在基督里已經廢去了」 (林後三13-15)。

11因此基督之靈不僅須施安慰,尚須藉律法職務為罪指證世人(約八46)。如是,新約時代,祂須盡先知所言「成就奇異alien的事」(即斥責),直到作自己的工(即安慰,宣傳恩惠)。 為此基督獲得,並差遣聖靈給我們,因此故,後者被稱為保惠師(約十六7),如路德博士在他為三位一體節後第五主日福音經篇註解內所解釋。12他敘述:「凡關於我們的罪與上帝忿怒的宣講——無論如何或何時宣講——皆為律法之宣講。另一方面,福音僅為顯示賜給基督內純粹恩惠與赦免之宣講。同時使徒及傳福音者,是真正而有理的,正如基督自己作的,是確證律法之宣講,並對那仍未知道己罪或害怕上帝忿怒者開始,如祂在約十六8所說:‘聖靈要叫世人為罪,自己責備自己,因為他們不信我’。其實,何處有上帝因罪之忿怒的啓示與宣講, 比在祂兒子基督受難而死更為懇切可畏?但是這一切若是宣講上帝之忿怒並恐嚇人,尚且不是福音或基督自己的宣講,而是摩西與律法對未悔改者的宣講。13因為福音與基督的制定不是要使我們受恐怖或咒詛我們,卻為安慰鼓勵恐怖與膽卻者。」又:「基督說:‘聖靈要叫世人為罪……自己責備自己’(約十六8 ),此事若不藉律法的講解即不能作。」(野拿第二本,第四五五頁)。

14施馬加登條款亦如此記著:「新約存留實行律法的職務,顯示罪與上帝的忿怒,但是對此職務立即藉福音附加上帝恩惠的應許。」(三部第一條四段)

15並且辯護論說:「要人真悔改得救,只傳律法不足,須要加上福音。」這兩種道理依正當次序與正確區別如此常在一起,皆當互相催促。因此我們有理的咒詛他們反律法者或毀律法者從教會中逐出宣講律法,要我們責罰罪,教導人懊傷與痛悔不用律法,而惟一用福音。

16但為使人得知我們從本爭辯內未曾隱瞞任何事情,只詳細明白地將全部事項呈與基督徒讀者,我們呈出如下:

17基於以上所說,我們一心相信、教導並承認,嚴格地說,律法是神聖、啓示上帝公義、無更改旨意的道理,表示人在他的本性、思想、言語,與行為上應以何種態度才蒙上帝喜悅與接納,〔律法〕用上帝的忿怒和今世永遠的刑罰恐嚇犯法的。正如路德反對反律法者說:「凡斥責罪者為律法,且屬於律法,律法的特殊作用是斥責罪,引人知罪」(羅三20 ;七7 )。 不信既為諸可責之罪的根源,所以律法亦斥責不信。18同時,這樣說也是對的,即福音光照並解釋律法及其道理;但是律法真正作用為斥責罪, 並教導人行善。

19當人不信上帝的道時,律法便如此斥責不信。福音(嚴格地說,惟福音教導命令人相信基督)既是上帝的道,聖靈就藉律法的作用斥責人在信基督事上失敗的不信。雖然如此,嚴格說來,惟一福音教導基督救人的信仰。

20可是,福音教導人應當相信,俾能從上帝獲得赦罪,人既然未遵守上帝的律法,且曾違背它,他的敗壞本性、思想、言語,與行為和律法爭戰,因此他遭受上帝的忿怒、死亡、今世的苦難,與地獄的火刑。福音的內容乃是:上帝的兒子,我們主基督,曾親身擔負律法的咒詛,補贖償還我們一切的罪孽,以致惟一藉基督我們再領上帝的恩典,藉信獲得赦罪,脫離死亡及罪的一切刑罰,而永享救贖。21因凡賜安慰並提供上帝慈悲及恩典給違犯律法者,可嚴格稱之為福音,即佳美歡樂之信息,謂:上帝不願意刑罰罪過,願因基督之故赦免它們。

22故此,各個懊悔的罪人須信——即他必須惟獨信賴主耶穌基督,「祂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四25),「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上帝的義」(林後五21),「上帝又使祂成為我們的公義」(林前一30),祂的順從於上帝嚴格審判台前算為我們的義。如是律法——按以上所解釋——藉字句為叫人死的職事並「宣講咒詛」(林後三6、9),但是福音是「上帝的大能, 要救一切相信的」(羅一16),為「稱義的職事」,並「屬於聖靈」(林前一18 ;加三2 )。路德博士幾乎在他一切著作中,勤於推進此區別,詳細表示福音得來論及上帝的知識,與那從律法學得關乎上帝的知識大不相同,既使是外邦人都能從自然律在某範圍內知道一些關乎上帝的知識,雖然他們未正確知道或榮耀他(羅一21)。

23自世界太初,上帝的教會以正當的區別繼續並肩教導此二宣言〔兩種道理〕。可尊先祖之子孫,如先祖自己,時常追憶不僅人太初如何被上帝造成聖潔有義,並藉著蛇之欺騙,曾違背上帝的命令,而成了罪人,敗壞他自己與眾後裔,將他們陷入死亡和永遠定罪,亦以關於女人後裔之宣講,復興勇氣,安慰自己,因女人後裔要傷蛇的頭(劍三15);又關於亞伯拉罕之後裔,萬民必藉祂蒙福(創二十二18),亦關於大衛的兒子,必再復興以色列國,並為外邦人之光(詩一一〇1 ;賽四十九6 ;路二32),「祂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祂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賽五三5 )。

24我們相信並承認,在上帝教會內,須時時殷勤推進此兩道理,直到世界的末了,並且要合宜的區別,以使新約的職務,藉律法之宣講與其威脅,使未懊悔者內心恐怖,使他們知道自己的罪而悔改,然而此事非按他們內面成為沮喪失望之法。25乃因「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加三24),因此律法指示引到基督那裡,不引人遠離祂,因祂為律法的終結(羅十4),使他們藉關於我們主基督福音之宣講再次以保證安慰,堅固他們。這福音即是,上帝藉基督饒恕信靠福音那些人一切的罪,為基督的緣故接待他們為上帝的兒女, 並由於純粹恩典,不用他們自己任何功勞,稱他們為義並救贖他們。但是這話的意思不是說:人可以妄用上帝的恩典,以致〔故意〕犯罪忘恩。26此律法與福音的區別,由保羅於林後三7-9內徹底有力地陳述。

27為這緣故,律法與福音兩道理不可彼此混雜,屬於其中之一種者,不可歸與他種;必須盡力催促保存律法與福音之間真正適當的區別,並極力避免可能造成它們中間混亂的任何事,使兩種道理混雜,成為一種道理。此種混亂容易遮蔽基督之功勞與利益,再使福音成為律法之道,如教皇制下所成的;如是剝奪基督徒福音內對抗律法恐怖之真安慰,而上帝教會之門為教皇派者再度開啓。因此若將福音——嚴格的如此稱呼〔的道理〕與律法區別——改變為懊悔或刑罰之宣講,正是危險與錯誤。但是,在別處,人若瞭解其通常意義乃涉及全部教訓,我們不時也在辯護論內尋見此用法,福音乃悔改與赦罪之宣講。但是辯護論也指明,嚴格地說,福音是赦罪與藉基督稱義之應許,律法是斥責罪與定人罪之道理。

六 論律法第三種作用
1上帝的律法不但用於1. 保存外表規律與端正,反對野蠻背逆之人,2.藉律法使人知道他們的罪,3.那些曾藉聖靈重生,悔改歸主,並由他們揭去摩西之帕,由律法得知照律法生活行事。關於律法第三種最後的作用數位神學家之間曾發生爭辯。

2有一派教導並堅持:重生者非由律法學習新順從(即他們應行何種善事);不應按任何方式基於律法推進此道理,因上帝的兒子曾釋放他們,使他們成為祂靈之殿,而因此有自由,猶如日頭,不需任何外來的推動,自然完成它規則的程序,他們也藉聖靈的感動與推動,自動作上帝需要他們作的事。3另一派教導:真信徒確實被上帝之靈感動,而如此照內面的人,由自由之靈行上帝的旨意,但是聖靈用書寫之律法教導他們,甚至真信徒得知不照自己的意念,而照上帝書寫之律法與聖道服事上帝,此律法及聖道為確實的規則,以獲得敬虔生活與行為,〔領人知道〕如何合乎上帝永遠無更改之旨意。

4為解釋及決定解決此爭辯,我們同心相信、教導,並承認:雖然真正相信的基督徒,曾真正轉向上帝,被稱為義,脫離了律法的咒詛而有自由,他們應該日日自習主的律法,如經上記著:「遵行耶和華律法的,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詩一1、2 ; 一一九1、35、47、70、97)。因為律法是一面鏡子,其中正確描述上帝的旨意與祂所喜悅的事。必須時時在信徒眼前牢握這面鏡子,勤於勸告他們。

5真的,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如保羅所說(提前一9 ),而是為不信上帝的人。但是不可無條件理解這事,好像義人不用律法而生活。因為上帝的律法寫在他們的心上,正如第一個人受造後,立即接受律法,要按此律法行事為人。而保羅的意圖是:律法不能將它的咒詛強加在那藉基督與上帝和好的人身上,也不能以它的壓制使重生者受痛苦,因為照內面的人他們喜悅上帝之律。

6信徒與蒙揀選之上帝兒女,在今生若藉那位居〔於其〕內之靈完全〔成為〕更新者,他們的本性及其一切能力上完全脫離犯罪〔的可能〕,他們便不需要律法,不需要人催促。他們靠自己,完全自動地,有責任照上帝之旨意去作,不用任何教訓、勸勉、鼓勵,或被律法驅使,如日、月,及天上諸星宿自然無阻地按著上帝斷然為他們安非的次序運行,不用勸勉、鼓勵、脅迫、強逼,或必須,如聖天使給予上帝完全自然之順從。

7可是,信徒在今生不完全更新。他們的罪雖蒙基督順從遮蓋,罪不歸算給他們為要施行咒詛,聖靈已開始老亞當之死亡與他們心意之靈的更新,但是老亞當仍依附在他們本性及一切內外力量上。8關於此點,使徒曾寫道:「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又:「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又:「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羅七18、19、23)。又 :「因為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相敵,使我們不能作所願意作的」(加五17)。

9因此種肉體情慾之故,真信徒、選民,與上帝重生的兒女,在此生活中不但需要日日教訓,和勤勉、警戒與律法的恐怖,還要屢次受律法的刑罰,使他們警醒而隨從上帝之靈,如經上所記:「我受苦是與我有益,為要使我學習你的律例」(詩一一九71)。又:「我是克苦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傳福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了」(林前九27),並且:「管教原是眾子所共受的,你們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兒子了」(來十二8 )。路德博士詳細註解此事於夏季教會議題,論三位一體後十九主日之書信。

10也需明瞭陳述福音所行、所造,及所連結於信徒的新順從,律法在此事上實行何職務,即關於信徒行善。11律法果然告訴我們,上帝的旨意與命令乃是要我們在新生活中行事為人,但律法並不賜開始或實行此生活的力量與才能。原是聖靈更新人心。祂被賜予人,由人領受,非藉律法而藉福音之宣傳(加三2、14)。12此後聖靈使用律法教導重生者,並由十條誡表示他們,何為上帝悅納的旨意(羅十二2 ),當行上帝以先預備叫他們行的善行(弗二10)。祂也勸勉他們行這些善事,當他們因肉體之故,懶惰、怠慢、頑強時,聖靈就以律法譴責他們。聖靈如此同時執行兩項職務:祂使人死,也使人活,使人下地獄,也使人往上升(撒上二6 ) 。13祂的職務非僅為安慰人,也要譴責人,如經上所記:「當聖靈來,必叫世人(包括老亞當)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約十六8)。14凡與上帝之律法相違,皆為罪,而且聖保羅說:「聖經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於教導,督責有益」;督責乃律法之特職。因此,每次信徒跌倒時,聖靈便以律法斥責他們。但同一位聖靈以福音之宣傳,再復興、安慰他們。

15為盡可能避免一切誤會,教導保存律法行為與聖靈行為之間正確區別,我們必須特別注重論及與上帝律法相合之善行——否則,便不為善行——此處所用「律法」二字,僅有一種意義,即上帝無可更改之旨意,照此旨意人當在此生命中行事為人。16行為之間的區別,乃因那關心照律法與上帝旨意行事為人的人中間不同。人若未重生,是照律法行事為人,他實行律法,僅因有了命令,因為懼怕刑罰或希求報酬,他便仍處律法之下。聖保羅稱這種人的行為按嚴格的意思是「律法的行為」 (羅二5 ;三20 ;加二16 ;三2、10),因他的善行由律法強制,如奴隸之行為。此種人為該隱式之聖徒。

17但當人藉上帝之靈重新再生,脫離律法(即當被基督之靈引導,脫離此駕御),他便按律法所包含,上帝無可更改的旨意為人,按他為重生新人,由自由歡愉之靈行一切事。嚴格地說,不是律法行為,而是聖靈行為與果實,或如聖保羅稱他們為心中之律與基督之律。據聖保羅所言,這些人不再處於律法之下,而處於恩典之下(羅六14 ;八2 )。18既然信徒在此生命中並非完全更新,老亞當附著他們直到墳墓,所以他們內心繼續存有心靈與肉體間之爭戰。按他們內面之人是喜愛上帝的律法;但是肢體中的律法卻敵對他們心靈中之律法(羅七23)。如是,雖然他們從來不是無律法,但卻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律法之內,照主律法行事為人,且不是因律法之約束行任何事。19關於仍附著他們的老亞當,他不僅須被律法壓制,也被痛苦壓制, 因他所作一切事,皆被迫違反他的意志,像惡人被律法之恐怖逼迫去順從一樣(林前九27 ;羅七18、19)。

20再者,信徒需要律法的教訓,免得墮落於自己的聖潔與虔誠,而藉口由聖靈引導設立自選之上帝崇拜,不用上帝的道與命令,如經上記著:「你們不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一切話,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申十二 8、28、32)。
21信徒也需要律法關於善行的教訓,不然他們易於想象他們行為與生活是完全純潔無疵,但上帝的律法命令信徒行善方式, 如在一面鏡子中向他們指明在此生命中,我們的善行是不完全,不純潔,以致我們必須同著聖保羅說道:「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林前四4 )。如此,當保羅勸勉重生者行善,特意將十條誡擺在他們面前(羅十三9 ), 他自己由律法得知他的行為仍不完全,不純潔(羅七18、19)。 大衛說:「我往你命令的道路直奔」(詩一一九32),卻也說:「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一四三2)。

22若要使上帝喜悅,律法便要求完全與純潔之順從。律法未教導我們,信徒的善行如何,並為何要取悅上帝,即使在此生活中,因我們肉體的罪,善行仍不完全與不純潔。但是福音教導我們:屬靈的供獻藉信,因基督之故,蒙上帝悅納(彼前二5 ;來十一4 ;十三15)。23在這方面,基督徒非處於律法之下,而處於恩典之下,因為藉信基督,他們脫離了律法的咒詛與定罪而被釋放。他們的善行雖仍不完全,不純潔,藉基督還蒙上帝接納,因為他們照內面之人(inmost self or inner person是重生的),行上帝所喜悅的事,不是因律法的強迫,而是自願自然地,以聖靈的更新岀自內心。同時他們依然繼續不斷的與老亞當爭戰。24因為老亞當,像一匹難馴服頑強的驢,仍是他們的一部分,必須強迫他服從基督,不但要教導、勸勉、催促,與以律法之恐怖,也要屢次用刑罰與困苦的棍棒,直到有罪的肉體完全脫去,而人完全在復活之舉中更新。那兒他不再需要律法之宣傳或受它的威脅與刑罰,如同他不再需要福音一樣。因為兩者(律法之宣稱或其刑罰威脅,及福音)皆屬於此不完全的生命。25但相反地,(編者按:那復活之日)正如他們必面對面看見上帝,照樣必以上帝居於其內之靈,自然行天父的旨意,不必勉強、無限礙、純潔、完善、全然歡樂直到永遠。

26因而我們棄絕咒詛其為惡毒,為與基督徒管教和真虔誠相反,錯誤的道理即:不應按以上所提之方式和界限催促基督徒及真信徒,只當催促律法給不信者、非基督徒,及不悔改的人。

七 論聖晩餐
1據數位神學家之意見,也許此條款之解釋不該列入本文件;在本文件中,我們只欲討論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之間曾經爭辯過的條款。早於一五三〇年,當奧斯堡信條呈交皇帝時,聖禮派已經完全否認奧斯堡信條,拒絕接受它,呈與他們自己的信條。然而,不幸幾年以後,有些神學家與其他申稱墨守奧斯堡信條者,不再秘密認可,卻部分公開贊成聖禮派之立場,違背他們自己良心,圖謀勉強曲解,引用奧斯堡信條,在此條款上與聖禮派道理似乎完全一致。因此我們不能——也不應該——抑制自己,不去為神聖真理作見證,因此就以我們在本文件中的承認,重述基督與奧斯堡信條關於此條款詞句上之真意向與正確理解上作證。盡我們所能,靠上帝的幫助,也為我們後代保存它,並忠實地警告我們聽眾及其他虔誠基督徒對於這全然與上帝之道與奧斯堡信條相違,曾屢次被棄絕的此惡毒錯謬。

爭論點
本道理與聖禮派道理之間
對於此條款主要問題

2有聖禮派堅決努力使用與奧斯堡信條及我們教會的名詞、話語形式相近的詞句,承認信徒在聖晚餐里真正領受基督的身體。但當我們敦促他們明白、誠實、清楚地陳述他們的意思時,他們卻同聲宣稱:基督真正、本質的身體和血,在聖晚餐里聖餅與酒之間的距離,如高天到地面之遙遠。因為他們自己斷言:「我們說:基督之身體和血與表號〔餅與酒〕遠隔,如地遠隔高天。」 3因此他們理解基督身體此種存在不是為存在於地上,只是關於信存在(即,我們的信心,被可見的表號提醒與喚起,正如宣講之道所行,信仰升諸天之上,而仍僅按屬靈地,領受分享真正與本質地存在天堂的基督身體,就是基督本身與祂一切利益)。因為餅和酒如何存在地上而不在天上,基督的身體如今也如何存在天上而不在地上,所以聖晚餐中口頭上的領受除餅與酒之外,沒有別的。

4最初他們申明主晚餐僅是一種外表的記號,藉它能認出基督徒,只有餅與酒是基督未臨在身體之唯一記號,其中未分遞任何別的。當此事未獲證明時,他們承認主基督真正存在聖晚餐中,即按特性交換(即:只照祂神性,決不以祂身體和血)。5以後,他們因受基督言語的縛束,承認基督身體存在聖晚餐里,他們仍不明白,講解此事,只視為屬靈之領受(即:照信仰的權力、效力,及利益)。他們說:藉無所不在的基督之靈, 我們身體——其中基督之靈居於此地上——與基督天上的身體聯合。

6當聖禮派誇稱甚督是真正、本質、活生生地存在祂的晚餐里,並說:他們沒有其他意見時,許多要人受他們這種高貴、似乎可信言語的欺騙。但是他們明白這事只是按祂神性,非真指祂的身體和血——如今不在別處,只在天堂——基督同著餅和酒將祂的真身體和血賜給我們吃,是藉信按屬靈的方法而非以口領受。

7他們理解聖晚餐的話:「這是我的身體,」不嚴格地按字句說明的意義,卻按比喻說法理解。他們解釋「吃基督的身體」 無非為「相信。」 「身體」對他們如同一種「象徵」(即基督身體之記號或比喻,真身體不存在地上晚餐中,只存在天堂)。 他們解釋「是」字乃按屬聖禮意義或一種比喻方式,以至於沒有人想象此實體與表號聯合之方式——基督身體甚至現今按看不見、觸摸不到的方式存在地上。8(編者按:前者他們的方式)就是,基督的身體按聖禮或表號方法如此與餅聯合,以致虔誠、相信的基督徒如何確實藉口吃餅,也如何確實按屬靈之法享有基督天上的身體。但是那論基督的身體是本質地存在地上主晚餐里的教訓,雖然看不見觸摸不到,同著所祝福的餅以口領受,連假冒為善者與偽基督徒亦領受,是一件他們慣於咒詛棄絕為可畏之褻瀆。

9另一方面,奧斯堡信條根據上帝的道教導:「基督真身體和血真實於餅酒之形體下存在聖晚餐中,分給他們領受」,並且棄絕反對的道理(即聖禮派之道理,他們同時在奧斯堡呈出他們自己的信條說:基督的身體因已升至天堂,所以不真正、本質地存在地上之聖禮中)。10路德博士在小問答內清楚說明同樣見解如下列話:「壇上禮為我們主耶穌基督之真身體與血,同著餅與酒為我們基督徒吃喝,乃基督親自設立的。」 11辯護論不但更明白陳述,也以保羅林前十16與細列爾(Cyril )之故典證明如下:「第十條被接受,其中我們承認在主晚餐基督的身體和血真正本質地存在,並同著可見之物(visible elements ), 餅和酒,真正提供給領受聖餐的人。倘若基督的身體不真正存在,只有聖靈存在,那麼當保羅說:我們擘開的餅乃是分享基督的身體,等等,即可推論餅並不與基督的身體同在,而與基督之靈魂同在。我們知道不僅羅馬教,希臘教會也教導基督的身體存在於聖晚餐中。」引證細列爾的話說明基督按身體居在聖晚餐里,乃藉祂肉身在我們內面之交通。

12隨後,在奧斯堡呈出自己有關此條款之信條的,曾採用本教會信條。一五三六年撒克遜與上德國神學家在威丁堡起草下列基督徒同意條款,由馬丁路德博士與兩派其他神學家簽署同意:

13 「我們曾聽聞馬丁布色爾(Martin Bucer)解釋他的意見,及其餘同他來自各城市的牧師對基督身體與血之聖禮意見是:他們承認,照愛任紐(Irenaeus)的話,此聖禮中有兩件事,一為屬天者,另為屬地者。14因此他們堅持教導:同著餅與酒基督的身體和血真正本質地存在、分遞,與領受。雖然他們否認化體說(transubstantiation)(即餅與酒本質改變為基督身體和血),並且不相信基督的身體和血局部圍繞在餅中,或按其他樣式與聖禮用處之外永久聯合,但是他們承認藉屬聖禮之聯合,餅是基督的身體,等等。15因為他們不相信,當餅被擱置一旁,或在聖禮匣中保存,或攜帶遊行,非舉行聖餐時,基督的身體仍臨在其中,這是教皇派所做的。

16 「第二,他們認為此聖禮是基督設立的,使它在基督教會內有效,並不在乎分遞聖禮的牧師,或領受的人配得與否,因為如聖保羅所說,不配者也領受聖禮。因此他們堅持,人在何處遵行基督的制度與命令,不配者也真正分得基督的身體與血, 他們真正領受到它。但是他們為審判領受它,如保羅說,因他們妄用聖禮之故,無真悔改,又無真信仰,領受聖禮。設立聖禮乃為證明那些在基督里藉信仰真悔改安慰自己的人,他們才領受基督之恩惠與功勞,與基督聯合,藉基督的血洗淨。

17次年,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領袖從德國各地至施馬加登城聚集,討論他們該將何種道理陳述呈交議會。一致同意路德博士起草施馬加登條款,並經全體神學家共同簽署。其中以簡短樸實之文字陳述正確真實意義,與基督的話最正確相合。18以此法堵住聖禮派各種破壞意圖及字詞漏洞的濫用,因為他們解釋以上所提前年完成之同意條款(即Wittenberg Concord威丁堡協同),為他們自己的利益採用了各種托詞遁路,即基督的身體,同著祂一切恩慈,同著餅被分遞,正按福音之道所分遞的方式,並且屬聖禮聯合之意義,無非是主基督的身體藉信屬靈的存在。

19施馬加登條款陳明:「聖晚餐中的餅與酒是耶穌基督的真身體和血,不僅被虔誠的,也被不虔誠的基督徒,接過和領受。」

20路德博士,在大問答內由上帝之道更廣泛的解釋並堅定此立場,他這樣寫著:「壇上聖禮是什麼?答:它是基督的真身體和血,在餅與酒內與餅酒下,即基督的話命令我們基督徒吃喝的。」 21他接著寫道:「這道,我說,使這事作成聖禮,如此將之分別開來,使它不僅是平常的餅和酒,而且是並被稱為基督的身體和血。」 22他又接著寫道:「可從上帝的道堅定你的良心, 說:‘讓十萬魔鬼及所有的熱心家〔神感者〕齊問道:餅和酒如何能是基督的身體和血呢?’我知道所有狂熱家與學者,智慧的總和比神聖威嚴小指拇的智慧還少。在這裡有基督的話: ‘拿著吃,這是我的身體;喝這杯,這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等等。23我們要墨守這些話,看誰以為他能改正基督,改變祂所說的話。你若除去上帝的道,或看著無上帝之道的原質,你才真只有平常的餅與酒。但若這些話含有這些原質,如他們所應該的、必須的,那麼,照這些話它真是基督的身體和血。因為它必須如基督的嘴所宣講的,因祂不能說謊或欺騙。

24 「因此容易回答如今困擾人們的各種問題——譬如:邪惡的神父能否施行分遞聖餐,和類似的問題。我們總括來說,即使流氓領受或分遞聖餐,也是真聖餐(是基督的身體和血),正如一位極配的人一樣多,因為聖禮不是根據人的聖潔,而是根據上帝的道。25地上沒有聖人,或天上也沒有天使,能將餅和酒變成基督的身體和血,照樣沒有人能更改或改變聖禮,雖曾被妄用。設立它而使它成聖禮的那道,因個人的身份或不信不歸與虛假的。26基督並不是說:「你們若是信,若是配得,就有我的身體和血,但是說,‘拿著吃,拿著喝,這是我的身體和血。’」 祂又說:‘你們應當如此行,’就是我現在所行,所設立,所賜給你們,並吩咐你們拿著。這乃等於說:‘不論你們配得不配得,你們在這裡有祂的身體和血,依著這些話,即加於餅和酒的。’當明白牢記它,因為這些話為我們諸般辯論的根基、防禦,與衛護以抵抗所有曾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異端與誘惑。」

27大問答引證至此為止,證實基督的身體和血真正存在聖晚餐中,由上帝的道確定,應明白它不僅對信徒與配得者,也是為不信與不配得者瞭解。

28這位大蒙光照的人〔路德博士〕既在聖靈中預知,他死後必有些人試行使人相信他曾離開以上所提之道理與其他屬基督教條款,所以在他的大承認中附加下列抗議:「我見黨派與異端與時俱增,撒旦的狂熱與憤怒永無盡止。29因此為免除我今生, 或去世後,有人利用我或妄用我的著作,堅證他們的異端,如聖禮派和重洗派開始所為,我要在上帝和全世界面前,以這部著作逐條承認我的信仰。我決心至死堅持它(願上帝幫助我!),並以此信仰離世,出現在我主耶穌基督審判台前。30因此,任何人若在我死後說:‘假使路德博士還在世,他必不同意教導並堅持此(或該)條款,因為他未充分考慮,’等等, 我就要現在如從前,並從前如現在一樣要說:靠上帝的恩惠,我曾盡力照聖經查證所有這些條款,一次又一次地審查它們,希望辯護所有的道理條款,如我現在辯護聖餐禮一樣。我並無醉意,且無不負責任。31我明白我在說些什麼,並且很能體會這事為我在主基督末日審判在祂來臨時的涵意。願大家不把這事當作笑話或無稽之談;我乃以最真摯的心,靠上帝的恩典學習知道撒旦許多事。若他能顛倒混雜上帝的道,他對我的話,或其他人的話豈不更加顛倒呢? 」

32此次抗議後,聖紀念路德博士列出的條款其中一條說: 「照樣,我也說而且承認:在壇上聖禮,基督的身體和寶血真正在餅與酒中經吃喝,雖然分給它們的祭司〔神父或牧師〕和領受的人,不相信或妄用了聖禮。聖餐不靠人的信或不信,而在於道和上帝的命令——除非他們先改變了上帝的道和制度,並誤解它,如目前聖禮敵人所作。他們確實只有餅與酒,因為他們也沒有上帝的道和祂所設立的制度,只隨自己的想象顛倒與更改它。」

33路德博士,他比任何人更明白奧斯堡信條的真意向,至死堅決不變保守它,為它辯護。臨終前不久,在他最後承認中極熱心的重認對此條款的信仰,並如此寫道:「我算他們都是一類(即如聖禮派與狂信者),因為他們不信聖餐里主的餅是祂真正自然的身體,就是惡人或猶大以口領受的,與聖彼得和全聖徒一樣。我可以說,凡不相信這道的人,請勿攪擾我,別想與我相交。這是我的最後通牒。」

34由於這些陳述,特別是從路德博士,為奧斯堡信條首要教師的解釋,每位有智慧愛好真理與和平的人,都能無疑明白何為奧斯堡信條自始對此條款的真意義與意向。

35在基督與聖保羅用的言語(餅在主晚餐里「是基督的真身體」或「同領基督的身體」太二十六26 ;路二十二19 ;可十四22 ; 林前十二24;十16)的詞句外,我們有時也用「餅之下,同著餅,餅之內,」以棄經教皇派化體說,並且指明未更改餅之本質與基督身體屬聖禮之聯合。36當聖經重提並解釋詞句時之同樣作法:「道成了肉身」(約一14),即用著類似詞句如:「道居在我們中間,」或「因為上帝本性一切的豐盛,都有形有體的居在基督裡面」(西二9),或「上帝與祂同在」(徒十38),或 「上帝在基督里」等詞句。聖經如是解釋神聖原質未曾改變為人的本性,但未改變的二性乃為位格之聯合。37許多卓越古代教師,像游斯丁(Justin),居普良(Cyprian ),奧古斯丁(Augustine),利歐(Leo),格拉修(Gelasius ),屈梭多模(Chrysostom)與其他人,曾引證位格聯合作為類似基督新約的話:「這是我的身體。」 38在基督里二個別、未改之性,是不可分離聯合的,在聖晚餐中所有兩原質亦然,自然的餅和基督真正自然的身體,一同存在這世界上所定聖禮舉行中,基督身體和血同著餅酒,雖非位格之聯合,如基督內之二性,反而像路德博士與我們神學家在前述一五三六年之協合條款和其他著作內稱它為屬聖禮之聯合。他們藉之欲指示:雖也使用這些不同的詞句:「餅之內,餅之下,同著餅,」在其嚴正意思內,他們仍接受基督的話,照這些話的讀法,且不考慮在propositio主題中(就是基督立約的話),「這是我的身體,」用一種比喻述語, 而為一種inusitata非常詞句(就是不被瞭解為一種比喻、修飾,定則或文字上的雙關語);39如游斯丁所言:「我們領受這個非為普通的餅或普通的飲料:但是我們相信〔領受的是耶穌基督,〕 我們的救贖主如何藉上帝之道成了肉身,並為我們的救贖才有肉體和血,所以祂藉道與禱告,所祝福的食物是耶穌基督的真身體和血。」 40在他的大承認,特別是在他的關於主晩餐最後的承認內,路德博士極熱心懇切衛護基督在最後晚餐上所用的詞句。

41路德博士既然合宜被視為墨守奧斯堡信條各教會最卓越的教師,他的全部道理要領包含在前述奧斯堡信條內,曾呈與查理第五皇帝,因此奧斯堡信條真意義與意向,任何其他根源不能比從路德博士屬道理與爭辯著作中取出的更正確合宜。42如是上述的立場,根據獨一、堅定、無更動,與無可疑的真理磐石,即設立的言語,記在上帝聖道中,被傳福音的聖使徒,以及他們的門徒與聽者瞭解、教導,和傳遞。

43關於我們救主耶穌基督,我們唯一教師,從天上將摯誠的命令賜給萬人,說:「你們當聽從祂」。祂不僅是人,或一位天使;祂不僅是真實的、有智慧,和有能力,祂本身是永遠真理和智慧、全能的上帝。祂深知須講些什麼及如何講,並且能以大能實行完成所說明和應許的事,祂說:「天地要廢去,我的話卻不能廢去(路二十一33),」又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太二十八18)。」 44這位真實全能創造救贖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於末次晩餐後,正在為我們罪孽開始他的苦難死亡,祂既然在祂生命最後時刻極慎重細心選擇言語,制定設立這最可尊的聖禮,這聖禮到世界末日要最虔誠和順從被使用,紀念祂苦難死亡和祂一切恩惠,為新約印證,安慰所有憂傷的心,為基督徒與基督他們的首彼此真正聯合。在這種情況下,基督祝福並分配餅說:「拿著吃,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指著杯子或酒說:「這是我新約的血,為你們流出來的,使罪得赦。」

45因而我們必須解釋那位永在、真實、全能上帝之子,耶穌基督,我們的主,創造與救贖主的這些話,不能讓它們像對我們理性現出,如:修辭、比喻、形式上的措詞,但我們必須按其字樣固有明白的意思,以樸實的信仰和相當的順從接受它們。尤其不許任何理性幻想的反對或屬人的抗辯,使我們轉離這些話,無論我們理性視它如何可悅。46亞伯拉罕聽到上帝關於要他獻上兒子的話時,實在有充分爭辯為理由,因為這些話不只抵抗理性和神聖與自然之律,也抵抗論及所應許當由以撒所生之後裔,主要的信條。亞伯拉罕可能問:此命令是否是照字義瞭解,或者按可忍受,輕鬆解釋接受它。如以前當他領受以撒可祝後裔之應許,他將真實的尊榮歸與上帝,心中推論,確實相信,上帝亦能成全所應許的事,他的理性雖視此為不可能。47於是亞伯拉罕樸實單純地明白,相信上帝的話和命令,如字句所講,並且將整個事情委託上帝的全能與智慧,知道上帝有比他以其盲瞎的理性所能領會出更多樣式和方法成全關於以撒後裔的應許。同法我們當以至卑微與順從相信我們創造救贖主簡單、穩固、明瞭、熱誠的言語和命令,關於它如何與我們理性相合,或如何可能,需無任何疑惑或辯駁。說這些話的主,本身〔具有〕是無窮的智能和真理,確能施行成全祂所應許的任何事。

48此聖晚餐設立的情形,證明我們救主耶穌基督的話本為簡單、明白、清楚、確定、無疑,能夠而應按它們通常、嚴正,與普通意義瞭解之。基督既在晩餐席間賜此命令,祂所說的真正、自然的餅與自然的酒,以口吃喝,不能有任何疑問。因「餅」 這字不能有隱喻(即意義改變),好像基督身體為屬靈的餅或一種為靈魂之屬靈食物。49基督自己如是阻止以「身體」 一詞為轉喻之意義(就是一種意義改變)。祂未提祂身體為一種象徵,或一種代表,或祂身體之比喻意思,或祂身體的能力與祂以犧牲身體所獲得的恩澤。祂卻提及是祂真正本質的身體,替我們死了,並提及祂真正本質的血,為我們在十字架上流出來使罪得赦。50當然,沒有比主基督自己講解自己的話更為信實可靠,祂最瞭解自己的話、心意和意向,由智慧與理智的立場看來祂最有資格解釋它。在祂立最終遺囑與永存之約和聯合時,祂不用修飾言詞,而用最適當、簡單、無疑,與明白的話語,像祂在各信條和所立其他約記號,恩惠或聖禮記號,諸如割禮,舊約各種祭祀,與聖洗禮。為免除流於誤會,所以祂解釋事情更為明白,以加添字語如:「為你們捨的,為你們流出來的。」 51祂讓門徒保持這簡單嚴正的瞭解,並命令他們教導萬民遵守祂所命令他們的(就是指使徒們)。

52因此所有三位著福音者,馬太(二十六26),馬可(十四22),與路加(二十二19),和在基督升天後領受同樣信息的聖保羅(林十一25),同心同語同字重述這些簡單、明白、確定基督真理的話:「這是我的身體,」 對所祝福和分給之餅用同一方法應用它,不用任何解釋和改變。53因此,在聖禮其他部分,路加和保羅的話:「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約」(路二十二20 ;林前十一25)沒有可疑的,如聖馬太和聖馬可所賜的話沒有其他意思:「這(即你們用口由杯所喝的)是我立新約的血,藉它我與你們設立、印證、堅定我的這約和新合同,即罪的赦免。」

54如是,聖保羅在林前十16賜我們的話,也是重述它堅定、解釋基督的話(「我們所祝福的杯,豈不是同領基督的血麼? 我們所擘開的餅,豈不是同領基督的身體麼? 」 )應殷勤熱誠地視它為一種特別清楚的見證,關於基督身體與血真實本質的存在並分遞聖晚餐里。從這些話里,我們明白的看出不僅基督在末次晚餐所祝福的杯,並親自所擘開分給的餅為基督身體與血的同享,就是我們所擘開,所祝福的也是分享基督身體和血, 以致所有吃這餅,喝這杯的,真正領受共享基督的真身體和血。55假使基督的身體不真實本質的存在,只按它的能力和功效領受了,餅便不能被稱為分享身體,而是分享聖靈、權柄,與基督的利益,如辯護論所辯論及推斷。56若保羅僅講論基督身體藉信屬靈之交通,如聖禮派歪曲這經句,他必不說餅,而說靈或信仰是基督身體的交通。但他說,餅是基督身體的交通,意謂: 凡領受被祝福之餅的人,也分享基督的身體。因此他確實未討論屬靈的吃基督的身體,而討論屬聖禮或屬口吃的分享,此種分享對於屬上帝及非屬上帝的人,皆為分享。57這正如聖保羅全部講論的背景和目的證實的,他特提及那些食偶像之祭並參加外邦敬鬼的禮拜, 同時赴主的筵席,並吃喝基督身體和血的人;他阻礙並警告他們勿領受基督的身體和血,作為他們自己的審判和咒詛。他既說,在聖晚餐中吃那祝福擘開的餅,是同領基督的身體,聖保羅絕對不是在討論基督屬靈之交通,即誰也不能妄用,誰也不必受警戒〔因干犯基督屬靈的交通〕。58所以我們尊貴的教父與先輩,如路德與其他屬奧斯堡信條純正教師,解釋保羅此陳述的話,乃與基督的話最可能相合之方法,說「我們所擘開的餅乃是被分遞基督的身體,或說,基督普通(common共一, shared分享)的身體分遞與凡領受擘開之餅的人。」(Kolb英文版,「或說,基督的身體被分遞給凡領受擘開之餅的人且被他們分享。」)

59我們必同心堅持此論林前十16有根基樸實見證的解釋。我們理當驚奇幾位甚為大膽於引用這經句,即他們以前曾引用來反對聖禮派的,〔如今〕作為他們錯誤道理的基礎,說:在主晚餐里僅按屬靈的方法領受基督的身體。他們如下寫著:「餅乃為基督身體之同享(即藉它〔餅〕,我們同享基督的身體,基督的身體就是教會),或信徒與基督聯合的媒介,正如以信獲得福音之道為媒介,藉它〔福音〕我們按心靈與基督聯合,並且與基督的身體聯合,這身體就是教會。」

60但保羅教導,不僅那些屬上帝、虔誠、而相信的基督徒, 以口在聖禮中領受基督的真身體和血,就是不配和不屬上帝的假冒為善者也領受,像猶大和他同類,不與基督相交者,也來到主的筵席,無真懊悔歸向上帝,他們也在聖禮中以口吃喝基督真身體和血,不按理吃喝,深深干犯基督身體和血。聖保羅說:「所以無論何人,不按理吃主的餅,喝主的杯」(林前十一27),不僅干犯主身體和血的記號與象徵,也干犯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血。此種人乃是凌辱、妄用、褻瀆祂那位存在者〔基督〕,像猶太人確實虐待基督的身體並且殺害了祂一樣。 古代基督教教父與教會教師曾如此同心理解,並解釋此經文。

61所以吃基督肉體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屬靈的,即基督特別在約六48-58說明的。這事成就別無他法,只有以心靈與信仰,在宣講默想福音時,也在主聖晚餐里發生。此屬靈吃喝基督之肉與血,對各代所有基督徒真正有用、有益、屬救贖之必需。沒有這種屬靈的同享,即使屬聖禮或屬口吃喝的聖晚餐不但無益,反而確實有害、受咒詛。62這種屬靈的吃,確為信仰——即我們聽講,以信仰接受,並且將上帝的道據為己有,其中基督,真上帝和人,同著祂一切恩惠與作為,即為我們將身體交給死亡,並以祂為我們流血(就是說,上帝的恩典、罪之赦免、義,和永生)提供給我們——而我們不屈不撓——用確實的信任與倚靠此安慰的保證,即我們因耶穌基督之故有了恩惠的上帝和永遠的救贖,並且在一切困難與試探中堅守它。

63另一種食基督身體的方法是以口或聖禮的,當大家在主晚餐中吃喝被祝福的餅和酒時,便是以口領受同享基督真實本質的身體和血。信徒領受聖禮為他們的罪真正得赦的確實誓約和保證;基督有效的居住他們內面;不信的也以口領受祂,但是他們領受之乃為其審判與咒詛。64這便是基督設立的話語內所陳明的;在晚餐入席時,祂遞給祂的門徒自然的餅和自然的酒,祂稱它們是祂的真身體和血,同時說:「拿著吃;拿著喝」。在這種情形下,這命令不能作別的想法,確是指以口吃喝——但不是按粗魯、肉慾、屬加伯農(Capernaitic )的方式,而是按超自然、不可思議的方式。但是基督加添其他的命令,並以65 口食之外:制定屬靈的食,當祂說:「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紀念我。」祂說這些話,需要信仰〔即按屬靈之法享受基督的身體〕。

66所以,全基督教古代教師,和全基督聖教會,贊同基督此設立的話,和聖保羅的解釋,同心教導:基督身體非僅藉信按屬靈之法領受——這也發生在聖禮之外——也用口領受,且屬上帝虔誠的人,或不配、不信、虛假、邪惡的基督徒都領受。這些見證既太長,不便在此提及,但為簡潔起見,我們指引基督徒讀者,看我們更多詳細著作。67從那些著作里,可以證明聖禮派狂熱者如何不公正和心懷惡意嘲笑主基督,聖保羅,和全教會,當他們稱以口吃和不配者吃為「驢子尾巴的兩根毛和撒旦自己覺得羞恥的註解,」正如他們將基督威嚴的道理稱為:「撒旦的糞;撒旦用它來玩弄並欺騙人們。」這些話實在可怕,虔誠基督徒以翻譯它為恥。

68還需以大殷勤解釋誰不配作聖晚餐的客人,就是那些未為自己的罪真懊悔憂傷,而去領這聖禮的人,他們沒有真信仰,也沒有好意向改正行為,他們因不配以口吃基督的身體, 給自己加負定罪的重擔(即今時和永遠的刑罰),並且干犯基督的身體和血。

69真正配領受的是那膽怯、憂楚的基督徒,信心軟弱,內心因他們許多大罪懼怕,自思因自己太不潔,不配領此尊貴珍寶和基督的賞賜,並且覺察他們信心的軟弱,而哀痛,心中希望他們能以堅強和更喜樂的信仰與純粹的順從服事上帝。70這莊嚴的聖禮首先就是為他們設立制定的,如基督說:「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他們得安息」(太十一28)。 又:「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太九 12)又:「我的恩典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林後十二9) 又:「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因為上帝接納他了」(羅十 四1、3)。因為所有相信上帝兒子的人,他的信仰無論堅強或軟弱,都有永生(約三16)。71人的配得不在乎信仰強或弱,大或小,只靠基督的功勞。小信憂傷的父親(可九24)和亞伯拉罕、保羅、其他有喜樂堅壯信仰的人一樣領受。

72以上所述,關於基督身體和血真正存在和兩種享受方法,一種是藉信仰按屬靈之法,另一種是以口領受,配得和不配得的人都領受。

73數位屬奧斯堡信條教師中既曾發生誤會與意見不合之事,即關於分辨為聖和普通規則:除了神聖設立之使用外,無聖禮。74對此問題,我們已達成弟兄同一的協議如下:任何人的言語或行為,不論是執事的功勞或言論,是同領者的吃喝或信仰,不能造成基督身體和血在聖晚餐中真正存在。然此皆當惟一歸與全能上帝之權柄和主耶穌基督之言語、設立,和命令。75因耶穌基督在首次設立時所講的真實全能的話,不但在初次晚餐時有效,在所有按基督設施舉行晚餐和使用祂的話的地方,它們仍留有效的力量,而且基督的身體和血皆真正存在,被分遞與領受,乃因使用基督在首次晚餐上所言有能力與實效同一的話。 因我們無論在何處遵從祂的設施,於餅和杯之上講祂的話,並分遞祝福的餅和杯,基督就親自藉所講的話,以首次設施的能力,仍舊實行,只要重復誦讀該話(或「因這話語仍是祂的話語」)。76屈梭多模(Chrysostom)在他關於〔主之〕苦難禮拜講題(Sermon on the Passion )中說:「基督親自預備此筵席並祝福它。不是人所能作的,只有基督,親自替我們釘在十字架上,能使擺在我們面前的餅和酒成為基督的身體和血。這話是神父的口講的,然而藉上帝之能力與恩典,藉祂所講的話:‘這是我的身體’,在聖晚餐中所擺設的原質〔餅和酒〕被祝福。正如經上的話:‘要生養眾 多,遍滿地面’(創一28),只說了此一次,卻在自然界時時有效,使人和萬物生養眾多,照樣這論聖餐的話確實僅講了一次,但直到如今它仍然有效,並且直到祂降臨實行它,祂的真身體和血存在教會聖晚餐中。」 77並且路德陳述:「祂這項命令與設施有此能力與效果,使我們所分享與領受的不僅是普通的餅和酒,而是祂的身體和血,如祂曾說:‘這是我的身體,’等等,‘這是我的血,’等等。如是,此事非我們的工作或話語,使餅成身體,使酒成血,乃是基督之命令與規定,使餅為身體,使酒成血,此事自第一次晚餐,直到世界末了,藉我們的職務與責任日日分遞。」 78又,「若我在世上所有的餅之上說‘這是基督的身體,’不會有什麼事發生,然而當舉行主晚餐時,我們照祂的設立與命令說:‘這是我的身體’便是祂的身體,非因我們講說或我們發的言語才有此效果〔不因此話在說出時〕,乃因祂的命令 ——祂曾命令我們如此講說並如此行事,並且我們的講說是附屬祂的命令,即要我們如此講說並如此行事,並且在這命令中將祂自己的命令與行為連接我們的講說。」

79在舉行聖餐禮時,當公然清楚地在區會(堂會)前述說或歌頌設立的話,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省略。80以此我們順從基督的命令: ‘當如此行」。81藉此聽者的信心關於此聖禮之原質與裨益(即基督身體與血之存在,罪的赦免,及基督藉著死亡與所流寶血所獲得的恩賜,即祂在〔所立〕的約中賜給我們)以基督的話被喚醒、堅固、證實。82以此,餅與酒之原質在此神聖使用中被分辨為聖或被祝福,所以基督之身體和血被分遞我們吃喝;如保羅陳明:「我們所祝福的杯」(林前十16),此祝福確實不按其他方法成就,而是藉著重述與背誦設立語。

83可是,若不按基督設立的話遵行整個主晩餐行動,此祝詞或誦讀基督設立語(譬如,祝福之餅若不分遞、領受、被吃,反而被封閉、供獻,或帶著遊行,)便不算聖禮。84但基督命令:「當如此行,」包括此聖禮全部行動或執行(即我們在基督徒聚會中,拿著餅與酒,分辨為聖、分遞、領受、吃喝, 並如此傳揚主之死),這些不可分離,改變、正如聖保羅將擘餅,或分遞與領受的整個行動擺在我們眼前,林前十16。

85為保存基督教關於聖晚餐的真道理,並免除與取消各種拜偶像之妄用與此約之逆行,曾由設立語中得獲下列有用之規則與標準:除基督設立之用途外,任何事未有聖禮之性質,或神聖設立之行動(就是:若不遵守基督命令的設施,即無聖禮)。決不可棄絕這規則,當勉勵保存它在上帝的教會中以獲益。

86此文中「用途」或「行動,」根本意思並非指信仰,或只是屬口吃,乃是基督設立晚餐完全外表和可見行動:分辨為聖之舉或設立語,分遞與領受,或者說口吃祝福餅與酒,基督的身體和血。87此用途之外,如屬教皇之彌撒中不分遞餅,而是供獻或收藏,或攜帶著遊行,或顯出為敬拜,不該視之為聖禮;如洗禮的水若用作使鐘成為聖,或醫治大麻風,或以其他方法顯示敬拜,即無聖禮或洗禮。為抵抗這些屬教皇之妄用,路德博士開始定此規則並親自解釋。

88然而,我們也必須指出,聖禮派者狡猾邪惡地誤解此有用與必須之規則,解釋它為僅關於信仰屬靈內面的用途,以否認真實本質之存在,與屬口食基督的身體,即在此地上為配者與不配者參加。其含意如:對不配者非為聖禮,領受基督身體僅藉信仰,按屬靈之法成就,或信仰使基督的身體於聖晚餐中存在,而因此不配者和不信之假冒為善者非領受基督的身體,因為不是為他們存在的。89並非我們的信仰成就聖禮,惟為我們全能上帝與救主耶穌基督真實的話與設立,在教會中時時有效,並且它不因執事配與不配或領受聖禮者不信而被取消或成為軟弱無效。正如福音仍存為真福音,甚至當不屬上帝的聽者不相信它(只是在他們裡面,不有效生發救贖),照此,無論領聖禮者是否相信,然而基督在祂的話中永存真實,祂說,「拿著吃,這是我的身體。」祂成就此事,非藉我們的信仰,而惟藉祂的全能。

90因此某些人狡猾的曲解此普通規則,便為一種邪惡、輕率異端,將成就基督身體臨在並領受它之事歸與我們的信仰,不歸與救主耶穌基督的全能。

91關於聖禮派各種幻想的原因及徒然反論人身體本質和自然特性,論基督升天,並論祂離開這世界等,這些曾由路德博士,在基於上帝的道之爭論著作中,徹底駁倒;即反對屬天之先知,「這是我的身體」這話仍站立穩固,他的詳細簡略之承認聖晩餐,和他其他著作。自他死後,抗逆之靈未提出任何新爭論。因此我們為簡略起見,僅指示基督徒讀者注意這些著作, 希望視它們為此道理之憑據。

92我們不願、不能、不該准許任何屬人巧妙意見,無論他們有何種狀態或威望,引領我們遠離基督樸實、明白、清楚的話與祂的約至一種新奇意義,異於字句念讀的方式,而如前面所述,我們必明白,並相信它們單純的意義。93自此爭辯發生,我們一致支持的根本爭論是(與路德博士在下列話內,開始攻擊聖禮派者相同):「我對此事的理由根基如下:

「1. 第一,論此條款我們的信仰是:耶穌基督是本質、自然、真實、完全的上帝與人,處於不分隔與不能分開的一位格。94
「2.第二,上帝的右手無所不在。 95
「3.第三,上帝的話不虛假不欺詐。96
「4.第四,上帝保有並知道存在某一定地方的各種方法,不但如狂想派的空想,即哲學家所稱為屬地方或空間。97
98 「再者,基督的一個身體有三種不同的方式,或按全三種不同方式存在於任何一個地方。

「1.人能理解屬身體存在的方式,當用身體在地上行走,祂照體積騰出或佔據空間。祂仍能隨祂的意志使用此存在方式,如在復活後而行的,並祂在末日必要使用,如聖保羅說,「到了日期,那可稱頌的上帝必將祂顯明出來」(提前六15),又: 「基督是我們的生命,〔當〕祂顯現的時候」(西三4)。99照此方式,祂不是在上帝或同著天父或在天上,如狂想之靈所夢想,因為上帝不是屬身體的空間或位置。狂想者引證基督離世到父那裡去的經文,敘述此種存在的方式。

「2.人不能理解,屬靈存在的方式,照此祂不必佔據或騰出空間,乃隨祂所願貫穿所造萬物。100用些不完善比喻:我的視力穿透空氣、日光、或水,並不佔據或騰出任何空間;音樂響聲或音調通過空氣,或水,或木板與牆,而並不佔據或騰岀空間;又如光和熱通過空氣、水、玻璃,或結晶中存在,也不佔據或騰出空間,此外尚有許多例證。當祂離開關閉的墳墓,並通過關閉的門時,在主晚餐之餅和酒中存在,且如人所相信,當祂由母親誕生時,等等,祂用這種存在方式。

「3.第三,祂既同天父是一位,按照神聖、屬天上的樣式,受造萬物,果然比按照第二種樣式,被祂貫穿與(承受)祂存在的更多。101因為假若按照第二種方式,祂能有與所造物同在並居在其內的樣式,使它們不知覺、接觸、測度,或理解祂,那麼,祂按第三種高昇的方式存在於所造萬物之中,是多麼的奇妙!在那裡他們不測度或理解祂,而在那裡祂有他們〔萬物〕為祂自己存在,好叫祂測度並理解他們。因為祂與上帝同一位格(編者按:one person with God, 就基督神人二性一位格說的;非指三位一體內彼此關係,若此就成unionism獨一位格論了),您必須斷定基督此原質遠離受造物,如上帝離他們一樣遠,並且您必須再斷定它如上帝在他們內在一樣甚接近受造萬物。因為祂同上帝為不可分離的一位, 上帝在哪裡,祂也在哪裡,否則我們的信仰是假的。102但是誰能解釋或敢設想此事如何發生?我們確知祂在上帝內面,在所有受造物之外,與上帝是同一位格。但是此事如何發生,我們便不知道了;它超越自然與理性之上,即使在天堂眾天使的理解力之上,只有上帝明白祂。因這是實在的,我們雖然不明白,但不該否認他的話,除非可以先確證明白:基督之身體決不能存在於上帝所在任何地方,這存在樣式是虛構的。讓狂信者來證明!他們必定謝絕。

103 「我不欲以前言否認上帝仍俱有,且知道更多方法,使基督身體能存在任何地方。我唯一的目的原是指出我們狂信者何等愚拙,只贊成基督身體存在的第一種理解方法,雖然他們無法證明此方法是否與我們的意義相衝突。因我決不否認上帝之能力能使一個身體同時存在多處,即使是屬身體(人理性)可理解的方法。誰願證明上帝辦不到這事?誰曾看到祂能力的限度?狂信者必定以為上帝辦不到它,但誰會相信他們的空想呢?他們如何使那種空想成立呢? 」路德說到此。

104就此而論,路德博士這些話也明白地指出我們教會按何種意義使用「屬靈」之語。對於聖禮派「屬靈」之語的意思是:屬靈的交通,即真信徒藉信在聖餐中進入主基督內,而成祂身體真正、屬靈的肢體。

105但是,當路德博士或我們在此討論中使用「屬靈」之語時,便瞭解為屬靈、天然之上、屬天之方式,照此方式基督存在聖晚餐內,不僅為在信徒內面造安慰與生命,也為對不信者施行審判。如此,我們棄絕加伯農(Capernaitic )之思想關於粗魯屬肉體的存在,即聖禮派強加歸於我們教會,不顧我們屢次之公開見證。當我們說:基督的身體與血在聖晚餐內按屬靈方式被領受並吃喝,也就是按此意義使用「屬靈」之語, 雖然此種吃法以口完成,其方式是屬靈的。

106如此在此條款內,我們相信聖晚餐中基督身體和血的真存在,乃建立在我們救主耶穌基督,真正和永在上帝之真理與全能上。這些論證皆極堅固穩當,必堅證我們因此條款遭試煉的信仰。另一方面,這些論證必推翻駁斥聖禮派一切反論與抗拒,無論他們如何向理性悅意請求,必使基督徒之心能絕對確實的依靠信賴此論證。

107照此,我們以心和口棄絕咒詛與以上所提,同上帝之道的道理不一致或抵抗反對的各個異端為虛假、不正 、欺騙, 如:

108第一,教皇派之化體說,即他們教導:聖晩餐中分辨為聖或祝福的餅與酒完全失去它們的實體與原質,變成基督身體和血的實體,以致僅留有餅和酒的外形,即它們的偶有物,其實質沒了。照此,他們認為在餅之外形下,他們斷言這餅已失去了它的自然實體,不再是餅,基督的身體甚至存在舉行聖禮之外 (譬如、當餅放置在聖匣中,或拿來當作奇觀遊行,使人敬拜)。因為上帝的命令與制定的用法外,任何事不能視為聖禮,必有上帝之道中設立的用法,如前面所指明。

109第二,我們也棄絕咒詛屬教皇派所有其他對此聖禮之妄用,諸如為活人死人祭祀,彌撒的可憎。

110再者,與基督明白命令和設施等等相反的事,如:只將一種〔原質,即餅〕遞給平信徒。教皇派這些妄用,我們曾藉上帝之道和教會共同〔奧斯堡〕信條,辯護論,施馬加登條款,古代教會的見證,及我們神學家其他著作予以徹底駁倒。

111在本文件內,我們意欲首先陳述我們關於基督身體和血真存在的信條與解釋,以抵抗聖禮派,他們中間曾有數位無恥地以墨守奧斯堡信條之名,侵入我們教會。所以我們要陳述並列舉聖禮派之錯誤,以警戒我們的聽道人,使他能避免並防備他們。112因此我們以心和口棄絕咒詛所有對以上所述,基於上帝之道的道理不相合、反對、或相反的聖禮派之意見與道理,為虛假、錯誤,與誤導。

1. 斷言設立之語不當按其所言嚴格的意義單純瞭解,關於聖晚餐中基督的身體和血真正本質的存在,反當給與比喻或修飾注釋一種不同、新奇的意義。113我們棄絕所有這些聖禮派的意見與彼此不合的觀念,無論它們多少及各種。

2. 同樣,否認在聖晩餐中以口吃喝基督的身體和血,並相反地教訓人在聖餐中基督的身體惟藉信屬靈的分享,並且在聖餐中我們的口只領受餅和酒。114

3. 又棄絕:教導聖餐中的餅和酒不過是基督徒彼此互相體認的表記,或115

4. 餅和酒只是基督的身體隔遠的圖像、比喻、型式(譬如,正如餅和酒是我們身體外表的糧食,不在場的基督身體同著祂的功勞是我們靈魂屬靈的糧食)。

5. 或它們〔餅和酒〕無非是象徵不在場基督的身體的提醒者,藉這些表記,我們得以確信,我們的信心,當它轉離聖晚餐而升上諸天時,確實地如同(在地上)藉外表記號以口領受聖餐一樣,在那裡(在天上)分享基督的身體和血。116因此,如所宣稱的,我們信仰的確據與堅振僅在聖餐中發生,非以所分遞我們基督真實存在之身體與血發生。

6. 或在聖餐中,信仰只領受基督遠隔的身體的能力、運行,與功勞,我們乃如此分享祂不在場的身體。照此,「屬聖禮之聯合」當理解為關係記號與其所表明之事,即餅與酒類似基督的身體和血,僅此而已。117

7. 或基督的身體與血僅藉信,按屬靈的方法領受與分享。118

8. 再者,那教導謂:因祂的身體升上天,基督如此在天堂某定空間被限制與約束,祂不能也不願在聖餐中與我們真實本質地存在:即照基督在地上之設立舉行,祂反遠離它像隔天地之遠。119數位聖禮派支持他們的錯誤,就故意邪惡為證經文:「基督須佔據天」(徒三21),念成:「基督須被天接受」——即基督必須接受、限制,或包含在天堂,祂同祂的人性不能或不願與我們同在地上。

9. 同樣,斷言基督不能或不得應許,或有能力實現祂的身體和血在聖餐中真實本質存在,因為祂所接受人性之自然性與特性不許可,不准許如此。120

10. 又,非基督的話與全能使基督的身體存在於聖晚餐中,而是信心;因此有些人在舉行聖餐時,省略設立語。121我們有理斥責咒詛屬教皇派分辨為聖之禮,即將實現聖禮之事歸與神父之言語與能力,當舉行聖餐時,決不該省略設立語,如前面注釋中所顯示。

11. 又,信徒不應照基督設立的話在聖餐餅和酒內尋求基督的身體,而應受指示以信離開晚餐之餅和酒看望天堂,即基督與祂身體所在之處,在那兒分享祂。122

12. 我們棄絕的道理亦是:不信者、未悔改者,與邪惡基督徒,即僅背負基督之名,卻無正確、真實、活潑、救人的信仰,只在聖餐中領受餅與酒,而不領基督的身體和血。赴此天席的只是分為兩種客人:配與不配者。123故此我們棄絕於不配者間造成此種區別,認為不信上帝的伊畢鳩魯與譏笑上帝之道者,即處於教會外表的交通,使用聖餐時,僅領受餅與酒,而非為他們的審判領受基督的身體和血。

13. 我們也棄絕,配領不為真信仰,乃為人自己預備的道理。124

14. 又,當教導:甚至真信徒雖存有真實、非偽、活潑的信仰,卻缺少他們自定標準之預備,像不配的客人一樣,能為定罪領受此聖禮。125

15. 又,當教導:人須敬拜原質(可見祝福之餅與酒樣式)。126當然,除阿利安異端者外,沒有人能或願否認基督自己是真上帝,又是人;祂在聖餐中真實本質地存在,只要用得正當,應在各處於心靈與真理中受人敬拜,特別在祂會眾聚集之地。

16. 我們也棄絕咒詛所有擅自、譏諷、毀謗的問題與辭句,以粗俗、屬肉體、屬加伯農方式提及那關於此晚餐天然之上屬天之奧秘。127

128前面解釋中曾斥責、棄絕其他的對句與被棄絕的觀念;為簡潔起見,我們不願再作重復。其他有可咒詛的意見或錯誤的見解,極易從解釋中發現,由名稱上認識;因我們棄絕咒詛與前述與上帝之道的道理不相合、相反,或反對的異端。

八 論基督之位格
1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之間對於基督之位格亦發生爭辯。然而它起先並非在他們中間開始,而是由聖禮派首先發起的。

2因為當路德博士為反對聖禮派,由設立之語以堅穩辯駁堅持基督的身體和血在聖餐中真實本質的存在時,慈運理派 (Zwinglians)異論謂:基督的身體若同時在天上與在地上聖餐中存在,不能為真實人的身體,因這種威嚴僅屬上帝,基督之身體辦不到。

3路德博士否認並激烈地駁斥此〔異端〕,如他屬道理與論及聖晚餐之爭論性著作明顯的表示。對於這些著作,我們以此文件公開承認我們的固守。4但是他死後,數位奧斯堡信條神學家並未準備好要公開明白地與聖禮派在主聖晚餐的道理上合一,所以他們仍然使用同樣關於基督位格立場辯論;但聖禮派們敢用這立場辯論來消除基督晚餐中祂身體和血真實本質的存在。他們說,不當將任何超越,或抵觸自然本質特性之事,歸與基督位格之人性,並且他們幾乎以全古代可怕的異端控告積壓路德博士之教訓,及一切跟隨他與上帝的話相合的人的教訓。

5為了以基督徒方式,按上帝的道,照我們基督徒樸實信條解釋此項爭辯,並藉上帝的恩典正確處理,我們同心教導、相信,與承認如下:

1.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上帝的兒子雖然是獨立、個別,與完全神聖位格,因此曾同父與聖靈為永遠真實、本質,與完全的上帝,但是當時候完全來到,祂將人性接受入祂位格之聯合里,其方法不是使祂現在有兩個位格或兩位基督,而是基督現今在一位格中,是永遠之上帝,由父自永遠而生,亦同時為真人,由至蒙福的童女馬里亞所生,如經上記著:「按肉體說,基督是從他們出來的,祂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之上帝」(羅九5)。6

2. 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自此以後在這一個不分離的位格內,有兩個不同的性:自永遠的神性,與在時間內被接受於上帝兒子位格聯合中的人性。此二性於基督之位格中以後彼此決不分離,或混雜,彼此改為他性,乃是每個性在基督之位格中仍保留它的本性與本質,至永遠。7

3. 我們還相信、教導,並承認,所提二性之本性與本質乃不混雜,與不廢止,以致每個性存有其自然特性並永遠不將它們推置一邊,一性本質特性永不變成他性之本質特性。8

4. 我們也相信、教導,並承認為全能、永遠、無窮、同一 時間內,自然地無所不在(即按本性之特性與它自然之本質), 固有存在,並知道萬事,是神性本質的特性,它至永遠不成人性之本質特性。9

5. 另一方面,屬肉體的存在者,或受造者,為成肉體與血,為非無窮盡與有限,為受苦與死,為上升與下降,從一處移到另一處、受飢、渴、冷、熱,及類似事情,皆為人性之特性,永不會成為神性的特性。10

6. 我們也相信、教導,並承認,成為人後在基督內每一性不為它本身存在或構成個別位格,但是二性聯合的方式是它們成為一位,其中神性與被接受的人性同時存在,以致在成為人後不但祂的神性,祂所接受的人性也屬基督全位格;並且若沒有祂的人性,如沒有祂的神性一樣,基督的位格,或接受肉身成為人的上帝兒子便不完全。11因此基督不是二種不同的位格,而是單一位格,儘管二個別性及其自然本質與特性的事實在祂內面不相混雜。

7. 我們亦相信、教導,並承認基督所接受之人性不僅保有存留它自然、本質的特性,卻在此事之外藉位格之聯合,同著神性〔deity〕與隨後藉被高舉或藉榮耀,被提高為威嚴、權柄、能力之右手,「遠超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連來世的也都超過了」(弗一21)。12

8. 但是基督領受此權柄威榮,即祂按人性被高舉達至的,不僅是在祂從死人中復活升天後;當祂由母胎懷孕成人,並當神性與人性按位格聯合時,祂就曾領受。13

9. 但此位格聯合,不可按某些人曾不正確解釋它理解,好像二性——神性與人性——如兩塊木板互相膠合一樣彼此聯合,以致在事實與真理上,兩性彼此毫無交通。14這是湼斯多留 (Nestorius )與撒摩撒他派(Samosatenes )的錯誤異端,如舒達斯(Suidas )與提阿多若(Theodore ),來都 (Rhaitu)的長老作證,教導二性彼此毫無交通。15如此將兩性彼此分開,而造就兩位基督,以致基督是一位,並且另一位是上帝——道——居住在基督之內。16提阿多若長老寫道:「當馬尼斯異端者興起的時候,有一位出生於撒摩撒他(Samosata),名叫保羅的,成為敘利亞的安提阿監督,邪惡地教導:主基督僅是一位人,上帝的道居在祂中間,如在每位先知裡面一般。故他也堅持神性與人性乃彼此分離,在基督內,彼此毫無交通,好似基督是一位,居在祂裡面的上帝之道乃是另一位。

17對此已受咒詛的異端,基督教會經常以樸實信仰整持基督位格內神性與人性的聯合方式,使他們彼此真正有交通,其中二性不混雜為一本質,而如路德博士所書,融合在一位格內。18因此位格的聯合與交通,古代教會教師於卡色登議會(Council of Chalcedon)前後,按善意與正確區別屢次使用「混合」名詞。對於此點,我們能引證許多教父的見證——倘若需要的話——並常在我們的著作內引用它。教父更以論靈魂與身體,及論發光熱之鐵來說明位格之聯合與交通。19因為身體與靈魂,好像火與鐵,互相交通,不僅照說話樣子並照嚴格字語形式,而是按事實與真理交通。而且不使性混雜或成相同之物進入,像用蜂蜜衝水,製成糖水後不再是純粹的水或純粹的蜜,已成為一種調和飲料。然而神性與人性在基督位格內聯合〔情形〕,則與此大不相同。因為基督位格內神性與人性之交通與聯合大不同,更為高深,說不出來,因此聯合與交通之故,上帝為人及人為上帝,但二性與其屬性皆不藉此相混;每一性反而保存它的原質與屬性。

20因這屬位格之聯合——沒有位格聯合,二性之真交通,便不可思議,不可能——不僅有單純人性(其特性為受苦而死) 曾為世人之罪受苦,上帝的兒子反而真正親自受苦(雖然按所接受的人性),並照我們樸實基督徒信仰〔如我們使徒信經作證〕,真正死了,雖然神性不能受苦或死。21路德博士在其關於聖晚餐之大承認中,為反對慈運理褻瀆之alloeosis曾圓滿解釋此事,他教導一性當被理解並視為其他性。路德稱此解釋為魔鬼的面具,將它交給地獄之深淵。

22故,教會古教師在講解此奧秘時,曾以「交通」與「聯合」二名詞之一解釋另一個名詞(愛任紐,第四本,第三章;亞他那修Anthanasius與伊比克德Epictetus之書信;希拉流Hilary論三位一體,第九本;尼撒之巴西流與格哥立Basil and Gregory of Nyssa於提阿多勒;大馬色人約翰John Damascene,第三本,第十九章)。

23因著此種基督內神性與人性位格之聯合與交通,按照我們基督徒坦白信經,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凡所言關於基督照祂人性之威嚴,〔祂以此威嚴〕坐在上帝全能的右邊,及一切由它而出之事。若基督位格內二性之聯合與交通並不真實存在,這一切均為烏有,不能成立。

24因此種位格聯合於二性交通,至蒙福的童女馬利亞,不僅生普通人,乃如天使作證,她生一個真正為至高上帝兒子的人。祂亦曾於母胎中顯現祂神聖威嚴,因祂由童女所生,她的童貞未受污損。故此她真正是上帝之母,並且仍保持童貞。

25根據此道,基督亦照祂所喜悅,隨時隨意行出各種神跡,顯現神聖威嚴。祂不只是在祂復活升天以後,在祂的卑微情況中也是如此——譬如,當祂在加利利之加拿赴娶親筵席;又: 當祂十二歲時,坐在文士中間;又:在園中,當祂用一句話將祂的仇敵打倒;又:在死亡中,當祂去世,不像普通人死的方式,而是藉祂的死,戰勝罪、死亡、魔鬼、地獄,和永遠的咒詛。若非位格中人性與神性聯合,並與它享有交通,人性決不能完成此事。26故人性也在從死裡復活後,高舉於天地全受造物之上。非常準確地說,此為全然放開奴僕之形像〔尚未放開其人性,留存之至永遠〕,並照祂所受之人性,任意使用神聖威嚴之全部。 在祂從母胎成孕時起,祂已立刻有此威嚴,然而,如使徒作證,祂放開它(腓二7),並如路德博士所解釋,祂將它深藏在他卑微地位中,並不常常使用它,只在祂願意的時候才使用。27然而,現今因為祂不像任何其他聖徒升天,如使徒作證(弗四10),卻是遠升諸天之上,真正充滿萬有,祂存在各地為施行管理,不僅為上帝,也為人,從此海到彼海,以至地極,正如先知所預言(詩八6 ;九三1 ;撒九3),並如使徒作證:祂在各處與他們同工,以神跡隨著,證實所傳的道(可十六20)。

28但是,此事並非按屬地之法成就如路德博士之解釋,乃是照上帝右手之樣式,即非天堂某特定地點,如聖禮派沒有聖經的憑據所斷言。上帝的右手正是上帝充滿天地間的全能,基督曾按照祂的人性,即按實情與真理在其中就任於此地位,二性在原質與本質特性上,沒有任何混雜或平均。29因為此種歸與的權柄,祂能夠並且是真正以祂的身體和血,照祂之約所言,存在聖晩餐中,祂曾藉其道指引我們至此。任何其他人不能作此事,因他人不能以神性按此法聯合,並像耶穌,馬利亞之子, 藉基督二性位格之聯合,實行神聖全能與威嚴,權柄之位。

30在祂內面神性與人性彼此於位格中聯合的方式,以致「上帝本性一切的豐盛都有形有體的居住在基督裡面「(西二9 ),並在此位格聯合中〔二性〕有高崇、親密、不可言語之交通,即使天使也驚奇,如聖彼得作證,他們「願意詳細察看這些事」(彼前一12)。我們將較詳細地討論。

31〔基督二性〕特性彼此互換(即二性之特性真正交通)之道理,也從同樣的基礎中流出,如以上曾指示,並如我們曾說明位格聯合(即神性與人性在基督里彼此聯合的方式,以致它們不但具有共享之名詞,也按實情與真理彼此有交通,卻無任何二性在本質上的混雜或平等)。論此事,我們在下面也必更加說明。

32每性既是真正保存其原質的屬性,且屬性皆不離其性與灌入其他性,如水從一容器注入他容器——如此,若屬位格之聯合,或基督位格中二性之交通不能真正存在,那麼,屬性交換(exchange of properties)不能發生或繼續。三位一體條款之外,天上地上最大的奧秘乃33 是位格聯合,如保羅所說:「大哉敬虔的奧秘,無人不以為然,就是上帝在肉身顯現」(提前三16)。34聖彼得既用清楚的話語證明:連我們,這些被基督惟藉著恩典居住在內心的人,因這高崇的奧秘,在基督內「得與上帝的神性同份」(彼後一4),如使徒所言:「上帝本性一切豐盛都有形有體的居住在基督裡面,」此種與神性之享受是何等奧秘(西二9 ),如此上帝與人為同一位格!

35最重要的是這二性屬性交換之道理要以合宜的辨別討論與解釋,因為我們如何謂基督位格,其二性與屬性皆非同一種類與方式,若人不以合宜的區別討論它們,這道理便混雜不清,純樸的讀者容易迷惑。當特別注意下列提出。為獲得更良好簡明的解釋起見,可能以三要點包括它:

36第一,基督內既有二不同性,它們在其自然原質與屬性上永不更改不混雜,並二性既僅構成一位格,因此任何屬性,雖然只屬於二性之一,非獨歸一個性,為某些分離物,而是歸與全位格,此全位格同時是上帝與人(或稱他為上帝或稱祂為人)。

37然而此種說法,其結果並非:歸與位格任何事,同時是二性之屬性。相反的,乃是明白解釋,屬性按何性歸與位格。如是,譬如:「上帝的兒子,按肉體說是從大衛後裔生的」(羅一 3),又:「基督按著肉體說祂被治死,」並曾為「我們在肉身——或照肉身——受苦」(彼前三18;四1)。38可是,既是隱密與公開的聖禮派在定式之下隱藏他們的惡毒錯誤說: 我們應將一性之特性歸與全位格(當他們提及全位格時,他們仍然理解那只是一性,並完全消除其他性,好似只有人性曾為我們受苦),並且既是路德博士在他論聖晩餐之大承認中曾記述慈運理(Zwingli )之alloeosis,我們欲引證路德博士自己的話語,俾使上帝的教會能按最佳方式對抗此種錯誤。他的話是:

39 「當將屬人性的某事歸與基督神性,或神性特性歸人性,慈運理稱之為一種alloeosis——譬如: ‘基督這樣受苦,又進入祂的榮耀,豈不是應當的麼?’(路二十四26)。慈運理在此處作變戲法的手段以人性代替基督。40所以我說要謹慎,謹慎於此alloeosis,它是魔鬼的面具,它最後造成一種基督,我不願跟隨他作基督徒,就是說,他是一位不比任何其他平常的聖人所受的苦難與死亡更多的一位基督。但是假使我相信,惟有人性為我受苦,基督便為我成了無用的救主,事實上,他自己必需要一位救主。總而言之,魔鬼企圖以此alloeosis所尋求的事是無可言喻的。」 41他緊接著又說:「若老女巫,即理性夫人,alloeosis之道的祖母,若是說,神性確不能受苦而死,你必須回答:真的,但是因基督內神性與人性乃是一位格,聖經因此屬位格之聯合,將人性所遇之一切事歸與神性,並且反過來說也是這樣。42按實情說也是這樣,因你必須說:位格(指基督)受苦,受死。但此位格是真上帝,因此應該說:上帝的兒子受苦。雖然可謂一部分(即神性)不受苦,乃是位格,即真上帝,在另一部分上(即是人性)受苦。因上帝兒子真替我們被釘於十架上——就是說,此為上帝的位格,因祂就是——此位格,我說,照人性被釘在十字架上。43假若慈運理的alloeosis成立,那麼,基督必有二位格,一是神聖的,另一種是屬人的位格,因為慈運理僅對人性引用一切關於苦難之經句,並完全使它們不指神性。但若工作被分割隔離,位格也必須被分離,因為一切工作與受苦皆不歸與二性,卻歸與位格。位格行事並忍受一切,一件事照此性,另一件則照另一性,學者熟知這一切。因此我們視我們的救主基督為一位格,是神又是人,不混雜二性,也不分開位格。」

44路德博士在其論議會與教會著作內亦說:「我們基督徒須知,除非上帝在秤的一端,增加重量,以維平衡,否則我們的秤盤必會下沈。我的意思是:假若上帝不是真的替我們受死,而只是一個人死了,我們都必滅亡。然而,若上帝之死與上帝曾死在另一秤盤上,祂的稈盤下降,則我們像一個又輕又空的秤盤往上升。可是祂也能再上升或跳出祂的盤。祂若未像我們一樣成人,是不能坐在秤盤中的,以致可以說:上帝曾死,上帝之苦難,上帝之血,上帝之死。45上帝按祂的本性不能死,但既是上帝與人在一位格內聯合,談論上帝的死才是正確的,因為死了的是與上帝同一位或同一本質(one person, one thing or substance)的那個人(耶穌基督)。」路德說到此。從此顯明,若談論或書寫上面所提之語法:「上帝受苦,」 「上帝曾死,」皆與事實不符而僅為空話,便是一種錯誤。因我們樸實基督徒信仰教導我們,已成了人的上帝的兒子,為我們受苦、受死、用祂的血救贖我們。

46第二,論到基督施行的職責,位格非僅僅行事與工作於惟一性,同著惟一性,藉著惟一性,或照惟一性,而是於二性, 照二性,同二性,與藉著二性,或如Chalcedon卡色登議會所聲明的,每一性照其自己的屬性與他性相交行事。47如是基督乃是我們的中保、救贖主、君王、大祭司長、首、牧人,等等,非僅只按照一性,即神性或人性,乃按照二性,如我們在他處已詳細說明的。

48第三,若是討論這個問題,就算完全不同的一件事:二性在位格聯合中,除其各自固有自然原質之屬性外(即上面曾被提示是有而保留的),是否另有某其他更多的事呢?

49既然在上帝之內無改變(雅一17),基督內之神性藉成人身的事,其原質與屬性不增加也不減少任何事,神性因之本身不減少或增加。50關於基督位格內所接受之人性一事,曾有數位神學家欲爭論人性與神性在位格聯合,除了他自然本質屬性外,沒有什麼其他及更多的事,照此人性在各方面,與其弟兄一樣,因此不應、也不能將任何超越並反對其自然屬性之事歸與基督人性,既使聖經曾指出此點。51可是由上帝之道很明顯的看出此意見乃是虛假錯誤的,以致他們自己同教的人現今斥責棄絕這錯誤。聖經和古教父由聖經力證:基督的人性與祂的神性在位格內聯合,前者(當他的人性〕受榮耀而高舉至上帝威嚴權柄之右手時,乃是除掉了奴僕的形像和卑微),除了自己自然、本質、常存之特性外,並領受特殊、高上、偉大、超乎自然、不可測、難言喻、天上之特權,和權力在威嚴、榮耀、權柄、能力,超乎萬名之上的名,不僅在今世,卻也在來世〔弗一21〕。照此,為實行基督職務工作之故,基督的人性,照其自己度量與樣式與其他性一同被使用,並有其能力與效力,不但由照其自然與本質之屬性,或僅照他們能力的範圍,反而主要是由於按照人性藉位格聯合,榮耀,與高舉所領受之威嚴、榮耀、權柄、能力。這一點反對派不再敢也不能否認。52可是,他們堅稱基督人性內賦有修飾的恩賜,不過是創造的恩賜或有限的性質,如在聖徒內;並且他們要照自己的計算和自己的理論和表現試行測定界限,關於基督人性能作或應有能力作而不作,而仍不被毀滅的什麼事。

53然此爭辯中最隹、穩確方式,乃是認知無人能比主基督自己更好更徹底的知道,祂按照祂被接受的人性曾藉位格聯合所領受的榮耀,或照祂所接受的人性之高舉,並祂人性超過其自然特性之上所能作而不被毀滅的事。祂在其道中啓示我們此生命中所需要知道的一切,聖經在此問題上給予我們清楚、的確之見證,我們應樸實地相信它,決不爭論基督人性不能行這事。

54當然,正確真正的論述乃是基督的人性內本身享有被賜與它的所有被造的恩賜。但這被造的恩賜不及聖經與古教父根據聖經歸與基督所受人性之威嚴。因為使人復活,天上地下一55切的權柄與審判,萬事都掌握在祂手中,萬物都伏在祂腳下,洗淨人的罪等,皆非被造之恩賜,乃是上帝神聖與無窮之特性。尚且照聖經的意思,這些特性曾被賜給交與人基督(約五21、 27 ;六39、40 ;太二十八18 ;但七14 ;約三31、35 ;十三3 ;太十一27 ;弗一22 ;來二8 ;林前十五27 ;約一3、10)。

56有三種難以駁倒之辯論顯示此交與,非僅是一口頭說法,而應被理解為關於位格,不僅照神性,也照所受之人性。其理由如下:

57第一,全古代正教會一致贊成之規則是:聖經證明基督按時間所領受的一切,不是按神性領受(照神性祂自永遠執掌萬事),而位格及時領受之,乃按所接受之人性。

58第二,聖經明證(約五21、27 ;六39、40)使死人復活與施行審判之權力曾賜與基督,因祂是人子,並因祂有血有肉。

59第三,聖經非僅以普通方式講解人子的位格,而特別指出祂所受之人性:「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 7 )。這不只指在十字架上一次流血的功勞。約翰在這經文中說,我們稱義工作或事情,不只是基督內神性作這事,乃是祂的血也真正洗淨我們一切的罪。同樣,約翰六48-58說:基督的肉體是生命之糧;照此〔經文〕以弗所議會亦推論謂:基督的肉體享有賜生命之權;另有許多古正教高貴證據關乎此條款皆於他處被記錄。

60根據聖經我們應該並必須相信基督照祂的人性曾領受此一切,並且皆被賜給交與基督所接受之人性。但是,如我們以上所說,因基督二性聯合的方式是彼此不混雜或由一性變為他性, 並因每一性保存它自然本質特性之方式是:一性之特性決不變成他性之特性,所以我們必須正確地解釋這道理以抵抗所有異端。61對這事,我們未曾發展自己的新道理,但我們接受並重述古正教會由聖經完好經句之解釋,就是這種神聖權柄、生命、能力、威嚴,與榮耀被賜與基督所受之人性的方式,不是父自永遠將祂的本質與所有神聖特性照神性交與子,使祂與天父同一本質,與上帝平等。因基督與天父平等只按照神性,而按照所受的人性祂在上帝之下。從此顯明我們不混雜、均等,或廢除基督內之二性。照樣,使人復生之權柄在基督肉體中不是按照此權存在祂神性內的方式,即為一種本質的特性。

62這交換或歸與不是藉本質或自然法,將神性特性澆灌入人性而成,以致基督之人性由於自己並以與神質分離的方式享有這些,而又不是基督內人性完全拋開它自然本質之特性,現今轉換成神性,或以這些被歸與之特性,而與神性固有同等的方式,其方式也不是二性自然本質特性與工作因此變為一種或同等。這些與類似的異端曾被古教議會,基於聖經公正地棄絕與咒詛。因決不可談論或承認基督內二性或其本質特性互相改換、混雜,或變為相等。

63我們總未曾理解「實在交換」之詞句——即按實情與真理所發生之一種交通或交換——為敘述任何本質自然之交換或灌輸,使二性本質與本質特性摻雜。我們的某些對敵,違背他們自己的良心,故意誤解我們的話語與名詞,為使人疑惑純正道理。我們只用這〔實在交換〕詞句來反對一種「屬言語之交通,」即那些人斷言此道只是一種說話方法,只是言語、尊號,與名稱。他們極力堅持此點,而不願聽別種交換。為正確陳明基督的威嚴以對照,我們說到「實在的交換」以指明這種交換實在而按真理髮生,但二性與其本質的特性不得有任何混雜。

64因此我們同古正教會一樣堅持並教導——如此教會基於聖經解釋此道——即基督之人性會按位格聯合之樣式領受此威嚴;就是,因「上帝本性一切豐盛都居住在基督裡面」(西二 9 ),非如〔上帝〕居住在其他聖人或天使里,乃「有形有體的,」正如居在祂自己的身體。此豐盛以其一切威嚴、權柄、榮耀,與效力在所受人性,自動隨時隨地按祂願欲而發光。65並於人性內,同著人性,藉著人性祂顯明並運用祂的神權、榮耀,與效力,如靈魂在身體內所作,並火在發光熱之鐵片內所行,因全古代教會以此類似解釋此道理,如前面所述。在卑微時期,神性威嚴被隱藏與抑制;然而如今,因為奴僕形像已脫去,〔按人性行凡屬神性的〕事乃是完全的,有大能,公開在天上地上一切聖徒前,我們自己也在來生要面對面得見他這榮耀(約十七24)。66如是在基督內只存有一種神靈全能、權柄、威嚴,與榮耀,惟是神性之特性。但是它完全照耀、顯示它自己,常是自發、在、同、與、藉基督所受被高舉之人性。正如發光熱之鐵不含二種照耀與燃燒——照耀與燃燒之權是火之特權——但因火與鐵連合,而發揮顯示它照耀與燃燒之權,如此在鐵之內,藉著鐵,以致由此並藉此連合,發光熱之鐵乃有照耀與燃燒之權,沒有任何更改火與鐵之自然特性。

67因此我們不這樣理解聖經的見證關於基督人性所受高舉之威嚴或者似乎此神聖威嚴——即上帝兒子神性所有——歸於人子位格中,僅照祂的神性,或者此威嚴在基督之人性內的方式似乎只享有言語上的空頭銜與名稱,同時按實情與真理,人性沒有享受神性威嚴。68若是如此,因上帝是屬靈不可分的本質,因而存在各處一切造物之內,並因祂在誰裡面,便居住在誰裡面(特別在信徒與聖徒內),祂既然時時同有祂的威嚴,可據真理說道:上帝所在之一切受造物,但特別在上帝居住的信徒內,上帝本性一切的豐盛都有形有體的居住,深藏各種智慧與知識,天上地上所有的全權都賜給他們,因為所具有全能的聖靈已賜給他們了。69按此方式,基督按人性與其他聖人之間沒有區別,並且如是基督之威嚴將被奪去,即祂為人並照祂人性所領受超過全受造物的。70因為其他受造物,無論是人或天使,都不能或不該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太二十八18)。真的,上帝和祂一切豐盛常與祂同在,而在聖徒中住,祂非有形有體在他們內面,也不按位格與他們聯合如神性在基督一樣。因為這位格聯合,基督也照人性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 (太二十八18);同樣,當耶穌知道:「父已將萬有交在祂手裡」(約十三3);又:「上帝本性一切豐盛都有形有體的居住在基督裡面」(西二9);又:「你賜祂榮耀尊貴為冠冕,並將你手所造的都派祂管理,叫萬物都服在祂的腳下。既叫萬物都服祂,就沒有剩下一樣不服祂的」(來二7、8), 並且「明顯那叫萬物服祂的,不在其內了」 (林前十五27)。

71我們決不相信、教導,與承認某種將上帝威嚴與一切特性澆灌入基督人性的樣式,使神性因而變為軟弱〔藉之失去神性之某部分〕,或已有之某部分投降他性,而〔神性〕不為自己保留。我們也不相信人性之實體與本質宣稱領受同樣威嚴,與上帝兒子之本性與本質相分離,如將水、酒或油由一容器中倒入另一容器。因人性,像任何其他天地間之受造物,不能如此享有上帝固有的全能,以致它自己成為固有全能本質,或享有固有全能之特性。如此基督內之人性必被否認,而完全改為神性。這乃與我們基督徒信仰相反,亦與全先知與使徒的道理相反。

72然而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父上帝照〔基督〕所受之人性,賜祂的聖靈給祂的愛子基督(因此祂被稱為Messiah彌賽亞,或受膏者)的方法,不像別的聖徒照一定度量領受聖靈的恩賜。73因為在主基督身上,照祂的人性(照神性祂乃與聖靈為同一本質)存有「智慧和聰明的靈,謀略和能力的靈:知識和敬畏耶和華的靈」(西二3 ;賽十一2 ;六一1),其方法非使祂因此為人而只能知能行幾件事,如其他聖徒憑上帝之靈所知所能行的事,聖靈於他們內面惟施受造之恩賜。更正確地說,基督既照神性為聖三位一體之第二位格,並且聖靈由祂出,即如同由父出一樣,(故聖靈是,而仍存為基督的,也是父自己的靈且直到永遠,與上帝兒子不相分離),結果(如古教父所說),聖靈之全豐盛照位格之聯合,按肉體歸與基督,此肉體乃按位格之方式與上帝兒子聯合。74此豐盛自發地,在基督人性中,同著其人性,並藉其人性,帶著全部權能啓示顯明它自己。結果並非祂〔基督照其人性)僅知些一定的事,而不知某一定其他的事,或祂能作某一定的事,而不能作某其他一定的事,乃是祂知道並能作任何事。天父將智慧與權柄之靈無限量地澆灌 祂,使祂為人,藉位格聯合真正領受一切知識與權柄。於是祂內面深藏一切智慧寶藏,一切權柄都歸給祂了,祂被高舉在上帝威嚴與權柄之右邊。75歷史告訴我們,在凡倫士皇帝時期(Emperor Valens)亞流派(Arians)中間有一特別黨派稱為阿革那特(Agnoetes),他們認為子,聖父之道,確知一切事情,惟照祂所受人性祂不知道很多事。大格哥立(Gregory the Great )也書寫以反駁此黨。

76因此位格聯合,與神性人性彼此在實情真理上隨所成之歸與,在基督之位格里,照肉身歸與基督,使肉身照其本性與本質,在此聯合之外,不能本身存在或有——比方:祂的肉真是生命的糧,祂的血真為使人活過來的飲料,正如以弗所議會那兩百位教父作證,陳述基督的肉是賜生命的肉,故此,惟獨這位人而無別人在天上和地上,能實際的說:「無論在那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太十八20), 同樣:「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二十八20)。 77我們不這樣理解這些見證之意,如:惟有基督神性在基督教會和區會與我們同在,而基督此種存在與祂的人性無關。因按此樣式,彼得、保羅,與天堂眾聖徒必在地上與我們同在,因各處存在之神性在他們內面居住。聖經只將此存在惟歸於基督,未歸與任何別人。78我們相信所引證的經句乃說明人基督之威嚴,即基督照其人性,於上帝威嚴與權柄之右手所領受的,以致,基督也按所受同樣之人性,能夠且隨意隨地存在,特別是祂地方教會與區會中為中保、首、君王,與大祭司存在。此存在並不是基督位格之部分或只是其一半,而是全位格之神性與人性。 祂的存在不只按祂的神性,也按照與同著祂所受之人性,按此人性祂作我們的弟兄,我們是祂肉身的肉身,是祂骨骼之骨骼(弗五30)。79祂設立聖晚餐,便為要此點加倍有保證與實據,祂也按血肉之性與我們同在,在我們內面居住、工作、效力。

80聖紀念路德博士,根據此穩固基礎,著作關於基督照祂人性的威嚴。81在論聖晩餐之大承認中他敘述基督位格:「基督既為超乎自然之上,與上帝為一位,即這樣為人——在此人之外沒有上帝——結果必是照第三屬自然之上的方式,祂能夠,且處於上帝所在一切地方,萬物全然被基督充滿,也照祂的人性充滿一切,當然不照第一、屬身體、能瞭解的方式,而按超自然、 神聖方式。82在此你必須立場堅定地說:無論基督照神性存在何處,祂也自然地、位格地存在那裡,正如祂在母胎成孕之明證。因為祂若是上帝兒子,必須在祂母胎內自然而位格地成為人。 但若祂自然而位格地存在於所在之各處,祂必亦在該處須是一位人,因祂是一位格而非分離二位格。此位格無論在哪裡,都是一位無分離的位格,你若說:‘上帝在這裡’,那麼,你也必說‘基督這位人也存在’。你若能指出上帝所在之處,而無人存在,位格已真正分離,我能立刻憑真理說:‘這裡的上帝並不是人,祂永不作人’。83然而那種上帝不是我的上帝!因為如此空間與地點必會將二性彼此分離,而分開位格,雖然連死亡與眾魔鬼都曾不能將他們分離。84假使他為神聖與為人只存在一個地方,但在一切其他地方,若不過為隔離的上帝,祂就必須為無人性之神聖位格。不然,朋友,您替我在任何處規定有上帝,您也必須為我定下人性。二性簡直不能准許自己彼此相分離。祂曾成一位格,永不將所受之人性與自己分離。」

85在路德博士去世前不久,論述大衛之末語內,他寫道: 「按照第二方式、屬時、屬人產生,曾賜給祂上帝永遠之權柄——以一種屬時方式,而非自永遠。因基督人性不曾像神性自永遠存在,但照我們的曆法,耶穌馬利亞之子今年一五四三冥壽。然自神性與人性聯合二位格之瞬間起,此人,馬利亞之子乃是〔上帝〕,且稱為全能永遠之上帝,憑著交換特性持永遠之能力,曾創造保存萬物,因祂與神性是一位,並且是真上帝。當祂說: ‘一切所有的,都是我父交付我的’(太十一27),並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太二十八18),就是這意思。此權柄賜給那個‘我’呢?賜與我拿撒勒人耶穌、馬利亞之子,而生為人者。我自永遠未成為人前由父持之,成為人後,我於現時照人性領受之,並隱密保存至我復活升天時;那時必啓示證明,如聖保羅說:「以大能顯明是上帝的兒子」(羅一4),約翰稱之「榮耀」(約七39;十七10)。

86在路德博士著作中有許多類似見證,特別在These Words Still Stand Firm此話仍堅穩(一本書)中及他的關於聖晚餐之大承認內。為簡略之故,我們在此僅記錄:我們曾參考引用了以上〔路德〕的著作,而認它們為清楚的註解基督之威嚴在上帝的右手〔掌權〕,是連結此〔論基督之位格〕條款,以及連結前條款,論祂在聖晩餐之約。
87故此,若〔有人〕否認基督此種照著人性之威嚴,我們即視這事為惡毒之誤。因藉此〔異端〕取去基督徒由於以上引證應許之大安慰;〔此應許〕關於他們的首、君王,與大祭司長;祂曾應許他們不僅神性必與他們同在——此神性於我們窮苦罪人像烈火對乾柴——乃是祂,祂,同著他們談過話,並在祂接受之人性曾嘗了諸種患難的,因此祂能同情我們,好像同情人和弟兄 ,祂也願意在我們一切困難中同在,也照祂那為我們作長兄的人性,及我們骨肉之骨肉之性。

88因此我們同心以口棄絕並咒詛凡未與所陳述之道理相合之諸錯誤,此錯誤乃與先知和使徒之經書相予盾,並反對純粹 〔領受而經贊成〕正教信經,及我們基督教奧斯堡信條,如:

1. 任何人若相信或教導:因位格之聯合,人性乃混雜與神性或改成神性。89

2. 又,〔若有人相信而教導〕基督內之人性處處存在,等於神性之方式,為無窮之本質,且以其性與本質之權與固有性。90

3. 又,基督內之人性與神性已平等,在其實質與本質或在其本質特性上皆相等。91

4. 又,基督人性在天地各處擴張,此事也不該歸與神性。(肯定題)恰恰相反,基督的全能與智慧能容易地準備,藉祂的神聖全能,同著祂的身體,即祂安放在上帝威嚴和權柄之右手的,在祂所願之處存在,特別在祂所應許必要存在的聖道,如在聖晚餐里。92

5. 又,惟獨基督的人性替我們受苦,救贖我們;上帝的兒子與此人性受苦的事上未有何交通。 93

6. 又,基督在那於地上所宣講的道與正用聖禮時,僅照神性與我們同在,祂此種存在與所接受之人性無關。94

7. 又,基督內所接受之人性按實情真理無任何交通與神聖之權柄、能力、智慧、威嚴與榮耀,祂的人性所共享僅為稱呼與名字。95

8. 我們棄絕並咒詛這些及其他所述反對抵觸以上純正之道理,因為它們反對上帝純粹之道,即聖先知與使徒之經書,並反對我們基督徒信經與信條。96況且,我們勸勉眾基督徒——因為基督在聖經內稱為奧秘(西一27),眾異端者也對此擊破他們的腦蓋——勿用自己的理性擅敢方式探究此奧秘,當與聖使徒天真純潔地相信,閉起理性之眼,「又將人所有的心意奪回,使他都順服基督」林後十5,並從它得安慰〔求至心滿意足的確之安慰〕,不停地喜樂,因我們血肉被置於上帝威嚴全能右手高位。於是我們確實在受苦楚時尋得安慰,並對惡毒之繆見蒙善保。

九 論基督下地獄
1古代基督教教師及我們數位神學家之間,現出關於基督下地獄之條款各種不同的解釋。所以我們基於本基督教信經〔使徒信經與亞他那修信經〕之樸實陳述,遵守路德博士於其一五三三年,在脫爾高(Torgau)城堡內所講述關於基督下地獄之講題,〔題旨為〕:「我信主基督,上帝之子,死了,葬了,並下到地獄。」 2在此所說的埋葬與下地獄,乃是兩件各別不同的真理條款,而我們簡單的相信〔基督〕埋葬之後全位格——上帝與人——下到地獄,勝過魔鬼,摧毀地獄之權,並奪去魔鬼所有權柄。

3我們不應敏銳的思想這事如何發生,而煩擾自己。用我們的理性及五官不能明白這條款,如不能明白前面的條款,論及基督如何被置於上帝全能與威嚴的右邊。然而,〔關於基督下地獄道理之奧秘〕我們必須只相信並固守聖道。那麼,我們才能保存此條款之重心,並獲其安慰就是:地獄和魔鬼不能擄掠任何信基督的人或損害我們。

十 論教會儀式
中立物(adiaphora)或無足輕重事項

1屬奧斯堡信條數位神學家中,亦爭辯關於禮節與教會儀式,即上帝之道未曾命令或禁止,但為作良規與禮儀之故,或為保持基督徒管教和禮儀之故,乃以善意引入教會。2一派認為:甚至在受逼迫與需要承認信仰期間,當聖福音之敵人與我們在道理上意見不合時,因敵人催逼與要求,仍能保持清潔的良心,再次恢復無足輕重已廢止的禮儀,即上帝未曾命令或禁止的,並且我們能有理地與他方在這些中立物或無足輕重之事相符合。3但另一派爭論謂:當受逼迫,而當承認信仰之時,特別是當仇敵若試行以強迫、勉強,與隱藏方式禁止真道,並漸漸再暗引假道入我們的教會,此時決不可行中立物,正如曾提及的,必為強逼良心與對神聖真理之偏見。4為解釋此爭論,並以上帝恩典明確地解決之,所以我們提供下列解釋予基督徒讀者:

5根本與上帝之道相反之禮儀,縱使以中立外表名義與口實行之,而在它們的真實上加以不同的色彩,我們不該認為是無足輕重的事,並且我們應該避免為上帝所禁止的事。又有些禮節是我們不列入真自由中立物或無足輕重事項中,即給與或(為避免逼迫)意圖給與印象,好似我們的宗教與教皇派相距不甚遠,或我們並不極力反對它。當這些禮節被人企圖用於製造迷惑(或被命令或同意該企圖)時,好像此二種相異宗教曾達至協調而成為一體;好像重入教皇制,背叛福音正道離開真宗教,已經藉著這些禮節一點一點地實際發生了。

6在此種情形下,必須注意保羅的話:「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可相交的呢?光明與黑暗有什麼相通呢?……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這是全能的主說的」(林後六14、17、18)。

7若不為良規,基督徒教練,或教會中屬福音之禮儀,即為無用愚蠢的誇示,不為真正無足輕重之事項。

8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如上面所說明真正中立物或無足輕重之事在其本身非屬敬拜上帝的禮拜,或為這禮拜的一部分,但我們應當分清二者,如經上所記:「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的也是枉然」(太十五9)。

9我們更相信、教導,並承認:上帝各地各時之會眾〔Community,因當時德國幾乎全社會都是受過洗的信徒,但是德文Gemeine乃是區會,不是全社會,也拼字為Gemeinde〕,照其情況,掌有權力、權威,與權柄〔於真中立事上〕改變、減少,或增加禮節,只當不以輕浮與領人跌倒,按定式與適當方式,即在任何時間,能被視為最有益、有利於好規則、基督徒訓練、屬福音禮儀,與教會造就。保羅以他自己為例,教導我們如何能以無虧之良心退讓信心軟弱的人(徒十六3 ;二十一26 ;林前九10)和屈服於此種外表無足輕重事項(羅十四)。

10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當承認〔信仰〕之時,〔應當需要承認屬天之真理,但〕當上帝之道的仇敵,欲制止聖福音純正道理時,上帝的全體會眾,即每位個別基督徒,特別是聖道執事,為上帝教會之領袖〔即上帝派定教訓設立管理其教會的人〕,照上帝之道,有義務公開承認上帝的道,並〔承認〕凡屬全〔純正〕宗教,且不僅以言語,亦以行為與舉動作這事。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該在無足輕重事上向對敵屈服,我們也不該容忍對敵對我們增加禮節,以致破壞敬拜上帝的真禮拜,以強暴或狡猾引入與堅振他們拜偶像之事。11經上記著: 「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加五1)。又說:「因為有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里的自由;我們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沒有容讓順服他們;為要叫福音的真理存在你們中間」(加二4、5)。12保羅在此經文中討論割禮,即當時曾成中立物的(林前七18、19),在其他例證中,他曾用於討論基督徒屬靈的自由(徒十六3 )。但當假先知要人守割禮,為堅振他們的假道理而妄用它,如:律法的行為是義與救贖之必需,那時保羅說,他決不片刻退讓,使福音真理得以保存(加2:5)。13如是保羅對軟弱信徒關於食物、時間,及關於節日退讓與屈服(羅十四6)。但他對假使徒——即欲將此類的事加上良心為必需者——決不讓步,既或它們本來是中立之事。「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西二16)。當彼得與巴拿巴在類似情況下退讓至某一定程度,保羅公然斥責他們在福音真理上未行正路(加二14)。

14因為在此我們不再討論外表事〔中立物〕,這些外表事,在它們本性與本質上,本身仍存自由,所以不被命令,或禁止我們使用或停用。在此我們首先討論基督徒信仰主要條款,如使徒作證,使福音真理得以保存(加二5 )。任何強迫或命令蒙蔽顛倒此條款,因為對敵必因此公然利用中立事,來確定假道理、迷信,與拜偶像,並遏止正道與基督徒自由,或在這方面妄用曲解它們。

15同時,這也一樣關係基督徒自由條款,即聖靈藉聖使徒的口懇切地命令教會保存,如我們上面才提及的。此條款一被動搖,而屬人之命令強迫教會視為必需者,並好似省略它們有錯有罪,那時拜偶像之門已打開,最後屬人誡命將逐漸增加,不但作為與神聖禮拜與上帝的誡命相等,甚至於超它們之上。

16所以,藉此種退讓或與外表相合之事,在道理上若先未達至基督徒聯合,必支持拜偶像者敬拜偶像,另一方面,它必得罪真信徒,使他們憂傷而信心上發軟弱。每位基督徒為了他靈魂之幸福與救贖的緣故即有義務避免此兩件事,如經上記著:「這世界有禍了,因為將人絆倒!」又:「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沈在深海裡」〔太十 八6、7〕。17我們當特別想到基督的話說:「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太十32)。

18取自施馬加登條款之下列各見證,於一五三七年起草簽定,顯示奧斯堡信條主要教師對此種不足輕重事所相信承認的,我們跟著他們的腳步行,欲憑上帝的恩典,保守他們此種承認。

19一五三七年施馬加登條款對此宣佈:「我們不讓與教皇派(教皇派監督)是教會,因為他們本來不是。我們又不注意他們以教會之名所命令或禁上的事,因為,感射上帝,連七歲兒童也知道教會是什麼,就是聖信徒,即聽他們牧人聲音的羊」等等。在此之前施馬加登條款宣佈:「若監督是真正的監督,並關心教會與福音,可以認可他們(為了愛心與聯合之故,非為必需)為我們與傳道人行堅振禮,然而前提是作此事不可帶虛假,鬼怪,與非基督徒之誇張。但他們不是真監督,也不願作真監督。他們是世俗的主人與公爵,不願傳道、教導、施洗、分聖餐、執行教會任何職務工作。他們甚至趕逐、逼迫、 咒詛那蒙召作這事的人。但是教會不可因他們之故而缺執事。

20論教皇之首位與所有權條款內,施馬加登條款陳述;「正如我們不能拜魔鬼本身為我們的主或上帝,所以我們不能忍受他的使徒,就是教皇或敵基督者作我們的元首或主,管轄我們, 因教皇政府之特性是欺騙、謀殺,及永遠摧毀人身體與靈魂。」 (施馬加登條款第三部,XII段1、2。第三部X段1、2。第二部,IX段14。)

21施馬加登條款附錄中有論教皇權與首位論文,在施馬加登聚集的神學家曾親手簽署,其中我們有下列陳述:「無人應擅敢以自己的權力與威權凌壓教會,或以傳統壓制教會,或使任何人的威權超過上帝的道。」 22緊接著:「因這情況,所有基督徒應該謹慎以免參與邪惡的道理、褻瀆,及教皇不公義的殘酷。他們更該放棄並咒詛教皇和他的黨徒為敵基督之國。基督曾吩咐我們:‘要防備假先知’(太七17)。保羅也曾吩咐我們,要遠離傳異端的,咒詛為可憎惡的,並且在林後六14寫道:‘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同呢?’23與那麼多國家和人民的一致意見不相符且被稱為宗教分裂者,是一件嚴重事項。但神聖權威吩咐我們大家不可聯合不虔及支持不公平的殘酷。」

24路德博士特別討論教導上帝的教會,應如何處理一般的禮節與特殊的無足輕重事。一五三O年他再次同樣發表。

25從此解釋人人都能明白,基督教各區會,每位基督徒,特別是牧師,在中立事上憑良心當行什麼,或不當行什麼事,尤其是在承認信仰時,使他們不惹上帝發怒,不干犯愛心,不confirm堅證上帝道的敵人,使信心軟弱的人不致跌倒。

1. 因此我們棄絕並咒詛為錯誤的見解,視〔實踐〕屬人的命令本身為上帝之禮拜或部分禮拜。26

2. 我們也棄絕咒詛為錯誤的手續,以脅迫勉強上帝的教會遵守此種誡命為必需。27

3. 我們棄絕咒詛為錯誤的意見:堅持在受逼迫時期,我們能容讓聖福音之敵人,或在中立事上附和他們的實行,如此使真理受危。28

4. 同樣我們堅稱:當受逼迫時期,若有以行為,或行動使福音的仇敵喜悅的事,卻與基督徒信條相反、對立,不論是無足輕重事,道理上,或任何關於宗教上的事,我們皆認其為可譴之罪。29

5. 我們也棄絕咒詛:將中立事項革除之程序帶來一種錯誤的印象,好似上帝之區會無自由,不能隨時隨地以基督徒自由,照情況使用一種或多種禮節,使教會享受最多益處。30

6. 按以上各條,各教會必不因禮節不同而彼此咒詛,一個教會憑基督徒自由,使用少許或稍多禮節,只當在道理與各條款,及聖禮正當用法上意見一致,照眾所周知之原理:「禁食上意見不合,無損於信仰協同。」 31

十一 論上帝預知與揀選

1屬奧斯堡信條神學家間對上帝兒女自永遠蒙揀選的問題,雖未曾有任何公開,領人跌倒,與普遍之紛爭。然而,這條款已成為其他地方極激烈爭辯的原因,而我們神學家也卷進了這個漩渦。尤其是我們神學家未時常使用相同的名詞。故此,為藉上帝的恩典,盡我們所能,預防我們後代在這條款上產生分離不合,我們曾盡力在此書中呈述對此條款的解釋,使大家明白我們在此條款中同心教導、相信、承認的是些什麼。2若此條款的道理出自神聖之道,並按照它所舉的榜樣〔與上帝道及信仰類似〕講明,不可,也不該視之為無用或無需者,尤其不該把它看作領人跌倒或害人的,因聖經不只一次順便提到這條款,曾在許多地方詳細地講解。3照樣人不可因妄用或誤會忽略或棄絕神聖道之教訓,相反的,正因這緣故,為免諸妄用與誤會,我們必須基於聖經陳述它的真意。所以此條款明白之主旨,總括於下列各點:

4一、當兢兢然注視上帝自永遠之預知與祂兒女永遠救贖之揀選彼此的分別。因上帝在任何事發生前,就己看見知道——此乃我們所稱上帝之預知——並且這預知達到一切受造物,無論善惡。祂預先看見知道當時的事,或將來的事,一切發生或將要發生的事,是善是惡,因為一切現在或將來的事,都顯現在上帝面前,如經上記著:「兩個麻雀,不是賣一分銀子麼? 若是你們的父不許,一個也不能掉在地上」(太十29)。又,「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渡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 (詩一三九16)。並且:「你坐下,你出去,你進來,你向我發烈怒,我都知道」(賽三十七 28)。

5又一方面,上帝自永遠之揀選,或上帝之救人預定,並非同時達到屬上帝兒女與惡人,僅達到上帝兒女,他們在「創立世界以前」已蒙揀選並預定獲永生;如聖保羅說,「上帝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一 4、5 )。

6上帝之預知(praescientia)也預先看見知道惡事,然而預知的方式非似乎是上帝恩惠旨意要它發生。魔鬼與人悖正邪惡的意志欲行什麼,上帝先見而知之。即使上帝也預知惡行為與舉動,其方式是為祂所不願的惡事立一界限,這界限達到何處,它可保持多久,並且祂要何時如何阻止它,及懲罰它,因為主上帝掌管一切,須使祂神聖之名得榮耀,使祂選民得救贖,惡人因此都羞愧。

7可是,罪惡之起源及原因,不是上帝的預知(因上帝未創造惡或行惡,未幫助它促進它),而是魔鬼與人邪惡悖正的意志,如經上記著:「以色列啊,你與我反對,就是反對幫助你的,自取敗壞」(何十三9)。又說:「因為你不是喜悅惡事的神」(詩五4)。

8然而,上帝自永遠之揀選,不但先看見並先知道選民的救贖,由於上帝在基督耶穌內之恩惠旨意與喜悅,也是創造、實現、幫助與促進我們救贖及凡屬救贖之原因。我們救贖基於此〔神聖預定〕,以至「地獄的權柄不能勝過它」(太十六 18),如經上所記:「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我的羊奪去」(約十28),又記著:「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十三48)。

9再者,我們不應只想到上帝隱密與不可測的計劃,自永遠揀選或神聖命令使人得永生,好似它未包括其他事,或不該斟酌任何更多的事在其內,只當知道上帝預定了什麼人與多少人得救,什麼人與多少人受咒詛,或祂只是舉行一種軍事檢閱: 這人當得救,那人當受咒詛;這人當至死忠心不移,那人不當至死忠心。

10但此意見使許多人推論,有系統地陳述異常、危險,與惡毒意見,使人懷虛假安全,無悔改之心,或焦慮與絕望。以致困難疑問使他們自己難堪而說:「既是上帝在‘創立世界之先’,已預定祂的選民得救贖(弗一4),並因上帝的預知決不失敗,任何人也不能改變或阻止它(賽十四27,羅九19、11),所以我若已蒙預知〔揀選〕得救,而我若犯各種罪與恥辱,並不悔改,不顧上帝的道與聖禮,不關心、悔改、信仰、禱告、虔誠,任何事對我都無損害。而且因上帝之預知必須實現,我必將得救。但是我若未蒙預知〔預定〕,一切事都無益,雖然我以道為念、悔改、相信,等等,因我不能阻止或更改上帝之預知 〔預定〕。」

11敬虔的人也會有這種意念,雖然他們藉上帝恩典與悔改、信仰,與善意過虔誠生活。尤其當他們看見自己的軟弱,與跌倒無恆心人的榜樣時,他們會想到:「若你不自永遠蒙預知得救,凡事都徒然。」 12我們必須以下列明白、確實、永久的此種對抗虛妄幻想與意念基礎:上帝所默示的全本聖經,不是為叫人自我良好、坦然無懼與不悔改,反而是「為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提後三16) 。再者,上帝聖道內面記載的一切事, 其目的非為藉它驅使我們陷入失望,而是為「叫我們因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著盼望」(羅十五4 )。從此可消除一切疑問,上帝自永遠預知之道理真正瞭解或正當的使用,決不支持或作不悔改或失望的原因。所以聖經也只如此呈遞這道理,指導我們藉它查考上帝的道(弗一13、14;林前一21、30、31),勸我們悔改(提後三16),勉勵我們成聖(弗一15 下;約十五16、17、3、4、10、12),堅固我們的信仰,並擔保救贖予我們(弗一 9、13、14 ;約十27-30 ;帖後二13-15)。13因此,若我們欲正確有益地想著或說到永遠之揀選,或關於預定與上帝兒女指定得永生,即當使自己習慣於不空想上帝絕對、秘密、隱藏,與不可測之預知。反之,我們應當思想上帝在基督耶穌里的計劃、目的,與制度;基督原是真正實在的「生命書」(腓四3 ;啓三5;二十15),藉道啓示我們。14這意思就是:我們必須常將上帝關於我們贖回、呼召、稱義,與救贖之目的、計劃、旨意,與制度的全部道理視為一致,如保羅討論與解釋此條款,(羅八28下;弗一4下),並如基督亦作比喻(太二十2—14),即上帝在祂的目的與計劃內曾制度如下:

1. 人類human race藉基督曾真蒙救贖,並與上帝和好;基督以祂無辜之順從、苦難與死亡曾替我們賺得「上帝前有效之義與永生(羅一17 ;林後五21)。15

2. 基督此種功勞與利益,乃藉祂的道與聖禮提供、賜與,並分遞我們。16

3. 藉祂的聖靈及所宣講、聽聞、默思之道,上帝願欲於我們內面活動而有功效,將人心轉向真悔改,並光照他們在真信仰里。17

4. 上帝必將凡以真悔改及真信仰接受基督者,稱為義,並恩惠地接待為義子,賜以永生為遺產。18

5. 祂也願意在愛中使所有如此稱為義的人成聖,如聖保羅所說(弗一 4)。19

6. 祂也願在他們極軟弱中衛護他們敵對魔鬼、世界,與肉體,並引導他們走上祂的道路,當跌倒時,扶他們再起來,在艱難與試探中安慰保存他們。20

7. 祂也願至終堅固、增加,在他們內面所開始的善工,若他們墨守祂的道,殷勤禱告,常居在上帝恩慈中,並忠心使用所領受的恩賜。21

8. 最後,祂願於永生中永遠救贖,賜榮耀與祂所揀選、呼召,與稱義的人。22

23上帝在祂此種永遠計劃、目的,與制度中,不只是普遍預備救贖,祂也以恩惠考慮揀選得救贖每一位藉基督得救的選民,並且也制定願按上述方式,以祂的恩典,恩賜,與效力工作、幫助、促進、堅固、帶領他們得救並為此目的保存他們〔得榮耀〕。

24按照聖經,這一切包括上帝自永遠揀選的道理中,以達至收養和永遠的救贖。當我們提到上帝永遠救贖的目的、預知、揀選,與制定,更應當明白如此包括的事,而決不剔除或省略它。當我們根據聖經在這方面定心思想此條款時,能容易以上帝之恩,決定自己對此道的態度。

25上帝預知人救贖之教訓,須包含以下其他解釋與有益的使用下列問題之答復:既是只有「其名字寫在生命書上」的選民必得救,人如何能夠而應該知道,從那裡,藉什麼才能而應該發現,誰是選民,誰能夠而應該以這道安慰自己?26我們不應該憑自己的理性,或依據法律,或某些外貌現象加以判斷。我們更不該自許欲探究神聖預定隱藏的奧秘,反而必須注意上帝啓示的旨意。因為祂曾啓示,並「叫我們知道祂旨意的奧秘,」藉基督顯示,使人宣揚它(弗一9、10 ;提後一9 -11) 。

27然而,此事曾啓示我們,如保羅所說:「上帝預先所定下、揀選,並預先所定下的人,祂亦召他們來」(羅八29、 30) 。那麼,上帝無不使用媒介召人,乃藉著道〔召人〕,祂果然曾命令「奉祂的名傳悔改赦罪的道」(路二十四47)。聖保羅以同樣意思作證:「所以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像上帝藉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上帝和好’」(林後五 20)。王為他兒子的婚禮所請的客人,他藉所派出去的使者召來(太二十二2),有的在清早,有的在巳初,有的在午正和申初,有的在酉初(太二十1 -16 ;二十二2 -14)。

28因此,我們若欲有益地考慮救贖之永遠揀選,必須絕對堅定固牢事實,就是悔改之宣講如何普及萬人(路二十四47),福音之應許亦如何普及。故基督曾命令「奉祂的名在萬民中傳悔改赦罪的道。」因上帝 「愛世人,」 曾將祂的獨生愛子賜給他們(約三16)。基督曾背負世人的罪(約一29);祂曾「為世人之生命」賜給祂的肉(約六51);祂的血是「為普天下人的輓回祭」 (約壹一7 ;二2)。基督宣陳:「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太十一28)。「上帝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特意要憐恤眾人」(羅十一32)。「主不願有一人沈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 「因為眾人同有一位主,祂也厚待一切求告祂的人」(羅十12)。「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羅三22)。「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約六40)。所以這是基督的命令,凡共同聽講悔改之道的人,也當聽講這福音的應許(路二十四47 ;可十六15)。29上帝藉講道所成此召聘,我們不應看作是一種欺騙的事,應該確知上帝乃這樣啓示祂的旨意,在那些如此被召的人內,藉著道有效地工作, 以使他們能受光照、悔改,與拯救。因所講召我們的道,是聖靈的職事——「它賜給聖靈」(林後三8 ),並為「上帝救人的大能」(羅一16)。因為聖靈願欲藉著道顯得有效力,堅固我們,賜我們力量與才能,所以上帝的旨意是人該領受、相信、聽從此道。30因此描述選民如下:「我的羊聽我的聲音,我也認識他們,他們也跟著我;我又賜給他們永生」(約十27、 28),並且說:「這原是照著祂旨意所預定得了基業的」(弗一11、13),聽福音、信靠基督、禱告、感謝、以愛成聖、有盼望、忍耐、在艱難中有安慰(弗一11 ;羅八25)。雖然他們內面仍十分軟弱,但是他們仍飢渴慕義(太五6 )。31如此,上帝的靈 「同證」選民「同是上帝的兒女,」當他們「不知道當怎樣禱告,」祂代他們「以說不出來的嘆息」為他們禱告(羅八16 -26)。32聖經又證明召我們的上帝甚為信實,在「祂在我們心裡動了善工」後,也將繼續至終完成它,只要我們自己不遠離祂,卻至終堅存祂在我們內面所開始的工作。」為如此堅忍不移,祂曾應許賜恩(林前一8 ;腓一6下;彼後三9 ;來三14)。

33我們當以上帝所啓示的旨意為念,遵從它,並要殷勤地行,因聖靈藉道召了我們,賜我們恩典、力量,與才能。我們不該探究上帝隱密預知之深淵,如基督回答的問題:「主啊! 得救的人少麼? 」祂回答:「你們要努力進窄門」(路十三23 、24)。路德如此說:「當隨著羅馬人書信次序。先關心基督與祂的福音,得知自己的罪及祂的恩。其次,你當開始與罪爭戰,如保羅從第一章至第八章所教導的。此後,當照第八章,你若在十字架下,與在艱難中受試探,第九、十、十一章必指示你上帝之預知會如何安慰人。」

34 「被召的人多,選上的人少」的理由,並不是在上帝藉道所成之呼召內,上帝有意說:「外在地,我確實藉聖道召你們所有聽見聖道的人進我的國,可是,在我內心,並不含此意思,只有意召少數。因我的旨意是:我藉道所召的大多數人不必受光照或悔改,反必仍受咒詛,雖然我召他們的話並非這個意思(恰恰相反)。」 35如此就是教導人說:為永遠真理的上帝乃是自相矛盾。然而上帝自己為這些非道德懲罰人,即當他們說一件事,心中想著企圖不同的事時(詩五10、11 ;十二3、4 )。36這樣也將需要與屬安慰之根基為我們完全毀壞,〔聖道根基〕日日提醒勸勉我們學習決定上帝對我們的旨意,〔此知識〕惟由祂的道向我們保證〔而被〕應許;上帝藉聖道與我們行事並召我們,所以我們應絕對相信它,毫無疑惑。

37因這緣故,基督不只使福音的應許普通被提供,也要藉聖禮,即祂曾連結為應許之印證,藉之向每位個別信徒證實。 38因此,也照奧斯堡信條第十一章,我們保存私解罪,並教導人,上帝命令我們「堅信這私解罪,當我們信解罪之言時,乃是真與上帝和好,好像從天上聽到聲音,」如在辯護論內對此條的解釋。若不由藉道與聖禮之呼召決定上帝對我們的旨意, 我們這種安慰必會完全被剝奪。39也會推翻並毀壞我們的根基, 就是聖靈必願與所講論、聽聞、默想之道同在,而有效的作工。因此,如前面所假定:若認為藐視上帝之道,棄絕、褻瀆,與逼迫它的人,可能是選民,這話是無基礎的(太二十二5、6 ;徒十三40下、46),另外或者是聽到它而硬著心的人(來四2、 7),抵抗聖靈(徒七51),不悔改而仍然犯罪(路十四18 ,24),不真信基督(可十六16),只是表面偽裝(太七15 ;二十二12),或尋求基督之外其他方法,獲義與拯救的(羅九31) 。40 上帝反而在計劃中規定聖靈必藉道呼召、光照,使選民悔改,必使凡以真信仰接受基督的人稱為義與得救,所以祂也在計劃中,規定凡藉道受呼召的人若棄絕道,恆心抵抗聖靈藉道在他們內面有效地作工,祂必使他們硬著心、拒絕,並咒詛他們。41照這意義「被召的人多,選上的人少」,因接受而聽從道的少;大多數輕視聖道,不願來赴婚姻的筵席(太二十二14 ;二十16 ;路十四18-20 )。此種藐視聖道的原因cause,並非出於上帝的預知foreknowledge,而是人自己邪意的意志,棄絕顛倒上帝藉呼召他所用聖靈之媒介與器具,並抵抗聖靈,聖靈欲藉道有效地作工,如基督所說:「我多次願意聚集你的兒女,只是你們不願意!」 (太二十三37)。

42這樣許多人「歡喜領受道」,而後來「他們又退後了」(路八13)。然而這原因不是上帝不願施恩給祂「已動了善工」 在其內的人,使他們忠心保存。這事正與腓一6聖保羅的話相反,原因是他們故意退轉〔遠離〕聖誡命,使聖靈擔憂不樂,再度與世界之污穢牽連,心裡為魔鬼打掃裝飾的客店,這樣他們最後的景況將比起初更壞(彼後二10;路十一24、25、25 ;來十 26 ;弗五3-11、18)。

43至此上帝曾在祂道中將預定predestination的奧秘啓示我們。我們若擁抱它,便果真為有用、有益、安慰人的道理;因這道極力證實我們稱義得救不在乎自己的善行與功勞,乃純由恩典,惟因基督之故的條款。在創造時間以先,在「創立世界以前」(弗一4), 既使在我們存在以前,在我們未能行任何善事之前,上帝揀選我們得拯救,「乃是按照祂的旨意」,以在基督恩典里(羅九11; 提後一9 )。44此道理也完全推翻所有關於我們自然意志能力之假意見與錯誤,因在上帝策劃中,祂在創世以先己決定,藉祂聖靈的能力,以道在我們內面工作,生出屬於我們悔改之一切事。

45這道理也供給佳美榮耀的安慰,即上帝十分關懷每一位基督徒的悔改、義,和拯救,並甚忠誠規定「甚至於創立世界以前,祂計劃並命定「照祂的意旨」如何引我得到拯救,並在救恩中保存我。46再者,上帝欲保證我的拯救,甚確定穩固——因為因著我們肉體的軟弱與邪惡,它容易從我們心裡失落。或藉魔鬼與世界奸猾和能力,容易從我們手裡搶去——祂所以在其永遠旨意中立定我的拯救,祂的策劃決不失敗或被推翻,而將它安放在我們救主耶穌基督全能的手中,沒人能從祂手中將我們奪去(約十28)。47因這緣故,保羅也問道,我們既照上帝旨意被召,「誰能叫我們與上帝在基督里的愛隔絕? 」(羅八35)。

48在我們背負十字架與受試探時,這道理也給我們榮耀的安慰、就是祂在創世以前立定計劃,決定要在一切困難中幫助我們,施忍耐,給安慰,生盼望,使我們得救作為一切事的結局。 49再者,保羅以極力安慰之法提起此道,指出:上帝在創世以前立定計策,用何特殊十架苦難使每位選民與「他兒子的形像」 相合,並且要叫每位基督徒的十字架應該「互相效力得益,」 因他們「照祂的意旨被召。」由此,保羅確實無疑地推論:患難或困苦,或死或生,等等,都不能叫我們與上帝在基督耶穌里的愛隔絕」(羅八28、29、35、38、39)。
50這條道理也給與榮耀見證,就是上帝教會必存在永留,以對抗一切「地獄權勢」。同時,它教導我們,上帝的真教會是什麼,以免我們因假教會外表威勢而跌倒(太十六18 ;羅九8 下)。

51這條道理也包含有力之勸勉與警戒,如:他們「為自己廢棄了上帝的旨意」(路七30); 「我告訴你們,先請的人沒有一個得嘗我的筵席」(路十四24);又:「被召的人多,選上的人少」(太二十二14);又:「有耳可聽的,就應當聽」;又: 「所以你們應當小心怎樣聽。」因此,以有益、安慰,與人有幸福的方式使用這條款的教訓是可能的。

52但是,我們必須仔細分辨上帝在祂道中所特別啓示與未啓示的事。除了我們至此所討論的,在基督內曾啓示的事以外,在這奧秘內尚有許多要點,上帝靜默而未啓示,卻為祂自己的智慧與知識保存之。我們不可探究這些事,也不可隨自己的思想、推論、沈思;只當排外地墨守所啓示的道。這勸慰乃卓越必需。53我們的僭越使我們對那不能調和事項——事實上沒命令我們調和———比對上帝在道中論此問題所啓示我們的事態,更有興趣。

54如是,毫無疑問,上帝在創世以前確實預知foresee,而且現在仍然知道,被召者中,誰必相信,誰必不信,亦知,悔改者中誰必恆心〔於信仰〕,誰必不恆心;誰在跌倒〔入重罪〕後必定轉回,誰必定硬著心。55上帝也精確知道兩種人數多少,但因上帝為自己的智慧保存這奧秘,關於它在道中未施任何啓示,更未吩咐我們以自己的空想硏究它,卻懇切地對這事警告我們 (羅十一33);因此,我們不可憑自己的空想,自己推論,得到結論,或沈思這事,只當墨守他所指示我們的啓示之道。

56毫無疑問,上帝也知道並曾決定每一個人被召與悔改的時間。但是因祂未對我們啓示這事,我們必須服從祂的命令,時時使用這道,將〔悔改〕時辰托付上帝(徒一7)。

57同樣,我們看到上帝在某處施布祂的道,另一處卻不;將祂的道從某處移去,而讓它在另一處存在;或某人硬著心,心瞎,而被交與悖逆的心神;而另一人,雖有同樣的罪債,卻蒙悔改。58關於這些和類似的問題,保羅為我們立了一個明確的界限,我們應該質問到某種程度(羅九14下;十一22下)。在一群人(身上),我們可以看到上帝的審判。那確是一種罪惡所當受的刑罰,如當上帝因一國或一民短視祂的道,嚴厲懲罰時,使刑罰也延至他們的子孫,如對猶太人所行的。59上帝如此在某些國家與人民歷史中,向祂自己兒女顯示,我們大家皆應受配值何種刑罰,因我們反對上帝的道而行惡,屢次使聖靈擔憂。這事使我們以敬畏上帝行事為人,承認榮耀上帝予我們的恩慈,真是不配得並與我們該受的相反,祂仍將祂的道賜給保存給我們,不使我們硬著心,也不棄絕我們。

60因我們本性被罪惡敗壞,該受上帝的忿怒與咒詛,上帝不欠我們聖道、聖靈,或恩典;而且,當祂以恩愛grace賜予這些恩賜時,我們卻常常丟棄,使自己不配得享受永生(徒十三46): 然而上帝讓我們看到在某國土、國民,與百姓中顯示我們配得祂公義與當受的審判,當我們把自己與他們比較:發現自己處在相同的咒詛下,更加學習殷勤認識頌贊上帝在「那蒙憐憫早預備得榮耀的器皿上」(羅九23;十一5 ),純潔不配享受的恩典。61受刑罰而領受他們「罪的工價」的人並非不公平。關於其他的人,上帝賜予祂的道並保存之,藉之光照、改正、保存他們,祂推薦祂純潔、人不配得的恩典與憐憫。

62若我們討論這條款一直到此的話,就是走在正路上,如經上記著:「以色列啊,你與我反對,就是反對幫助你的,自取敗壞」(何十三9 )。63但在討論這論題任何事,攀得太高,超越了這些界限,我們必須和保羅一樣將手指按在嘴唇上說:「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上帝強嘴呢?」(羅九20)至大使徒保羅指示我們:不能也不該探究解釋此條款一切事。64在根據上帝所啓示的道,詳細討論此條款後,即指示關於這奧秘,上帝為祂自己隱藏的智慧保留了多少,保羅立即以下列話吩咐停止終斷其他的討論:「深哉!上帝豐富的智慧和知識,祂的判斷,何其難測!祂的蹤跡何其難尋!誰知道主的心? 」 (羅九33、34) ——就是關於祂在聖道中所啓示我們之外的事。

65我們應照此討論上帝在基督內永遠之揀選,決不可在基督之外或個別討論它。因為照聖保羅的見證:「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弗一4),如經上所記:「祂在愛子里愛我們」(弗一6)。這揀選藉所傳的道從天上被啓示予我們,即當天父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你們要聽從祂」(路三33)。並且基督說:「凡勞苦擔重擔的人, 可以到我道里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太十一28) 。論及聖靈基督說:「祂要榮耀我,因為祂要將受與我的告訴你們」(約十六14)。66這樣,全聖三位一體,父、子、聖靈,指示眾人往基督生命之書內,尋求天父之永遠揀選。因為這是天父自永遠所規定的,祂所要救贖的人,必藉基督救他。正如基督自己所說:「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約十四6 ),又說:「我就是門;凡從我這裡進來的,必然得救」(約十9 )。 67基督,「在父懷裡的獨生子」(約一18),曾宣講天父的旨意及我們自永遠揀選人得永生的事〔亦被宣講〕,祂說:「上帝的國近了;你們當悔改,信福音」(可一 15);又說:「因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 (約六40);再說:「上帝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三16)。

68天父要萬人聽這宣佈,來就基督,照祂自己的話,基督決不丟棄他們,「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他」(約六37)。 69為使我們能來就基督,聖靈藉聆聽上帝的道造成真信心,如使徒作證:「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羅十17),只當誠懇地宣講純潔的道。70所以任何想要得救的人,不應該以思想上帝隱密計策煩勞自己,是否蒙了揀選,預定得永生。可惡的撒旦常用這種思想引誘虔誠人心。相反的,人們當聽從基督,祂是「生命書,」也是上帝眾兒女得永生的永遠揀選書,祂向眾人作同樣的見證:上帝要凡勞苦擔罪孽重擔人到祂那裡,祂要使他們得安息,補養救贖他們(太十一28) 。

71依照基督的教訓,他們應當停止犯罪、悔改,信祂的應許,完全依賴祂。既是我們靠自己能力辦這事,也來不及,所以聖靈願藉道與聖禮在我們內面造成這種悔改與信仰。72並且為使我們成全這事,恆心堅持它,即應呼求上帝將祂在聖洗內保證我們的恩惠賜給我們,照祂的應許祂必無疑的將它賜給我們。祂曾說;「你們中間作父親的,誰有兒子求餅,反給他石頭呢?求魚,反拿蛇當魚給他呢?求雞蛋,反給他蠍子呢?你們雖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東西給兒女,何況天父,豈不更將聖靈給求祂的人麼?」 (路十一11-13) 。

73聖靈居住在已信的選民中,如同住在自己殿里,在他們內心不懈怠,催促他們遵從上帝的誡命,所以信徒也不應閒散無事,尤其不應抵抗上帝聖靈的鼓勵,而要自習各種基督徒德行、虔誠、虛心、節制、忍耐、愛弟兄、勤於尋求「使你所蒙的恩召和揀選堅定不移」(彼後一10),使他們體驗聖靈在他們內面的權能越多,他們對上帝的揀選越不懷疑。因為聖靈向選民作證:他們是「上帝的兒女」(羅八16)。74若偶而跌入甚重之試探中,他們不再感覺內住上帝聖靈的任何力量,而同著大衛說:「我曾急促的說,我從你眼前被隔絕」(詩三十一22), 且不管自己內心的體驗,仍當同意大衛另一句話:「然而,我呼求你的時候,你仍聽我懇求的聲音」(詩三十一23)。

75我們獲永生之揀選不靠自己的虔誠或德行,只靠基督的功勞和天父恩惠的旨意,祂不能否認自己,因在祂意志與本質上是不可變更。因此,當祂的兒女不順服跌倒時,祂藉道重呼召他們悔改,聖靈也藉道在內面使他們悔改。若他們虔心悔改,藉真信回到祂那裡,祂必時顯同樣老父慈心給一切因祂的話戰兢,由心轉向祂的人,如經上記著「人若休妻,妻離他而去,作了別人的妻,前夫豈能再收回她來?若收回她來,那地豈不是大大玷辱了麼?但你和許多親愛的行邪淫,還可以歸向我;這是耶和華說的」(耶三1)。

76聖經說:「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人能到我這裡來」(約六44),這話實在是正確真理。但是沒有媒介,父決不作這事,祂已立定〔聖經之〕道與聖禮作為完成這事的普通媒介或器具。天父與聖子的旨意皆不要任何人拒絕聽道,或藐視祂所傳的道,等待父不用道與聖禮吸引他。天父確實以聖靈力量吸引人,然而照祂一般的制度作此事,乃藉聆聽祂的聖潔、神聖之道,如祂用網將選民從魔鬼口中救出。77因此:每位窮苦罪人應當殷勤聽道,不疑惑天父的吸引,因聖靈願以其能力同在在道內,藉它有效作工。這就是天父的吸引。

78聽道的人不皆相信而因此受到更大咒詛的原因,不是因為上帝不願他們得救。而是他們自己的過錯,聽了上帝的道而不學習,只加以藐視、褻瀆、辱罵、抗拒願在他們內面作工的聖靈,如基督時期法利賽人與其黨徒們的情形。

79因而保羅特別仔細分辨上帝的工作——惟一祂〔能〕預備榮耀的器皿——與魔鬼和人的工作——人因魔鬼之煽動,不因上帝,使自己成為毀滅的器皿。經上記著:「上帝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又要將祂豐盛的榮耀彰顯在蒙憐憫早預備得榮耀的器皿」(羅九22、23)。80使徒正確地說:上帝「忍耐寬容怒氣之器皿。」他不說:上帝曾使他們作可怒的器皿。若這是祂的旨意,祂並不需要任何「忍耐寬容」。他們被預備遭毀滅之原因,是魔鬼與人自己,而不是上帝。81凡使人得預備受咒詛的事,出自魔鬼和藉人的罪造成,決不由於上帝。既是上帝不願任何人受咒詛,祂何以能預備人受咒詛呢?罪的起因不是上帝,祂也不是刑罰,即咒詛的起因。人受咒詛的惟一起因是罪,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 。上帝不願〔人〕有罪,不喜悅罪,祂也不願罪人死亡,不喜悅他受咒詛。祂不願「有一人沈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 )。以西結記著:「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麼?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麼? 」 (結十八23 ;三十三11)。82聖保羅以明白的話語作證:上帝的能力與工作能將卑賤的器皿變成榮耀的器皿,他記著:「人若自潔,脫離卑賤的事,就必作貴重的器皿,成為聖潔合乎主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二21)。求自潔的人,必須先為不潔淨,因此為卑賤的器皿。 關於「慈悲的器皿,」他特別說明:主自己「預備他們得榮耀。」關於受咒詛的人他不說這話,上帝未曾預備,而是他們自己預備作定罪的器皿。

83當殷勤思考上帝以罪罰罪的事實,即因他們不純潔、不悔悟、故意犯罪,上帝隨後以硬心盲瞎刑罰那原已悔改的人。這事不可誤解為:上帝永不喜悅這種人得真理的知識而得救。上帝啓示的旨意包括兩項:第一,上帝必以恩典接受凡悔改、信靠基督的人;第二,祂要懲罰那些故意背離聖誡命,使自己再陷入世上污穢的人(彼後二20),為撒旦打掃心內(路十一24 、25),褻瀆聖靈(來十29),若他們仍固執其罪,必被硬心 、心瞎,永遠定罪。84因此法老(論及他經上說:「其實我叫你存立,是特要向你顯我的大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出九16 ;羅九17)沈淪,不因上帝不願他得救,或因上帝喜悅他被定罪而滅亡。上帝「不願有一人沈淪,乃願人人都悔改,」祂「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彼後三 9 ;結三十三11)。

85可是,上帝使法老的心剛硬,以致他繼續犯罪,越受勸勉越多硬著心,為他以前罪過與可惡暴虐的刑罰,就是他曾以種種最殘酷手段:違背良心壓迫以色列民。但在上帝措施使祂的道傳開以後,將祂的旨意向他顯示,而他故意抗拒一切勸勉與警戒,上帝才收回祂的手,於是他的心發硬固執,並且上帝對他執行審判,因他果真應當受「地獄之火」(太五22) 。86聖使徒引用法老王的例子,無非是用它來證明上帝的公義,即顯示在不悔改、藐視祂道的人身上,他決不是要我們推斷上帝不願法老或任何人得永生,或在上帝隱秘計策內已立定他得永遠咒詛,使他不能或不應得救。

87這教訓與解釋關於上帝的選民自永遠得救之揀選,乃將上帝應得之榮耀完全歸與祂。這道理陳明祂拯救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藉基督內純潔的恩慈,不在乎我們的功勞與善行,如經上所記:「因愛我們,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份,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贊;這恩典是祂在愛子里所賜給我們的」(弗一5、6 )。88所以若教導:我們蒙揀選的起因,不只是上帝的恩慈與基督至聖的功勞,乃在我們內面也有原因,上帝因它揀選我們得永生,仍是虛假的教導。因不僅在我們未行任何善事之前,既使在我們出生之前(事實上,乃「在創立世界之先」)上帝在基督內揀選了我們——「為要顯明上帝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上帝就對她〔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如經上記著: ‘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羅九11-13 ;創二十五 23 ;瑪一 2、3)。

89況且,當教訓人尋求他們在基督內的永遠揀選,和在祂聖福音為「生命書」內時,這道理永不使人在沮喪、放蕩荒淫生活中為人。這福音決不拒絕任何痛悔罪人,卻呼召凡貧窮、擔重擔、心裡憂傷的罪人悔改、知己罪、相信基督,並且將聖靈應許給他們為洗滌罪與更新。90這道理給持續永恆之安慰與凡受試驗、憂傷的人,使他們知道他們的救贖不在乎自己的能力。否則,會比亞當夏娃在樂園裡更易失去——每時每刻都會失去。 他們的救贖靠上帝恩惠之揀選,即在基督里啓示我們的, 「誰也不能從祂手裡把他們奪去」(約十28 ;提後二19)。91因此若任何人講解這論及上帝恩惠揀選的教訓說,憂傷的基督徒不能從中尋得安慰,反被迫使絕望,或當不悔改的罪人在其邪惡上得堅固,那時明白證明這道理並不是依據上帝之道與旨意講解的,而是依據理性與惡魔的虛偽暗示。92因使徒作證說:「從前所寫的聖經,都是為教訓我們而寫的,叫我們因信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著盼望」(羅十五4 )。聖經任何解釋若使這安慰與盼望變弱或被奪去,的確是與聖靈的旨意與目的相反。93我們必堅持這單純、真正有益的講解,即上帝所啓示的旨意為永恆的根基,才得逃避一切玄妙似是而非的問題與爭論,並且我們棄絕咒詛與這些真正、樸直而有益解釋相反的一切事。

94這乃足為說明奧斯堡信條神學家多年來的爭論條款,在這些爭論中,有些人曾犯了錯,並且也出現一些對信仰的嚴重曲解。95從此解釋可使友敵均明瞭,我們無意(因我們無權如此作)為求暫時和平與外表合一,而背離永遠不變,上帝真理任何道。96這種和平與合一不能持久,因它違反真理,實際上為阻止真理。我們更加不願意裝飾遮蓋真道與公開被咒詛之異端。我們由衷喜愛真正合一,決心盡自己的能力達到目的。希望這合一不致侵犯上帝的榮耀,不丟掉聖福音真理任何部分,不容極小的錯誤存留,要引窮苦罪人誠心悔改,藉真信得蘇醒,堅固他的新順從,而這樣稱義,永遠蒙救贖只靠基督的唯一功勞,雲雲。

十二 論其他黨派與教門
即未接受奧斯堡信條者

1關於未承認奧斯堡信條的教門黨派問題,在本陳述中,尚未特別談到(就是全奧斯堡信條教會一致咒詛的重洗禮派,2士文克非派,新亞流派與反三位一體者諸異端),我們原未因此欲特別細敘,雖然目前現為很需要。

3我們的對敵無恥地向全世界佯稱:我們教會與他們教師之間,沒有二位傳道人贊同奧斯堡信條各項條款,卻都是分裂,以致於他們自己再不明白奧信堡信條及其真意到底是什麼。4因此,我們不僅要以簡略話語,或我們的簽名來說明一致意見, 還要呈出對所有條款的純潔無誤明白的解釋,即奧斯堡信條神學家所爭辯的條款。

5我們原來願人人能明白,我們不欲隱藏什麼,意向欺騙人;並且要人知道,我們的合一不是表面藉口的,我們只想從根本上提供幫助而已。6我們欲明白地解釋立場,使對敵只得承認我們對這些所有問題保持奧斯堡信條純正、樸直、自然、正確之意義。並且希望憑上帝恩恵至死堅守此信條。就我們的職份事工而論,任何與奧斯堡信條相反的事若被引入本教會及學校時,我們決不容許或袖手旁觀,因主耶穌基督之全能天父上帝,設立我們作教會與學校教師與牧師。

7願無人因我們寂靜之故,將上述黨派與教門被咒詛之異端歸咎我們。8他們大多是秘密照這些靈的樣式暗入那些地方,特別是當純聖福音道未被准許可存在某地,或某範圍時,福音真教師與承認在受逼迫之地方,而屬教皇派之黑暗仍然掌權,窮苦樸實人民被迫依附教皇派公開拜偶像與假信仰,不幸以其無辜接受了那自稱為福音而非為教皇派的(編者按:任何其它異端教導)。我們禁不住在全基督教前公開證明:我們與他們的異端無份,無論是多或少,並且反棄絕咒詛這一切異端為錯誤、屬異端,與本基督教聖經為根基之奧斯堡信條相反。

重洗禮派錯誤條款
9我們棄絕咒詛重洗禮派錯誤屬異端之道理,為不可容許或忍受在教會,政治團體,或家庭社會中。他們所教導的是:

1. 我們在上帝前稱義,並不只靠基督惟一順從和功勞,尚靠著自己更新與在上帝面前所行的虔誠。但此虔誠大部分基於他們自己的奇異規則與自選之靈性,好像一種新修道院主義。10

2. 未受聖洗禮的兒女在上帝面前不是罪人,而是無辜的義人,故在他們的無辜之中,不必受聖洗禮而得救,因他們不需要聖洗禮。如是他們否認棄絕關於遺傳罪〔原罪〕及所屬一切道理。11

3. 當他們能使用理性,自己承認信仰時,兒女才該受聖洗禮。12

4. 基督徒兒女,因由有信仰的基督徒父母所生,連未受洗以前,原是上帝聖潔的兒女。因此他們不尊重嬰孩受聖認禮為甚重要,且不提倡促進它,與〔上帝〕特別應許的話相反,那應許只是達至遵守上帝之約,不藐視它的人(創十七4-8,19-21) 。13

5. 若仍有罪人在基督徒聚集或區會中,則不是真教會。14

6. 不可在從前念過教皇彌撒的教堂內聽道。15

7. 不可與照奧斯堡信條傳福音的執事,並斥責重洗禮派錯誤之教會傳道人來往;不可服事他們或為他們工作,必須像逃避誤解上帝之道的人一樣避免他們。16

8. 在新約時代,為政府服務,非虔誠的地位。17

9. 基督徒不能以無虧的良心任政府之職務。18

10. 在適當場合位份中,基督徒使用官員職權反對惡人,不可能不違背良心;基督徒公民也不可以求助於政府。19

11. 基督徒在法庭中,不可憑平安的良心起誓,抵抗或發誓要尊敬國君或嗣王。20

12. 政府官員對行惡者處死刑,不可能不虧負自己良心。21

13. 基督徒不可能懷無愧之良心去保有私人財產,但有義務將他的財產獻給教會〔之社會〕。22

14. 基督徒不能憑良心作一位客店主人、商人,或刀匠。23

15. 成婚人能因信仰不同離婚,一方能捨棄他方,與同信仰的他人再婚。24

16. 基督的身體與血非由童女馬利亞得之,而是自天帶來。25

17. 基督不是真實的與本質的上帝,只是比他人具有更多更高上之恩賜與榮耀。26

27他們堅持類似的條文尚有更多。但他們彼此已分裂為許多派別,有的所持錯誤道理較多,有的較少。然而,事實上,整個教派無非是一種新修道派。

士文克非特派Schwenkfelders之錯誤條款

28我們棄絕咒詛士文克非派下列各條為異端:

1. 第一,人若相信基督照肉體或照祂所受的人性,是一位受造者,即不算真正認識基督為掌權天王。29他們也教導:基督肉體藉高舉接受全備神聖之特性,使之於能力、權柄、威嚴,與榮耀各方面,本質之等級地位與天父及永遠之道相等,以致基督二性中有一種本質、特性、旨意,與榮耀使基督的身體屬聖三位一體之本質。

2. 教會職事即所傳聽之道,不為聖靈上帝藉以將基督救人知識、歸回、悔改、信仰教導人或在他們內面造新順從媒介。30

3. 洗禮之水不為主上帝印證兒女的名分並造重生之媒介。31

4. 聖晚餐之餅和酒不為基督藉以分遞祂身體和血的媒介。32

5. 藉上帝聖靈真正重生為基督徒的人,能在此生活中完全遵守實行上帝的律法。33

6. 不施行公開驅逐,或規定逐出程序的區會,不是真基督教區會。34

7. 教會執事〔牧師〕本身若不真正更新、有義,與虔誠,不能有益地教導及施行真實聖禮。35

新亞流派New Arians之錯誤條款

36我們棄絕咒詛新亞流派所教導的異端:基督不是真實本質自然的上帝,同父上帝屬一永遠神聖之本質,不過以神聖威嚴為裝飾,次於父,在父之旁。

反對三位一體新派New Anti-Trinitarians 之錯誤條款

1. 某些反三位一體派者棄絕咒詛尼西亞與亞塔拿修古證信經之內容與名詞,卻教導稱:無永遠屬父、子,與聖靈之神聖本質,而有三極不同位格,如父、子,與聖靈,每一位格也因此有與其他兩位格不同的各個本質。37有些教導:三位一體之三位格,像任何三個本質不同的人,有相同之權柄、智慧、威嚴,與榮耀;有些教導:三位一體中三位格之本質與屬性不相等。

2. 唯有天父是真正確實的上帝。

38所有以上及類似條款,無論附屬或推論,39我們一概棄絕咒詛為虛假、錯誤、屬異端、違反上帝之道、三條信經、奧斯堡信條與辯護論、施馬加登條款、路德大小問答。凡虔誠基督徒如何愛惜自己靈魂幸福與救贖之珍貴,也必照樣避免這些異端。

40因此,我們要在上帝及當代後代全基督教會面前證明前述各爭辯條款所呈之解釋,是我們唯一無他的教訓、信仰、與承認,願憑上帝恩典與無畏之心,在耶穌基督審判台前顯現而為它負責。我們決不私自或公開議論任何與此信條相反的事,只欲憑上帝恩典保守一切。有鑒於此,再三思慮後,以敬畏呼籲上帝之心,共同簽署。

安德烈雅各博士,簽名
Dr. James Andreae, subscribed
瑟勒尼克爾尼可老斯博士,簽名
Dr. Nichholas Selnecker, subscribed
牧斯庫路安得烈博士,簽名
Dr. Andrew Musculas, subscribed
克爾勒兒基督福兒博士,簽名
Dr. Christopher Koerner, subscribed
奇特來烏大衛
David Chytraeus
成尼慈馬丁博士
Dr. Martin Chemnitz